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和管理办法(试行)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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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银行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风险加权资产的管理,提高资本使用效率,提升风险管理水平,根据我国银监会监管要求和x银行有关规定,参照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商业银行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风险加权资产(RWA)等于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市场风险加权资产和操作风险加权资产之和,是计算资本充足率的重要基础,反映了x银行所承担的风险总量。 第三条 风险加权资产是计量和管理资产风险的重要工具。及时计算风险加权资产,优化资产风险结构,降低资产整体风险,提高风险回报,是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 风险加权资产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性原则。风险加权资产的计量要真实、全面,动态反映单笔资产和组合资产的风险水平。 (二)统一性原则。风险加权资产的计量、管理和披露要采用全行统一的政策、标准和系统,保证集团内部计算结果的一致性。 (三)有效性原则。要及时发现风险总量、结构、收益等方面存在的问题,通过加强资产风险管理,不断提高资产风险回报。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风险加权资产管理在高级管理层的统一领导下,由客户部门以及风险管理、财务会计、资产负债、信贷管理、运营管理、审计、科技等部门分工负责,共同实施。 第六条 高级管理层是x银行风险加权资产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批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和管理政策、制度、参数和规则。 (二)定期评估资产风险水平,确保全行承担的风险与持有的资本相匹配。 (三)审定风险加权资产计量结果以及风险资产总量、结构调整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 第七条 风险管理部门是风险加权资产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全行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和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和考核。 (二)组织实施集团层面风险加权资产的定期测算和结果发布工作。 (三)汇总分析资产风险总量和结构,提出风险结构优化计划和措施,报高管层审定后组织实施。 (四)动态监控、分析、评价全行资产风险状况,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优化调整风险结构。 第八条 客户部门以及财务会计、资产负债、信贷管理、运营管理等部门是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和管理的重要参与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部门职责,在业务系统中录入、审核有关数据,提供系统中不完整或不准确的数据,并确保数据的可靠性。其中,客户部门主要负责客户、资产的有关数据,财务会计部门主要负责收入的有关数据,资产负债管理部门主要负责资本、股权投资以及承诺的有关数据,金融市场部门、运营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债券投资、存拆放同业等资金类业务的有关数据。 (二)结合部门业务管理职责,充分运用资产风险监控、分析结 果,落实风险总量、结构调整计划,优化风险结构。 (三)持续跟踪本条线资产风险变化情况,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提高单位风险资产的收益水平。 第九条 审计部门负责对风险加权资产计算相关的规则、过程和系统进行审计,评估资产风险管理政策执行的有效性。 第十条 信息技术管理部和软件开发中心是风险加权资产管理的重要支持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建立数据集市和风险加权资产计算系统配套的数据技术规范,协助提供数据质量保障服务,确保数据的持续可获得性、完整性和一致性。 (二)开发、优化数据集市和风险加权资产计算系统,及时从相关业务系统中导入有关数据并进行计算,提高风险加权资产计算和管理的自动化程度,并确保系统运行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第三章 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范围 第十一条 计算资本充足率时,要分别从法人层面和集团层面汇总计算全行风险加权资产。 第十二条 法人层面下,风险加权资产覆盖境内外所有分支机构。集团层面下,将以下机构纳入并表范围: (一)x银行直接拥有,或子公司拥有,或与其子公司共同拥有被投资机构50%以上表决权的被投资金融机构。 (二)x银行拥有被投资金融机构50%以下(含)的表决权,但与被投资机构之间有下列情况之一: 1.通过与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持有该机构50%以上的表决权。 2.根据章程或协议,有权决定该机构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3.有权任免该机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的多数成员。 4.在被投资机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会议上有半数以上的表决权。 (三)确定能否控制被投资金融机构时,要考虑x银行和子公司持有的被投资金融机构的当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可执行的认股权证等潜在表决权因素。对于当期可以实现的潜在表决权,要计入x银行对被投资金融机构的表决权。 (四)其他证据表明x银行实际控制被投资金融机构的情况。 控制,是指x银行能够决定另一个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据以从另一个公司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第十三条 对于x银行未持有多数股权或未控制的承担有限责任的独立法人金融机构,如根据风险相关性,其对银行集团整体风险的影响程度,符合下列情况时,x银行将其纳入并表范围: (一)具有业务同质性的多个金融机构,虽然单个金融机构资产规模占x银行集团整体资产规模的比例较小,但该类金融机构总体风险足以对x银行集团的财务状况及风险水平造成重大影响。 (二)被投资金融机构所产生的合规风险、声誉风险造成的危害和损失足以对x银行集团的声誉造成重大影响。 第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但不适用与商业银行相当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规定的其他被投资的承担有限责任的独立法人金融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企业年金公司和信托公司等,不纳入资本充足率的计算范 围。对此类金融机构的投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从银行集团资产负债表中剥离此类金融机构的资产及负债。 (二)从资本中扣除银行集团在此类金融机构中的所有股本及其他监管资本投资。 (三)从资本中扣除此类金融机构的资本缺口。 第十五条 x银行持有被投资金融机构50%以上表决权或拥有被投资金融机构的控制权,但被投资金融机构处于以下状态之一的,可不列入并表范围: (一)已关闭或已宣布破产。 (二)因终止而进入清算程序。 (三)受所在国外汇管制及其他突发事件的影响、资金调度受到限制的境外被投资金融机构。 第十六条 计算法人口径风险加权资产时,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的金融机构,可不纳入计算范围,直接将其资本投资在风险加权资产中扣除。 第四章 风险加权资产计量方法 第十七条 风险加权资产计量方法包括初级方法和高级方法。初级方法包括信用风险权重法、市场风险标准法、操作风险标准法;高级方法包括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操作风险高级计量法。采用高级方法计算风险加权资产时,必须满足如下要求: (一)风险计量模型及支持的政策、流程等体系能够满足验证要求。 (二)获得银监会的监管批准。 第十八条 x银行基于全行统一的风险加权资产计算引擎,及时获取有关数据,开展风险加权资产计算。 第十九条 各系统、各相关参与部门要及时提供有关数据,系统采集数据须于季后3日内提供,非系统采集数据须按照数据补录模板格式,于季后5日内提供总行风险管理部。总行导入数据后,于季后18日内完成风险加权资产计算。 第二十条 根据风险类型、资产类别、计算方法、资产重要性程度的不同,可采用单笔方式或组合方式计算每笔资产或每类资产的风险加权资产。对风险特征差异明显的资产,要采用单笔方式分别计算;对风险特征基本相同的资产,可采用组合方式计算。 第二十一条 根据每笔资产或每类资产的风险加权资产,各级行可进行汇总,得到行业、机构等资产组合的风险加权资产。 第二十二条 总行按季汇总计算全行法人层面风险加权资产,按半年汇总计算全行集团层面风险加权资产,并及时上报银监会。 第二十三条 x银行将密切关注监管要求,根据监管规则的变化及时调整计算规则。 第一节 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第二十四条 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方法包括权重法和内部评级法。对内部评级法覆盖的风险暴露,采用权重法和内部评级法并行计算,对内部评级法未覆盖的风险暴露,采用权重法计算。 第二十五条 权重法是指根据银监会给定的风险权重计算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方法。内部评级法是指银行根据内部评级体系产生的风险参数,按照监管公式计算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方法。 第二十六条 计算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前,要按照《x银行银行账户信用风险暴露分类办法(试行)》对银行账户信用风险暴露进行分类。 第二十七条 x银行按照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算规则(附件4-1)计算信用风险加权资产,按照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附件4-2)计算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 第二十八条 实施内部评级法后,x银行集团层面内部评级法的资产覆盖率(按内部评级法计算的风险加权资产/〔按内部评级法计算的风险加权资产+按权重法计算的内部评级法未覆盖的信用风险暴露的风险加权资产〕)不得低于50%,实施本办法3年内要达到80%。 第二节 市场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第二十九条 市场风险加权资产计量方法包括标准法和内部模型法。 第三十条 标准法是指根据银监会给定的风险权重和计算规则计算市场风险加权资产的方法。内部模型法是指根据银行内部开发的风险价值(VaR)模型计算市场风险加权资产的方法,包括方差-协方差法、历史模拟法和蒙特卡罗模拟法等。 第三十一条 采用标准法计量市场风险加权资产时,要根据标准法提供的标准和程序对金融工具进行拆分,做到期限确定合理、风险参数选择审慎,确保监管资本计量的准确性。 第三十二条 对于内部模型法尚未完全覆盖的市场风险类别,采用内部模型法和标准法的混合法计算市场风险资本要求。即,对不同类别的市场风险分别采用内部模型法和标准法计算各自的市场风险资本要求后进行简单相加汇总。 第三十三条 采用混合法计算市场风险加权资产时,要明确界定采用标准法和内部模型法的计量范围,不得对同一风险类别使用两种方法计量。 第三十四条 计算市场风险加权资产时,要覆盖交易账户的利率风险和股票风险、交易账户和银行账户的汇率风险以及期权风险等五类市场风险。 第三十五条 x银行按照市场风险加权资产计算规则(附件4-3)计算市场风险加权资产。 第三十六条 实施内部模型法后,x银行集团层面内部模型法的资产覆盖率(按内部模型法计算的风险加权资产/〔按内部模型法计算的风险加权资产+按标准法计算的内部模型法未覆盖部分的风险加权资产〕)不得低于50%,实施本办法3年内要达到80%。 第三节 操作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第三十七条 操作风险加权资产计量方法包括基本指标法、标准法和高级计量法。x银行现阶段采用标准法计量操作风险加权资产,随着管理条件和计量模型的成熟,将逐步过渡至高级计量法。 第三十八条 计量所需的收入数据要遵循新会计准则,科目明细程度应能支持业务条线的划分。 第三十九条 x银行按照操作风险加权资产计算规则(附件4-4)计算操作风险加权资产。 第五章 风险加权资产监控与管理 第一节 资产组合的监控与管理 第四十条 风险加权资产管理要以控制风险总量、优化风险结构为目标,降低单位资产的资本消耗,提高承担风险后的资本回报。 第四十一条 总行每年核定各分行当年资产风险总量和结构控制计划,并对资产风险进行分级管理。 第四十二条 各行要结合业务规模和经济资本计划,合理制定风险加权资产总量控制计划和结构调整计划,并对本行资产按风险占用进行有效的行业和区域划分。 第四十三条 要建立高风险投放的控制机制。对高风险、低回报行业和区域,要适当上收其信贷审批权限,减少信贷投放。 第四十四条 要建立风险回报监控考核机制。各级行要对所属分支机构的资产风险管理定期进行监测、通报、检查和考核。 第四十五条 风险资产质量、结构和资产风险管理工作是总行对分行风险评价的主要内容之一,评价结果纳入风险管理水平评价以及全行综合绩效考核体系。 第二节 单笔资产的监控与管理 第四十六条 承担风险的绝对数量和承担风险后的综合回报是信贷或投资决策的主要依据之一。进行单笔业务决策前,必须首先测定承担的风险和承担风险后的收益水平。 第四十七条 原则上不开展收益不能覆盖风险的业务,特殊情况需要开展的,须进行严格的权限和流程控制。 第四十八条 单笔资产的风险和资产组合的风险要按季进行监测。对于风险权重超过100%的资产,要加大监测密度,并积极采取措施,防止风险的持续放大。 第四十九条 各行新发放贷款总额中风险权重大于100%的信贷资产比例不得超过存量平均水平。 第五十条 对存量风险权重100%以上的资产,如需变更担保措施、定价和期限,对该客户风险收益产生负面影响的,需经该笔资产原审批行书面同意。 第五十一条 资产整体风险权重超过150%的客户视同高风险客户,须加大监控频率,并采取措施不断压缩规模。 第五十二条 要加强对高风险资产的全过程风险控制,定期分析借款人资金使用情况和经营状况,及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风险加权资产是x银行的内部管理信息,属核心商业秘密,未经总行批准,不得对外披露。 第五十四条 我国银行业监管部门、外部审计部门履行正常的检查、审计职责,要求查阅或提供风险加权资产资料的,应依据x银行的相关规定进行提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需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披露风险加权资产资料的,由总行授权的部门通过指定途径进行披露。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各一级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总行备案。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x银行境内、外机构。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x银行实施新资本协议获得银监会审批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所有其他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均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4-1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算规则 4-2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算规则 4-3市场风险加权资产计算规则 4-4操作风险加权资产计算规则 附件4-1: 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算规则 一、权重法 权重法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为银行账户表内资产信用风险加权资产与表外项目信用风险加权资产之和。 (一)表内资产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算。 表内资产信用风险加权资产为各类表内资产扣除相应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或减值准备后,与对应风险权重的乘积。当存在合格缓释工具时,要考虑合格缓释工具的风险缓释作用: 合格质物质押的贷款,取得与质物相同的风险权重,或取得对质物发行人或承兑人直接债权的风险权重;部分质押的贷款,受质物保护的部分获得相应的较低风险权重。合格保证主体提供全额保证的贷款,取得对保证人直接债权的风险权重;部分保证的贷款,被保证部分获得相应的较低风险权重。 1.表内资产风险权重。 (1)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风险权重为0%。 (2)对境外主权和金融机构债权的风险权重,以相应国家或地区的外部信用评级结果为基准: 对其他国家或地区政府及其中央银行的债权,该国家或地区的评级为AA-(含)以上的,风险权重为0%;AA-以下,A-(含)以上的,风险权重为20%;A-以下,BBB-(含)以上的,风险权重为50%;BBB-以下,B-(含)以上的,风险权重为100%;B-以下的,风险权重为150%;未评级的,风险权重为100%。 对境外商业银行的债权,注册地所在国或地区的评级为AA-(含)以上的,风险权重为25%;AA-以下,A-(含)以上的,风险权重为50%;A-以下,B-(含)以上的,风险权重为100%;B-以下的,风险权重为150%;未评级的,风险权重为100%。 对境外其他金融机构的债权的风险权重为100%。 (3)对多边开发银行、国际清算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的债权的风险权重为0%。 (4)对我国中央政府和人民银行的债权的风险权重为0%。 (5)对我国政策性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为0%。 (6)对我国其他商业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为25%。其中,对我国其他商业银行的次级债权(未扣除部分)的风险权重为100%。 (7)对我国中央政府投资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而定向发行的债券的风险权重为0%,对我国中央政府投资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其他债权的风险权重为100%。 (8)对我国其他金融机构的债权的风险权重为100%。 (9)对一般企业的债权的风险权重为100%。 (10)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微小企业债权的风险权重为75%: 企业符合国家相关部门规定的微小企业认定标准; 商业银行对单家企业(或企业集团)的授信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商业银行对此类债权采用组合方式进行管理。 (11)对个人债权的风险权重: 用于购买首套房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风险权重为45%;用于购买第二套房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风险权重为60%;对已抵押房产,在购房人没有全部归还贷款前,以再评估后的净值为抵押追加贷款的,追加部分的风险权重为150%;对个人其他债权的风险权重为75%。其中,再评估后的净值是指已抵押房产重新评估后的价值扣减已担保的金额。 (12)租赁业务的租赁资产余值的风险权重为100%,租赁业务形成的应收账款按照贷款的方式处理。 (13)未扣除的金融机构股权风险暴露、未扣除的净递延税资产的风险权重为250%。 (14)对工商企业股权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 被动持有的对工商企业股权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为400%;因政策性原因并经国务院特别批准的对工商企业股权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为400%;持有的对工商企业其他股权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为1250%。 (15)非自用不动产的风险权重为1250%。 (16)其他资产的风险权重为100%。 2.合格抵质押品。 合格抵质押品包括: (1)现金类资产:包括黄金、银行存单以及以特户、封金或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的现金; (2)我国财政部发行的国债; (3)人民银行发行的票据; (4)我国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发行的债券、票据和承兑的汇票; (5)评级为BBB-(含)以上国家或地区政府和中央银行发行的债券; (6)注册地所在国或地区的评级在A-(含)以上的境外商业银行发行的债券、票据和承兑的汇票; (7)多边开发银行、国际清算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发行的债券。 3.合格保证。 合格保证包括以下主体提供的保证: (1)我国中央政府、人民银行、政策性银行及商业银行; (2)评级为BBB-(含)以上国家或地区政府和中央银行; (3)注册地所在国或地区的评级在A-(含)以上的境外商业银行; (4)多边开发银行、国际清算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二)表外项目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算。 表外项目信用风险加权资产为表外项目名义本金扣除相应的减值准备后,乘以对应信用风险转换系数,获得等同于表内资产的风险资产,再按表内资产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计算规则计算信用风险加权资产。 各类表外项目的信用风险转换系数如下: 1.等同于贷款的授信业务。主要包括一般负债担保、承兑汇票、具有承兑性质的背书及融资性保函等,其信用风险转换系数为100%。 2.与交易直接相关的或有项目。主要包括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保函、预留金保函等,其信用风险转换系数为50%。 3.与贸易直接相关的短期或有项目。主要包括有优先索偿权的装运货物作抵押的跟单信用证,其信用风险转换系数为20%。 4.承诺。可随时无条件撤销的贷款承诺的信用风险转换系数为0%;不可随时无条件撤销的贷款承诺,原始期限不超过1年的,信用风险转换系数为20%,原始期限1年以上的,信用风险转换系数为50%。 5.未使用的信用卡授信额度。主要包括贷记卡和准贷记卡未使用的额度,信用风险转换系数为50%。 6.票据发行便利和循环认购便利的信用风险转换系数为50%。 7.银行借出的证券或用作抵押物的证券。包括回购交易中的证券借贷(如回购/逆回购、证券借出/证券借入交易),其信用风险转换系数为100%。 8.信用风险仍在银行的销售与购买协议。包括资产回购协议和有追索权的资产销售,信用风险转换系数为100%。 9.其他表外项目的信用风险转换系数为100%。 二、内部评级法 (一)主权、金融机构、公司、零售风险暴露风险加权资产计算。 1.未违约风险暴露风险加权资产计算。 未违约主权、金融机构、公司风险暴露的风险加权资产主要基于单笔信用风险暴露的违约概率(PD)、违约损失率(LGD)、违约风险暴露(EAD)以及有效期限(M)进行计算,未违约零售风险暴露的风险加权资产基于单个资产池风险暴露的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违约风险暴露和相关性进行计算。当风险暴露存在合格保证和信用衍生工具(见附件)时,可采取保证人违约概率替代债务人违约概率计算风险加权资产。未违约风险暴露风险加权资产计算规则为: (1)计算信用风险暴露的相关性(R)。 对主权、一般公司风险暴露,R = 0.12×[1-EXP(-50×PD)]/[1-EXP(-50)]+0.24×{1-[1-EXP(-50×PD)]/[1-EXP(-50)]}; 对金融机构风险暴露,R =1.25 ×0.12×[1-EXP(-50×PD)]/[1-EXP(-50)]+1.25×0.24×{1-[1-EXP(-50×PD)]/[1-EXP(-50)]}; 对中小企业风险暴露,R = 0.12×[1-EXP(-50×PD)]/[1-EXP(-50)]+0.24×{1-(1-EXP(-50×PD))/[1-EXP(-50)]}-0.04×[1-(S-3)/27],其中S为中小企业在报告期的年度销售额,单位为千万人民币,低于3千万人民币的按照3千万人民币来处理; 对零售风险暴露,个人住房抵押贷款R=0.15,合格循环零售贷款R=0.04,其他零售贷款R=0.03×[1-EXP(-35×PD)]/[1-EXP(-35)]+0.16×{[1-(1-EXP(-35×PD) )]/[1-EXP(-35)]}。 (2)计算期限调整因子(B)。 B = [0.11852-0.05478×ln(PD)]^2 (3)计算信用风险暴露的资本要求(K)。 对主权、金融机构、公司风险暴露,K = [LGD×N[(1-R)^(-0.5)×G(PD)+(R/(1-R))^0.5×G(0.999)]-PD×LGD]×(1-1.5×b)^(-1)×[1+(M-2.5)×b]。 对零售风险暴露,K = LGD×N[(1-R)^-0.5×G(PD)+(R/(1-R))^0.5×G(0.999)]-PD×LGD。 (4)计算信用风险暴露的风险加权资产(RWA)。 RWA = K×12.5×EAD 2.违约风险暴露风险加权资产计算。 K=max[0,(LGD-EL)] RWA = K×12.5×EAD 其中,EL是指考虑经济环境、法律地位等条件下已违约风险暴露的预期损失最大估计值。 (二)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风险加权资产计算。 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风险加权资产等于资本要求乘以12.5,其中资本要求按照《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监管资本计量指引》计算。 附件 合格保证和信用衍生工具认定规则及缓释作用 采用初级内部评级法时,按照本附件第三部分认定合格保证和信用衍生工具的范围,同时应满足相关的认定要求。采用高级内部评级法时,合格信用衍生工具的范围与初级内部评级法相同;在满足相关要求的前提下可自行认定合格保证,但应有历史数据证明保证的风险缓释作用。 一、合格保证最低要求 (一)保证人资格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具备代为清偿贷款本息能力。采用高级内部评级法时,对合格保证人的类别没有限制,应书面规定保证人类型的认定标准和流程。 (二)保证应为书面形式,且保证数额在保证期限内有效。 (三)采用初级内部评级法时,保证必须为无条件不可撤销的。采用高级内部评级法时,允许有条件的保证,应充分考虑潜在信用风险缓释减少的影响。 (四)要对保证人的资信状况和代偿能力等进行审批评估,确保保证的可靠性。保证人所在国或注册国不应设有外汇管制;如果有外汇管制,要确保保证人履行债务时,可以获得资金汇出汇入的批准。 (五)要加强对保证人的档案信息管理,在保证合同有效期间,应定期对保证人的资信状况和代偿能力及保证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对保证人资信状况和代偿能力及保证合同履行情况的检查应每年不少于一次。 (六)对关联公司或集团内部的互保及交叉保证应从严掌握,具有实质风险相关性的保证不应作为合格的信用风险缓释工具。 (七)采用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后的风险权重不小于对保证人直接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 二、合格信用衍生工具最低要求 当信用违约互换和总收益互换提供的信用保护与保证相同时,可以作为合格信用衍生工具。采用合格信用衍生工具缓释信用风险应同时满足合格保证的最低要求及下列要求: (一)信用衍生工具提供的信用保护必须是信用保护提供方的直接负债。 (二)除非由于信用保护购买方的原因,否则合同规定的支付义务不可撤销。 (三)信用衍生工具合约规定的信用事件至少应包括: 1.未按约定在基础债项的最终支付日足额履行支付义务,且在适用的宽限期届满后仍未纠正。 2.债务人破产、资不抵债或无力偿还债务,或书面承认无力支付到期债务,以及其他类似事件。 3.因本金、利息、费用的下调或推迟支付等对基础债项的重组而导致的信用损失事件。 4.在违约所规定的宽限期之前,基础债项不能支付并不导致信用衍生工具终止。当债项重组不作为信用事件时,按照9的要求对信用风险缓释作用进行认定。 5.允许现金结算的信用衍生工具,应具备严格的评估程序,以便可靠地估计损失。评估程序应明确信用事件发生后得到基础债项价值需要的时间。 6.如果信用衍生工具的结算要求信用保护购买者将基础债项转移给信用保护提供方,基础债项的合同条款应明确这类转移在何种情况下可被拒绝。 7.对于确定信用事件是否发生的主体身份应明确定义。信用保护购买者必须有权力和能力通知信用保护提供方信用事件的发生。 8.信用衍生工具基础债项与用于确定信用事件的参照债项之间的错配在以下条件下是接受的:参照债项在级别上与基础债项相似或比其等级更低,同时参照债项与基础债项的债务人相同,而且出现交叉违约或债务加速到期情况时,在法律上是可执行的。 9.信用衍生工具并未覆盖债务重组的情况,但满足本款3到8的要求,可部分认可信用衍生工具的风险缓释作用。如信用衍生工具的金额不超过基础债项的金额,信用衍生工具覆盖的部分为信用衍生工具金额的60%。如信用衍生工具的金额大于基础债项的金额,信用衍生工具覆盖部分的上限为基础债项金额的60%。 三、合格保证和信用衍生工具的认定范围 (一)合格保证。 合格保证包括范围如下: 1.风险权重低于交易对手的主权、金融机构、一般公司等实体; 2.如果信用保护专门提供给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该实体当前外部信用评级在BBB-(含)以上、且在提供信用保护时外部信用评级在A-(含)以上。 (二)合格信用衍生工具。 合格信用衍生工具包括信用违约互换和总收益互换。 四、合格保证和信用衍生工具的缓释作用 (一)采用高级内部评级法时,可以通过调整违约概率或违约损失率的估计值来反映保证和信用衍生工具的信用风险缓释作用,对不符合自行估计违约损失率要求的,只能通过调整违约概率反映信用风险缓释的作用。 无论选择调整违约概率或违约损失率,都要确保一定时期内不同保证或信用衍生工具之间方法的一致性。 (二)采用初级内部评级法时,对保证或信用衍生工具覆盖的风险暴露部分采用替代法处理: 1.采用保证提供方所适用的风险权重函数。 2.采用保证人评级结果对应的违约概率。如认为不能采用完全替代的处理方式,也可以采用债务人评级与保证人评级之间的某一个评级的违约概率。 3.将风险暴露视作保证人的暴露,采用保证的标准违约损失率。如保证人为该笔保证采用了其他风险缓释工具,可继续对标准违约损失率进行调整。 4.如果信用保护与风险暴露的币种不同,即存在币种错配,则认定已保护部分的风险暴露将通过折扣系数予以降低。 其中: 为经币种错配调整后信用保护覆盖的风险暴露; 为保护部分的名义价值; 为适用于信用保护和对应负债币种错配的折扣系数。 (三)采用高级内部评级法时, 对保证或信用衍生工具覆盖的部分可以采用替代法;也可以采用债务人自身的违约概率和风险权重函数,自行估计该类保证人提供保证的损失率。 在两种方法中,无论调整违约概率或违约损失率均不反映“双重违约”的作用。采用自行估计违约损失率方法得到的风险权重不得低于与保证人可比的、直接贷款的风险权重。 (四)同一风险暴露由两个以上保证人提供保证,且不划分保证责任的情况下,初级内部评级法不同时考虑多个保证人的信用风险缓释作用,可以选择信用等级最好、信用风险缓释效果最优的保证人进行信用风险缓释处理。 采用高级内部评级法时,如果历史数据能够证明,同一风险暴露由多个保证人同时保证时信用风险缓释作用大于单个保证,则允许考虑每个保证人对降低风险的贡献,并表现为违约损失率的下降。 附件4-2: 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算规则 一、总体要求 针对回购协议、证券融资交易以及衍生工具交易,除计算交易对手违约风险加权资产外,还须计算信用估值调整(CVA)风险加权资产。 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为交易对手违约风险加权资产、CVA风险加权资产之和。 二、交易对手违约风险加权资产计算 (一)交易对手违约风险加权资产可使用权重法或内部评级法计算。 (二)在使用权重法计算交易对手违约风险加权资产时,符合标准的中央交易对手的风险权重为2%,其他交易对手的风险权重与信用风险权重法要求一致。 (三)汇率、利率等衍生工具的违约风险暴露(EAD)采用现额暴露法计算。 现额暴露法下,衍生工具的EAD包括两个部分:一是按盯市价值计算的重置成本(MTM);二是反映剩余期限内潜在风险暴露的附加因子(Add-on)。计算公式如下: EAD = MTM + Add-on 潜在风险暴露的Add-on等于衍生工具的名义本金乘以相应的附加系数。不同剩余期限内各类衍生工具的附加系数如下表所示: 表1:各类衍生工具的附加系数 剩余期限 利率 (%) 汇率和黄金 (%) 股权 (%) 黄金以外的贵金属 (%) 其它商品 (%) 不超过1年 0.0 1.0 6.0 7.0 10.0 1年以上,不超过5年 0.5 5.0 8.0 7.0 12.0 5年以上 1.5 7.5 10.0 8.0 15.0 (四)信用衍生工具的EAD采用现额暴露法计算。信用衍生工具的附加系数如下表所示: 表2:信用衍生工具的附加系数 信用保护买方(%) 信用保护卖方(%) 总收益互换 合格参照资产 不合格参照资产 5 10 5 10 信用违约互换 合格参照资产 不合格参照资产 5 10 5 10 不同剩余期限的信用衍生工具之间附加系数没有区别。 合格参照资产包括主权发行的债务工具以及其他实体发行的、且被两家合格外部评级机构评为投资级的债务工具。 信用违约互换的信用保护卖方只有在标的资产的发行人尚能履约但信用保护的买方破产的情况下才需计算Add-on。 若信用衍生工具的标的资产组中第一项资产违约即算作整体违约,附加系数就应当依据资产组中信用质量最低的资产来定,若标的资产组中存在不合格资产,则应采用不合格资产的附加系数。如果信用衍生工具的标的资产组中第二项或以后的资产违约才算整体违约,则标的资产的附加系数仍应按信用质量来进行分配,即由信用质量次低的资产决定此项交易的附加系数。 三、信用估值调整风险加权资产计算 (一)CVA反映交易对手信用状况恶化,信用利差扩大导致银行衍生交易发生损失的风险。对于衍生工具交易,需计提CVA资本要求,但对与中央交易对手的交易以及证券融资交易,无需计提CVA资本要求。 (二)采用以下公式计算CVA风险加权资产: CVA风险加权资产 其中: 1.h为1年期的风险持有期(单位:年),h=1。 2.wi为交易对手i所适用的风险权重。交易对手i的风险权重应根据交易对手i的外部评级确定,表3列示了外部评级与风险权重的对应关系。如交易对手i无外部评级,银行应将该交易对手的内部评级结果映射到外部评级,且此映射关系应得到银监会的认可。如交易对手i无外部评级也无内部评级,则wi=1%。 3.EADitotal为交易对手i的EAD。估计EAD时可考虑净额结算及抵质押品的风险缓释效果,且应使用(1-exp(-0.05* Mi))/(0.05* Mi)的折扣系数进行扣减。 4.Bi为银行购买的、标的为交易对手i且用于对冲CVA风险的单名信用违约互换套期工具的名义金额(如有多个头寸,则应进行加总),该名义金额应使用(1-exp(-0.05* Mihedge))/(0.05* Mihedge)的折扣系数进行扣减。 5.Bind为用于对冲CVA风险的一个或多个指数信用违约互换的名义总金额,该名义金额应使用(1-exp(-0.05* Mind))/(0.05* Mind) 的折扣系数进行扣减。 6.wind为指数套期工具的风险权重。商业银行应基于指数‘ind’的平均利差、对照表3以确定该指数套期工具的风险权重。 7.Mi为对交易对手i的交易的有效期限。 8.Mihedge为名义金额为Bi的套期工具的期限(如存在多个头寸,则应加总Mihedge∙Bi)。 9.Mind为指数套期工具‘ind’的期限。如有多个指数套期工具头寸,则为名义加权平均期限。 (三)对于任何交易对手,若其本身为用于对冲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指数信用违约互换中基础指数的组成部分,经银监会批准,该指数中属于该交易对手的名义金额(根据其在指数中的权重)可从指数信用违约互换的名义金额中扣减,并将该金额作为对单一交易对手的单名套期工具Bi,该套期工具的期限等于指数套期工具的期限。 (四)下表列示了交易对手的外部评级与风险权重的对应关系: 表3:交易对手的外部评级与风险权重的对应关系 评级 风险权重wi AAA 0.7% AA 0.7% A 0.8% BBB 1.0% BB 2.0% B 3.0% CCC 10.0% 附件4-3: 市场风险加权资产计算规则 一、标准法 (一)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包括交易账户中的债券(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债券、可转让存款证、不可转换优先股及按照债券交易规则进行交易的可转换债券)、利率及债券衍生工具头寸的风险。利率风险的资本要求包括特定风险和一般市场风险的资本要求两部分。 1.特定风险。 类别 发行主体外部评级 特定市场风险资本计提比率 政府证券 AA-以上(含AA-) 0% A+ 至 BBB- (含BBB-) 0.25% (剩余期限不超过6个月) 1.00% (剩余期限为6至24个月) 1.60% (剩余期限为24个月以上) BB+ 至 B-(含B-) 8.00% B-以下 12.00% 未评级 8.00% 合格证券 BB+以上 0.25% (剩余期限不超过6个月) 1.00% (剩余期限为6至24个月) 1.60% (剩余期限为24个月以上) 其它 对于其他投资级以下(BB+以下,含BB+)的证券以及未评级证券的资本计提方法,参照本办法信用风险权重体系相关规定。 (1)政府证券包含各国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发行的各类债券和短期融资工具。 (2)合格证券包含多边开发银行、国际清算银行以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发行的证券以及被至少两家合格外部评级机构评为投资级别(BB+以上)的由境外发行主体发行的证券。 (3)我国中央政府、人民银行及政策性银行发行的证券的资本计提比率均为0%。我国其他发行主体发行的证券参照本办法信用风险权重体系相关规定计算特定市场风险资本要求。 2.一般市场风险。 一般市场风险的资本要求由以下三部分组成: (1)每时段内加权多头和空头头寸可相互对冲-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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