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房建专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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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房建专业有限空间 作业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建专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范房建专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行为,预防和控制急性中毒事故发生,切实保护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国铁路总公司运输局关于加强建专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的通知》(运工房管函〔2013〕400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管内房建设备检查、大修、维修(简称“大维修”)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 第三条 在有限空间作业时,应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执行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有关规定,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确保人身和设备安全。 第四条 有限空间是指在密闭或半密闭,进出口较为狭窄, 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受到限制、约束的空间。 房建专业有限空间分为二类 1.地下有限空间:地下管道、地下室、地下仓库、地下工事、暗沟、隧道、涵洞、地坑、废井、地窖、化粪池、下水道、沟、阀门井、污水集水井、储水池、建筑孔桩、地下电缆沟、冷库等内部空间。 2.地上有限空间:储藏室、酒槽池、发酵池、垃圾站、温室、冷库、粮仓、封闭车间、试验场所、烟道等。 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实施的作业活动。 第五条 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 各房建单位为本管辖区域内房建专业有限空间作业审核、批准部门。土地房产公寓处对房建专业有限空间作业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安全管理人员职责 第七条 现场负责人基本要求 1. 必须取得合法证书的人员方可担任现场负责人,并上报上一级机构备案。承担受限空间进入的安全责任。 2. 现场负责人因其他工作原因或家中琐事而请假的,要经单位主管领导签认批准。 3. 现场负责人在作业计划下达时,要核对作业内容,并评估整个作业过程的危害。制定必要的预防措施,核定作业人员进入。 第八条 现场负责人职责 1.组织制定专项维修(施工)方案、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全技术措施等管理制度。 (1)清楚可能存在的危害。 (2)评估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条件变化。 (3)清楚如何控制和管理危害及熟悉应急预案。 (4)确认进入受限空间的安全条件,包括检查有代表性的气体抽样结果是否符合进入条件。 (5)批准和禁止进入。 2.保证安全投入,提供符合要求的通风、检测、防护、照明等安全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3.督促、检查本单位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有限空间作业的各项安全要求。 4.提供应急救援保障,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5.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九条 现场作业人员职责 1.清楚可能存在的危害。 2.清楚危害是如何受控制的。 3.参加对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条件变化的评估。 4.掌握正确使用进入装备和个人防护装备的方法。 5.清楚紧急情况时的撤离方式。 6.熟悉安全进入的术语、条件以及与监护人的信息沟通方式。 第十条 现场监护人职责 1.有较强的责任心,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工艺情况,能及时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 2.应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落实不好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时,有权提出暂不进行作业。 3.负责监督影响受限空间作业的条件。 4.始终掌握在受限空间内人员的情况,与进入者保持沟通。 5.负责发出救援信息。 6.受限空间内有人作业时,必须在入口处监护。 7.防止未经授权的人员进入。 8.启动撤离行动。 9.进行不进入受限空间的救援。 10.清楚最近医院的救急电话、安全淋浴、出口、报警器和外部设置的应急装备位置。 第三章 作业审批和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受限空间作业计划 1.控制并保护人员免遭有限空间危害和管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综合计划。 2.进入者被授权进入受限空间,必须了解潜在的危害、要采取的预防措施、规定的工作范围和极限、撤离和沟通程序,以及清楚与进入有关的其他人员。 3.进入者当身体任何部位越过受限空间的口径,并足以让整个身体能够进入受限空间的开口平面时的一个起始动作,就被视为进入受限空间。 4.签发进入许可证(为控制进入受限空间而签发的书面文件)。 第十二条 作业计划审批 1.进入有限空间危险作业应履行申报手续,填写“进入有限空间危险作业安全审批表”(见附件4,以下简称“安全审批表”)。由房建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并发放进入许可证。 2.进入有限空间危险作业由作业现场负责人负责办理“安全审批表”的审报手续。 3.进入有限空间危险作业必须事先指定有关部门或人员负责对该有限空间内的氧气、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等浓度进行检测,并做好记录,将检测结果填入“安全审批表”。 4.进入有限空间危险作业由有限空间作业现场负责人在“安全审批表”上签署认可意见。房建单位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检查和确认有限空间危险作业的有关安全措施确已落实后,将“安全审批表”报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审批。 5.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全面复查审核无误后,在“安全审批表”上签署认可意见。“安全审批表”经审批同意作业后,作业单位应立即开始作业,以避免作业场所条件发生变化。 6.作业中碰到的任何问题都必须做好记录,以便查实和进行分析。 7.进入有限空间危险作业期间,严禁同时进行各类与该场所相关的交叉作业,如果作业环境、工艺条件改变时,应重新办理“安全审批表”的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作业。 8.禁止以下作业 (1)未办理“安全审批表”的作业。 (2)与“安全审批表”内容不符的作业。 (3)无监护人员的作业。 (4)超时作业。 (5)不明情况的盲目救护。 第十三条 进入受限空间的原则 1.所有人员在进入受限空间前,必须制定和实施书面受限空间进入计划(见附件1) 2.所有进入受限空间的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进入许可证。 3.只有在没有其它切实可行的方法能完成工作任务时,才考虑进入受限空间。 4.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必须进行危害识别,列出危害因素清单,危害因素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气体危害。 (2)窒息危害。 (3)有毒有害气体。 (4)可燃气体和爆炸性气体。 (5)被淹没/埋没。 (6)机械危害。 (7)其它,如:电击、温度、辐射、噪音等。 5.预防危害措施必须采取以下方式 (1)评估进入之前和进入期间潜在的危害的程度。 (2)制定措施消除、控制或隔离在进入之前和进入期间的危害。 (3)在进入之前和进入期间检测受限空间中的气体环境。 (4)保持安全进入的条件。 预测在受限空间里的活动以及可能产生的危害。 (5)预测空间外活动对受限空间内条件的潜在影响。 (6)处理危害按照以下次序控制: ①消除危害。 ②使风险减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③正确使用个人防护装备。 (7)在进入受限空间前,制定具体的救援计划。 (8)在进入受限空间前,现场相关的人员已取得培训证。 (9)进入受限空间时,监护人应将所要求的表格和记录存放在现场。包括: ①安全工作许可证。 ②受限空间进入许可证。 ③受限空间援救计划。 ④受限空间进入检测表。 ⑤受限空间监护人及进入者名单表。 ⑥受限空间进入前预备会议记录。 ⑦适当的材料安全数据表。 ⑧书面的受限空间进入计划及风险评估。 ⑨救援人员(每班至少有两人作为救援人员)必须在现场,当接到报警时,能够实施有效救援。 ⑩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工具、材料要登记,作业结束后应清点,以防遗留在作业现场。 作业人员和监护人须在进入许可证上签名,以确认其阅读了许可证内容及要做的工作、与工作有关的危害和预防措施。 第十四条 有限空间适用原则 1.建立受限空间台账,包括受限空间的数量、站区、使用性质、台账号、修建年份。 2.对已辨识出的受限空间,必须实施进入之前和进入期间的危害评估,并在进入许可证中明确这些潜在危害的预防措施。 3.作业人员必须熟知本区域受限空间的位置、数量及危害性质。 4.每年定期对所有的受限空间进入计划性评审,确定使用安全。 5.在所有受限空间进入点附近清楚地标上醒目的警告标识,发现字迹不清、损坏、遗失的要及时进行增补,并建立观测点,发现危害立即报修。 第十五条 采取有效隔离措施 1.根据受限空间的构造选择最佳的隔离方法,这些方法包括但不限于: (1)移除管线(物理上断开)并加装肓板。 (2)加装肓板(盖板)。 (3)两头截止,中间排放隔离。 2.肓板压力等级应和系统压力相匹配。肓板必须密封且有安全保护措施(如密封套、密封罩等)。肓板必须上锁、标注名称。 第十六条 受限空间的清理、清洗方式,但不限于下列做法: 1.腾空空间。 2.清扫空间 (如冲洗、洗涤和漂洗)。 3.掺加其它物质中和危害物。 4.置换。 第十七条 在进入之前和进入期间应检测受限空间内的气体环境。 1.仪表校验 (1)用于检测受限空间中气体的检测仪必须在校验有效期内。 (2)在每次使用前、后,首先检查检测仪是否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3)为了验证连续检测仪的正常工作,应周期性地用其它检测仪进行比对。 2.空气抽样 (1)根据受限空间结构和可能存在的危害物质制定抽样方法。应在受限空间内有代表性区域进行抽样,并特别注意人员可能工作的区域,除了最小的空间外,要对空间各个部位取样,即至少包括顶端、中部和底部的抽样,测试的正常次序应当是氧含量、易燃性,然后是毒性。 (2)抽样时,应当停止任何气体吹扫,以减少采样人员的风险和保持抽样时符合现实的环境。 (3)样品检测数据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范围方为合格。 (4)只有经过培训的人员才能取样。 第十八条 受限空间内氧浓度标准 受限制空间内的空气质量应当与空间外相同,其氧浓度保持在19.5%到23.5%范围之间。 第十九条 易燃性标准 应保证受限空间内部任何部位的可燃气体浓度,当其爆炸下限>4%时,浓度应<O.5%(体积);当爆炸下限<4%时,浓度应<0.2%(体积)。 第二十条 毒性标准 受限空间内的有毒、有害物质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车间空气中有毒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的指标。作业期间应每隔4h取样复查一次,也可同时选用有效的便携式检测仪对受限空间进行连续检测,如有一项不合格,应立即停止作业。 第二十一条 连续监测和重复测试 1.当受限空间内的作业可能改变空间内的气体环境时或在进入期间,受外部的影响可能会改变空间内的气体环境时,要对受限空间的气体连续监测。检测仪要始终显示处于工作状态。 2.受限空间气体监测至少有三个精度相同的检测仪表,其中一个应连续监测,连续检测仪应安装在受限空间进入者能看到或听到任何报警的地方。 3.受限空间气体监测应优先选择连续监测方式。如果采用间断性监测,通常间断性监测间隔时间不超过2h。 4.如作业中断,再进入之前必须重新进行气体检测。 第二十二条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必须设专人监护,不得在无监护人的情况下作业。监护人和进入者必须明确联络方式并始终保持有效的沟通。进入特别狭小空间作业,进入者应系安全可靠的保护绳,监护人可通过系在进入者身上的绳子进行沟通。 第二十三条 现场必须确定受限空间内的温度不对作业人员产生危害。 第二十四条 为保证受限空间内空气流通和人员呼吸需要,可自然通风,必要时须采取强制通风方法,严禁向受限空间通纯氧。在特殊情况下,作业人员应佩戴安全可靠的呼吸面具、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和长管呼吸器,但配戴长管面具时,必须仔细检查其气密性,同时防止通气长管被挤压,吸气口应置于新鲜空气的上风口,并有专人监护。 第二十五条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应有足够的照明,照明要符合防爆要求。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所用照明应使用安全电压小于24V的安全行灯,在金属设备内和特别潮湿作业场所作业,其安全灯电压应为12V且绝缘良好。 第二十六条 使用手持电动工具应有漏电保护器。当受限空间原来盛装爆炸性液体、气体等介质的,则应使用防爆电筒或电压不大于12V的防爆安全行灯,行灯变压器不应放在容器内或容器上。作业人员应穿戴防静电服装,使用防爆工具、机具。 第二十七条 当受限空间作业面存在坠落风险时,现场作业负责人要会同技术员在现场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告知作业人员会遇到的风险,包括:高处作业相关规定、行走路线及如何在工作平台和升降电梯、脚手架、梯子上防人员坠落的措施及救援方法。 第二十八条 现场作业负责人要根据作业中存在的风险种类,依据相关的防护标准,确定作业人员个人的防护装备并确保正确穿戴。 第二十九条 发现存在静电危害时,应采取可靠的接地措施并进行检测,接地电阻值应小于10欧姆。 第三十条 进入前现场负责人必须召集所有参与人员召开预备会议,确认需要多长时间来进行工作,协议工作时限和延期次数须清楚地在进入许可证上注明。进入许可证时限通常为12小时。 第三十一条 如果在进入许可证时限内中断作业超过半小时的,必须进行气体检测,合格后方可继续作业。施工、维修作业有连续性的,必须每日在进入前召开预备会议,确认安全措施到位,符合安全标准,方可作业,并做好会议记录。 第三十二条 进入许可证必须结合现场工作情况,合理安排日期。如遇天气或其他原因导致停工,使进入许可证日期失效需要延期的,必须重新申报办理;由主管领导会同车间、现场负责人及管理人员重新检查工作区域,核实所有安全措施仍然具备且工作区域的情况没有发生变化,提出任何新的安全要求(如夜间工作的照明)都应在申请上注明。在新的要求都落实以后,现场负责人才能在延期确认单上签字延期。延期确认单必须与许可证一起粘贴施工日志内,长期保存,不得撕毁。作业现场复印一份张贴在明显处。 1.延期确认单应包括: (1)进入许可证编号。 (2)延期原因。 (3)新的安全要求。 (4)延期时限。 (5)进入管理者或其授权人签字。 2.进入许可证的内容: (1)受限空间和工作任务的描述。 (2)最初以及在活动期间可能存在的危害的清单。 (3)准备进入受限空间和进入期间的控制措施清单,如个人防护装备, 救援计划和沟通程序。 (4)气体检测数据和检测时间。 (5)进入管理者的签字。 (6)进入者、监护人和检测人的签字。 (7)终止活动工作任务完成和完成进入的时间。 (8)受限范围变更时,现场作业负责人须重新办理进入许可证。 第四章 现场作业流程与主要防护措施 第三十三条 作业前 按照先检测、后作业的原则,凡要进入有限空间危险作业场所作业,必须根据实际情况事先测定其氧气、有害气体、可燃性气体、粉尘的浓度,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进入。在未准确测定氧气浓度、有害气体、可燃性气体、粉尘的浓度前,严禁进入该作业场所。 第三十四条 禁止以下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危险作业。 1.在经期,孕期、哺乳期的女性。 2.有聋、哑、呆、傻等严重生理缺陷者。 3.患有深度近视、癫痫、高血压、过敏性气管炎、哮喘、心脏病、精神分裂症等疾病者。 4.有外伤疤口尚未愈合者。 第三十五条 确保有限空间危险作业现场的空气质量。氧气含量应在19.5%以上—23.5%以下。其有害有毒气体、可燃气体、粉尘容许浓度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要求。 第三十六条 进入有限空间危险作业场所,可采用动物(如白鸽、白鼠、兔子等)试验方法或其它简易快速检测方法作辅助检测。 第三十七条 根据测定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在有限空间危险作业场所的空气质量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作业,并记录所采取的措施要点及效果。在每次作业前,必须确认其符合安全并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三十八条 作业中 1.在有限空间危险作业进行过程中,应加强通风换气,在氧气浓度、有害气体、可燃性气体、粉尘的浓度可能发生变化的危险作业中应保持必要的测定次数或连续检测。 2.作业时所用的一切电气设备,必须符合有关用电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照明应使用安全矿灯或12伏以下的安全灯,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必须按规定配备漏电保护器。 3.发现可能存在有害气体、可燃气体时,检测人员应同时使用有害气体检测仪表、可燃气体测试仪等设备进行检测。 4.作业人员应佩戴隔离式呼吸器,严禁使用氧气呼吸器。 5.有可燃气体或可燃性粉尘存在的作业现场,所有的检测仪器,电动工具,照明灯具等,必须使用符合《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要求的防爆型产品。 6.在危险作业场所,必须采取充分的通风换气措施,严禁用纯氧进行通风换气。 7.对由于防爆、防氧化不能采用通风换气措施或受作业环境限制不易充分通风换气的场所,作业人员必须配备并使用空气呼吸器或软管面具等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 8.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危险作业场所作业前和离开时应准确清点人数。 9.进入有限空间危险作业场所作业,作业人员与监护人员应事先规定明确的联络信号。 10.当发现缺氧或检测仪器出现报警时,必须立即停止危险作业,作业点人员应迅速离开作业现场。 11.如果作业场所的缺氧危险可能影响附近作业场所人员的安全时,应及时通知这些作业场所的有关人员。 12.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危险作业场所,并应在醒目处设置警示标志。 13.在有限空间危险作业场所,必须配备抢救器具,如:呼吸器具、梯子、绳缆以及其它必要的器具和设备,以便在非常情况下抢救作业人员。 14.当发现有缺氧症时,作业人员应立即组织急救和联系医疗处理。 15.在密闭容器内使用二氧化碳或氦气进行焊接作业时,必须在作业过程中通风换气,确保空气符合安全要求。 16.在通风条件差的作业场所,如地下室、船舱等,配置二氧化碳灭火器时,应将灭火器放置牢固,禁止随便启动,防止二氧化碳意外泄出,并在放置灭火器的位置设立明显的标志。 17.当作业人员在特殊场所(如冷库、冷藏室或密闭设备等)内部作业时,如果供作业人员出入的门或盖不能很容易打开且无通讯、报警装置时,严禁关闭门或盖。 18.当作业人员在与输送管道连接的密闭设备(如油罐、反应塔、储罐、锅炉等)内部作业时必须严密关闭阀门,装好盲板,并在醒目处设立禁止启动的标志。 19.当作业人员在密闭设备内作业时,一般打开出入口的门或盖,如果设备与正在抽气或已经处于负压的管路相通时,严禁关闭出入口的门或盖。 20.在地下进行压气作业时,应防止缺氧空气泄至作业场所,如与作业场所相通的设施中存在缺氧空气,应直接排除,防止缺氧空气进入作业场所。 第五章 培训教育和应急管理 第三十九条 房建单位每年应对有限空间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第四十条 有限空间作业实施前,实施单位安全生产部门应对监护人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教育内容包括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有关规定、作业空间的结构和相关介质、有限空间内可能存在的有毒有害物质,作业中可能遇到的意外情况以及处理、救护方法等。 第四十一条 有限空间实施单位应制定有限空间作业专项应急救援预案,提高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演练。 第四十二条 有限空间发生事故时,实施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在抢救中毒人员的同时,迅速查清有毒气体泄露源,制定应对措施。救援人员应做好自身防护,配备必要的呼吸器具、救援器材。严禁盲目施救,导致事故扩大。 第四十三条 有限空间作业发生事故后,实施单位应立即向本单位、集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土地房产公寓处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土地房产公寓处负责解释。-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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