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金融法律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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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金融法律制度 1、现金管理原则:1)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原则;2)尽量转账结算原则;3)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原则;4)人行分支机构进行监督和稽核的原则;5)开户银行对开户单位进行监督管理的原则 2、现金使用范围的规定: 1)职工工资、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 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项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7)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3、现金管理的基本要求 1)现金与转账结算凭证的关系 2)库存现金限额的管理: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由开户银行核定。开户银行根据开户单位3~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要的现金核算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 3)现金账目的管理: 一个“规定”:现金账目应当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七不”要求:①不准白条抵库;②不准互借现金;③不准谎报套用现金;④不准出租、借用账户;⑤不准“公款私存”; ⑥不准保留“小金库”; ⑦禁止发行流通变相货币 4)大额现金登记备案制度 5)严格控制坐支:开户单位的现金收入应当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其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坐支(即直接支付)。 对坐支的规定:①因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的,应当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由开户银行核定坐支范围和限额。②坐支单位应当定期向开户银行报送坐支金额和使用情况。 6)法律责任 4、“三票”结算:支票、本票、汇票 银行汇票 汇 银行承兑汇票 票 商业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 5、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3)银行不垫付 6、本例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1)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2)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3)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4)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做到要素齐全、数字准确、字迹清晰、不错不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7、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 1)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当用正楷或者行书填写。 2)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或“正”)字。 3)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挨“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 4)阿拉伯数字小写金额数字有“0”时,中文大写应按照汉语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进行书写。 ①阿拉伯数字中间有“0”时,中文大写金额要写“零”字。如¥1409.50,应写成“人民币壹仟肆佰零玖元伍角”。 ②阿拉伯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或者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万位、元位也是“0”,但千位、角位不是“0”时,中文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以不写“零”字。如¥1680.32,应当写成“人民币壹仟陆佰捌拾元零叁角贰分”,或者写成“人民币壹仟陆佰捌拾元叁角贰分”;又如¥107000.53,应写成“人民币壹拾万柒仟元零伍角叁分”,后者写成“人民币壹拾万柒仟元伍角叁分”。 ③阿拉伯金额数字角位是“0”,而分位不是“0”时,中文大写金额“元”后面应写“零”字。如¥16409.02,应写成“人民币壹万陆仟肆佰零玖元零贰分”;又如¥325.04,应写成“人民币叁佰贰拾伍元零肆分”。 5)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应填写人民币符号“¥”。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要认真填写,不得连写,防止分辨不清。 6)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为防止变造票据的出票日期,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叁拾的,应当在其前面加“零;日为壹拾至拾玖的,应在其前面加“壹”。例如1月15日,应写成“零壹月壹拾伍日”;10月20日,应写成“零壹拾月零贰拾日”;3月8日,则应写成“叁月零捌日”,无须在叁月前加“零”。 7)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 8、《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银行是指在中国境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包括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9、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基本原则: 1)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原则: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2)自主选择原则: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3)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原则: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4)信息保密原则:银行应当依法为存款人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 10、银行建立存款人预留签章卡片,并讲签章式样和有关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留存归档。 存款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4)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11、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见表2-1) (表2-1) 基本存款账户 概念 存款人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存款人 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组织;异地常设机构;外国驻华机构;个体工商户;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小区常委会;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其他组织 使用范围 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以及存款人的工资、奖金和现金支取 提供文件(证明) 企业法人,应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非企业法人,应出具企业营业执照正本;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企业营业执照正本;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和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军队、武警团级(含)以上单位以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应出具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财务部门、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社会团体,应出具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宗教组织还应出具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文或证明;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出具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外地常设机构,应出具所驻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外国驻华机构,应出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外资企业驻华代表,应出具国家登记机关颁发的登记证;个体工商户,应出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小区委员会,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基本存款开户登记证和批文;其他组织,应出具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一般存款账户 概念 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存款人 非独立核算或分支机构 使用范围 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粮、棉、油收购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信托基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单位银行卡备用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收入汇缴基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提供文件(证明) 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财政预算外资金,应出具财政部门的证明;粮、棉、油收购资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单位银行卡备用金,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银行卡章程的规定出具有关证明和资料;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应出具证券公司或证券管理部门的证明;期货交易保证金,应出具期货公司或期货管理部门的证明;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应出具其证明;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应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有关的证明;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应出具该单位或有关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其他按规定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应出具有关法规、规章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 12、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处罚:(见表2-2) (表2-2) 对存款人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处罚 非经营性 经营性 存款人开立、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1)违反规定开立银行结算账户;2)伪造、变造证明文件欺骗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3)违反规定不及时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 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 1)违反规定讲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2)违反规定支取现金;3)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避银行债务;4)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5)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将销货收入存入或现金存入单位信用卡账户;6)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变更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银行 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 有第1)~5)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第6)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 存款人违反规定,伪造、变造、私自印制开户登记证的 处以1000元的罚款 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存款人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处罚 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开立中 1)违反规定的存款人多头开立银行结算账户;2)明知或应知是单位资金,而允许以自然人名称开立账户存储 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银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停止对其开立基本账户的核准,责令该银行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中 1)提供虚假开户申请资料,欺骗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2)开立或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未按规定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予以登记、签章或通知相关开户银行;3)违反规定办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转账结算;4)为储蓄账户办理转账结算;5)违反规定为存款人支付现金或办理现金存入;6)超过期限或未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资料 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银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停止对其开立基本账户的核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票据,是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由自己或委托他人在见票时或者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可转让的一种有价证券。票据有广义个狭义之分,狭义的票据即包括本票、汇票、支票三种。 14、票据的法律特征:1)设权性;2)金钱性;3)流通性;4)文义性;5)无因性;6)要式性 15、票据当事人,是指享有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以及与票据权利义务有密切关系的人。基本票据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非基本票据当事人:背书人(被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 16、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关系的当事人为发生、变更、消灭票据关系而进行的要式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等。 其成立必须符合的条件: 1)行为人必须具有从事票据行为的能力。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或无缺陷 3)票据行为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票据行为内容的合法,主要是指票据行为本身的记载事项、程序的合法,至于形成该票据关系的基础关系所涉及的行为是否合法,则与此无关。 4)票据行为必须符合法定形式:票据是要式证券,票据行为是一项要式法律行为,其形式必须符合法定形式,否则讲影响该行为的效力。 17、票据权利,是指特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该等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票据主债务人或关系人请求按票据上所记载金额付款的权利,是票据上的第一顺序权利,也是票据上的主要权利。 追索权,是指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或者具有其他法定原因时,持票人向其前手请求偿还被拒绝的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款项的权利,这是票据上的第二顺序请求权,是一种附条件的权利。 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不是选择性的,而是有一定顺序的,即只有在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后,持票人才能行使追索权。 18、汇票(完全票据行为),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汇票有以下的特征: 1)汇票有三个基本当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其中,出票人和付款人为票据义务人,收款人为票据权利人。 2) 汇票是由出票人委托他人支付的票据,是一种委付证券。 3) 汇票既可以是见票即付,也可以是约期付款。 4) 汇票是付款人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给持票人的票据。 19、汇票的种类:(见表2-3) (表2-3) 划分标准 信用 出票人 付款期限 银行汇票 银行信用 银行汇票 现票 商业汇票(分为银行承兑汇票 和商业承兑汇票) 商业信用 商业汇票 期票 20、出票(基本票据行为),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出票人应当包括两个行为:一是出票人按规定作成票据,即在原始票据上记载法定事项并签章;二是交付票据,即将依法作成的票据交付给他人占有。 21、汇票的记载事项可分为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 (表2-4) 法律规定 法律后果 绝对记载事项 必须记载 记载—有效 不记载—无效 相对记载事项 必须记载 记载或不记载,均有效 任意记载事项 不作规定 记载或不记载,均有效 1)绝对记载事项。汇票的绝对记载事项是《票据法》规定的必须在票据上记载的事项,欠缺该项记载,汇票即无效。汇票的绝对记载事项包括:表明“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2)相对记载事项。汇票的相对记载事项也是《票据法》规定的必须在票据上记载的事项,但若欠缺该项记载,并不影响汇票的效力。汇票的相对记载事项包括: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 3)任意记载事项。汇票的任意记载事项是法律规定以外的,票据当事人自行决定在票据上记载的事项。任意记载事项大多与票据的基础关系有关,却与票据本身的关系不大,因而也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 22、背书(附属票据行为),是指持票人在票据的北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一种票据行为。 1)背书的记载事项: ①背书人签章。背书人签章是背书的绝对记载事项。背书人背书时,必须在票据上签章,背书才能成立,否则背书行为无效。 ②被背书人的名称。被背书人的名称也是背书的绝对记载事项。背书人背书时,必须在票据上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否则票据转让行为将不成立,背书行为无效。 ③背书日期。背书日期是背书的相对记载事项,背书未记载日期的,并不因此而无效。 2)背书不得记载的事项: ①附有条件的背书。附有条件的背书是指背书人在背书时,记载一定的条件,以限制或者影响背书的效力。 ②部分背书。部分背书,是指背书人在背书时,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 3)禁止背书,是指出票人或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等类似文句,以禁止票据权利的转让。 ①出票人禁止背书。出票人的禁止背书应记载在汇票的正面。如果收款人或持票人将出票人作此背书的汇票转让,该转让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出票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②背书人的禁止背书。背书人的禁止背书应记载在汇票的背面。如其后手再背书转让,原背书人对其直接被背书人以后通过背书方式取得汇票的一切当事人,不负担保责任。 23、承兑(附属票据行为),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承兑一种明确付款人的付款责任,确定持票人票据权利的制度。 1)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 ①定日付款和出票后的提示承兑期限,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②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的提示承兑期限,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银行汇票是见票即付的汇票则无需提示承兑。 2)承兑的效力。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而这种责任是付款人的一种绝对的无条件责任,并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提示付款而解除。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24、保证(附属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担保票据债务的履行所做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保证的效力: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是连带责任,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在票据债务的履行上处于同一地位,保证人并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25、付款(无条件行使的权利),是指付款人依据票据文义支付票据金额,以消灭票据关系的行为。 1)付款期限: ①银行汇票:银行汇票属见票即付的汇票,不存在付款期限的问题。 ②商业汇票: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定日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其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具体的到期日;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按月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承兑或拒绝承兑日起按月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 2)付款提示,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或承兑人出示票据,请求其付款的行为。 ①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其的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②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持票人应在提示付款期限内,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的开户银行不予受理。 26、追索权(有条件行使的权利),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不获付款、不获承兑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并在实施行使获保全票据上权利的行为后,可以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及其他法定款项的一种票据权利。 1)追索权的当事人,包括追索权人和偿还义务人。追索权人包括最后的持票人和已为清偿的票据债务人;偿还义务人包括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 2)追索权的行使: ①行使追索权的原因。包括: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汇票在到期日前被拒绝承兑;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或逃匿;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被责令终止的业务活动。 ②行使追索权的程序。取得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其他合法证明→发出追索通知。 3)追索对象,即被追索人或偿还义务人。被追索人应为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持票人在确定追索对象时,可以依据自己的意愿自由选择其前手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4)追索金额,是指持票人或者其他追索权人向偿还义务人行使追索权,请求其支付的金额。追索金额包括:①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②汇票金额从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人行规定的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③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27、本票(不完全票据行为),是指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1)本票分为不定额本票和定额本票两种。定额本票票面额有1000元、5000元、10000元和50000元四种。 2)本票的记载事项: ①本票的绝对记载事项:表明:“本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②本票的相对记载事项:付款地;出票地。 3)本票的付款:本票自出票之日起,提示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并保证支付。本票的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时,出票人必须承担付款人的责任。如持票人未按规定期限提示见票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但仍可对出票人享有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28、支票(不完全票据行为),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的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按照支付票款方式的不同,支票可分为普通支票、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 1)支票的记载事项: ①支票的绝对记载事项:表明:“支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可以通过授权补记的方式记载的绝对记载事项:支票金额的授权补记;收款人名称的授权补记。 ②本票的相对记载事项:付款地;出票地。 2)禁止签发的支票 ①禁止签发空头支票。空头支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存款金额的支票。 ②禁止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 签发空头支票和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的,银行应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对其处以5%,且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同时,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对屡次签发的,银行应停止其签发支票。 3)支票的付款。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但持票人并不丧失对出票人的追索权,出票人仍然应当对持票人承担支付票款的责任。 29、票据的基本规定(见表2-5) (表2-5) 种 类 使用 条件 适用 区域 金额限制 付款 期限 背书 转让 挂 失 支付 方式 汇 票 银行 汇票 单位、个人 的各种款项 同 城 异 地 无 限 制 1个月 填明支现不能背书转让 填明支现可以挂失 转账;双方均为个人的,可以填明支现 商业承 兑汇票 在银行开户的法人和组织;有真实交易或债权债务关系,并有真实的资金来源 见票即付;定日后定期;见票后定期。不超过1个月 可背书 转让 可向承兑 人挂失 转 账 银行承 兑汇票 可以 挂失 本 票 单位、个人 的各种款项 同一票据交换区域 无限制或定额 2个月 填明支现不能背书转让 填明支现可以挂失 转账;双方均为个人的,可以填明支现 支 票 现金 支票 开立支票存款账户、个人的各种款项 同一票据交换区域 无 限 制 10天 不能背书转让 可以 挂失 只能支现 不能转账 转账 支票 可背书 转让 可转账 或支现 普通 支票 30、汇票、本票、支票关系系统框图: 5771001803090012095 579036822859633082 5771001803090012386 576137399735760696 5771001803090013594 578077579902515512 5771001803090012387 577164982601818051 5771001803090012138 572131192158918326 5771001803090012359 579036822361076053 5771001803090012356 576135286143791742 5771001803090012355 575087869704693279 17088100343355274 101229944325833379 17088100343355275 101866732938832008 17088100343356107 101581152501500522 17088100343356108 101000180059871732 17088100343354295 101074194142687017 17088100343356184 101878660869628802 17088100343356185 101775831174086674 17088100343356109 101086014373572846 17088100343356110 101152207216014916 17088100343355237 101027041605702709 17088100343355238 101229364861425414 17088100343356169 101862204402635718 17088100343354928 101760654089788804-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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