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务系统业务差错处理办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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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业务系统业务差错处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行业务系统业务差错的处理流程,防范风险,根据内控管理要求,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业务差错处理,其它业务操作请求,如:问题反馈、差错查询、补打报表等,不适用于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包括业务差错处理的职责、申请、审批、处理、结果确认流程、业务差错处理情况的管理、审计和文档管理等。第四条 业务差错是指因操作不当、终端死机、系统或网络故障和缺陷等原因导致的业务数据错误和缺失,且业务人员在正常业务操作权限内无法自行处理,需要总行信息技术部和分行科技部、业务部门协助进行账务调整、数据调整、故障排除的业务问题。紧急或重大差错是指紧急程度为
2、急的业务差错,包括影响范围广、涉及金额大、不处理或延迟处理可能会影响我行声誉或造成我行损失、或者按监管部门或客户要求必须在当天完成的业务差错处理。第五条 可通过正常业务处理办法解决的差错,应由业务部门按正常业务操作规程处理。第二章 职责第六条 业务差错处理申报单位负责业务差错处理申请的提出及处理结果确认。第七条 业务差错处理申报单位的会计主管(或业务主管)和负责人负责业务差错处理的核准。第八条 分行主管行长及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业务差错的认定和处理审批。第九条 总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业务差错申请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处理方案的审批。第十条 分行科技部负责分行提出的业务差错的查核及分行科技部对在本部权限范
3、围内可做处理的系统业务差错处理,并协助处理需由总行信息技术部进行业务差错处理的申请和结果确认。第十一条 总行信息技术部及分行科技部负责业务差错处理涉及的信息系统相关数据维护,总分行业务部门和网点负责业务差错处理涉及的业务操作。第十二条 各业务系统与对口的业务主管部门的对照关系见附件三。新业务系统在投产前必须确定业务系统的对口业务主管部门。第三章 业务差错处理的申请和审批第十三条 分行所属网点、部门发现业务差错后,应会同业务主管部门、信息技术部查核、确认,查找分析原因。确认无法通过正常业务处理办法解决的,业务差错处理申报单位必须填写*银行业务系统业务差错处理申报表(见附表一,以下简称申报表),对
4、业务差错处理提出申请。第十四条 业务差错处理申报单位的会计主管(或业务主管)和负责人核准申报表,提出处理意见并盖章后,报总行或分行科技部,同时通过NOTES邮件提供电子文档。第十五条 各分行提出的业务差错处理申请,分行科技部初步分析原因、提出处理建议,在申请表填写意见和盖章后,提交分行业务主管部门审核,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和出具书面处理意见,并盖章。第十六条 业务差错处理涉及两个业务主管部门以上的,应分别交由各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出具意见并盖章。第十七条 只需分行科技部和分行业务部门进行数据调整的,须经分行业务主管行长审批后,再由分行科技部和业务部门处理。如果分行主管行长未及时完成审批手续的,需经业
5、务主管部门口头请示分行主管行长同意后,由分行科技部和业务部门先行处理,事后由分行业务主管部门提请分行主管行长补办手续。第十八条 分行科技部和业务部门确认在权限范围内无法处理的业务差错,分行科技部应在分行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并加盖公章的申报表上,填写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传真总行信息技术部,并将申报表电子文档发送总行信息技术部运行处邮箱。第十九条 报总行处理的业务差错申请,在分行辖内的审批必须一个工作日内完成。第二十条 总行信息技术部在两个工作日内对分行的申报表查明差错情况和原因,提出处理建议,送对口的总行业务主管部门审批。“统一财务会计系统”中涉及资产、负债和损益差错,按授权规定(另外送贵部参考)由计划
6、财务部签批后,交由总行信息技术部处理。不涉及金额或涉及资产或负债总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下的业务差错由总行业务主管部门的业务主管签字审批;涉及资产或负债总金额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由总行业务主管部门的分管领导签字审批;涉及资产或负债总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以下及损益类500万元(含)以下的业务差错,由总运营管理部门的总经理签字审批;涉及资产或负债总金额在5000万元(含)以上由分管运营行领导审批,涉及损益类500万元以上的业务差错,须报首席财务官审批同意后,交由总行信息技术部处理。第二十一条 总行业务部门发现业务差错时,应与总行信息技术部共同查核情况、填写申报表报
7、总行信息技术部,信息技术部提出解决方案后交总行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第二十条规定的流程和权限报批后,交由总行信息技术部处理。”第二十二条 紧急或重大差错由总行业务主管部门和信息技术部共同制定紧急措施,经总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请示分管行领导或被授权人批准后,信息技术部与业务主管部门实施业务差错处理。申报表必须一个工作日内补办。第四章 业务差错处理实施第二十三条 业务差错申请经审批后,总行信息技术部和分行科技部须按业务差错处理方案在两个工作日处理完毕,并向业务差错处理申报单位回复处理结果。第二十四条 总行信息技术部和分行科技部进行业务差错处理时须做好差错处理记录,在“处理结果”栏填写处理步骤、处理
8、结果等内容,业务差错处理执行人和复核人签字,同时打印数据调整前后结果,作为申报表附件。第二十五条 由总行信息技术部完成的业务差错处理,在业务差错处理完成当天,对总行提出的业务差错处理,总行信息技术部Notes通知总行申报部门书面确认业务差错处理结果;对分行提出的业务差错处理,总行信息技术部Notes通知分行科技部,由分行科技部通知分行申报单位书面确认业务差错处理结果。由分行科技部完成的业务差错处理,在业务差错处理完成当天,分行科技部Notes通知分行申报部门书面确认业务差错处理结果。第二十六条 业务差错处理申报单位收到差错处理结果后须在一个工作日内确认,并填写*银行业务差错处理确认表(简称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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