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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商业汇票贴现、转贴现业务操作规程-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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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商业汇票贴现、转贴现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推进本行票据业务发展,防范票据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以及《银行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和本行信贷、会计相关制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指业务包括商业汇票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业务,所指商业汇票包括纸质商业汇票(以下简称“纸质汇票”)和电子商业汇票(以下简称“电子汇票”)。 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全行各经营机构,各分行可据此制定本机构业务操作细则。 第四条 票据业务岗位分为前台、中台与后台。其中,前台设置营销岗,中台设置风险审核岗、审批岗、放款审核岗、资料保管岗,后台基本设置为票据初审岗、票据复核保管岗、营运外勤岗。各分行可根据业务规模发展,逐步设置票据审验岗、会计核算岗、票据保管岗、票据托收岗、营运外勤岗。前、中、后台岗位不得兼任。 第五条 从事营销岗、风险审核岗、放款审核岗人员必须具有信贷从业资格,从事票据审验岗、会计核算岗、票据保管岗、 票据托收岗、营运外勤岗人员必须具有本行认可的票据审验资格。 第六条 岗位职责。 (一) 营销岗。 1.负责票据贴现业务营销; 2.负责贴现主体资格的初审及准入发起,贴现资料的搜集、准备; 3.负责贴现票据的初审及贸易背景的调查; 4.负责票据系统录入,专人负责业务资料的扫描; 5.负责落实贴现业务贷后管理; 6.负责转贴现业务的营销、调查及初审,确保业务手续完备、资料齐全。 7.负责转贴现交易对手资质的初审及准入发起。 (二) 票据审验岗。 负责参照《银行商业汇票及资料审核细则》和《银行票据查询细则》进行纸质汇票的审验、查询查复及印鉴核对,确保票据、查询查复真实有效,印鉴核对一致。 (三) 风险审核岗。 1.负责对贴现业务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贸易背景、信用风险等要素进行审核,确保贸易背景真实、资金用途合规,信用风险可控(参照附录1); 2.负责对转贴现业务的交易对手、业务资料及交易合同等要素进行审核,确保业务手续完备、资料齐全。 (四) 审批岗。 负责对业务进行综合评价,根据相关授权进行业务审批。 (五) 放款审核岗。负责对已审批业务放款条件的落实情况进行审查,以确保审批意见的落实。(六)会计核算岗。 1.负责贴现业务要素复核及账务处理,确保账务准确; 2.负责转贴现业务账务处理及资金收付,确保账务准确、资金收付及时。 (七) 票据保管岗。 负责票据复审及保管,确保票据真实有效、账实相符。 (八) 票据托收岗。 负责票据托收及退票处理,确保款项及时收回。 (九) 营运外勤岗。 1.负责配合营销岗办理实地查询业务; 2.负责配合营销岗外出办理转贴现业务。 (十) 资料保管岗。 负责业务资料的整理、归档及保管。 第二章 商业汇票贴现业务 第七条 本规程所称商业汇票贴现,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将票据权利背书转让给金融机构,由其扣除一定利息后,将约定金额支付给持票人的票据行为。商业汇票贴现分为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 第一节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第八条 申请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 (二) 在本行开立结算账户;(三)与出票人或其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合法的商品、劳务交易关系; (四)贴现申请人非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五)持有有效贷款卡; (六)本行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九条 申请人须提交下列资料: (一) 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贷款卡; (二) 经办人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三)经其背书的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 (四) 与汇票相对应的商品、劳务交易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五) 相关税务发票原件及其复印件; (六) 贴现申请书; (七) 加盖预留印鉴的贴现凭证; (八) 对于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其他经济组织或法人的 分支机构,应取得有权机构同意申请贴现的决议或授权文件; (九) 根据审核需要提供财务报表; (十) 本行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一)、(二)项为初次办理时提供,且年检及变更后及时更新。 第十条 业务受理。 贴现申请人向本行申请贴现时,应向营销岗人员提交票据及相关业务资料。 第十一条 业务初审。营销岗对贴现申请人主体资格、票据真伪性、相关贸易背景进行初审。 (一) 申请人资格审查。 1.查验企业营业执照、代码证信息,注意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法定地址与申请材料的一致性、相关证照有效性; 2.通过人行征信系统查询企业基本信用信息报告和贷款卡信息,查验贷款卡年检情况和贴现申请人的情况,贷款卡状态必须有效,对贷款卡无效、被注销、暂停或不能提供者,不得办理贴现业务; 3.对已审核通过的贴现申请人信息,录入信贷管理系统,完备客户基础信息,报客户准入审查;已通过准入审查的客户,营销岗方可申请办理贴现业务。 (二) 票据真伪及有效性审查。 营销岗初步审核商业汇票真伪及有效性。 (三) 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查。 1.合同、发票真实性审核:审核交易合同、发票原件,可通过相关税务网站查询发票领用信息,也可通过企业税控系统查询打印发票开具信息; 2.合同、发票对应的交易要素审核:通过对照交易时间、金额、商品名称、品种、支付方式等要素,判断贸易背景真实性; 3.通过分析企业报表、征信记录,对企业资本规模、销售规模、贴现量进行比较,判断贸易背景合理性; 4.综合以上分析,营销岗明确调查结论。 (四) 提交审批。 对初审无误的贴现申请,营销岗填写《银行商业汇票贴现申请审批意见书》(见附录2),确保要素齐全合规,并登录票据系统录入信息,专人扫描资料,提交业务审批。 第十二条 票据审验、查询及印鉴核对、待贴现票据保管、票据交接手续。 对于贴现票据为纸质汇票,需做如下审核: (一) 票据审验。 票据审验岗对汇票原件进行审验及要素核对,确保票据真实、要素完备、背书有效。审验通过的票据,交票据保管岗复审和保管。 (二) 票据查询。 票据查询的发起可由经营机构所辖网点柜面或票据审验岗发起,确保票据真实有效,查询时效不能迟于次日办理;对于实地查询的票据,由票据审验岗填写查询查复书,加盖结算专用 章,做好查询登记,由营销岗、营运外勤岗双人赴承兑行实地办理。 (三) 预留印鉴核对。 票据审验岗核对贴现凭证中持票人签章与预留印鉴是否一致,在贴现凭证印鉴栏内签章确认。 (四) 审验意见。 票据经审验、查询无误后,票据审验岗和票据保管岗在 《银行商业汇票票据审验单》(见附录3)上签字确认。审验通过的意见为审查审批贴现业务的首要条件,审验单为贴现业务重要档案。 (五) 票据交接手续。 票据初审岗、票据复核保管岗双人与营销岗客户经理办理贴现票据交接手续。 (六) 待贴现票据保管。 经票据初审岗、票据复核保管岗双人鉴别票据为真实、要素完备、背书有效的,双人应将此笔待贴现银票装入专用信封,注明张数与金额,暂时存入保险柜保管。 第十三条 风险审核。 对初审通过的业务,营销岗将业务资料及票据审验结果提交风险审核岗,风险审核岗审核以下内容: (一) 业务资料。 1.贸易合同、交易发票复印件; 2.贴现审批意见书; 3.企业贴现申请书(代贴现合同); 4.企业征信信息表; 5.贴现票据为纸质汇票,还另需提供票据复印件、查询查复书原件、票据审验单、贴现凭证; 6.其它相关资料。 (二) 具体审核要素。 1.贴现申请人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本行规定要求; 2.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商品交易合同、发票与票据支付关系、交易内容是否一致,交易合同是否存在非商业汇票支付条款,交易规模是否正常,必要时可要求企业提供商品货运单据、会计报表等进行审核; 3.相关材料是否完整,企业贴现申请书、审批意见书、审验单、查询查复书、企业征信报告等审查审批手续是否合规、填列要素是否齐全; 4.贴现资金用途是否符合国家政策和本行信贷政策; 5.对于电子汇票业务,复核商业汇票系统中相关业务要素的准确性; 6.其它需要审核的事项。 第十四条 业务审批。 审批岗对申请业务进行综合评价,根据相关授权进行业务审批。 第十五条 贴现放款。 对审批通过的业务,会计核算岗办理以下手续:(一)根据贴现业务审批意见书、贴现凭证、银票正面复印件、查询查复书复印件等资料与票据系统业务信息核对,核对一致的进行账务处理; (二) 票据正式入库,票据保管岗按批次将票据分别放入信封中保管,信封上注明批次号、张数及总金额; (三) 将贴现凭证回单及时存入客户回单箱,扫描贴现凭证第一联。 第十六条 贴现后管理。 (一)营销岗根据本行相关信贷管理制度,进行贴现后管理,落实监督贴现资金流向,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及时做出预警;(二)网点柜面配合营销岗对贴现资金用途及流向进行贷后管理; (三) 票据保管岗依照《银行表外及备忘科目核算实施办法》、《银行授信业务抵质押物权证保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登记、保管票据; (四) 资料保管岗按照本行有关规定整理、归档贴现业务资料。 第十七条 票据托收。 (一) 委托收款。 票据到期前,票据托收岗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要求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二) 未获付款处理。 如票据到期后未获付款,采取以下方式处理:1.票据托收岗与承兑行保持沟通、积极协调,同时通知营销岗采取补救措施; 2.对于已采取补救措施仍未获付款的票据,票据托收岗应及时汇报相关管理部门,凭相关审批材料扣收贴现申请人账户资金,并将拒付事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3.贴现人账户资金不足支付票据金额时,营销岗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行规章制度要求进行追索。 第二节 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第十八条 申请人或承兑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符合同本规程第八条基本要求;(二)承兑人或申请人通过本行授信准入、授信条件审查并获得授信额度; (三) 承兑人或贴现申请人在本行的信用评级原则须达到 AA级(含)以上; (四) 承兑人、贴现申请人和担保人贷款卡无不良记录; (五) 承兑人资产规模较大,财务状况良好且经营业绩优良; (六) 提供本行认可的足额有效担保措施,即第三方保证、财产抵押或质押等,原则上不接收以信用方式提出的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申请; (七) 本行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九条 申请人或承兑人须提交的相关资料: (一) 同本规程第九条规定的基本资料; (二) 承兑人、申请人及担保人的基本资料,包括: 有效期内已年检的企业营业执照、代码证、贷款卡、已审计的企业验资报告、近三年经年审的及最新期的财务会计报表、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税务登记证明(已年检)等; (三) 有抵(质)押物作为担保的,需提供: 抵(质)押物清单、抵(质)押物所有权证明、抵(质)押物评估材料、有处分权人同意抵(质)押的抵(质)押声明书和抵押物投保证明; (四) 本行规定其它材料。 第二十条 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流程包括授信额度审查审批和业务审查审批两部分。 (一) 授信额度审查审批。 在正式受理申请人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前,营销岗按本行相关要求为票据承兑人或申请人申报授信,经相关商票保贴授信审查审批程序,承兑人或申请人获得授信额度。 (二) 业务审查审批。 授信额度获批后,各岗按本行信贷审查审批要求,在授信额度内逐笔受理、审查、审批商票保贴业务;业务审查审批流程包括:业务受理、业务初审、业务调查、票据审验查询及印鉴核对、风险审核、业务审批、放款审核等。 第二十一条 业务受理。 贴现申请人向本行申请贴现时,向营销岗人员提交票据及相关业务资料。 第二十二条 业务初审。 同本规程第十一条第(一)、(二)、(三)款。 第二十三条 业务审查。 (一) 营销岗按本行相关要求进行业务调查,形成调查结论,确认用信额度;(二)营销岗填写贴现审批意见书,进行系统录入,专人扫描资料,提交业务审查审批。 第二十四条 票据审验、查询及印鉴核对。 对于贴现票据为纸质汇票的,需做如下审核:(一)商业承兑汇票须采取实地查询,由营销岗、营运外勤岗双人赴承兑企业办理,确保票据要素及承兑事项真实性,填写《商业承兑汇票查询(复)书》(见附录4); (二) 票据初审岗、票据复核保管岗按本规程第十二条相关要求审核票据,核对印鉴; (三) 票据交接手续由票据初审岗、票据复核保管岗双人与营销岗客户经理办理贴现票据交接手续。 第二十五条 风险审核。 风险审核岗除按本规程第十三条相关要求进行风险审查外,还应审查以下方面内容: (一) 承兑人、申请人、担保人资格和条件是否符合本行要求; (二) 相关担保条件是否已落实; (三) 用信是否合规。 第二十六条 业务审批。 审批岗对申请业务进行综合评价,根据相关授权进行业务审批。 第二十七条 放款审核。 放款审核岗根据审批意见,审核以下内容: (一) 贴现申请人、担保人签订的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项下的相关贴现合同和担保合同是否齐全有效、相关抵、质押相关登记手续是否办妥,相关权属证书、权利凭证是否交由本行实际占管; (二) 对于审批意见中有保证担保要求的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根据票据法及本行相关规定要求,审核票据保证记载手续是否落实(授信部门有明确要求的除外); (三) 业务资料是否齐全完备,用信是否合规;第二十八条 贴现下款。 同本规程第十五条。 第二十九条 贴现后管理。 (一) 营销岗按照本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求进行贷后管理,了解贴现资金流向及使用情况,检查贴现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和资金运作情况,并随时跟踪承兑人或申请人财务、信用状况,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及时做出预警; (二) 票据及资料的保管同本规程第十六条第(二)、 (三) 款相关要求。 第三十条 票据托收。 同本规程第十七条。 第三章 商业汇票转贴现业务 第三十一条 本规程所称商业汇票转贴现,是指持有票据的金融机构在票据到期日前,将票据权利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由其扣除一定利息后,将约定金额支付给持票人的票据行为,包括转贴现买入和转贴现卖出。 第一节 转贴现买入业务 第三十二条 票据转贴现买入包括买断和银行承兑汇票买入返售两种方式。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企业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二)经办人介绍信、身份证复印件;(三)有效期内的授权证明;(四)预留转贴现业务印鉴;(五)转贴现清单; (六) 转贴现票据为纸质汇票,还另需提供票据原件及复印件、查询查复书复印件、已办理贴现的贴现凭证复印件、加盖预留印鉴的转贴现凭证; (七) 本行规定的其它相关资料和文件。 第(一)、(二)、(三)、(四)项资料需加盖公章,第(六)项中复印件需加盖业务章,第(一)、(三)、(四)项为初次办理时提供;营业执照、企业代码证等年检及变更后应及时更新。 第三十四条 业务受理。 各经营机构同申请人达成交易意向后,受理对方机构向本行提交票据及相关资料。 第三十五条 业务初审。 营销岗对申请人资质、业务资料等进行初审: (一)审核交易对手资质,通过对其资产规模、资本规模、存贷款总额、不良贷款总额、贴现与转贴现交易量、业内声誉等指标的分析,评估其偿债能力和风险管控能力,确认在本行授信余额;(二)对申请人提交资料审核无误后,填写《银行商业汇票转贴现申请审批意见书》(见附录5),在票据系统发起业务产生清单。 第三十六条 票据审验及印鉴核对。 对于转贴现票据为纸质汇票,需做如下审核: (一) 票据审验。 票据审验岗必须通过人工与鉴别仪器,对汇票原件进行双重审验,并将票据实物与系统清单进行唱对。审验通过票据,交票据保管岗复审和保管。 (二) 预留印鉴核对。 票据审验岗核对贴现凭证中持票人签章与预留印鉴是否一致,并在凭证印鉴栏内签章确认。 (三) 票据交接手续。 票据初审岗、票据复核保管岗双人与营销岗客户经理办理转贴现票据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风险审核。 风险审查岗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一) 根据营销岗初审意见,审查申请人资质,提出审查意见; (二) 审查审批意见书、交易要素及清单等资料是否合规、记载内容是否齐全。 第三十八条 业务审批。审批岗对申请业务进行综合评价,根据相关授权进行业务审批。银行承兑汇票买入返售属同业业务,必需通过总行金融同业部审批。 第三十九条 签订协议。 营销岗根据审批意见与转贴现行签订协议。 第四十条 款项发放及资金划付。 会计核算岗根据风险审核岗传递的转贴现审批书、转贴现贴现凭证、合同复印件,审核资料是否完备准确,复核账务要素、进行账务处理,按合同汇路划付款项。 第四十一条 票据托收。 同本规程第十七条。 第四十二条 买入返售业务到期。 会计复核保管岗双人将即将到期的票据出库,营销岗、营运外勤岗双人将票据归还对方并办理相关交接手续;买入返售到期当天会计核算岗确认收到足额票款。 第二节 转贴现卖出业务 第四十三条 票据转贴现卖出包括卖断和卖出回购两种方式。 第四十四条 营销岗洽谈业务,确定交易要素。 第四十五条 交易准备。 营销岗根据洽谈结果,准备相关资料: (一) 确定转贴现清单; (二) 填制审批书;(三)票据、查询查复书及贴现凭证复印件; (四)对方要求的其它资料。 第四十六条 风险审核。 风险审核岗审查审批意见书、交易协议及清单等资料是否合规、记载内容是否齐全。 第四十七条 业务审批。 审批岗根据相关授权进行审批。银行承兑汇票卖出回购属同业业务,必需通过总行金融同业部审批。 第四十八条 签订协议。 营销岗根据审批意见与转贴现受理行签订协议。 第四十九条 账务处理及票据交割。 (一) 票据复核保管岗根据营销岗提供的已审批出库票据清单,进行挑票,并交由票据初审岗进行复核。双人将挑好的票据与营销岗、营运外勤岗唱对票据、交接签字,由营销岗、营运外勤岗与交易对手行交割; (二) 会计核算岗核对确认收妥资金后,进行账务要素复核及处理。 第五十条 卖出回购到期处理。 卖出回购业务在约定回购到期日当天,会计核算岗将足额票款划入对方行指定账户;营销岗、营运外勤岗双人自转贴现行取回票据原件,交由票据审验岗审验与票据保管岗复审和入库保管。 第四章 商业汇票再贴现业务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汇票再贴现,是指持有票据的金融机构在票据到期日前,将票据权利背书转让给中国人民银行,由其扣除一定利息后,将约定金额支付给持票人的票据行为。 第五十二条 业务流程。 (一) 业务申请。 营销岗向当地人民银行提出再贴现申请,确定再贴现金额及期限。 (二) 交易准备。 营销岗根据人民银行相关要求准备相关凭证及材料,并填写再贴现申请书。 (三) 业务审批。 审批岗根据相关授权进行业务审批。 (四) 资料移交。 营销岗将有关资料送当地人民银行审查;再贴现票据为纸质汇票时,由营销岗、营运外勤岗双人送至当地人民银行。 (五) 资金入账。 会计核算岗确认收到中国人民银行划来款项,进行会计账务处理。远期到期由营销岗、营运外勤岗双人上门取票。 第五章 罚则 第五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程的经营机构,由总行责令其限期整改,视情况轻重暂停业务或取消业务资格;对违反本规程的经办人员和管理人员,应按《银行员工尽职调查与问责管理办法》相关要求,严肃问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规程由银行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五十五条 各分行可根据本规程制定实施细则。-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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