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代金融机构客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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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代金融机构客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代金融机构客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操作,防范承兑风险,提高经营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银行商业汇票银行承兑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金融机构客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是指,金融机构客户向银行推荐其自身的企业客户(以下简称“企业”),由银行经办行为该企业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以下简称“代办银承业务”)。金融机构客户对企业应付票据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银行承兑汇票申请人即出票人为企业,承兑人为银行。银行经办行是指经办该项业务的银行支行或网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客户是指银行接受其推荐,为其客户办理银承业务的金融机构,包括各类银行、信用社、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与其他金融机构办理代办银承业务的,应由总行批准。 第四条 与金融机构客户办理代办银承业务的原则包括: (一)双方平等协商,互惠互利。 (二)签订业务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实行授信管理,各级行应在核定的承兑总量内办理,并纳入金融机构客户统一授信管理。银行为金融机构客户推荐的企业办理非100%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应占用该金融机构客户在银行的授信额度。 第二章 合作关系的确定 第五条 银行代办银承业务应与金融机构客户建立业务合作关系,并由二级分行或二级分行授权的经办行与金融机构客户签署业务合作协议。 合作协议期限不得超过一年,金融机构客户在我行评级为AAA级或以上的,合作协议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协议到期需续签或延期的,应按本办法要求重新审批。 第六条 与银行合作开办代办银承业务的金融机构客户,应与我行保持较为密切的合作关系,已在银行开立资金往来结算账户,且管理规范、经营良好、支付能力强。 第七条 与财务公司建立代办银承业务合作关系,应实行名单制管理。拟纳入合作名单的财务公司由一级分行机构业务部起草签报,会签信贷管理部后,报分管副行长和行长审批。审批后5日内,由分行机构业务部向总行(机构业务部)备案。 每家财务公司纳入名单的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后应重新审批。重新审批未通过而合作协议尚未到期的,应与客户协商解除合作关系,协商未果的,可继续执行协议,但到期后不得续签或延期,同时应密切关注财务公司财务状况,做好风险管理。 纳入名单的财务公司,按本办法要求建立业务合作关系。 第八条 拟纳入合作名单的财务公司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所属企业集团为总行或一级分行管理客户; (二)所属企业集团在我行评级为AA或以上; (三)所属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核心子公司)为我行鼓励类、支持类客户。 第九条 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申请人即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财务公司推荐的企业限于其集团成员单位。 (二)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并能严格执行金融机构各项管理规定,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 (三)在金融机构客户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与金融机构客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四)与收款人有合法、真实的商品、劳务交易关系。 第十条 金融机构客户与银行签署业务合作协议,应向当地银行经办行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资料原件,经办行客户部门经审核后留存原件或复印件,就有关情况组织调查,具体包括: (一)经年检的金融许可证(留存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留存复印件)。 (三)交纳非100%保证金的客户,需提供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交纳100%保证金的客户可不提供上述财务报告。 (四)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的签字样本,对授权委托人和经办人的授权书(留存原件)。 (五)需有权部门(如董事会、股东会)同意的,应提交有权部门(如董事会、股东会)同意的决议(留存复印件)。 第十一条 银行经办行调查同意开办代办银承业务后,报二级分行机构业务部门。由二级分行机构业务部门(包括单独设置的机构业务部门或承担相应职责的客户部门)起草签报,会签本级行信贷管理部门、法律事务部门、风险管理部门,报经分管行领导审批同意后,与金融机构客户签订业务合作协议,明确双方责任义务,确立业务合作关系,并报一级分行备案。 第十二条 办理非100%保证金代办银承业务,金融机构客户应选择以下方式之一在我行开立账户: (一)金融机构客户在我行经办行开立保证金账户。该方式下,金融机构客户交纳的保证金与需代办额度之间的差额,应占用金融机构客户在银行的授信额度。 (二)金融机构客户将在我行经办行的同业存款账户分设为A、B户,其中A账户为正常的同业存款账户,B账户为代办业务保证金结算账户。该方式下,金融机构客户需代办的额度,应全额占用其在银行的授信额度。该种方式仅适用于评级为AA级及以上的银行和信用社客户。 (三)评级在AAA级以上(含AAA级),且经一级分行审批同意全额免收保证金的金融机构客户,可不在银行开立保证金账户,而只需保证其在银行开立的同业存款账户余额在兑付时足以用于扣除代办票款,并就代办额度全额占用其在银行的授信额度。 第十三条 保证金比例按以下要求执行: (一)对于评级在A级以下(不含A级)及未评级或未授信的金融机构客户,必须缴纳100%保证金。 (二)对于评级在A级和AA级之间(不含AA级)的金融机构客户,最低执行50%的保证金,并由金融机构客户书面承诺承担连带责任担保。 (三)对于评级在AA级和AAA级之间(不含AAA级)的金融机构客户,可执行最低30%的保证金,并由金融机构客户书面承诺承担连带责任担保。 (四)对于评级为AAA级以上(含AAA级)的金融机构客户可执行最低20%的保证金,并由金融机构客户书面承诺承担连带责任担保。 (五)最近三年内发生过垫款的,必须执行100%的保证金比例。 第十四条 向AA级以上(不含AA级)的金融机构客户开办代办银承业务,经一级分行审批同意的,可执行最低10%的保证金;向AAA级以上(含AAA级)的金融机构开办代办银承业务,经一级分行审批同意的,可全额免除保证金。 减免保证金的操作程序为:由二级分行发起减免保证金的申请,报一级分行机构业务部门;一级分行机构业务部门起草签报,会签信贷管理部门、法律事务部门、风险管理部门,报分管行领导审批同意后,对金融机构客户减免保证金。 突破上述条件减免保证金的,统一报总行,由总行机构业务部起草签报,会签信贷管理部、法律事务部、风险管理部,报分管行领导审批。 第三章 单笔业务操作流程 第十五条 提交申请。 企业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时,应向金融机构客户提出承兑申请,由金融机构客户向银行提出代办申请。金融机构和企业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由申请人(企业)填写并签字盖章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申请书》。 (二)金融机构客户的有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办理银行承兑汇票通知及承诺书》(留存原件),内容应包括:出票人和收款人的全称、账号、收款人开户行信息、出票日期、汇票到期日及汇票金额;金融机构客户对于银行承兑汇票到期付款的书面承诺;金融机构客户对于银行承兑汇票涉及的商品、劳务交易合同内容的真实性,企业的主体资格、业务资格、贷款卡,以及申请承兑业务额度承担连带责任担保的书面承诺等。 (三)申请人经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贷款卡和法人代表证明书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 (四)真实、有效、合法的《商品/劳务交易合同》(留存原件或复印件)。 第十六条 业务调查。 经办行机构业务部门负责对金融机构客户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及与我行合作情况等进行调查,填制《代金融机构客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调查、审查、审(报)批表》。调查人和调查主责任人签字,连同有关材料移交信贷管理部门审查。该表格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金融机构客户情况调查。 1、金融机构客户基本信息,包括其全称、金融许可证号码、账户开立信息等。 2、该金融机构客户是否有充足的授信额度。 3、我行为其推荐的企业代办银承业务是否出现过未及时兑付导致的垫款等情况。 4、保证金比例是否符合规定。 (二)出票人情况调查。 1、出票人应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营业执照应在有效期内。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年检有效。 2、具备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卡,贷款卡应已年检并在有效期内。 3、公司章程对出票人办理承兑业务无限制,如有限制应经有权部门书面同意。 (三)真实商品、劳务交易关系调查。 出票人申请承兑的商业汇票应具有真实的商品、劳务交易关系,商品、劳务交易内容应在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内,提供的交易合同应符合我行相关规定。 (四)我行与金融机构客户的业务合作手续是否齐备。 包括双方《业务合作协议书》是否已签订,是否真实、合法且在有效期内。金融机构客户是否出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通知及承诺书》,签章是否真实有效。 (五)调查结论。 包括是否同意承兑及承兑的金额、期限、保证金比例、收费以及监管要求等。 第十七条 业务审查。 经办行信贷管理部门收到机构业务部门移交的《代金融机构客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调查、审查、审(报)批表》及相关调查资料,负责对提交资料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提出审查结论和意见。审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资料完整性与合法、合规性审查。 包括金融机构客户及申请人应提交的资料、机构业务部门调查材料是否完整、合法、合规。 (二)金融机构客户资格审查。 包括金融机构客户主体资格是否具备,资信状况是否良好,与我行委托代理手续是否齐备、有效。 (三)出票人情况审查。 审查出票人主体资格是否具备。 第十八条 业务审批。 若属于本级行权限内的,信贷管理部门将签署意见的《代金融机构客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调查、审查、审(报)批表》及相关调查资料报有权审批人,有权审批人在《代金融机构客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调查、审查、审(报)批表》签署审批意见。如超本级行审批权限,则按有关业务流程逐级报有权审批行有权审批人审批。本款中“本级行权限”和“有权审批人”按照银行为自有客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授权确定。 经审查、审批认为所申请承兑业务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应填写书面通知,及时通知金融机构客户,向其说明原因,并退回其提交的原始资料。 第十九条 办理承兑手续。 (一)签订合同。 经有权审批行审批同意的,经办行与企业签订承兑合同。 (二)存入保证金。 对提供保证金的金融机构客户,银行经办行根据其信用等级,按照本办法第十一、十二条规定要求其在保证金账户或同业存款B账户中存入相应比例的保证金,担保材料及入账证明复印件交经办行机构业务部门入信贷档案管理。 (三)办理承兑。 1、经办行机构业务部门客户经理根据银行与金融机构客户约定的金额、期限及要求的时间等条件,将承兑审批表(复印件)、《办理银行承兑汇票通知及承诺书》(复印件)等资料交财务会计部门。 2、财务会计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办理承兑。 3、财务会计部门将汇票交承兑申请人,并办理交接登记手续,客户部门保存汇票复印件。 (四)兑付。 1、金融机构客户应在汇票到期前5日将足额资金转至其在银行保证金账户或同业存款账户。银行经办行客户经理应及时督促。 2、银行经办行客户经理应于承兑汇票到期日,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将金融机构客户的保证金账户或同业存款账户中同等额度资金转入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或金融机构客户指定的账户,以便按规定见票付款;或直接从金融机构保证金账户或同业存款账户中向收款人支付。 3、汇票到期日,如金融机构客户的保证金账户或同业存款账户中无足额资金支付时,银行经办行可直接从该金融机构客户的账户上向收款人账户中划转等额资金用于支付汇票票款。银行的该项权利应在双方业务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 (五)银行承兑汇票签发三个月后,金融机构客户应向我行提供相关交易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 第二十条 垫款的处理。 承兑行接到收款人(或持票人)开户银行委托收款凭证及汇票,在扣划金融机构客户在承兑行开立的所有账户资金后,仍不能足额支付票款的,除凭票向持票人(收款人)付款外,有关部门应将垫款情况书面通知机构业务部门,由机构业务部门组织追索垫款。 非经双方协议约定发生垫款的,经办行应停止代办业务,采取清收、保全措施,三年内不得与该金融机构客户办理非100%保证金业务;确需重新开办非100%保证金业务的,应报经一级分行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办。 第二十一条 手续费的收取。 银行代办银承业务发生的代理手续费及担保承诺费的收费标准参照《银行中间业务收费标准》执行。代办银承业务相关费用的支付方式可依据业务实际采取以下方式之一: (一)企业向银行支付相关费用,由银行与金融机构客户分成。 金融机构客户承诺承担企业未向银行支付相关费用的代付责任。如企业客户到期未支付相关费用,则银行有权从该金融机构客户的账户上划转等同于银行应收取手续费的资金。 (二)金融机构客户直接向银行支付相关费用。 第四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经办行机构业务部门应按季对金融机构客户的经营状况、资金支付能力和本行向金融机构客户开办代办银承业务的签发、兑付等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形成贷后检查报告。 第二十三条 经办行应根据金融机构客户评级授信、资金支付能力及实际履约状况,加强风险管理,严格控制承兑总量,切实防范承兑风险。 发现风险隐患和预警信号,经办行应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风险防范和保全措施。一旦发生垫款,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经办行机构业务部门应单独建立代办银承业务台账,逐笔登记,及时将有关信息录入信贷管理系统。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银行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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