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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甲醇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doc

  • 上传人:精****
  • 文档编号:1884410
  • 上传时间:2024-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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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机构和检验单位……………………………………………………………(1) 3 企业取得工业甲醇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3) 4 申请和受理………………………………………………………………………(4) 5 企业生产条件审查………………………………………………………………(5) 6 产品抽样与检验…………………………………………………………………(6) 7 审定与发证………………………………………………………………………(7) 8 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8) 9 收费办法…………………………………………………………………………(9) 10 附则…………………………………………………………………………… (9) 附件1:工业甲醇产品申证单元、规格型号及产品标准………………… (10) 附件2:工业甲醇产品生产企业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11) 附件3:经济联合体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附页…………………………… (12) 附件4:工业甲醇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 …………… (13) 附件5:工业甲醇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36) 附件6:工业甲醇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 (37) 附件7:抽样登记表…………………………………………………………… (38) 附件8: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39) 工业甲醇产品 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 总则 1.1 为了做好工业甲醇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依据国务院国发[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9号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以及国务院344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工业甲醇产品的所有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任何企业不得生产和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工业甲醇产品。 1.3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工业甲醇产品规格及产品标准见附件1。 2 管理机构和检验单位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工业甲醇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工业甲醇产品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为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下设的办事机构。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简称危险化学品审查部)设在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负责起草和组织宣贯《工业甲醇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按实施细则要求对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和根据审查情况进行抽查;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将符合发证条件企业的有关材料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产品审查分部的工作;承担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它事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亚运村安慧里四区16号楼 邮政编码:100723 电 话:010-84885009 010-84885418 传 真:010-84885009 网址:www. 联系人:刘玉泉 为了便于管理,危险化学品审查部下设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审查部有机产品审查分部(简称有机产品审查分部)。有机产品审查分部设在国家基本有机原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负责起草、组织和配合组织向企业宣讲《工业甲醇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对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协助危险化学品审查部对审查工作情况进行抽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报危险化学品审查部;承担危险化学品审查部交办的其他事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有机产品审查分部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北口 北京化工研究院 邮政编码:100013 电 话:010-64270352 传 真:010-64270352 联 系 人:范彦如 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工业甲醇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请、审查和监督查处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工业甲醇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请、审查和监督查处的日常工作。 2.4 工业甲醇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以下单位负责: 国家基本有机原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北口 北京化工研究院 邮政编码:100013 电 话:010-64270352 传 真:010-64270352 联 系 人:范彦如 四川省危险化学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地  址:成都市星桥街112号 邮政编码:610021 电  话:028-84470619 传  真:028-84470629 联 系 人:李肖锋 浙江省化工研究院化工产品检测中心 地 址:杭州市天目山路387号 邮政编码:310023 电 话:0571-85222410 传 真:0571-85222410 联 系 人:郦哓燕 郑育欢 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所 地 址:江苏省南京市石鼓路227号 邮政编码:210029 电 话:025-86611130 86563511 传 真:025-86608930 86614761 联 系 人:黄晓风 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地 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建华南大街153号 邮政编码:050031 电 话:0311-5687694 传 真:0311-5677704 联 系 人:高增明 内蒙古自治区石油化学工业检验测试所 地 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呼伦南路261号 邮政编码:010020 电 话:0471-6683610 传 真:0471-6683510 联 系 人:冯晔 国家煤及煤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 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222号 邮政编码:030012 电 话:0351-7223664 传 真:0351-7223664 联 系 人:李晋凯 本着自愿的原则,企业可将所抽、封的样品送至上述所批准的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任一检验单位。 3 企业取得工业甲醇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3.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取证产品; 3.2 产品质量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见附件1); 3.3 具有正确、完整的技术文件和工艺要求; 3.4 具有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和检验手段(见附件2); 3.5 具有保证正常生产和保证产品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以及计量、检测人员; 3.6 具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 3.7 具有防止工业甲醇产品非预期使用的控制措施; 3.8 对于2002年3月15日以后建厂的企业,还需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综合工作部门颁发的批准书; 3.9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相关要求。 4 申请和受理 4.1 企业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含电子文本)一式三份; 4.1.2 《危险化学品销售渠道和产品流向明细表》(含电子文本)一式三份; 4.1.3 《经济联合体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附页》一式三份(仅经济联合体企业提交); 4.1.4 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企业申请时需携带原件); 4.1.5 3.8规定的批准书复印件三份。 (以上材料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审查中心各一份。) 4.2 申请和受理程序 4.2.1 企业应到其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并按规定要求填写和编制电子文本(EXCEL形式)。申请书中“产品名称”一栏填写工业甲醇,“规格型号”一栏填写产品等级(分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三个等级,高等级可覆盖低等级),申请书及补充表格一式三份。 4.2.2 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将4.1要求的申请材料报送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4.2.3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立即退回企业重新填写,因退回申请材料而贻误申报生产许可证的责任由企业自负。 4.3 凡具有独立营业执照的企业,无论其经济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均可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 4.4 经济联合体有关企业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4.4.1对于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经济联合体的子公司或生产厂,可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经济联合体也可申请生产许可证,但必须将全部所属子公司或生产厂在申请时注明,全部所属子公司或生产厂都取得了生产许可证,经济联合体方可取证,只有以经济联合体的名称出厂的产品,方可标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对于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经济联合体的子公司或生产厂、点,可由经济联合体分别和每一个分公司(生产厂、点)一起申请生产许可证(持经济联合体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该经济联合体的证明),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也可由经济联合体统一申请生产许可证,但必须将其全部的分公司及生产厂、点在申请时注明,全部分公司及生产厂、点都必须接受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检验,分别缴纳相关费用,并全部达到合格要求方可取证,其产品可以标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由经济联合体统一领取生产许可证后,又新增加子公司或生产厂、点,应及时申请补充审查和产品检验。对新增加的子公司或生产厂、点,补充审查和产品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如不合格,不得使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否则,吊销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 4.4.2 经济联合体统一申请生产许可证时,除填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外,还应填写《经济联合体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附页》(见附件3)。 4.5 增项和升级的申请 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增项或升级时,除提交4.1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生产许可证原件。 5 企业生产条件审查 5.1 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审查组,审查组的组成应符合下述原则: 5.1.1 审查组成员必须严格遵守《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见附件8)。所有审查组成员的身份应具有公正性,与企业有利益关系者应予以回避; 5.1.2 审查组应由具有化工专业能力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员组成,必要时可商请危险化学品产品审查部派专家参加; 5.1.3 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5.1.4 审查组成员一般为2-4人。 5.2 现场审查 5.2.1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在受理企业申请后2个月内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 5.2.2 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确定现场审查日程安排,制定审查计划,并提前通知企业。 5.2.3 现场实际审查时间一般为1-3天。 5.2.4审查组的现场审查活动应覆盖企业生产条件中有关申证产品的全部要求,按《工业甲醇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见附件4)进行审查,并做好记录。审查组组长应确保审查活动符合审查计划要求。 5.2.5 审查组在现场审查结束前向企业报告审查情况。对现场审查合格企业中所存在的问题,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审查组提交整改报告。 5.2.6 对于已受理申请,但拒不接受或不配合生产条件审查的企业应按不合格处理。 5.2.7 对于生产条件审查不合格的企业,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审查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企业自接到《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进行认真整改,2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证申请。 6 产品抽样与检验 6.1 对于生产条件审查合格的企业,审查组在现场审查的同时,根据《工业甲醇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附件6)抽样,并填写抽样登记表(见附件7)一式四份(一份交受检企业,二份交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一份交检验单位),抽样人员应对抽样过程的真实性负责。 6.2 企业应在封样后15日内将样品送(寄)至检验单位。 6.3 检验单位在收到企业送交的抽样产品后,应确保产品检验活动符合《工业甲醇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见附件5)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任务,并提交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一式三份(受检企业一份,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二份并附抽样登记表)。检验单位应对检验报告数据的准确性负责。 6.4 对于已受理申请,但拒不接受或不配合产品检验的企业,应按不合格处理。 6.5 对于产品检验不合格的企业,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自接到不合格通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之内向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企业自接到《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进行认真整改,2个月后重新到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重新填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无需重新交纳审查费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申请后,应及时到企业重新抽样、封样,企业需重新交纳检验费用。如再不合格,2个月后重新提出取证申请。 7 审定与发证 7.1 证书填写采用正本形式,正本“产品名称”一栏填写“工业甲醇”,“规格型号”一栏填写申请的最高产品等级及向下覆盖等级,每个企业一张正本。 7.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企业生产条件审查记录、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抽样登记表等申证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将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并申证材料一式二份报送有机产品审查分部。 7.3 有机产品审查分部配合危险化学品审查部对申证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协助危险化学品审查部完成综合评审并视具体情况实施抽查。 7.4危险化学品审查部应在自收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45日内,按全许办[2002]60号文的有关要求,将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并申请书(原件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企业生产条件审查记录(原件一份)、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原件一份)、产品检验报告(原件一份)、抽样登记表(原件一份)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7.5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接到危险化学品审查部汇总的合格企业名单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查,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7.6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自接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上报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定。 7.7 经审定,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生产许可证,并公告。 7.8 经审定,不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将上报材料退回危险化学品审查部。 8 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8.1 工业甲醇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五年,自证书批准之日算起。 8.2 申请取证企业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其产品自受理通知书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不以无证论处。 8.3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产品标准发生改变的,由危险化学品审查部提出重新检验和评审方案,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并组织补充审查。 8.4 企业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包括改建、扩建、迁移获证产品的生产地点及因改制等原因造成扩大或缩小生产规模等),应在变化后3个月内向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重新进行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检验,审查合格后,按第7条程序审批更换证书。 8.5 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应在变更名称后3个月内向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并将更名申请报告、新旧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更名证明原件以及原发生产许可证证书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合格后, 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更换证书。 8.6 企业应妥善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因毁坏或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无法辨认的,应及时在省级以上主要报纸上登报声明,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将报刊原件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合格后,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补领证书。 8.7 获得工业甲醇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自生产许可证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在产品、包装或说明书上标明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 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为: XK13-×××-××××× 其中,XK表示生产许可证标记,13表示化工行业编号,×××表示产品编号,×××××表示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 8.8 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将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转让他人使用。 8.9 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向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照的单位供应工业甲醇产品;应认真填写《危险化学品销售渠道和产品流向明细表》(含电子文本),并于每年生产许可证年审时上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8.10销售工业甲醇产品的企业,应保证所出售的产品已获取有效的生产许可证。 8.11参加生产许可证工作的各级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见附件8)中关于工作纪律的规定,违者按规定严肃处理。 9 收费办法 9.1 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向有关部门缴纳费用。 9.2 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27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生产许可证收费包括审查费(含证书费、差旅费和资料费)、产品检验费和公告费。 9.3 审查费: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2]19号文《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生产许可证审查费每个企业2200元,审查费由企业在申请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 9.4 公告费:每个申证单元400元。公告费由获证企业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 9.5 费用的收取方式按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2]19号文《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精神执行。 9.6 产品检验费:由企业按《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费收费标准(第一批)备案的函》(国质检科[2004]144号)规定的收费标准向检验单位交付。 9.7 国务院物价管理部门出台新的收费办法或调整收费标准时,自物价管理部门的文件下发之日起,按新规定执行。 10 附则 10.1 本实施细则经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全许办[2005]06号文批准正式实施。 10.2 本实施细则由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解释。附件1 工业甲醇产品申证单元、规格型号及产品标准   序号 申证单元 规格型号 产品标准 1 工业甲醇 优等品 GB338-1992《工业甲醇》 一等品 合格品 备注: 企业在申请时,应在申请书中载明申请产品的名称、规格,按高规格覆盖低规格的方法取证。 附件2         工业甲醇产品生产企业应具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申证单元 生产设备 检测设备 工业甲醇 1.活性炭吸附器 2.反应器 3.换热器 4.冷却器 5.粗甲醇分离器 6.分馏塔 1.密度计 2.温度计 3.蒸馏装置 4.低温恒温水浴 5.微量水分测定仪 6.分光光度计 7.烘箱 8.分析天平 备注:以上为典型工艺应具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对于非典型工艺或分装企业,可根据工艺设计要求检查企业应具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附件3 经济联合体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附页 申证企业名称 地址 电话及联系人 生产厂、点名称 地址 电话及联系人 申证单元 产 品 名 称 规 格 型 号 生产厂、点名称 地址 电话及联系人 申证单元 产 品 名 称 规 格 型 号 生产厂、点名称 地址 电话及联系人 申证单元 产 品 名 称 规 格 型 号 附件4 工业甲醇产品 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 说 明 1.本办法适用于申领工业甲醇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的生产条件审查评价。 2.本办法具体按:一、质量管理职责,二、生产资源提供,三、检验资源提供,四、采购质量控制,五、过程质量管理,六、产品质量检验,七、文明安全生产,八、服务及改进共8章 26 条 56 款进行审查评价。每一款的审查内容按“合格”、“一般不合格”、“严重不合格” 三种结论进行评定。其中“一般不合格”是指企业出现的不合格是偶然的、孤立的现象,并且是性质一般的问题;“严重不合格”是指企业出现了区域性的或系统性的不合格,或是性质严重的不合格。 3.本办法中带*标志的条款为否决项,否决项按“合格”、“不合格” 两种结论进行评定。 4.审查组依据本办法对企业审查后,填写《企业生产条件审查不合格项目汇总表》(见附表一),对审查出的全部不合格项目(以款计)进行综合评价后填写《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见附表二),其中审查结论为:合格或不合格。 审查结论的确定原则是: 否决项全部合格;同时其他非否决项目中,(1)若无严重不合格,而一般不合格不超过10款(含10款);(2)或者存在1款严重不合格,而一般不合格不超过8款(8款),审查结论为合格。 否则审查结论为不合格。 5.本办法中的“此项不适用”一栏用以写明对生产某种产品的企业审查时可删减的条款。 6.现场审查结束后,由审查组长负责将审查材料(审查记录二份、审查报告、不合格项目汇总表各二份、企业整改报告二份)汇总上报审查组织单位。 7.本办法解释权归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 一、质量管理职责 序号 审查项目 审查内容 审查要点 审查方法 合格 一般 不合格 严重 不合格 此项 不适用 1.1 组织领导 1. 企业的领导中应有人负责企业的质量工作。 1.是否指定领导层中一人负责质量工作。 2.其职责和权利是否明确。 查有关文件和座谈。 2. 企业应设置相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人员负责质量管理工作,且职权明确。 1.是否设置了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 2.其职责和权利是否明确。 同上。 1.2 方针目标 1. 企业应制定质量方针和可测量的质量目标。 1.是否制定了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2.质量目标是否可测量。 查有关文件。 2.企业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应贯彻实施。 1.是否进行了宣贯,各级人员是否知道并理解。 2.质量目标是否在各相关职能和层次上分解。 3.是否对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进行考评。 1.查记录。 2.查文件。 3.与各级人员交谈。 1.3 管理职责 1. 企业应制定质量管理制度,规定所有从事对质量有影响的管理、执行和验证工作的部门、人员的质量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 1.是否制定了质量管理制度。 2.是否规定与产品质量有关的部门、人员的质量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 查文件。 2.业制定的质量管理制度中应有相应的考核办法并严格实施。 1.是否有相应的考核办法。 2.是否严格实施考核并纪录。 1. 查文件。 2.查考核记录。 1.4 文件记录控制 1. 企业应制定文件(管理、技术)管理制度,文件的发布应经过正式批准,使用部门可随时获得文件的有效版本,文件的修改应符合规定要求。 1.是否制定了文件管理制度。 2.发布的文件是否经正式批准。 3.使用部门是否能随时获得文件的有效版本。 4.文件的修改是否符合规定。 1.查文件管理制度。 2.分别在文件管理、使用部门各抽3-5种文件,查文件批准、有效性和修改情况,验证文件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2.企业应有部门或专(兼)职人员负责文件管理。 是否有部门或专(兼)职人员负责文件管理。 检查有关文件和记录。 3.质量活动和工作均应有质量记录,且完整、清晰、准确;规定质量记录的保存期并妥善保管。 质量记录是否符合要求。 检查有关记录。 二、生产资源提供 序号 审查项目 审查内容 审查要点 审查方法 合格 一般 不合格 严重 不合格 此项 不适用 2.1* 生产设施 企业必须具备满足生产需要的工作场所和生产设施,且维护完好。 1.是否具备满足申证产品的生产设施和场所。 2.生产设施是否能正常运转。 按其申证范围,检查其现有工作场所和生产设施的最大生产能力。 2.2* 设备工装 1. 企业必须具有《工业甲醇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必备的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 1.是否具有《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必备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 2.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是否与生产规模相适宜。 按申证范围,检查其现有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的生产能力(可检查设备档案并进行现场核实)。 2. 企业应制订设备、工装管理制度,建立设备台帐,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的性能应能满足生产合格产品的要求。 1.是否制订了设备、工装管理制度, 建立了设备台帐。 2.设备、工装是否按规定进行了检修。 3.在用设备是否有合格或准用标志。 4.设备工装性能是否满足生产要求。 1.查管理制度。 2.查台帐,在用主要设备完好率应达到100%。 3.现场抽取任意申证单元任意规格产品的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各3台(不足3台的全抽)进行检查。 2.3 人员要求 ..企业领导应具有一定的质量管理知识,并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 1. 是否有基本的质量管理常识。 ⑴了解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和计量法(简称“三法”)对企业的要求 ,(如企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等); ⑵了解企业领导在质量管理中的职责与作用。 2.是否了解本产品顾客的要求。 3.是否有相关的专业技术知识。 ⑴了解产品标准、主要性能指标等; ⑵了解产品生产工艺流程、检验要求。 与企业领导进行交谈,分析其对相关知识了解的情况。 2.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1.是否有安全管理常识。 ⑴了解《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对企业安全方面的要求; ⑵了解企业主要负责人在安全管理中的职责与作用。 2.是否有安全管理措施。 3.是否制定了防止工业甲醇产品非预期使用的控制措施。 4.企业近期是否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1.与企业领导进行交谈,分析其对相关知识了解的情况。 2.检查安全管理措施及工业甲醇产品非预期使用的控制措施。 3.检查安全记录。 3.企业技术人员应掌握专业技术知识,并具有一定的质量管理知识。 1.是否掌握相关的专业技术知识。 2.是否有一定的质量管理知识。 抽查3-5名(不足3名全抽)技术人员(必须包括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座谈,或查阅有关档案文件和培训记录。 4.企业的技术工人应能看懂相关技术文件(作业指导书、操作规程、配方等工艺文件),并能熟练地操作工艺设备。 1.是否能看懂相关技术文件。 2.是否能熟练地操作工艺设备。 抽1-3个工种,每工种选1-2人提问,并进行实际操作考核。 5.企业应分层次组织培训,定期开展安全、质量教育并有记录,生产工人持证上岗。 1. 是否定期开展培训。 2. 生产工人是否持证上岗。 1. 查培训计划。 2. 查培训记录。 3. 查工人上岗证。 6.工业甲醇产品企业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相关人员是否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 1. 查人员档案。 2. 查培训记录 3. 查合格证明。 三、检验资源提供 序号 审查项目 审查内容 审查要点 审查方法 合格 一般 不合格 严重 不合格 此项 不适用 3.1 质检机构管理 1.企业应有独立行使权力的质量检验机构或专(兼)职检验人员。并制定质量检验管理制度以及检验、试验、计量设备管理制度。 1.是否有检验机构或专(兼)职检验人员,能否独立行使权力。 2.是否制定了检验管理制度和检测计量设备管理制度。 1.查有关文件。 2.查管理制度。 3.查检验处置记录。 2.检验人员应满足检验工作的需要并经省级及以上有关部门专业培训取得资格证书。 1.检验人员是否满足检验工作的需要。 2. 检验人员是否取得资格证书或大专以上分析专业毕业证书。 1.按申证范围,检查检验人数。 2.查培训档案、资格证书。 3.企业如有委托检验项目,必须委托有合法资质证明的检验机构并签有正式的委托检验合同。 1.委托项目是否是非必检项目。 2.被委托单位是否有合法资质证明。 3.委托检验是否签有正式的委托检验合同。 1.查检验报告、记录。 2.查资质证明。 3.查委托检验合同。 4.企业质检机构的检验设施、场地及能源、照明、采暖、通风等有利于检验工作的正常进行,实验室布局合理,并按检验工作需要进行有效隔离。 1.检验设施、场地是否满足要求。 2.实验室是否布局合理。 按其申证范围,检查实验室。 3.2* 检验计量设备 1.企业必须具有《工业甲醇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检验、试验和计量设备。 1.是否有《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检验、试验和计量设备。 2.是否与生产规模相适宜。 按其申证范围,检查其现有检验设备(及计量设备、标准物质)的检测能力(可检查档案,必要时进行现场核实)。 2. 企业的检验、试验和计量设备的性能、准确度能满足生产需要和达到检定规程的要求,并在检定或校准的有效期内使用。 1.检验、试验和计量设备的性能、准确度是否满足并达到检定规程的要求。 2.在用检验、试验和计量设备是否在检定有效期内并有标识。 1.查管理制度。 2.查台帐。 3.查周检计划。 4.查检定证书/记录。 5.检查规定的在用的检验、试验和计量设备,其是否按规定周期进行检定和校准。抽取2-3个检验项目进行检验,验证检测设备能力。 四、 采购质量控制 序号 审查项目 审查内容 审查要点 审查方法 合格 一般 不合格 严重 不合格 此项 不适用 4.1 采购制度 1.企业应制订采购原、辅材料的质量控制制度。 1.是否制定了采购质量控制制度。 2.制度内容是否完整合理。 查有关文件。 2.企业如有外协加工等委托服务项目,应制定相应的质量管理控制办法。 1.是否制定了外协加工等委托服务项目的质量管理控制办法。 2.该办法内容是否完整合理。 查有关文件。 4.2 供方评价 ..企业应制订供方评价准则,并对供方进行评价,在合格供方采购,以满足产品质量需要。 1.是否制定了供方评价准则。 2.是否按规定进行了供方评价。 3.如供方及协作方提供的产品属发放许可证或强制性认证产品或剧毒产品,应有相应证明或符合有关规定。 查供方评价准则,并抽查3-5个供方档案、3-5份采购合同(主要原材料必查)。 2. 企业应保存原、辅材料的供方及外协单位的名单和供货、协作质量记录,并对供方及协作方进行质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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