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自然保护区建立和调整管理规定-广东环境保护厅.doc
《广东自然保护区建立和调整管理规定-广东环境保护厅.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广东自然保护区建立和调整管理规定-广东环境保护厅.doc(13页珍藏版)》请在咨信网上搜索。
1、广东省自然保护区建立和调整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有效保护自然保护区的环境、资源和生物多样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自然保护区,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生物物种的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和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自然保护区分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其中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分为省级、市级、县级自然保护区。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调整等工作。国家级自
2、然保护区的建立、调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自然保护区建立,是指依法建立新的自然保护区或依法晋级的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调整包括范围调整、功能区调整、撤销、更改名称。范围调整,是指自然保护区外部界限的扩大、缩小或内外部区域间的调换;功能区调整,是指自然保护区内部的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范围的调整,以及对未划定功能区的自然保护区划定功能区;撤销,是指依法撤销已建自然保护区;更改名称,是指自然保护区原名称中的地名更改、自然保护区类型改变、主要保护对象改变。第四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自然保护区建立、调整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自然保护区建立、调整和建设管理
3、工作。第五条 设立省级、市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有条件的县可设立县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省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报建立和调整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进行评审,提出审批建议,报请省人民政府审批。地级以上市、县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同级自然保护区建立、调整评审工作,提出评审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未设立县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的地区,由市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组织县级自然保护区建立、调整的评审工作。第二章 自然保护区建立第六条 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建立自然保护区:(一)典型的自然地理区域、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以及已经遭受破坏但经保护能够恢复的同类自然生态系统区域;(
4、二)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三)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域、海岸、岛屿、湿地、内陆水域、森林、草原;(四)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化石分布区、温泉等自然遗迹;(五)需要予以特殊保护的其他自然区域。第七条 拟建立自然保护区的,应当依照广东省自然保护区建立和调整申报技术指南编制申报材料,并按照下列规定提出建立申请:(一)省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申请。建设和管理2年以上的市级或县级自然保护区,可以申请建立省级自然保护区。经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与自然保护区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协商一致,并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将自然保护区情况向社会公示(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后,由地级以上
5、市人民政府或自然保护区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建立申请。申报材料同时抄送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拟建立的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涉及2个或以上地级以上市行政区的,需经该自然保护区省级行政主管部门与有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并由有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分别将自然保护区情况向社会公示(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后,由自然保护区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报材料同时抄送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二)市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申请。经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与自然保护区地级以上市行政主管部门协商一致,并由县级人民政府将自然保护区情况向社会公示(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或自然保护区地级以
6、上市行政主管部门向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提出建立申请。申报材料同时抄送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拟建立的市级自然保护区范围涉及2个或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的,需经自然保护区地级以上市行政主管部门与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并由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分别将拟建立的自然保护区情况向社会公示(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后,由自然保护区地级以上市行政主管部门向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提出建立申请。申报材料同时抄送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三)县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申请。由所在地的县级行政主管部门将自然保护区有关情况向社会公示(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后,向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报材料同时抄送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第
7、八条 省、市、县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同级自然保护区建立申报材料的审查工作。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提交同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不符合要求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第九条 省、市、县级自然保护区建立申请,经同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该自然保护区的面积、四至范围和功能区划图及评审情况等向社会公示(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第十条 省级自然保护区建立申请,经公示后,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报请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县级自然保护区建立申请,经公示
8、后,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或自然保护区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报请省人民政府审批,并送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立海上自然保护区,须经国务院批准。第十一条 省级自然保护区建立申请,经批准后,由自然保护区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公布其面积、四至范围和功能区划图。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公布之日起的6个月内组织完成勘界立标,予以公告。跨市的由自然保护区省级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协调相关市级人民政府落实。市、县级自然保护区建立申请,经批准后,由同级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公布其面积、四至范围和功能区划图。自然保护区所在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公布之日起的6个月内组织完成勘界立标,予以公告。跨县的由地级以上市自然保
9、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协调各县级人民政府落实。第十二条 自然保护区可以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三区的划分不应人为割断自然生态的连续性,尽量利用山脊、河流、道路等地形地物作为区划界线。自然保护区内保存完好的天然状态的生态系统以及珍稀、濒危动植物的集中分布地,应当划为核心区,除按规定经批准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和从事科学研究活动。核心区所占面积不得低于该自然保护区总面积的1/3。核心区外围可以划定一定面积的缓冲区,只准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活动。缓冲区外围划为实验区,可以进入从事科学试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以及驯化、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实验区所占面积不得超过总面积的1/3。第
10、三章 自然保护区调整第十三条 自然保护区自批准建立或调整之日起,原则上五年内不得进行调整。第十四条 存在下列情况的自然保护区,可以申请进行调整:(一)因自然条件变化导致主要保护对象生存环境发生重大改变;(二)在批准建立之前自然保护区内存在人口密集行政村或军事设施,且不具备保护价值;(三)因国家或省重大工程建设需要调整省级、市级、县级自然保护区。国家重大工程包括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国家及省重点项目,列入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批准的规划的建设项目。省级重大工程包括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省重点项目,列入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有关部门批准的规划的建设项目;(四)因地级以上市重
11、大工程建设需要调整市、县级自然保护区。地级以上市重大工程包括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市重点项目,列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划的建设项目;(五)自然保护区确因所在地地名、自然保护区类型、主要保护对象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申请更改名称。第十五条 自然保护区的调整,不得缩小核心区、缓冲区面积,应确保主要保护对象得到有效保护,不破坏生态系统和生态过程的完整性,不损害生物多样性,不得改变自然保护区性质和隶属关系。对面积偏小,不能满足保护需要的自然保护区,应采取积极措施扩大保护范围。自然保护区的调整应当避免与国家公园、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海洋特别保护区、水产种质资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广东 自然保护区 建立 调整 管理 规定 环境保护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自行私信或留言给上传者【精****】。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私信或留言给本站上传会员【精****】,需本站解决可联系【 微信客服】、【 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 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 版权申诉】”(推荐),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4008-655-100;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