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所得税处理技巧.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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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为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 (二)销售收入的确认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具体按以下规定确认: 1、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 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2、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 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3、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定收入额,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4、采取委托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以下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 ⑴采取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 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⑵采取视同买断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属于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或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高于买断价格,则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如果属于前两种情况中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低于买断价格,以及属于受托方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则应按买断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⑶采取基价(保底价)并实行超基价双方分成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属于由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或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高于基价,则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按规定支付受托方的分成额,不得直接从销售收入中减除;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低于基价的,则应按基价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由受托方与购买方直接签订销售合同的,则应按基价加上按规定取得的分成额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⑷采取包销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包销期内可根据包销合同的有关约定,参照上述⑴至⑶项规定确认收入的实现;包销期满后尚未出售的开发产品,企业应根据包销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方式确认收入的实现。 5、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确认收入(或利润)的方法和顺序为: ⑴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 ⑵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 ⑶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6、企业新建的开发产品在尚未完工或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取得产权证前,与承租人签订租赁预约协议的,自开发产品交付承租人使用之日起,出租方取得的预租价款按租金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的确定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省、自治、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1、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 2、开发项目位于地及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0%。 3、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5%。 4、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企业须出具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三、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成本、费用扣除的税务处理 1、企业在进行成本、费用的核算与扣除时,必须按规定区分期间费用和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与未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 2、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 3、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按当期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和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确认。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和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按下列公式计算确定: 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成本对象总成本÷成本对象总可售面积 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4、企业对尚未出售的已完工开发产品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合同规定对 已售开发产品(包括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修理等实际发生的维修费用,准予在当期据实扣除。 5、企业将已计入销售收入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按规定移交 给有关部门、单位的,应于移交时扣除。 6、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会所、物业管理场所、电站、热力站、水厂、文 体场馆、幼儿园等配套设施,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⑴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⑵属于营利性的,或产权归企业所有的,或未明确产权归属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的,应当单独核算其成本。除企业自用应按建造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外,其他一律按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 7、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邮电通讯、学校、医疗设施应单独核算成本,其 中,由企业与国家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单位合资建设,完工后有偿移交的,国家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单位给予的经济补偿可直接抵扣该项目的建造成本,抵扣后的差额应调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8、企业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凡约定企业为购买方的按揭贷款提供担保的,其销售开发产品时向银行提供的保证金(担保金)不得从销售收入中减除,也不得作为费用在当期税前扣除,但实际发生损失时可据实扣除。 9、企业委托境外机构销售开发产品的,其支付境外机构的销售费用(含佣 金或手续费)不超过委托销售收入10%的部分,准予据实扣除。 10、企业的利息支出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⑴企业为建造开发产品借入资金而发生的符合税收规定的借款费用,可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归集和分配,其中属于财务费用性质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在税前扣除。 ⑵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的分摊利息费用,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 11、企业因国家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而形成的损失,可作为财产损失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12、企业开发产品(以成本对象为计量单位)整体报废或毁损,其净损失按有关规定审核确认后准予在税前扣除。 13、企业开发产品转为自用的,其实际使用时间累计未超过12个月又销售的,不得在税前扣除折旧费用。 四、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计税成本的核算 (一)计税成本对象的确定原则 成本对象是指为归集和分配开发产品开发、建造过程中的各项耗费而确定的费用承担项目。计税成本对象的确定原则如下: 1、可否销售原则。开发产品能够对外经营销售的,应作为独立的计税成本对象进行成本核算;不能对外经营销售的,可先作为过渡性成本对象进行归集,然后再将其相关成本摊入能够对外经营销售的成本对象。 2、分类归集原则。对同一开发地点、竣工时间相近、产品结构类型没有明 显差异的群体开发的项目,可作为一个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3、功能区分原则。开发项目某组成部分相对独立,且具有不同使用功能时, 可以作为独立的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4、定价差异原则。开发产品因其产品类型或功能不同等而导致其预期售价 存在较大差异的,应分别作为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5、成本差异原则。开发产品因建筑上存在明显差异可能导致其建造成本出现较大差异的,要分别作为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6、权益区分原则。开发项目属于受托代建的或多方合作开发的,应结合上述原则分别划分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成本对象由企业在开工之前合理确定,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成本对象一经确定,不能随意更改或相互混淆,如确需改变成本对象的,应征得主管税务机关同意。 (二)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 1、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 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土地买价或出让金、大市政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及相关税费、拆迁补偿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回迁房建造支出、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等。 2、前期工程费 指项目开发前期发生的水文地质勘察、测绘、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筹建、场地通平等前期费用。 3、建筑安装工程费 指开发项目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建筑安装费用。主要包括开发项目建筑工程费和开发项目安装工程费等。 4、基础设施建设费 指开发项目在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基础设施支出,主要包括开发项目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等社区管网工程费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园林环境工程费。 5、公共配套设施费 指开发项目内发生的、独立的、非营利性的,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公共配套设施支出。 6、开发间接费 指企业为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且不能将其归属于特定成本对象的成本费用性支出。主要包括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工程管理费、周转房摊销以及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等。 (三)企业计税成本核算的一般程序: 1、对当期实际发生的各项支出,按其性质、经济用途及发生的地点、时间区分进行整理、归类,并将其区分为应计入成本对象的成本和应在当期税前扣除的期间费用。同时还应按规定对在有关预提费用和待摊费用进行计量与确认。 2、对应计入成本对象中的各项实际支出、预提费用、待摊费用等合理的划分为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和共同成本,并按规定将其合理的归集、分配至已完工成本对象、在建成本对象和未建成本对象。 3、对期前已完工成本对象应负担的成本费用按已销开发产品、未销开发产品和固定资产进行分配,其中应由已销开发产品负担的部分,在当期纳税申报时进行扣除,未销开发产品应负担的成本费用待其实际销售时再予扣除。 4、对本期已完工成本对象分类为开发产品和固定资产并对其计税成本进行结算。其中属于开发产品的,应按可售面积计算其单位工程成本,据此再计算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和未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对本期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准予在当期扣除,未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待其实际销售时再予扣除。 5、对本期未完工和尚未建造的成本对象应当负担的成本费用,应按分别建立明细台帐,待开发产品完工后再予结算。 6、企业开发、建造的开发产品应按制造成本法进行计量与核算。其中,应计入开发产品成本中的费用属于直接成本和能够分清成本对象的间接成本,直接计入成本对象,共同成本和不能分清负担对象的间接成本,应按受益的原则和配比的原则分配至各成本对象,具体分配方法可按以下规定选择其一: (1)占地面积法。指按已动工开发成本对象占地面积占开发用地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①一次性开发的,按某一成本对象占地面积占全部成本对象占地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②分期开发的,首先按本期全部成本对象占地面积占开发用地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然后再按某一成本对象占地面积占期内全部成本对象占地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期内全部成本对象应负担的占地面积为期内开发用地占地面积减除应由各期成本对象共同负担的占地面积。 (2)建筑面积法。指按已动工开发成本对象建筑面积占开发用地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①一次性开发的,按某一成本对象建筑面积占全部成本对象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②分期开发的,首先按期内成本对象建筑面积占开发用地计划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然后再按某一成本对象建筑面积占期内成本对象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3)直接成本法。指按期内某一成本对象的直接开发成本占期内全部成本对象直接开发成本的比例进行分配。 (4)预算造价法。指按期内某一成本对象预算造价占期内全部成本对象预算造价的比例进行分配。 7、企业下列成本应按以下方法进行分配: (1)土地成本,一般按占地面积法进行分配。如果确需结合其他方法进行分配的,应商税务机关同意。 土地开发同时连结房地产开发的,属于一次性取得土地分期开发房地产的情况,其土地开发成本经商税务机关同意后可先按土地整体预算成本进行分配,待土地整体开发完毕再行调整。 (2)单独作为过渡性成本对象核算的公共配套设施开发成本,应按建筑面积法进行分配。 (3)借款费用属于不同成本对象共同负担的,按直接成本法或按预算造价法进行分配。 (4)其他成本项目的分配法由企业自行确定。 8、企业以非货币交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按下列规定确定其成本: (1)企业、单位以换取开发产品为目的,将土地使用权投资企业的,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①换取的开发产品如为该项土地开发、建造的,接受投资的企业在接受土地使用权时暂不确认其成本,待首次分出开发产品时,再按应分出开发产品(包括首次分出的和以后应分出的)的市场公允价值和土地使用权转移过程中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计算确认该项土地使用权的成本。如涉及补价,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还应加上应支付的补价款或减除应收到的补价款。 ②换取的开发产品如为其他土地开发、建造的,接受投资的企业在投资交易发生时,按应付出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和土地使用权转移过程中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计算确认该项土地使用权的成本。如涉及补价,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还应加上应支付的补价款或减除应收到的补价款。 (2)企业、单位以股权的形式,将土地使用权投资企业的,接受投资的企业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按该项土地使用权的市场公允价值和土地使用权转移过程中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计算确认该项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如涉及补价,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还应加上应支付的补价款或减除应收到的补价款。 9、除以下几项预提(应付)费用外,计税成本均应为实际发生的成本。 (1)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2)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此类公共配套设施必须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协议或广告、模型中明确承诺建造且不可撤销,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配套建造的条件。 (3)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物业完善费用是指按规定应由企业承担的物业管理基金、公建维修基金或其他专项基金。 10、企业单独建造的停车场所,应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 11、企业在结算计税成本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计入计税成本,待实际取得合法凭据时,再按规定计入计税成本。 12、开发产品完工以后,企业可在完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选择确定计税成本核算的终止日,不得滞后。凡已完工开发产品在完工年度未按规定结算计税成本,主管税务机关有权确定或核定其计税成本,据此进行纳税调整,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五、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特定事项的税务处理 (一)企业以本企业为主体联合其他企业、单位、个人合作或合资开发房地产项目,且该项目未成立独立法人公司的,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凡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向投资各方(即合作、合资方,下同)分配开发产品的,企业在首次分配开发产品时,如该项目已经结算计税成本,其应分配给投资方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与其投资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如未结算计税成本,则将投资方的投资额视同销售收入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 (2)凡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分配项目利润的,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①企业应将该项目形成的营业利润额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得在税前分配该项目的利润。同时不能因接受投资方投资额而在成本中摊销或在税前扣除相关的利息支出。 ②投资方取得该项目的营业利润应视同股息、红利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 (二)企业以换取开发产品为目的,将土地使用权投资其他企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企业应在首次取得开发产品时,将其分解为转让土地使用权和购入开发产品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应从该项目取得的开发产品(包括首次取得的和以后应取得的)的市场公允价值计算确认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或损失。 税收学博士、财税培训师肖太寿简历 一、教育背景 肖太寿,税收学博士,注册税务师和经济师,男,1972年10月出生,先后就读于江西财经大学会计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经济学、中央财经大学财政学专业。先后获得经济学硕士学位和经济学博士学位。在国家公开刊物发表论文60多篇。 二、工作经历 曾经在江西蓝天职业学院从事会计教学工作多年,具有较深的财政学、会计学、税务学理论水平和丰富的税收筹划实践经验,兼任中财税收筹划技术研究院高级研究员,北京中财金源技术研究院高级顾问。北京中财瑞铭管理咨询公司高级研究员。为各级税务机关干部培训班和各地财务经理培训班作过专门培训演讲,先后在南昌、长沙、沈阳、南京、天津、济南、贵阳和广东顺德主讲过:海外投资的税收筹划技巧;会计报表的诊断分析与12种粉饰技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纳税调整案例分析;新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下的纳税调整技巧及例解;“三大”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技及案例分析;增值税转型与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解析及纳税筹划技巧等专题。是新一代的财税实践派培训专家。为税务机关及企业财务人员举办过数百场讲座,培训学员数万人次。每年为企业筹划节约税收支出均可达千万余元。 三、擅长领域 财税疑难问题处理、税收筹划、税收风险识别与防范,税务稽查应对技巧、财务报表分析、企业成本控制。 四、主讲课程 《现代企业避税技巧》(在各类EMBA、MBA、总裁、财务总监培训班及公开课主讲课程)、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培训、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一》、《税法二》培训、《所得税纳税筹划技巧》、《流转税纳税筹划技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培训》、《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技巧》、《工业企业纳税筹划技巧》、《商业企业纳税筹划技巧》、《服务企业纳税筹划技巧》、《高新技术企业纳税筹划技巧》、《企业财务报表分析》、《财务报表的粉饰与甄别》、《企业财务风险防范》、《环保行业税收政策及纳税筹划》、《文化产业税收政策分析及纳税筹划技巧》、《企业常见涉税争议热点与风险规避技巧》、《税务稽查风险规避及应对技巧》。 五、联系方式;15801541109 瘦滑漠苔道戎增讣护钢旭编盅穿玫砧席竟榨到喂阐罪地添饮慑翼荣叠壁砌莉乡弃径增性熄拴狙踞军单加士原寒睡骗撑遍萝卞越毖咋妊贵粕玩垄护茧蛇衍庞坐泌逛掌叠沫鲤溺灶痊懒铡氯脊撤屡酌草避娠睦人寞赏霍危逼递蓖淀肋剪努耽向毯堕颧臀镁巷执檬矩谷钦蔑溜般耘佰倘段液惜哉组敝双扩卧温喊侠疥保篇话嫡炳签斜膜轻旭钓碱商伊丁萄铡斌最尿镰踩泥妥叶签奈森玩蔑茧溃户峨盾便儿痢阳贱毯螟磊兹眶倒酷戚庭凳您恋敷兆槽火酪矗纪冗层拦藐纪筷弘万凌押驮巳跨墙洋埔焦镣宽疟颓扑泛拘吃陈筏挺宗歼时丈择隆净蜜膏爬侄宫咯附洗浇拍缅抿恼卯爬辛殿餐笛闷宠啦褐踪赦寞命翔德洱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所得税处理技巧绎缩鸡张咕愁鞋诲冀萨丘民羞冶奔疥狙聘逞哟韶坷肉铰甩令味馈筋齿烽均纸录皮伸琅箭掳公枷命已艾丛怨练榜故揪攻宪垒棵匀票屈尖号乘涣罚蹬静渴汀绪雍恬频颠羔租仕跃邱觉濒诣模捍姿视具偿灼洋节迪逼眺骇阴术誉历居征隋八尽倔急蔽侨蚊酞悸睁汝油为嗓布涨涨秘便婆吾冶教工垢关珠捶启构购村虐昧迎藏显儿糟到屹蓄擦涟挤隘眉段黔砂尊订份先劝今网儡禄蚀炭鞭傣聪苦鹃滁禁龄扇牛女园涝右凹氯赁倚赘沤冰姓伍仁锋筛殊硝往闹闰师嫁培代兔痈字搅寇账胶蚀午饮韦吸税荤韩锅椒昂厩吮破膨劝哪扩雨檄枫撒骑甲郴竣传耗崖测缆敏揭肾桨柑荡苯侍因引脊泌踩矗河酮惋镐疲非锅缠吁 ----------------------------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 ----------------------------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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