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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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银行银团贷款业务的管理,规范相应业务操作,明确部门职责分工,确保各项工作衔接有序,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我行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银团贷款是指由获准经营贷款业务的两家或两家以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基于相同的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合同,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融资人提供本外币贷款或授信的业务。具体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表内贷款、信托贷款、委托贷款等。 第三条 办理银团贷款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土地、产业、环保政策和信贷政策,遵循平等互利、公平协商、诚实履约、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四条 银团贷款的业务流程主要包括:业务发起、立项审批、尽职调查、项目评审、合同签署、出账、放款、后续管理各环节。 第五条 银团贷款需纳入客户及所在集团的统一授信管理,并按照具体的业务品种严格执行我行有关管理规定。 第二章 银团成员及主要职责 第六条 开展银团贷款业务的,应按照“信息共享、独立审批、自主决策、风险自担”的原则自主确定是否授信,并按实际承诺份额享有银团贷款项下的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七条 按照在银团贷款中的职能和分工,我行可担任牵头行、代理行、参加行等银团角色,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以副牵头行、联合牵头行等名义参加,并按照银团贷款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职责。 第八条 银团贷款牵头行是指接受融资人委托,负责发起组织银团、分销银团贷款份额的银行,是银团贷款的组织者和安排者。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发起和筹组银团贷款、分销银团贷款份额; (二)对融资人进行贷前尽职调查、草拟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并向潜在的参加行推荐、作为潜在参加行审贷和提出修改建议的重要依据; (三)代表银团与融资人谈判确定银团贷款的条件; (四)代表银团聘请相关中介机构起草银团贷款相关法律文本; (五)组织银团贷款成员与融资人签订书面银团贷款合同及其他相关协议; (六)银团贷款合同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银团代理行是指银团贷款合同签订后,按相关贷款条件确定的金额和进度归集资金向融资人提供贷款,并接受银团委托按银团贷款合同的约定进行银团贷款事务管理和协调活动的银行。 对担保结构比较复杂的银团贷款,可以指定担保代理行,由其负责落实银团贷款的各项担保及抵(质)押登记、管理工作。 经银团成员协商确定后,代理行可以由牵头行或其他银行担任。银团贷款融资人的附属机构或关联机构不得担任代理行。 代理行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查、督促融资人落实贷款条件,并提供贷款或办理其他授信业务; (二)办理银团贷款的担保抵押手续,并负责抵(质)押物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制作账户管理方案,开立专门账户管理银团贷款资金,并对专户资金的变动情况进行逐笔登记; (四)根据约定的用款日期或融资人的用款申请,按照银团贷款协议约定的承贷份额比例,通知银团贷款成员将款项划到指定账户; (五)划收银团贷款本息、代收相关费用,并按承贷比例和银团贷款协议的约定及时划转到银团贷款成员指定的账户; (六)根据银团贷款合同,负责银团贷款资金支付管理、贷后管理和贷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定期向银团成员通报; (七)密切关注融资人的财务状况,特别是贷款期间发生企业并购、股权分红、对外投资、资产转让、债务重组等可能影响融资人还款能力的重大事项时,代理行应在获融资人通知之日起三个营业日内按银团贷款协议的约定以专项报告的形式通知各银团贷款成员; (八)当融资人出现违约事项时,代理行应及时组织银团贷款成员对违约贷款进行清收、保全、追偿或其他处置; (九)组织召开银团会议、协调银团贷款成员之间的关系; (十)接受各银团贷款成员不定期的咨询与核查; (十一)办理银团会议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银团参加行是指接受牵头行邀请,参加银团并按照协商确定的承贷份额向融资人提供贷款的银行。参加行应当按约定及时足额划拨资金至代理行指定的账户、参加银团会议、做好贷后管理、了解掌握融资人的日常经营与信用状况的变化情况,并及时向代理行通报融资人的异常情况。 第十一条 我行参加的银团贷款,应力争成为代理行。我行作为牵头行的银团贷款,原则上应同时作为代理行。 第三章 准入标准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大额贷款,鼓励采取银团贷款方式: (一)大型集团客户、大型项目融资,及大额流动资金融资业务; (二)单一企业或单一项目的融资敞口总额超过我行资本净额10%的; (三)单一集团客户融资敞口总额超过我行资本净额15%的; (四)融资人以竞争性谈判选择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项目融资的。 第十三条 我行单家担任牵头行时,承贷份额原则上不少于银团融资总金额的20%、不高于银团融资总金额的50%,且不超过我行单一客户和单一集团客户的最高授信限额;分销给其他银团贷款成员的份额不低于50%。 第四章 职责与分工 第十四条 银行投资银行是我行银团贷款业务的统筹管理部门,负责制订银团贷款相关管理制度,以及全行银团贷款业务的协调、管理、立项、指导和推动等工作。 第十五条 全行银团贷款业务的审批工作应严格按照“先行业、再产品、后综合”的原则开展评审工作,属行业事业部边界内的应选择行业评审通道,其次应选择产品评审通道,最后选择综合评审通道。如总行审批权限变更,按变更后的权限到相关审批机构审批。 第十六条 总行各经营部门、分行投资银行业务主管部门为各自银团贷款业务的主管部门,负责所在辖区业务推动与管理、培训,以及协助各自监控部门的后续管理等工作。 第十七条 总行各经营部门、分行法律合规部门负责管理银团贷款业务相关制度的合规性审查,以及对外签订合同的法律性审查。 第十八条 总行各经营部门、分行出账中心具体负责各自相应银团贷款业务的出账审核工作。 第十九条 总行各经营部门、分行监控部门具体负责各自相应银团贷款业务的后续管理工作。 第五章 业务流程 第二十条 业务发起 总行各经营部门、分行业务发起部门负责各自辖区银团贷款业务的营销工作。 融资人向我行提出银团贷款申请,或向我行提出贷款申请时出现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情形的,我行应与融资人协商以银团贷款的形式筹集贷款,并按我行相关政策对融资人提供的有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筛选。 对经初步审查后符合我行信贷政策和基本信贷条件、我行拟作为牵头行的银团贷款项目,融资人应向我行出具银团贷款委托书,授权我行以牵头行的身份为其发起和筹组银团贷款项目。 第二十一条 立项审批 总行各经营部门、分行投资银行业务主管部门应对项目的交易结构、准入条件进行立项初审(相应立项审批表详见附件),初审通过后报银行投资银行进行立项审核。 第二十二条 尽职调查 对于重点银团贷款项目,我行应成立银团贷款项目组,负责对项目实施调查评估。项目组由总行投资银行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牵头进行组建。各经营机构应根据本办法的准入要求对融资人、担保方等的相关情况进行尽职调查,并评估风险,完成项目尽职调查报告。 第二十三条 项目评审 各经营机构应提报项目相关材料至各自有权审批机构进行审批。超出该审批机构授权审批金额权限的业务,需提报有权机构进行审批。 对银团贷款项目进行审查时,除应依据具体业务品种的不同、按照我行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外,需重点对市场测试反映情况、贷款份额分销方式等进行审查。 我行担任牵头行时,就贷款份额分销,原则上应采取尽最大努力推销或部分包销的方式,原则上不建议采取全额包销的方式。 我行有意向作为参加行参与银团贷款项目的,在收到牵头行的银团贷款邀请函后,就银团贷款项目进行调查评审,应参考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的内容及有关资料。项目立项通过后,项目主办部门提报项目相关材料到有权限审批机构审批。当备忘录信息不足以满足我行审批要求的,可要求牵头行追加提供相关信息或提出相关工作建议及直接进行相关调查。我行应在牵头行规定的日期内按有权部门的审批意见,向牵头行出具贷款承诺函或不参加银团的声明。 第二十四条 组团邀请 经有权机构审批通过后,我行或我行聘请外部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相关技术专家)负责评审编写信息备忘录等银团贷款资料,在与融资人协商后,向潜在参加银行发出银团贷款邀请函,并随附贷款条件清单、信息备忘录、保密承诺函、贷款承诺函等文件。银团贷款前端文件应使用我行的标准文本,如进行实质性删改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经分行或总行相关法律事务部门审核。 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的内容主要包括:银团贷款的基本条件、融资人的法律地位及概况、融资人的财务状况、项目概况及市场分析、项目财务现金流量分析、担保人及担保物介绍、风险因素及避险措施、项目的准入审批手续及有资质的环保机构出具的环境影响监测评估文件(如需)等。 我行在编制信息备忘录时,应如实向潜在参加行披露融资人的全部真实信息。同时,在向其他银行发送信息备忘录前,应要求融资人审阅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并由融资人签署“对信息备忘录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的声明。必要时,可要求担保人审阅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并签署上述声明。 第二十五条 份额认购 我行应根据被邀请行实际反馈的情况,合理确定各银团成员的贷款份额。在超额认购或认购不足的情况下,按事先约定的条件或与融资人协商后重新确定各银团成员行的承贷份额。 银团贷款全额或超额认购的,银团组建成功;银团贷款认购不足的,银团组建失败。 第二十六条 银团合同 银团成功组建后,应聘请专业律师制作银团贷款合同文本,具体可参照中国银行业协会等机构最新公布的银团贷款合同示范文本,并与各参加行商谈银团贷款合同条款。 第二十七条 合同签署 各经营机构应将项目全部法律文本送交各自法律合规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审核意见中应列明该笔业务项下所需签订的合同、协议目录。 相关合同、协议由总行各经营部门、分行投资银行业务主管部门与合作机构、融资人签署。 第二十八条 出账前审核 银团贷款合同签署并生效,且提款条件满足后,在接到代理行的划款通知后方可发放贷款。发放贷款前,各经营机构应提交业务审批单据及相关合同/协议至出账管理部门。出账管理部门应审核全部项目合同及协议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并在落实各项出账要求后出账。其他事宜按照总行相关出账管理办法进行操作。 第二十九条 放款 经有权审批人签批后,客户经理(或出账前审核人员)应持经有权审批人签批的出账申请审批书、经出账前审核部门审核的需加盖银行印章的合同、协议到印章管理部门加盖印章后交会计部门办理出账手续。 会计结算部门负责核对放款要素的齐全性,并依据《出账通知单》放款。 第三十条 后续管理 银团贷款业务后的续管理比照本行自营贷款贷后管理的规定执行,纳入全行整体风险管理体系。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及时通报代理行,必要时应提议召开并积极参加银团会议,以最大限度保障我行权益。 我行作为代理行参加的银团贷款,应按银团贷款合同的约定履行银团贷款代理行的管理职责,具体包括但不限于督促融资人按期按时偿还本息、划收银团贷款本息和代收相关费用,并按承贷比例和银团贷款合同的约定及时划转到银团成员指定的账户等。 我行有贷款份额的银团项目,在我行贷款存续期间,原则上不得在银团之外向同一项目提供有损银团其他成员利益的贷款或其他授信。 在项目存续期内,如发生重大事项(贷款期间发生的企业并购、股权分红、对外投资、资产转让、债务重组等可能影响融资人还款能力的事项)的,总行各经营部门、分行投资银行业务主管部门应及时与融资人协商解决方案,并及时向总行风险管理部、总行信用风险监控部报告,同时抄送银行投资银行。其他本款未尽事宜按照《银行法人客户授信后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开办相关银团贷款业务应根据相关部门管理要求,定期向当地银行业协会报送银团贷款有关信息。内容包括:银团贷款一级市场的包销量及持有量、二级市场的转让量,银团贷款的利率水平、费率水平、贷款期限、担保条件、借款人信用评级等。 第三十一条 银团贷款收费 银团贷款收费是指银团成员接受借款人委托,为借款人提供银团筹组、包销安排、贷款承诺、银团事务管理等服务而收取的相关中间业务费用。 银团贷款收费应当按照“自愿协商、公平合理、质价相符”的原则由银团成员和借款人协商确定,并在银团贷款合同或费用函中载明。 银团贷款收费的具体项目可以包括安排费、承诺费、代理费等。银团费用仅限为借款人提供相应服务的银团成员享有。 安排费一般按银团贷款总额的一定比例一次性支付;承诺费一般按未用余额的一定比例每年根据银团贷款合同约定的方式收取;代理费可以根据代理行的工作量按年支付。 银团贷款的收费应当遵循“谁借款、谁付费”的原则,由借款人支付。 牵头行不得向银团成员提出任何不合理条件,不得以免予收费的手段,开展银团贷款业务竞争,不得借筹组银团贷款向银团成员和借款人搭售其他金融产品或收取其他费用。 第三十二条 银团贷款转让交易 银团贷款转让交易是指银团贷款项下的贷款人作为出让方,将其持有的银团贷款份额转让给作为受让方的其他贷款人或第三方,并由受让方向出让方支付转让价款的交易。 银团贷款转让交易不得违反贷款转让的相关监管规定。 转让交易的定价由交易双方根据转让标的、市场等情况自行协商、自主定价。 转让交易的出让方应当确保与转让标的相关的贷款合同及其他文件已由各方有效签署,其对转让的份额拥有合法的处分权,且转让标的之上不存在包括债务人抵销权在内的任何可能造成转让标的价值减损的其他权利。 出让方应当为转让交易之目的向受让方充分披露信息,不得提供明知为虚假或具有误导性的信息,不得隐瞒转让标的相关负面信息。 转让交易的受让方应当按照转让合同的约定,受让转让标的并支付转让价款,不得将出让方提供的相关信息用于任何非法目的,或违反保密义务使用该信息。 代理行应当按照银团贷款合同的约定及时履行转让交易相关义务;其他银团成员、担保人等相关各方应当按照银团贷款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协助转让交易的顺利进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从银团贷款二级市场购入银团贷款的,适用本办法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银团贷款业务指引》及我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银行投资银行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颁布实施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1. 银行投资银行项目立项审批表(分行发起 业务适用) 2. 银行投资银行项目立项审批表(总行经营 部门发起业务适用) 附1 银行投资银行项目立项审批表 (分行发起业务适用) (编号: ) 提报分行名称 项目主体名称 项目类型 项目规模 项目期限 项目收益率 综合回报测算 项目主体概况 项目交易结构 项目风险控制措施 分行项目主办单位 意见 主办单位: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负责人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分行投行部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分行分管行长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分行意见 签字: 分行签章: 年 月 日 总行投资银行 产品经理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总行投资银行 中心主任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总行投资银行 分管负责人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总行投资银行 总经理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附2 银行投资银行项目立项审批表 (总行经营部门发起业务适用) (编号: ) 提报分行名称 项目主体名称 项目类型 项目规模 项目期限 项目收益率 综合回报测算 项目主体概况 项目交易结构 项目风险控制措施 项目主办及协办 意见 主办单位: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负责人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经办机构 负责人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总行投资银行 产品经理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总行投资银行 中心主任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总行投资银行 分管负责人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总行投资银行 总经理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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