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租赁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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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管理工作,规范财务行为,防范财务风险,保护股东及相关方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会计法》、《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和《企业会计准则21号——租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章程的要求和本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以权责发生制为核算基础,建立和完善内部财务管理和控制制度,加强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如实反映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实现公司持续经营和价值最大化。 第三条 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组织各项财务收支的预测、计划、预算、控制、核算、分析和评价工作,依法合理筹集和运营资金,有效利用公司各项资产,努力做好增收节支工作,依法计算和缴纳各项税费,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对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 公司按照法规规定设置分管财务副总经理职位,由公司董事会聘请符合任职条件的高管人员担任。分管财务副总经理负责公司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企业银行借款、同业拆借、发行金融债券、对外担保、运营资金使用以及兼并重组等重大财务事项监管等工作。 第六条 公司设置计划财务部,做好预测、计划、预算、控制、审核、分析等财务相关工作。公司设置资金管理部,做好资金筹集、资产营运、成本控制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 公司在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监管部门、税务机关等机构提交公司设立批准文件、营业执照、章程等文件的复印件。 公司发生迁移、合并、分立以及其他变更登记事项,在依法办理变更手续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及相关部门提交有关变更文件的复印件。公司终止清算后,及时向税务及相关部门提供注销手续的复印件。 公司无营业执照的内部单位,不配备专门财务人员或以机构名称单独组织会计核算。 第八条 根据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通过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行使下列财务管理职权: (一)执行并督促经营层执行国家财务管理的规定; (二)决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明确经营层的财务管理权限; (三)决定财务管理职能部门的设置; (四)决定财务计划和财务预算,决定筹资、处置重大资产、依法提供除主营担保业务范围以外的担保、捐赠、重组、经营者报酬、利润分配等重大财务事项; (五)对经营层实施财务监督和财务考核,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分管财务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六)决定聘用或者解聘承办社会审计和资产评估等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七)按照章程的规定,行使其他财务管理职权。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经营层行使下列财务管理职权: (一)执行国家有关金融行业财务管理的规定; (二)拟订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定后组织实施; (三)组织财务预测,编制财务计划和财务预算草案,实施财务控制、分析和考核; (四)组织实施筹资、投资、处置重大资产、担保、捐赠、重组和利润分配等财务管理方案; (五)组织授权范围内的财务事项审批; (六)组织缴纳税金、规费; (七)执行国家有关职工劳动报酬和劳动保护的规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八)归集财务信息,依法组织编制和报送财务会计报告; (九)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分管财务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十)配合有关机构依法实施的审计、评估和监督检查; (十一)按照章程的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的要求,行使其他财务管理职权。 公司财务会计职能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公司各部门及所属分支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和自觉遵守财经纪律和财会制度。公司各项财务工作必须按规定制度进行,加强财务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及股东的检查、监督。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十条 本公司实行“统一管理、分级授权、预算控制、目标考核”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 统一管理是指公司实行统一财务会计制度,统一分级授权的财务管理制度。具体包括: 1、统一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制订的财务会计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定后,在公司内部统一执行。 2、统一管理财会工作。主要内容包括:①财务数据信息的收集、加工、分析、传递、报送的范围和方式;②公司财务收支预算的编制和执行;③公司发生的重大财务事项的处理等。 第十二条 分级授权是指公司根据内部治理的结构安排,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就筹资和投资、资产购置或处置、费用支出审批、薪酬分配、担保、捐赠、合同签订等重大财务事项对经营层授权,具体权限由各专项制度规定。公司经营层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再对部门进行相应授权。 第十三条 预算控制是指公司各部门每年应在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年度财务预算内,进行费用开支,严格控制超预算支出,特殊情况确需调整预算的,一律先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目标考核是指公司计划财务部配合公司绩效考核机构,对公司部门的年度经营及财务预算目标执行完成情况进行计算考核,公司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第十五条 公司计划财务部人员应恪尽职守,及时、真实、全面地反映和监督公司的财务收支活动,保护公司财产安全完整,维护股东权益。对违反财经纪律及公司制度的、或有损公司整体利益的,财务部门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将情况向公司财务会计等部门汇报。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会计工作应接受公司稽核、风控等部门的审计和检查,所有财务会计人员有责任支持和配合其工作。 第三章 财务风险和内部控制 第十七条 公司将资本充足率作为风险控制的核心指标,确保在任一时点风险加权资产规模与资本净额规模相适应。公司在资本充足率、单一客户融资集中度、单一客户关联度、集团客户关联度、同业拆借比例、财务的偿付能力和流动性、应收租赁款的确认、未实现融资收益的确认及分配、各项业务风险准备计提的充分性、关联交易和或有事项及其他重大事项披露的规范及时性等方面满足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要求。 第十八条在真实有效的财务核算数据基础上,借助于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的风险监管系统,当公司资本充足率达到预警标准时,公司主要通过控制业务规模、转让应收租赁款、加大提取任意盈余公积、减少或暂停利润分配、发行金融债券、募集资本金等方式补充净资本。 第十九条为了保证支付能力,实现持续经营的目标,公司应强化负债风险、成本、规模的控制。公司筹集和使用大额资金时应进行事前风险收益评估,重大资金的筹集、分配与运用以及对外担保、资产抵押、重大资产购置等应进行集体决策。 第二十条 公司建立自有资金的决策、审核、批准、监控相分离的管理体系。公司对资金的调拨、资金运用的审批实行授权批准制度,审批人在分级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向境外调度资金必须符合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公司资金由专门部门统一集中进行计划、筹集、分配、使用、监控与考核。 第二十一条 公司资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由公司计划财务部负责。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计划财务部应加强资金风险监测,严格控制流动性风险,保证公司的持续、合规运营。 公司定期对资本充足率、杠杆率、单一客户融资集中度、单一客户关联度、集团客户关联度、同业拆借比例、财务的偿付能力和流动性等及租金的回收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异常情况的需启动预警和处理机制,提前化解有可能出现的风险。 第二十三条 公司制定并严格执行费用支出管理办法,加强费用的预算控制,明确费用开支标准和费用报销审批程序,加强存款银行账户和备用金借款的管理。资本性支出(固定资产购置、资产改良支出、重大的装饰支出)及大修理性支出,公司执行集中采购和招投标制度。 第二十四条 公司实物资产管理实行“谁使用谁负责与统一监管相结合”的原则,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实物管理,公司计划财务部负责价值管理。归口管理部门应强化实物资产登记保管工作,采用实物盘点、账实核对、财产保险等措施,确保公司实物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二十五条 公司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终对各类资产进行盘点和测评,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风险分类,对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部分,按照有关规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对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按谁管理谁负责收回或者承担责任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对已经损失的,按照公司规定的程序核销;对已经核销的,实行账销案存的管理原则。 第二十六条 公司定期对客户经营状况、租金缴交情况进行评估,并对可能对资本充足率产生的影响作敏感性分析。 第二十七条 公司按照规定保障相关各方利益,按国家税法足额计提和缴纳相关税费;按公司章程合理分配利润,确保足额提取公积金和各种准备金;遵守国家有关职工劳动报酬和劳动保护的规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 第二十八条 公司会计核算工作应做到规范、及时、准确、完整,变更会计政策须经公司董事会批准,确保会计政策的一贯性。公司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妥善保管会计档案资料,严格查阅、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参照有关规定,确定公司关联方的名单。根据股东大会、董事会的授权,审批关联交易事项的发生。公司发生因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并及时向股东大会、董事会报告,公司财务上应计提相应的资产损失准备。 第三十条 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在股东大会、董事会关于对外担保事项的授权范围内,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依法做出决定。确定审批时,公司应保证对外担保累计金额不超相关规定比例,并尽可能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在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决策的依据。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提供担保的,应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如出现被担保人未及时归还债务,担保人和反担保人偿债能力严重恶化的,公司财务上应及时计提对外担保的或有损失。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建立分工协作、相互监督、有效制衡的经营决策、执行和监督管理机制。公司赋予分管财务副总经理有效履行职责的相应工作权限,包括:对企业重大事项决策的参与权、重大决策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权、财会人员配备的建议权,公司大额资金支出、调动的审查权以及规定额度费用的审批权。 第四章 资金筹集 第三十二条 公司资金筹集形式主要为资本募集和负债筹措。公司所有者权益包括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一般风险准备、未分配利润、外币报表折算差额、少数股东权益等。负债即公司总资产中扣除所有者权益部分的金额,包括经营活动和筹资活动产生的负债,其中也包含股东单位的存款。 第三十三条 股本是指公司股东按出资合同、协议和募股的相关规定实缴的出资额,以及公司设立后按法定程序转增和新增部分。公司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资本金管理的规定,根据发展战略和经营规划拟定筹资方案,履行规定的批准程序后筹集资本金。 公司募集资本金采取增资扩股等方式筹集,并按照股份面值计价。公司增资扩股须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三十四条 公司筹集的资本金,在持续经营期间享有经营权,投资者除依法进行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公司在筹集资本金活动中,投资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资本金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 投资者按其出资的比例对公司的净资产享有所有权,并按其出资的比例分享公司的利润,承担相应的风险及亏损。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取得国家投资、财政补助等财政资金,区分以下情况处理: (一)属于国家直接投资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增加国家资本金或者资本公积; (二)属于贷款贴息、专项经费补助的,作为收益处理; (三)属于弥补亏损、救助损失或者其他用途的,作为收益处理; 第三十六条 除以上股本溢价和政府补助符合条件记入资本公积外,公司的资本公积还包括: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成本与应享受被合并方所有者账面价值的份额的差额、自用房地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等方面,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应计入资本公积的其他款项。在资本公积不为负值的情况下,公司可以提请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将股本溢价转增股本。资本公积一般不用于弥补公司亏损。 一般风险准备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提取,用于先于盈余公积之前弥补亏损。 盈余公积包括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等。法定盈余公积可用于弥补公司亏损或转增股本,但转增股本时,以转增后留存公司的法定盈余公积不少于增资前注册资本的25%为限。 第三十七条 公司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吸收非银行股东3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向商业银行转让应收租赁款、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同业拆借、向金融机构借款、境外外汇借款等方式筹集资金。公司筹集资金应在公司权力机构授权的范围内,明确筹资目的,考虑资金需求和债务风险,签订书面合同,不得擅自提高或者变相提高利率以及付费标准,并适时合理调整负债结构,降低筹资成本。 为了保证公司净资本的充足和合理的负债水平及充分的支付能力,公司净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8%。 第三十八条 公司负债形成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实际利率计算的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第五章 资产营运 第三十九条 公司资产主要分为金融资产和其他资产。一般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结算备付金、拆出资金、应收利息、应收帐款、应收票据、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商誉、递延所得税资产等。 第四十条 公司调度、使用、存放货币资金,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以及其他形式的货币资金,应当严格按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依据有效合同和合法凭证办理手续,不得私存私放资金。公司财务会计部门应加强资金的日常管理,做到日清月结,帐实相符。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发生拆出资金、融出资金和应收款项按取得或形成时的公允价值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确认金额确定,资产负债表日按摊余成本计量,占用期间按实际利率法确认收益。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为经营管理而持有的,单价在2000元(含20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1年(不含1年)以上的有形资产,计入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等。购买计算机硬件所附带的软件,未单独计价的,应并入计算机硬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单独计价的软件,计入无形资产。 当一项固定资产的某组成部分在使用效能上与该项资产相对独立,且具有不同使用年限,适用不同折旧率,并以不同方式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该组成部分符合固定资产条件时,应将该组成部分单独确认为固定资产。 经营用固定资产与非经营用固定资产应当分类管理。 不符合固定资产条件,单位价值在500元(含500元)以上的物品,作为低值易耗品。低值易耗品可一次性摊入费用。 单位价值在500元(不含500元)以下的物品,作为费用列支。 第四十三条 固定资产购建、改造和大修理严格按预算进行,超预算的项目和支出须先报批,后实施。 第四十四条 固定资产按照下列原则计价: 1、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2、购入的固定资产,以买价加上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费和缴纳的税金等计价。用借款和发行债券购建固定资产时,在购建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和外币折合差价,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3、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合同或协议确定的价款加上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费等计价; 4、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计价,但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5、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按原固定资产的净值加上改建、扩建发生的实际支出,扣除改建、扩建过程中产生的变价收入后的金额计价; 6、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所附票据或资产验收清单所列金额加上由公司负担的运输、保险、安装等费用计价。无发票账单的根据同类固定资产的市价计价; 7、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8、公司购建固定资产交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契税、耕地占用税、登记过户费用等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公司固定资产一般不确认弃置费用。 第四十五条 公司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其价值: 1、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评估; 2、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3、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4、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5、原固定资产价值计价错误。 第四十六条 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准备、正在施工中和虽已完工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在建工程按实际成本计价。 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自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成本等资料,估价转入固定资产,并按规定计提折旧。竣工决算办理完毕后,按照决算数调整原估价及已计提的折旧。 第四十七条 公司的下列固定资产提取折旧: 1、房屋和建筑物; 2、在用的各类设备; 3、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第四十八条 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1、已估价单独入账的土地; 2、建设工程未达到预定使用状态; 3、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4、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提前报废和淘汰的固定资产; 6、国家规定其他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第四十九条 公司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退出减少的固定资产,从退出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第五十条 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固定资产的折旧率,按固定资产原值、预计残值率和分类折旧年限计算确定;公司的固定资产采用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固定资产的残值率按原值的5%确定。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一般为更新改造支出、修理费等,发生时根据以下情况分别判断:如果该项后续支出使可能流入公司的经济利益超过了原先的估计,如延长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2年以上、发生的后续支出占固定资产原价50%以上、整修后被用于新的不同用途,发生的后续支出可以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其增计后金额不得超过该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但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发生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不再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直接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在3年内摊销。除此之外发生的后续支出,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不再通过预提或待摊方式核算。 第五十二条 公司固定资产装修费符合改良支出的可予以资本化,并可单设“固定资产装修”明细项目与固定资产购置成本分开核算,单独计提折旧,折旧年限为两次装修期间与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限。如果下次装修时,同类型的固定资产装修费账面仍有余额的,应将余额一次性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公司经营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也应予以资本化,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在3年内分期摊销。如果3年内同一经营租入固定资产又发生类似改良支出,应将上次未摊完的长期待摊费用余额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 第五十三条 公司固定资产应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盘点清查,年度终了前必须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计提情况进行复核。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应核实情况,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公司固定资产转让、清理、报废、盘亏、毁损的净收益或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盘盈的固定资产作为前期差错更正处理。 公司内部单位之间调拨或转让固定资产,不因地点的变化而改变固定资产账面原价值和核算方法及计提折旧额。 第五十四条 公司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特许权、土地使用权等。商誉和交易所席位费公司单独计价管理。 单位价值在20,000元以下(不含20,000元),使用寿命1年以内的无形资产,作为当期费用列支。 第五十五条 无形资产按照下列原则计价和摊销: (一)无形资产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 1、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计价,但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2、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 3、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所附单据或参照同类无形资产市场价格计价。 4、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取得的无形资产,按开发阶段发生的费用和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计价。 5、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无形资产,如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计价。除非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比换出资产价值更加可靠。不具有商业实质或者虽然具有商业实质但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均不能可靠计量的,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为基础确定换入资产成本,无论是否支付补价,均不确认损益。 6、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按公允价值入账。 (二)无形资产自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内平均摊入成本,不须考虑清理余值情况。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予摊销,但至少于每年年终需进行一次减值测试。无形资产的有效使用期按下列原则确定: 1、法律和合同或公司申请书中分别规定有法定有效期限和受益期限的,按法定有效期限与受益期限孰短的原则确定。 2、法律无规定有效使用期限,公司合同或申请书中规定有受益期限的,按规定的受益期限确定。 3、法律、合同或公司申请书均未规定法定有效期限和受益期限的,但又不能确定无寿命期限的,按公司估计的受益期限确定,其中计算机软件、交易场所席位费按10年摊销。席位费实行附属台账登记,转让收入冲减摊销余额后,计入当期损益。 第五十六条公司外购房屋建筑物,实际支付价款中包括土地以及房屋建筑物的价值,如能用合理方法分配的,则将土地使用权单独计价,并进行摊销。如确实无法合理分配的,则无需单独核算。 第五十七条 除公司合并外,商誉不得作价入账。非同一控制下,公司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确认为商誉。初始确认后的商誉,不进行摊销,但至少于每年年终需进行一次减值测试。 第五十八条公司发生的开办费在长期待摊费用内归集,在正式开业后三年内按月摊销。 开办费是指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筹建期间工作人员的工资、办公费、差旅费、培训费、印刷费、律师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净损失等支出。 公司筹建期间的下列费用不得计入开办费:应当由投资者负担的费用;为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所发生的支出;筹建期间应当计入工程成本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等。 第五十九条 公司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其公允价值的确定:如存在公开活跃市场的,市场中的报价应被采用;如不存在活跃市场或有足够证据表明最近的交易的市场报价不公允,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采用估值技术得出的结果,应当反映估值日在公平交易中可能采用的交易价格。估值技术包括熟悉情况并自愿交易的各方最近进行的市场交易中使用的价格、参照实质上相同的其他资产的当前公允价值、现金流量折现法和期权定价模型等。 第六十条公司对于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单独进行减值测试。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了减值的,公司根据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减值损失,计提坏帐准备。短期应收款项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与其现值相差很小的,在确定相关减值损失时,可不对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进行折现。 对于单项金额非重大的应收款项可以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确定减值损失,计提坏帐准备;也可以与经单独测试后未减值的应收款项一起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划分为若干组合,再按这些应收款项组合在资产负债表日余额的一定比例计算确定减值损失,计提坏帐准备。根据应收款项组合余额的一定比例计算确定的坏帐准备,应当反映各项目实际发生的减值损失,即各项组合的账面价值超过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金额。 第六十一条 公司根据相关规定,把资产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资产。资产风险分类的标准按债权类资产、其他类资产两类分别进行确定。其中,债权类资产包括:租赁资产(含预付租赁设备款、应收融资租赁款、融资租赁资产、经营性租赁资产)、应收票据、担保垫款、与金融机构的同业债权、应收租息或利息、其他各种应收款项等。应收融资租赁款不包含递延收益科目下的未实现租赁收益。其他类资产按相关规定计提。 第六十二条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含交易席位费,下同)减值准备的计提: 公司中期财务报告日和年度终了对单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账面净值达到重大金额标准的逐项进行检查,依据有关价值判断标准,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按单项资产项目计提。单项资产账面净值达不到重大金额标准的,以分支机构为单位或类似风险组合为单位划分不同的资产组,分别进行资产减值测试,并计提相关资产减值准备。 单项金额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资产需单独进行减值测试,低于1,000万元不重大的资产按类似风险组合进行减值测试。 闲置1年以上,并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使用,且已无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已不可使用的固定资产;其他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公司带来经济利益的固定资产,应当全额计提减值准备或予以终止确认,进入资产处置程序。 第六十三条 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的计提 公司至少在每年年度终了对在建工程逐项进行检查,有证据表明在建工程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如工程停建两年以上,且预计在3年内不会重新开工的在建工程),按项目分别计提。 第六十四条 抵债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 公司至少在每年年度终了对抵债资产逐项进行检查,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抵债资产,按项目分别计提。 如取得的抵偿债务资产不准备处置,而留作自用,则作固定资产管理,提取折旧,并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作低值易耗品等使用的直接列入当期费用。 第六十五条 公司至少在每年年度终了对合并形成的商誉进行减值测试。商誉应当结合与其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计算可收回金额,进行减值测试。如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净值应计提相关减值准备金额。 第六十六条 资产可收回金额标准: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 可收回金额的计量结果表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 资产减值损失确认后,减值资产的折旧或者摊销费用应当在未来期间作相应调整,以使该资产在剩余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调整后的账面价值(扣除预计净残值)。 公司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商誉、不属于存货的抵债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第六十七条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管理程序 在清查核实的基础上,公司计划财务部会同相关部门和具体经办人,根据获取的资料,计算资产的摊余成本或账面价值并与可收回金额比较,估计可能发生的减值损失,报经公司领导批准后计提损失准备或回转;重大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资产减值损失或回转,须单独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议。 经清查核实,有证据表明资产已发生损失的,在核销或处置前,确认的1000万元以上损失须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议,1亿元以上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法定代表人预批准处理单项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内的损失金额。如国家有相关规定需报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还需履行行政报批手续。 每年度在向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报告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时,须详细披露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或回转及损失核销事项的信息。 第六十八条 已计提或核销资产的后续管理 在计提减值准备的同时,公司相关部门应加大已计提和核销资产的管理力度,提出合理使用资产的措施,并落实责任,追偿损失;对已核销尚可追偿的项目,做到“账销案存”,继续保留追索权,尽最大努力挽回或减少损失。 第六章 成本费用 第六十九条 公司成本费用,包括营业支出、营业外支出及所得税费用。 第七十条 营业支出,包括营业税金及附加、财务费用、销售费用、资产减值损失、汇兑损失、其他业务支出等。 1、营业税及附加,指公司根据实现的营业收入(包含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按照税法规定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 2、管理类费用,主要分为人工费用、物业及设备费用、运营费用。具体包括工资、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五险一金”、劳动保护费、取暖降温费、折旧费、租赁费(不包括融资租赁费)、水电费、修理费、邮电通讯费、电子设备运转费、绿化费、安全防卫费、无形资产摊销、交易席位费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摊销、“四税”、业务宣传费、媒体广告费、业务招待费、差旅费、公杂费、书报费、印刷费、外事费、会议费、车辆使用费、保险费、低值易耗品摊销、咨询费、公证费、诉讼律师费、审计费、研究开发费、技术转让费、董事会费、社会团体会费及其他费用等。 工资,指直接支付给本公司全部职工的各种形式的报酬。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职工福利费,指公司用于职工集体福利方面的开支。公司按规定将发生的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职工福利支出,直接在费用中据实列支。 工会经费,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提取,拨交工会使用。 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2.5%或经公司董事会批准据实列支用于职工教育培训方面的开支。 “五险一金”,指公司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的由公司承担的待业保险费、劳动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公司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的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等也相应分别列支医疗保险费和劳动保险费项目。 劳动保险费,指离退休职工的退休金、医疗费、易地安家补助费、职工退职金、辞退福利(经济补偿金)、六个月以上病假人员工资、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金、按规定支付给离退休人员的各项经费以及按规定提取的养老统筹基金。 劳动保护费,指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职工劳动安全、卫生、防护方面的费用支出。 取暖降温费,指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职工冬季取暖和暑期降温的费用支出。 租赁费,指公司在约定期内,因经营需要承租资产使用权(主要为场地或设备)而支付的费用,包含单独支付的物业管理费用,但不含融资租赁费用。 水电费用,指公司经营活动中支付的水费和电费,如物业管理费与水电费混合支付,难以分清,则此项目也包含物业管理费。 修理费,指公司经营场地和设备发生的大修理费和中小修理费用,不含设备的正常耗材和车辆维修费。 邮电通讯费,指公司办公和经营活动发生的电话、广域网络、邮递等安装入网、线路租用和使用费。也包含员工因参与业务经营活动,根据公司标准据实报销的通讯费用。 电子设备运转费用,指公司办公和经营活动使用的电子设备和软件系统正常运转发生的耗材和维护保障费用。 绿化费,指公司办公和经营场所租用或养护绿色植物所发生的费用,以及相应国家号召绿化环境所发生的费用。 安全防卫费,指公司用于安全防范所购置的不符合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条件的安全保卫器械支出及其他支出,包括支付给保安公司的保安费和支付给保安员的劳务报酬等。 四税,指根据国家税法规定,公司缴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和印花税,不包含根据房屋租金收入缴纳的房产税。 上交基金,指根据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公司缴纳的污水治理基金、残疾人保障基金、人防基金、水利建设基金等支出。 业务宣传费,指公司按照具体方案开展的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活动组织和发放印有宣传标记用品的费用(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费支出)。媒体广告费,指公司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运用一定的媒体传播,已实际支付的广告费支出。 业务招待费,指公司为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出的交际应酬费用。差旅费,指公司员工因经营活动外出,按规定标准所发生的住宿、交通费及发放的各类补贴。 公杂费,指办公过程中所发生的购买办公用品支出及临时勤杂人员劳务费支出等。 书报费,指公司经营活动中订购的业务书籍和报刊杂志所发生的费用,不包含员工业务培训和专项研究开发活动购置的书籍资料费用。 印刷费,指公司印刷各种杂志、报刊、账表、凭证、资料费及其包装费、刻制图章等支出。 外事费,指公司开展境外交往活动所发生的相关费用支出。 会议费,指公司组织召开的经营管理等内容的会议支出,包含必要的场地租用、住宿、餐饮、交通等费用,不包含公司召开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支出。 车辆使用费,指公司经营活动中使用车辆所发生的车辆维修费、燃料费、过路过桥费等与车辆运行有关的费用。保险费用,指公司投保的财产险、车辆保险和人身安全险(含客户和员工)等费用支出。 低值易耗品摊销,指公司经营活动中购置的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办公用具和电子器具等物品支出。 咨询费,指公司购买、订制中介机构制作的资讯信息产品和研究报告及聘请经济技术顾问、法律顾问等支付的费用。 公证费,指公司经营活动中支付给公证机构的费用。 诉讼律师费,指公司在涉及诉讼、仲裁案件时,聘请律师和缴付司法机构的有关费用。不含判决或裁决的有关赔款、罚款、损失等支出。 审计费,指公司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进行查账、验资以及进行资产评估等所发生的费用。 研究开发费,指公司研究机构或研究人员就有关专题进行研究而发生的难以资本化的有关费用。 董事会费,指董事会及其成员为履行职能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如差旅费、召开董事会会议、股东大会的会议费等。 社会团体会费,指公司因经营管理需要加入社会团体而支付的会费,包含由公司承担的合法党团活动费用。 财务费用,是指公司向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拆入资金支付的利息。 销售类费用,是指公司拓展业务而发生的项目直接费用、支付给外部协作单位或个人的业务提成等。 资产减值损失,指公司根据有关规定计提坏帐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商誉减值准备、抵债资产价值准备等发生的支出。 公司资产的减值损失一般采用备抵的账务处理方法,即公司资产的账面价值经减值测试后,减值准备金账户提取不足的应补足,价值回升的根据资产的计量属性分可转回或不予转回。资产核销或处置时,应一并转销计提的减值准备。 公司收回已确认核销的坏账损失,增加坏账准备。 公司的坏账损失是指因债务人破产或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遗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或者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3年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 汇兑损失,指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进行外汇业务发生的汇兑损失。 其它业务支出,指上述项目以外的业务支出。主要包含出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交易席位所发生的有关支出。 第七十一条 公司费用支出遵守“统一预算,归口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全员预算管理和全过程控制,注重“成本和效益”的配比。 第七十二条 公司的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等一律按规定据实列支,不得预提。 公司根据经营需要支付给外部协作单位或个人的业务提成,必须签订合同,明确支出标准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除对个人外,不得以现金支付。支付个人的费用应代扣相关税费。 第七十三条 营业外支出是指与公司业务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毁损、报废和出售而发生的净损失、出售无形资产净损失、处置抵债资产支出、非常损失、捐赠支出、赞助支出、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和债务重组损失等。 非常损失指因发生自然灾害等各种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的各项资产净损失(扣除有赔偿的部分)。 违约和赔偿支出指公司违反合同、协议或结算、清算制度等发生的支出。 第七十四条 公司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权的范围内,发生对外捐赠和赞助支出,捐赠的对象一般为社会公益和慈善机构或社会弱势群体。公司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一般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捐赠支出具体实施时,需报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实施。 公司依法缴纳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有权拒绝没有法律和规章依据,或者超过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范围和标准的收费。公司严格控制各种赞助支出。 第七十五条 公司需要待摊和预提的费用,由公司根据权责发生制和成本与收入配比的原则,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待摊费用的摊销期一般不超过1年。 第七十六条 公司的下列开支不得计入成本费用: 1、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等资本性支出。 2-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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