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土地租赁合同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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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协议编号: 深圳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土地租赁协议甲方: 乙方: 20*年月9 / 9深圳*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土地租赁协议 出 租人:_(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_职位:_ 住所地:_电话:_ 承租 人:_(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_职位:_ 住 所 地:_电话:_ 为合理利用及有效保护基本农田,依据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深圳*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办法和关于完善设备农用地管理关于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15号)等规定,甲乙各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第一条土地的位置、范围和面积 (一)本协议签订之日,甲方将坐落于深圳* 区街道社区 (地名),面积亩(其中
2、耕地亩、附属设备用地亩、其他土地亩),编号为的土地(详见附表1:土地基本情形表;附图:租赁土地平面界址图)出租给乙方用于(从以下所有选择)等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基本农田使用范围的农作物种植:生产示范; 科技创新; 3休闲生态。 前款所称土地,是指租赁范围内所有土地及水域,主要包括基本农田及其配套的附属设备用地。(二)基本农田现状。 青苗:(无青苗的填写“无”;有青苗填写“有”;见附表2:青苗明细表)。本条所称的青苗主要是指土地上原有的林木或政府投资建设的田间防护林。乙方应当按现状保留及维护本条商定的青苗。 (三)附着物现状。 基础设备包括:。乙方在协议期内有权按基础设备的用途使用基础设备
3、,但乙方不得妨碍甲方及经甲方授权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对基础设备的合理使用。上述土地、基础设备属于国有资产,依据有关有关规定由甲方代为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权利。乙方对上述土地的现状无任何异议。乙方确认甲方已于本协议签订之日向乙方交付土地。 附着物位置及分布情形详见附图2:附着物位置及分布;基础设备现状详见附表3:基础设备现状明细表。 第二条 租赁期限 土地租赁期限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乙方申请延长租赁期限的,应当在前款商定时限届满前1年向甲方提交延长租赁期限的申请;*政府批准延期的,由各方就延期事宜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第三条 基础设备建设、管理和维护 甲方负责沟通协调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土地利用
4、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区功能分区规划投资建设基础设备,乙方在租赁期限内负责日常维护管理并承担有关费用。 基础设备在租赁期间因发生未能预见、未能避免并未能克服的客观情形造成损毁的,乙方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财政资金进行修理修缮;因其他原因造成损毁的,由乙方负责修复并承担费用。 乙方开展农业生产确有必要对基础设备进行适当改善或增设他物的,经甲方批准后方可实施,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 附属设备用地 乙方可以按本协议商定使用附属设备用地。附属设备用地面积、位置及其现状详见附图2。 第五条生产设备和附属设备建设 乙方拟建生产设备、附属设备项目名称、建设地点、用地面积、功能和建设规模等详见附表:拟建设
5、备情形表。 生产设备、附属设备应当依照以下要求进行建设:(一)生产设备和附属设备由乙方投资建设和维护,不得用于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中高档展销等项目。 (二)生产设备依照国家规定建设,不得硬底化,不得破坏耕作层;附属设备应当依照深圳基本农田保护区附属设备建设规范(试行)(附件)进行建设,并应当力求简易、安全、实用,以易拆除、便于恢复农业生产条件为标准。(三)生产设备和附属设备建设方案应当报送甲方批准。(四)附属设备建设方案经甲方和规划国土主管部门批准的,乙方凭建设方案、租赁协议和审批建议或意见,依法向区(新区)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开工手续。 (五)附属设备建
6、设项目完工后,乙方应当依据有关关于规定向区(新区)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六)乙方不得超过本协议规定的用地标准建设生产设备和附属设备,不得擅自扩大设备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变相扩大设备用地规模,也不得改变生产设备和附属设备性质,或者擅自将设备用于其他经营。 第六条 租金、水电费及其支付 (一)租金:租金按净耕地面积计算并按年度收取,租金标准为每亩每年人民币元(大写: ),乙方每年应当向甲方支付租金共计人民币元(大写:)。 (二)乙方应当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甲方以下银行账户一次性支付第一年租金;此后每年租金应当在当年 月日前支付。甲方银行账户信息如下:开户银行: 户 名:
7、账 号: (三)水电费:租赁期间造成或产生的水费、电费(含基础电费)等除本协议明确商定由甲方承担的费用外,概由乙方承担。乙方应当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7日内办理水费、电费扣缴银行账户变更手续。(四)乙方逾期未交纳租金的,应按本条第(二)项商定银行账户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每天按欠款额的标准计算。 (五)乙方按本协议商定支付租金、违约金等费用后,应当向甲方出示银行交款证明,甲方核实后向乙方开具收据。 第七条 保证金管理 (一)保证金标准及总额:为保证乙方全面履行本协议,乙方按一年租金标准一次性向甲方支付租赁保证金,即人民币元(大写:)。 (二)乙方未交纳保证金之前,不予签订本协议。 (三)保证金存入各方
8、在银行开立的资金共管账户,协议期乙方不按本协议商定履行义务或者有违约行为的,甲方有权单方面扣除保证金。乙方自收到甲方关于扣除保证金的通知后,应当在1个月内补足保证金以保障账户余额满足本条第(一)项商定之标准。(四)协议终止时,乙方交回土地、青苗及附着物并按甲方要求拆除有关附着物后,退回结余保证金;协议终止时,除甲方依据协议扣除的保证金和支付账户管理费外,结余保证金及其利息由甲方在1个工作日内退还乙方。 (五)乙方逾期3个月未交租金的,或者未及时依照本条第(三)项商定及时补足保证金致使保证金余额低于本条第(一)项商定标准的%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收回出租的土地、青苗及附着物,不退还保证金。 第八
9、条 协议终止时生产设备、附属设备及青苗处置 (一)甲方青苗及有关设备的处理: 协议期限届满时,乙方应当依照附表将原有青苗移交甲方;乙方看护不善或使用不当,造成基础设备、青苗、附着物丢失或损毁的,应当向甲方赔偿; 2甲方为了公共权益的需要提前收回土地或者因乙方违约行为解除协议时,青苗、基础设备及附着物损毁的,乙方应当向甲方赔偿。 (二)乙方青苗及有关设备的处理: 1.协议期限届满时,乙方应当自行处理其投资建设的生产设备、附属设备及其种植的青苗,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甲方不予补偿或赔偿;逾期未处理的,甲方有权处置,所造成或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甲方为了公共权益的需要提前收回土地的,乙方依法投资建设的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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