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修订)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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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附件 1*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我行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电子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电子商业汇票分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财务公司(以下统称金融机构)承兑;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由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兑。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第三条
2、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至到期日止,最长不得超过 1年。电子商业汇票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单张票据金额不得超过 10亿元。第四条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主体的类别分为:(1)直接接入中国人民银行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接入机构),如我行就是接入机构。我行通过*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系统(以下简称 EBMS)直接接入中国人民银行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下简称 ECDS),我行的分支机构作为系统参与者参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为客户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1 (2)通过接入机构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被代理机构)。(3)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企业)。第五条
3、 按照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主体的不同类别,通过我行系统进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操作的客户分为企业和被代理金融机构。第六条 客户可通过我行系统进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操作,包括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承兑、保证、背书转让、质押、贴现、转贴现、再贴现、提示付款、追索等,并进行支付信用信息查询和票据信息查询。我行系统包括网上银行系统、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系统(EBMS)、信贷管理系统(CMS)、柜面终端系统和综合业务系统(SASB)。第七条 我行业务人员通过 EBMS,为企业客户办理电子商业汇票的承兑、贴现、质押,与银行、财务公司等同业客户开展转贴现业务,以及办理再贴现业务等。第八条 本办法中对电子商业汇票、电子商业
4、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业务参与者、电子商业汇票各票据行为、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使用术语的定义:(1)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简称 ECDS):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建立,依托网络和计算机技术,接收、存储、发送电子商业汇票数据电文,提供与电子商业汇票货币给付、资金清算行为等相关服务,并提供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服务、商业汇票转贴现公开报价服务的业务处理平台。(2)*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简称 EBMS):是指我行作为 ECDS的系统参与者,按照人民银行标准定义建设并接入 ECDS的行内系统。(3)数字证书:是一种由权威的、公正的、可信任的机构发放的记录着用户和认证机构有关信息的电子文件,是电子交易过程中身份
5、的证明。(4)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2 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单位在电子票据业务中合法合规使用的、可靠的电子签名依法具有与单位授权代表手写签名并加盖印章相同的法律效力。(5)签收:是指票据当事人同意接受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行为申请,签章并发送电子指令予以确认的行为。(6)驳回:是指票据当事人拒绝接受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行为申请,签章并发送电子指令予以确认的行为。(7)撤回:票据当事人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作出行为申请,行为接收方未签收且未驳回的,票据当事人可撤销该行为申请。(8)退回:我行已接收票据当事人发送的票据行为申请,在我行相关审批流程中由当前岗位
6、将业务申请退至票据经办岗的行为。(9)撤票:出票人在电子商业汇票出票信息登记成功以后,收款人未对提示收票申请回复前,可以对票据状态处于“出票已登记”、“提示承兑已签收”的电子商业汇票作未用退回处理。(10)线上清算:是指票据交付(即签收)和资金交割同时完成的一种交易方式,即在 EBMS中进行票据签收的同时,大额支付系统自动进行资金头寸的清算。(11)线下清算:是指票据交付(即签收)不与资金交割同时完成的一种交易方式,即在 EBMS中进行票据签收后,由我行根据业务的具体情况要求,选择是否通过大额支付系统手工进行资金头寸的清算。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第九条 总行票据融资部和总行贸易金融部负责牵头我行电
7、子商业汇票业务系统的建设;负责牵头制定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第十条 总行票据融资部具体负责制定电子商业汇票转贴现、再贴现3 业务的操作规程和全行指导及培训工作。总行贸易金融部负责制定电子商业汇票贴现业务的操作规程和全行指导及培训。第十一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信用风险和政策性风险管理;负责制定电子商业汇票承兑、质押业务的审批和贴现业务的出账前审核以及贷后管理的相关规定;负责上述业务的全行指导和培训;第十二条 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制定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会计柜台操作规程和会计核算办法以及全行指导和培训。第十三条 总行电子银行部负责制定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电子渠道操作规程和开
8、户指引;负责电子渠道相关系统的优化和完善以及全行业务指导和培训。第十四条 总行信息技术部是商业汇票业务系统和其他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相关系统的技术支持和运行维护部门,负责控制系统运行风险;负责制定系统运行维护相关规定。第三章 网上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申请第十五条 申请开通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企业客户必须是经工商行政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核算制度,且在我行开设结算账户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组织。第十六条 企业在电子商业汇票上的签章,为企业的电子签名。企业开展电子商业汇票活动,应使用由我行指定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的注册审批机构认证的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和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企业应妥善保管电子
9、签名制作数据,严防泄密,并对其电子签名的真实性负责。因保管不善造成损失的,由企业承担责任。4 第十七条 客户在以下电子商业汇票责任未解除前,不得撤销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账户:(一)客户作为承兑人或承兑保证人的电子商业汇票尚未结清的;(二)客户在尚未结清的电子商业汇票中处于我行前手位置的;(三)客户在电子商业汇票贴现中负有赎回义务的(即未逾赎回截止日的);(四)客户正处于被追索状态的。第四章 票据行为第一节 出票第十八条 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电子商业汇票并交付收款人的票据行为。出票人在电子商业汇票交付收款人前,可办理票据的未用退回。 出票人不得在提示付款期后将票据交付收款人。第十九条
10、 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为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应在我行开立账户。第二十条 电子商业汇票出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表明“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或“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字样;(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三)确定的金额;(四)出票人名称;(五)付款人名称;(六)收款人名称;(七)出票日期;5 (八)票据到期日;(九)出票人签章。第二十一条 出票人可在电子商业汇票上记载自身的评级信息,并对记载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但该记载事项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 评级信息包括评级机构、信用等级和评级到期日。第二节 承兑第二十二条 电子商业汇票的承兑,是指付款人承诺在票据到期日支付电子商业
11、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第二十三条 电子商业汇票交付收款人前,应由付款人承兑。第二十四条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由真实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务人签发,并交由金融机构承兑。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与收款人不得为同一人。第二十五条 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有以下几种方式:(一)真实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务人签发并承兑;(二)真实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务人签发,交由第三人承兑;(三)第三人签发,交由真实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务人承兑;(四)收款人签发,交由真实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务人承兑。6 第二十六条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应向我行提交真实、有效、用以证实真实交易关系或债权债
12、务关系的交易合同或其他证明材料,并在电子商业汇票上作相应记录,我行负责审核。第二十七条 承兑人应在票据到期日前,承兑电子商业汇票。第二十八条 承兑人承兑电子商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表明“承兑”的字样;(二)承兑日期;(三)承兑人签章。第二十九条 承兑人可在电子商业汇票上记载自身的评级信息,并对记载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但该记载事项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 评级信息包括评级机构、信用等级和评级到期日。第三节 转让背书第三十条 转让背书是指持票人将电子商业汇票权利依法转让给他人的票据行为。票据在提示付款期后,不得进行转让背书。第三十一条转让背书应当基于真实、合法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或以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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