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总部集中交易室管理制度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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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总部集中交易室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客户资产规范运作,有效控制投资交易风险,维护公平交易的原则,提高交易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资产管理业务遵行投资决策与交易执行相分离原则,实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主办人的所有交易行为必须在集中交易室进行,交易员独立于各投资主办人,向交易主管负责。 第三条 不同的证券资产管理账户之间以及资产管理账户与公司自营账户之间不得发生交易。 第四条 本管理办法中所称的“交易”,包括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保证收益及保本浮动收益商业银行理财计划、信托计划以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品种的买卖。 第五条 集中交易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业务制度》等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资产管理业务集中交易的原则是: (一)交易管理原则。 以“公平、公正”为原则,对不同投资组合的交易实行“统一交易、统一管理”,通过建立和完善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投资组合享有公平的交易执行机会。所谓不同投资组合是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组合、定向客户资产管理组合、企业年金、社保组合等。 (二)交易执行原则。集中交易室交易主管在接受投资主办人员的指令后,对指令合法性和合规性进行检查后分发给交易员,交易员在执行交易过程中依法依规及时、迅速、准确地执行投资主办人的指令。在执行过程中体现“准确和最优”原则。准确是指交易员必须按交易指令所规定的证券种类、数量、价格、时间进行交易;最优是指交易员在交易过程中要通过自己的专业判断,在交易指令允许的条件下选择最优的时机和价格进行交易,以最佳成本完成交易。 (三)交易监督原则。场内交易采取系统交易控制为主,交易员实时监督为辅;场外交易实施场外交易审批流程。以实现投资管理流程中的防火墙职能。 (四)集中交易活动过程中的公司员工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度的规定,拥有良好的职业操守,禁止从事任何损害公司、委托人利益或为自己或他人牟取利益的活动。 第二章 岗位职责 第六条 集中交易室是投资过程中实施资产管理总部集中交易的资产管理总部内部场所。集中交易室在人员组成、作业、办公地点上与部门其他人员相互独立,互不重叠,所有投资指令必须在集中交易室内执行。 1 2 2.1 第七条 集中交易室有关岗位在受聘上岗后必须得到授权才能进入集中交易室从事交易工作。在获准进入交易室的员工离职、离岗后,应及时取消其进入集中交易室的权力。 第八条 交易员的职责: (一) 迅速、准确、公平地执行投资主办人员的交易指令; (二) 对投资主办人员下达的交易指令的合法、合规性进行检查; (三) 填写并保存交易纪录; (四) 对二级市场及个股的技术走势进行研究,并向投资主办人员提出建议; (五) 在交易指令的范围内,抓住市场机会,最大限度地扩大投资收益; (六) 将交易结果及时向投资主办人员及部门领导报告,当市场出现重大变化时应及时向上级反馈信息。 (七) 交易员和交易室主管对同一交易指令合规性存在分歧时,以交易室主管的要求为准。 第九条 交易室主管的职责 (一) 组织制定交易室的管理制度; (二) 全面负责集中交易室的运营; (三) 在确保合规的前提下,协调、组织、分配、监督各交易员的具体交易活动; (四) 作为交易员,直接参与交易工作; (五) 对交易执行情况进行复核; (六) 负责交易资料的归档和管理 (七) 完成部门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条 投资主办人员与集中交易室的岗位隔离。投资主办人员或投资主办人员助理及被授权人不得兼任交易员。 第十一条 集中交易室接受来自投资主办人员或者其被授权人的交易指令。 第十二条 交易指令的执行 (一)场内交易指令的执行,场内交易包括股票、权证、交易所债券、上市交易基金、股指期货等在交易所交易的证券。投资主办人员根据投资组合管理需要,作出投资决定,在授权范围内,通过内部专业电子交易系统向集中交易室下达交易指令。集中交易室主管收到交易指令后,应对其合规性和可操作性进行检查,如果符合要求,则根据交易指令的数量和账户安排,依据均衡交易工作量、提高交易效率的原则将交易指令分发到不同的交易员并执行交易指令。若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制度及可能造成买空卖空的交易指令,应拒绝执行并立即向相关投资主办人员或部门行政负责人反馈。 1 场内交易首选专业电子交易系统下单,当系统下单方式出现故障时,经部门主管确认后,可启用备份的电话自动委托、网上委托等交易执行方式。采取电话报盘下单的交易指令,在交易指令执行后应补齐所有的书面凭证。在遇紧急情况公司不能正常运作时,应停止交易活动。 2 交易员可以根据自己对市场的研判,对比较明显的风险较大的投资指令及时提出自己的建议,并向投资主办人反馈,但上述反馈不得影响投资指令的执行。 3 交易指令分为限价指令、市价指令两种类型。交易员应严格根据指令进行操作,如因市场原因不能或难以在有效期内完成指令的,应通报相关投资主办人,等候新指令。 4 对同一证券,不同账户之间禁止做对敲交易。所谓对敲交易指不同账户在相同时间以相同价格反向买卖同一证券。在不属于对敲交易情况下,不同账户投资主办人可根据自己对市场和股票的判断在同一交易日买入和卖出同一证券。 5 对同一种证券,同一账户在同一工作日内原则上不得低卖高买,出现相反方向的交易指令,集中交易室应及时将此信息立即向投资主办人汇报,如果投资主办人确认指令无误,方可执行。在当日交易日志需进行特别说明,并报部门主管。 6 在任意交易时段内,当存在同一种证券多个同方向交易指令待处理时,交易员需按不同的情形分别处理: (1)如果指令价格不同,原则上价格优先; (2)价格相同或者接近,通过交易管理系统公平交易模块,按比例分配,以获得相同或者相近的交易价格。 (二)场外交易指令的执行。场外交易包括新股/新债网下申购和开放式非上市交易型基金的交易、银行间市场发生的交易以及投资信托产品、银行理财产品等证监会许可的场外交易品种。 1、场外新股网下询价及申购流程 (1)网下新股申购必须事先经过新股申购审批流程(具体见公司OA系统资产管理总部业务模块)的审核,交易室在接到经审批的场外交易指令后,交易主管安排相关交易员严格执行。 (2)根据沪深交易所网下电子报价平台不同的报价方式,交易员应严格根据指令进行操作,并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询价操作,并由另一名交易员进行复核。 (3)询价交易员在完成网下询价操作后应保存询价结果截屏,作为最终的交易依据。在确认本次报价是否有效后,实际填写OA系统新股申购审批流程交易室操作情况,交易主管复核。 (4)询价交易员在交易主管复核完有效的报价后,应通过交易专用电话告知清算部清算员,提醒其做好付款准备。 (5)在新股询价与申购业务中,清算部清算员以接收到OA系统中新股申购审批流程为唯一的操作依据,并在对询价结果截屏和交易指令审核一致后完成划款的操作。 (6)如询价结果截屏和交易指令审核不一致,清算部清算员不得完成划款操作,并应立即就此事向资产管理总部投资主办人或者授权投资主办人汇报。待收到最新的OA系统中新股申购指令后再进行审核与操作。 (7)新股询价与申购业务中的禁止行为: a)询价报价高于定价区间下限(适用上交所)或发行价格(适用深交所)而未参加网下申购的行为。 b)网下申购的数量低于询价报价拟申购数量的行为。 c)已参与网下报价、申购、配售的配售对象又参与该只新股的网上申购的行为。 d)参与网上申购的配售对象使用一个以上的账户进行同只新股的网上申购行为。 e)新股询价与申购业务中不严格按本规程操作的行为。 (三)、场外基金及银行理财、信托产品的交易流程 (1)场外基金及银行理财、信托产品的交易必须通过公司OA系统下达场外交易投资指令,投资主办人根据制定的投资计划和操作计划,以及构建的目标投资组合,填写《场外交易申请单》,下达指令。 (2)风控人员复核投资指令是否满足风险管理要求,通过后,指令流转至部门经理审批;如不通过,则返回投资主办人。 (3)部门审批完成后,交集中交易室执行,交易室交易员负责填写交易申请表,并由另一名交易员进行复核,然后以传真形式发给对手方,并通过交易专线电话确认交易内容、确认单回执时间、资金到账情况。 (4)交易室将交易申请表及交易确认表传真至清算部,并配合清算部完成资金划拨协调工作。 (5)清算部专员负责交易后的清算,并将清算结果导入电子交易系统。 (一) 、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程 (1) 询价:交易员接到询价指令后进行市场询价,原则上每条交易应向两家及以上的交易对手进行询价。其中: a)由于交易经纪公司理论上是最优报价,通过交易经纪公司询价视同两家以上交易对手。 b)银行间交易系统报价视同询价。 c)对于政府类债券品种(金融债、央票、或国债),类似期限的询价或成交价格或收益率曲线价格可以作为询价。 d)对于类似信用等级、类似期限的同类信用产品的报价或成交价格可以作为询价。 e)对于对方无需求的询价结果视同有效询价。 (2) 交易执行及复核: a)交易员根据投资主办人的投资计划和操作计划,确认交易要素,准备相关合同,填写相应的业务申请单(附件七、八、九)。投资主办人复核各项要素,确认无误后执行请示流程。风控专员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各风险敞口审核投资指令是否满足风险管理要求,通过后投资指令报部门经理审批;如不通过,则反馈投资主办人。部门经理审核投资指令,审核结果交主管领导核准。主管领导核准投资指令完毕后,交集中交易室执行。如不通过,由交易员重新填写交易申请单。 b)交易员在收到交易指令后,按以下两种情况进行: 现券买入交易和逆回购交易:交易员检查账户内是否有足够资金。 现券卖出交易和正回购:交易员检查账户中是否有足够的要卖出的券和要押的券。 c)在执行每笔交易时,交易员须仔细核对交易要素,并由另一名交易员(复核交易员)进行复核, 复核交易员根据投资主办人下达的交易指令逐一核对录入要素的准确性,需要核对的要素包括: 现券交易:a.债券代码 b.债券名称 c.清算速度 d.到期收益率 e.券面总额 f.结算方式 g.交易净价和全价 远期交易:a.债券代码 b.债券名称 c.清算速度 d.到期收益率 e.券面总额 f.结算方式 g.交割日期 h.交易净价和全价 回购交易:a.回购期限 b.回购利率 c.清算速度 d.首次结算方式 e.到期结算方式 f.回购的债券代码 g.回购的债券是否符合可质押券或可买断券的规定(券的品种,到期期限,市场价格) h.券面总额 i.折算比例 j.首期和到期交易净价 d)确认无误后,交易员应保存交易界面截屏,并点击成交确认交易。 e)实时打印交易成交单,一式两份,一份需由交易员本人及投资主办人签字并加盖资产管理总部部门印章后,及时提供给交清算部,一份由部门归档。 f)交易员在电子交易系统的交易指令备注栏对询价情况进行记录(内容包括询价对象、报价)。 (五)、新债询价及申购 (1)交易员按照投资主办人的指令,填写资产管理总部银行间业务请示单,投资主办人复核后,报公司风控审核,通过后报主管领导批准,均通过后与债券主承销商沟通确认申购流程及相关事宜。 (2)主承销商汇总各机构的投资意向,核定出发行价格,如中签,我方需在债券发行前与对方签订分销协议,并以此为依据,送清算部在主承销商规定时间内划款至其指定账户。 (3)我方需及时确认对方收款情况,并确保主承销商收款后及时将新债划拨入我方相应债券账户。 (六)、其他注意事项 (1)集中交易室只可接受投资主办人通过交易系统下达的指令或书面指令(附件2),禁止接受口头指令形式。 (2)所有书面交易指令须注明有效期。未注明有效开始日的,该交易指令视为当日有效。 (3)交易中如投资主办人发出超额投资或违规投资的交易指令时,交易员须立即向交易室主管进行汇报,由交易室主管进行协调,在处理办法出台之前,该指令不得继续执行。 (4)交易员对无法执行的交易指令应及时向投资主办人反馈,并说明原因。 (5)场外交易需经过公司OA系统流转,经合规部资产管理岗位审批后方可进行。在通过合规投资检测后,交易员将来自于投资主办人的交易指令按照股票、债券分类执行。 (6)如遇投资主办人特别安排的交易顺序,按照投资主办人的要求操作,投资主办人需书面说明并签字。集中交易室须将投资主办人的书面说明与交易日志合并存档。 (7)如果市场出现巨幅波动或出现临时性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时,集中交易室须报告投资主办人,及时制定临时应急措施,同时在当日交易日志中予以说明。 (8)当天交易结束后,交易员须按账户填写交易日志(见附件3),就投资主办人下达的交易指令的完成情况进行汇总,并予以说明,说明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完成情况;(2)未完成情况及原因;(3)交易差错情况;(4)所涉及交易品种出现异常或交易指令无法执行的情况。交易日志经投资主办人、投资主管、交易员和复核交易员签名后存档,相关交易文档由资产管理总部及清算部分别存档。 (9)网下新股认购、新股配售、网上新股认购、新股配售、配股,各账户国债交易和新发债券投标由各投资主办人下达相应指令,交集中交易室执行,资金划拨由相关部门协调完成。 (10)投资主办人因公出差、请假或其他原因无法下达交易指令的,应由其代职人代理下达指令,集中交易室按代职人的指令交易,不得执行非代职人发出的指令。 (11)在某项交易被投资主办人取消交易指令后,该项交易需停止交易,并记录在交易日志。 (12)如遇投资主办人临时更改交易内容,按照投资主办人的要求操作,投资主办人须书面说明并签字。交易室须将投资主办人的书面说明与交易日志合并存档。 第十一条 有关大额交易的特别规定 (一)投资主办人员大额交易指令是指达到或者接近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限度的指令。交易室主管应就大额交易指令立即与投资主办人员就委托方向和数量等进行复核确认,防止因委托方向错误和数量错误造成较大损失或者对市场造成不必要的冲击。经复核确认后,该类指令才能进行分发并被执行。 (二)交易人员应根据沪深证交所交易规则下单,股票、基金、权证交易单笔最大申报数量应当不超过100万股(份),债券交易和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单笔最大申报数量应当不超过1万手(10万张),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单笔最大申报数量应当不超过5万手。 第十二条 有关竞价交易的特别规定 包含有参加集合竞价的交易指令,原则上应于交易日上午9时15分前提交集中交易室,最迟不得超过上午9时23分。集合竞价的撤单必须在上午9时20分之前进行,于上午9时20分之后提交的参加集合竞价的交易指令,不得被撤销。 第十三条 成交和行情跟踪 投资主办人员根据电脑系统,实时跟踪交易指令的成交情况。对于投资主办人员发出的撤单指令,集中交易室交易员应该优先执行。对于投资主办人员下达的调整指令,交易员应该按照调整后的指令内容执行交易。发生异常波动,集中交易室应立即报告给有关的投资主办人员,即指数的异常波动报告给所有投资主办人员,单个证券品种的异常波动报告给相关的投资主办人员。 第十四条 交易时间 交易所市场的交易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9时30分至11时30分,13时至15时。9时15分至25分为集合竞价时间,9时25分传输撮合开盘价。 场外交易市场的交易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9时至11时30分,13时30分至16时30分。 第十五条 集中交易室时间要求 交易员在交易时间(每个交易日的9时至11时30分,13时至15时,当债券业务需要时,延长到下午16时30分)应在集中交易室工作;交易时间内所有交易员应同时在集中交易室。 第四章 风险控制 第十六条 交易全程监控 为了加强对集中交易的风险控制,对整个交易过程实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监控。 第十七条 系统设定交易权限 通过事先对电脑系统的设置,使交易员未有交易指令时,无法下达任何买卖委托单;交易员接到投资主办人员下达的交易指令后才能下达买卖委托单,价格或数量任何一项超过指令的买卖委托单无法发出。 第十八条 系统设定交易额度 已经经过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投资决定,须先在电脑系统中设置交易额度范围,投资主办人员才能下达交易指令。无须上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的额度内投资,投资主办人员可根据授权下达交易指令。 第十九条 部门行政负责人对交易进行监控 部门行政负责人可通过交易管理系统对交易过程实时监控。 第二十条 部门内部风险控制岗对交易进行监控 部门内部风险控制岗人员有权对整个指令执行过程实施实时监控。若发现交易人员有违规操作,立即向公司分管领导、资产管理总部行政负责人报告并有权立即中止违规操作。 第二十一条 公司合规部对交易进行监督 集中交易室的整个交易过程接受公司合规部的实时监控。 第二十二条 集中交易室管理 每日交易开始前,交易员应检查交易系统软硬件设备运转是否正常,发现问题应及时解决,不能自己解决的需立即汇报。 每台交易机应设置交易密码,并进行定期(每月)或不定期修改。 集中交易室实行严格的门禁制度。有权进入集中交易室人员限定为公司资产管理总部行政负责人和交易员。其他人员未经授权,不得擅自进入交易室。 集中交易室电话的通讯内容应全部进行备份。 交易员未经允许不得泄露任何交易信息及相关信息。 每日交易结束后,交易员应及时整理交易记录,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归档,交易员离开交易室应关闭信息机和交易机,下班时应关闭电源和所有电器设备。 第二十三条 集中交易室信息报告制度 下列情况下,需要进行交易信息反馈: 1 交易出现差错时。交易差错包括:账号错误、买卖方向错误、券种错误、买卖数量错误、买卖价格错误等。 2 所涉及交易品种出现异常或交易指令无法执行时。 3出现对敲。 信息反馈以书面形式进行,由交易员填写《交易差错登记表》,并立即向部门风控经理汇报,由风控经理通知投资主办人员和投资决策小组,重大差错应及时报告合规部和投资决策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集中交易室文档制度 (一) 交易差错登记 交易中出现第二十三条中所述情况时需填写交易差错登记表,填写完整处理结果后存档。 (二) 交易指令单 发生场外交易时投资主办人员填写的交易指令单填写完整后存档。 (三) 交易日志 交易员每日填写交易日志,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持仓和当日买卖证券的数量、成交价格、成本价格、市值、收益率。 (四) 交易指令授权书 投资主办人员授权符合岗位隔离原则的人员代为下达交易指令,需填写《限制性授权书》或《全权授权书》,集中交易室接到书面通知后应及时存档。 第二十五条 各种交易记录、单据等原始凭证以及有关文件、资料、报表和其他材料必须按规定保管,不得遗漏,并随时接受稽核审计部及上级主管部门的稽核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资产管理总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 交易差错登记表 2. 交易指令单 3. 划款指令 4.交易日志 5.《限制性授权书》 6.《全权授权书》 7. 资产管理总部银行间业务请示单 8.交易指令-申购基金 9.交易指令-赎回基金-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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