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考勤休假制度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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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考勤休假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考勤 第八章 产假 第二章 处罚 第九章 事假 第三章 加班和调休 第四章 法定年休假 第五章 福利年休假 第六章 探亲假 第七章 婚假 第十章 病假 第十一章 丧假 第十二章 工伤假 第十三章 请假与出差审批 第十四章 附则 1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考勤休假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的有序管理,强化职工或员工的组织纪律观念,提升工作效率和 工作质量,维护职工或员工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地方关于规定,结合公司劳动协议制的实行情形, 特拟定本制度。 第一章 考勤 第一条 每年 1月 1日至 12月 31日为一个完整的考勤年度。 第二条 公司标准的工作时间为周一至周五早上 8点 30分至下午 5点,其中 中午 11点 30分至下午 1点为午餐和午休时段。 各部门如因工作原因需设置非标准工作时间的岗位,经分管领导审批后将岗 位情形及详细工作时间报备人力资源总部。 第三条 公司总部**办公大楼实行统一考勤,其他地区或部门实行单独考 勤。职工或员工应严格遵守考勤纪律及作息时间,自觉做好上下班考勤,无故不得迟到、 早退或旷工,不得代他人打卡。 第四条 各部门(子公司)文管员负责部门的日常考勤统计、汇总等详细考 勤工作,须严格依照考勤要求准确、如实做好本部门考勤汇总。各部门(子公司) 负责人是本单位劳动纪律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职工或员工劳动纪律负监督管理责 任。职工或员工有违反公司考勤休假制度等异常情形的,各部门有责任进行检查并及时 向人力资源总部反映。 第五条 各部门(子公司)月初依据有关人力资源总部反馈的职工或员工考勤记录制作上 月度的部门考勤情形汇总表,对没有上下班考勤记录的情形予以说明,并于每月 15日之前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的考勤汇总表报备人力资源总部。对于分散办公的, 应以部门为单位进行考勤统计。 未能及时提交的暂停发放部门负责人及文管员绩效工资,待考勤情形汇总确 认表提交后方可予以补发。 第二章 处罚 2 第六条 职工或员工迟到或早退的,视情给予以下处罚(在绩效工资中扣除): 1、单次迟到或早退不超过 30分钟的,扣款 200元; 2、单次迟到或早退超过 30分钟的,按旷工半天处理; 3、当月迟到和早退累计次数超过 3次的,按旷工 1天处理,且迟到或早退每 增加 2次,顺延按旷工 1天处理。 第七条 凡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均按旷工处理: 1、因迟到或早退达到一定情节的; 2、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3、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调动,经教育仍不到岗的; 4、用不正当手段骗取、涂改、伪造休假证明的; 5、因打架斗殴、违规违纪等致伤而造成休养的; 6、无故不按公司规定考勤的。 第八条 职工或员工发生旷工,按以下标准给予相应处罚: 1、旷工 3 天以内的(含 3 天),第一天扣发月绩效工资的 30%,第二天扣发 月绩效工资的 60%,第三天扣发全月标准工资; 2、当月旷工累计 3天以上或全年累计旷工 5天及以上的,解除劳动关系。 第九条 人力资源总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公司劳动纪律不定时开展抽查,对 抽查中发现的违反公司劳动纪律情形作如下处罚: (1)对于无故迟到、早退、不打卡的职工或员工,第一次发现,扣发职工或员工月绩效工 资 300元;当年累计发现两次的,扣发职工或员工月绩效工资的 20%;当年累计发现三次 的,扣发职工或员工月绩效工资的 50%,且职工或员工下岗培训,培训期间停发绩效工资。 (2)对于代打卡或旷工的,依照本条标准的两倍处罚职工或员工(包括代打卡人和 门卡持有者本人)。 第三章 加班和调休 第十条 加班是指依据有关公司、监管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突发性、紧急性、临 时性的工作需要,由公司或部门统一安排的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的工作。 各部门负责人应该科学有效地安排好其下级职工或员工的工作,使其能够及时履行 工作而无需额外加班。如经常性加班始终无法减轻工作负荷,并且此情形将长期 3 存在的,部门负责人应将此情形及建议的解决方案上报公司,力求从根本上解决 问题。 第十一条 加班审批流程:由部门负责对职工或员工加班情形进行统计汇总,附公 司、监管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有关通知,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并报分管领导审批后, 报人力资源总部备案。 第十二条 加班政策: 平时及公休假加班的,原则上采用调休方式处理;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按国 家规定发放加班费。 调休可在加班当年由职工或员工依据有关实际情形自行选择休假时间。如确因工作需要 无法安排调休,部门每季度统计有关情形并报分管领导审批后,由人力资源总部 按国家规定发放加班费。 加班费计算方式: 1、平时延长工作时间加班的,每天不得超过 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 36小时 (按 8小时累计 1天,共计 4.5天),加班工资按日标准工资的 150%计发; 2、公休假加班的,可依据有关加班天数安排调休,若无法安排调休的,加班工资 按日标准工资的 200%计发; 3、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加班工资按日标准工资的 300%计发; 4、综合计算工时是以标准工时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 时间的工时制度。一定周期内超过标准工时的部分按日标准工资的 150%计发; 5、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职工或员工,不执行加班制度。 以下情形不视为加班: (1)公司在节假日组织的旅游、体育活动及其他集体娱乐活动; (2)公司组织的下班后的集体或部分职工或员工娱乐活动; (3)出差时路途所花费的时间; (4)在非工作时间组织的培训; (5)未按本条申请审批程序的加班。 第十三条 职工或员工调休应在加班终止后当年内安排,并按请假程序办理,过期 不予补休。 4 第四章 法定年休假 第十四条 凡工作满 12 个月且与公司签订劳动协议的职工或员工均可享受一定的 带薪法定年休假。职工或员工在法定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国家法定休假日、公休假不计入法定年休假的假期。 第十五条 法定年休假的享受条件及详细标准为: 1、职工或员工累计工作已满 1年不满 10年的,年休假 5天; 2、已满 10年不满 20年的,年休假 10天; 3、已满 20年的,年休假 15天。 第十六条 公司鼓励职工或员工依据有关实际情形合理安排休假,部门原则上应合理安 排工作,并妥善安排职工或员工休假计划,避免职工或员工集中休假影响工作。 为使职工或员工能充份享受休假政策,适当延长年休假年度期限,自当年 1 月 1 日 计算至次年 3月 31日,逾期未提出休假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 职工或员工提出休假申请,确因工作需要未获批准的,经职工或员工本人书面申请并报公 司批准,方可认定职工或员工应休未休的法定年休假天数,并于次年 3月 31日以后依照 该职工或员工标准日工资收入的 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他情形一概不予补偿。 第十七条 职工或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法定年休假: 1、累计工作满 1年不满 10年的职工或员工,请病假累计 2个月以上的; 2、累计工作满 10年不满 20年的职工或员工,请病假累计 3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 20年以上的职工或员工,请病假累计 4个月以上的。 第五章 福利年休假 第十八条 凡入司满 12 个月且与公司签订劳动协议的职工或员工均可享受一定的 带薪福利年休假。职工或员工在福利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国家法定休假日、公休假不计入福利年休假的假期。 第十九条 福利年休假的享受条件及详细标准为: 1、职工或员工工龄满 5年且司龄满 12个月的,可享受福利年休假。司龄每增加 12 个月,福利年休假增加 1天,福利年休假的上限为 5天; 2、依据有关规定未能享受当年法定年休假的,亦不可享受当年的福利年休假。 第二十条 职工或员工休完当年法定年假后方可请休福利年休假,福利年休假的使 5 用期限自当年 1月 1日计算至次年 3月 31日,逾期未提出休假申请的视为自动放 弃。 第二十一条 职工或员工提出福利年休假申请因工作需要未获批准的,以及逾期未 申请的,一概不予经济补偿。 第六章 探亲假 第二十二条 凡入司满一年的正式职工或员工,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起,又未能 利用公休假在家居住一昼夜的,可按以下标准享受一定的探亲假: 1、未婚职工或员工享有一年一次 20 天的探父母假,若在结婚的当年已享受过探父 母假的,从婚后的第二年起每四年可享受一次 20天的探父母假; 2、已婚职工或员工享有一年一次 30天的探配偶假,同时入司满 2年后享有四年一 次 20天的探父母假,但探配偶假和探父母假未能在同一考勤年度内使用。 3、已婚职工或员工的父亲或母亲与其配偶同居一地的(指居住相近,如同一**), 在探望配偶的同时即可探望父亲或母亲的,则不再另外享受探父母假。职工或员工离异 的,按已婚情形处理。 第二十三条 探亲假包括公休假及法定节假日,且不可分段使用。 第二十四条 探亲假期间按所含工作日扣发绩效工资。职工或员工探望配偶和父母 的往返路费由公司按国家规定给予报销。 第七章 婚假 第二十五条 职工或员工结婚,可按以下标准享受一定的婚假: 1、配偶在本*的,给予 3天假期,若各方不在同一地工作而需要在对方所在 地结婚的,可适当给予不超 2天的路途假; 2、男女各方都符合晚婚年龄,即男满 25周岁、女满 23周岁的,增加 7天假 期; 3、再婚的,给予 3天假期。 第二十六条 婚假不包括公休假及法定节假日。婚假必须在职工或员工入司后登记 结婚日起的 1年内享受,逾期作废,且不可分段使用。 第二十七条 职工或员工请休婚假应将结婚证复印件报备人力资源总部,婚假期间 6 工资照常发放。 第八章 产假 第二十八条 已婚女职工或员工生育,按以下标准享受一定的假期: 1、产假 98天,其中产前假 15天; 2、难产即剖腹产的,增休 15天; 3、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 1个婴儿,增休 15天; 4、属晚育的,即年满 24周岁生育第一个孩子的,增休 30天; 5、怀孕 4个月内小产的,享受产假 15天;怀孕 4个月以上小产的,享受产 假 42天。 第二十九条 在女方生产期间,男方可休护理假 7 天,含公休假及法定节假 日。 第三十条 各种节育、绝育手术或孕妇产前检查的,按医院的关于证明准假, 按正常出勤对待,但须按正常请假流程办理。 第三十一条 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公司每天安排 1小时哺乳时间; 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 1 个婴儿每天增加 1 小时哺乳时间,正常哺乳时 间内按正常出勤对待。若确实有困难的,经书面批准最多可请 6个月的哺乳假。 第三十二条 职工或员工产假包含公休假及法定节假日。产假及护理假期间,按所 含工作日扣发绩效工资;哺乳假期间,按所含工作日扣发职级工资和绩效工资。 第三十三条 职工或员工休产假的,在休假系统提交休假申请的同时,应一并提交 《准生证》扫描件,并在出院后及时将医院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原件报备人 力资源总部,按规定享有产假。 第九章 事假 第三十四条 职工或员工休完当年年休假后,方可请事假。原则上当年事假累计不 得超过 10天。 第三十五条 事假期间,按日扣发职级工资和绩效工资。 第十章 病假 7 第三十六条 职工或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未能上班的,须请病假。请病假 1 天及 以上的,应及时出具区、*级以上医院有关病假证明。请假后 15天内仍未出具病 假证明的,按事假处理。 第三十七条 病假证明上的病休时间包含公休假及法定节假日。 第三十八条 职工或员工病假期间实行医疗期政策,司龄满一年医疗期为三个月, 司龄每增加一年,医疗期增加一个月,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职工或员工连续病假一 个月以上按医疗期待遇执行。 职工或员工病假不足一个月的,不计入医疗期,工资扣发标准为: 1、当月累计病假 2天(含 2天)以内的不扣发工资; 2、当月累计病假 3天及以上的,按所含工作日扣发绩效工资。 职工或员工病假连续病假一个月以上的计算医疗期,医疗期内待遇为:扣发职级工 资的 15%及全月绩效工资。 职工或员工病假期若超过医疗期,除扣发绩效工资外,还将按以下标准扣发工资: 1、司龄不满 8年或工龄不满 21年的,扣发职级工资的 50%; 2、司龄满 8年或工龄满 21年的,扣发职级工资的 30%。 职工或员工连续休病假三个月以上,销假时需提出工作申请,并附区、*级以上医 院的身体状况证明或体检证明(特别是传染病人需出具无传染性证明),经部门同 意、人力资源总部审核并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三十九条 职工或员工在试用期内连续病假/事假一周及以上的,相应延长试用 期。 第十一章 丧假 第四十条 职工或员工亲属若去世,可按以下标准享有一定的丧假: 1、配偶、子女、父母或养父母死亡的,给予丧假 3天; 2、祖父母、外祖父母、岳父母、公婆死亡的,给予丧假 2天; 3、需要职工或员工去外地办理有关事宜的,可酌情另给不超过 2天的路途假。 第四十一条 享有探亲假的职工或员工,若在父母或配偶在世时没有按规定享受的, 当在回家料理丧事时,可按公司规定请休探亲假。 第四十二条 职工或员工丧假期间工资照常发放。 8 第十二章 工伤假 第四十三条 职工或员工在工作期间(包括上下班途中)因意外事故受伤(不包括 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或因个人责任造成的负伤)或因公抢险救灾负伤的,可享受工 伤假待遇。 第四十四条 职工或员工工伤休假若满 1 个月的,从第 2 个月起,按日扣发绩效工 资的 20%;若满 2个月的,从第 3个月起,按日扣发绩效工资的 50%。 第十三章 请假与出差审批 第四十五条 职工或员工非因紧急情形或特殊原因请假的,必须至少提前 2天在公 司 OA网上提交请假申请,经最终审批同意后,方可休假。 第四十六条 因紧急情形无法提前申请的,应在出差或休假发生日起五个工 作日内补提申请;因无法登陆 OA提交申请的,应先通过书面、电子邮件或短信方 式向所在部门/人力资源总部提出申请,待返回公司后补提申请和有关资料文件资料。对员 工未履行出差及休假审批程序擅自离岗且未在规定时间内补提申请的,将按旷工处 理。 第四十七条 请假流程及审批权限如下: 部门类别 职工或员工职级 高管 请假天数 1天及以上的 1天及以上的 5天及以上的 7天以下的 核假部门 审核人 公司总裁 分管高管 直属部门负责人 直属部门副职 其他干部 分管高管—公司总裁 部门负责人 7天及以上的 15天以下的 15天及以上的 7天以下的 部门负责人—分管高管 部门负责人 公司总部 人力资源总部 部门负责人—分管高管 直接领导 一般职工或员工 7天及以上的 30天及以上的 部门负责人 部门负责人—分管高管 零售交易业务系统由零售交易业务总部制订请假流程及审批权限,并报公司 9 审批同意后执行。 第四十八条 职工或员工出差必须在公司 OA网上填写出差审批单,出差审批流程如 下: 部门类别 人员职级 部门负责人 其他职工或员工 出差天数 1天及以上 1天及以上 审核人 分管高管 部门负责人 直属部门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考勤是计发工资、奖金和福利补贴等的重要依据。请假扣款按 国家公布的月平均工作天数核算有关日标准工资。日标准工资是指基础工资、职 级工资和绩效工资,不含各类津贴。 第五十条 职工或员工按公司培训制度享受休假的,按正常出勤对待;职工或员工参加家 长会等社会活动,可凭有关通知准假,按正常出勤对待。因前述原因请假,须按 正常请假流程办理。 第五十一条 职工或员工未经批准利用各类休假到外单位就业或工作的,一经发现, 解除劳动关系。 第五十二条 职工或员工违反劳动纪律除严格依照考勤制度扣发工资外,公司还将 视情与本人及部门的绩效考核挂钩: 1、职工或员工个人或部门因劳动纪律松懈受公司通报批评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 资格/资质; 2、部门负责人管理不力、有章不循、有禁不止的,实行诫勉谈话,并视情予 以一定的经济处罚; 3、情节严重的,给予当事人解除劳动关系处理。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总部以及公司提供人力资源管理与服务的各 子公司。营业部的考勤休假制度实施细则由零售交易业务总部负责拟定。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有有关规定与之不符的,按本制 度执行。人力资源总部负责考勤制度的修订、说明及督办。 10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三月 11 11 / 11-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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