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专项法律意见书-【脱密】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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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 关于【】 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致:【】 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注册的律师事务所。本所受【】(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拟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以下简称“本次申请登记”),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执业规则》”)、《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以下简称“《内控指引》”)、《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中基协发[2016]4号,以下简称“《登记公告》”)及其附件《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指引》”)等自律性规则的规定(以下统称“中国法律”),审查了【】本次申请登记的相关文件和材料,并得到【】如下保证,即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的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各文件的原件的效力在其有效期内均未被有关政府部门撤销、修订或者补充,且已将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向本所律师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所有文件和材料上的签名与印章都是真实的,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管理办法》和《执业规则》及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规定等有关中国法律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出具日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的理解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填报的信息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中国法律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申请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如有),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认可——对于这些文件的内容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为本次申请登记及相关事宜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它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基本信息 根据【】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年【】月【】日出具的《公司工商登记基本信息》(编号:【】)以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于【】年【】月【】日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的基本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类型:【】 法定代表人:【】 公司住所:【】 注册资本:【】 成立日期:【】 营业期限:【】 状态:开业 经营范围:【】 (二)公司历史沿革 【】 (三)公司有效存续 经查询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登记状态为“在营(开业)企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是于中国境内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二、公司专业化经营情况 (一)公司名称与经营范围 根据公司最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名称为【】,含有“资产管理”字样,未含有“私募”相关字样。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公司的经营范围包含“资产管理、投资管理”等相关字样。公司名称及经营范围均含有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属性密切相关的字样。 根据公司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公司的经营范围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公司主营业务 根据公司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公司拟从事【】等业务,正在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公司目前并未实际开展经营活动。 经审阅公司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与公司拟实际从事的业务未兼营任何可能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未兼营与“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未兼营其他非金融业务。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的名称含有“资产管理”字样,未含有“私募”相关字样;公司的经营范围包含“资产管理、投资管理”等相关字样;公司名称及经营范围均含有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属性密切相关的字样。公司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与拟实际从事的业务未兼营任何可能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未兼营与“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未兼营其他非金融业务;公司的主营业务为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公司符合专业化经营原则,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22条以及《内控指引》第8条的规定。 三、公司股东与实际控制人 (一)公司的股权结构 根据公司工商登记资料以及公司章程及公司说明,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姓名 认缴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合计 【】 100 (二)公司股东基本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股东基本情况如下: 【】 根据以上身份证信息,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公司股东均为中国公民(自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控股或参股的境外股东。【若为法人股东,表述相应调整】 (三)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 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理由和依据如下: 1、根据公司工商登记资料,【持股情况】 2、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股东【】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且并不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实务。 3、公司【经营管理情况】。 综上所述,【】于股权关系以及管理层关系上均对公司具备控制权,为公司的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的股东均为【中国境内自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控股或参股的境外股东;公司具有实际控制人且实际控制人可以对公司起到实际的支配作用。 四、公司的子公司、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方 (一)子公司、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方 根据公司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公司的子公司(持股5%以上的金融企业、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业,下同)、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方(受同一控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业、资产管理机构或相关服务机构,下同)的基本情况如下: 1、子公司及分支机构 根据公司的书面确认以及公司截至2015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公司【无】对外股权投资,不存在设立或者投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 2、其他关联方 根据公司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公司股东【】合计持有【】(以下简称“【】”)【】%的股权。其中,【】持有【】%的股权,为【】的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为与公司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描述】 经查询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北京),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的基本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成立日期:【】 注册地址:【】 经营范围:【】 【根据经营范围与主营业务判断是否为金融企业、资产管理机构或相关服务机构】。 根据公司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网站的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未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为与公司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但【不属于金融企业、资产管理机构或相关服务机构】。公司【无子公司、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方】。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未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五、公司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 (一)从业人员 根据公司提供的员工花名册以及基金从业资格证明文件并经本所适当核查,公司目前员工【】名,其中【】人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具有从业资格的人员的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身份证号 是否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资格类型 (二)营业场所 根据公司工商登记资料,公司注册地址为【】。 根据公司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实地走访,公司目前于【】办公。 根据公司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实地走访,【】系由于公司注册地址无法满足公司实际办公需要。 对于上述公司存在的注册地址与实际办公场所不一致的情况,本所律师认为,该不一致情况并不构成公司合法存续与正常经营的障碍,本所律师已书面建议公司变更工商注册地址至公司实际办公场所,公司已书面承诺尽快整改。 (三)资本金 根据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注册资本为【】万元。根据公司提供的银行账务明细单并经公司书面确认,公司实缴资本为【】万元人民币。经审阅公司章程,公司注册资本缴付期限为【】,公司的注册资本缴纳情况并不违反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根据公司书面确认,公司目前尚未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现有注册资本与实缴资本足以支付公司日常开支,待公司经本次申请完成登记后,将根据实际资金需求情况做出相应的调整。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的主营业务为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公司具有按照规定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所需的从业人员、营业场所、资本金等企业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 六、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一)制度制定 根据公司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公司已制定了如下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 2、《【】投资管理制度》 3、《【】风险控制制度》 4、《【】信息披露制度》 5、《【】员工个人投资制度》 6、《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经审阅上述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文件,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根据《法律意见书指引》第四条第(八)项制定了完整的涉及运营关键环节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二)合规性 根据《内控指引》第三章第六条规定的有关私募基金管理人建立与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的要求,本所律师通过核查上述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文件内容后认为,公司建立的上述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已经包含了《内控指引》所述之“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以及“内部监督”的要素,符合《内控指引》的相关规定。 (三)可行性 根据本所律师的适当核查,公司目前尚未实际开展业务,上述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为公司依据初期拟开展之业务而制订,在符合《内控指引》的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结构简明。通过实地走访公司的现有营业场所以及根据我们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访谈,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现有的营业场所、雇佣的从业人员以及投入的资本金与公司的初期业务计划与规模相匹配,具备执行上述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的物质条件以及人员条件,能够被公司及其员工遵照执行。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经依据其拟申请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类型建立了与之相适应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相应制度符合《内控指引》的相关规定,上述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具备有效执行的现实基础和条件。 七、基金外包服务协议 根据公司的书面确认,公司尚未开展业务,未与其他机构签署任何基金外包服务协议。 八、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一)基本信息及资格情况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合规\风控负责人等。根据公司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公司现有高级管理人员【】名,其从业资格情况如下: 姓名 职务 是否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资格类型 通过考试时间 根据《登记公告》第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可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于【】年【】月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在四年内可以通过所在机构向中国基金业协会申请注册基金从业资格。 此外,《登记公告》第四条规定,根据中国基金业协会《关于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基协字[2015]112号,以下简称“《考试通知》”),符合相关考试成绩认可规定情形的,可视为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考试通知》第八条规定:《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市场基础》考试成绩认可:已经通过证券业协会《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市场基础》两个科目考试,应当在四年内通过所在机构向中国基金业协会申请注册基金从业资格。【】于【】年【】月通过《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市场基础》考试,获得考试成绩认可,可视为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应当在四年内通过所在机构向中国基金业协会申请注册基金从业资格。 公司全部高级管理人员均通过或可视为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 (二)高级管理人员岗位设置 根据《内控指引》第11条以及第12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具备至少2名高级管理人员;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设置负责合规风控的高级管理人员。 目前,公司任命【】为总经理,任命【】为副总经理兼合规风控负责人;公司具备2名高级管理人员,并设置了负责合规风控的高级管理人员。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均已通过或视为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岗位的设置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要求。 九、合法合规情况 (一)查询情况 1、处罚、监管、诚信情况 根据公司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通过公开渠道查询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登记公示系统,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不存在受到刑事处罚、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情形;公司及其高管人员不存在受到行业协会的纪律处分的情形;在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中不存在负面信息;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亦未被列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录;在“信用中国”网站上不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情形。 2、诉讼及仲裁情况 根据公司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通过公开渠道查询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中国裁判文书网,并通过互联网搜索引擎进行了检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自设立以来不存在涉及诉讼或仲裁的情况。 (二)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并基于上述核查手段,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自设立以来未受到刑事处罚、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公司及其高管人员未受到行业协会的纪律处分;未在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中存在负面信息;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未被列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录;未在“信用中国”网站上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公司自设立以来不存在涉及诉讼或仲裁的情况。 十、申请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经查询、核实、对比【】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和信息,并根据公司的书面确认,本所律师认为,【】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十一、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为《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关于【】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专项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关于【】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专项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签字) ____________ 【】(签字) ____________ 2016年 月 日 第 12 页/共 12页-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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