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有限公司章程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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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 汽 财 务 有 限 公 司 章 程中国 长春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公司名称、住所第三章 公司经营目的和经营范围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第五章 公司股东第六章 公司股东会第七章 公司董事会第八章 公司总经理第九章 公司监事会第十章 党(总)支部第十一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第十二章 公司财务、会计及利润分配第十三章 公司合并、分立和减资第十四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第十五章 附则xx财务有限公司章程为确立xx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企业法人资格,规范公司的经营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
2、规的规定,特制订本公司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公司依据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设立,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经股东会同意,并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公司可设立或撤销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经股东会同意,并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公司可以对金融机构进行股权投资。第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党的工
3、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第三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第四条 公司依法制订章程,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第五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第六条 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第七条 公司业务上接受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管理、协调、监督和稽核。第八条 公司执行国家有关金融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的有关管理制度和规定办法。第九条 公司在中
4、国人民银行开立人民币帐户,按规定缴纳存款准备金。第十条 公司建立、健全公司的存款、贷款、投资、结算、财务、劳动、人事等管理制度和内控制度。第十一条 公司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并采取措施对职工进行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第十二条 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第十三条 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第十四条 公司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
5、管理。第十五条 公司研究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第二章 公司名称、住所第十六条 公司名称:xx财务有限公司。第十七条 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态大街3688号,公司以自己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第三章 公司经营目的和经营范围第十八条 公司经营目的:加强中国第xx车集团(以下简称“xx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为xx集团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本着“诚信、高效、稳健、创新”的经营理念,努力开拓各项业务,促进xx集团产品销售和衍生经
6、济的发展。第十九条 公司经营范围:(一)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二)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三)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四)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 (五)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六)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七)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八)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九)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十)从事同业拆借;(十一)经批准发行财务公司债券;(十二)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十三)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十四)有价证券投资;(十五)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公司从事
7、各项经营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金融管理的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加强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接受政府、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国第xx车股份有限公司及社会公众的监督。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第二十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第二十二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220000万元。 本公司注册登记机关为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
8、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第五章 公司股东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如下: (1)中国第xx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西新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街2259号(2)xx轿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高新区蔚山路4888号(3)xx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态大街3688号(4)长春xx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东风南街1399号(5)长春xx富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锦程大街69号(6)新疆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北路165号(7)第xx车制造厂青海
9、汽车厂,住所:西宁市城中区南川东路69号(8)肇庆市解放汽车贸易公司,住所:肇庆市过境公路北火车站东800米第二十四条 公司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第二十五条 各股东出资额为:x第二十六条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第二十七条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第二十八条 股东不按法律和本章程规定缴纳出资的,除
10、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第二十九条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第三十条 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公司的每个出资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 2、公司成立日期;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5、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
11、资证明书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公司加盖公章。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1、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住址(或住所); 2、股东的出资额;3、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第三十四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2、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行使表决权; 3、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4、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取
12、红利并优先认缴公司新增资本; 5、推荐并选举公司董事、监事:6、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 7、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 8、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提请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会、董事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所作出的决议、决定或者提请人民法院解散公司;9、公司清算后,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公司剩余财产。第三十五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2、根据规定向监管部门报批或报告;对于应经但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未向监管部门报告的股东,不得行使股东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3、依法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公司设立后不得抽逃出资;4、对其违反法律、法规
13、和本章程规定的行为,向其他守法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5、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6、不得虚假陈述;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本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本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本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对于存在虚假陈述、滥用股东权利或其他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股东,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限制或禁止公司与其开展关联交易,限制其持有公司股权的限额、股权质押比例等,并可限制其股东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给本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7、主要股东应当在必要时向公司补充资本。8、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监管规定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
14、担的其他义务。第三十六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自由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其他股东对此提出异议的,应平等协商。协商不成的,提交股东会,以股东会过半数通过的决议为准。第三十七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股权时,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征求其他股东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则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如果不购买的,则视为同意转让。第三十八条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
15、使优先购买权。第三十九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股权后,公司应及时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重新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修改本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本章程的此项修改不需经公司股东会表决。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在股东会会议上对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本章程使公司存续的。第四十一条 对第四十条所列情形,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
1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六章 公司股东会第四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11、法律、行政法规、部
17、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会就前款的第七、第九、第十项作出决议时,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就本条其他事项作出决议时,须经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四十三条 对第四十二条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表示同意的,可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第四十四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并依照公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行使职权。第四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四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半年召开1次,具体时间由董事会决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提议
18、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应及时召开。第四十七条 召开股东会定期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由提议召开会议的股东或提议召开会议的公司机构决定通知期限,但不得迟于会议召开前3日。第四十八条 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受委托参加的人行使委托书中所载明的权利。第四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主持。第五十条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时,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
19、行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会议的议事程序为:由董事会提出议案,股东进行充分讨论,然后投票表决。经董事会提议,经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也可以采取举手同意的方式进行表决。股东会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应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五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是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七章 公司董事会第五十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7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依法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20、也可以由职工协商推举。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均由董事会成员以举手表决的方式,从全体董事中选举产生。第五十三条 董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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