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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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规范委托贷款业务活动,根据商业银行法和贷款通则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委托贷款是指由委托人提供委托资金,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和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第三条 委托贷款业务主体。委托贷款业务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和借款人。 (一) 委托人是指提供委托资金的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 (二) 受托人是指获准授权经营委托贷款业务的总行辖内分支机构。 (三) 借款人是指委托人确定的从受托人处取得委托贷款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2、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 第四条 委托贷款业务属于银行中间业务,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贷款风险。受托人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只收取手续费,不垫支资金,不为委托人介绍借款人,不接受借款用途不明确和没有指定借款人的委托贷款。 第五条 委托贷款的资金来源和用途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我行不接受任何资金来源不明或非自主支配资金的委托贷款业务。 第二章 组织职责 第六条 委托贷款的管理部门是总行公司业务部。公司业务部的职责包括: (一) 负责委托贷款相关制度的制定、修改和解释工作; (二) 负责对全行开展委托贷款业务的指导、培训、监督、检查工作; (三) 牵头组织委托贷款的营销推动工作。 第七条 风险管理部负责对
3、委托贷款法律和合规性风险进行评估,对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予以提示。 第八条 各经办机构的职责包括: (一) 根据本办法对委托贷款项目需求进行遴选并提供相关客户信息; (二) 收集和申报委托贷款业务审批申请材料,进行尽职调查; (三) 相关申请材料经审批同意后,负责与委托人、借款人签订委托贷款委托代理协议,与借款人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并保留相关材料; (四) 进行贷后管理。 第三章 委托贷款的种类 第九条 委托贷款可分为系统委托贷款和非系统委托贷款。系统委托贷款是指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的上级管理部门以其可自主支配的资金委托受托人代为对其下属发放的委托贷款,一般是一个委托人对多个借款人。非系统委托
4、贷款一般是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对单个借款人发放的委托贷款。 第十条 一次性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所签发的委托贷款业务委托书和委托贷款放款通知单要求发放的委托贷款仅限一次性发放、使用并收回。循环委托贷款是指受托人根据委托事项在委托期间内向指定借款人发放的可循环使用的委托贷款。我行暂不开办循环委托贷款。 第十一条 本行认可的委托人的类型包括企业法人,符合国家规定可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贷款投资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及政府部门,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第十二条 本行认可的借款人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
5、力的自然人。 第十三条 委托人必须为单个单位或个人,本行不接受多个委托人共同提供资金的委托贷款。 第四章 委托贷款期限、利率和手续费 第十四条 委托贷款期限由委托人确定或由委托人与借款人商定。 第十五条 委托贷款利率由委托人自主确定,但不得违反国家政府、人民银行及金融监管部门对利率的有关规定。结息方式由委托人、受托人和借款人协商确定。 第十六条 委托贷款业务按照相关规定收取手续费,年手续费率不得低于0.1%,单笔业务收费最低不少于人民币 1000元,发放时一次性收取。 第五章 委托贷款的受理、审查与发放 第十七条 委托贷款的受理。委托人申请办理委托贷款业务时,受托人应要求其出具委托贷款业务委托
6、书。委托贷款业务委托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 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 (二) 委托资金金额; (三) 委托贷款的用途; (四) 借款人; (五) 明确的委托关系的表述。 第十八条 受托人应对委托人及委托资金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查。委托人是企业法人的,受托人应要求其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年检证明以及会计报表;委托人是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的,受托人应要求提供单位同意的文件;委托人是政府部门的,受托人应要求其提供单位公函,委托人是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的,受托人应要求其提供身份证明。同时受托人应审查委托人提交的银行委托贷款业务委托书(附录 2)委托贷款委托代理协议。上市公司委托
7、受托人发放委托贷款的,受托人应要求上市公司出具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股东大会决议。 第十九条 受托人应对借款人及委托资金的用途进行审查。受托人应要求借款人提供营业执照、贷款卡、税务登记证和年检证明以及会计报表。受托人应对委托资金用途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重点审查。 第二十条 委托贷款代理协议的签订。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申请后,双方应签订委托贷款代理协议,确立委托代理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委托人在委托贷款代理协议中应声明以下事项:委托行为是委托人自主行为,委托人和借款人身份合法、委托资金来源合法并由委托人自主支配,委托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贷款风险由委托人承担。 第二十一
8、条 受理行在审批结束后,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三方应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 第二十二条 委托贷款的发放。受托人在委托贷款代理协议、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签署并在收到委托人签发的委托贷款放款通知书后,严格审核对照委托人、借款人签署的相关文件条款,确认委托资金足额划入资金专户后,根据委托贷款放款通知书的要求,办理放款手续。 第六章 委托贷款的担保第二十三条 委托贷款是否采用担保,采用何种担保方式由委托人自行与借款人协商决定。 第二十四条 根据委托人和借款人的书面申请和授权委托书,我行可代为办理委托贷款的抵押登记手续和质押冻结等担保手续,办理手续应视同我行自身担保业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 委托贷款抵押、质押
9、、保证合同的签订。借款人与委托人签订委托贷款项下保证协议、委托贷款项下抵押协议,委托贷款项下质押协议,协议文本由委托人和借款人确定。我行留存双方签字版本。 第二十六条 委托贷款的相关文件按照本行信贷资料管理规定进行保管。 第七章 委托贷款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分支机构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按照授权报有关部门审批,委托贷款须经审批通过后方可发放。 第二十八条 委托资金管理必须遵循“先存后贷、先拨后用”的原则,委托贷款的本金及利息管理必须遵循“先收后划” 的原则,受托人不得垫付。 第二十九条 受托人可允许委托人按委托代理协议规定部分或全部提取委托资金留存款,但对已贷出未收回委托资金,委托人不得要求受托
10、人全部或部分返还。 第三十条 委托贷款结息日前 3 个工作日、贷款到期前 10 个工作日,受托人须通过电话、传真或公函等形式提示借款人按时支付利息和到期还本付息;相关通知记录归档保管。 第三十一条 委托贷款未能按约定偿付利息和本金的,受托人将采取电话、传真、公函等形式进行催收,并将催收结果及时通报委托人;相关催收记录归档保管。委托代理协议对借款人另有约定的(例如罚则等),按约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受托人依据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和委托贷款代理协议的约定,对委托贷款借款人进行管理,并将对借款人的监督管理过程和档案单独记录保管。 受托人须严格执行本行对委托贷款的相关管理规定。对委托人、借款人违反相关代理
11、协议规定的行为须及时报告总行管理部门。 第三十三条 委托贷款可按我行相关贷款规定办理展期,并须同时提供委托人的书面同意展期的文件。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委托贷款须按人民银行和银行监管机构的管理要求上报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行各分行及分行级专营机构应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总行批准后执行。 附录:1.银行委托贷款业务委托书 2.委托贷款委托代理协议 3.委托贷款借款合同 4.委托贷款放款通知单 5.委托贷款调查(审查审批)意见书 附录1: 银行委托贷款业务委托书 委托书编号:20 年 委托书第 号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受托人) 委 托 声 明 本委托人自愿将自有资金委托受托人按以下委托
12、事项向指定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受托人仅作为委托资金发放和收回的经办人,不承担任何发放或追索委托贷款资金的责任,也不承担任何形式的担保责任。本委托人保证所委托资金的来源合法,且有权自主支配。本委托人保证所提供信息和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委 托 事 项 委托资金总额(大写) (小写) 指定借款人 (全称) 法人代码证号 (自然人填身份证号) 委托贷款金额 委托贷款用途 其它委托事项 本委托书是协议编号为 委托贷款委托代理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委托人签章 自然人委托签章 法人委托签章 委托人签名 身份证号: 委托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日期:
13、 年 月 日 委托人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借款人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附录2: 委托贷款委托代理协议 编号:Fa2 甲方(受托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委托人): 经甲方和乙方友好协商,乙方将自主支配、来源合法的资金委托甲方向乙方指定的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为明确甲乙双方的责任与义务,特签订本协议。 第一章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条 乙方委托甲方办理的委托贷款事项必须符合国家政府、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管机构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的要求。在委托贷款期间,乙方同意遵守甲方制定的相关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及细则规定,并遵循国家政府
14、、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管机构对委托贷款政策法规的调整要求而作相应调整。 第二条 乙方应将委托办理贷款业务要素逐项在委托贷款业务委托书(以下简称“委托书”)中载明,且以下几项要素必须明确,包括:委托贷款金额、借款人、借款金额、借款用途、乙方的特别委托事项、甲方要求载明的其他要素等。对委托贷款的期限、利率等内容暂不能具体明确的,乙方另行以委托贷款放款通知单(以下简称“放款通知单”)形式通知甲方。 第三条 甲方发放委托贷款前,乙方必须出具与委托书内容完全吻合的放款通知单,其中必须将委托书中未能明确的借款期限、借款利率等要素内容载明清楚。 第四条 乙方应在委托书和放款通知单中注明所委托资金用于一次性委托贷
15、款还是循环委托贷款。如未特别注明,则视同为一次性委托贷款。 一次性委托贷款是指甲方所签发的委托书和放款通知单要求发放的委托贷款仅限一次性发放、使用并收回。乙方不得在收回委托贷款资金后自行循环发放。 循环委托贷款是指甲方根据委托事项在委托期间内向指定借款人发放的可循环使用的委托贷款。 第五条 如乙方采用循环委托贷款方式,则必须在放款通知单中注明循环委托贷款的总期限等条件。循环委托贷款总期限是指自第一笔委托贷款的放款日,至最后一笔委托贷款的到期日止。 第六条 在委托贷款期间,如需对已发放的委托贷款的利率等要素条件(含贷款展期)进行调整,乙方与借款人必须协商一致后,书面通知甲方执行。如乙方与借款人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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