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商行联合社同业客户授信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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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商行联合社同业客户授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商行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对同业授信业务的管理,明确授信审批权限,规范授信业务行为,建立授信内控机制,防范和控制信用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同业客户包括政策性银行、中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外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投资银行、基金管理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际性多边金融机构等境内外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授信是通过综合评价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以及同业客户经营管理和风险情况,为同业客户提供授信。授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存放同业、买入返售等同业融资业务。 第三条 同业授信额度以人民币为基础币别,授信额度的使用涉及人民币以外的币别,按授信业务送审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汇率中间价折算成授信额度基础币别。 第四条 同业授信应当遵循“统一授信、区别对待、合理核定、实时调整”的原则。 一、统一授信。对同业客户不同币种和各种形式的信用业务进行统一授信管理,实行风险总控。 二、区别对待。根据客户资产规模、经营管理水平、盈利能力、业务结构、风险承担能力以及不同业务类型等因素,确定不同的综合授信额度。 三、合理核定。在确定的授信额度内,根据客户实际需要、还款能力以及资产负债结构、授信审批条件等情况,具体确定每笔授信额度。 四、适时调整。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和客户经营状况、资信情况进行适时调整。 第五条 资金营运部门开展对同业客户的授信,其他部门或机构不得分别对同一或不同客户、同一或不同授信品种进行授信。 第六条 资金营运部门对单一法人客户、由多个法人组成的集团客户、及其他需要统一授信的关联客户统一确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加以集中统一控制。 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是指省联社在对单一法人同业客户的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确定的能够和愿意承担的风险总量。省联社对该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余额之和不得超过该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第七条 资金营运部门授予交易对手的授信额度及各业务品种的限额均为内部限额,不得对外公布,不得对外承诺。 第八条 授信额度的有效期最长为一年。授信额度到期后,应当重新核定其授信额度。 第二章 授信额度的计算 第九条 资金营运部门根据同业客户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发展前景、信誉状况等因素,评估同业客户的风险程度,并根据经营目标和实际情况,结合风险承受能力和风险偏好,运用额度计算模型,动态控制每个同业客户的授信额度。 第十条 授信额度的调整原则上不晚于每年6月份,即每年对所有同业客户重新确定授信额度。对于年内新增的同业客户,应当在与其开展业务前,单独确定其授信额度。 授信额度的确定主要有以下四个步骤: 一、确定行业风险系数 根据我国宏观金融、经济运行环境及不同行业的风险程度和省联社风险偏好,确定不同类型金融机构的行业风险系数,详见同业客户行业风险系数一览表(附件1)。风险系数1表示最高风险程度,0表示最低风险程度。 二、运用同业客户评分卡计算客户信用评分 运用同业客户信用评分卡(附件2)对存款类金融机构、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投资基金及金融租赁公司风险状况进行评估,计算客户信用评分(满分100分)。 三、不同信用评分确定不同的限额系数 根据同业客户的行业风险系数及信用评分,确定其限额系数,公式如下:限额系数=(1-行业风险系数)×信用评分÷100 四、计算授信额度 (一)对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全国社保基金、邮政储蓄银行的授信额度暂不设限。 (二)其他中资商业银行的授信额度=上年末各项存款余额×8%×限额系数,对单个机构授信额度上限最高不超过100亿元。 (三)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保险公司的授信额度=实收资本×100%×限额系数,对单个机构授信额度上限最高不超过50亿元。 (四)对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授信额度=实收资本×200%×限额系数,对单个机构授信额度上限最高不超过30亿元。 (五)证券公司的授信额度=净资本×80%×限额系数,对单个机构授信额度上限最高不超过20亿元。 (六)信托公司的授信额度=净资产×20%×限额系数,对单个机构授信额度上限最高不超过10亿元。 (七)外国银行分行的授信额度=该机构人民币营运资金×200%×限额系数,对单个机构授信额度上限最高不超过5亿元。 (八)其他客户的授信额度=净资产×20%×限额系数,对单个机构授信额度上限最高不超过5亿元。 第十一条 授信额度使用规则: 可用授信额度余额=授信额度-已占用的授信额度 已占用的授信额度=∑(业务发生额×业务品种风险权重(附件3) 第十二条 授信调查人员、审批人员应当根据市场和客户经营情况,适时审慎调整最高风险控制限额。但额度一旦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应当相对稳定,不得随意向上调整额度。 第十三条 为方便并促进同业业务发展,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质押式、买断式同业业务分别采取授信敞口上限管理原则,具体为: 一、全国股份制银行及中大型城(农)商行实行授信敞口上限管理制度。即交易对手机构在未向省联社申请授信敞口,省联社也未主动向交易对手进行额度授信的情况下,在办理质押式、买断式回购业务时原则上该授信额度敞口部分最高不超过10亿元,已授信的参照授信额度执行。 上述中大型城(农)商行是指上一报告期资产规模在500亿(含)元以上的城(农)商行。 二、对于省外市(县)级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联社等依据自动最高额度授信管理原则,即交易对手机构在未向省联社申请授信敞口,省联社也未主动向交易对手进行额度授信的情况下,在办理质押式、买断式回购业务时自动确定授信额度,原则上该授信额度敞口部分不超过5亿元,对其他省级联社授信额度敞口部分不超过10亿元,已授信的参照授信额度执行。 上述授信敞口是指本机构作为逆回购方时,交易对手质押物公允价值不能完全覆盖交易总额的部分。 注:已存在或出现严重负面状况、有不良信用记录及违背本授信管理办法规定的负面情形出现时本条不再适用。 第十四条 省联社对全省农商行各法人机构实行存款比例授信管理制度: 系统内机构上年度存款余额超过100亿元(含100亿元),省联社给予20亿的授信额度。 系统内机构上年度存款余额在50亿元(含50亿元)至100亿元之间,省联社给予15亿的授信额度。 系统内机构上年度存款余额在50亿元以下,省联社给予10亿的授信额度。 省联社低息帮扶高风险社的资金,不包括在此授信额度范围内。 当各法人机构出现流动性风险时,省联社给予的流动性资金,不包括在此授信额度范围内。 第三章 授信业务流程 第一节 授信调查 第十五条 授信调查人员应当根据本办法及相关业务管理规定收集授信对手资料,进行客户的信息采集、初步测算授信额度,提交《同业客户授信审批表》(附件4)、信用评分卡、授信调查报告。 第十六条 授信前调查应当遵循合理、高效的原则,根据授信调查对象及业务性质不同,确定授信额度,授信前收集信息资料以近三年审计财务报表为主,具体收集资料如下: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复印件 三、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四、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五、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六、最近两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上一报告期的财务报表 经办人员应当根据具体业务办理要求收集相关资料,也可根据省联社相关管理规定、业务性质以及客户类型增加授信资料。 第十七条 经办人员授信前调查时,应当根据金融机构种类的不同,对客户财务状况及风险特征重关注其不同方面: 一、对存款类同业客户的授信申请,应当侧重参考: 资产规模、资本充足情况、盈利能力、利润结构、业务增长情况、资产质量、存贷比、拨备覆盖率、集中度分析(行业、区域、客户)、以及具备的业务资格(公开市场一级交易商、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外汇交易中心成员、结售汇市场做市商、银行间外币买卖市场做市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国家财政部年度国债承销包销团成员、代理债券结算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金融债券承销团成员)等; 此外,对城市商业银行和信用合作社的调查除上述指标外,还应当关注:历史遗留问题、内部组织架构设置、在当地银行中的整体排名、当地政府支持力度、当地经济金融状况以及主要客户群体等相关信息。 对外资银行的调查还应当关注:境内经营机构注册资本金、境内可开办业务范围;外方主要股东或外国银行资产规模、资本充足率、国际资信评级、业务品种及创新能力、组织结构图、主要股东名单、海外分支机构,外方主要股东或外国银行所在国政治、外交、经济、法律、税收等政策。 二、对证券类同业客户的授信申请,应当侧重参考: 净资本、监管部门的券商分类、业务范围(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等)、风险控制指标状况及风险控制方案、风险准备计提(包括自营业务、经纪业务)、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余额、净资产收益率、营业收入、前三年承销保荐业务情况、自营投资结构情况、资产管理业务、具备的业务资格(公开市场一级交易商、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外汇交易中心成员、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等)、综合类券商自营业务开办情况等。 三、对保险公司的授信申请,应当侧重参考: 监管部门对其风险程度的分类(A、B、C或D类)、保费收入、保费运用及管理情况、认可资产负债率、实际偿付能力额度变化率、偿付能力充足率、应收保费率、两年综合成本率、产品创新能力、融资风险率、市场占有率、具备的业务资格(公开市场一级交易商、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外汇交易中心成员、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等)等情况。此外,还应当区别财险公司与寿险公司不同的风险考核指标与标准。 四、对信托公司的授信申请,应当侧重参考: 注册资本金、已发行信托计划数量、种类及受托资产规模、已清算信托计划加权平均收益率的行业排名、具备的业务资格(公开市场一级交易商、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外汇交易中心成员、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等)、是否具有创新业务开办资格以及业务创新能力、信托业务收入占比、信托业务风险控制制度、对外担保余额、信托赔付准备金、是否出现违规操作信托资金的行为等。 五、对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授信申请,应当侧重参考: 1、财务公司情况 注册资本金、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业务增长速度、具备的业务资格(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即远期外汇交易中心成员等)、银行间市场业绩表现(全国同业拆借市场上信用拆借交易量、回购交易量、现券交易量排名等),全国财务公司中的排名; 2、背靠企业集团情况 资产规模、资本金、主营业务、盈利能力、行业状况、行业地位、经营现状和发展前景、集团下属主要成员单位情况、集团内上下游公司企业协作能力、集团内部资金融通的操作水准,集团对财务公司的支持程度等; 六、对金融租赁公司的授信申请,应当侧重参考: 注册资本金、主要出资人资金实力及行业分布、融资途径、专业人员配置、租赁业务行业分布、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单一客户融资集中度、单一客户关联度、集团客户关联度、业务资格(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等)等。 七、对基金管理公司的授信申请,应当侧重参考: 主要股东经营业务、资产规模、投资管理人员履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外汇业务资格、已发行基金数量、规模及运作业绩、管理费与资产规模占比、业务资格(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等)等。 第十八条 经办人员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如外部征信机构、政府有关部门、监管机构、权威网站等获取客户相关资料,验证前述取得的资料和信息,如以往处罚情况、重大事项公开信息等。 第十九条 经办人员应当对客户资质进行综合分析评价,以财务数据测算为主,测算后填报《同业客户授信审批表》,并签字确认。 第二节 授信审查与审批 第二十条 授信审查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高效”的原则,做到客观、公正地反映和评价授信项目真实情况、风险状况及综合效益。 第二十一条 授信审查指审查人员在授信前调查的基础上,通过审阅相关送审资料,对申请人基本信息、经营管理情况、财务状况,以及客户与省联社历史往来和合作情况等事项进行分析,并对经办机构的授信测算进行复核,提出审查意见,为授信决策提供依据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审查人员进行授信审查时依据的资料主要有: 一、授信调查人员报送的授信前资料和调查报告; 二、审查人员自身掌握的授信对象情况、行业状态等有关信息; 三、审查人员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三条 审查人员审查过程中,发现送审程序不规范的,可以予以退回;发现存在疑点的,应当要求调查人员做出解释。 第二十四条 授信审查人员审查内容包括: 一、客户基本情况。包括股东情况、公司治理结构合理性、高层管理人员资历、所处区域经济环境等非财务因素。 二、客户与省联社合作历史、履约记录及综合收益等。 三、客户财务状况。认真评估授信对象近三年财务报表,分析可能影响客户履约能力的有关因素,应当根据金融机构种类有针对性地分析重点问题。 四、是否满足监管部门设置的各项监管指标标准。 五、近期发生的重大事项对客户经营造成的影响。 六、授信产品种类是否合法合规,授信对象是否具有有关业务资格,是否符合省联社业务发展方向等。 七、不同类型同业客户授信审查重点应当根据客户类型有所区别。 八、其他需审查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在上述审查基础上,授信审查人员根据省联社与授信对象实际需求,结合近期市场变化情况及省联社阶段性同业发展规划,对授信额度、期限及业务品种等提出审查意见。 第二十六条 授信审查中发现经办人员可能存在越权违规、弄虚作假、有意隐瞒重大事项等行为或审查严重失职的,授信审查人员应当及时将材料报送有关部门进行核实。 第二十七条 授信审批决策指有权审批人在审批权限内,根据审查人员提出的授信金额、期限、币种、业务品种及风险控制对策的审查意见以及自身综合判断做出决定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同业授信采用简易流程进行授信,资金营运部门经办人员以对方财务数据为主进行测算后填制《同业客户授信审批表》,经审查人员审查后,报部门负责人、联社分管主任、联社主任审批同意后确定。 第四章 授信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 授信经批准后,资金营运部门应当根据审批要求落实授信条件。授信条件不落实的,不得实施授信。 第三十条 资金营运部门应当根据授信原则和交易对手的财务状况、交易产品的特点对授信额度进行动态监控,确保所有交易控制在授信额度范围之内。 第三十一条 资金营运部门在日常业务运作过程中,应当密切关注受信人的市场表现、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评级变动等情况,发现受信人发生下述重大不利事项的,应当立即采取应对措施,调减或取消其授信额度,并报相关部门及分管主任。具体如下: 一、受信人的外部评级下降; 二、受信人发生重大违规事件或案件,被监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三、受信人涉及重大法律纠纷; 四、受信人内部发生重大变更,包括:资本金调减、市场准入退出、改制、法定代表人更换、高级管理层变动等情况; 五、受信人出现逾期欠息等违约情况; 六、受信人遭遇破产清算; 七、宏观政策、监管要求、国家风险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八、其他影响省联社资金安全的风险情况。 第五章 档案管理及信息处理 第三十二条 同业客户授信档案管理是授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授信资料的收集、整理、分类、编码、归档、保管和使用等工作。 第三十三条 授信档案资料的归档 授信业务交易完成后,由资金营运部门将有关资料整理入册归档。 第三十四条 授信档案资料的保管 一、档案资料归档后,由档案管理员统一保管。调阅资料必须登记并经部门负责人批准; 二、档案不得外借,如因特殊原因需复印时,必须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并负责按时收回。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联社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同业客户行业风险系数一览表 行业类别 风险系数 银行类(含外资)、邮储、社保基金、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0.1 人寿保险、财产保险 0.2 财务公司、投资基金 0.3 证券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0.5 附件2 外资银行信用评分卡 年 月 日 机构名称: 国际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穆迪 实际情况 标准普尔 实际情况 惠誉 实际情况 分值 Aaa AAA AAA 100 Aa1 AA+ AA+ 90 Aa2 AA AA 80 Aa3 AA- AA- 75 A1 A+ A+ 70 A2 A A 65 A3 A- A- 60 Baa1 BBB+ BBB+ 50 Baa2 BBB BBB 40 Baa3 BBB- BBB- 30 以下 以下 以下 0 实际得分: 注:根据评级机构的评级在相应的评级公司评级旁打“√”,以其中两家评级机构的同一评级为准(若三家评级机构的评级均不一致,根据谨慎性原则,取评级最低者) 中资存款类金融机构信用评分卡 年 月 日 机构名称: 评价项目 内 容 分值 实际情况 得分 备注 1 存款 规模 ≥5000亿元人民币 5 [1000,5000] 4.5 [500,1000] 4 [300,500] 3 <300亿元人民币 2 2 企业 性质 评级在A-及以上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 40 评级在A-以下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 30 未经评级的其他全国/区域股份制商业银行 20 直辖市城市商业银行 18 省级农村信用联社及农村商业(合作)银行 17 省会城市商业银行 15 其他地、市级城市商业银行 10 地、县级农村商业(合作)银行 9 地、县级农村信用联社 5 3 注册地区 经济发达地区 10 非经济发达地区 5 4 不良贷款 比率 (五级分类) ≤5% 10 (5%,10%) 8 [10%,15%] 6 >15% 0 5 资本(所有者权益总额)/资产 比例 ≥5% 10 [4%,5%) 9 [3%,4%) 7 [2%,3%) 5 <2% 0 6 资产利润率 税后利润/[(期初资产+期末资产)/2] ≥0.45% 10 [0.35%,0.45%) 9 [0.25%,0.35%) 7 [0.15%,0.25%) 4 (0,0.15%) 2 ≤0 0 7 业务往来 评价 业务关系紧密,从未发生过违约情况 15 业务关系一般,从未发生过违约情况或未发生过业务往来,但市场信誉较高 10 业务关系紧密,偶尔出现过非主观因素引起的违约,但主动、及时弥补 7 业务关系一般,偶尔出现过非主观因素引起的违约,但主动、及时弥补 5 出现恶意违约情况,市场信誉不佳 0 总计得分 注:1、经济发达地区指山东、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及14个计划单列市 2、未实行贷款五级分类的机构,第4项指标可按“一逾二呆”口径测算,该指标得分在原基础上×0.8 证券公司信用评分卡 机构名称: 年 月 日 评价项目 内容 分值 实际情况 得分 1 企业性质 综合类 15 比照综合类 10 经纪类 5 2 是否获得创新试点资格 是 10 否 0 3 注册资本 >30亿元 10 [10,30] 5 <10亿元 0 4 交易量排名 (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机构) [1,10] 10 [11,30] 5 31以后 0 5 资产总额 >200亿元 10 [150,200] 8 (100、150) 6 [50,100] 3 <50亿元 0 6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代买卖证券款-受托资金)/(资产总额-代买卖证券款-受托资金)×100% <20% 5 [20%,30%] 3 (30%,40%) 2 [40%,55%] 1 >55% 0 7 流动比率 (流动资产-代买卖证券款-受托资金)/(流动负债-代买卖证券款-受托资金)×100% ≥150%以上 5 (100%,150%) 3 [80%,100%] 2 (60%,80%) 1 ≤60% 0 8 净资本比率 净资本/(负债总额-代买卖证券款-受托资金)×100% ≥150% 5 (100%,150%) 3 [50%,100%] 2 (20%,50%) 1 ≤20% 0 9 总资产报酬率=(利润总额+利息支出+金融企业往来支出)/{[年初(资产总额-代买卖证券款-受托资金)+年末(资产总额-代买卖证券款-受托资金)]/2} >10% 10 [5%,10%] 8 (4%,5%) 6 [3%,4%] 5 (2%,3%) 3 ≤2% 0 10 注册地区 经济发达地区 10 非经济发达地区 5 11 业务往来 评价 业务关系紧密,从未发生过违约情况 10 业务关系一般,从未发生过违约情况或未发生过业务往来,但市场信誉较高 8 业务关系紧密,偶尔出现过非主观因素引起的违约,但主动、及时弥补 6 业务关系一般,偶尔出现过非主观因素引起的违约,但主动、及时弥补 3 出现恶意违约情况,市场信誉不佳 0 总计得分 信托公司信用评分卡 机构名称: 年 月 日 评价项目 内容 分值 实际情况 得分 1 资产总额 >200亿元 10 [150,200] 8 (100、150) 6 [50,100] 3 <50亿元 0 2 净资产 >30亿元 20 [25,30] 17 (20,25) 14 [10、20] 10 (5,10) 5 ≤5亿元 0 3 资产负债率 (负债总额-委托存款)/(资产总额-委托存款)×100% <20% 10 [20%,30%] 8 (30%,40%) 6 [40%,55%] 4 >55% 0 4 流动比率 (流动资产-委托存款)/(流动负债-委托存款)×100% ≥150%以上 10 (100%,150%) 7 [80%,100%] 4 (60%,80%) 2 ≤60% 0 5 净资产比率 净资产/(负债总额-委托存款)×100% ≥150% 10 (100%,150%) 8 [50%,100%] 6 (20%,50%) 4 ≤20% 0 6 总资产报酬率 (利润总额+利息支出+金融企业往来支出)/{[年初(资产总额-委托存款)+年末(资产总额-委托存款)]/2} >10% 20 [5%,10%] 17 (4%,5%) 15 [3%,4%] 10 (2%,3%) 5 ≤2% 0 7 注册地区 经济发达地区 10 非经济发达地区 5 8 业务往来 评价 业务关系紧密,从未发生过违约情况 10 业务关系一般,从未发生过违约情况或未发生过业务往来,但市场信誉较高 8 业务关系紧密,偶尔出现过非主观因素引起的违约,但主动、及时弥补 6 业务关系一般,偶尔出现过非主观因素引起的违约,但主动、及时弥补 3 出现恶意违约情况,市场信誉不佳 0 总计得分 财务公司信用评分卡 机构名称: 年 月 日 评价项目 内容 分值 实际情况 得分 1 资产总额 >150亿元 15 [100,150] 12 (50、100) 8 [30,50] 5 <30亿元 0 2 净资产 >10亿元 15 [8,10] 12 (5,8) 8 [2、5] 5 <2亿元 0 3 资产负债率 (负债总额-委托存款)/(资产总额-委托存款)×100% <70% 10 [70%,80%] 8 (80%,90%) 6 [90%,95%] 4 >95% 0 4 流动比率 (流动资产-委托存款)/(流动负债-委托存款)×100% >120% 15 [100%,120%] 12 (80%,100%) 8 [60%,80%] 5 <60% 0 5 净资产比率 净资产/(负债总额-委托存款)×100% >30% 10 [20%,30%] 8 (10%,20%) 6 [5%,10%] 4 <5% 0 6 总资产报酬率 (利润总额+利息支出+金融企业往来支出)/{[年初(资产总额-委托存款)+年末(资产总额-委托存款)]/2} >3% 15 [2%,3%] 12 (1%,2%) 10 [0.5%,1%] 8 (0%,0.5%) 5 ≤0% 0 7 注册地区 经济发达地区 10 非经济发达地区 5 8 业务往来 评价 业务关系紧密,从未发生过违约情况 10 业务关系一般,从未发生过违约情况或未发生过业务往来,但市场信誉较高 8 业务关系紧密,偶尔出现过非主观因素引起的违约,但主动、及时弥补 6 业务关系一般,偶尔出现过非主观因素引起的违约,但主动、及时弥补 3 出现恶意违约情况,市场信誉不佳 0 总计得分 人寿保险公司信用评分卡 年 月 日 机构名称: 评价项目 内容 分值 实际情况 得分 1 资产总额 1000>亿元 20 [500,1000] 18 (100,500) 15 [10,100] 10 10<亿元 5 2 年保费收入 >500亿元 20 [300,500] 18 [100,300) 15 [10,100) 10 [1,10) 5 <1亿元 2 3 保费收入增长率 >40% 20 (10%,40%] 15 [6%,10%] 10 (3%,6%) 7 [0%,3%] 5 <0% 2 4 资产收益率 净利润/平均资产总额 >2% 15 [1.2%,2%] 12 (0.8%,1.2%) 9 [0.4%,0.8%] 6 (0%,0.4%) 3 ≤0% 0 5 注册地区 经济发达地区 10 非经济发达地区 5 6 业务往来 评价 业务关系紧密,从未发生过违约情况 15 业务关系一般,从未发生过违约情况或未发生过业务往来,但市场信誉较高 10 业务关系紧密,偶尔出现过非主观因素引起的违约,但主动、及时弥补 7 业务关系一般,偶尔出现过非主观因素引起的违约,但主动、及时弥补 5 出现恶意违约情况,市场信誉不佳 0 总计得分 财产保险公司信用评分卡 机构名称: 年 月 日 评价项目 内容 分值 实际情况 得分 1 资产总额 >500亿元 20 [100,500] 18 (50,100) 15 [10,50] 10 <10亿元 5 2 年保费收入 >300亿元 20 [100,300) 18 [50,100) 15 [10,50) 10 [1,10) 5 <1亿元 2 3 保费收入增长率 (40%,60%] 20 [30%,40%] 15 (15%,30%) 10 [0%,15%] 7 [-10%,0%) 5 <-10% 2 4 资产收益率 净利润/平均资产总额 >2% 15 [1.2%,2%] 12 (0.8%,1.2%) 9 [0.4%,0.8%] 6 (0%,0.4%) 3 ≤0% 0 5 注册地区 经济发达地区 10 非经济发达地区 5 6 业务往来 评价 业务关系紧密,从未发生过违约情况 15 业务关系一般,从未发生过违约情况或未发生过业务往来,但市场信誉较高 10 业务关系紧密,偶尔出现过非主观因素引起的违约,但主动、及时弥补 7 业务关系一般,偶尔出现过非主观因素引起的违约,但主动、及时弥补 5 出现恶意违约情况,市场信誉不佳 0 总计得分 投资基金信用评分卡 机构名称: 年 月 日 评价项目 内容 分值 实际情况 得分 1 基金公司注册资本 >1.5亿元 15 [1,1.5] 10 <1亿元 5 2 基金公司是否具有社保基金委托管理资格 是 30 否 10 3 投资基金年收益排名 前25%(含) 15 25%-50%(含) 10 50%以后 5 4 投资基金年波动幅度 低 15 偏低 12 中 10 高 5 5 基金公司注册地区 经济发达地区 10 非经济发达地区 5 6 业务往来 评价 业务关系紧密,从未发生过违约情况 15 业务关系一般,从未发生过违约情况或未发生过业务往来,但市场信誉较高 10 业务关系紧密,偶尔出现过非主观因素引起的违约,但主动、及时弥补 7 业务关系一般,偶尔出现过非主观因素引起的违约,但主动、及时弥补 5 出现恶意违约情况,市场信誉不佳 0 总计得分 注:年收益排名及波动幅度按晨星资讯(morningstar)年度排名为准,对于设立不到1年的基金分值均暂定为5分 金融租赁公司信用评分卡 机构名称: 年 月 日 评价项目 内容 分值 实际情况 得分 1 总资产 >30亿元 20 [25,30] 15 (20,25) 10 [10,20] 5 <10亿元 0 2 资本充足率1 >18% 20 [15%,18%] 15 (12%,15%) 10 [10,12] 5 <10%-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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