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代发代扣制度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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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代发 代扣业务 修订说明: 第十六章代发 代扣业务 1.明确本章节所指代发/代扣业务包括代发/代扣协议管理,柜面代发/代扣以及代发传输易流程,不包括网上企业银行代发代扣流程。 2.明确协议签订时可不约定某一种具体代发/代扣业务类型,除代发工资有年度累计额度的控制,对应系统录入时需选择“代发工资”类型,其他代发/代扣类型以委托单位发生业务时为准,在批次描述里可描述具体代发代扣类型以及单位需要备注的其他内容。存量的代发业务协议除代发工资以外的其他类型不再受系统代发类型控制。但不属于为员工(或院校学生)发放的各类款项,如第三方支付、批量支付等通过代发系统进行的支付业务,必须签订支付相关的代发类型。 3.明确节假日办理代发/代扣业务应经分行例外审批。 4.对于重新核定的年度累计最大代发工资额度,若当地监管机构不要求出具“工资手册”,则凭委托单位申请的额度录入。 5.明确代发/代扣协议修改,委托单位提交盖章确认的书面申请或特殊业务申请书,注明修改要素及原协议号,无需支行运营分管行领导(含)以上级别人员审批,可由运营主管以上级别人员审批同意即可办理,涉及减免费用必须按我行零售服务价格管理相关规定审批后方可执行。 6. 明确删除协议后,无需在原代发/代扣协议上注明:“XXXX年XX月XX日删除”字样。 7.明确在协议未正式改版前,支行可在代发/代扣协议备注增加:委托单位自最后一笔代发/代扣交易之日起三年内未办理过代发/代扣业务,我行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遇此情形,网点可根据需要自行关闭协议。 8.明确协议或申请书加盖公章、预留印鉴的,均需经过人工核对或电子验印,确保单位意愿的真实性,有电子验印的以电子验印结果为准。 9.明确在系统中建立合作方协议的录入要点。 10.取消重新代发功能,如客户提交的代发数据有误,网点应重新办理代发。 11.明确代发单位与资金来源所列单位不一致的,网点应判断是否是预算单位为下级机构代发,或是上级机构为下级机构代发,避免不同单位之间代发串户入错账的情况发生。 12.新增代发数据有误导致误存的,网点协助代发单位进行处理时,可要求代发单位向我行提交书面申请,列明错账处理流程以及保障我行权益的免责条款。我行原则上不能在存款人未允许的前提下予以扣款。 13.新增代发传输易业务流程。 14.修改代扣范围,统一为全行范围内。 15.取消定时重扣、重新代扣功能。 16. 邮件代发取消电话核实环节。 17. 无论是否在我行开户,代发代扣协议均需专夹保管。 18.代发代扣的失败报告,无需作为汇总报告的附件,按单位需要进行打印。 19、委托单位提供纸质清单的,可根据单位需要,签收人员复印一份并加盖柜面个人业务章确认后,将复印件返还委托单位。 20、明确经办录入错误进行协议修改,经办员在“合作方协议维护报告”上注明“误操作修改”字样,并由网点运营主管以上级别人员签字确认。 21、明确签订协议当天设置密钥时,可凭代发/代扣业务协议原件办理。 22、明确除签订代发/代扣协议时需登记经办人信息,后续办理代发/代扣业务及特殊业务时,无需出示经办人身份证明。存量未加密SA软件代发需审核经办人身份证明。 23、明确由于内部操作差错原因删除代扣客户协议,需由网点运营主管以上级别人员签字确认。 24、新增代发代扣协议,打印“合作方协议建立报告”,无需单位经办人签字。 25、取消若单位同时开通企业银行,将“合作方协议号”登记在企业银行申请表上,加盖柜面业务专用章的规定。 第十六章 代发 代扣业务 第一节 总 则 一、名词解释。 (一)代发业务是指银行应代发单位的申请并与之签订代发协议,代其向个人发放工资或其他相关款项的业务。代发单位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行政机关、院校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管理部门。 (二)代扣业务是指银行应收费单位或客户本人申请,并与之签订代扣协议,代其扣收各项费用的业务。代扣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资信良好、内部管理规范的合法企业。 (三)与我行合作的代发/代扣单位统称为委托单位。 二、业务模式。 我行与委托单位的代发/代扣业务合作模式见下表: 业务类型 协议签订方式 个人开户方式 代发 我行与代发单位签订协议 代发单位代个人集体开户 个人已有我行账户,无须开户 代发至他行账户 代扣 我行与代扣单位签订协议;且我行与缴费个人签订协议 代扣单位代个人集体开户,或缴费个人自行到我行开户 代扣单位与缴费个人签订协议;我行再与代扣单位签订协议。 第二节 协议及数据管理 一、协议管理 (一)尽职调查要求 1.对已在我行开立对公账户的委托单位,网点可直接与其签订代发/代扣业务协议。 2.对未在我行开立对公账户的委托单位,各行应遵循“谁发展,谁负责”的原则,按照我行反洗钱规定履行尽职调查职责: (1)请委托单位按我行反洗钱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进行审核。 (2)通过电话或上门核实等方式审核委托单位的真实性,以及申请事由的真实性; (3)将相关资料复印件递交会计人员开立临时客户号。经过会计人员审核并签章确认的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连同其他客户身份识别与尽职调查资料作代发/代扣协议附件留存。(代发传输易业务涉及的相应流程见本章第五节) 3.尽职调查人员在尽职调查表上签署意见,若发现客户行为异常,还需支行运营分管行领导(含)以上级别人员审批或转加强型尽职调查。 (二)协议签订要求 1.签订代发/代扣业务协议。协议签订时可不约定某一种具体代发/代扣业务类型,除代发工资有年度累计额度的控制,对应系统录入时需选择“代发工资”类型,其他代发/代扣类型以委托单位发生业务时为准。协议内容分行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补充内容应经分行法律与合规部评审,补充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发生差错时的责任界定与处理原则; (2)解决争议的方式; (3)协议有效期; (4)协议的终止条件与续签、顺延约定等。 2.与委托单位签订协议须加盖双方单位公章。单位确实无法使用公章的,可以合同专用章替代。 3.请委托单位参照“代发/代扣协议项目填写说明”填写相关内容。其中收费标准按我行代发/代扣收费标准设定,如需减免,必须按我行零售服务价格管理相关规定审批后方可执行。 4.签订代扣业务协议必须与缴费个人(被扣款人)签订缴费委托书,具体可选择以下方式之一: (1)在银行与收费单位签订代扣业务协议的基础上,由缴费个人直接与银行签订缴费委托书,委托银行对其账户进行扣费。 (2)收费单位与缴费个人签订缴费委托书,银行再与收费单位签订代扣业务协议,由银行代收费单位向缴费个人扣费。 (3)原则上应按上述第(1)种方式签订代扣协议,并且要求收费单位在我行开立单位结算账户。如采取上述第(2)种方式,收费单位必须是资信良好、内部管理规范的合法企业。 二、数据管理 1.代发/代扣数据包括电子数据及代发/代扣纸质清单数据。原则上,使用电子数据代发/代扣必须设置密钥。 2.代发/代扣纸质清单应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章或协议约定的印鉴(下同)。加密电子数据不需提供纸质清单。 3.使用电子邮件传递代发/代扣数据应符合以下规定: (1)代发/代扣数据必须使用我行SA软件进行加密。 (2)委托单位应在代发/代扣业务协议中约定用于传递代发/代扣数据的邮箱地址,用于将加密的代发/代扣数据传输至网点专用邮箱。 (3)网点应设置专门的“一事通”邮箱用于接收和传递代发/代扣数据。该邮箱不得用于其他用途。网点应指定专人(以下称邮箱管理员)负责专用邮箱的管理与使用。专用邮箱中代发/代扣数据或其备份资料需加密保管,保留期限至少半年。 (4)网点使用《招商银行电子邮件代发代扣资料登记表》登记相关资料,接收委托单位邮件时核对其邮箱地址是否正确。 (5)邮箱管理员接收到相关代发/代扣数据后,回复邮件给代发单位已收到代发数据并及时将相关数据拆离并保存在专用磁介质中。如邮箱管理员与代发/代扣经办人非同一人,邮箱管理员与代发/代扣经办人应办理磁介质的交接手续,并在《代发代扣业务纸质清单、磁介质签收交接登记簿》(以下简称交接登记簿)上做好交接记录。 (6)专用磁介质由邮箱管理员负责保管。每日邮箱管理员负责对专用磁介质中上次已完成操作的代发/代扣数据予以删除。 (7)各分行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制订相关实施细则。 4.网点对委托单位提交的代发/代扣纸质清单和未加密电子数据应双人办理签收手续(设置密钥的电子数据可单人办理交接),由签收人员在代发/代扣纸质清单上注明签收时间并签章,同时在交接登记簿上填写交接记录。委托单位提供纸质清单的,可根据单位需要,签收人员复印一份并加盖柜面个人业务章确认后,将复印件返还委托单位。 5.办妥交接手续后应及时办理代发/代扣操作。对未设置密钥的电子数据,在数据上传前将单位提供纸质清单与电脑系统显示的上传数据双人唱对,无误后在代发纸质清单上注明“已核实无误”并签章,授权人审核后予以办理。 6.当日不能办理或未办理完毕时,未设置密钥的磁介质或纸质清单应用信封封好,在信封骑缝处双人签名或加盖个人名章,由网点指定人员日终入保险柜保管;设置密钥的磁介质资料可拷贝并保存于指定人员电脑的指定目录中。 7.未及时交付委托单位的未加密回盘数据磁介质应由柜员入尾箱保管,日终由网点指定人员入保险柜保管。各类代发/代扣业务的数据处理要求见下表: 形式 数据分类 单位提交的资料 我行处理要求 备注 交接签收 上传前核对 保管 电子数据 加密 磁介质 单人交接、签收登记 - 未加密回盘磁介质入柜保管,对数据加密处理 杀毒 加密 电子邮件 下载磁介质保存;行内交接(如需要) - 未加密回盘磁介质入柜保管,对数据加密处理 杀毒 加密 “代发易” - - - - 未加密 1.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章的代发/代扣纸质清单 2.磁介质 双人交接、签收登记,注明签收时间并双人在纸质清单上加盖名章 双人唱对 双人封签、双人拆封,日终入保险柜;未加密回盘磁介质入柜保管,对数据加密处理 杀毒 纸质清单 - 纸质清单 双人交接、签收登记,注明签收时间并双人在纸质清单上加盖名章 换人复核录入 双人封签、双人拆封,日终入保险柜;未加密回盘磁介质入柜保管,对数据加密处理 三、其他管理要求 1.如代发后发现代发单位提供的纸质清单、电子数据有误,应通知代发单位按业务协议约定处理,即设置密钥的电子数据代发,可凭代发单位提供的加密数据直接办理补发;纸质清单代发或未设置密钥的电子数据代发,须凭代发单位提供的书面更改通知处理,原则上于当日完成后续处理。 2.原则上节假日不得办理代发/代扣业务,特殊情况如需在节假日办理代发/代扣业务应经分行例外审批。 3.高度重视对代发/代扣单位的尽职调查工作,按反洗钱规定做好资金来源的调查与大额、可疑交易的分析报送工作,防止不法份子利用代发/代扣功能实施洗钱等违法活动。 4.审慎办理现金单代发业务,如必须使用现金单进行代发,应视同现金业务进行管理。 第三节 代发/代扣协议 一、基本规定 受理范围 与委托单位签订的代发/代扣协议管理:代发/代扣协议签订网点 代扣客户协议管理:全行任一网点 受理渠道 柜台 岗位权限 个人银行业务柜面岗、网点单位业务柜面岗 业务系统 核心系统 办理路径 代发协议管理:新增协议、修改协议、关闭协议、删除协议、协议货币管理、设置、重置及取消密钥 代扣协议管理:新增协议、修改协议、关闭协议、删除协议、协议货币管理、设置、重置及取消密钥 代扣客户协议:新增客户协议、修改客户协议、关闭客户协议、删除客户协议 客户提供资料 (一)与委托单位签订的代发/代扣协议管理: 1.新增、到期后重签:甲乙双方盖章确认、要素完整准确的书面代发/代扣业务协议,到期后重签订的需注明原协议号。 2.修改:委托单位盖章确认的书面申请(可用我行特殊业务申请书替代),注明修改要素及原协议号。 3.关闭协议:加盖委托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的书面申请(可用我行特殊业务申请书替代)。 4.设置密钥: 凭以下材料之一办理: (1)加盖单位公章或预留印鉴的书面申请(可由我行特殊申请书替代)。 (2)签订协议当天设置密钥时,可凭代发/代扣业务协议原件办理。 5.重置、取消密钥: 加盖单位公章或预留印鉴的书面申请(可由我行特殊申请书替代)。 (二)与缴费个人签订的代扣客户协议管理: 客户须持卡/折、本人身份证明办理;如代办,还需出具代理人身份证明。 可否代办 与缴费个人签订、关闭的代扣客户协议允许代办 授权审核要点 委托单位协议管理:委托单位名称、账户、代发/代扣范围、手续费标准等重要信息,应认真对照协议签订或申请修改的内容录入,防止差错。 设置、重置及取消密钥:审核单位书面申请的内容。 代扣客户协议管理:客户名称、账户、代扣类型等客户填写的信息,应认真对照录入,防止差错。 质量记录日结码 030 是否需要审批 签订协议:支行运营分管行领导(含)以上人员审批,协议加盖公章视同于审批通过,无需另外签字 其他协议管理:运营主管以上级别人员审批,涉及减免费用必须按我行零售服务价格管理相关规定审批后方可执行。 审批要求 代发单位资质 二、名词解释 1.密钥是指使用加密方法传输数据的加密、解密双方共用的关键信息。 2.虚拟协议是指无委托单位与我行签订协议,系统中建立的协议号统一以“99999-”开头,除以现金方式批量存入以及未签订协议办理批量开户可使用虚拟协议外,其他情况严禁使用虚拟协议。 三、其他规定 (一)公共规定 1. 由于受代发工资每年累计最大金额的控制,原则上系统中其他的代发类型,不可用于代发工资。代发工资类型可以用于代发其他类型,但不属于为员工(或院校学生)发放的各类款项,如第三三 方支付、批量支付等通过代发系统进行的支付业务,必须签订支付相关的代发类型。方 2.客户可根据需要签订一份或多份纸质代发/代扣业务协议: (1)一份纸质代发/代扣协议可代发/代扣多种类型,可根据客户最常用的代发/代扣类型在系统中选择一种代发/代扣类型,打印一份合作方协议报告;也可按客户要求在系统中建立不同代发/代扣类型的协议,打印多份合作方协议报告。 (2)签订多份纸质代发/代扣协议时,根据客户要求的每一种代发/代扣类型在系统中选择代发/代扣类型,打印多份合作方协议报告。 3.协议内容中的交易货币和清算户口号不允许修改。 4.操作错误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删除系统中误签订的代发/代扣协议时,可使用删除功能删除协议。只有尚未发生过代发/代扣业务的协议方可删除。发生了代发/代扣业务的协议,只能使用修改功能维护协议。协议删除不打印单据。 5.根据不同关闭原因,网点可进行“关闭协议”操作,在“合作方协议关闭报告”上注明:“协议已于XXXX年XX月XX日到期,单位不再续签”,或“自最后一笔代发/代扣交易之日起三年内未办理过代发/代扣业务,关闭协议”。并由网点运营主管签字确认。 6.委托单位自最后一笔代发/代扣交易之日起三年内未办理过代发/代扣业务,网点可根据需求自行关闭协议在“合作方协议关闭报告”上注明:“自最后一笔代发/代扣交易之日起三年内未办理过代发/代扣业务,关闭协议。 7.协议或申请书加盖公章、预留印鉴的,均需经过人工核对或电子验印:在我行开户的,进行电子验印,验印不通过的通过手工验印协助识别;未在我行开户的,要进行手工验印。确保单位意愿的真实性,有电子验印的以电子验印结果为准。签订代发业务协议后,单位名称、公章有变更的,以变更后的为准。 (二)协议录入要求 1.代发协议录入要求 (1)客户户口范围,选择“所有户口”或“我行所有户口”。 (2)代发计费方式,选择“参考银行标准”、如通过相关费用减免审批的可设置为“不收费”,实际的费率可通过系统收费参数的设置来控制。异地交易计费方式,选择“不收费”。 (3)到期是否自动顺延,根据需要选择“是”或“否”。 (4)合作方每次最大代发金额,输入系统允许的最大值。 (5) 签订代发协议操作界面中的“行内协议标识”为我行人力资源部专用,非本行员工代发业务应选择“否”。 (6) 对于重新核定的年度累计最大代发工资额度,若当地监管机构不要求出具“工资手册”,则凭委托单位申请的额度录入,委托单位不申请额度的,录入系统最大值,我行无需主动核定单位工资额度。 2.代扣协议录入要求 (1)客户户口范围,选择“我行所有户口”。 (2)到期是否自动顺延,根据客户需要选择“是”或“否”。 (3)交易不成功的处理方式,选择“出错”。 (4)客户户名核对方式,选择“如果不符作为出错处理”或“不核对户名”。委托单位未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或采用委托单位与我行签订协议,不验证缴费人客户协议的,客户户名核对方式选择“如果不符作为出错处理”。 (5)签客户协议时,是否留客户地址,选择“否”。 (6)客户通知方式,选择“不通知”或“交易成功”。 (7)客户每笔最小扣款金额,填写“0.01”。 (8)代扣计费方式,选择“参考银行标准”或“不收费”,异地交易计费方式,选择“不收费”。 (三)代发/代扣密钥相关要求 密钥一旦设立,原则上不允许取消;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将加密的“电子数据”代发模式改为“纸质清单代发”模式,委托单位需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申请,经支行运营分管行领导(含)以上级别人员批准后方可办理。 四、业务处理流程 ①按不同业务种类,凭委托单位与我行签订的代发/代扣协议、书面申请、个人账户缴费委托书等提出业务办理申请。 ②银行内部发起修改、删除、关闭协议时,无需客户申请。 ③不同业务产生的质量记录详见本节第六点质量记录。 五、风险提示与特殊疑难 1.除以现金方式批量存入、未签订协议办理批量开户、总分行其他特殊业务需要可使用虚拟协议外,其他情况严禁使用虚拟协议。使用虚拟协议办理批量存入应按我行反洗钱规定做好客户尽职调查工作,并按规定保存尽职调查资料。 2.代发/代扣协议涉及委托单位清算户口、代发/代扣范围、手续费标准等重要信息,网点应认真对照签订协议内容录入,防止差错。 3. 相同客户号如再签订相同代发/代扣类型的协议,应提示委托单位如日后有再次办理相同类型的代发/代扣业务的需求,可先不关闭原协议,届时通过修改协议的方式操作,确认客户关闭协议意愿的,予以办理。 六、质量记录 (一)与委托单位签订的代发/代扣协议管理 业务种类 单据 银行留存联及单据检查要求 单位留存 新增协议(含到期后重签) 1. 代发/代扣业务协议 2. 打印“合作方协议建立报告”。 第一联“合作方协议建立报告” (通用回单)纳入单据检查,一份代发/代扣业务协议原件专夹保管。 1.一份代发/代扣业务协议。 2.第二联“合作方协议建立报告” 修改协议 1. 委托单位盖章确认的书面申请(可用我行特殊业务申请书替代),注明修改要素及原协议号。 2. 打印“合作方协议维护报告”,单位经办人签字确认。 第一联“合作方协议维护报告” (通用回单)纳入单据检查,委托单位书面申请原件随原协议一同专夹保管。 第二联“合作方协议维护报告”。 关闭协议 1.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的书面申请(可用我行特殊业务申请书替代)。 2. 打印“合作方协议维护报告”,单位经办人签字确认。 第一联“合作方协议维护报告”纳入单据检查,委托单位书面申请原件随原协议一同专夹保管。 第二联“合作方协议维护报告”。 内部修改、关闭、删除协议 - 1.修改:由于经办录入错误进行修改,经办员在“合作方协议维护报告”上注明“误操作修改”字样,并由网点运营主管以上级别人员签字确认。 2.关闭:根据不同关闭原因,在“合作方协议关闭报告”上注明:“协议已于XXXX年XX月XX日到期,单位不再续签”。或“自最后一笔代发/代扣交易之日起三年内未办理过代发/代扣业务,关闭协议。并由网点运营主管以上级别人员签字确认。 3.删除协议不打印单据 - 设置密钥 1. 加盖单位公章或预留印鉴的书面申请(可由我行特殊申请书替代)或代发/代扣协议原件。 2.打印一式两联“特殊业务申请书”,交委托单位经办人签字确认。 1.凭代发/代扣协议原件设置密钥的,在协议原件上注明“于XXXX年XX月XX日设置密钥”,请委托单位经办人签字后复印一份。 2. “特殊业务申请书”第一联纳入单据检查;书面申请或代发/代扣业务协议复印件做“特殊业务申请书”附件。 1. 凭协议原件办理的,协议原件交还委托单位经办人。 2.“特殊业务申请书”第二联交委托单位经办人。 重置、取消密钥 1. 加盖单位公章或预留印鉴的书面申请(可由我行特殊申请书替代)2.打印一式两联“特殊业务申请书”,交委托单位经办人签字确认。 “特殊业务申请书”第一联纳入单据检查;书面申请做“特殊业务申请书”附件。 “特殊业务申请书”第二联交委托单位经办人。 (二)与缴费人签订的代扣客户协议管理 业务种类 单据 银行留存联及单据检查要求 客户留存 新增、修改、关闭 1、“招商银行个人账户缴费委托书” 2、打印“中间业务受理回单”客户签字确认 “招商银行个人账户缴费委托书”第一联纳入单据检查,“中间业务受理回单”第一联作附件。 1.“招商银行个人账户缴费委托书”第二联 2.“中间业务受理回单”第二联 删除 “中间业务受理回单” 柜员在回单上写明由于内部差错删除客户协议的原因。运营主管以上级别人员签字确认。 不涉及 第四节 代发业务 一、基本规定 受理范围 一级分行辖内,在预留印鉴和可验印的网点办理。 受理渠道 柜台 岗位权限 个人银行业务柜面岗、网点单位业务柜面岗 业务系统 核心系统 办理路径 来盘代发管理 手工代发管理 传输易代发管理 客户提供资料 来盘代发:SA软件(加密),存量未加密SA软件代发,还需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 手工代发管理: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章的纸质清单 传输易代发管理:通过单位企业银行传递的加密数据。 可否代办 不涉及 授权审核要点 审核代发单位名称、代发金额、资金用途(代发其他类型的不得用于代发工资) 存量未加密SA软件代发需审核经办人身份证明。 质量记录日结码 015 是否需要审批 - 审批要求 - 二、名词解释 “来盘代发”指委托单位通过SA软件编辑数据的代发。“来盘”为合作方通过SA软件编辑数据的俗称。“来盘代发管理”可以完成我行接收合作方单位电子数据后所进行的代发业务操作。 “回盘”是指代发业务结束后,将执行的明细数据(包括成功、失败)生成系统规定的电子数据格式反馈给委托单位,委托单位再次编辑代发数据时,可以直接使用我行提供的电子数据作为基础,减少大量的录入工作。 “传输易代发”是指将“代发传输易”上传的数据纳入现有代发业务流程中落地处理,后续处理流程与来盘代发相同。 三、其他规定 (一)公共规定 1.代发单位提供的代发纸质清单必须加盖单位公章或单位财务章。纸质清单内容应包括代发账号户名、代发账号、金额、合计笔数、合计金额。 2.审核系统中的代发单位名称、合计金额、资金用途需与现金单、挂账单、支票所记载要素相符后方可进行代发操作,其中代发其他类型的不得用于代发工资。金额不一致时,根据代发协议约定进行处理。 (1)以现金单、挂账单代发时,现金单及挂账单必须注明代发单位名称、资金用途(现金单还须注明资金来源),并通过相关备注栏位录入系统。 (2)以支票代发时,支票户口可以是合作方协议中的清算户口或该清算户口所属客户号下的其他户口。当代发支票不是清算户口支票时,系统会提示授权,授权人员必须按要求核对支票要素无误后方可授权通过。 3.代发时必须按代发业务协议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代发手续费。收费方式包括现金单、挂账单、转账三种方式。 (二)处理未终结状态规定 系统默认“收费”和“余款退还”依次为代发交易批次的最后两个环节,无论是否需要收费、是否有余款,每个批次的代发业务均须执行收费和余款退还操作,否则交易批次将处于未终结状态,不便于内部核查与管理。 四、业务处理流程 ① 按不同代发数据来源,在不同菜单操作。 ②分以下几种情况打印: A.代发时付款方式是对公户口或支票时,操作余额退还实时打印“代发余额退回凭证”,还产生对公户口的按需回单“收款回单”。 B.代发时付款方式是现金单/挂账单时,操作余额退还实时打印“代发余额退回凭证”,按提示打印现金单/挂账单。 ③代发业务结束后,可根据客户需要选择通过“交易列表”进行回盘,只有状态为“30代发完成待收费”、“31收费完成待退款”、“99代发业务已结束”可以回盘。通过电子邮件传递代发数据的,网点可通过专用邮箱将加密过的回盘数据以附件形式回复至企业指定邮箱。也可通过“交易列表”打印代发业务汇总报告、成功报告或失败报告。 五、风险提示与特殊疑难 (一)风险提示 1.以支票、现金单和挂账单办理代发业务时,经办员必须笔笔清,认真审核代发资金来源、金额,代发单位与资金来源所列单位不一致的,若属于预算单位为下级机构代发,或是上级机构为下级机构代发可授权通过,避免不同单位之间代发串户入错账的情况发生。 2.完整处理每一个代发交易批次的操作,避免漏收委托单位手续费。 (二)差错处理 1.差错主要包括因经办员误操作造成代发协议要素、代发数据错误导致的误存;由于代发单位提供纸质清单有误导致的代发错误等。 2.代发协议要素录入有误等不涉及冲账处理的业务,应由运营主管审批后进行处理。 3.经办员录入错误造成代发金额有误的,对于本行个人客户,可通过“户口扣划”功能进行处理。 4.代发数据有误导致误存的,网点应积极协助代发单位进行处理,尽量使代发单位不受损失。协助代发单位对误存款项进行冻结时,应注意并与代发单位一起做好客户保密工作,必要时代发单位需向我行提交书面申请,列明代发单位处理错账流程,以及保障我行不陷入纠纷的条款。具体如下: (1)凭代发单位法人签字的公函,由支行运营分管行领导批准后,对误存款项作“行内额度冻结”。 (2)尽量协助代发单位通知客户来行办理归还代发单位款项的手续,有关冻结事宜注意向客户保密。 (3)如客户不配合还款,应对之前所做的“行内额度冻结”进行解冻,并与代发单位做好解释沟通工作,建议其通过诉讼等其它方式解决。 (4)因代发单位提供数据有误导致交易失败时,按规定作余款退还处理: 1)使用挂账单或现金单代发的,需根据系统提示打印余款金额的现金单或挂账单,并视代发单位是否需要继续办理代发进行以下处理: A.需要继续代发的,现金单或挂账单由运营主管或其指定人员专夹保管。同时通知代发单位原则上于当天内提供针对失败交易进行后续处理的代发数据,并根据其提供的数据完成后续代发操作(注意在发放前核对现金单/挂账单余额是否足够新一轮代发)。 B.无需继续代发的,应通过系统中的“余款退还”功能菜单进行退款操作。 2)使用支票进行代发的,由于代发单位提供数据有误导致交易失败时,应及时与代发单位联系,当天能够提供新的代发纸质清单或电子数据的可以使用系统自动生成的过渡挂账单重新代发,当天无法提供新的代发纸质清单或电子数据的,应通过系统中的“余款退还”功能菜单将余款退回支票户口。 (三)未结束代发批次处理 未结束代发批次的存在,说明相关经办员未按规定彻底完成代发批次操作,不利于管理,同时还可能隐藏着漏收代发单位手续费的风险。可查询的未结束代发批次的种类:除批次状态为“98:代发业务已取消”及“99:代发业务已结束”之外其他状态的业务。网点需及时处理未结束批次。 六、质量记录 业务种类 单据 银行留存联及单据检查要求 客户留存 执行代发 清算户口或支票付款,可打印按需回单“付款回单”,其他方式付款不产生回单 不留存 客户按需打印“付款回单” 收费 “收费回单” “收费回单”第一联纳入单据检查 “收费回单”第二联 余额退还 1.付款方式是对公户口或支票时,打印“代发余额退回凭证”,还产生对公户口的按需回单“收款回单”。 2.代发时付款方式是现金单/挂账单时,操作余额退还实时打印“代发余额退回凭证”,按提示打印现金单/挂账单。 “代发余款退回凭证”第一联纳入单据检查。余款退回产生的现金单/挂账单一联作附件。 “代发余款退回凭证”第二联 代发结果报告 1.代发业务汇总报告 2.代发业务失败报告 3.代发业务成功报告 代发汇总报告纳入单据检查,代发纸质清单(或集体开户申请书复印件)、资金来源的挂账单(或现金单、支票)作代发业务汇总报告的附件。 可根据代发单位需要,打印代发业务汇总报告、代发业务失败报告、代发业务成功报告。 第五节 代发传输易业务 “代发传输易”是我行为单位提供的通过网上“企业银行”渠道加密传输工资、奖金等发放纸质清单和集体开户数据的一项金融服务,开通“代发易”的单位不以开通我行网上“企业银行”为前提。(以下简称“代发易”)。 一、“代发易”业务适用范围: “代发易”业务适用于与我行签订代发业务协议的单位,未与我行签订代发业务协议的单位不能申请该业务。开立结算户和未开立结算户的单位均可申请。“代发易”业务仅针对下述两类企业推广使用: (一)未开通网上“企业银行”代发业务的企业。 (二)已开通网上“企业银行”,但网上“企业银行”不支持或未开通代发功能的企业。 同时具备网上“企业银行”代发及“代发易”使用条件的企业,应优先推广使用网上“企业银行”代发业务。 “代发易”采用用户号、用户密码、企业数字证书和证书密码四个要素进行身份验证。单位开通“代发易”功能需向我行申请用户和招商银行网上“企业银行”数字证书(简称USB Key)。 二、“代发易”业务的管理职责 “代发易”作为我行代发业务的一个功能,其上线运行不改变我行现有代发业务的管理职责。 (一)“代发易”业务涉及单位用户及USB Key的操作与管理由运营管理条线负责。其中,网点会计柜负责“代发易”业务涉及的“综合业务处理系统”代发协议的建立、单位用户及USB Key新增、维护申请的受理和用户、证书的交付。分行发证中心负责证书的制作及维护的操作与管理。 (二)“代发易”业务涉及的其他操作与管理,如代发协议的签订职责按照“谁发展,谁负责”的原则,由零售条线或其他相关条线负责;集体开户和代发业务的柜台处理等由零售条线负责。 (三)总行现金管理部作为批发客户电子渠道统筹管理及企业数字证书业务的管理部门,根据《招商银行网上企业银行产品研发及运营管理办法》负责配合制定或补充“代发易”相关业务管理制度,以及产品研发与系统优化。 三、基本规定 受理范围 协议签订网点 受理渠道 柜台 岗位权限 网点单位业务柜面岗:“代发易”业务涉及的“综合业务处理系统”代发协议的建立、单位用户及USB Key新增、维护申请的受理和用户、证书的交付。 分行发证中心:证书的制作及维护的操作与管理。 个人银行业务柜面岗、网点单位业务柜面岗:代发易的后续代发执行工作。 业务系统 核心系统 办理路径 传输易用户管理:新增“代发易”功能,建立单位客户用户、维护用户 传输易管理-数字证书申请:未在我行开户的发起证书申请、维护数字证书 企业银行-证书卡经办:未在我行开户的发证中心经办 企业银行-证书卡复核:未在我行开户的发证中心复核 企业银行影像系统-申请经办:已在我行开户的维护数字证书经办 企业银行影像系统-申请复核:已在我行开户的维护数字证书复核 客户提供资料 (一)新增“代发易”功能 代发业务协议原件、《招商银行“代发传输易”业务申请表》、两名授权使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未在本网点开立结算账户的单位应按照开立单位结算账户的相关规定,提交相关资料及印鉴卡。 (二)证书领取 《招商银行“代发传输易”业务申请表》第二联及本人身份证件;非授权使用人本人领取时,代领人须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及单位出具的加盖预留公章的《“代发传输易”业务授权委托书》。 (三)业务维护 《招商银行“代发传输易”业务申请表》、两名授权使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如由他人代办,还应出具《“代发传输易”业务授权委托书》和代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可否代办 代发易功能申请、证书领取及业务维护可以代办 授权审核要点 (一)新增“代发易”功能 1.审核《招商银行“代发传输易”业务申请表》要素填写完整、正确。 2.代发协议的审核。 3.对未在我行开立单位账户的单位,还应按照开立单位结算账户相关规定审核并留存单位开户资料及印鉴卡等,并按照《招商银行单位客户反洗钱尽职调查指引》的工作流程办理。 4. 通过联网核查等方式,审核授权使用人身份无误,且与《招商银行“代发传输易”业务申请表》、“代发业务协议”上登记的信息一致。 (二)证书领取(含密码信封) 审核《招商银行“代发传输易”业务申请表》、有效身份证明及《“代发传输易”业务授权委托书》(代领时)是否真实,按照《招商银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规定》核查领取人的身份证,通过验印系统核验《“代发传输易”业务授权委托书》所盖公章,对比《招商银行“代发传输易”业务申请表》第一、二联无误。 (三)业务维护 1.审核“申请表”、“业务委托书”(如有)填写完整、正确,无涂改。 2.验证“申请表”、“业务委托书”(如有)上的签章与单位预留签章一致。 3.通过联网核查等方式审核授权使用人或代办人身份真实无误。由经办和主管在“申请表”中的“网点审核”栏位签章,并加盖受理专用章。 质量记录日结码 - 是否需要审批 - 审批要求 - 四、名词解释 “授权使用人”是指代表委托单位申请及使用“代发传输易”功能的经办人,应指定为“代发业务协议”中指定的单位经办人。 五、其他规定 (一)公共规定 1.单位向我行申请“代发易”业务功能时,我行为单位建立“代发易”用户并发放USB Key,用于单位客户经办和复核人员交叉复核“代发易”数据。 (1)同一个单位在我行全行范围内只能申请两个“代发易”用户,每一个“代发易”用户只能申请一个USB Key。 (2)同一个单位与我行签订多个代发协议的,只能选择一个协议签订网点办理“代发易”功能申请。 (3)同一个单位已在我行申请过“企业银行”USB Key的无需重复申请。 2. 有关“代发易”的各种业务功能,均需单位加盖预留印鉴。 (二)用户号使用规定 原则上,用户号及其用户密码信封应在受理客户申请,审核通过并在系统中处理完成后,当场交付给领取人。USB Key的处理与管理按照本规程及《招商银行企业数字证书业务操作规程》执行。 (三)验印规定 1. 对单位客户提交的申请材料作验印处理。 2. 未开户单位的印鉴管理。 如单位客户未在本网点开立单位结算账户,应先按会计的要求建立印鉴后再进行验印处理。 (1)建档。 1)未在我行开立单位结算账户的客户,在提交“代发易”申请表时,网点会计柜员应要求客户同时提交填写与盖章齐全、一式两份的“-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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