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法人客户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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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银行法人客户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流动资金贷款业务操作,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保障信贷资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1号)及我行有关信贷制度,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 (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第三条 我行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 对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按本行统一授信和集团客户管理的有关规定,纳入对借款人及借款人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五条 对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实行全流程管理,根据贷审分离、分级审批的原则,建立规范的流动资金贷款评审制度和流程,确保风险评价和信贷审批的独立性。 第六条 对外币流动资金贷款,还应遵守国家及本行有关外汇管理的规定。 - 7 - 第七条 各分支机构应根据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规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贷需求等,合理确定内部绩效考核指 标,不得制订不合理的贷款规模指标,不得恶性竞争和突击放贷。 第二章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部门及职责分工 第八条 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管理涉及到的部门包括授信业务经营部门、信用风险评审部门、出账前审核部门、国际业务管理部门、会计结算部门、信用风险监控部门等,各部门应按照职责要求分工合作,共同做好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工作。各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授信业务经营部门主要负责开展贷款营销;对贷款项目进行尽职调查,收集、准备授信资料;落实授信审批条件,合同(协议)签订,对信贷资金支付进行监控;开展贷后检查,收回贷款本息等。 (二)信用风险评审部门主要负责对流动资金贷款业务进行审查,充分提示风险点并提出风险控制措施,出具明确审查意见。 (三)出账前审核部门主要负责对流动资金贷款进行出账前审核,对信贷资金支付进行审核,提出明确的审核意见, 不满足授信条件,不予审核通过。 (四)国际业务管理部门主要负责根据国家及本行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审核外币贷款有关事项。 (五)会计结算部门主要负责进行相关业务账务处理、抵(质)押品权利凭证原件入库保管以及按协助监管通知书对信贷资金使用进行监管等。 (六)信用风险监控部门负责对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及开展授信后管理等。 第三章 流动资金贷款基本管理规定 第九条 流动资金贷款的期限应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综合我行信贷资金供给能力、企业还款能力等因素确定,一般不超过1年(含1年),最长不超过3年。 期限在1年(含)以内的称为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期限在1-3年(含3年)的为中期流动资金贷款。 第十条 流动资金贷款用途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贷款用途必须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我行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我行应结合借款人基本情况、所处行业、生产经营特点、发展规划和财务状况等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测算方法参考附件1),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 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第十二条 我行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应要求借款人在我行开立资金回笼账户,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 第十三条 我行应根据借款人的行业特征、经营规模、管理水平、信用状况等因素和贷款业务品种,合理约定贷款资金支付方式及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并在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附件2)中加以详细约定说明。 我行受托支付是指我行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 委托,将贷款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我行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 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借款人账户是指借款人在我行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或 一般存款账户。当采用受托支付时借款人应填写贷款资金支付委托书(附件3)提交我行委托支付。 第十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流动资金贷款,原则上应采用我行受托支付方式: (一)与借款人新建立信贷业务关系且借款人信用状况一般; (二)借款人主动要求采取受托支付的; (三)有关政府部门规定必须采取受托支付的; (四)我行流动资金贷款受托支付限额具体要求如下: 1.除特定范围小微企业以外的企业 (1) 单户流动资金贷款金额人民币1亿元(不含)以上 的,流贷单笔受托支付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 (2) 单户流动资金贷款金额人民币0.5-1亿元(上含下不含,下同)的,流贷单笔受托支付限额为人民币800万元。 (3) 单户流动资金贷款金额人民币0.15-0.5亿元的,流 贷单笔受托支付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4) 单户流动资金贷款金额人民币0.15亿元以下的,流 贷单笔受托支付限额为人民币300万元。 2. 特定范围小微企业 (1) 单户流贷金额人民币0.1-0.15亿元的,单笔受托 支付限额为人民币300万元。 (2) 单户流贷金额人民币0.05-0.1亿元的,单笔受托 支付限额为人民币200万元。 (3) 单户流贷金额人民币0.05亿元以下的,单笔受托支付限额为人民币100万元。 各分行可在不超过上述受托支付限额标准的基础上,根据业务风险程度、当地实际情况等调低流贷受托支付限额, 但不得调高。 第十五条 各分行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中,采用受托支付方式的贷款金额占应受托支付贷款金额的比重不得低于 银监会要求的受托支付方式走款比重指标。 第十六条 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同期限贷款利率为基准,并在中国人民银行允许的范围内浮动。确定利率水平时,应充分考虑客户信用风险、担保条件、资金成本、贷款期限长短、客户综合贡献度等因素。 外币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由分行与客户协商确定,原则上不得低于总行确定的外币贷款利率下限。总行负责确定并调整外币贷款利率下限,外币流动资金贷款利率采用伦敦同业拆借市场同期限档次利率(LIBOR)和香港同业拆借市场港 币同期限档次利率(HIBOR)加浮动点差的方式。具体参照 《x银行外币利率管理暂行办法》(x发[x]177号) 执行。 第十七条 流动资金贷款可采用一次性还本付息,或一次还本、分期付息,或分期还本付息等还款方式。中期流动资金贷款应优先选择分期还本付息的还款方式。对采取分期还本付息还款方式的,应根据客户的预期现金流合理确定还本付息的期数及每期还本付息的金额。 第十八条 申请流动资金贷款的借款人,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或国家有权部门批准设立,持有有效的贷款卡(证),特殊行业或按规定应取得环保许可的,还应持有有权审批部门的相应批准文 件; (二)生产经营合法合规,符合营业执照范围、符合国 家产业及环保政策并符合我行信贷政策; (三)管理、财务制度健全,生产经营情况正常,财务状况良好,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合规的还款来源, 具备到期还本付息的能力; (四)借款人及股东信用状况良好,没有欺诈、恶意逃 废债等不良信用记录,无不良环保信息记录,没有因严重违法违规被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公开谴责的记录; (五)借款用途合法、明确; (六)在我行开立人民币或外币结算账户(外币流动资 金贷款); (七)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流动资金贷款受理与调查 第十九条 借款人向我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由授信经营部门受理。授信经营部门应根据国家及地区产业政策和我行信贷政策,选择当地优质客户,积极开展营销工作。 第二十条 借款人向我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应按照本行授信调查的有关规定提供资料,包括: (一)借款人及其担保人合法存续、申请贷款和提供担保的文件; (二)我行认可的会计(审计)事务所审计的或财政部门核准的前三年度财务报告,以及申请贷款授信前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对于集团性公司,须提供年度合并财务报告和 申请贷款授信前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三)抵押物、质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保证人拟同意保证的有关证明文件; (四)我行认为须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申请材料的方式和具体内容应符合本行有关规定,并要求借款人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第二十一条 经营部门接到客户的贷款申请后,应根据我行信贷政策、有关贷款管理规定,结合贷款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对客户进行初步筛选。对不同意受理的贷款项目,应尽早将申请材料退还客户,并对客户做好解释工作。 第二十二条 对受理的客户申请,经营部门应根据本行授信调查的有关规定,指定主辅调查人,采用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尽职调查工作,收集并核实贷款资料,全面了解客户信息,形成书面报告,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调查报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的组织架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及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团队的资信等情况; (二)借款人的经营范围、核心主业、生产经营、贷款期内经营规划和重大投资计划等情况; (三)借款人所在行业状况; (四)借款人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存货等真实财务 - 47 - 状况; (五)借款人营运资金总需求和现有融资性负债情况; (六)借款人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等情况; (七)对贷款具体用途及与贷款用途相关的交易对手资金占用等情况; (八)还款来源情况,包括生产经营产生的现金流、综合收益及其他合法收入等; (九)对有担保的流动资金贷款,还需调查抵(质)押物的权属、价值和变现难易程度,或保证人的保证资格和能力等情况; (十)本行有关授信调查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三条 调查人员要全面调查评估流动资金贷款风险,严格按照我行对客户信用等级的评定标准评定客户信用等级、核定统一授信限额,并建立客户资信记录。 第二十四条 经营部门应重点调查客户经营范围、核心主业、生产经营、贷款期内经营规划、真实财务状况、核实客户资金需求的原因是否合理及贷款真实用途,并根据借款人经营规模、业务特征及应收账款、存货、应付账款、资金循环周期等要素测算其营运资金需求,综合考虑借款人现金流、负债、还款能力、担保等因素,合理制订贷款方案,包括金额、期限、品种、用途、利率、担保、支付方式和条件 (指贷款资金的支付方式和我行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还款方式及其他风险控制措施等。 营运资金需求测算内容应作为重点专项记载于调查报 告。 第五章 流动资金贷款审查审批 第二十五条 授信审查人员应根据我行授信审查的有关规定对流动资金贷款业务进行审查,分析客户业务经营周 期、上下游情况、结算方式、真实借款原因,借款资金用途与经营业务的相关性,判断申请额度是否超客户实际需求, 贷款支付方式及限额是否合理,并应重点审查影响贷款安全的各项风险因素,对客户评级结果和授信限额进行复核,审查贷款方案(包括金额、期限、支付、担保等)是否合理, 充分提示风险点并提出风险控制措施,并出具明确的审查意见,有关营运资金需求测算审查内容应作为重点专项记载于审查报告。必要时可在经营部门的配合下进行现场核实。 第二十六条 各分支机构应严格按照总行授权权限及审 批程序审批流动资金贷款,超权限的上报审批,不得超权限或违反程序审批。 有权审批人应在审批通知书中明确借款主体、金额、期限、品种、利率、担保条件、支付方式与条件、出账条件及附加条件等。 第六章 合同签订 第二十七条 经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后,经营部门应严 格落实审批条件,签订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与借款人明确约定流动资金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用途、支付、还款方式等条款,担保贷款还应签订相应担保合同,办理法定抵质押登记及质物、权利凭证的转移、交付、保险等手续。 第二十八条 前条所指支付条款,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贷款资金的支付方式和我行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 (二)支付方式变更及触发变更条件; (三)贷款资金支付的限制、禁止行为; (四)借款人应及时提供的贷款资金使用记录和资料。第二十九条 我行应在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中约定由借款 人承诺以下事项: (一)向我行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材料; (二)配合我行进行贷款支付管理、贷后管理及相关检 查; (三)进行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以及进行 合并、分立、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前征得我行同意; (四)在我行开立资金回笼账户; (五)我行有权根据借款人资金回笼情况提前收回贷款; (六)发生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时及时通知我 行。 第三十条 我行应与借款人在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中约定,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借款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和我行 可采取的措施: (一)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二)未按约定方式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的; (三)未遵守承诺事项的; (四)突破约定财务指标的; (五)发生重大交叉违约事件的; (六)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一条 签订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应使用我行格式文本(附件2)。业务经办分行可根据业务中的实际情况对流 动资金贷款合同进行部分修改,包括受托支付条款、承诺条款、违约责任条款等,但修改后的合同文本内容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并按照《x银行法律性文本审查管理办法》经法律合规部门审查后方可按照审查意见使用。 第七章 贷款发放与支付 第三十二条 流动资金贷款在发放前,必须按照《x银行法人客户授信业务出账操作规程》的规定提交出账前审核部门进行审核。出账条件未落实的,一律不得办理出账手续。经出账前审核无误,确认符合出账条件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按有关业务流程规定办理出账手续。重点审核授信业务是否满足出账条件包括相关程序是否合规、合同及法律文件的完整性、有效性,第三方保证或抵(质)押的有效性, 以及出账条件是否落实等。 第三十三条 在发放贷款前还应确认借款人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并且要在贷款发放后按照合同约定通过我行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 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 第三十四条 采用我行受托支付的,出账前审核部门应根据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审核借款人提供的支付申请所列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等信息是否与相应的商务合同等证明材料相符。审核同意后,我行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象。 第三十五条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授信经营部门应按照我行信贷资金支付管理要求加强借款人自主支付部分 资金监控。要求借款人每次提出支付申请时汇总报告上期贷款资金实际支付情况,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第三十六条 贷款支付过程中,借款人信用状况下降、主营业务盈利能力不强、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的,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变更贷款支付方式、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第八章 贷后管理 第三十七条 经营部门应严格按照我行授信后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贷款资金发放后的管理,针对借款人所属行业及经营特点,通过定期与不定期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测,分析 借款人经营、财务、信用、支付、担保及融资数量和渠道变化等状况,掌握各种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风险因素。 第三十八条 经营部门应通过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的约定,要求借款人指定专门资金回笼账户并及时提供该账户资金进出情况。 经营部门可根据借款人信用状况、融资情况等,与借款人协商签订账户管理协议,明确约定对指定账户回笼资金进出的管理。 经营部门应关注大额及异常资金流入流出情况,加强对资金回笼账户的监控。 第三十九条 经营部门应动态关注借款人经营、管理、财务及资金流向等重大预警信号,根据合同约定及时采取提前收贷、追加担保等有效措施防范化解贷款风险。 第四十条 经营部门应评估贷款品种、额度、期限与借款人经营状况、还款能力的匹配程度,作为与借款人后续合作的依据,必要时及时调整与借款人合作的策略和内容。 第四十一条 经营部门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借款合同的约定,参与借款人大额融资、资产出售以及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破产清算等活动,维护我行债权。 第四十二条 流动资金贷款需要展期的,应审查贷款所对应的资产转换周期的变化原因和实际需要,决定是否展期,并合理确定贷款展期期限,加强对展期贷款的后续管理。 第四十三条 流动资金贷款形成不良的,经营部门应对 其进行专门管理,及时制定清收处置方案。对借款人确因暂时经营困难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可与其协商重组。 第四十四条 对确实无法收回的不良贷款,我行按照相关规定对贷款进行核销后,应继续向债务人追索或进行市场化处置。 第四十五条 各分支机构应做好信贷基础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信贷管理系统的维护、信贷台帐的登记、报表统计和信贷档案管理等。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各分支机构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规范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按监管规定及本行有关规定对分支机构及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或造成风险的,将加大处罚力度、进行责任追究;有违法行为的交送司法机关。 (一)流动资金贷款业务流程有缺陷的; (二)未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的; (三)贷款调查、风险评价、贷后管理未尽职的; (四)对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发现而未发现, 或虽发现但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以降低信贷条件或超过借款人实际资金需求发放贷款的; (六)未按本办法规定签订借款合同的; (七)与借款人串通违规发放贷款的; (八)放任借款人将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以及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的; (九)超越或变相超越权限审批贷款的; (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管理与控制 的; (十一)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各分行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操作流程或实施细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x银行信用风险评审部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1.流动资金贷款额度测算参考2.流动资金贷款合同 3. 贷款资金支付委托书 附件1 流动资金贷款额度测算参考 借款人在我行的流动资金贷款额度应综合考虑借款人 基本情况、所处行业、经营特点、财务状况、生产规模、发展阶段等因素,在测算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的基础上,结合借款人在我行的存量流动资金贷款金额合理确定。 一、测算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 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应基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所需营运资金与现有流动资金的差额(即流动资金缺口)确定。一般来讲,影响流动资金需求的关键因素为存货(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现金、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同时,还会受到借款人所属行业、经营规模、发展阶段、谈判地位等重要因素的影响。各经营单位可根据借款人近三年及当期财务报告和业务发展预测,按以下方法测算其流动资金贷款新增额度。 (一)估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量 借款人营运资金量影响因素主要包括现金、存货、应收账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预付账款等。各经营单位应在调查基础上,预测借款人各项资金周转时间变化,合理估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量。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测算使用如下公式: 营运资金需求量=上年度销售收入×(1-上年度销售 利润率)×(1+预计销售收入年增长率)/营运资金周转次数 1. 上年度销售利润率=(上年销售收入-上年销售成本- 上年销售费用)/上年度销售收入,当年刚成立的企业,可 使用当年的销售利润率指标。 2. 各经营机构可根据借款人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情况 (如借款人所属行业、规模、发展阶段、谈判地位、经营规划等)合理预测借款人的销售收入年增长率。销售收入年增长率的预测数原则上不得高于近两年及最近一期的实际销 售收入增长率。如预测数高于近两年及最近一期的实际销售收入增长率,应做出合理解释。 3. 营运资金周转次数=360/(存货周转天数+应收账款 周转天数-应付账款周转天数+预付账款周转天数-预收 账款周转天数) 周转天数=360/周转次数 应收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收入/平均应收账款余额预收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收入/平均预收账款余额存货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存货余额 预付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预付账款余额应付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应付账款余额 (1) 各经营机构应根据借款人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情 况(如借款人所属行业、规模、发展阶段、谈判地位等)分别合理预测借款人应收账款、存货、应付账款、预收账款、 预付账款的周转天数,并可考虑一定的保险系数。存货、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周转天数的预测数原则上不得高于前两年及最近一期相应指标实际值中的最高值,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周转天数的预测数原则上不得低于前两年及最近一期相 应指标实际值中的最低值。 (2) 对新成立不足一年或超过一年但没有完整年度财 务报表的企业,可根据其经营情况、发展计划等预测其经营周转指标。 (二)估算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 将估算出的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量扣除借款人自有资 金、现有流动资金贷款以及其他融资,即可估算出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 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营运资金量-借款人自有资金 -现有流动资金贷款-其他渠道提供的营运资金 借款人自有资金为可支配并可用于日常营运的货币资 金,按最近一期财务报表货币资金客户金额减去不可支配的 资金及计划用于其它用途的资金计算。不可支配的资金主要 指保证金、质押存款、法院查封资金、上市募集用于特定用 途的资金等,计划用于其它用途的资金主要指计划用于缴纳 税款、购置长期资产、支付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等的资金。 现有流动资金贷款是指客户提供的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的报表日客户未结清的流动资金贷款。 其他渠道提供的营运资金包括通过增加资本金、收回投 资、处置资产等方式获得的可用于补充营运资金的资金。 二、确定流动资金贷款额度 1. 确定最高流动资金贷款额度 最高流动资金贷款额度=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客户 在我行的存量流动资金贷款。客户在我行的存量流动资金贷款是指在客户提供的最近一期财务报表的报表日客户在我行未结清的存量流动资金贷款(包括中期流动资金贷款)。各分支机构应使用流动资金贷款额度测算表(见附表)测算借款人最高流动资金贷款额度。 2. 确定流动资金贷款额度 各分行应在最高流动资金贷款额度内确定借款人在我 行的流动资金贷款授信额度。我行给予客户的流动资金贷款授信额度不得超过最高流动资金贷款额度。 3. 需要考虑的特殊情况 (1) 无论是新增流动资金贷款还是续做流动资金贷款, 都应进行流动资金需求量测算。在续授信时,如测算出的最高流动资金贷款额度低于客户在我行的存量流动资金贷款金额,应对超出部分予以压缩,确保不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2) 对小企业融资、订单融资、预付租金或者临时大 额债项融资等情况,可在交易真实性的基础上,确保有效控制用途和回款情况下,根据实际交易需求追加临时流动资金贷款额度。借款人应提供关于交易项下有关资料(包括上下 游客户订单、商贸合同、租赁合同及临时大额融资有关证明材料等)。 (3) 对季节性生产借款人,可按连续生产时段作为计算周期估算流动资金需求,贷款期限应根据回款周期合理确定。 (4) 对集团客户,可采用合并报表估算流动资金贷款额度,原则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成员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总和不能超过估算值。对不能提供合并报表的集团客户,可逐一初步测算成员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额度,再根据成员企业在集团中的相对地位、关联交易、关联担保、收入及利润结构、发展前景和关联方占款等情况,按照集团客户整体授信的原则最终确定每一成员企业和集团客户整体的流动资金贷款额度。集团客户各成员单位流动资金贷款额度之和不 得高于集团客户整体流动资金贷款额度。 4. 各级授信审查人员应对流动资金贷款额度测算情况 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1) 测算基础财务数据是否准确、合理; (2) 各期预测指标是否在规定范围内,超过规定范围 的,是否有合理的解释; (3) 追加临时流动资金贷款额度的,追加方式、理由 是否合理; (4) 确定的流动资金贷款额度是否超出借款人的实际 需求等。 附表: 流动资金贷款额度测算表(修订版) 企业: 测算日 年 月 日 (单位:万元、%) 序号 上三年末 上二年末 上年末 本期数 预测数 预测理由 本期财务报表所属月份 — — — — — 货币资金 — — — — — 不可支配的资金 — — — — — 用于其他用途的资金 — — — — — 企业自有资金 — — — 0 — — 存货 — — 应收账款 — — 预付账款 — — 应付账款 — — 预收账款 — — 销售收入 — — 销售成本 — — 销售费用 — — 销售利润率 — — 销售收入年增长率 — 存货周转天数 — 应收账款周转天数 — 应付账款周转天数 — 预付账款周转天数 — 预收账款周转天数 — 营运资金周转次数 — — 营运资金量 — 现有流动资金贷款 — 其他渠道提供营运资金 — 流动资金贷款新增需求 — 我行存量流动资金贷款 — 追加流动资金贷款额度 额度追加方式 我行可提供的最高流动资金贷款额度 0 客户经理: 部门负责人: 审查人员: 评审部门负责人: 备注: 1、如企业实行新会计准则,销售收入一栏以利润表中营业收入金额填写,销售成本一栏以利润表中营业成本金额填写;如企业实行旧会计准则,销售收入一栏以利润表中主营业务收入金额填写,销售成本一栏以利润 表中主营业务成本金额填写。 2、本期财务报表所属月份用阿拉伯数字填写。3、如财务报表应收账款、预付账款 、应付账款、应收账款金额为0,本表相应栏目金额填写1。4、存货、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周转天数的预测数原则上不得高于前两年及最近一期相应指标实际值中的最高值,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周转天数的预测数原则上不得低 于前两年及最近一期相应指标实际值中的最低值,如预测的指标值超出上述限定值,应做出合理的解释,授信审 查人员应对解释合理性进行审查。 6、对季节性生产借款人,可按每年的连续生产时段作为计算周期估算流动资金需求,贷款期限应根据回款周期合理确定。 附件2 《流动资金贷款合同》 编号: 流 动 资 金 借 款 合 同 签订地点:中国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重要提示 请借款人认真阅读本合同全文,尤其是带有▲▲标记的条款。如有疑义,请及时提请贷款人予以说明。 借款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地址: 通讯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传真: 贷款人: x银行 分(支)行 负责人: 通讯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传真: 鉴于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借款,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借款人与贷款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借款 1.1 币种: 。 1.2 借款金额(大写): 。 1.3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仅限用于 。 1.4 借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借款期限是指从本合同项下第一笔贷款发放之日起至借款人按 合同约定还清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之日止的时间。第二条 借款利率及利息的计收 2.1 本合同项下利率适用以下第 项约定: 2.1.1 固定利率,利率为 (年/月),在借款期限内该利率保持不变,不因国家利率的调整而调整。 2.1.2 浮动利率,利率为贷款实际发放日(分笔发放的以各笔贷款发放日分别确定) (期限)□基准利率 □基准利率上浮 □基准利率下浮 。贷款期内遇人民银行调整基准利率的,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贷款利率调整日。 (1) 按月调整,一月一定。 (2) 按季调整,一季一定。 (3) 按半年调整,每半年一定。 (4) 按年调整,一年一定。 如遇人民银行调整后的基准利率为浮动利率或取消基准利率的, 双方就本合同贷款利率另行协商调整,但调整后利率不低于当时适用的利率;自人民银行调整日起超过 月,双方仍未就调整后利率 达成一致的,贷款人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贷款全部提前到期。2.1.3 (外币币种)利率 ; 2.1.4 。 2.2 利息的计算 2.2.1 日利率=月利率/30,月利率=年利率/12。 2.2.2 正常利息=本合同约定利率×放款金额×占用天数。占用天数从放款日计算至到期日。 2.2.3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按下列第 种方式结息,借款最后到期时利随本清。结息日为付息日: (1) 每季度末月的20日结息; (2) 每月的20日结息。 2.3 罚息及复利 2.3.1 如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或者,借款人未按期还款且又未就展期事宜与贷款人达成协议(即构成借款逾期),贷款人有权对被挪用的借款或逾期的借款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贷款人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2.3.2 贷款币种为人民币的,逾期贷款的罚息利率按本合同约定利率上浮50%,挪用贷款的罚息利率按本合同约定利率上浮100%; 浮动利率贷款逾期或挪用后遇人民银行调整基准利率的,贷款人有权相应调整本合同罚息利率,自人民银行利率调整日起适用新的罚息利率。贷款币种为外币的,罚息利率为: □按本合同约定利率上浮 ; □ 。 2.4 因借款人提前还款或贷款人根据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贷款的,相应利率档次不调整,仍按本合同约定利率执行。 第三条 借款的发放、支付与偿还 3.1 借款人可分次提款,但各次提款金额之和不得超过第一条约定金额。提款应符合下列放款计划。 放款日 放款金额 年 月 日; (大写金额) 年 月 日; (大写金额) 年 月 日; (大写金额) 年 月 日; (大写金额) 年 月 日; (大写金额) 年 月 日; (大写金额) ▲▲3.2 在下列条件全部符合前,贷款人有权拒绝放款: (1) 借款人已办妥有关的政府许可、批准、登记等法定手续及贷款人要求办理的其他手续,且前述许可、批准或登记等手续持续有效; (2) 本合同项下担保合同(如有)已生效并持续有效,担保合同系抵押合同及/或质押合同的,担保物权已设立并持续有效; (3) 借款人的经营和财务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4) 借款人没有违反本合同的约定; (5) 贷款的支付方式符合本合同约定,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同意支付; (6) 提用外币贷款的,借款人已按外汇管理要求开立了相关账户并提供了贷款符合相关外汇管理政策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有效的外汇用途证明、登记或核准文件; (7) 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已按3.9条的规定开立资金回笼账户。 (8) 。 3.3 借款人指定下述账户为放款账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3.4 实际的放款日和放款金额以《借款凭证》的记载为准。 3.5 借款人每次提款至少提前3个银行工作日办理相关手续,向贷款人提交满足未来 天资金支付需求的《贷款资金提款申请书》,并明确支付方式(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 3.6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受托支付委托书, 在按本合同约定发放贷款后,直接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1)单笔付款金额超过 (本金额为受托支付限额)。 (2) 采取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的资金支付,借款人应另行向贷款人出具《贷款资金支付委托书》。贷款人对《额度使用申请书》、《贷款资 金支付委托书》、《借款凭证》及有关支付交易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商务合同、发票和收货单据等)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本合同约定且与有关支付交易资料相符的,贷款人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的交易对手。借款人拟进行的支付不符合本合同或相应的商务合同约定或其他证明材料或有其他瑕疵的,贷款人有权拒绝支付,并退回借款人提交的支付委托书。 贷款人同意支付的,如因借款人提供的信息有误而无法对外支付、或发生支付退款的,借款人须在贷款人规定的时限内重新提交载有正确信息的相关凭证和资料。贷款人不承担支付不成功导致的借款人的损失。 如因借款人提供的信息有误导致贷款人向错误对象进行支付的, 贷款人不向借款人承担任何责任,借款人就错误支付的部分仍需按本合同约定偿还本金及利息。 3.7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将贷款资金发 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对单笔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万元的贷款资金支付,且借款人又未与贷款人约定采取受托支付方式的,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 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借款人须配合贷款人的核查。 3.8 借款人应按第1.4条约定的到期日和下列计划按时还款,《借款凭证》记载的到期日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时,以《借款凭证》的记载为准: 到期日 还款金额 年 月 日; (大写金额) 年 月 日; (大写金额) 年 月 日; (大写金额) 年 月 日; (大写金额) 年 月 日; (大写金额) 年 月 日; (大写金额) 年 月 日; (大写金额) 3.9 贷款资金回笼账户。 借款人应在贷款人处开立专门贷款资金回笼账户(账户名: 账号: 开户行: )以便于贷款人回收贷款资金。资金回笼账户用于收取对应销售收入或计划还款资金,对应销售收入以非现金方式结算的,借款人应确保在收到款项后及时划入资金回笼账户。同时,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按 (周/月/季)提供贷款资金回笼账户的资金进出情况。 ▲▲3.10 若贷款人根据本合同第八条约定的情形提前收贷,则视为借款到期日相应提前。 ▲▲3.11 借款人如提前偿还借款,应提前30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征得贷款人同意。借款人提前还款时,贷款人有权按本合同约定向借款人收取实际借款期间的贷款利息,并按提前还款金额的-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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