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管箱业务制度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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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说明: 一、主要修订内容说明: (一)依据《关于下发“1999-2013年第一期零售银行业务咨询问题指南汇总”的通知》,修改如下业务规定: 1、明确分行开办保管箱业务报批的规定; 2、明确个人租箱必须已在我行开立账户的规定; 3、明确保管箱密码重置的规定; 4、明确使用“通用收费”方式收取保管箱保证金,退费时的操作规定。 (二)明确办理保管箱租箱业务时,留存身份证明复印件的规定。 (三)因客户已经在我行开立账户,因此取消保管箱租箱及续租时需换人复核的操作规定,仅保留保管箱开箱方式变更/挂失这一高风险业务的复核制度。 (四)增加分行使用全自动保管箱时,对于开箱核验客户身份及登记入库时间的规定的调整要求。 (五)取消续租或退租时要求客户提交租约的规定,改为提交身份证明。 (六)明确续租时分行保管箱合同条款如有变化,应重新签订的规定。 (七)明确保管箱业务收费管理规定按照《招商银行零售银行负债及中间业务规范-管理制度》第六章“零售服务价格”执行。 (八)根据分行评审建议,增加以下修订: 1.根据分行建议且征求部分分行意见,调整租箱为不可代办。 2.根据长沙分行建议,调整保管箱凿箱审批规定。 3.根据分行建议,明确保管箱开箱方式挂失的复核机制,取消挂失解挂需至少24小时方可生效的时限规定,改为可以立即生效。同时调整保管箱业务章程中的相应表述。 4.根据上海分行建议,对客户退租时遗失一把钥匙的情况,取消办理挂失手续的规定。 5.根据北京分行建议,取消续租时在原租约上加盖戳记的规定。 6.根据长沙分行建议,调整保管箱退租标注的说明内容。 7.根据北京分行建议,调整租金收取规定的表述。 8.根据广州分行建议,增加保管箱库房密码管理规定。 9.根据总行营业部、上海分行建议,增加“租用人可在租箱时授权他人代办保管箱所有业务,包含与银行重新签订保管箱合同或租约”的规定,并调整全文中有关代办人的表述。 10.根据武汉分行建议,完善遇有权机关搜查、勘验或因财产继承需对保管箱内物品进行查询的相关规定。 11.根据上海分行建议,明确客户未达到伤残程度时办理变更指纹业务的规定,删除章程中对保管箱存放物品的描述。 12.根据大连分行建议,增加规范中对保管箱收费项的描述。 13.根据总行营业部建议,将租箱时规定客户在保管箱钥匙移交登记簿上签字,改为要求“做好与客户的交接签收登记,经办员自行登记保管箱钥匙移交登记簿”即可。 14.根据分行反馈,明确保管箱钥匙管理规定。 (九)根据专家会评审结果,增加以下修订: 1.取消新增对公单位租用保管箱业务,删除规范中涉及对公单位租箱的规定。 2.增加凿箱须将凿箱记录登记至保管箱钥匙移交登记簿中,并与保管箱凿箱审批表同步签批。 (十)根据总行法律与合规部评审意见,增加以下修订: 1.将《招商银行保管箱业务章程》第六条中“租用人中途退租,已交本期租金不予退还”修改为“租用人中途退租,已交租金作为违约金由本行收取;如该等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本行损失的,本行有权追索”。 2.在“风险提示与特殊疑难”中提示分行务必审慎对待保管箱移存业务。 3.在“风险提示与特殊疑难”中提示分行保管箱租用人与授权代办人与我行签订租用协议/租约的注意事项。 4.调整保管箱业务章程相应条款。 第十五章 保管箱业务 保管箱业务是指客户向银行申请租用保管箱,用于存放保管个人财产、合约及重要文件等物品,银行收取保管箱租金及其他相关费用的服务性业务。 一、基本规定 受理范围 已开办保管箱业务的分行网点 受理渠道 柜台 岗位权限 个人银行业务柜面岗、理财专员岗、网点出纳员岗、网点单位业务柜面岗 业务系统 核心系统 办理路径 一卡通:通用收费(收费项29921-29931)通用收费冲正退费(收费项29926) 存折:通用收费(收费项29921-29931)通用收费冲正退费(收费项29926) 客户提供资料 个人租箱: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卡/折。 可否代办 租箱不可代办,租箱时明确授权的所有业务均可代办 授权审核要点 通用收费:是否选择正确的收费项,是否按正确的标准收取。 通用收费退费:是否按照正确的流水号进行退费。 质量记录日结码 通用收费:015 通用收费退费:020 是否需要审批 保管箱凿箱(即通过破坏锁具的方式强行打开保管箱箱门,含有权机关对保管箱内物品进行勘验、搜查或扣押、开封逾期移存的保管箱等)需由支行运营分管行领导审批 审批要求 根据分行制度规定审核涉及凿箱的保管箱特殊业务资料是否完整,客户或有权机关经办人身份是否验证真实等。 其他规定 保管箱业务受理时间以各业务受理网点实际公示时间为准;个人客户办理开箱及后续办理各项保管箱相关业务的租约等其余资料一并归档。 二、名词解释 (一)保管箱租箱 保管箱租箱业务是指客户在我行提供相关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开箱资料,缴交相应的租金及保证金,租用保管箱存放物品的业务。 (二)保管箱开箱 保管箱开箱是指客户租用我行保管箱后,验证预留开箱方式通过后使用保管箱存取物品的行为。 (三)保管箱开箱方式挂失 保管箱开箱方式支持挂失,该挂失业务是指客户遗忘或丢失保管箱开箱密码或钥匙,向我行申请重置密码或更换钥匙的业务。 (四)保管箱续租 保管箱续租业务是指客户在当前租约到期后缴交租金,继续租用保管箱的业务。 (五)保管箱退租 保管箱退租业务是指客户在当前租约到期后不再与我行继续签订合约,退回租用的保管箱的业务,退租分为期满退租和中途退租。 (六)保管箱逾期 保管箱逾期是指客户在当前租约到期后未与我行续租或退租,逾期使用保管箱的情况。 (七)保管箱移存 保管箱移存是指客户逾期一年仍不办理续租或退租手续,银行可通过合法流程凿开保管箱,将租用人的内盒从保管箱中移出,加锁封存在银行指定的地点的做法。 (八)保管箱开箱注销 客户因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特殊情况,需办理的手续即为开箱注销手续。 三、其他规定 (一)公共规定 1.分行开办保管箱业务无需向总行报备(分行保管箱业务规定存在与总行规定不符的情况除外),异地分行在开办保管箱业务时应向其管理行即一级分行上报。分行向当地监管机构的报批或报备要求按当地监管的要求执行。分行开展保管箱业务应遵循“存取自由,方便快捷,安全保密”的原则,维护银行和租用人双方的合法权益,以保障业务的顺利发展。 2.各行部开办保管箱业务应依据《招商银行保管箱业务章程》和本业务规定,制定本行保管箱业务管理实施细则和保管箱租约。分行保管箱业务管理实施细则和保管箱租约在发布和正式启用前需提前经分行法律与合规部门进行审核。 3.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港澳台同胞和外籍人士(以下简称租用人),可在我行申请办理保管箱租用业务。我行不再接受依法成立并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国内外公司、企业、社会团体、国外或国际组织在华常驻机构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在我行新申请租用保管箱,已租用的保管箱到期原则上不再续租。单位已租用的保管箱仍凭租箱时约定的方式办理后续保管箱的相关业务。 4.租用人向我行申请保管箱业务,必须向我行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资料。 (1)个人租用保管箱须持本人实名身份证明。 (2)个人租用保管箱均需在我行已开立账户,存量未在我行开立账户的客户已租用保管箱业务的,须在续租前为客户办理开户手续。 5.租用人可在租箱时授权他人代办保管箱所有业务,包含与银行重新签订保管箱租约。 6.租用人/代办人办理中途更改指纹、密码(含遗忘)、印鉴(含遗失),以及挂失钥匙等业务。 (1)租用人/代办人应凭本人身份证明,并凭原预留指纹、密码或印鉴方可受理(密码遗忘和印鉴遗失除外)。对租用人/代办人因预留指纹的手指发生伤残,需要重新核登指纹的,应向我行提交正规医院的伤残证明。若租用人/代办人的手指未达到伤残程度,但原预留指纹确实无法识别,应通过其他的身份验证方式验证确为本人,再受理更改指纹业务。 (2)租用人/代办人按规定填写书面申请(含密码遗忘和印鉴遗失),缴纳相关手续费,经办行确认无误后,办理更改或挂失手续。更改后的指纹、密码、印鉴及新配的钥匙立即生效;因密码遗忘和印鉴遗失更改的密码或印鉴也可以立即生效,其余规定可比照规范“特殊业务”章节中有关密码挂失解挂的规定执行。 (3)退租时客户遗失一把钥匙,应在退租申请书上注明收回钥匙的数量并缴纳钥匙赔偿费后直接退租,无需办理挂失手续。 7.保管箱业务操作中涉及凿箱的,必须在保管箱钥匙移交登记簿单独登记凿箱记录并与保管箱凿箱审批表同步签批。 (二)业务操作规定 1.保管箱租箱与开箱 (1)经办员审核租用人填写的保管箱租用申请书时,重点审核各要素是否填写正确,通过第二代身份证鉴别仪或联网核查等功能审核租用人证件的真实性,并通过核对客户身份证件照片的方式判断是否为本人办理。 (2)租用人签订租约前,经办员必须将保管箱章程以及租约提前提供客户阅知。签订保管箱业务租约一式二份后,租用人与签约网点各留存一份。 (3)经办员根据租约,按客户租用保管箱的规格、租用时间收取租金和保证金。 (4)经办员审核身份证明并根据租约签订的保管箱开启方式,请租用人/代办人(如有)预留指纹或密码或印鉴,将保管箱全套钥匙交租用人保管并做好交接签收登记,经办员须登记保管箱钥匙移交登记簿。 (5)经办员将保管箱租约及有关资料编号归档入库(柜)保管。 (6)租用人/代办人存取物品时,经办员根据其预定的开启方式核对其指纹、密码、印鉴或身份证明无误后,方可为租用人/代办人办理入库存取物品。 (7)租用人/代办人入库存取物品,经办员均须对其入库时间进行记录,并请其签字。 (8)若分行使用全自动保管箱,开箱服务完全为租箱人自助完成,可以取消上述第(6)、(7)条操作要求,但对于系统记录必须在分行实施细则中明确定期打印相应电子日志归档的规定。 2.租用人/代办人更改/挂失开箱资料、指纹、密码或印鉴 (1)经办员根据租用人/代办人办理的业务审核特殊业务申请书、与签约留存件核对无误,换人复核确认后,在处理结果栏注明处理结果并由经办员、复核人员签章,同时注明启用日期,并告知租用人/代办人。如为两把钥匙均遗失,由经办员填制保管箱凿箱审批表、登记保管箱钥匙移交登记簿报运营主管审批后办理。凿箱时还应由保管箱管库员与租用人/代办人一同办理换锁或凿箱手续,其重新开箱时间,视开箱、换锁时间适当延长。 (2)经办员根据办理业务的种类按本分行制度的保管箱业务收费标准收取手续费。 (3)经办员将特殊业务申请书、保管箱凿箱审批表等相关资料与签约时留存资料一并归档保管。 3.续租、期满退租或中途退租 (1)租用人/代办人提交身份证明(续租还需提供相关收费收据),经办员审核租用人/代办人身份证明是否真实且为本人,其提交资料是否真实、是否缴足租金以及其它费用,并与签约资料核对无误。 (2)办理续租业务时若分行保管箱合同条款如有变化,必须重新签订。 (3)办理退租业务,租用人/代办人提交退租申请书,经办员核对租用人/代办人资料与预留开启方式无误后,由保管箱管库员陪同租用人/代办人进库。保管箱管库员在租用人/代办人取完物品出库时,与租用人/代办人办理钥匙移交手续,收回全套保管箱钥匙。若不能收回全套保管箱钥匙的,应按钥匙挂失的有关手续办理。 (4)经办员为租用人/代办人办理保管箱退租销户手续,请其签字后将销户资料归档保管。 (5)经办员在退租申请书上注明“期满退租(或中途退租)”及注明保证金、租金退还情况并签章,并退还保证金以及预交租金(如有)。 4.逾期和移存 (1)逾期 租用人/代办人在租期届满后一年内(不含一年)办理续租或退租手续的,经办员除按上述要求办理外,还应根据逾期的时间计算收取租金和滞纳金等相关费用。对逾期后申请续租的可适当减少或者免收滞纳金,减免权限由分行在细则中明确。保管箱业务收费管理规定及收费标准按照《招商银行零售银行负债及中间业务规范——管理制度》“第六章 零售服务价格”执行。 (2)移存 1)租用人/代办人逾期一年仍不办理续租或退租手续,经办行应向租用人发出书面通知,并可向公证机关申请公证凿箱,由公证机关公证人员、保管箱经办员、管库员和支行运营分管行领导一道凿开保管箱,将内盒从保管箱中移出,加锁封存在银行指定的地点,将箱内物品清点并造册登记,同时登记移存保管箱内盒登记簿。保管箱凿箱审批表和保管箱钥匙移交登记簿中的凿箱记录均须支行运营分管行领导签批,保管箱钥匙由支行运营分管行领导指定专人管理,将保管箱凿箱审批表与开户资料一并归档保管。 2)移存完毕后若租用人/代办人申请开箱取物时,应补交全部租金、滞纳金及公证、凿箱等所有费用。 3)开封逾期移存的保管箱需由支行运营分管行领导审批,由指定人员、经办员、保管箱管库员一同办理领回物品移存手续,并在移存保管箱内盒登记簿备注栏上注明“逾期移存续租或退租”字样,请租用人/代办人签名。 5.开箱注销 (1)租用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特殊情况,需办理开箱注销等手续的,应参照本规程第十九章“储蓄存款查询、止付、没收和过户”的业务规定办理。 (2)对于财产继承之前的保管箱存放物品原则上只受理公证机构人员的现场勘察。公证机构前来勘察物品时,应向我行出具公证机构配合查询保管箱物品的正式公函。查询的物品应现场抄录清单,公证机构的经办人现场见证签字。物品清单复印件加盖我行印章后可作为我行出具的勘察回执,原件我行留存作为勘察物品的依据。勘察保管箱物品时,我行应保证我行人员全程在场,开箱及查看物品过程全程可清晰呈现在监控下,如通过监控录像无法查看物品明细的,可采取现场录像方式作为现场见证证明。 (3)特殊情况公证机构委托继承人之一到我行进行保管箱物品查询时,应审核公证机关出具的委托查询公函,继承人的有效证件和亲属关系相关证明。查询物品时应现场抄录物品清单,查询人现场见证签字。物品清单复印件加盖我行印章后可作为我行出具的查询回执,原件我行留存作为查询保管箱物品的依据。查询保管箱物品时,我行应保证我行人员全程在场,开箱及查看物品过程全程可清晰呈现在监控下,如通过监控录像无法查看物品明细的,可采取现场录像方式作为现场见证证明。 6.对保管箱内物品进行勘验、搜查或扣押 (1)对保管箱内物品进行勘验、搜查或扣押,需经支行运营分管行领导审批。有权机关需要对保管箱内物品进行勘验的,必须出示勘验证明文件;需要对保管箱内物品进行搜查的,必须出示搜查证;在勘验、搜查中,需扣押保管箱内物品的,有权机关应会同租用人(若租用人无法到场,需由当地公证机关的公证人员或经分行法律与合规部认可的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和银行工作人员共同清点,核对无误后,在场各方均应在扣押清单上签字或盖章,扣押清单各方各持一份。必要时,可要求司法机关出示立案决定书。其他有关事项,可参照本规程第十九章储蓄存款查询、止付、没收和过户的附件一“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执行。 (2)遇有权机关勘验或搜查保管箱内物品但客户未到场时,我行应现场抄录物品清单,请有权机关执法人员现场见证签字。物品清单复印件加盖我行印章后可作为我行出具的勘验/搜查回执,原件我行留存作为勘验/搜查物品的依据。勘验或搜查保管箱物品时,我行应保证我行人员全程在场,开箱及查看物品过程全程可清晰呈现在监控下,如通过监控录像无法查看物品明细的,可采取现场录像方式作为现场见证证明。 (三)其他规定 1.租期届满且未续租或提前终止租约的,须办理退租手续,交还保管箱全套钥匙,结清应付租金及费用,领回保证金并取回箱内物品。 2.保管箱租期届满,需继续租用的,租用人/代办人可办理续租手续。 3.保管箱业务收费管理规定按照《招商银行零售银行负债及中间业务规范——管理制度》“第六章 零售服务价格”执行。 4.收费标准执行规定:当收费标准调整时,各项收费从调整之日起按新的标准执行,但已缴纳的保证金、预交的租金和开箱手续费不变。 (1)租金:租金应按相应的租期一次缴纳。 (2)保证金:在申请租箱时一次缴付,不计利息。主要用于扣除逾期租金及银行凿箱等费用,保证金待租用人/代办人退租手续办清以后退还。保证金收取不得低于相应租期应收租金,一年以内租期可适当提高保证金收取标准。 5.分行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开办凭指纹和钥匙、凭密码和钥匙、凭印鉴和钥匙、凭身份证明和钥匙等开启方式的保管箱业务,自定保管箱的规格及租期。 6.一年半以内通过“通用收费”缴交的保管箱保证金,在退租时可使用“通用收费冲正退费”进行退还保证金操作。保管箱业务由于具备续租的特点,保证金收取时间很可能超出此时限,超出时限的退费交易仍然需要做手工出账的处理。因此,此种退费方式可部分解决非会计工作日不能实时办理退费的问题。 7.保管箱钥匙管理规定 (1)持有保管箱开箱的银行钥匙的柜员不能同时保管空白或退租回收的客户钥匙。 (2)分行如因人员配置问题,不能执行银行钥匙和客户钥匙分人管理规定,可依据如下要求制定保管箱钥匙管理规定: 1)保管箱经办人员均可持有银行钥匙。空白及退租回收客户钥匙的保管人员应固定为一人,但需放入双人管理的保险柜内(保险柜应在监控下)。 2)空白客户钥匙由运营主管及其他一名银行员工双人按箱号/按套分别封入纸包或其他一次性包装中(包装应具备可视性,且打开后不能重复使用),封口处由运营主管签章。 3)客户租箱时,完成所有录入工作后,由双人打开保险柜取出一套加封的空白客户钥匙交予客户,客户与一位持有银行钥匙的员工进入库房进行开箱验锁工作。 4)退租客户由一位持有银行钥匙的员工陪同进入库房进行退租,退租收回的客户钥匙日终前应放入双人管理的保险柜内。 5)退租收回的全套客户钥匙,应定期由相应的保管箱业务人员双人在场上交运营主管。 6)退租交回的钥匙不允许立即投入使用,分行可以根据业务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间隔时间,方可重新重新按照空白客户钥匙进行管理和启用。对于空白客户钥匙与保管箱号具有一一对应关系的分行,应尽量确保间隔时间超过6个月。 7)若分行保管箱锁具具备改码功能(即同一锁具可以通过改码专用工具适配不同的钥匙),持有保管箱锁具改码权限的员工不能作为空白客户钥匙的保管人员。 四、业务处理流程 (一)保管箱租箱 控制要点: ①柜员须在受理保管箱租箱业务申请时,需通过第二代身份证鉴别仪或联网核查等功能审核客户证件的真实性并通过核对客户身份证件照片的方式判断是否为本人办理。 ②柜员须审核客户提供的相关申请材料是否完整、真实,租用申请书是否按分行制定的业务实施细则要求填写。 ③柜员须按分行制定的业务收费要求及收费标准向客户收取相应的费用。 ④柜员须按客户要求预留正确的开箱验证方式(指纹、密码或印鉴)。 ⑤柜员须按分行制定的业务实施细则要求向客户提供保管箱钥匙并做好交接记录,同时在保管箱钥匙移交登记簿做好相应的记录。 ⑥柜员须完成全部租箱操作后应按分行制定的业务实施细则要求对保管箱租箱全部资料进行归档。 (二)保管箱开箱 控制要点: ①柜员须在受理保管箱开箱业务申请时,须按客户预留的开箱方式验证无误,若开箱方式包含第二代身份证件,则需通过第二代身份证鉴别仪或联网核查等功能审核客户证件的真实性并通过核对客户身份证件照片的方式判断是否为本人办理。 ②柜员须对客户入库时间进行记录,并请客户签字确认。 (三)保管箱开箱方式变更/挂失 控制要点: ①柜员须在受理保管箱开箱方式变更业务申请时,需通过第二代身份证鉴别仪或联网核查等功能审核客户证件的真实性并通过核对客户身份证件照片的方式判断是否为本人办理;验证客户预留的开箱验证方式(指纹、密码或印鉴)无误;根据分行制度规定审核相关开箱方式申请变更材料是否完整、真实。 ②复核人员须根据分行制度规定复核柜员受理的保管箱开箱方式变更业务资料是否完整、客户身份是否真实、是否验证开箱方式无误。 ③柜员须按分行制定的业务收费要求及收费标准向客户收取相应的费用后在保管箱软件系统中为客户变更开箱方式。 ④柜员须在受理保管箱开箱方式挂失业务申请时,需通过第二代身份证鉴别仪或联网核查等功能审核客户证件的真实性并通过核对客户身份证件照片的方式判断是否为本人办理。 ⑤复核人员须根据分行制度规定复核柜员受理的保管箱开箱方式挂失业务(两把钥匙均遗失)资料是否完整、客户身份是否真实、是否验证开箱方式无误,以及柜员是否正确填制保管箱凿箱审批表及登记凿箱记录至保管箱钥匙移交登记簿中。对于保管箱开箱方式挂失业务(非两把钥匙均遗失)的情况,无需填写填制保管箱凿箱审批表交由运营主管和支行运营分管行领导审批。 ⑥运营主管和支行运营分管行领导须根据分行制度规定审核柜员受理的保管箱开箱方式挂失业务(两把钥匙均遗失)资料是否完整,客户身份是否验证真实。 ⑦在完成客户的开箱方式挂失后,保管箱管库员还应与租用人/代办人一同办理换锁或凿箱手续,其重新开箱时间,视开箱、换锁时间适当延长。 ⑧柜员须按分行制定的业务实施细则要求办理开箱方式挂失完毕,更改后的指纹、密码、印鉴及新配的钥匙当即生效;密码遗忘和印鉴遗失后的更改也可立即启用。 ⑨柜员须完成全部租箱操作后应按分行制定的业务实施细则要求对保管箱租箱全部资料进行归档。 (四)保管箱续租 控制要点: ①柜员须在受理保管箱续租业务申请时,需通过第二代身份证鉴别仪或联网核查等功能审核租用人/代办人证件的真实性并通过核对身份证件照片的方式判断是否为租用人/代办人本人办理。 ②柜员须按分行制定的业务收费要求及收费标准向客户收取相应的费用。 (五)保管箱退租 控制要点: ①柜员须在受理保管箱退租(含中途退租)业务申请时,需通过第二代身份证鉴别仪或联网核查等功能审核客户证件的真实性并通过核对客户身份证件照片的方式判断是否为本人办理。 ②柜员须验证客户预留的开箱方式无误 ③办理退租的客户须由保管箱管库员陪同确认取完物品。 (六)保管箱逾期 控制要点: ①柜员须在受理保管箱逾期退租业务申请时,需通过第二代身份证鉴别仪或联网核查等功能审核客户证件的真实性并通过核对客户身份证件照片的方式判断是否为租箱人本人/代办人办理。 ②柜员须验证客户预留的开箱方式无误。 (七)保管箱移存 控制要点: ①柜员须对逾期一年仍未来办理续租或退租手续的保管箱,会同公证员、保管箱管库员、支行运营分管行领导一同凿箱后,将保管箱内盒移出加锁封存并登记移存保管箱内盒登记簿。 ②支行运营分管行领导须对移出的内盒存放的保管箱钥匙指定专人保管。 ③柜员须在受理已移存保管箱的客户申请开箱取出保管物品时,需通过第二代身份证鉴别仪或联网核查等功能审核客户证件的真实性并通过核对客户身份证件照片的方式判断是否为本人办理。 ④柜员须验证客户预留的开箱方式无误。 ⑤柜员须按分行制定的业务收费要求及收费标准向客户收取补交的全部租金、滞纳金及公证费、凿箱费等全部费用。 ⑥对开封逾期移存的保管箱,支行运营分管行领导须根据分行制度规定审批,确定客户身份真实、开箱方式已验证无误且全部费用已经缴清。 (八)保管箱开箱注销 控制要点: ①柜员须在受理保管箱开箱注销业务申请时,需通过第二代身份证鉴别仪或联网核查等功能审核客户证件的真实性并通过核对客户身份证件照片的方式判断是否为继承人本人办理。 ②柜员须根据分行制度规定审核继承人提供的开箱注销申请资料(例如租用人死亡证明、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证明、继承人证明书等)是否合法、真实、完整。 ③柜员须核验前来办理开箱注销的继承人是否为继承权证明书中记载的唯一继承人,若非唯一继承人的,其办理开箱注销手续是否经过继承权证明书中所记载的其他继承人的明确授权,若未取得其他继承人授权的,不得为其办理开箱注销手续,应要求其补充提供相关授权书。 ④运营主管须根据分行制度规定审核柜员受理的保管箱开箱注销业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客户身份是否验证真实。 ⑤若涉及凿箱,支行运营分管行领导须根据分行制度规定完成审批。 ⑥柜员须完成开箱注销操作后应按分行制定的业务实施细则要求对保管箱租箱全部资料进行归档。 (九)保管箱司法勘验、搜查或扣押 控制要点: ①柜员须在受理有权机关对保管箱内物品进行勘验、搜查或扣押时,应核对执法人员证件及相应的文件(如勘验证明文件、搜查证、立案决定书等)无误,该有权机关执法手续是否齐全。 ②运营主管须根据分行制度规定审核柜员受理的有权机关对保管箱内物品进行勘验、搜查或扣押业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有权机关经办人身份是否验证真实,执法手续是否齐全。 ③因涉及凿箱,支行运营分管行领导须根据总分行制度规定进行审批。 ④若有权机关对保管箱内物品在勘验、搜查中,需进行扣押,则需租用人到场,若租用人无法到场,需由当地公证机关的公证人员或经分行法律与合规部认可的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和银行工作人员共同清点。 五、风险提示与特殊疑难 (一)在我行开立保管箱业务的客户必须符合人民银行颁布的《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的要求,登记客户基本信息,进行联网核查。 (二)对保管箱内所存物品的存取不予查看及登记,保证租用人资料和所存物品的安全、保密。除法律规定外,各经办行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租用人客户资料及查封、开启租用人的保管箱。 (三)保管箱库房设置要坚持安全、保密的原则,参照银行金库的标准设置独立库房。其库房报建按总行监察保卫部安全保卫工作相关规定执行。保管箱库房正式启用前,须经当地公安部门、人民银行和分行保卫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四)库房管理要实行双人管库原则,库房密码与钥匙必须分开保管,钥匙交接应有记录。若库房采取多组密码开启方式,则各组密码同样须遵守分开保管的管理规定。 (五)保管箱移存业务涉及凿箱及对保管箱内的物品处置,分行务必审慎对待,保管箱因逾期移存发生的凿箱、箱内存放物品处置等须经分行审批。箱内存放物品尽量采用拍卖等公开形式进行,否则可能因处置价格不合理遭致客户投诉,产生较大争议和法律风险。 (六)保管箱业务章程中规定了租用人的授权代办人的义务和责任,若分行实际操作中,仅由租用人签署保管箱租用协议(或租约)而授权代办人无需签署,则应在保管箱租用协议(或租约)中明确租用人保证其授权代办人遵守协议和章程的规定,否则视为租用人在协议项下的违约,我行有权采取协议或章程规定的违约处罚措施。如授权代办人亦作为协议当事人,则协议中应设计授权代办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签署方式。 六、质量记录 (一)单据处理 1.保管箱租箱操作单据处理 (1)经办员审核租用人填写的保管箱租用申请书、租用人的身份证明,保管箱业务租约一式二份,租用人与签约网点各留存一份。 (2)经办员根据租约在核心业务系统使用“通用收费”功能收取租金和保证金,并分别打印一式两联收费回单,第二联交客户,第一联纳入单据检查。 (3)经办员将保管箱租约及有关资料编号归档入库(柜)保管。 2.保管箱更改/挂失开箱资料、指纹、密码或印鉴操作单据处理 (1)经办员办理完毕后在特殊业务申请书处理结果栏注明处理结果并由经办员、复核人员签章,告知租用人/代办人启用日期。如为两把钥匙均遗失,经办员还需填制保管箱凿箱审批表及登记保管箱钥匙移交登记簿报运营主管审批后办理。 (2)经办员根据办理业务的种类按本分行保管箱业务收费标准进入核心业务系统使用“通用收费”功能收取相应的费用,并分别打印一式两联收费回单,第二联交客户,第一联纳入单据检查。 (3)经办员将变更/挂失特殊业务申请书、保管箱凿箱审批表等相关资料与签约时留存资料一并归档保管。 3.保管箱续租操作单据处理 (1)经办员根据本分行保管箱业务收费标准进入核心业务系统使用“通用收费”功能收取续租的各项费用,并分别打印一式两联收费回单,第二联交客户,第一联纳入单据检查。 (2)若重新签订租约(一式二份),一份交租用人/代办人,另一份与原租约等资料一并归档保管。 4.保管箱期满退租或中途退租操作单据处理 (1)经办员根据本分行保管箱业务收费标准进入核心业务系统使用“通用收费”功能结清退租的各项费用,并根据退租情况分别打印一式两联收费/退费回单,第二联交客户,第一联纳入单据检查。 (2)退租后,租用人的租约等相关销户资料归档保管。 5.保管箱逾期操作单据处理 (1)租用人/代办人逾期办理续租或退租手续的,经办员根据本分行保管箱业务收费标准进入核心业务系统使用“通用收费”功能结清续租/退租的各项费用,并根据退租情况分别打印一式两联收费/退费回单,第二联交客户,第一联纳入单据检查。 (2)逾期续租的租约等资料处理同正常续租的规定;逾期退租的租约等资料处理同正常退租的规定。 (二)质量记录 1.保管箱租用申请书 2. 保管箱租约 3.特殊业务申请书 4.通用收费回单(一式两联) 5.保管箱钥匙移交登记簿 6.代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附件一: 招商银行保管箱业务章程 第一条 为规范招商银行保管箱业务管理,保障招商银行保管箱业务顺利发展,共同维护招商银行和客户(视不同情况可能指租用人或租用申请人)双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行开展保管箱业务遵循“存取自由,方便快捷,安全保密”的原则。保管箱内可存放租用人认为有存放必要的物品无污染、不违法、不危害他人利益的物品。 第三条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港澳台同胞和外籍人士可申请办理保管箱租用业务。自然人客户租用保管箱均需在招商银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存量未在招商银行开户但已租用保管箱的客户,须在续租前在招商银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否则招商银行有权拒绝为客户办理续租。 第四条 客户申请保管箱业务,必须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料。 1、客户为自然人的,须提供符合人民银行颁布的《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2、招商银行审查同意为客户租箱的,双方签订《招商银行保管箱租约》(以下简称租约),客户保证遵守该租约各项条款,履行租约约定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客户身份证明、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变更,须及时到本行办理客户资料变更手续。 第五条 招商银行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不同的保管箱开启方式 (如:凭预留指纹和钥匙、凭密码和钥匙、凭预留印鉴和钥匙及凭身份证明和钥匙等开启方式)。客户应当在申请办理保管箱业务时根据自己选择的不同的开启保管箱方式,预留开箱指纹或密码或印鉴或身份证明复印件,保管箱客户钥匙为一式二把,由客户保管。开箱时按事先约定的开启制度启用,具体操作方法和程序依照招商银行保管箱业务管理办法及租用人签署的租约规定执行。 第六条 招商银行提供不同规格的保管箱,并将保管箱租期设立为三个月、六个月、一年、一年以上等不同期限,供租用人选择。一年以下租期(含一年)的租金以相应的租期为计算单位。一年以上租期的租金以年为计算单位。客户租箱时须缴交租金及保证金。保证金及租金在申请租箱时一次交清,不计利息。遇租金调整时,调整生效后发生的新租或续租应遵守新的租金标准。客户中途退租,已交租金作为违约金由本行收取;如该等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本行损失的,本行有权追索。 第七条 客户开启所租用保管箱存、取物品时间应当在招商银行营业时间内。招商银行有权决定每月的免费开箱次数并在租用时与客户明确约定,第一次入库和最后一次取物不计入开箱次数中。超过招商银行确定的每月免费开箱次数的,客户应向本行缴纳开箱手续费。 第八条 客户保管箱租期届满后,未在招商银行要求的时间内办续租或退租手续的,应按租约规定补收租金和加收滞纳金。逾期一年(不含)未办理续租或退租手续的,招商银行有权向公证机关申请公证凿箱。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及/或滞纳金,包括但不限于凿箱费、修缮费、钥匙赔偿费、公证费及逾期滞纳金等均由客户承担。因凿箱损坏存物,相关责任和损失均由客户自行承担。箱内物品由本行登记、并列清单后另行保存。 公证凿箱后满12个月客户仍未提取的,招商银行有权依法处置所有物品,所得价款优先偿付租用人应交费用,如有不足仍由客户负责,招商银行有权追偿;多余款项由客户在物品处置价款结存后24个月之内领取,超过24个月由本行处置。 第九条 招商银行尊重客户存放物品的隐私权和正当权益。招商银行对保管箱内所存物品不予登记;保证客户资料和所存物品的安全、保密。除法律规定外,招商银行拒绝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客户资料及查封、开启客户的保管箱。 第十条 客户或其授权代办人开箱时应办理开箱手续,招商银行核对客户或其授权代办人指纹或密码或印鉴或身份证明原件相符后,方可进库开箱,保管箱的开启和锁闭及箱内物件之存取,均由客户或其授权代办人自行办理。 第十一条 客户或其授权代办人中途更改指纹、密码(含遗忘)、印鉴(含遗失),应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凭原预留指纹、密码或印鉴(密码遗忘和印鉴遗失除外),向招商银行填写书面申请(含密码遗忘和印鉴遗失),并注明修改后启用日期,经招商银行审核同意并缴纳挂失手续费或更换指纹、密码、印鉴手续费后,方可启用。对客户或其授权代办人因预留指纹的手指发生伤残,需要重新核登指纹的,应提交正规医院的伤残证明,经招商银行验明核实批准同意并缴纳手续费后,重新登记其指纹,并以新的指纹开启。 第十二条 客户或其授权代办人挂失钥匙,应凭本人身份证明向本行申请办理挂失手续,缴纳挂失手续费。挂失前如被人开箱冒领,本行概不负责。其重新开箱启用时间视修缮、换锁情况而定。 第十三条 因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招商银行有权暂时拒绝客户或其授权代办人开启保管箱: 1、客户授权他人,但招商银行对其代理身份有合理怀疑或此项授权可能损害客户本人或第三者利益的; 2、客户或其授权代办人的开箱方式及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与其所留开箱指纹或印鉴或密码或身份证明不相符的; 3、租金不能依约缴交的; 4、招商银行认为对保障客户、招商银行或第三者利益所必需的。 第十四条 客户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招商银行在未接到有关通知前仍执行原租约。客户死亡,其继承人欲领取箱内存物,应持经公证的继承人资格证明;客户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监护人欲领取箱内存物,应持经公证的监护人资格证明。招商银行审核批准同意后,取消原预留指纹或密码或印鉴或身份证明,并会同相关当事人开箱。遇多名继承人时,继承人应全部到达开箱现场,不能到场的必须出具授权书。遇继承人之间出现遗产纠纷,或者监护人之间出现不同意见,概由继承人或监护人自行解决或由司法机关裁定解决,纠纷解决前招商银行不接受任何继承人或监护人的开箱申请。 第十五条 客户所存放物品因自然原因变质、损坏或因不可抗力等非本行原因而导致的损失,招商银行概不负责。 第十六条 客户不得在保管箱内存放液体及易燃、易爆、易腐蚀、易渗漏、有毒、有放射性或其他危险性物品。否则,由此造成招商银行或第三者经济损失的,概由客户负责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第十七条 客户不得利用所租保管箱从事违法犯罪或损害招商银行或第三者利益的活动。如违反本条规定,招商银行有权终止开箱或提请公安、司法机关处理,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概由客户负责。 第十八条 如客户利用所租保管箱从事违法活动,致使司法机关查封其保管箱时,在查封期内客户不得要求招商银行协助开箱。如司法机关因查处客户违法活动的需要,按照法律规定需开箱时,招商银行将按照法律规定予以配合。如司法机关通知撤销查封,客户可立即照常使用该箱。 第十九条 因国家司法机关或执法部门扣押、没收、销毁或损坏客户保管箱中的物品,招商银行概不负责,客户还需承担租金、凿箱费、修缮费、换锁费等相关费用。 第二十条 客户不得将保管箱租让、转租他人,否则,招商银行有权立即终止客户使用该保管箱。 第二十一条 客户或其授权代办人不得自行配制保管箱钥匙,如发现上述情况,招商银行将视开箱人为非法入库,并提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 遇发生招商银行认定的紧急情况,虽在营业时间内,招-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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