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现场安全监理作业指导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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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1、 总则 003 2、 术语 003 3、 法律法规基本规定 005 4、 安全意外事故类别 009 5、 不安全状态的常见表现形式 013 6、 安全隐患的监督与消除 019 7、 安全监理工程师职责 030 8、 安全监理人员须知 031 9、 招标阶段的安全监理 032 10、 施工准备阶段的安全监理 035 11、 施工现场安全监理 042 1、总则 1.0.1为了提高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监理管理水平,保证施工现场安全,制定本作业指导书。 1.0.2本指导书适用于施工安全的监理工作。 1.0.3本指导书为现场监理参考使用,有违背国家、地方规范标准的,以国家地方标准为准。 1.0.4对施工现场安全检查验收,监理人员应采用资料审查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1.0.5本指导书未涉及之处,监理人员应参照相应的技术标准。 2、术语 2.0.1安全监理:对工程建设中的人、机、环境及施工全过程进行评价、监控和督察,并采取法律、经济、行政和技术手段,保证建设行为符合国家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止建设行为中的冒险性、盲目性和随意性,有效地把建设工程安全控制在允许的风险度范围以内,以确保安全性。 2.0.2安全策划:在工程施工前,由公司有关科室人员及项目部所进行的制订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如何采取措施落实此目标总体规划的活动。 2.0.3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为确保“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及安全管理目标实现所需要的组织机构、程序、过程和资源。 2.0.4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保证计划:项目部依据安全策划,制定所采取的安全管理手段、安全技术措施、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关键控制点及相应资源配备,以确保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实现的纲领性管理文件。 2.0.5内业: 技术分析、决策和信息反馈的研究处理。 2.0.6外业:主要是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2.0.7事故隐患:可能导致伤害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或管理制度上的缺陷。 2.0.8安全记录:为证明施工现场满足安全要求的程度或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各要素运行的有效性提供客观证据的文件;安全记录还可为有追溯要求的各类检查、验收和采取纠正及预防措施等提供依据。 2.0.9五同时: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2.0.10三同时: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企业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2.0.11三不放过:对于发生的伤亡事故和职业病,找不出原因不放过;本人和群众受不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定出防范措施不放过。 2.0.12一管、二定、三检查、四不放过: 一管:设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二定: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三检查:定期检查安全措施执行情况,检查违章作业,检查冬雨季施工安全生产设施。 四不放过:麻痹思想不放过;事故苗头不放过;违章作业不放过;安全漏洞不放过。 2.0.13三宝一器: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和漏电保护器。 2.0.14“四口”防护:楼梯口、电梯井口、预留洞口和通道口的防护。 2.0.15安全教育的五项内容:安全生产思想教育、安全知识教育、安全技能教育、事故教育和法制教育。 2.0.16产生事故的“三因素”:人的不安全行为、设备的不安全状态和作业环境的不良与恶劣,即人、机、环境。 2.0.17防止事故的“三要素”: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加强安全教育与训练和不断的加强与改善安全管理,即技术、教育、管理。 2.0.18事故隐患的“四定”: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做到定整改责任人、定整改措施、定整改完成时间和定整改验收人。 2.0.19把好安全生产“七关”:教育关、措施关、交底关、防护关、文明关、验收关和检查关。 2.0.20建筑安全行业管理机构的“五权”:监督检查权、安全生产否决权、考核发证权、表彰奖励权和处罚权。 2.0.21不安全状态:存在有起因物和致害物,或者能使起因物和致害物起作用的状态。 2.0.22起因物:直接引发安全意外事故的物体 。 2.0.23致害物:在安全意外事故中直接招致伤害的物体 。 3、法律法规基本规定 3.0.1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0.2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3.0.3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3.0.4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3.0.5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3.0.6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3.0.7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 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 土方开挖工程; (三) 模板工程; (四) 起重吊装工程; (五) 脚手架工程; (六) 拆除、爆破工程; (七)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6条) 3.0.8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 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 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7条) 3.0.9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规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施工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19条) 3.0.10除按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外,下列工作内容,必须单独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一) 深基坑围护及深度超过2m的土方开挖工程; (二) 承重支撑架设和拆除; (三) 爬模(滑模)施工; (四) 外脚手架搭设和拆除; (五) 施工临时用电系统; (六) 大型机具安装和拆除; (七) 装配式结构及大型构件吊装; (八) 新技术、新工艺应用; (九) 可能影响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的施工工序; (十) 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或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认为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工程建设安全质量技术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第2条) 3.0.11监理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技术管理。总监理工程师应当负责对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的技术可靠性和工艺合理性进行审查并签字负责。总监理工程师委托总监代表进行审查的,也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字负责。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当编制详细的监理实施细则,报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监理细则应当有针对性,对重点部位、重要施工工艺要求明确的检查验收要求。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加强对施工作业过程的检查,按规定实施旁站监理,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标准规范和确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方案实施。施工作业完成后,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当负责进行检查验收,不符合要求,不得同意进入下道工序施工,并责令施工单位整改。检查验收后,专业监理工程师认为符合要求的,应当在相关检查用表上签字负责。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工程建设安全质量技术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第7条) 3.0.12监理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范标准对承重支撑架施工技术专项方案进行严格审查,并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负责。在支撑架搭设过程中应重点检查实际搭设情况与方案的符合性,发现问题应及时向施工单位提出并督促其彻底整改;支撑架搭设完毕后,项目监理部应组织验收并予以确认。对施工单位无证人员上岗操作、没有专项方案进行承重支撑架搭设作业、没有严格按照专项方案搭设承重支撑架和承重支撑架未经验收投入使用的行为,工程监理单位应及时制止,切实担负起监督管理责任。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承重支撑架施工管理的暂行规定第8条) 3.0.13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使用的起重机械(包括物料提升机、施工升降机、塔式起重机等,下同)必须由取得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的单位生产,具有国家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安装单位与总承包(使用)单位在起重机械进场后安装前必须仔细核查有关资料,并报监理单位审查同意。按规定进场须检测检验的,还必须委托有资质(许可)的单位实施。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施工现场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暂行规定第2条) 3.0.16施工总承包(使用)单位必须选择具有资质(许可)的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和维修单位,并报监理单位审查。施工总承包(使用)单位负责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和维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双方应签订承包合同和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3.0.15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必须由安装、拆卸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制定有关的安全技术措施,经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并报经施工总承包(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 3.0.16起重机械的基础必须按产品说明书和工程质量技术规范要求施工,通过监理单位见证取样制作混凝土试块。安装起重机械前,由安装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使用)单位共同对基础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安装。基础施工和验收情况要求书面记录,安装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使用)单位分别签字负责。 3.0.17起重机械安装后使用前,必须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测检验机构进行检测检验。合格后由安装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组织检查验收。总承包(使用)单位、监理单位参加,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检测检验和检查、验收过程中发现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标准规范实施或达不到安全技术要求的,应责令整改,否则不得投入使用。 起重机械每次顶升(升高)或降低高度后继续使用的,必须按照上述要求组织检查验收,符合要求后方可继续使用。 3.0.18监理单位要加强对施工现场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做好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工作。参加起重机械检查验收。对起重机械装拆和使用过程中的违章违规行为,要责令装拆单位和总承包(使用)单位整改,并督促落实。 3.0.19承重支撑架。外脚手架搭设前,施工单位应认真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方案中应有力学计算和施工详图并按方案要求认真进行技术交底和检查、验收。监理单位应对方案进行认真审查,并严格按方案和相关技术标准进行检查、验收。 4、安全意外事故类别 4.0按伤害程度的级别划分 4.0.1轻伤事故:只有轻伤(只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的事故。 4.0.2重伤事故:有重伤(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的失能伤害)而无死亡的事故。 4.0.3死亡事故:有人员死亡的事故,又分为重大死亡事故(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和特大死亡事故(一次事故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 4.1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级别划分 级别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级 1、死亡30人以上 2、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 二级 1、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 2、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 三级 1、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 2、重伤20人以上 3、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 四级 1、死亡2人以下 2、重伤3人以上,19人以下 3、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 4.2按致害物起因类别划分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按致害物起因将伤亡事故分为20种。 事故类别 事故类别 物体打击 冒顶片帮 车辆伤害 透水 机械伤害 放炮 起重伤害 火药爆炸 触电 瓦斯爆炸 淹溺 锅炉爆炸 灼烫 容器爆炸 火灾 其他爆炸 高空坠落 中毒和窒息 坍塌 其他伤害 4.3建筑施工安全意外事故类别及其伤害形式 序号 类别 常见伤害形式 1 物体打击 空中落物、崩块和滚动物体的砸伤 2 触及固定或运动中的硬物、反弹物的碰伤、撞伤 3 器具、硬物的击伤 4 碎屑、破片的飞溅伤害 5 高处坠落 从脚手架或垂直运输设施上坠落的伤害 6 从洞口、楼梯口、电梯口、天井口和坑口坠落伤害 7 从楼面、屋顶、高台边缘坠落的伤害 8 从施工安装中的工程结构上坠落的伤害 9 从机械设备上坠落的伤害 10 其他因滑跌、踩空、拖带、碰撞、翘翻、失衡等引起的坠落伤害。 11 机械伤害 机械转动部门的绞入、碾压和拖带伤害 12 机械工作部分的钻、刨、削、锯、击、撞、挤、砸、 轧等伤害 13 滑入、误入机械容器和运转部门的伤害 14 机械部件的飞出伤害 15 机械失稳和倾翻事故伤害 16 其他因机械安全保护设施欠缺、失灵和违章操作引起的伤害 17 起重伤害 起重机械设备的折臂、断绳、失稳、倾翻事故伤害 18 吊物失衡、脱钩、倾翻、变形和折断事故的伤害 19 操作失控、违章操作和载人事故的伤害 20 加固、翻身、支承、临时固定等措施不当事故的伤害 21 起重伤害 其他起重作业中出现的砸、碰、撞、挤、压、拖作用伤害 22 触电 起重机械臂杆或其他导电物体搭碰高压线事故伤害 23 带电电线(缆)断头、破口的触电伤害 24 挖掘作业损坏埋地电缆触电伤害 25 电动设备漏电伤害 26 雷击伤害 27 拖带电线机具电线绞断、破皮伤害 28 电闸箱、控制箱漏电和误触伤害 29 强力自然因素致断电伤害 30 坍塌 构壁、坑壁、边坡、洞室等的土石方坍塌伤害 31 因基础掏空、沉降、滑移或地基不牢等引起的其上墙体和建(构)筑物的坍塌伤害 32 施工中的建(构)筑物的坍塌伤害 33 施工临时设施的坍塌伤害 34 堆置物的坍塌伤害 35 脚手架、井架、支撑架的倾倒和坍塌伤害 36 强力自然因素引起的坍塌伤害 37 支承物不牢引起其上物体的坍塌伤害 38 火灾 电器和电线着火引起的火灾 39 违章用火和乱扔烟头引起的火灾 40 电、气焊作业时引燃易燃物的火灾 41 爆炸引起的火灾伤害 42 雷击引起的火灾伤害 43 自燃和其他因素引起的火灾 44 爆炸 工程爆破措施不当引起的爆破伤害 45 雷管、火药和其他易燃爆炸物资包管不当引起的爆炸事故伤害 46 施工中电火花和其他明火引燃易爆物事故伤害 47 瞎炮处理中的事故伤害 48 在生产中的工厂进行施工中出现的爆炸事故伤害 49 高压作业中的爆炸事故伤害 50 爆炸 乙炔罐回火爆炸伤害 51 中毒和窒息 一氧化碳中毒、窒息 52 亚硝酸钠中毒伤害 53 沥青中毒伤害 54 在有毒气体存在和空气不流通场所施工的中毒窒息伤害 55 炎夏和高温场所作业中暑伤害 56 其他化学品中毒伤害 57 其他伤害 钉子扎脚和其他扎伤、刺伤 58 拉伤、扭伤、跌伤、碰伤 59 烫伤、灼伤、冻伤、干裂伤害 60 溺水和涉水作业伤害 61 高压(水、气)作业伤害 62 从事身体技能不适宜作业伤害 63 在恶劣环境下从事不适宜作业的伤害 64 疲劳作业和其他自持力变弱情况下进行作业的伤害 65 其他意外事故伤害 5、不安全状态的常见表现形式 序号 施工场所 和项目 不安全状态的常见表现形式 1 施工现场 场地严重不平,有较多障碍物 2 场地低洼,无有效排水措施 3 施工现场 场内有仍在使用中的市政管线(电缆、上下水道、煤气管线等) 4 场内有仍在使用中的架空高压电线和其他线路 5 场内无符合要求的运输道路、机械作业场地和材料设备存放场地 6 场内存放有易燃、易爆材料而无符合规定的保管条件(专用库房、危险品库房、灭火器材等) 7 场内无符合要求的消防设施、水源、道路和场地 8 场内供电电源和临时用电线路不符合安全规定 9 施工吊运作业和高空落物影响范围内有居民住宅、施工生产场地和通道 10 施工工程临街、临路 11 施工现场四周无可靠的封闭围护,非施工人员可自行出入 12 施工现场各区功能安排混乱、交叉混用频繁、无序。材料设备乱堆、乱放,施工垃圾堆积 13 土方和爆破工程施工 放坡开挖基坑的坑壁小于安全坡度 14 基坑上口边与建筑物、堆置物或停机处的距离小于安全距离 15 基坑开挖危及毗邻建筑基础的安全 16 在地下有流砂层、无有效降低地下水的情况下进行基坑开挖 17 在雨季进行基坑开挖、且无有效排水和防塌方措施 18 在地质情况复杂且无可靠防塌方措施的情况下进行隧洞、坑道开挖作业 19 堆方的高度和边坡坡度超过安全规定 20 深基坑降水、支护方案设计的安全可靠度不够,或实施中遇到意外情况出现 21 土石方爆破碎块溅落区内有建筑物和人员 22 土石方爆破中出现的“瞎炮”未予完全排除 23 运输爆破材料的车辆之间未保持规定的最小安全距离 24 爆炸材料仓库距邻近建(构)筑物小于规定的安全距离、爆炸材料的贮存不符合规定 25 模板、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 模板支撑架的整体刚度、承载能力、整体稳定性不够或支承物的承受能力不够 26 混凝土浇注不均衡,对模板和支撑架造成过大的集中荷载、偏信荷载、冲击荷载或侧压力 27 在混凝土未达到规定的强度前,过早拆除支撑和模板 28 模板、背楞、支撑杆件和连接件的材质和安装质量不合格 29 长钢筋、弯折钢筋在水平、垂直运输和装卸过程中存在拖地、扯拉、摆动、反弹、交织或散困等情况。 30 竖立起的未予拉结或支撑的大块模板 31 大片整体翘动拆除楼板底模板 32 模板立式存放的稳固和支撑措施不符合要求 33 脚手架和垂直运输的设置与使用 脚手架构造尺寸过大、连墙点设置过少、未按要求设置剪刀撑与其他整体拉结杆件、连墙点以上自由高度过大、基地不实和承载力不够。 34 脚手架立杆垂直度、平杆水平度、节点构造和连接安装不符合规定 35 脚手架的作业层数、使用荷载超过规定或使用脚手架进行超重构件的人工安装作业 36 脚手架在使用中拆除部分构架基本杆件和连墙件而未采取弥补措施或作业过后未及时恢复 37 脚手架挑支件、撑拉件和挑支构造的制作或安装不符合设计要求 38 附着升降脚手架(爬架)和整体提升脚手架的提升构造和设备不符合设计要求 39 在脚手架上设置模板支撑或缆风绳 40 井架的多层转运平台或栈架构架结构未予加强,超载以及与脚手架连成一体 41 井架、龙门架的料盘(或料笼)未做安全封闭,未设安全门(进出口)、限位、停层等安全保险装置;施工升降机的安全保险失灵 42 垂直运输设施超载或超过起结构承载力、加设拔杆等多功能设施 43 材料容器(料斗、砖笼等)的结构和启闭装置不合格,吊绳不均衡、索具不牢靠 44 脚手板、斜道板上无防滑措施,作业架面上只铺一块脚手板或散铺脚手板以及有探头板 45 搭设脚手架未及时设置连墙件或临时拉结;拆除时过早拆掉连墙件,已松开连接的杆件未及时取下 46 脚手架的外侧面未按规定设置栏杆、安全网、半封闭或全封闭围护 47 地下工程材料的垂直运输采用高陡坡道、溜槽、倾倒或抛掷方式 48 起重吊装作业 履带式和汽车式起重机在停置不稳、支垫不好或停于斜坡上的情况下作业 49 附着式塔式起重机未按规定设置附着连接;轨道式塔机的轨道不符合要求,在大风来临前未作可靠固定 50 超载、超限速和超爬杆(倾斜度)吊装 51 用吊索斜拉方式竖立长、重吊杆 52 吊件的临时加固、支撑和固定措施不当 53 吊具、索具不符合规定,绳控脱钩装置动作受阻 54 使用不合格的手动起重工具、手扳葫芦的自锁夹钳装置不可靠 55 采用双机或多机抬吊时,选用的起重机的性能不相近、动作不协调 56 起重机作业范围内有架空高压线 57 非作业人员进入起重吊装作业现场 58 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天气和照明条件下进行作业 59 桅杆起重机移动时,缆绳的收、放动作不协调 60 起重吊装作业 起重机作业完毕后,未按规定要求缩臂落放、制作和加锁 61 安装作业架、台的设置不符合要求,高出作业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安全防护用品 62 升板施工时各提升机动作不协调,提升停歇后未及时插钢销固定 63 大型结构整体吊装提升的同步性控制不好,缆绳设施松紧不一致 64 整体提升时各液压千斤顶的动作不一致 65 钢结构高空拼装时,因螺栓锚孔对中不好而强力对孔作业 66 在未达到规定的强度下进行混凝土构件的运输和吊装作业 67 预应力作业 锚具的材质和加工不合格,用前的逐套检查不认真 68 张拉设备(拉伸机、高压泵和高压管)不符合施工要求 69 张拉时未设保护措施和禁入区 70 在已张拉完毕的裸露预应力筋邻近处进行电焊或其他可能伤及预应力筋的作业 71 张拉完毕未及时浇注混凝土、灌浆或封固锚头 72 电焊、气焊作业 在电、气焊火星飞溅范围内有易燃物未清走或加以防火保护 73 焊机的外露带电部分的绝缘和安全防护不符合要求,焊接把线(电缆)绝缘不好或有破皮 74 氧气瓶阀和减压器泄漏,与高温、明火,其他热源和乙炔罐的距离小于安全距离 75 乙炔罐(瓶)与用火点的距离小于安全规定 76 乙炔罐无回火防止器或回火防止器的使用不当 77 电气焊未按规定使用安全防护用品 78 在狭小空间。容器和管道内单人进行电气焊作业,无人轮换和进行安全防护 79 高压作业、特种作业和特种工程施工 在有害和可燃气体、缺氧的器内和封闭空间作业,施工前无检测,作业时无防霉、防爆、供氧、通风和救护措施 80 进行高压容器和管道压力试验时,无可靠的控压和防爆措施 81 锅炉和压力容器未按规定的期限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或及时检查,进入内部检查时未按规定使用低压防爆灯 82 锅炉的气压迅速上升;水位升至高限位以上或低限以下;给水机械、水位表、安全阀失效;锅炉元件损坏;燃烧设备损坏 83 沉箱工作室内压控制不好,升降过急 84 顶进施工时,顶铁两侧有人逗留 85 气压顶进施工时带气压打开封板 86 盾构顶进施工时,在掘削土坠落处站人或出土皮带运输机无防护罩 87 在气压作业段违反规定使用明火,闸门管理不严和作业人员的身体不合格 88 机加工和机械作业 木工机械不按规定设置防护罩和安全装置 89 钢筋冷拉场地未设警戒区和防(围)护 90 工人进入搅拌机清理时未切断电源、加锁和设专人监护 91 采用桩机行走或回转来纠正桩的位置 92 桩机上坡时,桩机重心未移至坡道上方 93 拔桩力超过桩架的负荷能力 94 机动翻斗车内载人,向基坑卸料时未与坑边保持安全距离 95 运输车辆在坡道停车时,未将轮胎楔牢 96 使用夯土机械时,未设专人配合移动拖地电缆 97 2台以上压路机作业时,未保持安全距离或在坡道上纵队行驶 98 挖掘机卸土时,汽车司机未离开驾驶室,或铲斗碰撞汽车 99 推土机下坡时脱档滑行或未用抵挡行驶 100 电动施工机具的金属外壳未保护接零(地)和加设漏电保护装置 101 工地用电和防火 配电箱,开关箱的设置不符合规定,漏水,无门、无锁、箱内有杂物,开关箱未设置分路开关,在潮湿可有腐蚀介质场所位采用防溅型漏电保护器 102 过载保护熔体使用代用品 103 配电屏、配电箱、开关箱周围堆放杂物或有易燃易爆物,附近有强烈振动,热源烘烤 104 工地配电线路未采用绝缘电线;架空线路的架空高度、电线截面的排序不符规定;埋地敷设深度不够,未加保护覆盖、穿越处未加防护套管等;线路敷设采用地面明设 105 用电设备的保护接零、保护外壳、绝缘电阻等不符合规定 106 照明采用自耦变压器 107 工地配电禁入区、夜间施工危险区域未设红灯警示 108 工地的防雷设施不符合要求 109 工地消火和消防器材未定期和保持完好 110 存放气瓶和危险品的仓库不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111 季节施工 在大雨、大风、大雪之前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之后未全面检查和消除其危害和影响 112 冬季采用火炉加热的作业暖棚,没有可靠的防火、防煤气中毒措施 113 冬季采用火烤解冻气瓶阀门、胶管等,夏季气瓶在烈日下爆晒 114 在雷雨和大风天气下进行爆破作业、露天电焊作业、起重作业和输电线路架设作业 115 电热法融化冻土施工区域未做安全围护,施管人员未穿绝缘鞋进入检查 116 电热法加热混凝土施工中,导线域电极连接的接触不好,出现虚接(电流过大)或短路。 117 冬季违反规定用电炉或自装电热丝取暖 118 拆除工程施工 拆除工程施工时,场内电线和市政管线未予切断或迁移,未设安全警戒区和派人监护 119 拆除工作中,在作业面上人员过渡集中 120 采用掏挖根部推倒方式拆除工程时,掏挖过深,人员未推出至安全距离以外 121 在人口稠密和交通要道等地区采用火花起爆拆除建筑物 6、安全隐患的监督与消除 由于施工生产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如不及时的加以排除,就有可能引发事故,而造成难以挽回的伤害和损失,因此,无论是在集中性、指令性、紧急性安全检查或是例行的、经常性的安全检查中所发现的一切大小隐患,都必须及时地、认真地和彻底地予以消除和解决。毫无疑问,就紧迫性而言,必须把消除已发现地各种安全隐患摆在企业和工程项目安全整改工作的第一位。 6.1常见施工安全隐患的主要表现形式 施工安全隐患即可能引发事故的存在问题,它是由事故的起因物与不安全状态、不安全因素所构成的事故的潜伏或萌发状态。 6.1.1常见重大施工安全隐患的主要表现形式 所谓重大安全隐患,就是有可能引发造成重大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施工安全隐患,可以大体上将其归纳为表中的12大类。表中隐患的显露表现系指较为明显、易于发现或查出的隐患事项,潜伏表现是不甚明显。但也可以通过深入查找发现的隐患,二者并无严格界限。 序号 隐患类型 隐患表现 隐患的主要表现形式 1 建(构)筑物倒塌 显露 (1)地基、基础下沉;(2)建筑结构开裂;(3)饰面层剥落;(4)整体或局部变形、倾斜;(5)出现异常声响 潜伏 (6)无正规设计;(7)非正式施工队伍承建;(8)工程多次转包;(9)偷工减料;(10)材料不合格;(11)无工程质量检验验收资料或资料不合格;(12)抢工或不按正常程序施工;(13)无正规监督 2 围墙、挡土墙和施工临时设施倒塌 显露 (1)-(5);(14)靠墙堆置砂、石、斜靠构件或承受其他推拉作用;(15)墙体加高、墙顶加载重物;(16)靠近基础开挖土石方;(17)受水浸泡 潜伏 (6)-(13);(18)背靠滑坡山体;(19)无抗风构造;(20)处于塔吊吊臂回转的覆盖范围之下 3 基坑、沟槽边坡坍方和山体滑坡 显露 (21)没有按规定放坡或设置可靠支撑;(22)土体出现渗水、开裂、剥落;(23)在底部进行掏挖;(24)沟槽内作业人员过多;(25)地面之上无人巡视监护;(26)堆土过高、离坑(槽)边过近;(27)邻近坑槽有影响土体稳定的施工作业;(28)离现有建筑过近,其间土体不稳定 潜伏 (6)-(8);(12),(13);(29)工程地质和地下水情况不明;(30)施工车辆和机械通行的影响;(31)雨季来临的影响;(32)地下管线和设施情况不明;(33)附近有高的水压(临海、靠江、近水库);(34)山体含水饱和 4 深基坑内支护结构破坏 显露 (1)(2)(3)(5);(35)施工要求和施工程序改变 潜伏 (29)-(33);(36)设计的考虑因素和安全可靠性不够;(37)世纪承受的荷载显著加大;(38)结构未达到强度要求时过早承载 5 梁板楼(屋)盖模板支撑架整体坍(倒)塌 显露 (1)、(4)、(5);(39)杆件的间距或步距过大;(40)未按规定要求设置斜杆、剪刀撑和扫地杆;(41)构架的节点(杆件交汇)构造和连接的紧固程度不符合要求;(42)主梁和荷载显著加大部位的构架未加密、加强;(43)高支撑架未设置1至数道加强的水平结构层;(44)大荷载部位的扣件指标数值不够(其抗滑力小于所受的集中力);(45)混凝土浇注方案使支撑架受力不均衡,产生显著超过设计的集中、偏信和冲击荷载。 潜伏 (46)设计计算缺陷,达不到足够的安全保证度;(47)设计因素考虑不够;(48)实际施工荷载超过设计值,且无控制规定;(49)施工做法相对设计有较大改变,而未相应调整设计。 6 脚手架、转运栈桥架和受料架坍(倒)踏 显露 (1)、(4)、(5)、(40)、(41);(50)脚手架未按规定要求设置连墙件;(51)栈桥架、受料架与脚手架未在构造上断开(注1);(52)作业层数和上架人员超过设计规定,作业人员过量集中;(53)搭设或拆除架子时违反规定程序,未及时设置连墙件、剪刀撑、抛撑或过早拆除连墙件,使架体不稳;(54)在架子上过量堆置材料;(55)利用脚手架支撑模板或栓结缆绳;(56)在脚手架上进行超重安装作业(如人工安装起重构件);(57)立杆地基不均匀沉降(注2);(58)立杆底部未按规定设置底座和垫板(木);(59)脚手架上部的悬臂高度超过规定;(60)在使用中任意拆去结构杆件和拉结固定;(61)使用不合格的杆配件;(62)过阳台处使用单排架构造,削弱构架的整体性能;(63)未经严格设计,任意混用普通碳素钢和低合金钢管杆件。 潜伏 (6)、(7)、(46)、(47)、(48)、(49) 7 塔吊、物料提升机(架)和大型设备倾覆 显露 (64)地基和基础施工不符合设计要求;(65)塔吊轨道施工不符合要求;(66)基础和轨道距基坑(槽)边沿过近(这一边的地基土在受载后易失去稳定);(67)塔吊和物料提升机架的安装质量存在问题;(68)塔吊和物料提升井架存在产品质量问题或在使用前未作严格的检修保养;(69)超载吊运等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70)塔吊在收工后或大风前,未按规定进行固定和采取其他安全保护措施;(71)未对塔吊起重臂、平衡臂回转范围内的建筑物和临时设施做可靠保护;(72)塔吊在带病情况下进行安装、作业或拆除(如钢丝绳破损、连接松动、变幅制动器失灵等)工作;(73)大型设备违反稳定状态作业。 潜伏 (74)使用无相应资质队伍承包安装和拆卸作业;(75)在单项工程设置两个以上、起重臂回转范围有交叉的塔吊时,缺少可靠的安全配合措施;(76)作业指挥、联络信号与手段存在缺陷;(77)对有特定要求的非常规作业无相应安全管理措施。 8 载人施工设备坠落 显露 (78)缺少必要的限控装置和保险装置;(79)限控和保险装置装设不当或失灵;(80)梯笼、吊盘、钢丝绳、升降和制动设备带病作业;(81)机外卷扬机操作人员的视线不到(卷扬机离的太近)或受遮挡;(82)自动停层设备失准;(83)严重超载;(84)轨道不直(顺)、受阻或脱轨;(85)拖线(动力电缆)绞结;(86)装运超长、散捆材料;(87)附墙装置构造和安装缺陷。 潜伏 (88)附着结构的强度不到;(89)指挥和操作不当 9 设备、整体结构和大型构件在吊装中倾覆或坠落 显露 (90)吊装设备的技术性能不能可靠满足吊装的要求,其负载能力没有足够的安全备量;(91)吊装设备与吊点布置不能完全确保稳定吊装的要求;(92)缆绳和地锚的设置不完全可靠;(93)牵拉就位和吊装整理措施不完全有效;(94)共同作业的各种设备在性能和动作配合上存在不够协调的问题;(95)施工组织、指挥和信息系统不完备,存在薄弱环节;(96)吊装的加固措施有缺陷;(97)吊装作业架子和设施不完备,不能为工人提供安全作业的良好条件;(98)吊装现场狭窄,或有影响吊装作业安全进行的障碍物;(99)结构拼装质量存在缺陷 潜伏 (100)吊装方案考虑的不细;(101)对可能出现的异常情况考虑不够,无可靠的应急处置设施 10 电气和火灾事故隐患 显露 (102)工地消防设施不符合要求;(103)工地违章动火;(104)施管人员在吸烟室以外地方吸烟、乱丢烟蒂;(105)电、气焊作业无防护火花飞溅措施;(106)易燃品(物)未妥善存放和管理;(107)工地内乱架电线和使用破旧电箱;(108)电源箱、电闸箱敞露、无人管理;(109)非电工进行电工作业;(110)对处于现场的高压线未采取可靠的措施;(111)电力机械设备无严格的接地、接零和漏电保护措施;(112)违章进行电气作业和操作;(113)对电-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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