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章程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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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xx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章程 (xx年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信用卡业务发展,维护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国xx银行信用卡(个人卡)(以下简称邮储信用卡)是中国xx银行(以下简称发卡行)向社会公开发行的、给予持卡人一定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透支后还款、以人民币结算的信用支付工具。 第三条 邮储信用卡为面对个人所发行的信用卡,按照持卡人清偿责任的不同分为主卡和附属卡;按信息载体分为磁条卡、芯片卡和磁条芯片复合卡;按照信用卡等级分为普卡、金卡和白金卡。 第四条 发卡行、申请人、持卡人、特约商户及其他当事人在处理邮储信用卡业务时必须遵守本章程。 第五条 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 “申请人”指向发卡行申请信用卡的个人。 “持卡人”指向发卡行申请信用卡并获得卡片核发的个人。个人卡持卡人包括主卡持卡人和附属卡持卡人。 “信用额度”指发卡行根据持卡人的资信状况等为其核定、在卡片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的最高授信限额。 “透支”指持卡人使用发卡行为其核定的信用额度进行支付的方式,包括消费透支、分期付款、取现透支、转账透支等。 “预借现金”包括现金提取和现金转账等。 “现金提取”指持卡人通过柜面或ATM等自助机具,以现钞形式获得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或溢缴款。 “现金转账”指持卡人将信用卡内预借现金资金或溢缴款划转到本人银行结算账户。 “账单日”指发卡行定期对持卡人的交易款项、费用等进行汇总,结计利息,计算持卡人当期应还款额的日期。 “到期还款日”指发卡行与持卡人约定的,信用卡持卡人归还当期应还款额或最低还款额的最后日期。 “实际还款日”指持卡人以存现、转账等方式向发卡行偿还其欠款的日期,以发卡行收到客户还款资金的实际日期为准。 “最低还款额”指发卡行规定的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应该偿还的最低金额,以对账单记载为准。 “交易入账日”指发卡行在持卡人发生交易后将交易款项记入其信用卡账户,或根据规定将费用、利息等记入其信用卡账户的日期。 “免息还款期”指信用卡除透支取现交易外,其他透支交易从银行记账日起到到期还款日(含)之间可享受免息待遇的时间段。 “违约金”指持卡人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含)前还款或还款金额不足最低还款额时,按约定应向发卡行支付的款项。 “分期付款”指持卡人向发卡行申请将购买商品或服务的消费交易金额分期限偿还的一种交易方式。持卡人须在发卡行提供的分期付款期数范围内选择,并按期支付一定比例手续费,经发卡行核准后,按照约定的还款计划按期归还应还款项,直至商品或服务总价清偿完毕为止。 “电子现金账户”指具有快速支付、接触和非接触消费功能的小额支付账户。电子现金账户不具备透支、转账、取现等其他支付结算功能,且不记名、不挂失、不计付利息、不提供对账单。 “电子现金交易”指电子现金账户发生的交易。 “移动设备卡”指基于持卡人已有信用卡(含主卡、附属卡)申请办理的加载于手机、手环等移动设备内的信用卡。 第二章 功能及使用范围 第六条 邮储信用卡具有消费信贷、存取现金、转账结算等功能。持卡人在一定条件下还可享受免担保、循环信用、免息还款期等便利。 第七条 信用卡持卡人可在境内外带有所持有邮储信用卡所属卡组织标识的特约商户以及发卡行指定的其他特约商户消费,在境外带有所持有邮储信用卡所属卡组织标识的ATM上提取当地币种现钞,在境内带有所持有邮储信用卡所属卡组织标识的ATM上或发卡行指定的取现网点、ATM上提取人民币现金,并享受发卡行提供的其他服务。 第三章 申 领 第八条 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资信良好且有合法、稳定收入来源的申请人,均可凭公安部门认可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发卡行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或信息向发卡行申领邮储信用卡个人卡主卡。个人卡主卡持卡人在申领主卡的同时,可为其年满16周岁的直系亲属(已领取邮储信用卡的主卡持卡人和附属卡持卡人在本章程中合称“持卡人”)申领附属卡,每张主卡最多可办理4张附属卡。主卡持卡人可申请调整、停止或取消附属卡的使用(电子现金交易除外);附属卡申请资料应由主附卡持卡人以亲自签名、客服电话录音、电子签名或主卡持卡人和发卡行均认可的其他方式确认;主卡持卡人须承担主卡、附属卡(含移动设备卡,下同)项下全部债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附属卡持卡人对附属卡项下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九条 申请人应按发卡行的规定和要求,真实、完整、准确地填写申请表并与发卡行书面签订领用合约,提交发卡行要求的相关证明文件。申请人同意发卡行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其他合法征信机构及数据机构查证其所提供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财产和其他有关信息)的真实性并保留和使用相关资料。申请人在申请表上签字确认,即表示同意履行申请表及相应的《信用卡领用合约》中的各项规定并遵守本章程。 第十条 发卡行受理申请人申请后,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予以发卡,并核给相应信用额度。无论申请是否批准,发卡行保留的申请表及申请资料均不再返还申请人。发卡行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料进行妥善保管,确保信息安全。对申请未通过的客户资料,按发卡行行内程序定期销毁。 第十一条 如申请附属卡,同一账户下的任一卡片(包括主卡和附属卡)进行交易使得账户的可用额度减少后,该账户关联的其他卡片的可用额度相应减少。 第十二条 持卡人领取邮储信用卡时,应立即在信用卡背面的签名栏内签署与申请表上一致的签名,并在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持卡人与发卡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章 使 用 第十三条 邮储信用卡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转让或转借他人。个人信用卡透支应当用于消费领域,不得用于洗钱、恐怖融资、套取现金、生产经营性透支、投资性透支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所禁止的交易和行为。持卡人应妥善保管信用卡及其卡片信息、密码、交易凭证等,不应将卡片、密码等相关信息泄漏给他人,因保管或使用不当而导致的损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担。 第十四条 持卡人应在发卡行认可的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管理的安全技术和商户环境下在互联网上使用信用卡。否则,持卡人须对在互联网上使用所导致的风险和损失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持卡人在境内外消费、取现及使用其他设备时,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所持有邮储信用卡所属卡组织、发卡行、收单行有关规定。持卡人在境内外提取现金的限额按发卡行批准的额度执行。 第十六条 持卡人可以在国内外带有所持有邮储信用卡所属卡组织标志的POS机上使用密码加签名的方式或只使用签名的方式来确认交易的有效性。凡凭密码完成的交易,发卡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未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以记载有持卡人签名的交易凭证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通过电话银行人工服务办理的业务,以发卡行的语音记录为持卡人办理业务的有效凭据;通过电话银行自动语音系统办理的业务,以输入电话银行密码为持卡人办理业务的有效凭据;发卡行认可的不需经过持卡人输入密码、签名的交易记录(如自扣还款、分期付款等),视为该交易的有效凭证。 第十七条 邮储信用卡卡片有效期为三至九年,另有约定的除外,过期自动失效。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因信用卡过期而改变。如持卡人不继续使用,应至少在卡片有效期满时提前50天以双方认可的方式通知发卡行。否则,发卡行则视为持卡人自愿到期更换新卡,并可依据相关规定及持卡人历史用卡记录等情况决定是否给持卡人续发新卡。如因特定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发卡行与合作单位、银行卡组织合作终止,导致持卡人使用的信用卡停发或无法补换卡的,经发卡行在官方网站公告后,发卡行可为其发放其他同信用等级卡片。 第十八条 邮储信用卡损坏时,持卡人应按发卡行的规定及双方约定的方式办理换卡手续。 第十九条 邮储信用卡遗失、被窃、卡片信息外泄或被冒用等情形发生,持卡人应及时向发卡行办理挂失。挂失经发卡行确认后生效。挂失生效前信用卡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持卡人对挂失生效后信用卡发生的交易不承担责任(电子现金交易除外),但存在持卡人在该交易中进行欺诈、串通他人欺诈或其他不诚信行为的情形除外。信用卡遗失、被窃、卡片信息外泄或被冒用的,持卡人应配合发卡行调查了解情况。 第二十条 在持卡人用卡期间,如发卡行发现持卡人与他人合谋,恶意串通、套现、洗钱或有其他任何违法、不诚信的行为,持卡人承担全部法律后果和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为便利持卡人的小额交易用卡,发卡行发行的带有“闪付”或“QuickPass”标识的银联IC卡同步开通小额免密免签功能,持卡人在指定商户进行一定金额及以下的交易时,只需将卡片靠近受理终端感应区即可完成支付,无需验证密码也无需在打印凭证上签名。小额免密免签功能的限额以发卡行对外公布的限额为准并可经公告后调整。持卡人可通过发卡行手机银行等渠道关闭小额免密免签功能。 第五章 计息、还款及账户管理 第二十二条 持卡人非现金交易(不包含现金转账)从交易入账日至发卡行规定的到期还款日(含,下同)止为免息还款期。持卡人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全部款项,无须支付透支利息。持卡人使用信用额度支取现金或转账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并按第二十三条计息方法支付透支利息。 第二十三条 持卡人未能于到期还款日足额偿还欠款的,利息由交易入账日起以实际欠款金额计算,至欠款清偿之日为止,日利率0.035%至0.05%(参考年利率约12.775%至18.25%),按月计收复利。若甲方无特别通知,适用于乙方的日利率标准默认为万分之五。如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相关新规定,将按照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持卡人未在到期还款日前还清最低还款额时,除按上述第二十三条计息方法支付透支利息外,对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还应按照具体领用合约的约定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五条 发卡行对持卡人信用卡账户中的存款(含还款溢缴部分)不计付利息。 第二十六条 持卡人偿还欠款的,须以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转账存入。 第二十七条 持卡人选择约定账户自动还款方式的,发卡行将于到期还款日从持卡人指定的在发卡行开立的本人结算账户中按照当期账单余额或最低还款额扣收,用于归还其信用卡账户欠款。因存款账户中余额不足导致未能足额偿还欠款而产生的利息和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第二十八条 发卡行对持卡人的还款,按照上期欠款和本期欠款的顺序偿还。在同期欠款中,按照以下顺序对其信用卡账户的各项欠款进行冲还:未逾期以及逾期1-90天(含)的,按照利息、费用、预借现金(含透支转账)交易本金、消费透支本金的顺序进行冲还;逾期91天以上的,按照预借现金(含透支转账)交易本金、消费透支本金、费用、利息的顺序进行冲还。 第二十九条 主卡持卡人在信用卡卡片有效期内或到期后不再使用卡片的,可办理销户手续。销户前,持卡人应一次性偿还其信用卡所有欠款并将信用卡及其所有附属卡交还发卡行或自行剪毁,因未能及时销毁卡片而引发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持卡人仍需承担该卡在销户前后所发生的其应承担的未清偿债务及各种损失。 第三十条 发卡行按照对外统一规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收取费用。相关标准详见发卡行营业网点公告或通过网站()等渠道查询。若持卡人未按公告内容支付费用,发卡行可终止提供相应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如有变动,以发卡行最新公告为准。 第六章 发卡行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 发卡行的权利 (一)发卡行有权审查申请人的资信状况、有权依法索取、留存和使用申请人的个人资料,并有权决定是否向其发放信用卡。发卡行有权保留申请资料,无论申请是否批准,均不再返还申请人。发卡行有权依据持卡人的用卡情况和资信状况的变化,对持卡人的信用额度做出调整,并按约定方式及时通知持卡人。 (二)发卡行对持卡人欠款有追偿权。持卡人超过到期还款日未归还欠款时,发卡行有权通过信函、短信、电子邮件、电话、上门、公告或司法渠道等方式向其催收欠款。如持卡人经催收仍未清偿欠款,发卡行有权选择采取或同时采取如下措施:停止该信用卡使用(电子现金交易除外);停止持卡人所有信用卡使用(电子现金交易除外);从持卡人在发卡行开立的任何账户中直接扣收。 (三)对虚假挂失、使用伪造或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的信用卡、通过提供虚假资料或冒用他人身份获得并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等行为,发卡行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四)信用卡的所有权属于发卡行,发卡行保留收回或不予发卡的权利。对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和领用合约约定的持卡人,或对因被境内外监管或执法部门确认为卡面与磁条信息不符的信用卡,发卡行有权取消持卡人用卡资格,并可授权相关机构收回其信用卡或将该信用卡列入止付名单;在紧急情况下,发卡行可授权相关卡组织停止转接卡面与磁条信息不符的卡片交易。 (五)对由于持卡人违背本章程及相关领用合约有关条款给发卡行造成损失的,发卡行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持卡人或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六)持卡人选择约定账户自动还款方式的,发卡行有权在约定的时间从其指定的个人结算账户中扣收相应的款项,用于归还其信用卡账户中的欠款。 (七)发卡行为持卡人的交易累计积分或向持卡人提供增值服务的,发卡行保留变更积分累计规则、增值服务种类及内容的权利。 (八)因非发卡行原因引起的供电、通讯、系统故障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持卡人用卡受阻的,发卡行可视情况协助持卡人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对因此而可能给持卡人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对交易过程中,因网络通讯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的错账现象,发卡行有权根据实际交易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九)持卡人具有下列情形的,发卡行有权停止向持卡人提供相应服务: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活动;被列入国际组织、中国或其他国家发布的制裁名单或制裁范围;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或本章程规定。 第三十二条 发卡行的义务 (一)发卡行应通过多种渠道向申请人提供有关信用卡使用的资料,包括章程、领用合约、使用说明、收费项目及标准、计息方式等。 (二)发卡行应设立24小时客户服务电话,向持卡人提供业务咨询、账户查询、投诉受理及挂失办理等服务。 (三)发卡行应依法对持卡人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但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金融监管机构另有规定、发卡行与申请人或持卡人另有约定或发卡行在进行催收和追索债务等特殊情况时除外。 (四)按双方约定的方式,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对账单。如果持卡人当期没有任何交易发生且账单金额或溢缴款小于一定金额,或发卡行与持卡人另有约定的,可不向持卡人提供对账单。 第七章 申请人、持卡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持卡人的权利 (一)持卡人有权享有发卡行对信用卡所承诺的各项服务,有权监督服务质量并对与承诺不符的服务进行投诉。 (二)申请人、持卡人有权知悉邮储信用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及标准、适用利率及有关的计算公式。 (三)持卡人有权在近12个月内向发卡行索取对账单。 (四)持卡人有权对对账单中列明的账务提出异议,有权在30天内向发卡行申请调阅签购单,若调查结果证明该交易确属持卡人所为,相关费用利息等由持卡人承担。 (五)持卡人不承担其信用卡在挂失生效后因该卡被伪冒、盗用所产生的经济损失(电子现金交易除外)。 (六)在国家有权机关依法扣划持卡人名下信用卡内资金所导致的后果由持卡人承担。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持卡人的义务 (一)申请人应向发卡行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申请资料。 (二)持卡人在申请表中所填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工作单位、住宅或单位地址、联系方式等)发生变更,或留存的身份证件有效期届满时,应及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通知发卡行办理信息或资料变更,否则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或损失。 (三)申请人向发卡行提供的申请资料出现漏填(选)必填信息或必选选项时(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身份证件等信息),发卡行有权不核发信用卡。 (四)持卡人应按照与发卡行合约的规定,按时偿还所欠款项,不得以与商户纠纷或与其他第三方的纠纷等为由拒绝支付所欠发卡行款项。 (五)持卡人应注意查收对账单,如自账单日起10天内未收到对账单,应主动向发卡行查询。持卡人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理由拒绝还款。如持卡人对账单有异议,应自账单日起30天内向发卡行查询和要求更正,否则视为持卡人收到对账单且对账单正确无误。 (六)持卡人应妥善保管自己的卡片、密码。密码泄露后,持卡人应及时更改密码。因持卡人遗漏卡片信息、密码、短信验证码等重要信息、未尽到防范风险义务或因持卡人引起的其他原因导致持卡人账户资金损失的,发卡行不承担相应责任;因发卡行过错、违约或法律法规规定的银行负有责任的其他原因造成的持卡人账户资金损失,由发卡行承担相应责任。信用卡遗失后,持卡人应及时办理挂失手续。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信用卡领用合约执行,如发卡行与持卡人另有约定的,遵从双方约定。信用卡交易还须执行有关信用卡组织或公司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中国xx银行制定和修改。修改时将通过官方网站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生效,原《章程》同时废止。持卡人不接受该修改,可在公告期内办理销户手续。公告期满,持卡人未办理销户手续的,视为同意章程的变更。修改后的条款对所有当事人具有同等约束力。 14-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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