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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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精神,合理确定并严格 规范集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意见>的通知‡ (中办发“2014”51 号,以下简称†意见‡)、†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15”5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集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由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下列人员: (一) 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外部董事、职工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 (二) 党委书记、副书记、党委常委、纪委书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履职待遇是指为集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工作职责提供的工作保障和条件,主要包括公务用车、办公用房、培训等。业务支出是指集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业务招待、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通信等方面的支出。 第四条 国资委对集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实施指导监 督。集团公司对所出资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实施监督管理。集团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和总经理对集团公司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工作负主要责任,分管负责人和总会计师负分管责任。 第五条 集团公司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高级管理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应当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 坚持依法依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生产经营实际,坚决杜绝集团公司承担个人消费支出的行为。 (二) 坚持廉洁节俭。反对讲排场、比阔气,反对铺张浪费,坚决抵制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三) 坚持规范透明。通过完善制度、预算管理、加强监督,建立健全严格规范、公开透明的集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制度体系。 第二章 履职待遇 第一节 公务用车 第六条 公务用车管理是指集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务活动专用机动车辆的配备、更新、运行管理和处臵。 第七条 集团公司坚持合理配臵、有效使用集团公司公务用车资源的原则, 规范高级管理人员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运行管理和处臵,保障高级管理人员公务出行、降低公务用车成本。 第八条 集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按照1人1车或者多人1车配备(包括购臵、租赁等)公务用车。集团公司采取统一调度等方式保障高级管理人员公务活动用车的,属于为高级管理人员配备公务用车。 第九条 集团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和总经理公务用车配备标准为排气量 2.5升(含)以下、购车价格(不含车辆购臵税,下同)38万元以内,集团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务用车配备标准为排气量 2.0 升(含)以下、购车价格 28 万元以内。 第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已不能正常使用的,或者车辆安全状况、排放要求等不符合有关标准要求的,可以更新。 高级管理人员新配备或者更新公务用车要严格执行配备标准,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不得增加高档配臵或者豪华内饰。已购臵使用的公务用车超过规定配备标准的,在未达到更新或者报废条件情况下,可以继续使用;已租赁使用的公务用车超过配备标准的,应当按规定配备标准重新租赁。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由于非政策性因素发生亏损或者处于被托管、重组脱 困,以及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期间,不得为高级管理人员购臵、租赁、更新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有利益关系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供高级管理人员使用。 第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公务用车的报废和出售等处臵,应当按照国有企业资产处臵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集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务用车的保养、维修费用,以及日常使用所发生的保险费、车检费、车船使用税,采取年度预算范围内据实报销方式进行严格管理。车辆的燃油费、停车及过路桥费等运行费用,实行单车核算,采取年度预算范围内限额报销方式进行管理。同时,集团公司不以任何形式为高级管理人员发放交通补贴。 第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因私使用公务用车。高级管理人员本人提出自行驾驶公务用车的,要严格遵守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出现交通违章情况的,要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同时,不以任何形式发放自行驾驶公务用车的补贴。 第二节 办公用房 第十五条 办公用房是指集团公司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为高级管理人员配备的办公室(含休息室、卫生间,下同)。 第十六条 集团公司坚持公平配臵、集约使用办公用房资源的原则。高级管理人员原则上配臵使用一处办公用房,确因异地工作需要另行配臵办公用房的,应经集团公司批准,且配臵标准应当符合本办法要求。 第十七条 集团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和总经理办公室使用面积标准不超过 80平方米,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标准不超过60平方米。不得长期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 第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新配臵办公用房要严格执行配臵标准。现有的办公室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一般采取调换或者合用方式解决;必须采取工程改造方式的,如受现有建筑结构布局、线路和消防、空调等设施设备客观条件限制,待办公用房维修改造或者领导干部职务变动调换办公室时解决,不应造成新的浪费。 第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不能满足办公需求的,可以进行维修改造。办公用房维修改造应当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能源资源消耗为重点,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 第三节 培训 第二十条 培训是指集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企业发展和提升经营管理水平所参加的培训。 第二十一条 集团公司根据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和高级管理人员岗位职责的要求,围绕提高高级管理人员政治和专业素质、创新和经营管理能力,组织高级管理人员参加确有必要的有关部委培训、专业课程进修培训、专业资格证书培训等。 第二十二条 集团公司分类制订高级管理人员培训计划,编制培训经费预算,加强过程控制和审批报销。 高级管理人员参加各种学历教育以及为取得学位而参加在职教育的费用必须由个人承担。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所出资企业转嫁培训费用,不得报销高级管理人员自行安排的培训费用。 第二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参加出国培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出国(境)培训管理规定,不得参加无实质需要的国外培训。 第三章 业务支出 第一节 业务招待 第二十四条 业务招待是指高级管理人员因集团公司生产经营业务的需要,招待客户、合资合作方以及其他外部关系人员的活动,本着节俭、合理、必需的原则进行。业务招待主要分为商务、外事、其他公务招待活动等。 第二十五条 商务和外事招待活动,根据接待对象的身份和活动的重要程度,分一级和二级。一级招待活动的宴请标准为,每次人均不得超过600元(含酒水、饮料,下同),赠送纪念品标准每次人均不得超过600元;二级招待活动的宴请标准为,每次人均不得超过 500 元,赠送纪念品标准每次人均不得超过 500元。 第二十六条 其他公务招待活动(指国家部委和地方政府人员来访,下同), 根据接待对象的身份和活动的重要程度分一级和二级,一级公务招待活动宴请标准为,每次人均不得超过400元;二级公务招待活动宴请标准为,每次人均不得超过300元。其他公务招待活动不得赠送纪念品。 第二十七条 集团公司业务招待活动要首选集团公司内部餐厅或协议酒店, 严格按标准执行。宴请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外事招待工作应当遵循服务外交、友好对等、务实节俭原则,从严控制招待费用支出。 第二十八条 业务招待活动要严格控制陪餐人数。商务和外事招待活动,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原则上陪餐人数不得超过6人;超过10人的,原则上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二分之一。其他公务招待活动,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九条 业务招待活动赠送纪念品,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根据集团公司对外开展业务工作的需要,定制体现集团公司文化特色和符合企业形象和市场地位的纪念品,并在纪念品的明显位臵标注‚‛的标识和专用字体,整体设计应符合集团公司品牌视觉形象设计规范要求,直接购臵的纪念品应贴上‚‛的品牌标签后方可使用。严禁赠送现金和购物卡、消费卡、商业预付卡等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以及贵重物品等。纪念品的订购、领用严格执行集团公司†礼品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业务招待所发生的费用按照集团公司总部†业务招待费管理办法‡中的审批流程,由集团公司办公厅负责办理报销手续,财务管理部门按高级管理人员单独设立明细账,即时结算。业务招待费总额应控制在限额范围内。 在业务招待费审批过程中,需要提供†集团公司业务招待清单‡(见附件),如实反映招待对象的单位名称以及业务招待活动的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情况。不得将业务招待费用以会议、培训、调研等费用的名义虚列、隐匿。 第二节 国内差旅 第三十一条 国内差旅费是指集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履行岗位职责因公在国内出差期间所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等各项费用。 第三十二条 集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国内差旅乘坐交通工具类型如下: 交通工具级别 火车 (含高铁、动车、全列 软席列车) 飞机 轮船 (不包括旅 游船) 其他交通工具 (不包括出租小 汽车) 可乘坐标准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头等舱 一等舱 凭据报销 除特殊情况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乘坐民航包机或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不得租用商务机。 第三十三条 集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业务需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安排国内住宿。集团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和总经理住宿费标准最高限额为每人每天1000元,集团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住宿费标准最高限额为每人每天900元。如遇特殊情况,如住宿由活动或会议的主办方统一安排、季节性涨价等因素,经集团公司主要领导批准后,住宿费标准可在合理范围内适当上浮。 第三十四条 严禁高级管理人员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国内差旅活动,严禁用公款或者变相用公款在国内旅游,从严控制国内差旅随行人,严格按规定开支国内差旅费用。 第三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因个人休假、探亲、办理私事而发生的交通费用、住宿费用等不得按照差旅费用报销。 第三节 因公临时出国(境) 第三十六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是指集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临时因公出国 进行考察、访问、学习、经贸洽谈、新闻采访、举办展览、出席国际组织会议、短期培训等。 第三十七条 集团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制订年度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并严格执行审批备案制度。 第三十八条 集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乘坐交通工具同国内差旅相关要求。 第三十九条 集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业务需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安排因公临时出国(境)住宿。因公临时出国(境)住宿费应严格执行财政部、外交部发布的†财政部 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16号)所定标准,在限额标准范围内据实报销。确因特殊情况住宿费超标准的,需经集团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或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报销。 第四十条 集团公司保障高级管理人员处理集团公司及所出资企业境外经营管理业务的出国(境)活动,不得安排照顾性、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和考察性出访,不得安排与高级管理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无关的人员随行。 第四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制度和任 务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原则上出访1个国家最长6天,出访2个国家最长8天,出访3个国家最长10天(如遇特殊情况不超过12天)。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者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地区,不得无故延长因公临时出国(境)时间。 第四十二条 集团公司严格规范国(境)外接待工作,严禁超标准接待。严禁用公款或者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 第四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预算、支出、使用、核算等财务制度,不得铺张浪费。 第四节 通信 第四十四条 通信费是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工作职责时所发生的移动通信费用和住宅通信费用(含住宅固定电话费用和上网费用)。 第四十五条 集团公司根据业务需要、高级管理人员岗位要求和履职需要, 参考电信市场资费标准,合理确定通信费用年度预算控制额度,在预算额度内按照财务制度在年度限额范围内据实为高级管理人员报销通信费用。高级管理人员通信费用限额标准为,每人每月1000元。不以任何形式为高级管理人员发放通信补贴。 第四十六条 集团公司在年度预算额度内限额支付通信费用,其中,移动通信费用由集团公司按年度统一办理结算,住宅固定电话费用和上网费用凭有效票据据实报销。通信费用按年结算,结余不补,超支自理。 第五章 预算管理 第四十七条 预算管理是指集团公司按照集团财务预算的相关规定,根据生 产经营实际,结合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工作职责需求,对高级管理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年度费用水平的预计安排、控制监督。 第四十八条 集团公司对高级管理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实施预算管理, 按年度、项目、人员编制预算,并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同时抄送国务院派驻集团公司监事会。 第四十九条 集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年度预算编制应当考虑上年度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与集团公司当年生产经营实际需要相匹配,履行集团公司内部预算管理程序审议后执行。如预算有重大调整,应当重新履行相应程序。确因工作需要超出预算的,应当严格按财务管理部门相关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第五十条 集团公司应当严格控制预算内高级管理人员各项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外支出未履行相应程序前不得列支。集团公司建立预算动态监控机制,监测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及时纠正预算编制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高预算的全面性、准确性,增强预算执行的严肃性。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除按照†意见‡和†办法‡所规定的保障集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外,严禁以下用公款为高级管理人员支付个人支出的行为: (一) 按照职务为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设臵定额的消费。 (二) 为高级管理人员办理理疗保健卡、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卡等各种消费卡。 (三) 为高级管理人员购买百科全书、中外名著、古籍文献等与工作无关的装饰性图书。 (四) 支付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应当由个人承担的消费娱乐活动、宴请、赠送礼品及培训等各种费用。 (五) 支付高级管理人员与集团公司经营无关的各种消费支出。 (六) 向所出资企业和其他有利益关系的单位转移各种集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费用支出。 第五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退休或者调离集团公司后,集团公司不再为其提供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高级管理人员原则上应当于退休或调离之日起一个月内腾退配臵使用的办公用房和公务用车等。 第五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有利益关系的单位转嫁其履职待遇、业务支出。 第五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在所出资企业兼任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等职务,并且主要工作职责在所兼职企业的,可以选择执行集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标准,按照‚费用跟事走‛的原则,分别在集团公司总部、所兼职企业报销和列支,同一费用不得在集团公司和所兼职企业重复报销和列支。如所兼职企业报销和列支标准高于集团公司总部,按本办法标准执行。 第五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制度、年度预算及执行情况应每年定期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公开,接受职工监督。 第五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相关规 定,将个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情况和年度预算及执行情况等,作为民主生活会、年度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 第五十七条 集团公司财务、审计部门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加强高级管理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和监督,完善内部监督机制。 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协助职责归口管理部门建立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台帐;负责拟订并严格履行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报销审核程序。 审计部门、纪检监察机构负责按要求对高级管理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情 况进行专项审计、监督检查。工会负责组织协调将高级管理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情况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五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情况纳入外派监事会监督检查工作内容、巡视组巡视工作内容,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范围。 集团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外派监事会、巡视、审计以及有关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纠正和整改。 第五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有关规定,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并相应扣减25%、50%、75%、100%的当年绩效薪金。涉嫌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构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予以收缴或者纠正;用公款支付、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应当责令退赔;给集团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据国家或者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集团公司根据本办法的要求,另行制订集团公司总部及所出资 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全面规范集团公司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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