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工程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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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有限公司 财务管理办法 目 录 章 总则 章 财务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及人员管理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五章 对外投资管理 第六章 产权管理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八章 收入和成本费用管理 第九章 税收及利润分配 第十章 外币业务与外币账户管理 第十一章 财务风险管理 第十二章 财务信息化管理 第十三章 财务报告与分析 第十四章 财务检查与监督 第十五章 重组清算管理 第十六章 附则 章 总则 条 为规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所属各单位的财务行为及相互间财务关系,发挥财务管理在企业管理中的积极作用,推动企业实现价值最大化,根据《工程有限公司章程》、《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办法》(股财字 [2008]88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财经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以下简称为“各单位”)。 第三条 各单位财务部门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规章制度,履行财务职能,加强财务监督,防止资产流失。 第四条 各单位必须加强和规范会计基础工作,努力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第五条 各单位应加强财务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建立一支敬业、爱岗、依法办事、客观公正、服务优良的财会队伍。 章 财务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及人员管理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公司财务战略、投资政策、融资政策、收益分配政策并实施过程监督,对公司战略目标与控股结构产生重大影响的财务活动具有决策权。 第七条 公司财务管理以资本为纽带,按照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核算”的原则,实行行政负责人领导下的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具体负责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八条 各单位须建立财务决策制度,明确决策规则、程序、权限和责任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者听取职工、相关组织意见的财务事项,依照其规定执行。 各单位应当建立财务回避制度。对股东、董事、经营管理者个人与企业利益有冲突的财务决策事项,相关股东、董事、经营管理者应当回避。各单位主要领导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第九条 公司负责制定公司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并贯彻落实;负责对公司所属各单位的财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负责公司资金结算中心具体运作。 第十条 各单位在遵守公司统一财务规章制度的基础上,可结合自身的经营特点制定本单位的财务规章制度,开展本单位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并对所属单位及项目的财务活动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是公司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各单位财务部门应接受公司财务部的业务监督和管理,并按规定向其提供所需的各项财务资料和业务信息。公司及各单位其他部门处理事务涉及财务事项的,须会签本单位财务部门,经同意后方可办理事宜。 第十二条 对涉及各单位的企业合并、分立、中外合资合作、公司制改建、股权转让、注册资本变动、重大投融资、重大资产处置、对外担保等事项,各单位应将具体方案报公司审批并经公司上报中国交建审议决定。 第十三条 公司对各子公司和控股、参股公司享有资产收益权,子公司具体资产收益上交办法由公司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公司内大中型企业原则上须设置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其他企业根据需要报公司批准可以设置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 第十五条 公司及各单位承接的重大工程项目须设置总会计师(财务总监),其他项目由各项目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考虑是否设置总会计师(财务总监)。对于不设总会计师(财务总监)的项目,由项目经理对项目财务工作负主管责任。 第十六条 各单位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的任免应符合国务院发布的《总会计师条例》的规定,在履行有关干部任免程序前应征求公司财务部和总会计师意见。 第十七条 各单位及所属项目财务机构应配备足额财务人员,做到不相容岗位分离,财务机构设置与财务机构负责人任命(聘任)或免职(解聘)必须征求公司财务部意见。 第十八条 各单位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在同一单位连续担任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时间较长,公司认为确有必要轮换的,可在公司协调下与公司内其他单位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或其他符合条件岗位轮换。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财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级单位的财务预算,并负责本级以下单位财务预算的审核、汇总、下达、调整和预算执行情况的考评。 十条 年度预算期间与会计期间相同,各级单位的年度预算应逐级报送上一级预算单位,最终经公司审议批准后再予以上报和逐级下达执行。 十一条 各级财务部门要对本级单位财务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详细分析考评,并按上级单位要求上报。 十二条 关于财务预算的编制、下达、调整、分析等具体事宜按公司全面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金管理 十三条 公司设立资金结算中心(由财务部管理)对内部资金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并依法管理各单位的融资事项,除法律、法规等原因另有限制外,各单位必须将富余和暂时闲置的资金存放于公司资金结算中心。 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制定公司资金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落实,组织编制、平衡资金年度预算,管理审批资金的筹集、调拨与使用,核实和监控公司资金的信贷规模和运作风险,具体业务由公司资金结算中心负责操作与办理。 十五条 公司资金结算中心按规定办理公司内部单位的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受公司财务部的指导和监督,各单位之间不得相互拆借资金。 十六条 各单位采用在国内外发行债券、股票,利用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机构贷款和专项资金、融资租赁等方式获取外来资金的,必须依法依规进行,同时需经公司审核并按规定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后实施。 十七条 各单位从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机构贷款,必须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严禁跨越财务部门贷款,严禁不通过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贷款。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指定单位批准,各单位严禁与个人发生资金的借贷款关系。 十八条 各单位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及公司资金结算中心贷款时,应恪守信用,按时还本付息,并承担手续费等相关费用。 十九条 各单位除为互保单位和公司内成员企业提供担保外,一般不得为公司外的单位提供担保,如需为公司外的单位提供担保的,必须报公司审批。 第三十条 各单位在审核保函条款时,应严格把关,避免经济损失,要设置台账,对每笔担保事项逐笔登记,详细反映被担保单位、担保方式、金额、期限、责任人员等,要对对外担保事项进行跟踪监督,并将重大问题和情况及时向公司报告。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资金支付的授权审批制度,明确各级审批权限。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应保证库存现金的安全,存取现金必须有专人保护。各单位库存现金应日清月结,保证库存现金余额与当日现金日记账余额相等,严禁白条抵库,严禁无手续挪用、借出现金。如出现长短款,应及时向单位主管领导报告并处理。现金支付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所确定的使用范围执行,超过该范围的,应改用其他结算方式。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应认真执行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依据本单位业务需要开设银行账户,对长期不使用或性质重复的账户应及时撤销,不得向外单位和个人出租、出借银行账户。银行支票的领用及作废应进行登记,各单位原则上不办理空白支票业务,如遇无法预计确切金额或无法确定收款单位等特殊情况,应在空白支票处填写好日期、用途并在小写金额处用人民币符号封顶,以减少风险。空白支票领用人须在3日内将支票存根交本单位财务部门处理。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应定期取得银行对账单,与银行日记账核对,并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保证银行账户进出款及余额与银行日记账相符,对于调节表中的未达账项应及时清理,特别是银行已付、我方未付的未达账项要及时到银行查询。 第三十五条 有关资金管理的具体办法及细则由公司另行制定。 第五章 对外投资管理 第三十六条 为提高资金、资产使用效益,公司可按中国交建有关规定采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投资。公司在对外进行投资前,须将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预计投资金额、预计持股比例、预期收益等上报中国交建审批,其中对境外项目的投资,还需报经国务院国资委、商务部和国家外汇管理等相关政府部门审批,经同意后方能正式对外投资。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可以向公司提供投资信息和建议,但不得自行对外进行投资。 第三十八条 对外投资应遵循如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二)战略性原则;(三)程序决策原则;(四)收益与风险兼顾原则。 第三十九条 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准以个人名义作为对外投资的持股人。若需要以个人名义作为对外投资的持股人,必须报中国交建批准,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有关个人持有国有资产股权的法律手续。 第四十条 公司每年应对对外投资项目进行考核评价,如发生亏损或严重潜亏,应专人查明原因,检查结果必须向公司有关部门及公司领导专题汇报,并制定整改措施;如有必要,还应专题向中国交建汇报。 第四十一条 未经公司批准,任何单位不得从事委托理财、股票投资、期货(权)及衍生品等高风险业务投资。 第六章 产权管理 第四十二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对各子公司享有出资者的权益,即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力;有权决定资产的配置,采取合并、兼并、分立和改组等多种形式,按母、子公司经营管理体制,理顺产权关系;接受中国交建和国家有关部门的宏观指导和监督,处理资产交易和产权转让的事项,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第四十三条 各子公司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受法律保护。以全部法人财产为依据,享有民事权利,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有权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处置企业的各项资产,但对公司权益的安全、增值有影响的重大资产处置事项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报经公司审批,以防止造成资产损失,具体的审批程序和权限由公司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条 公司内部单位间可采取多种形式实现优势互补、整体重组、部分重组和调整重组,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子公司资产重组方案由公司拟订,由中国交建按照规定程序审定,子公司以下企业资产重组方案由子公司拟订,由公司依照规定程序审定。 第四十五条 各单位要理顺内部产权关系,严禁“投而不管”或“挂而不管”的产权不明晰的企业产生,对产权不明晰的企业必须认真、及时清理,并明确产权关系。 第四十六条 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产权登记和资产评估管理的法律法规及中国交建有关规定的要求,认真做好产权登记和资产评估工作。应明确专人统一负责本企业及所投资企业的产权登记和汇总上报等工作,确保产权登记清晰、及时、准确;应按规定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核准和备案等手续。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四十七条 对于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票据和长期应收款等应收款项,各单位除登记会计账簿外,还应设置辅助台账,建立应收款项催收责任制,落实催收责任。 第四十八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材料采购、运输、验收、保管、领用、消耗各个环节的管理。在季末、年末和竣工之前,都应对库存材料进行清查、盘点。盘盈盘亏都要查明原因,写出报告,经各单位批准( 达到或超过10万元的盘盈盘亏还应上报公司批准)后才能进行账务处理,保证财务账与材料账,材料账与实物相符。各单位还应加强对报废材料尤其是价值较大的报废材料如废钢筋、废周转材料的管理,能再次利用的应清理保管,不能再次利用的应及时清理变卖,变卖所得应入财务账,不得私自挪用。 第四十九条 各单位取得存货时按实际成本入账,发出存货时的成本按加权平均法核算。 第五十条 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在领用时采用一次转销法核算,领用时将其全部账面价值计入相关成本、费用。 第五十一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周转材料的管理,按规定作好验收、登记台账、存放保养和维修工作。 第五十二条 周转材料中专用周转材料在项目周期内摊销,计入成本费用,其他周转材料应在不超过三年的期限内摊销,计入相关成本费用。 第五十三条 固定资产是各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的重要资产,各单位应做好固定资产的日常维修保养和技术改造,保管好配件、电路及构造图纸等必要的设备资料。 第五十四条 各单位应健全固定资产管理责任制,按其类别明确管理部门,并严格按规定办理有关固定资产购建、验收、保管、使用、更新报废等手续。 第五十五条 各单位购建固定资产,既要考虑生产需要,又要考虑资金来源。各单位每年的设备投资总额应列入预算内并经公司批准后执行,其资金由各单位负担,购买大型机械设备的,必须附有可行性报告。 第五十六条 各单位之间调拨固定资产,按调出之日的固定资产账面原值、累计折旧、净值列转,调出单位按净值向调入单位结算。调出调入时,双方均不得随意变动固定资产的账面值。 第五十七条 将固定资产转让给公司外单位的,应按相应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并按照《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进行评估,如果转让价格低于评估价格的90%时,应暂停交易,在获得原转让行为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交易。 第五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采取直线折旧法。各单位国内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钢结构及钢筋混凝土结构房屋定为30年,其他房屋及建筑物定为20年;施工机械、生产设备定为10年,运输设备、试验设备及仪器、计算机及电子设备、办公设备及其他定为5年,临时设施按受益期计提。国外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根据实际情况报备中国交建后确定。各类固定资产的预计残值率统一确定为零。 第五十九条 各单位每年应对固定资产作一次彻底清查盘点,作到账、物、卡相符。不论盘盈盘亏,均要查明原因,报公司批准后才能进行账务处理。报废在用的机械设备要登记账外机械设备辅助账,变价处理时,由各单位自行审批。 第六十条 无形资产是各单位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除做好登记、核算工作外,还应做好相应的申报、评估、认证、使用和权益保护等管理工作,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并妥善保存。各单位应建立无形资产管理责任制,按其类别明确管理部门,并应加强对无形资产的监管和有效利用,确保无形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六十一条 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坏账损失及不良资产损失(含固定资产的报废),各单位应先报经公司审核批准,再做核销处理。 第八章 收入和成本费用管理 第六十二条 各单位股东、董事、经营管理者及其他职工履行本企业职务或者以本企业名义开展业务所得的收入,包括销售收入以及对方给予的销售折扣、折让、佣金、回扣、手续费、劳务费、提成、返利、进场费、业务奖励等收入,全部属于本企业。 第六十三条 各单位取得的各项经营业务收入要按《企业会计准则》等财经制度规定及时入账,及时办理结算,建立各项业务收入管理档案(包括合同、结算金额、已收账款、欠收账款等),明确应收账款的责任,确保及时全额收回资金。 第六十四条 公司出售股权投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股权投资出售底价,参照资产评估结果确定,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所得价款。在履行交割时,对尚未收款部分的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结算,并取得受让方提供的有效担保。 第六十五条 各单位应谨慎、正确核算各项经营业务收入,避免坏账损失,真实反映经济活动。 第六十六条 各单位应根据国家和中国交建成本管理的要求,制定内部成本管理办法,加强成本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全面成本管理体系,降低生产成本,控制消耗,节约开支,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第六十七条 各单位应加强分包工程管理,所有分包工程,均应按规定签订分包合同,建立分包台账,按月及时结算分包工程款,对分包合同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十八条 各单位须实行费用归口、分级管理和预算控制,并建立必要的费用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审批制度。 第六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按月或按季分摊、结算成本费用,严禁成本费用延期入账,造成成本后置和债权债务不清。 第七十条 各级财务部门须参与对外合同的签订、评审工作,重点审查预付款、结算付款方式及结算付款时间、税收条款、可兑换货币比例条款、投融资、担保、索赔、罚则及意外处理条款等。 第七十一条 各单位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所需经费,可以据实列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者当期费用。公司本部可以集中使用研发费用,用于公司主导产品和核心技术的自主研发。 第七十二条 各单位依法实施安全生产、清洁生产、污染治理、地质灾害防治、生态恢复和环境保护等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列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者当期费用。 第七十三条 各单位发生销售折扣、折让以及支付必要的佣金、回扣、手续费、劳务费、提成、返利、进场费、业务奖励等支出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应当签订相关合同,履行内部审批手续。 各单位开展进出口业务收取或者支付的佣金、保险费、运费,按照合同规定的价格条件处理。 各单位向个人以及非经营单位支付费用的,应当严格履行内部审批及支付的手续。 第七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及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职工报酬,并为从事高危作业的职工缴纳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所需费用直接作为成本(费用)列支。 各单位可以在工资计划中安排一定数额,对在企业技术研发、降低能源消耗、治理“三废”、促进安全生产、开拓市场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职工给予奖励。 第七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依法为职工支付基本医疗、基本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费,所需费用直接作为成本(费用)列支。已参加基本医疗、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可以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 第七十六条 各单位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以及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的财务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职工教育经费用于企业职工后续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 工会经费按照国家规定比例提取并拨缴工会。 第七十七条 各单位不得承担属于个人的下列支出: (一)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 (二)购买商业保险、证券、股权、收藏品等支出。 (三)个人行为导致的罚款、赔偿等支出。 (四)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支出。 第七十八条 有关收入、成本、费用的具体管理要求按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办理。 第九章 税收及利润分配 第七十九条 各单位应依法向国家交纳各项税金,税前会计利润应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依法交纳所得税,并按要求进行会计处理。 第八十条 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分配次序是: (一)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二)按税后利润的10%提取法定公积金: 以前年度亏损尚未弥补的,应用企业任意公积金、法定公积金弥补亏损;企业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按弥补亏损后所余税后利润的10%计提法定公积金。 (三)按税后利润一定比例提取任意公积金: 按董事会决议确定的比例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分配所余税后利润: 按董事会决议分配可供分配利润。 第十章 外币业务与外币账户管理 第八十一条 境外项目一般不得以个人名义在银行开设账户、登记财产,确有必要以个人名义办理的,应经公司批准,按照驻在国法律程序办理产权委托声明和产权转移证书,由企业取得具有当地法律效力的产权证书。 第八十二条 境外项目应对境外银行的存款资金严格管理,实行“联签”提款办法。在企业任职的亲属不得联签。所有现金收支凭证,除需要经办主管领导签字外,还须有财务负责人或被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第八十三条 境外项目在境外取得的非美元外汇收入除保留半年开支额度外,一般应兑换成美元保存;与境外客商签订的合同原则上使用美元结算,对全部或部分使用非美元结算的合同,要增强外汇风险意识,加大外汇账户的管理力度,避免造成经济损失;对于确须保留的其他非美元自由外汇收入必须报经公司批准。 第八十四条 在境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开展其他经营所收入的不可兑换的当地币,境外项目应妥善安排就地使用,所需工程材料、机具配件等凡能在当地购买的,只要其质量和价格与国际市场相差不大,或价差低于官方汇率和市场汇率价差的,均应用当地币购买,以节约自由外汇支出。 第八十五条 在境外承接完全以当地币结算的项目或当地币结算比例较高的项目时,相关单位应充分考虑当地币与自由外汇的收支平衡问题,以避免最终虚盈当地币、实亏自由外汇的情况发生。 第八十六条 各单位在境内外举债的外汇和境内发生的外汇业务均需执行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擅自调剂外汇。 第十一章 财务风险管理 第八十七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加大控制力度,努力降低财务风险。 第八十八条 各单位财务部门负责组织日常的财务风险监控及相应对策的制定与实施,对本单位重大筹资、资本运作、投资、担保等经济行为的财务风险进行评估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对下级单位风险管理工作进行督导。其他业务部门办理事项中涉及财务风险的,应提交本单位的财务部门审核和评估。 第八十九条 在中国交建和公司财务风险监控预警体系的基础上,各单位的财务部门应按照中国交建及公司的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风险监控体系,并采用多种方法对财务风险进行衡量与分析。 第九十条 各单位办理事项中涉及重大财务风险的,应按规定程序报公司审批(必要时公司还需报中国交建审批)。各单位应按公司要求对风险及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并将实施情况上报。 第九十一条 各单位均应建立风险管理责任制,做到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并应定期对本单位的风险管理情况进行总结,不断将经验教训充实到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中,以逐步完善风险管理体系。 第十二章 财务信息化管理 第九十二条 各单位财务信息化建设应遵照中国交建“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投资、统一实施、统一管理”的原则进行。 第九十三条 公司财务信息化采用集团化集中管理的模式建设,实现财务管理的扁平化和财务信息的分步式集中,以提高财务决策分析的能力。 第九十四条 公司财务信息化工作由公司财务部统一负责,各单位要成立财务信息化有关机构,并配备专人(专职或兼职)负责本单位财务信息化工作的实施与管理。 第九十五条 公司和各单位的财务信息化应用系统应统一选型,各单位不得擅自引进与财务相关的应用系统。 第九十六条 公司财务信息化标准规范由中国交建统一制定,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可在此基础上增加制定适合自身需求的个性化标准。 第九十七条 各单位应根据自身的经营特点和内控管理的要求,优化业务流程,建立财务和业务一体化的信息处理系统,逐步实现财务、业务相关信息一次性处理和实时共享。 第九十八条 各单位应统筹协调有关资源,全面整合并规范财务、业务流程,对企业物流、资金流、信息流进行一体化管理和集成运作。 第九十九条 有关财务信息化的具体工作内容和管理办法由公司另行制定。 第十三章 财务报告与分析 百条 财务报告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报告。 百零一条 年度、半年度财务报告应当包括: (一)会计报表; (二)会计报表附注; (三)财务情况说明书。 百零二条 会计报表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 百零三条 季度、月度财务报告通常仅指会计报表,季度、月度报表按中国交建及公司财务部规定内容报送。 百零四条 各单位应按照国家统一规定以及上级单位的要求,编制本单位的财务报告。 百零五条 各单位在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时应做到:编报及时、内容完整、信息真实、说明清楚。 百零六条 各单位应负责审核、汇总下属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合并编制本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并按时向上级单位和主管部门报送。 百零七条 各子公司的年度财务报告在向公司上报之前,必须经中国交建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连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一同上报。 百零八条 公司负责对子公司上年度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批复,子公司根据批复情况办理有关账务处理事宜。 百零九条 各单位必须妥善保管合并会计报表、年度会计报表、会计凭证、账簿等会计资料,严格按国家规定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进行会计资料的管理。 百一十条 各单位应当在年度内定期向职工公开以下信息: (一)职工劳动报酬、养老、医疗、工伤、住房、培训、休假等信息。 (二)经营者报酬实施方案。 (三)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情况。 (四)企业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及处置情况。 (五)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 百一十一条 各单位应开展经济活动分析,从定性和定量两个方面认真分析,从中找出存在的问题与不足,以明确改进方向,指导今后的工作。 百一十二条 各单位应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并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公司财务部。 第十四章 财务检查与监督 百一十三条 各单位应做好本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财务检查监督制度,公司负责对各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 百一十四条 检查与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规章制度建设情况。即是否依据国家、中国交建和公司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了有关资金、财产等各项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并依据情况变化,及时进行修改、完善。 (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本单位及上级的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得到贯彻执行。 (三)上级单位确定的其他内容。 百一十五条 财务检查与监督的组织形式、内容及时间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如定期的和不定期的,日常的和专项的检查与监督等。 百一十六条 财务检查结束后,被检查单位应根据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整改结果应报送上级单位。 第十五章 重组清算管理 百一十七条 各单位通过改制、产权转让、合并、分立、托管等方式实施重组,对涉及资本权益的事项,应当报送公司,然后由公司上报中国交建或者授权机构进行可行性研究,履行内部财务决策程序,并组织开展以下工作: (一)清查财产,核实债务,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二)制订职工安置方案,听取重组企业的职工、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或者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三)与债权人协商,制订债务处置或者承继方案。 (四)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并以评估价值作为净资产作价或者折股的参考依据。 (五)拟订股权设置方案和资本重组实施方案,经过审议后履行报批手续。 百一十八条 各单位重组过程中,对拖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以及欠缴的基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应当以企业现有资产优先清偿。 百一十九条 各单位依法破产、责令关闭、经营期限届满终止经营或解散的,应依法实施清算。 百二十条 各单位被法院或者政府主管机关以法律裁决或行政决定的形式,强制要求企业终止或宣告企业终止时,有关清算的各项事宜按照法院或政府主管机关的规定进行。 百二十一条 各单位自愿终止经营并进行清算,应报送公司,然后由公司上报中国交建批准后实施。 百二十二条 各单位自愿终止经营或按上级要求进行清算的,工作程序及主要内容如下: (一)组成清算机构,明确其任务与职责。 1.由被清算单位的上级单位负责组织成立清算工作组,清算组的成员由来自被清算单位及其上级单位的企管、财务、人事、法律、审计等相关部门的人员组成。 2.清算组的任务及职责是:在清算期间负责制定清算方案,清理该单位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通知、公告债权人,处理该单位的未了业务和债权、债务,清结纳税事宜以及处置该单位的剩余资产等。 3.清算组在工作中,应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程序和手续办理。 (二)发布清算公告。 清算组应在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在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要求债权人申报债权。 (三)清理财产,编制有关表格。 1.清算组应对被清算单位的财产进行全面清查、盘点、作价。清查财产的范围包括清算前存在的财产、清算期间取得的财产和清算结束后一年内预计可追回的财产。 2.财产清理工作结束后,清算组应编制清查结束日的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 (四)处理未了结业务。 对已签订但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的合同、正在进行的项目,清算组应就有关后续事宜提出方案,报请有关领导批示后处理。 (五)清结纳税事宜。 清算组应对被清算单位的应税业务的已缴及欠缴税款情况进行清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出相应处理。 (六)清偿债务,分配剩余财产。 根据资产清查结果,结合债务情况,清算组拟定偿债及剩余资产分配方案,报请有关领导审批后组织实施。 (七)提出清算报告,办理相关手续。 百二十三条 上述工作完成后,清算组应写出书面清算报告报上级单位备案,同时造具清算的各种财务账册,办理被清算单位的工商、税务等注销手续并公告企业终止。 百二十四条各单位清算中的财产清查与估价、清结税金工作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办理,所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必须报经上级单位批准同意。委托上述业务需支付的费用,列入清算费用。 百二十五条 各单位清算终了,清算净收益归投资者所有。子公司清算所得净收益,投资者按比例分享的份额扣除其对子公司投资的差额,作投资收益处理。 百二十六条 企业解除职工劳动关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或者安置费,除正常经营期间发生的列入当期费用以外,应当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一)企业重组中发生的,依次从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实收资本中支付。 (二)企业清算时发生的,以企业扣除清算费用后的清算财产优先清偿。 百二十七条 各驻外机构在项目结束后撤出驻在国或地区时,应对财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算,妥善保管各种原始凭证和财务会计资料,及时办理财产清关手续,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十六章 附则 百二十八条 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除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外,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或处理。 百二十九条 各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公司备案。 百三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制定和解释。 百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国有法人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字[2002]230号)同时废止。 25-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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