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公司施工合同管理办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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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有限公司 工程施工类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施工合同管理,防范合同管理风险,提高企业整合、利用、控制社会资源的能力,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及所属各单位对外签订的工程施工类合同,含局内单位间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 第三条 本办法是工程施工类专业合同管理办法,是对局“合同管理办法”的细化与补充。仅对专业性合同管理条款在局“合同管理办法”的框架内进行增补。 第四条 工程施工类合同包括:专业施工合同、劳务施工合同、联营体施工合同等施工类合同。 第二章 工程施工合同管理职责划分 第五条 公司的职责 (一)公司结合局有关合同管理制度及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施工合同管理办法、施工合同范本并及时完善和修改,报局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 (二)负责指导、监督、考核各各项目合同基础管理工作,组织、贯彻、落实局相关合同管理制度的执行。 (三)负责对各项目经理部订立的工程施工合同审批、建帐、检查、考核和备案。必要时参与重大合同的调研、谈判和审查工作。 (四)负责各项目经理部签订的合同资料档案管理;负责用局资质与业主签订的施工合同原件报局预算合同处归档。 (五)负责施工协作队伍信息库建设,定期发布不合格单位“黑名单”。 (六)负责项目经理部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人员的培训。 第六条 项目经理部的职责 (一)负责在企业法人书面授权委托的范围内签订合同,书面合同是对外合同的唯一表现形式。 (二)负责贯彻、落实上级相关合同管理制度,规范合同基础管理工作。负责合同文本起草、相关部门会签、报上级审核、按批准意见修订、进行合同签订、落实权利与义务、做好过程服务与监控、合同终止、合同归档等全过程管理。 (三)负责合同纠纷的协调、处理,诉讼案件报上级主管单位协助处理,对移交上级单位的合同诉讼案件,负责配合案件处理。 (四)负责施工队伍、材料供应商、设备租赁商的资格审核、选择确定、协调服务、监督管理、信用评价工作。 第七条 公司、项目经理部各部门分工 (一)对业主施工合同,管理类别编号[ZB],由业务开发部门负责签订,公司生产经营科负责管理。督促各项目通过OA合同管理系统建立业主合同台帐、主合同、中标清单、月度计量支付及变更资料更新。 (二)工程专业施工合同,管理类别编号[ZYSG](含局所属单位间签订的工程专业施工合同,管理类别编号[NBFB]);劳务施工合同,管理类别编号[LW];联营体施工合同,管理类别编号[LY];补充合同,管理类别编号[BC]等工程施工类合同,项目经营部利用OA系统进行合同的上传、会签、归档、考核,监督项目每月及时进行计量结算,并及时通过OA系统上;公司生产经营科负责在OA系统上审批。 (三)公司收到合同纠纷案件后进行登记、调查和咨询,批注意见后立即递交合同实施单位进行处理,对处理过程进行跟踪和协助,结果纳入台帐管理,此项工作由公司企管科负责。 (四)业务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1、负责制订、完善和修改部门主管的合同管理办法,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2、负责部门管理合同的起草、审批、签订、履行、检查、考核、档案等管理工作; 3、搜集、整理、分析本系统合同管理信息,不断改进合同管理工作。 第三章 合同计划 第八条 合同计划是各级单位或部门从生产任务、资源整合、管理需求角度出发,编制计划期内预计签订的合同种类、数量,每项合同的标的、数量、履行时间等内容的实施过程事前时间安排。 第九条 合同计划由各级合同实施单位按合同分类管理分工,由分管业务部门进行编制。 第十条 合同计划分为年度合同计划、季度合同计划,计划经本级单位相关部门会签后,由本级单位主管领导批准执行。 第四章 合同内容 第十一条 合同内容 1、发包方、承包方及保证方(如果有),当事人名称; 2、合同签订前提、依据及组成文件; 3、合同工程名称和地点; 4、工程施工范围和内容; 5、工程开竣工日期; 6、工程管理要求:工程质量、工程进度、施工安全、职业健康、环境保护、农民工工资发放等; 7、工程数量及单价(或发包工程量清单)或总价,工程数量中包括的附属工作及单价或总价中包含的各项费用说明,必须明确而具体。价格确定以市场价为基础,采取单价承包的方式,严禁以清单单价提取百分比的方式确定分包价格; 8、材料设备管理与使用; 9、双方权利和义务; 9、工程结算、支付方式和周期; 10、违约责任及处理方式; 11、工程质量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民工工资偿付保证金、安全生产保证金,收取方式及返还条件和期限; 12、合同争议处理约定。 当事人可以参照工程施工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十二条 遵守原则 (一) 遵守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双盈”原则,做到合同内容公平合理。 (二) 合同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同时,还应遵守如下规定: 1、工程专业施工应遵守交通部《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合同通用条款中转包和分包的有关规定。工程主体结构或关键性工程不得分包,分包工程量不得超过总包合同的30%。与业主签订的总合同是签订分包合同的前提,分包合同的制定不得违反总合同文件精神。 2、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应遵守股财字[2007]20号“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 3、施工队伍的使用应遵守施字[2006]223号“关于落实建设部‘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的补充通知”的规定:至2007年6月底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一级企业使用劳务企业比例不低于90%,至2008年6月底所有企业进行劳务分包,必须使用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企业。禁止将劳务作业分包经“包工头”。 4、遵守人字[2006]201号“关于转发国资委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 (三)合同内容完善、条款齐全、文字清楚、违约责任明确具体。 第十三条 起草 (一)合同起草应遵循合同范本优先原则,局制订的合同范本优先于各单位制订的合同范本,各单位制订的合同范本优先于其他合同范本。范本说明中规定不能删改的内容,不经范本制定部门同意不得随意改动。当同类合同没有上级制订合同范本时,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起草。 (二)起草时间不晚于合同计划中规定的时间。 (三)报酬的预控标准应有费用分析说明,费用分析说明只提供给本级单位合同主管领导参考,未经允许不得对外公布。 第十四条 会签 (一)对合同内容的审核执行同级相关业务部门会签制度,各相关部门会签人员应针对合同内容提出修改建议。业务部门会签后呈合同主管领导签批修改意见。合同会签表请见附件1。 (二)合同起草部门按照主管领导批示意见进行合同内容修订。 第五章 当事人的选择 第十五条 选择方式 (一) 工程施工类合同: 1、专业化施工形式的选择 路基工程和大中型一般结构桥梁,应采取以管理为主的方式,同时进行专业化队伍施工。特大型和特殊结构的桥梁,应以劳务分包为主要形式,关键技术和工艺自己掌握。路面工程也应以劳务分包为主要形式,同时有一定数量的先进设备,保持现有的技术优势,租赁部分设备配套和补充自有设备的不足。隧道工程在没有海江河底隧道及地铁隧道中标前,还应以租赁设备为主,不宜大量采购设备。 2、当事人的选择方式 工程专业施工合同(不含业主指定分包合同、局所属单位间分包合同、联营体施工合同)、劳务施工合同按照局或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对于分包工程量规模较小或零星劳务工程施工,可采取议价方式。 第十六条 资格审核 (一)审查对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和资信情况。 1、审查对方当事人资信情况: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资信证明、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法人或法人授权委托书、税务登记证等。 2、审查对方当事的履约能力:近五年施工的工程业绩、施工诚信(类似工程施工评价)、人力资源、机械设备、生产能力、财务状况、资金垫付能力等。 3、本条规定不适用于局内单位。 (二)审查对方当事人按我方要求提交的书面资料及履约承诺或履约担保。 (三)采取互联网调查、现场调查、局或各单位网站信息库查询、电话调查等多种方式核实。 第十七条 当事人确定 通过资格审查的当事人,按本条(一)规定的选择方式择优确定。 第六章 合同审批 第十八条 合同审批 工程施工类合同签订前由项目经理部需通过OA系统及时会签并报公司经营科进行审批,从收到报审合同至批复周期不得大于7个工作日。 第七章 合同签署 第十九条 合同实施部门应按局或各单位对合同的审批意见再次对合同内容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合同作为签约的正式合同,之前要求对方当事人对合同进行确认,确认后双方签订合同。 第二十条 合同签字当事人应具有法定签约资格,提供书面签约资格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合同一般经过签字、加盖合同章后生效。在特殊情况下,代理人可以依照明确的授权,直接签字盖章生效。合同书每页均须由当事人双方签字或加盖合同章。特殊情况指:与业主签订的施工合同。 第二十二条 订立合同,除当场能履约并结算、支付终止的合同以外,均须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十三条 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第八章 合同交底 第二十四条 合同签订后须由业务分管部门组织合同履约相关部门人员进行合同交底,交底应有书面记录。 (一)合同交底内容 1、合同交底包括:合同内容交底、施工技术交底、安全职业健康环境保护交底。 2、合同内容交底,含:合同内容(不含工程单价)、部门或人员管理职责、具体结算支付流程、机械使用与管理、材料领用、调拨程序等内容。 3、施工技术交底,含:施工图纸、质量控制标准、施工资料填写标准、施工工艺控制要求、工序交接报验、工程交工验收办法等内容。 4、安全职业健康环境保护交底,含:施工安全注意事项、培训办法、防范措施、应急预案、安全护照,职业健康注意事项、预防措施和要求,环境保护要求和应采取措施等内容。 (二)合同交底对象 发包方,项目经理部所属各部门负责人、合同现场管理人员;承包方,全体人员。 (三)合同交底程序 由发包方经营部门组织,项目经理主持,合同交底对象参加进行合同交底,交底主要内容及参加人员应有存档记录。 第九章 合同履约 第二十五条 合同当事人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与义务。合同管理部门应本着“双盈”的理念,营造合同履约环境,提高服务水平。对合同履约过程进行时时监控,对发现的问题,应分析产生问题的根源,帮助对方当事人及时采取改进措施。对方当事人不予配合时,应按合同约定,以书面形式下达限期整改指令,落实情况要有书面返馈结果。对于限期内不进行整改的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报请单位主管领导同意进行处罚或清退。对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当事人,应按法律程序,提交司法解决。 (一)施工队伍的管理 1. 工程质量管理 工程质量涉及企业信誉,决不能以包代管、听之任之,对实验、测量工作要以我为主,对施工质量控制执行“首件制”,强化工序“三检”制度,对发生的质量问题做到“三不放过”。确保工程质量可控。 2. 工程进度管理 以业主工程进度计划为主线,细化工程进度阶段性目标,按目标对合同工程进行管理。履约过程加强服务,为施工队伍创造宽松的施工氛围: 1)做好当地政府、监理工程师、业主等各方面关系的协调,避免人为因素影响工程进度。 2)协调好项目经理部直供材料的及时供应和设备的调配使用,确保施工生产的需要。 3)抓好施工队的结算工作,制订资金计划,按计划提供资金保障。 3. 施工安全管理 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总包单位对协作单位的安全负责。在合同执行期间,发包方要对承包方进行安全培训、安全交底、安全费用投入监控、安全措施落实检查和管理,严格执行股份“安全护照”制度,确保施工安全。 针对股财字[2007]20号文规定,各单位要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投入,合同文件中应明确安全生产费用占合同造价比例,并于结算单中单独计提安全生产费用,计提比例可结合工程安全风险程度确定,但不得小于相关文件规定计提比例。该项费用中期支付前提为承包方按发包方要求进行的安全措施项目投入,不足之处发包方有权代承包方投入并于该项费用中支付,余额支付前提为合同履约完毕,经评估没有安全后患及费用支出项目。 4. 职业健康、环境保护管理 项目经理部应把施工队伍的职业健康、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局质量、安全和环保管理体系进行管理。 5. 农民工工资发放 按照国家及局的有关规定,切实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对工资发放工作进行监管。可采取施工队伍资金监管或工资发放现场监督或提取工程款一定比例作为工资发放保障金。各单位可结合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 (二)施工队伍的监控 项目经理部要切实加强对分包工程的监控,将责任落实到人,确保合同履约。检查、监控的主要管理点: 1. 施工队伍进场初期,重点检查事项: 1)人员配备及到位情况,含特殊工种上岗证持有情况、技术人员配备情况,施工人员身份证明、国家强制性险种保险情况等; 2)施工机具配备及到位情况情况,含设备完好情况、出厂合格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使用证,特种设备使用说明等。 3)承包工程单位是否存在二次转包情况。 4)驻地是否按环保要求、文明施工标准进行规划和管理。 5)施工组织设计、安全生产预案等是否符合要求等。 6)拟投入工程使用的材料是否合格,安全用品是否“三证”齐全。 2. 施工过程,重点检查事项: 1)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对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必须责令其限期改正,对不合格工程必须要求其进行返工或返修。 2)工程进度是否满足合同要求,分析进度制约因素,及时采取措施。 3)施工安全组织体系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安全用品是否佩戴,安全措施是否符合规定,施工作业是否符合安全操作规程等。 4)环境保护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如:“三废”处理,扬尘、噪音防范等。 (三)工程结算 (三)工程结算 工程结算必须执行月度结算,严格按结算程序办理: 1. 中期计量结算程序 按施工单位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数量,由经营部门每月办理一次中期计量结算,见附表。 1)当月实际完成工程量为上月21日至当月20日间实际完成的工程数量,每月21日至25日,由项目经理部现场施工队伍管理负责人根据施工单位完成的工程量,核算、填写“工程数量签认单”并签字; 2)项目经营部收到工程数量签认单后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现场管理人员及施工单位负责人现场复核并交施工单位负责人签认; 3)经营部根据“工程数量签认单”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单价办理 “中期计量结算单”,计算人和复核人分别在结算单相应位置签认; 4) 工程部、材料部、机械部、财务部、办公室、人事部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核并会签,批注涉及工程质量、工程报验、材料调拨、设备使用、农民工工资等暂扣款意见; 5)总经济师复核、签字(如果所结算工程款和工程数量超出双方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数量,必须在此做出详细说明); 6)项目经理审核、签署意见; 7)财务部确认。 中期计量结算因工程未经监理工程师验收确认及业主计量支付,中期付款不得超过中期结算额度的80%。 2. 交工计量结算程序 1)交工计量结算,也是最终计量结算。必须以实际完成的并经监理及业主认可的工程数量为准,经营部门按现场管理人员签发的工程数量签认单结合中期计量结算数量和业主最终确认数量进行总量复核。 2)由项目总经济师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现场管理人员及施工单位负责人现场验收工程实体并确认工程数量、质量缺陷及遗留工程,交施工单位负责人签认; 3)经营部根据符合后的“工程数量签认单”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单价签发 “交工计量结算单”,计算人和复核人分别在结算单相应位置签认; 4) 工程部、材料部、机械部、财务部、办公室、人事部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核并会签; 5)总经济师复核、签字(如果所结算工程款和工程数量超出双方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数量,必须在此做出详细说明); 6)项目经理审核、签署意见; 7)财务部确认。 交工计量结算单见附表。 第十章 合同变更 第二十六条 在履约过程中,合同如需变更或解除,必须按照“合同法”规定或双方约定的程序变更或解除。合同变更或解除须有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确认的书面补充协议。 第十一章 合同争议处理 第二十七条 为排除地方保护主义干扰,合同须订立管辖条款。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发生合同纠纷时,是通过仲裁还是通过诉讼解决合同纠纷,同时明确约定仲裁机构或管辖法院。 第二十八条 在履约过程中,如发现合同对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合同实施单位应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及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单位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 发生合同纠纷时,应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及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限内,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不可久拖不决。 第三十条 处理合同纠纷时,可以委托本单位的合同管理人员,也可以委托法律事务部门代理。凡经仲裁或诉讼程序处理的合同纠纷,均应上报局及各单位合同纠纷管理部门寻求法律援助及备案。 第十二章 合同终止 第三十一条 合同终止必须有合同当事人双方签订的书面终止协议。 第十三章 合同档案管理 第三十二条 合同档案管理资料包括:合同书、合同附件、补充协议、变更处理资料、合同纠纷处理资料、报酬结算资料、支付单据、终止协议以及履行过程中的相关文件、信函、传真、台帐和其他涉及合同内容的资料。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合同资料的管理,履约过程中由合同实施单位的业务分管部门负责登记、归档、管理。合同登记台帐、合同结算台帐请分别见附表2、附表3。 合同管理编号标准化:各单位简称-项目所在省份-项目名称-合同段编号-合同管理类别-合同序号,汉字表述以汉语拼音第一位大写字母表式。如:一公司河南叶信10标项目经理部第一份工程专业施工合同,表示为:1GS-HN-YS-10-ZYSG -01,华祥局,表示为:HXGS。 第三十四条 合同履约结束后,项目经理部以项目竣工为周期,向局或各单位档案室移交。局或各单位相关业务部门合同资料按年度向局或各单位档案室进行移交。 第三十五条 对因纠纷或款项支付问题未终止的合同,项目经理部应书面说明原因附相关合同档案管理资料向上级分管业务部门进行移交处理,处理过程中项目经理部应予主动配合。 第十四章 合同印章管理 第三十六条 各级单位合同专用章按局的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启用、保管、使用、封存和废除。所有承包方对外用章应使用本单位公章或合同章,当与业主来往资料或信函必须使用发包方公章时,用章资料须经发包方审核,发包方主管理领导批准后用章,并登记备案。 第三十七条 对因管理不善,给单位造成损失的按局有关规定追究单位或个人责任,视损失程度和情况进行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章 信用评审及管理 第三十八条 合同实施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对合同当事人的履约情况进行季度信用评价,评价结果按季度报各单位经营科和局预算合同处进行信息管理。 第三十九条 对信用评价等级差的当事人,局或各单位将对当事人在局或各单位范围内进行通报,并列入“黑名单”,严禁局内各单位再次采用。 第四十条 对信用评价等级好的当事人,各单位再次采用时可进行优先、优价考虑,优先、优价标准可列入评标实施细则,报批后执行。 第十六章 合同管理工作考核 第四十一条 合同管理工作考核办法 合同管理工作是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重要日常管理工作,检查与考核是规范合同管理、提高合同履约率的必要手段,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订考核办法,根据考核结果对相关单位或个人进行奖惩。 第四十二条 考核目标 (一)对合同管理办法规定的管理程序进行检查、考核。 (二)对合同内容的合法性、规范性、严密性进行检查、考核。 (三)对合同的履约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四)对合同常见管理风险进行检查、考核。合同管理常见风险有:没有书面合同(不含小额现金买卖合同)、没有执行合同范本优先原则、主要合同条款不齐全、按月结算不及时、支付款项超付且没有担保或抵押手续等。 (五)对合同纠纷处理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六)对合同管理人员渎职行为进行检查,并视对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情况根据有关规定进行惩处。 (七)对合同管理人员违规、违法行为进行检查,视情况移交国家司法部门进行处理。 第四十三条 奖惩 公司按照相关考核办法结合合同管理工作考核结果进行年度通报、总结、表彰和奖惩。 第十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生产经营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合同范本 2.关于分包合同管理流程的规定 3.分包工程合同管理流程图 4.协作方评价记录及动态考核 5.队伍退场通知及最终结算协议书 6.专业施工合同管理附表 7.结算单格式附表 8.结算台帐附表-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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