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旅管理制度与通讯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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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差旅管理,统一差旅费用报销标准,有效控制差旅费用,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本制度规范出差的有:因公外出接洽业务、市场调查(打假)、市场促销、采购物品、参加会议、观摩访问、招工招聘、技术研习、学习培训、指导工作、检查(维修)工作或督促工作、押货员押运外出工作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分(子)公司、部门。 第二章 出差管理 第四条 出差手续: (一)出差人出差前应填写《因公出差单》,作为考勤依据。 (二)审批权限: 1、各公司、部门总经理出差由分管副总裁审批。 2、各公司、部门副总经理级(含)以下人员出差由该公司、部门总经理批准。 3、总裁班子紧急安排出差的例外。 第五条 出差人员在出差前须交接好工作,指定责任代理人,说明预定的出差时间。 第六条 出差人员的差旅费包括交通费、住宿费、膳食费、公关费、通讯费。 第七条 交通工具的选择:出差人员应以公司利益出发,厉行节约,在保证不误公事的情况下选择较为经济的交通或住宿方式。凡从集团公司(驻地)赴外地出差的,必要时可由办公室安排预订有关票证。 (一)乘飞机的条件为:任务紧急、时间紧迫,经总裁或其授权人批准。 (二)乘坐火车(卧铺)条件为: 1、硬卧:各分(子)公司、部门总经理级(含)以上管理人员及高级工程师可乘坐新空调硬卧;各分(子)公司、部门科级管理人员及工程师可乘坐普通硬卧。 2、硬座:科级(不含)以下人员可乘坐旅游特快、全程空调列车硬座。 (二)乘坐轮船或汽车的条件为: 1、集团公司总裁级管理人员可乘坐三等舱;各公司、部门总经理级管理人员 可乘坐四等舱;科级及以下人员可乘坐五等舱。 2、各公司、部门科级管理人员可乘坐空调大巴,科级(不含)以下人员可乘坐普通大巴。 (三)“的士”及马自达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条 差旅费用控制实行限额实报制,即在规定的标准内凭有效票据据实报销。 第十一条 采购员、业务员、检验员(驻检员)等不得在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单位住宿。 第十二条 押货员外出押运工作: (一)驾驶员及押货员在出车过程中,因车辆须修理导致不得不在外住宿的,可按标 准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 (二)公司租车送货给办事处,押货员返回公司的交通费用可按其适用标准据实报 销。 第十三条 车队技术人员外出修理车辆按照出差办理。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使用公务车的,不得报支交通费用。 第十五条 跨地区工作调动人员可比照出差报支交通费及伙食费。 第十六条 未享受通讯补助的人员出差时,可报销有电信部门正式票据的通讯费用,享受通讯补助的人员出差不再列报通讯费。 第十七条 核报费用: (一)公司员工出差差旅费报销补助标准见附件。 (二)因公出差参加会议、参观访问、技术研究等,若该举办单位已提供差旅费中的其中一项,则不得报支该项补贴。若主办单位在原通知中说明有统一要求(安排),须事先征得公司同意后按其要求(安排)办理,出差回来后不得报支任何补贴。 (三)在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公司间出差办公的人员,原则上个人应按当地就餐标准在出差地同等支付就餐费用。路途时间按出差办理,在途期间可报销补助,对于单程不足3小时的,不列支在途补助,如安徽雪润公司、南京各办(各公司)等。 (四)去办事处办公的出差人员,有条件时应投宿公司的办事处,并在办事处就餐,就餐按办事处就餐补助标准补贴,即早餐2元,中晚餐各5元;因实际情况不允许在办事处投宿的或就餐的,可按差旅标准报销。各办事处人员回集团公司开会或办事,只能领取在途补助。 (五)因工作需要,陪同高层管理者出差的人员可搭乘相同的交通工具,报支与高层管理者同级的差旅费(有关票据须由高级人员签名备注,严格控制),否则,陪同人员按适用标准支取有关费用。 (六)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正式发文的代理职务人员可按代理的职级别报支差旅费。 (一) 已经享受了交通补贴、通讯津贴的人员出差,则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通讯费 用。 (八)因工作实际需要在外招待宾客,招待费发票(须区分多少餐、标准)单独贴封面。 第十八条 费用、票据的审批: (一)各公司、部门须对本公司、部门所有差旅费进行登记,并由登记人在报销单或封面上签字。 (二) 所有出差费用票据报销必须有:经手人、在场证明人(只一人经办的,证明人为与该事项相关人员)、部门负责人、财务登记审核后报销并附《因公出差单》。 1、经手人:经办人(即报销申请人),对出差费用等要如实填写,(填写报销单时须在申请人姓名后注明职务) 2、证明人:详细核对出差费用负责及票据,具监督作用。 3、部门负责人:审查票据费用及票据,具有监督作用。 4、财务登记审核:核对票据费用与附据金额,审查手续是否完备,有关金额是否超标。由成控办会计审核签字后,财务主管再次审核。 5、批报人:公司授权委托人根据相关财务制度,审查票据是否合理、合法,杜绝虚假、重复现象。 (三)所有人员签字时持认真负责态度,不得盖掉发票上任何一个金额数字、日期及有关印章等;所有批报的单据不得刮擦、涂改;发票上金额与日期涂改者无效。 (四)交通票据须填明起程、到达时间、金额等;停车费票据须由经手人当即注明事由、时间、车牌号(必要时),由证明人证明,否则一律不报。 (五)住宿票据应注明住宿店名、起止时间、印章等。 (六)针对各办事处每天送货费用的票据须作一张封面,封面上除注明事由、单据张数、合计金额外,还须注明当天每趟送货产品名称数量、重量、收货单位名称、里程、送货时间等。 (七)凡一事多起,如车票、修理费等票据,可定期并将票据进行编号,分类贴于“报销封面”的背面,“报销封面”正面须注明事由、单据张数、合计金额,一种费用作一张封面,不得混杂。(附:增值税发票不需作封面) (八)押货员从各办事处带回的各项费用,票据报销按《办事处费用、票据报销办法》执行。由押货员负责的过桥费、过路费回公司后作好封面,物流中心分管人员审核签字后,按程序报销。 第四章 考核规定 第十九条 处理规定 (一)出差人员在外发生有损公司名誉之事情的,一经发现,扣除责任人绩效奖金500 元/次,影响恶劣的,予以开除处理。 (二)对在办事处就餐或住宿,回公司仍按公司出差标准申报补助的,发现后扣除当 事人绩效奖金100元/次、证明人绩效奖金50元/次。 (三)对单位已提供伙食或住宿但仍按公司标准申报补助的,发现后除追回该款项 外,另扣除经办人绩效奖金200元/次、证明人绩效奖金100元/次、部门经理绩效奖金100元/次。 (四)差旅费报销应以诚信为原则,如有虚报者,发现后除追回该款项外,另扣除责 任人绩效奖金200元/次、证明人绩效奖金100元/次。 (五)对于重复报销现象的,一经查出,除追回重报金额外,扣除经办人、审批人绩 效奖金各200元/次。 (六)票据上未注明应有事项而得以报销的,查出后,扣除经办人、部门主管、审批 人绩效奖金各20元/次。 (七)对于未按程序报销的,发现后扣除经办人、财务主管绩效奖金各20元/次。 (八)票据报销流程中各责任人责任划分: 1、经手人对出差费用未如实填写的,一经查出,按差额的2倍承担赔偿责任。 2、证明人未核实出票据问题的,按差额的2倍承担赔偿责任。 3、财务登记审核的人员未审核出票据问题的,承担问题的全部责任。 4、批报人员批报后的票据出现问题的,承担问题的全部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总裁办公会核准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集团公司财务部,监督执行权归集团公司财务部、总经办。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正式执行,前期相关规定自行废止。 颁发日期:二00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件: 差旅费用报销标准 序号 级别 住宿费 补助 交 通 费 甲区 乙区 甲区 乙区 1 总裁(实报实销) / 1、 飞机:限处理紧急事务,并报总裁或其授权人特批。 2、 火车:新空调硬卧。 3、 轮船:三等舱(总裁级) 四等舱(总经理级) 4、 “的士”不报。 2 副总裁、总裁助理、总工 200 150 60 50 3 总经理、副总、总助、高工 100 60 50 40 4 科长、副科、科助、工程师 60 40 40 30 1、 火车:普通硬卧、新空调硬座。 2、 汽车:空调大巴(科级)、 普通大巴。 3、 轮船:五等舱。 4、 “的士”不报。 5 管理员、业务员、技术员 40 30 30 20 6 职员 30 20 20 15 说明: 1、甲区:上海、北京、广州、深圳等特区。 乙区:指甲区、丙区以外之地区 丙区:指南京市或距公司总部、分部以及各地常设办事处40公里以内的地区。 2、至丙区出差于中午12:30后返回者得支领午餐费7元,下午19:00后返回者可支领晚餐费7元,必须在外住宿经事先呈核者,可报支乙区住宿费。 3、申请住宿费应缴付住宿凭证,若其凭证(含税)未达支给标准者,依凭证金额给付,但 如果超过限额者,仍依限额给付。 4、与高阶人员同行的随行人员可搭乘与高阶同级的交通工具,若高阶要求与其住同一家旅 馆时,可支同级的住宿费,反之则依规定办理。 5、午后出差者,当日伙食减半。 6、市内乘坐计程车须注明起讫地点。 7、经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正式发文的代理职务人员可按其所代理职等报销(补助)标准报 支差旅费。 8、长期性驻外:在外埠同一地区驻留15日以上者,住宿费自第16日起七折支付。 9、外埠办事处、分(子)公司: (1) 以外埠办事处、分(子)公司为基点,至各地洽公或往返公司处理业务者,均按出差 方式办理; (2) 当日正常上班时间不得比照常期驻外方式办理出差。 通讯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通讯工具与费用管理,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分(子)公司、部门。 第二章 通讯工具管理规定 第三条 所有人员的通讯工具应自行配置。 第四条 前期公司已为个人配置通讯工具的,由所在地办公室(或企管办)负责按《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规定统一管理。 第三章 通讯费用报销(或补贴)标准 第五条 科级(含)以上管理人员及五级普通员工享有规定的每月交通(通讯)补贴。 第六条 手机费用报销人员与标准: 职务级别 交通(通讯)补贴 六级 总经理 销售总公司各级管理人员的手机费用报销标准 按公司相关批文执行 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屠宰类分(子)公司、进出口部、生鲜销售部门及单独设厂的深加工分(子)公司总经理 500元/月 在建工程性质的分(子)公司总经理、与屠宰类分(子)公司毗邻或在一起的深加工分(子)公司总经理 300元/月 集团公司总部职能管理部门总经理 200元/月 五级 副总经理 150元/月 四级 总经理助理 120元/月 三级 科长 100元/月 二级 副科长 90元/月 一级 科长助理 80元/月 岗位级别 五级 普通员工 80元/月 第七条 享受通讯费用报销(或补贴)的人员,如有一人兼任两个职务的,按从高原则享受。 第八条 已在当月薪资中享受通讯补贴的人员,不再重复报销通讯费用。 第四章 通讯费用报销要求 第九条 各公司总经理的通讯费用报销,由分管副总裁按标准审批后,按照属地原则在其人事关系所属公司就地报销。 第十条 对于已办理统一托收手续的管理人员手机费用,按照属地原则就地办理,并由其人事关系所在地财务部门按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所有享受通讯费用报销或补贴的管理人员,手机通讯必须保证随时畅通。对于在集团公司与各公司、部门内部电话测试中手机未接听的,视具体情节每次扣除绩效奖金20-50元/次。 第十二条 手机托收费用的相关规定 (一)凡办理手机托收的管理人员,由办公室负责向人力资源部和财务部提供名单、手机号码; (二)每月由财务部安排固定人员,与银行进行手机托收话费的费用结算,发票由办公室根据各人员的标准办理报销手续,费用直接计入各部门费用;对于未超过标准的,按实际发生费用报销;超过标准的,由办公室汇总后列表通知财务部,由财务部在当事人工资中予以扣除; (三)若出现人事变动,如调离、辞职、辞退等,由人力资源部和其所在部门及时通知财务部和办公室,在办理离职手续核算工资时,财务部将已发生的手机话费按规定扣除; (五)办公室根据情况,对手机号码办理相关手续,如取消托收、消号等; (六)若出现了有手机托收的人员变动,而其所在部门未及时通知办公室和财务部的,其间所发生的额外费用,由该部门第一负责人承担。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集团公司财务部,监督执行权归集团公司财务部、办公室。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正式执行,前期未尽事宜将另行补充。 颁发日期:二00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5771001803090012095 579036822859633082 5771001803090012386 576137399735760696 5771001803090013594 578077579902515512 5771001803090012387 577164982601818051 5771001803090012138 572131192158918326 5771001803090012359 579036822361076053 5771001803090012356 576135286143791742 5771001803090012355 575087869704693279 17088100343355274 101229944325833379 17088100343355275 101866732938832008 17088100343356107 101581152501500522 17088100343356108 101000180059871732 17088100343354295 101074194142687017 17088100343356184 101878660869628802 17088100343356185 101775831174086674 17088100343356109 101086014373572846 17088100343356110 101152207216014916 17088100343355237 101027041605702709 17088100343355238 101229364861425414 17088100343356169 101862204402635718 17088100343354928 101760654089788804-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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