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个人贷款业务基本操作规程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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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个人贷款业务基本操作规程 (x年版) 为进一步规范个人贷款业务操作,有效防范风险,根据《xx银行个人贷款业务管理办法(2010年版)》,制订本操作规程。 1 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本行办理的个人经营类、消费类、房屋类贷款业务;其中,个人经营类贷款业务还应执行《xx银行小企业授信业务基本操作规程(x年版)》中的相关规定。 2 个人贷款业务分类 2.1专营机构个人贷款业务分类 根据业务风险程度的不同,本行将专营机构办理的个人贷款业务分为A、B、C、D四类,列表如下: 业务类型 涵盖品种 A类业务 1) 本行规定的低(次低)风险业务:本行系统内签发的定期储蓄存单、商卡项下本外币定期储蓄存款、凭证式国债、理财权利凭证质押项下的个人经营类、消费类、房屋类贷款业务; 2) “一日贷”系列授信产品; 3) 以贷款所购房地产抵押(即按揭形式)的个人房屋类贷款业务; 4) 转型升级期专营机构办理的符合续授信简化操作条件的B类个人经营类续授信业务。 B类业务 除A类业务外: 1) 本行单户贷款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下、以借款人自有房地产提供全额抵押的个人经营类贷款业务(不含全额贷产品); 2) 借款人自有房地产抵押与保证组合担保项下(房地产评估价值≥授信总额)、保证部分贷款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下的个人经营类贷款业务(含符合此条件的全额贷产品); 3) 全部银行授信敞口在100万元(含)以下的且联保成员在5户及以上的个人联保贷款业务; 4) 单个商位质押项下贷款金额在200万元(含)以下的商位通贷款业务; 5) 贷款金额在200万元以下(含)、采取“抵旧借新”方式发放的个人房屋类贷款业务; 6) 借款人以经办机构所在地主城区范围内的自有住宅提供抵押担保、且贷款金额在50万元以下(含)的个人消费类贷款业务; 7) 转型升级期专营机构办理的符合续授信简化操作条件的C类个人经营类续授信业务。 C类业务 除A、B类业务外: 1) 其他房地产全额抵押担保项下的个人消费类、房屋类贷款业务; 2) 其他个人经营类贷款业务; 3) 贷款金额在30万元以下(含),保证或信用方式项下的个人消费类贷款业务。 D类业务 除A、B、C类业务外的其他个人贷款业务。 注:1.个人贷款发放后,应借款人申请或本行管理需要,对借款合同要素(包括调低贷款额度、缩短贷款期限、调整贷款利率、还款方式)予以变更时,参照A类业务操作。 2.房屋类贷款延长贷款期限参照A类业务操作,其他个人贷款展期参照C类业务操作。 3.房屋抵押一日贷、市场摊位一日贷、农房抵押贷款的可接受抵(质)押物范围与交易参考价格的确定,村民担保一日贷、市场经营户担保一日贷预授信的核定,房地产开发商、担保公司合作关系建立等,应参照D类业务“审议”环节的规则,经信审会(或信审小组)讨论通过后由相关人员认定、核定。 4.全额抵押业务指房地产评估价值≥授信总额,且抵押担保总额覆盖我行授信总额的贷款业务。但抵押率超过规定比例的业务,应按程序进行核准、明确。 5.实行专职审批人制度的机构按相关规定执行。 6.个人经营类贷款续授信简化操作仅限于转型升级期专营机构,且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续授信主办调查人为原授信主办调查人; (2)借款人为本行已用信客户,同时授信关系建立期限在1年(含)以上; (3)本次续授信申请时点距离上次授信有效期或授信合同结束时点在3个月(含)以内; (4)在原授信有效期间与本行合作关系良好,无风险预警及本息逾期记录; (5)借款人及相关当事人在本行上一授信期间征信记录良好,无新发生逾期或不良征信记录,除有充足理由证明其为非恶意原因的除外; (6)借款人本期申请授信额度小于或等于上期实际占用本行授信敞口额度,同时担保方式不弱化,贷款金额在200万元(含)以下房地产抵押(如为住宅的须为抵押人非唯一住宅)担保项下贷款业务。 满足上述条件的续授信业务: (1)对B类自有房地产抵押项下的续授信业务,可执行A类流程。 (2)对C类个人经营者贷款续授信业务,可执行B类流程。 个人经营类贷款续授信简化操作要求参照“小企业授信业务基本操规”执行。 2.2 非专营机构个人贷款业务分类 本行将非专营机构办理的个人贷款业务分为a、b、c、d四类,列表如下: 业务类型 涵盖品种 a类业务 1) 本行规定的低(次低)风险业务:本行系统内签发的定期储蓄存单、商卡项下本外币定期储蓄存款、凭证式国债、理财权利凭证质押项下的个人经营类、消费类、房屋类贷款业务; 2) “一日贷”系列授信产品; 3) 以贷款所购房地产抵押(即按揭形式)的个人房屋类贷款业务。 b类业务 除a类业务外: 1) 贷款金额在200万元以下(含)、采取“抵旧借新”方式发放的个人房屋类贷款业务; 2) 借款人以经办机构所在地主城区范围内的自有住宅提供抵押担保、且贷款金额在100万元以下(含)的个人经营类贷款业务; 3) 借款人以经办机构所在地主城区范围内的自有住宅提供抵押担保、且贷款金额在50万元以下(含)的个人消费类贷款业务。 c类业务 除a、b类业务外: 1) 其他房地产全额抵押担保项下的个人贷款业务; 2) 贷款金额在30万元以下(含)、保证或信用方式项下的个人消费类贷款业务。 d类业务 除a、b、c类业务外的其他个人贷款业务。 注:1.个人贷款发放后,应借款人申请或本行管理需要,对借款合同要素(包括调低贷款额度、缩短贷款期限、调整贷款利率、还款方式)予以变更时,参照a类业务操作。 2.房屋类贷款延长贷款期限参照a类业务操作,其他个人贷款展期参照c类业务操作。 3.房屋抵押一日贷、市场摊位一日贷、农房抵押贷款可接受抵(质)押物范围与交易参考价格的确定,房地产开发商、担保公司合作关系建立等,应参照d类业务“审议”环节的规则,经信审会(或信审小组)讨论通过后由相关人员认定、核定。 4.实行专职审批人制度的机构按相关规定执行。 3 业务流程 3.1 定义 个人贷款业务基本操作流程,是指本行办理个人贷款业务时,结合电子化操作,从受理申请到贷款收回的全过程。依次包括受理、调查、审核、审查、审议、评判、审批、核保核签、放款出账、后续管理等环节。 3.2 流程图(虚框为可省略环节,详见流程说明) 经办岗位或人员 A类业务流程 B类业务流程 C类业务流程 D类业务流程 主办客户经理, 或协助其工作的客户经理助理 客户申请或 主动营销 客户申请或 主动营销 客户申请或 主动营销 申请受理 客户申请或 主动营销 申请受理 申请受理 申请受理 主办客户经理、风险经理 授信调查 (以面谈为主) 授信调查(面谈+实地调查) 授信调查(面谈+实地调查) 授信调查(面谈+实地调查) 主办客户经理、风险经理 审批审核 审批审核 审批审核 审批审核 授信资料 准备与申报 授信资料 准备与申报 授信资料 准备与申报 授信资料 准备与申报 审批审核人 审查人员 授信审查 授信审查 授信审查 授信审查 信审会(小组)成员 审议(审查人员或风控官/主管认为有必要时) 风险监控官(或风险监控主管) 评判 评判 有权审批人 审批 审批 审批 审批 主办客户经理、核保人员;放款审核人、放款核准人;营业部门经办人员 放款 放款 放款 放款 3.3 个人贷款业务共性风险提示 借款人(及其配偶)身份、婚姻不实,或提供其他虚假申请资料; 借款人婚姻关系紧张,申请贷款用于办理离婚财产分割; 借款人卷入黑、赌、毒、传销、大额高利贷等非法活动; 借款人健康状况不佳; 个人经营者贷款借款人不符合我行小企业客户界定标准; 贷款当事人信用不良,可能拖欠本行贷款本息; 贷款实际用途不真实、不合理、不合规,贷款资金被转借他人;被第三方(特别是担保人)作为融资平台;被违规挪用于房地产开发、证券期货市场、金融衍生产品投资及股本权益性投资等; 借款人还款能力不足,如第一还款来源不充分、负债未全部反映等; 对抵押房屋的出租、出借、转让、拆迁等情况了解不及时;保险脱保;抵押物价格高估,抵押物市场价格整体大幅度下滑,造成抵押能力不足;抵押物存在缺陷而无法变现等。 4 操作流程说明 4.1 客户申请或主动营销 4.1.1 人员:客户经理。 4.1.2 操作要求 初次面谈。借款人至本行网点或通过电子网络提出贷款申请(意向)后,客户经理可与其初步面谈、电话交谈,了解其基本情况、融资意向、贷款用途等,并尽量通过第三方渠道收集其相关信息。 通知客户。如确定受理客户申请,主办客户经理应及时将受理意见告知客户,明确其应提供的贷款申请资料,并约定二次面谈和实地调查的时间、地点等事宜;如确定不受理,主办客户经理应及时、明确将不予受理的决定告知客户。 “一日贷”业务,按相关产品说明要求执行。 4.2 申请受理 4.2.1 人员:客户经理,或协助其工作的客户经理助理。 4.2.2 操作要求 个人贷款业务由客户经理本人受理时,受理环节可与调查环节合二为一。客户经理职责主要包括: (1)提示借款人办理商卡;借款人确实无法在申请时办理商卡的,客户经理必须督促其在合同签订前办理完毕。 (2)卡号维护。客户经理应事先提醒借款人在办理商卡的同时自行在柜面完成卡号维护工作。所有个人贷款(除因产品特殊规定或经总行单独核准外),均须在放款前完成卡号维护操作。放款时,系统将自动校验借款人本人名下的入账账号是否已完成维护。 (3)指导借款人填写贷款申请书;对贷款申请书所涉贷款当事人签字(章)、商卡卡号填写,还须由本行2名及以上员工见证。 其中,《xx银行个人贷款(经营、消费类)贷款申请调查表》、《xx银行个人贷款(经营、消费类)贷款申请、调查、审查审批书》见1-1,其它表单见各产品说明。 (4)检验借款人预留通讯方式的真实性。 (5)根据《xx银行个人贷款业务资料清单》(1-2)及产品说明相关规定,收集本行所需资料。 其中,基础资料、担保资料以资料清单为准,业务资料以产品说明为准。 (6)向资料齐备的借款人出具《xx银行个人贷款业务受理回执单》(1-3),作为贷款已被受理的凭证。 4.3 贷款调查 4.3.1 人员:客户经理、风险经理。 调查模式。根据银监会提出的“四只眼睛”的管理原则,本行个人贷款业务实行“主办客户经理+风险经理”的双人调查模式。 4.3.2 客户经理操作要求 调查内容。客户经理承担“主办调查人”职责,调查了解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保证人等相关当事人的基本信息、收入情况、借款用途、还款来源、还款能力、还款方式及支付方式,担保人的担保意愿、担保能力或抵(质)押物价值及变现能力等事项,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进行信息交叉验证后,牵头形成调查结论,并负责录入、维护授信管理系统相关信息。 个人贷款业务应以“实地调查为主、面谈及其他间接调查方式为辅”进行调查。其中,A(a)类业务可在对借款人或担保物进行单独或批量现场核查的基础上,对单笔业务采用面谈调查;B(b)、C(c)、D(d)类业务应以实地调查为主,其中相关面谈情况应在调查报告中反映。 个人经营类、消费类贷款业务调查结束,客户经理应撰写调查报告。其中,个人消费类贷款业务和以面谈方式为主进行调查的个人经营类贷款业务以《xx银行个人贷款(经营、消费类)面谈调查记录》(1-4)作为调查报告;其他个人经营类贷款业务的调查报告格式详见相关产品说明。 4.3.2.1 核实资料。客户经理应结合调查需要,补充收集个人贷款业务基础资料、业务资料、担保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一致性。 客户经理应将复印资料与原件核对,确认无误的,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戳记并签字或盖章。 4.3.2.2 调查贷款当事人基本情况 本规程所称贷款当事人,指借款人和当笔贷款涉及到的借款人配偶、抵(质)押人(含抵、质押物共有人)、保证人。 (1)身份 客户经理应要求各贷款当事人出示“居民身份证”原件,并对借款人及其配偶、抵(质)押人(含共有人)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予以验证。完成核查后,核查人应在相关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上签署“已核查通过”意见,并签字或盖章确认。客户经理须在调查报告“征信信息分析”部分对核查结果予以描述,相关纸质核查记录不再打印、扫描。属低风险业务的,上述相关当事人可不作联网核查。 在贷款当事人身份证缺失,或难以确定身份证真伪,或“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信息出现严重误差时,户口簿、护照、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同胞来往内地通行证、外国人居留证、警官证等其他有效证件之一,可作为贷款当事人身份证明资料。 (2)婚姻 贷款当事人声明已婚的,客户经理应要求其出示“结婚证”原件(遗失的,由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证明),并择时与其配偶面谈或电话交谈,以交叉验证夫妻双方对家庭、贷款、担保方式等事项的各自描述。 “结婚证”为借款人已婚证明的唯一证明材料。但因当事人领证时间较长或手工书写等原因出现结婚证上信息(如出生日期、名字)与身份证明信息存在差别的,客户经理应首先确认结婚证本身的真实性,并了解其与其他证明材料存在不符的具体原因。对于由于手工书写不规范等原因造成的不符情况,客户经理在通过交叉面谈、与个人征信记录等相关材料核对等方式验证借款当事人婚姻关系后,可通过在调查报告中予以特别声明的方式作为确定借款人婚姻关系的依据,而不再要求借款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材料。特别声明示例:“本人认定×××与×××的已婚关系,如有不实,本人愿意承担未尽职调查的责任。”。 对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贷款当事人,下述材料之一,可作为未婚证明或声明材料(含丧偶后未婚情形): l 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在其处存在婚姻登记的证明材料; l 经公证的未婚声明。 对于离异后未婚的贷款当事人,应在取得离婚证的同时收集上述未婚证明或经公证的声明材料,作为其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对无法提供上述未婚证明或经公证的声明材料的个别贷款当事人,客户经理可根据当地同业通行做法,在报经风险监控官(或主管)同意后,选择收集可信度相对较高的其他证明材料(如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村委会,工作单位出具的未婚证明材料,贷款当事人在本行两名员工面前出具的未婚声明等),并与个人信用报告、户口簿等资料所反映的婚姻信息交叉对照。调查后,客户经理认定当事人未婚(或离异后未婚)的,应在调查报告中予以特别声明(示例:本人认定×××目前尚未结婚,如有不实,本人愿意承担未尽职调查的责任)。 (3)住所 除质押担保项下个人贷款、以按揭形式发放的个人房屋类贷款、经营实体或抵押物所在地中至少一项已在经办机构小企业授信业务辐射区域范围内的个人经营类贷款外,借款人在经办机构小企业授信业务辐射区域内应有固定住所。 其中,下述材料之一,可以作为借款人具有固定住所的证明: l 借款人自有房产产权证; l 身份证或户口簿中列明的住址; l 工作单位出具的在职证明; l 1年及以上租赁合同等其他足以证明其拥有固定住所的证明材料。 (4)信用 相关贷款当事人的征信授权、征信查询、信用记录分析、信用污点疑点准入等相关事项应严格按照《xx银行授信业务个人征信信息查询应用实施细则》执行。 客户经理将由经办机构个人征信查询人员查询、保存并提供的相关贷款当事人个人征信记录(电子文档)作为审批影像资料上传到系统流程中,不再打印纸质查询记录存档。 个人经营类、消费类贷款业务的其他外部征信查询管理事项(如“信用浙江”、“法院法律文书检索系统”等)查询管理要求可参照《xx银行小企业授信业务基本操作规程(x年版)》相关规定执行。 (5)人品 客户经理应关注借款人的人品,一旦发现借款人向本行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涉及赌、毒、黑、传销等非法活动,或涉及足以影响其正常经营活动的大额民间借贷或高利贷,或长期依靠民间借贷或高利贷作为主要融资来源,或发放高利贷的,禁止准入。 (6)调查贷款基本情况 客户经理应根据产品说明规定,调查核实与产品适用相关的其他事项。其中,借款人一般应出示贷款用途证明文件,但质押担保项下贷款或确因客观原因无法(事先)提供用途证明文件的,可以书面声明替代。参与调查人员应通过现场、非现场调查、核查等手段,确认贷款用途的真实性、合规性、合理性。 (7)调查贷款担保情况 客户经理应重点核实担保人身份、婚姻、担保意愿、与借款人关系、担保能力等相关事项。 相关担保(含质物、抵押物、保证人等)准入及其担保价值或能力认定、抵(质)押率确定等管理要求,按《xx银行小企业授信业务担保管理办法(2009年版)》(xx银发〔2009〕321号)、《xx银行小企业授信业务保证人(企业法人、自然人)选择标准(2009年版)》(xx银办〔2009〕302号)、xx银行小企业授信业务房地产抵押物价值自行评估办法(2009年版)》(xx银发〔2009〕322号)等制度中有关“个人经营者”相关规定执行,追加担保及本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其中,个人贷款业务可接受保证人一般限于自然人、专业担保机构,追加担保及本行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保证人与借款人并无直系血亲关系的,客户经理应重点了解其提供保证担保的动机(原因)是否合理。 由自然人提供保证的,除个别个人收入(资产)足以代偿贷款金额的保证人可单独提供保证担保外,经办机构一般应追加保证人配偶的连带保证担保。 追加自然人保证时,客户经理应重点关注其身份、婚姻状况等基本信息,以确保保证的法律效力。对保证能力的分析评价可适当作灵活处理。 4.3.3 风险经理主要操作要求 4.3.3.1 授信核查。参与个人贷款调查核实,确认各贷款当事人身份的真实性;重点核实与借款人还款能力、担保人担保能力相关的事项,如实有资产、实有负债、(销售)收入、抵质押物情况等。 核查意见包括但不限于:调查人员是否有明显不尽职或不合理的情况;对调查报告反映的内容有无错误、是否真实,数据是否真实可靠,调查方式是否正确等提出验证意见;贷款方案是否合理;对调查人员的重大遗漏事项、未揭示的重大风险点或隐患予以披露等。相关核查意见可直接签署于授信管理系统内。如风险经理与该笔业务审查人员非同一人时,风险经理应单独签署核查意见。 4.3.3.2 确认用途。了解、把握个人贷款用途的真实性、合规性、合理性。 4.3.3.3 资料见证。当面见证各贷款当事人签章,并在本行留存见证资料处加盖“见证专用章”,字样为“本人见证该文件系当事人(或授权代理人)当面亲自签章并递交”。 本规程所称见证资料,指贷款当事人签章并向本行递交的相关文件,但不包括《xx银行核保管理办法》规定应由核保经理核签的资料。 4.3.3.4 监督管理。监督客户经理在贷款调查过程中的履职情况。 4.3.3.5 指导帮助。指导与帮助客户经理更为全面与深入的进行调查工作。 4.4 贷款资料准备与申报 4.4.1 人员:主办客户经理、客户经理助理、风险经理、柜面辅助录入人员。 4.4.2. 客户经理主要操作要求 4.4.2.1 申报准备。调查结束,客户经理应完成调查报告撰写等工作,填制相关申报表单,并负责录入、维护授信管理系统相关信息。其中,抵押物采用自行评估的,应随业务流程完成相关抵押物自行评估手续,各环节意见在授信系统中直接签署。如外部监管部门有明确要求,必须提供自行评估相关价值确认材料的,可采用纸质签批《小企业授信业务房地产抵押物价值自行评估确认表》后,再扫描至系统中的方式予以操作,完成相关自评手续。 客户经理应及时将调查结论告知借款人,并重点就结论与借款人申请不符之处予以说明。 4.4.2.2资料传递。所有经核保的相关资料必须由主办客户经理外的另一核保人员直接交于审批审核人保管。待放款时,由放款受理人扫描后,移交放款审核人(设立放款中心的机构可交放款部门指定人员)保管。 4.4.2.3 资料扫描。客户经理在授信管理系统中发起业务申请,同时扫描上传审批相关资料(客户基础资料、审查审批资料等)。系统录入、资料扫描也可交由客户经理助理或柜面辅助录入人员完成,但客户经理应对相关数据、资料的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如根据总行要求采用统一受理制的,该环节操作按相关制度要求执行。 4.4.3 风险经理主要操作要求 4.4.3.1资料核查。风险经理须在主办客户经理尽职调查的基础上,进一步独立审查核实贷款业务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并在相关资料复印件中“与原件核对无误”戳记上签字。 如采用统一受理制或风险经理未在现场核实由客户上门补充提供的资料,可由机构网点核保人员核对,并在“与原件核对无误”戳记上签字。 4.4.3.2 检查指导。对主办客户经理上述工作进行检查,提高贷款调查结论的科学性,并作为核查人在调查表单上签署核查意见。 4.5 审核(即审批审核) 4.5.1 人员:审核人(原则上与放款审核人为同一人,也可单设)。 4.5.2 操作要求 4.5.2.1审核资料。审批审核人对客户经理上传的电子影像资料和纸质资料原件进行一致性审核,并将客户基础资料影像同步到审批流程中。 4.5.2.2资料传递。负责审批相关资料的接收、整理和移交。审核过的审批相关资料由审批审核人暂时保管,等该笔业务放款后,与放款资料一并移交放款中心归档保管。 4.5.2.3资料扫描。在流程提交其他环节后,若审批流程中人员要求补充提供其他资料,可由审批审核人补充扫描至授信系统;审批流程结束后,需要补充扫描的资料,也由审批审核人补充扫描上传。 4.6 贷款审查 4.6.1 人员:审查人员(可与该笔业务的风险经理为同一人)。 4.6.2 操作要求 业务审查。审查人员应结合具体产品制度进行审查,在授信管理系统意见栏中出具审查意见,意见描述应全面、清楚、简洁。如对业务申请信息有调整意见的(如贷款金额、期限;利率是否低于规定的指导价等),应在意见栏描述的同时修改并保存授信管理系统中对应业务信息,并及时与主办客户经理进行沟通。审查人员应同时检查客户经理在授信管理系统中录入信息的正确性。 审查意见描述应包括但不限于:业务品种、用途、额度、期限、担保方式(含抵质押物描述)、提(还)款方式、风险点揭示等。其中,属转型升级期机构的,还可包括如电子银行等业务合作要求。 审查完毕,根据业务审批权限,选择相应最终审批层级;选择是否须经风险监控官(风险监控主管)评判。 4.7 审议 4.7.1. 人员:信审会(或信审小组)委员。 4.7.2. 操作要求 A(a)、B(b)、C(c)类业务无须审议。 对于D(d)类业务,如审查人员与风险监控官(或风险监控主管)之中有一人认为有必要进行审议、或相关产品制度要求审议时,应进行审议。不设信审会(或信审小组)的机构,相关须审议事项,由上级行信审会(或信审小组)履行审议职责。 审议应按专营机构的授信管理模式要求以及本行信审会(或信审小组)的工作规则执行。 审议结果由信审会秘书录入授信系统后,提交风险监控官(或主管)进行评判。 4.8 评判 4.8.1 人员:风险监控官(或风险监控主管)。 4.8.2 操作要求 A(a)、B(b)类业务无须进行评判。 C(c)、D(d)类业务在审查或审议完毕后,风险监控官(或风险监控主管)应进行评判。 对于有条件审批的或否决的(与审查人员审查意见不一致的),应在系统对应意见栏内明确相关意见。 4.9 贷款审批 4.9.1 人员:有权审批人。 4.9.2 操作要求 签署意见。审批人审阅审批申请信息及有关影像资料,结合审查、评判等环节意见,在授信管理系统中出具全面、完整的最终审批意见,作为放款审核依据。 审批意见描述应包括但不限于:业务品种、用途、额度、期限、担保方式(含抵质押物描述)、提(还)款方式、利率及费率等。其中,属转型升级期机构的,还可包括如电子银行等业务合作要求。 对于超审批权限的业务,由专营机构所在行主要负责人提交管辖行审批。 有审批权限的机构,如相关业务经风险监控官(或主管)评判的,应由该机构经授权的机构负责人审批。 4.10 放款 4.10.1 人员:主办客户经理、营销部门负责人(风险经理)、核保人员(含核保经理);放款受理人、放款审核人;放款核准人;营业部门经办人员。 4.10.2 操作要求 个人贷款业务放款环节按《xx银行授信业务集中放款操作规程(试行)》等相关制度的要求执行。 放款过程中涉及的核保工作按《xx银行核保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的要求执行。放款环节补充规定如下: 4.10.2.1 签署合同 4.10.2.1.1 人员:客户经理。 4.10.2.1.2 操作要求 (1)确认商卡。对借款人尚未办理商卡,或借款人持有的商卡已开通商卡理财、电子银行项下个人贷款功能等无法作为还款账户,或借款人持有的商卡已开通基金、理财业务等无法作为自主支付入账账户、受托支付“落地”账户的,客户经理应督促借款人在签署合同前(重新)办理商卡或关闭(或解除)相关功能。 商卡办妥后,客户经理应要求借款人补充填写贷款申请书中的商卡卡号,或复印相应的“个人账户开立及xxe银行业务申请书(客户联)”并要求借款人在复印件上签字声明“本人指定将该商卡作为本次贷款(金额:XXX,期限:XXX)的入账、还款账户。因商卡及密码未妥善保管而导致的资金损失等风险,由本人承担。”(相关复印件纳入贷款资料管理)。上述商卡卡号的填写或声明须由本行2名及以上员工见证。 (2)柜面贷款入账账户维护操作要求 本行对借款人凭居民身份证开立的贷款入账账户实行系统登记制。 见证完成后,客户经理应及时引导客户在柜面完成贷款入账账户维护操作。 个人借款人在柜面办理贷款入账账户维护操作时,应提供商卡(或存折)与身份证号码。柜面人员通过联网核查验证客户身份无误后,使用 “3226-个人贷款收款人信息录入”交易录入相应信息,验证密码无误后完成信息维护。 个人借款人如需删除、查询贷款入账账户信息的,柜面人员可在验证客户身份后,使用 “3228-个人贷款收款人信息删除”或 “3227-个人贷款收款人信息查询”交易,完成相关信息维护。 (3)合同打印。业务审批完成后,客户经理应在授信管理系统中发起合同登记与建立电子合同信息流程。一般应按系统对应的借款合同样式进行合同登记。如特殊需要选择其他合同文本或主合同、从合同组合方式的,须事先经合规审查同意: 合同名称(组合方式) 备注 房屋类贷款 《个人房屋借款合同》 主从合一合同。 经营类、消费类贷款 《个人循环借款(担保)合同》 主从合一合同,不适用于保证项下个人经营类贷款。 《个人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或《保证合同》 主从分开合同。 《个人借款抵押(担保)合同(电子银行)》 主从合一合同,仅适用于电子银行项下个人贷款。追加保证时,可另签《最高额保证合同》。 其中,质押项下贷款还可签订 《个人借款合同》,《权利质押合同》 主从分开合同。 (4)公证、保险、追加保证人征信管理要求 个人借款人是否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抵押人是否办理财产保险;是否需对相关合同进行公证,由经办机构根据具体情况与相关当事人协商确定,不强制要求相关当事人办理。 经办机构应根据当地人民银行要求与同业普遍做法,明确追加个人保证时,保证人是否必须办理个人贷款卡。如当地人民银行无强制要求的,追加个人保证人时,无须办理个人贷款卡。 (5)贷款用途合同填写管理要求 合同填写时,相关贷款用途的描述应清楚、明确,填写主要的用途,不能简单描述为“资金周转”或“用于消费”等。同时,实际业务操作时,还应注意贷款用途描述在合同填写、客户申请表单、调查报告等相关资料、表单中的一致性,避免出现前后矛盾。 贷款如用于归还负债性资金的,拟归还资金的原有用途应明确、合法、合规,符合贷款管理的相关要求,并在合同中做明确约定。 (6)相关放款审核人应关注贷款实际的入账、还款账号与借款人在贷款申请书或载有其声明的商卡申请表(客户联)复印件上指定的入账、还款账号是否一致。 4.10.2.2 受理借款人提款申请 4.10.2.2.1 人员:客户经理。 4.10.2.2.2 操作要求 (1)申请提款。除个人房屋类贷款业务、电子银行项下贷款业务外,借款(抵押)合同成立后,借款人申请提款时,客户经理应要求其提前向经办机构提交《xx银行个人贷款提款通知书和放款审核表》(1-5,以下简称“提款通知书”),说明贷款金额、入账账户。 提款通知书由本行2名及以上员工见证签字真实性。其中,对采取受托支付方式的贷款,借款人委托本行将贷款资金直接划入(即未通过借款人在本行商卡账户划转)不属于借款合同明确约定的交易对象的账户时,提款通知书应由核保(风险)经理参与核签。 个人房屋类贷款、电子银行项下个人贷款借款(抵押)合同成立后,由放款部门根据合同约定发放贷款或开通功能。 (2)受托支付证明材料提供。对受托支付贷款资金,借款人先前仅就贷款用途出具声明的或仅由客户经理在调查报告中对贷款用途进行说明的,客户经理应要求其于通知提款时一并补充受托支付证明材料。如在贷款调查时,借款人已提供相关受托支付证明材料的,由风险经理结合调查情况一并做合理性审查。 4.10.2.3 确认借款人提款申请 4.10.2.3.1 人员:客户经理与营销部门负责人(营销部门负责人主办的业务,由风险经理参与确认;其中采用小企业业务评审及风险集中管理模式风险经理不常驻支行的,由分管行长参与确认)。 4.10.2.3.2 操作要求 4.10.2.3.2.1 经办人员应对本笔贷款资金所涉支付对象、金额、条件、方式等是否符合合同约定予以确认。 4.10.2.3.2.2 对于强担保(含视同强担保)项下的业务: (1)如借款人于审批通过1个月后、6个月内(含)方申请提款,或循环合同项下2次及以上提款的,经办人员应开展补充调查,并排除借款人的征信记录、资产负债、收入(经营)显著恶化,担保能力明显下降等情形; (2)如借款人于审批通过6个月后方申请提款,原则上应重新进行申请、调查、审查、审批。 4.10.2.3.2.3 对于非强担保项下的业务: (1)如借款人于审批通过1个月后、3个月内(含)方申请提款的,经办人员应开展补充调查,并排除借款人的征信记录、资产负债、收入(经营)显著恶化,担保能力明显下降等情形; (2)如借款人于审批通过3个月后方申请提款,原则上应重新进行申请、调查、审查、审批。 4.10.2.3.2.4 确认借款人提款申请后,经办人员应在提款通知书(电子银行项下个人贷款、个人质押贷款,在《xx银行个人贷款放款审核表》<1-6>)“客户经理意见”栏上签署意见,在授信管理系统中发起放贷管理申请。 4.10.2.4 支付管理相关事项 4.10.2.4.1 人员 各级行应指定贷款资金支付的审核部门负责审核工作。受托支付的审核部门原则上为小企业信贷中心或业务管理部或综合管理部,也可指定除营销、营业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作为审核部门。自主支付的审核部门原则上为放款部门。 4.10.2.4.2 受托支付标准 个人贷款资金采用受托支付。但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贷款资金支付,可采用自主支付方式: (1)单笔合同项下贷款金额在30万元及以下,且调查确认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的个人消费类贷款。 (2)单笔合同项下贷款金额在50万元及以下的个人经营类贷款。 (3)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个人经营类、消费类贷款。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10.2.4.3 受托支付操作要求 借款人需提供购销合同、协议、订单、货运单等能证明贷款资金使用需求的材料,个人贷款填制“提款通知书”。 审核人认真审查借款人提供的购销合同等相关材料及借款合同等约定的其他提款条件,确认所采用的结算方式的合理性,签字后交复核人复核。 复核人签署意见后,将相关资料交放款人员放款。 提供组织类小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个人借款人所取得的个人经营者贷款资金受托支付,但按本行制度规定或应借款人要求转入该公司结算账户后支付的,应要求借款人提供该公司证明资金使用需求的材料及支付凭证,贷款资金一般应划入该公司开立在经办行的结算账户受托支付。划入他行账户的,贷款资金也应坚持实贷实付,并由客户经理负责监督借款人的资金支付。 4.10.2.4.3.1 放款联动受托支付的操作 贷款资金受托支付且采用转账、汇兑或电子银行汇票方式支付的,可以使用《xx银行贷款资金受托支付委托书》(以下简称“委托书”)代替“提款通知书”及支付凭证,并由系统自动完成受托支付操作。 个人贷款采用联动受托支付的,须事先由其本人在柜面建立受托支付收款人登记簿。 客户经理应及时提醒须办理联动受托支付的个人贷款客户适时建立受托支付收款人登记簿,减少客户来行次数: (1)客户申贷环节,如客户已办理商卡并已确定相关受托支付收款人的,客户经理应提醒客户带卡办理业务,并可预签“委托书”。签妥后,可引导客户在柜面自行办理收款人登记簿维护工作。 (2)如客户未明确受托支付对象或尚未办理商卡的,可待客户提款时,完成上述操作。 4.10.2.4.3.2受托支付收款人登记 个人借款人在柜面办理受托支付收款人登记时,应填写《个人贷款资金受托支付收款人登记表》,并提供商卡(或存折)与身份证号码,如无法提供居民身份证号码的,还应提供本人其他有效身份证件。柜面人员通过联网核查或查验有效身份证件等方式验证客户身份无误后,使用 “3221-受托支付收款人信息录入”交易录入相应信息,验证商卡(或存折)密码无误后完成信息维护。 个人借款人如需删除、查询相关受托支付收款人信息的,柜面人员应验证客户身份无误后,使用“3222-受托支付收款人信息删除”或 “3223-受托支付收款人信息查询”交易,完成相关信息维护。 如因特殊原因借款人本人不能到网点办理的,在《xx银行贷款资金受托支付委托书》与《个人贷款资金受托支付收款人登记表》“收款人名称”、“收款人账号”、“开户银行”三项信息完全一致的情况下,并经风险监控官(主管)同意后,可由主办客户经理办理相关受托支付收款人登记信息操作。办理时,由业务负责人(属三级及以下机构的,业务负责人为支行负责人;其他机构,可为营销部门负责人或机构负责人)核对经核保的《xx银行贷款资金受托支付委托书》与客户经理填写的《个人贷款资金受托支付收款人登记表》的相关信息,并在《个人贷款资金受托支付收款人登记表》部门负责人处签字确认后,交由营业部门办理。 4.10.2.4.3.3 放款联动受托支付管理 客户提交的委托书,须经核保人员核签(其中一人须为核保经理或放款人)。完成核保后,因客户尚未提款,委托书由核保经理递交放款审核进行扫描(放款审核人核保的,由其本人完成扫描)。 扫描后,委托书交还客户经理,待放款时由客户经理完成受托支付相关签批手续后,交由放款受理人,进行系统受托支付联动操作。 系统流程至放款审核人后,由其核对纸质与扫描信息无误后,提交给放款部门及总行运营中心,并将支付信息录入柜面业务集中处理系统。放款部门据此进行放款操作。贷款出账后,系统直接进行资金划付处理,将资金直接划付给借款人交易对手。 对于借款人同意使用委托书作为支付凭证的,按以上要求操作;对于借款人不同意使用《xx银行贷款资金受托支付委托书-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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