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银团贷款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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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团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行”)银团贷款业务操作,促进我行银团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有关中国银监会银团贷款业务指引、农村合作银行等金融机构社团贷款指引、*农村信用社社团贷款实施细则(修订版)及其他关于法律、法规,特拟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银团贷款是指我行与一家或一家以上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等金融机构(含农村商业银行,以下均合称“银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协议,按商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第三条 我行开展银团贷款业务遵循“自愿协商、权利义务明晰、讲求效益、权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第四条
2、 我行作为银团贷款牵头行的,应在银团贷款协议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向*联社备案,并抄送本地银监局。第二章 银团贷款的组织和职责第一节 银团成员及职责第五条 依照各自在银团贷款中的不同职责,银团贷款中的贷款行分为牵头行、代理行和参加行,三者合称“成员行”。第六条 我行开展或参加银团贷款的筹组应坚持“谁营销推广、谁牵头、谁评估、谁管理”的原则,并依据有关我行在银团贷款中的角色和协议商定分别按本办法履行牵头行、代理行或参加行的权利和义务;特殊情形下,依据有关银团贷款的实际规模和需要,也可担任副牵头行或联合牵头行并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 银团贷款牵头行(以下简称“牵头行”)是指经贷款申请人同意,负责
3、发起组织银团、分销银团贷款份额的银行,主要职责包括:(一) 接受借款申请,商谈贷款条件、银团贷款总额、贷款种类和日常监管责任;(二) 发起和筹组银团贷款,分销银团贷款份额;(三) 对借款人进行贷前尽职调查,草拟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并向潜在的参加行推荐;(四) 向潜在参加行发出银团贷款邀请函、借款申请书(副本)和相关材料,规定反馈期限,并收集反馈建议或意见;(五) 代表银团向借款人谈判确定银团贷款条件;(六) 负责银团贷款合作协议及有关借款协议的草拟和组织签订工作;(七) 负责银团贷款协议签订前银团联席会议的组织工作;(八) 银团贷款协议确定的其他职责。 我行在银团中担任牵头行的,按上述要求执行
4、,并可向借款申请人收取一定比例的银团贷款安排费。第八条 银团贷款的代理行,是指依据有关银团成员的协商确定,依照有关贷款条件确定的金额和进度归集资金并向借款人提供贷款,接受银团委托依照银团贷款协议商定进行银团贷款事务管理和沟通协调活动的银行,可以由牵头行兼任,也可以由各成员行另行选定,主要职责包括:(一) 审查、督促借款人贯彻贷款条件,办理银团贷款的担保手续,负责抵质押物的日常管理工作;(二) 拟定账户管理方案,开立专门账户管理银团贷款资金,并建立管理台帐对专户资金的变更情形进行逐笔登记;(三) 依据有关商定用款日期或借款人的用款申请,依照银团贷款协议商定的承贷比例,通知银团成员将费用划到指定账
5、户,归集资金后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四) 计算、划收银团贷款本息和代收有关费用,并按承贷比例和银团贷款协议商定及时划转到成员行指定账户;(五) 负责贷款资金支付管理、贷后管理和贷款使用情形的监督检查,并定时向银团成员通报;(六) 密切关注借款人财务状况,对贷款期间发生的企业并购、股权分红、对外投资、资产转让、债务重组等影响借款人还款能力的重大事项,在借款人通知后按银团贷款协议商定尽早通知各银团成员;对贷款可能出现的风险,及时向成员行进行通报,必要时,提议召开银团会议共同商定解决措施;(七) 在借款人出现违约事项时,及时组织银团成员对违约贷款进行清收、保全、追偿或其他处置;(八) 负责组织召开银团
6、联席会议,沟通协调银团成员之间的关系;(九) 接受各银团成员不定时的咨询与核查,办理银团会议委托的其他事项等。 我行在银团中担任代理行的,按上述要求执行,并可依据有关银团成员协商结果向其他成员行收取银团贷款管理费用。第九条 银团贷款的参加行,是指接受银团贷款牵头行邀请,参加银团并依照协商确定的承贷份额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银行,主要职责包括:(一) 依照银团贷款协议商定及时足额划拨资金至代理行指定的账户,并依照商定支付代理费用;(二) 必要时参加牵头行组织的贷前调查、代理行组织的贷后检查及资产保全等有关工作;(三) 发起或参加银团联席会议,了解掌握银团贷款及借款人的变化情形,参加银团贷款事务的商议
7、和决策;(四) 协助跟进贷后管理工作,及时向代理行通报所掌握的借款人的异常情形;(五) 履行牵头行或代理行委托的关于银团贷款的其他事项。 我行在银团中担任参加行的,按上述要求执行。第十条 除上述第七条至第九条的规定外,依据有关我行在每笔银团贷款中详细担任的角色,我行开展或参加银团贷款业务时分别依照本办法对牵头行、代理行和参加行的管理要求和业务流程执行。第十一条 除前述第七条及第八条规定的银团贷款安排费及银团贷款管理费外,经各银团成员行与借款人协商,还可以向借款人收取一定的承诺费和代理费,该费用仅限为借款人提供相应服务的银团成员享有,其中承诺费一般按未用余额的一定比例每年依据有关银团贷款协议商定
8、的方式收取;代理费可以依据有关代理行的工作量按年支付。经协商确认向借款人收取上述费用的,应在银团贷款协议中明确商定。 第二节 银团联席会议第十二条 银团联席会议是全体成员行参加讨论、议定关于银团贷款事务的会议,任何成员行均有权提议召开银团联席会议,会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 定时或不定时对牵头行、代理行进行尽职评估;(二) 银团贷款协议重要条款的变更;(三) 借款人、担保人或银团成员出现重大违约事件的通报和决定处理方案;(四) 不良银团贷款的管理和处置方案;(五) 其他银团成员认为有必要集中讨论的事项。第十三条 除银团贷款合作协议及银团贷款协议另有商定外,银团联席会议由各成员行依照承
9、贷份额行使表决权。第十四条 除银团贷款合作协议及银团贷款协议另有商定外,下列事项应通过银团联席会议审定并由全体成员行一致同意:(一) 贷款数额的增加;(二) 贷款展期;(三) 担保方式的变更。(四) 成员行承贷份额的转让和承接、成员行的变更和退出。第十五条 除银团贷款合作协议及银团贷款协议另有商定外,下列事项应通过银团联席会议并经拥有三分之二(含)以上表决权的成员行表决同意,其决定对全体成员行均具备约束力:(一) 确定代理行;(二) 宣布借款人违约,并依照协议追究其违约责任;(三) 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四) 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五) 借款人取消未提贷款;(六) 借款人提前或推迟提款
10、;(七) 借款人提前还款;(八) 其他由银团贷款协议商定的关于事宜。第三节 银团成员间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六条 有参加银团贷款意愿的银行应和牵头行召开联席会议,在协商议定的基础上,签订银团贷款合作协议,协议最少应包括以下内容:(一) 签订合作协议的各银行的基本情形;(二) 银团贷款总额及各成员行承诺的贷款额;(三) 牵头行、代理行和参加行的确定及其权利与义务;(四) 各参加行与代理行之间的资金划拨方式和时限;(五) 贷款费用的支付和利息收入分配;(六) 贷款损失的承担比例;(七) 确定贷款延续分类与分类后的日常监督管理责任;(八) 银团联席会议的召集方式、议事规则、决策程序、争议解决方式、违反合作
11、协议的处罚办法;(九) 各成员行认为应该商定的其他条款。第十七条 银团贷款所发生的各类费用支出,由各成员行按承贷比例分担,或由各成员行商定。各成员行应向牵头行支付前期银团筹组的费用,向代理行支付后期贷款管理的代理费用。第十八条 牵头行和代理行在开展银团贷款业务时,不得损害成员行的合法权益。对于牵头行和代理行的不尽职行为给成员行带来损失的,应依据各自的过错和损失程度,向成员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十九条 代理行应当勤勉尽责,因代理行行为致使银团权益受损的,成员行有权依据有关银团贷款协议或银团合作协议的商定更换代理行,并要求代理行赔偿有关损失。第二十条 参加行在参加银团贷款业务的过程中,应当依照贷
12、款承贷份额各自享受权益和承担风险。任一参加行不履行银团贷款协议规定义务的,其他参加行不承担任何责任,但不免除其他参加行在银团贷款协议中的义务。第二十一条 任一参加行没有按银团贷款协议商定按时足额将所承担的贷款金额划拨至代理行,应由代理行联合牵头行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补救,尽量保证借款人及时足额地提取贷款,代理行保留因此对该参加行的处置权;如仍无法补救,违约的参加行应当按“未提供的贷款金额*当次贷款的日贷款利率*0天”的规则向借款人计付违约金,实际以银团贷款协议的商定为准。第二十二条 银团成员行的违约及违约责任。(一) 银团成员的违约行为1、 代理行出现以下行为属于违约:(1) 收回贷款本息不按合作
13、协议商定划付成员行,或先收本行在同一贷款中的贷款本息;(2) 未按合作协议商定履行贷款管理职责;(3) 滞留贷款资金;(4) 不执行银团联席会议的决议;(5) 其他违反银团贷款商定的行为。2、 成员行出现以下行为属于违约:(1) 收到代理行依照合作协议商定份额和时间的划款通知后,未及时足额划付贷款资金;(2) 未按商定支付管理费用或不良贷款追收费用;(3) 擅自提前收回贷款或违约退出银团;(4) 不执行银团联席会议的决议;(5) 其他违反银团贷款商定的行为。(二) 银团成员的违约责任 对银团成员出现上述行为的,应通过银团联席会议充份协商后更正纠正;造成损失的,应由违约方向受损方进行赔偿;必要时
14、受损方可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作协议另有商定的,从其商定。(三) 银团成员之间的上述纠纷,不影响与借款人所订银团贷款协议的执行,银团贷款协议另有商定的除外。 第三章 银团贷款的要素第二十三条 银团贷款的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 原则上应在代理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并在在其他成员行开立一般结算账户,确实无法在代理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的,最少在其中一个成员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二) 还款记录良好,近三年没有发生拖欠贷款本息的情形;(三)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四) 符合我行对借款人的一般要求以及银团贷款对应贷款用途的详细要求;(五) 我行的其他授信要求。第二十四条 银团贷款投向应依据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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