银行分支机构权限内法人客户授信业务放款审核操作规程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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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分支机构权限内法人客户 授信业务放款审核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范和控制放款环节的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提升授信业务规范化操作水平,根据《关于成立银行授信业务放款中心的通知》以及授信业务相关管理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指的分支机构包括南宁城区一级分支机构和异地分支机构。 第三条 分支机构授信业务放款审核对象为分支机构授信审批权限范围内经授信审批同意的法人客户授信品种。异地分支机构还包括上报总行并经总行授信审批同意办理的法人客户授信品种。具体业务产品包括: 1.人民币贷款; 2.国内信用证开证; 3.银行承兑汇票开票; 4.保函开立; 5.国内外汇贷款、国际贸易融资; 6.外汇衍生交易业务。 授信条件落实情况和授信额度的审核;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主要包括:进口开证、进口押汇、委托同业进口代付、提货担保、打包贷款、出口押汇、出口信用保险项下应收账款融资、出口商业发票融资、福费廷等业务(对相关技术条款即国际结算项下国际惯例、外汇管理政策及境外代理行关系等内容由总行国际业务部进行审查,并出具技术审查意见);外汇衍生交易业务包括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 7.分支机构权限内的由我行承担信用风险的授信额度使用的业务,但总行业务专营部门的业务或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分支机构授信业务放款审核工作由所在机构的风险管理部负责。分支机构授信业务放款审核接受总行授信业务放款中心的放款审核指导、检查和管理。严格按照本操作规程履行放款审核和管理职责。 第二章 分支机构放款审核流程 第五条 分支机构风险管理部设置放款审核岗。放款审核岗主要负责授信批复条件落实情况的审核、合法合规性审核和授信额度支用的审核。法人客户授信业务出账放款前必须经过放款审核环节,各经办环节均须登录信贷风险管理系统进行放款审核的操作,通过系统操作规范放款审核流程。 第六条 放款审核和出账放款流程 (一)放款审核流程 业务审核流程分为系统审核流程与纸质审核流程,纸质审核流程通过《银行分支机构权限内法人客户授信业务放款审核审批表》(附件1)手工签批。系统审核与纸质审核流程中各经办环节必须与《银行信贷业务用信调查审批表》(附件5)中审核环节相符,如分支机构分管风险的行领导与有权签批人为同一人(含转授权情况),需分两个角色同时在两个审查环节签署明确的审批意见。 审核环节如下: 第一步:分支机构获得授信批复,需要放款前,分支机构经办客户经理发起放款审核申请,开始系统流程。准备放款审核材料(如为国内外汇贷款、国际贸融业务和外汇衍生交易业务,须先提交国际业务部进行相关技术条款的审查,取得审查意见); 第二步:分支机构业务部门负责人对放款审核申请和提交的材料进行复核; 第三步:分支机构分管业务的行领导对前提条件落实情况进行确认,对放款审核申请签署意见; 第四步:分支机构风险管理部放款审核岗对授信条件的落实情况、合法合规性和授信额度占用情况进行审核; 第五步:分支机构风险管理部负责人对放款审核申请进行复核; 第六步:分支机构分管风险的行领导(风险总监)签署审核意见; 第七步:分支机构有权签批人签署审核意见; 第八步:分支机构风险管理部放款审核岗打印放款审核批复,加盖分支机构公章后交给经办客户经理。 所有业务审核意见以系统流程意见、《银行分支机构权限内法人客户授信业务放款审核审批表》(附件1)签批意见为准。 (二)出账放款流程 分支机构经放款审核通过并获得放款审核批复后,才能办理授信业务的出账放款,出账放款流程如下: 第一步:客户经理在约定时效内打印出账通知书,填妥借据; 第二步:借据经分支机构有权签批人签字同意放款; 第三步:客户经理将放款信息发送至账务机构,到网点办理放款手续; 第四步:账务机构进行会计核算处理(国内外汇贷款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按原有发放模式办理); 第五步:客户经理将放款资料归档、整理后移交综合人员。 第三章 分支机构授信业务放款申请资料的报送 第七条 分支机构经办人员报送放款审核资料时必须按照各业务品种的《银行分支机构权限内法人客户授信业务放款审核必备材料清单》(附件4)逐一核对齐全,并填写《银行分支机构权限内法人客户授信业务放款审核资料移交清单》(附件2)。提供材料如为复印件的,应与原件核对并加盖(或手签)“与原件核对一致”及经办客户经理姓名印章、机构公章,客户经理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八条 分支机构要严格按照授信批复的要求落实前提条件,并在信贷风险管理系统中录入授信使用条件和条件落实情况。 第九条 授信业务首次申请用信时,必须提交放款材料原件进行审核。 第十条 分支机构提交放款审核资料时一并提交《银行分支机构权限内法人客户授信业务放款审核资料移交清单》(附件2 ),分支机构风险管理部放款审核岗接收放款申请资料时,应仔细核对提供材料的完整性和齐全性,并签收。对放款审核人员发现材料提交不全或有瑕疵要求补充、完善的,经办客户经理应按要求及时补充、完善。 第四章 分支机构权限内授信业务放款审核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风险管理部应根据授信批复书的要求和提交的业务资料,对授信业务满足放款条件的落实情况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授信业务放款必备材料齐全性的审核:所上报的授信业务放款审核必备材料必须齐全,符合授信业务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不得漏报; (二)资料的有效性审核 1.授信批复是否在有效期内;相关担保合同及保险期限是否能覆盖用信期限; 2.合同是否填写完毕、是否经有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3.合同要素填写是否规范,非格式合同文本需按相关规定报送总行法律合规部门审查; 4.信贷风险管理系统中,授信业务放款申请信息与纸质材料中内容是否相符、填写是否规范、准确; 5.核保书或抵(质)押核实书上保证人或抵(质)押人是否签字加盖章;核保人或核查人是否为两人,并在核保书或核实书上签字确认; 6.其他。 (三)授信批复前提条件落实情况的审核 1.根据《银行对公授信业务批复文书》,审核授信条件要求的条件是否得到完全落实,如授信条件中含抵(质)押物,必须提供书面查档材料,审查手续是否完备; 2.含抵(质)押物的贷款抵(质)押登记手续是否完善;抵(质)押率是否符合审批要求,抵(质)物状态是否正常,抵(质)押物担保金额是否足值; 3.含保证金的业务保证金是否足额存入保证金账户或及时补足; 4.审核购销合同所描述的资金用途与授信批复中要求的放款用途是否相符,放款金额与购销合同、用款计划中描述价格对比是否合理,支付方式是否符合“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要求; 5.授信业务是否超过审批时限要求,超过审批时限要求的,要求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后再报放款中心审核; 6.其他。 (四)授信额度的支用审核 1.放款金额是否在审批的可用授信额度范围内; 2.释放或补足敞口的证明材料是否齐全、完整; 3.信贷风险管理系统中,授信额度使用情况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 4.其他。 (五)为防范操作风险,其他放款申请资料的审核。 第十二条 对票据直贴业务,分支机构根据总行授予的直贴办理权限按原有制度要求和模式办理。对分支机构提交总行金融市场部办理的直贴业务,由总行金融市场部按原有制度要求和模式办理。 第十三条 对国内信用证开证和自营福费廷业务,由总行金融市场部按照原有制度要求和模式办理。 第十四条 对国内外汇贷款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经办行应将相关国际贸易单证提交国际业务部门,由国际业务部门对相关技术条款即国际结算项下国际惯例、外汇管理政策及境外代理行关系等内容进行审查,出具技术审查意见。经办行必须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贸易背景的真实性负责。对国际业务部门审查意见中提示的技术风险,经办行应落实风险防控措施,分支机构应将其纳入放款条件落实情况审核内容。国内外汇贷款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放款记账操作按照我行国内外汇贷款管理办法、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操作规程、授权规定和相关业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对外汇衍生交易业务,经办行应将相关业务凭证资料提交给国际业务部,由国际业务部对该业务进行审查,并出具技术审查意见。经办行必须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业务背景的真实性负责。外汇衍生交易业务的交易交割记账操作按照我行外汇衍生交易业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和相关业务部门对放款审核资料审核后,在信贷风险管理系统中签署意见。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风险管理部对所审核授信业务放款申请资料的齐全性和审核的有效性负责。 第十八条 经分支机构风险管理部审核,如果授信业务放款申请资料不符合要求,应立即向经办部门提出补充资料的要求,并向经办部门发出《银行分支机构权限内法人客户授信业务放款审核申请补充资料通知单》(附件3)。经办部门必须完善手续和补充资料后,再按程序报分支机构风险管理部审核。对需补充的申请资料,分支机构风险管理部应一次性通知经办部门。 第五章 合同签订、印章核验和额度管理 第十九条 经办部门应严格执行授信业务主合同和从合同或协议等法律合同的面签制度。经办部门与客户签订合同时,经办客户经理必须核实法定代表人身份的真实性,当面核实身份证件,并复印留底。 第二十条 法律合同的签订应由客户法定代表人亲自签订,如果是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签订,应验实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签字以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如果是复印件存档的,经办客户经理必须核对原件,在复印件上加盖(或手签)“与原件核对一致”及经办客户经理姓名印章、机构公章,保留存档。 第二十一条 经办部门对合同印章的真实性、与预留印鉴的一致性和完整性负责。记账网点放款前必须对借款凭证上的印鉴进行核验。 第二十二条 放款审核前,经办部门需根据授信审批的条件和合同填写要求,认真、规范地填写合同文本,经办部门要对合同要素进行认真复核,保证合同要素填写的准确性和规范性,同时要审核需签订的各份合同要素填写是否一致等。 第二十三条 经办部门每次申请用信时要在《银行信贷业务用信调查审批表》(附件5)中说明用信调查情况,用信调查意见包括企业经营情况、用信情况、风险状况等。分支机构风险管理部根据用信调查情况与系统信息核对,做好监测、分析、统计和报告。 第六章 分支机构权限内授信业务的放款审核批复 第二十四条 经分支机构风险管理部对授信业务进行放款审核后,对符合授信放款条件的业务,提交分支机构分管风险的行领导(风险总监)和分支机构有权签批人进行放款审核审批,并在信贷风险管理系统中进行审批操作。由分支机构风险管理部的放款审核岗打印《银行分支机构权限内法人客户授信业务放款审核批复》一式三联,由分支机构分管风险的行领导(风险总监)签字同意并加盖分支机构公章,第一联交给经办分支机构的客户经理用于办理会计记账手续,第二联留存信贷档案;第三联留存分支机构风险管理部备查。 对不符合放款条件的放款审核申请,审核环节的经办人可直接退回经办客户经理,并填写退回理由。同时退回所有提交的放款审核材料(含权利凭证)并做好交接手续。 第二十五条 经审核同意放款的授信业务,经办客户经理应在预计放款日前办理放款手续和会计入账,如超过预计放款日(原则上放款审核批复的有效期为30天,即从放款审核批复下达之日起至实际放款日之间的自然日天数)仍不发放的授信业务,放款审核批复自动失效,信贷风险管理系统对该笔放款申请自动进行超时作废处理。如再次办理业务,须重新提交业务申请至分支机构风险管理部进行放款审核,并在信贷风险管理系统中再次操作。 第二十六条 经办客户经理获得放款审核批复后,登陆信贷风险管理系统打印出账通知书,按要求填妥借款凭证(含借款借据、出票通知书等),提交分支机构有权签批人签字,并加盖分支机构公章后,将放款信息授权发送至记账网点。获得放款审核批复后,不得擅自修改批复内容,如必须修改批复内容时,应按照本行制度要求,由分支机构经办人员提交修改申请,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风险管理部负责人审核签字,分支机构分管领导及有权签批人签批,提交总行风险管理部出具审查意见并经风险管理部负责人审批,信息技术部负责人审批,由信息技术部修改。 第二十七条 记账网点收到《银行分支机构权限内法人客户授信业务放款审核批复》、出账通知书和借款凭证,对单证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无误后对放款信息进行复核,并办理入账手续。 第二十八条 会计人员应认真审核《银行分支机构权限内法人客户授信业务放款审核批复》、出账通知书和借款凭证的各项要素,同时对于借款凭证的签字审批的完整性进行审核。 第七章 分支机构权限内授信业务放款审核档案管理 第二十九条 授信发放后,分支机构风险管理部放款审核人员要及时将授信资料及放款批复等档案整理装订后进行归档管理。 第三十条 对分支机构权限内执行放款审核时所提交的押品权利凭证原件,审核结束后立即退回客户经理。客户经理应按照档案管理相关要求做好权利凭证的保管和入库移交工作,防范权证丢失或损毁的风险。分支机构风险管理部留存复印件,并加盖“与原件核对一致”印章。 第八章 放款检查分析和信息管理 第三十一条 对总行授信业务放款中心检查发现的问题,分支机构应积极整改,对各业务部门存在的问题应加强督促整改,纳入本机构风险管理工作内容,确保全行授信业务放款审核工作的规范性,防范操作风险。 第三十二条 放款审核流程中各经办人员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存在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照《银行员工违规失职行为处理暂行规定》、《银行信贷违规行为处理管理办法》等相关本行制度及有关法律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程由银行风险管理部制定,并负责解释、修改和补充。 第三十四条 本规程自正文发文之日起实施。-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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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 分支机构 权限 法人 客户 业务 放款 审核 操作规程 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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