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快乐秒贷”贷款业务管理办法(试行)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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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快乐秒贷”贷款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个人消费金融业务发展,进一步丰富本行零售信贷产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等十部委《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快乐秒贷”(以下简称本业务)是将传统金融业务与互联网技术相结合,通过对我行存量客户业务信息、在我行已用信情况、其他征信平台、数据平台的客户信息数据进行交叉分析,建立一套以数据驱动的预授信模型,批量产生合乎本行授信要求的白名单客户,并逐一对白名单客户给予一定的信用类消费信贷额度。将客户预授信额度通过本行 E 钱庄、网银、微信银行等及其他网络渠道推送给客户,通过客户主动激活预授信额度后请款,自动完成消费贷款发放的小额消费信贷产品。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三条 在本业务开办过程中,总行各部门职责分别为: (一)信用卡和消费金融事业部 信用卡和消费金融事业部(以下简称“信用卡部”)是本业务主管部门,其职责为: 1.负责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制定及修订本业务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完善本业务全流程管理,含营销推动、入口渠道管理、业务受理、合同文本管理、额度管理、风险策略调整、白名单客户管理、账务处理、贷后管理、呆账核销、客户服务、产品优化升级等。根据部门职责,对业务进行检查和督导; 2.制定并完成年度贷款发放计划,提出本业务总体规模调整建议等; 3.负责牵头落实本业务的风险管理,牵头建立并完善本业务风险控制体系,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业务检查;协助本业务系统的安全体系构建、日常检查和监督; 4.负责本业务手机客户端、门户网站、网上银行等渠道的信息发布管理和广告发布管理。负责根据营销规划和营销方案推动线上、线下联合营销活动。负责完成线上和线下营销活动的执行,并负责追踪和分析营销活动的结果; 5.牵头本业务的客户服务支持工作:制定标准的 Q&A、话术等,协助并定期对客户服务中心开展业务日常培训,协助客客户服务中心处理客户咨询、建议及投诉; 6.负责本业务的培训及推广; 7.负责本业务相关报表系统建设、业务数据分析体系建设,负责定期统计分析本业务各项销售指标、客户信息、交易数据、运营管理指标数据、风险数据等; 8.负责牵头向本行所在地人民银行和监管机构等进行沟通、申请或报备本业务开展的各项内容,按监管要求报送各类报表和业务数据; 9.负责牵头对行政事业单位、各类商户单位、第三方支付平台、征信数据平台、项目性合作伙伴等外部合作方进行沟通、协调和管理。 (二) 网络金融事业部 负责本业务在 E 钱庄、网银、微信银行的线上运营管理,协调 IT 规划部、信息技术部做好本业务、合作商户等行内系统接入、开发和维护。 (三) 风险管理部 1.负责依据我行风险政策,对本业务提供相关的风险管理政策指导、检查及监督。 2.负责参与本业务风险管理规则及策略制定、并进行最终审核确认,对业务运行情况进行监控。 (四) 合规管理部 负责对本业务的制度文本、业务流程等进行合规审查。 (五) 授信审批部 负责参与本业务风险管理规则及策略制定。 (六) 法律事务部 负责各类合同、协议文本的法律审查,法律咨询服务,诉讼案件的归口管理。 (七) 运营管理部负责本业务与核心系统相关联的账务处理、账务查询。 (八) IT 规划部 负责本系统技术立项及技术需求确认工作。 (九) 信息技术部 负责本系统的技术支持、技术实现以及后期系统运行维护工作。对技术安全管理策略提出实施及优化建议,监督系统安全管理措施的实施。 (十) 客户服务部 对本业务客户按照标准的Q&A、话术等开展及受理客户咨询、建议及投诉。 (十一) 管理信息部 根据业务主管部门确认的统计口径,在可实现的前提下,响应报表开发需求或提供临时性数据统计支持。 第三章 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本业务通过本行、相关合作机构、商户等渠道获取客户,将传统金融业务与互联网技术相结合,通过对我行存量客户业务信息、其他征信平台、数据平台的客户信息数据进行交叉分析,建立一套以数据驱动的预授信模型,通过模型对客户进行资质筛选,批量产生合乎本行授信要求的白名单客户,并逐一对白名单客户给予一定的信用类消费信贷额度。本行可根据风险控制能力、风险评估结果、业务拓展规模等情况按期变更获取目标客户条件,分步骤地在各线上渠道投放白名单客户。本业务客户基本条件为: (一)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在 18-55 岁之间,有按期还款的能力。 (二) 个人信用良好。 (三) 遵纪守法,未涉及任何刑事案件或对其不利的民事案件,无黄、赌、毒等不良嗜好。 (四) 其他本行认为客户应具备的条件。 第四章 业务基本规则第五条 单一客户授信基本要素 (一) 授信额度:信用卡部确认客户准入标准,凡符合该准入标准的客户将纳入白名单管理,信用卡部将通过系统按照一定的授信规则和审批标准给予客户授信额度,并在本行 E 钱庄、网银、微信银行等线上平台展示客户可贷款额度,该额度可视客户资信状况和使用情况定期进行调整,单一客户授信额度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 (二) 授信额度的循环使用:在额度期限内授信额度可以循环使用。对于部分用款的客户,若已用款部分正常按期归还应还本息,则可以在可使用额度范围内再次进行贷款支用。本金或利息逾期的客户,授信额度将予以冻结。可使用额度=授信额度-额度项下借款人已支取且尚未结清的单笔借款发放余额之和。 授信额度项下单笔贷款金额以申请人确认的电子借据所载 信息为准。单笔提款金额须不小于 500 元,且为 100 的整数倍。 (三) 业务方式:本业务采用信用贷款方式。 (四) 授信及贷款期限:授信有效期一年。授信有效期到期前,借款人条件符合本办法规定,我行、借款人均无异议时,授信期限自动展期一年,并依次类推,次数不限。 贷款期数分为五期(月)、十期(月)、二十期(月)三个档次。单笔贷款期限自贷款成功发放之日起开始计算,还款日为每月 21 日,到期日与发放日对日对应,遇二月则以二月最后一天为到期日。发放日期、到期日期、还款日以申请人确认的电子借据信息为准。 (五) 合同签订:由客户在本行 E 钱庄、网银、微信银行平台签署电子合同及其他文本,包括《“快乐秒贷”个人借款额度合同》(详见附件 1-1)、《个人征信查询授权书》(详见附件 1-2)等。 (六) 还款:借款人申请、使用本业务,应提供给我行发放贷款的银行账户,我行存量客户应尽量采用我行医保账户、社保账户、工资代发账户,从而有效落实借款人身份。本业务采用按月等额本金还款。借款人应于确定的还款日归还当期应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借款人无条件不可撤销地同意并授权我行代其持续向还款账户开户行、有权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银联等卡组织、人行清算组织机构等发送代扣指令,直接将借款人还款账户的款项划扣至我行账户,用于偿还在我行的全部债务直至清偿完毕。 贷款自发放后的第二日起,可申请提前还款,免收提前还款违约金。 (七) 贷款费率: 本业务采用日固定利率,按借款的实际天数计息,年利率= 日利率×360。已发放的贷款执行利率固定不变,不受人民银行基准利率调整的影响,具体费率以电子平台电子借据信息为准。 (八) 授信用途:本业务资金可用于各种合理的个人和家庭消费类支出需求。本业务资金用途明令禁止用于购房、证券投资或进行股本权益性投资、期货投资经营等,或从事违法、违规交易。 (九) 核算规则和对账:具体核算规则,参照我行零售业务系统个人消费信贷产品的核算规则和对账处理为准。 (十) 非我行存量客户,后期将另行补充相关规定。 (十一) 业务运行中的具体客户风险评价、筛选、授信方案、贷后预警、催收等风险策略,须由风险管理部审核确认后上线。 第五章 操作流程第六条 客户筛选白名单客户筛选,本业务通过本行、相关合作机构、商户等渠道获取客户,将传统金融业务与互联网技术相结合,通过对我行存量客户业务信息、其他征信平台、数据平台的客户信息数据、行为数据以及在我行已用信额度进行交叉分析,建立一套以数据驱动的预授信模型,通过模型对客户进行资质筛选,批量产生合乎本行授信要求的白名单客户,并逐一对白名单客户给予一定的信用类消费信贷额度。 第七条 客户在线激活额度 E 钱庄、网银、微信银行等线上平台展示客户可贷款额度后,客户签署《个人征信查询授权书》后可申请额度激活,我行将通过查询申请人的个人信用报告,对客户进行信用综合评估,通过审批模型自动出具额度最终调整意见。 第八条 验证放款、还款账户 E 钱庄、网银、微信银行等线上平台须通过客户关键信息验证放款、还款账户为申请人本人在我行的账户。 第九条 贷款申请 额度激活后,客户即可在 E 钱庄、网银、微信银行等线上平台完成贷款申请。对于达到一定风险控制阀值的贷款申请,将通过人工电核方式与申请人进行确认。电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码、是否本人申请等内容,阀值维度包括但不限于单笔贷款金额、累计贷款金额、累计申请贷款笔数等,阀值由信用卡部根据风险情况适时调整。 第十条 协议及合同签署 由客户在本行 E 钱庄、网银、微信银行平台签署电子合同及其他文本,并进行电子签约授权。协议及合同签署环节应采用具有法律效力,本行认可的客户身份认证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放款 客户确认放款时,E 钱庄、微信银行、网银等线上平台要求客户录入放款账户对应的支付密码以核实该账户状态。系统得到发放贷款的指令后,将发放贷款资金至该客户贷款账户。 第十二条 贷款回收 (一) 正常归还贷款。借款人将包括贷款本金及利息的还款资金存放在贷款发放银行帐户内,我行在还款日负责主动扣收相应还款资金。 (二) 逾期归还贷款。借款人将包括还款本金、利息、罚息、罚息复利在内的还款资金存放在贷款发放的银行帐户内,我行每日负责扣收。 (三) 提前归还贷款。借款人将包括提前还款本金、利息在内的还款资金存放在贷款发放的银行帐户内,我行根据客户指令扣收。 第十三条 客户服务 由客户服务部对本业务客户按照标准的Q&A、话术等开展及受理客户咨询、建议及投诉。 第六章 贷后管理第十四条 贷后管理与服务本业务贷后管理工作由信用卡部执行,贷后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额度管理、逾期催收、不良资产处置以及相关产品优化升级等,并将以上工作定期进行总结,且定期向总行风险管理部及授信审批部进行报备。 本业务贷后管理具体可以通过电话、E 钱庄、微信银行、电子邮箱等电子形式进行。重点核实借款人联系方式有无变化,是否通知我行,同时向客户提供我行金融产品为客户提供深度的金融服务。 贷后管理将根据借款人历史用款、还款情况、人行征信情况、其他征信平台取得的相关客户信息情况,对借款人授信额度实施跟踪及重新评估,对触发调额规则的借款人实施即时的额度调整。信用卡部将根据项目总体风险状况,按照客群渠道、区域特征、性别特征、年龄特征、学历情况、市场情况、客户信息来源等维度进行授信策略的管理。 第十五条 逾期贷款的催收 逾期贷款可以采取以下单项或多项方式催收,同时做好催收记录的管理。 (一) 电话催收。 (二) 电子渠道催收,包括:短信、电子邮件、E 钱庄、微信银行等。 (三) 法律诉讼(仲裁)或者非诉催收。 第十六条 不良贷款的处置本业务出现不良贷款时,业务经办部门进行或完成催收的前提下,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之一进行处置。 (一) 贷款核销方式。不良贷款在催收无果的情况下,启动核销程序,按照我行相关规定履行核销手续。 (二) 购买保证保险赔付贷款方式。经办部门根据本业务贷款规模、总体收益水平、总体贷款质量,单户贷款金额等情况,决定是否采用购买保证保险赔付贷款方式处置不良贷款。如决定采用,经办部门须同合作方就保证保险的具体投保金额、赔付条件、保费水平、客户名单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共同实施。 第十七条 档案管理 本业务档案以电子形式保管。档案信息应当包括客户基本信息、贷款基本信息、贷后管理信息、贷款核销信息等。 电核的通话内容应按我行业务档案管理相关规定予以录音保存。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总行信用卡和消费金融事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16 年 5 月 25 日起施行。 附件1-1 “快乐秒贷”个人借款额度合同 特别提醒: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贷款人”)将为您(亦称“用户”、“本人”)提供本合同项下的人民币贷款服务。具体借款信息以本合同项下借款借据所载信息为准。借款借据是本合同组成部分之一,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您在此确认并同意您与借款借据上所载的贷款人形成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关系,受本合同约束。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应当阅读并遵守“借款额度合同” (以下简称“本合同”),请您务必审慎阅读、充分理解各条款内容,特别是免除或者限制责任的条款,限制、免责条款将以加黑加粗的形式提示您注意。 除非您已阅读并接受本合同所有条款,否则您无权使用贷款服务。您的使用、登录等行为即视为您已阅读并同意接受本合同的约束,本合同即时生效。 本合同由您和贷款人共同签署。 第一条 术语定义 1.1 贷款人线上服务平台:指您向贷款人提出贷款审批、查看额度、申请借款等操作的在线或移动平台,包括 e 钱庄、贷款 人网上银行、贷款人“快乐长行”微信银行(以下简称微信银行)。 1.2 e 钱庄:指贷款人为用户提供的手机银行服务。 1.3 授信额度有效期:指在授信额度内,您可向贷款人申请贷款的期限。本合同初始授信额度有效期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12 个月;授信额度有效期届满前,若本合同双方均无异议,可从到期之日起自动展期一年,展期次数不限。 1.4 可使用授信额度:是指当期您可以使用的额度。 可使用额度=授信额度-额度项下借款人已支取且尚未结清的单笔借款发放余额之和。 1.5 提款申请:您应向贷款人发出提款的支付申请,逐笔向贷款人申请提取贷款资金。贷款人有权根据您的风险状况或经营情况调整您使用贷款的提款(支付)限额(包括但不限于当日可发放总规模限额、单笔限额、每日限额和每月限额)及提款笔数。 1.6 还款账户:指您申请、使用本贷款服务,提供给贷款人发放贷款的银行账户,且此账户是与银行手机银行(E 钱庄)、微信银行、网上银行进行快捷绑定的银行账户。 1.7 代扣还款:指为偿还本合同项下应付款项的目的,您无条件不可撤销地同意并授权贷款人代您持续向还款账户开户行、有权的第三方支付清算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银联等卡组织、人行清算组织机构等机构(以下统称“第三方支付机构组织”)发送代扣指令,直接将您还款账户的款项划扣至贷款人账户,用于偿还您在贷款人处全部债务直至清偿完毕,且贷款人有权将同一还款日的多笔贷款应还款额合为一笔或分成特定金额,分笔、分批发出交易委托指令。您承诺前述交易委托指令视同您本人做出。代扣时间、金额等指令以贷款人通知为准。 第二条 申请及信息授权 2.1 您须亲自通过贷款人线上服务平台向贷款人提出借款申请,同时务必通过密码校验或短信认证码等方式校验验证您的身份。凡校验通过的,方视为您本人申请。 2.2 您应妥善保管您的常用手机设备(含手机号码)、电子渠道账号及密码、与电子渠道账户绑定的手机号码、手机校验码等信息,您应确保不向任何人泄露您以上信息。对于因账号、密码泄露所致的损失,由您自行承担。如您发现有他人冒用或盗用您的账号及密码申请本贷款业务的,您应立即以有效方式通知贷款人,要求贷款人暂停本服务。同时,您理解贷款人对您的请求采取行动需要合理期限,在此之前,贷款人对已执行的指令及(或) 所导致的您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2.3 您保证向贷款人提供的所有申请信息是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的,并授权贷款人向有关机构或单位(包括但不限于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合法的征信机构、公安机关、公积金、社保、税务、民政等)查询或确认与您借款申请相关信息。 2.4 贷款人承诺根据监管要求对客户资料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将收集到的用户相关信息提供给贷款人以外的无关的第三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及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您同意,贷款人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其他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关联公司查询您使用本服务所必要的个人身份信息及信用信息(包括不良信息)。 2.5 贷款人有权依据您的资信情况综合自主决定是否受理您的借款申请及核定您的信用额度,且在核定您的信用额度后,贷款人有权根据掌握的您的信用情况或认定的风险控管因素或其他正当理由,随时调整您的信用额度(包括但不限于调低、调高或者中止、终止)。 2.6 贷款人核定的您的信用额度并不构成贷款人对您的授信承诺,信用额度项下具体提款业务,您应逐笔在授信额度有效期内及可使用授信额度内向贷款人申请提款,贷款人有权根据您的当期信用及贷款人当期可贷款资金规模自主决定是否向您发放额度项下单笔贷款以及具体贷款金额。 第三条 额度的使用、提款 3.1 您应保证在安全环境下通过各种媒介使用本信用额度,否则您须对非安全环境下本信用额度在互联网或其它媒介上使用所导致的风险和损失自行负责。 3.2 您知悉贷款人通过其电子渠道校验交易密码对使用本额度的交易进行身份验证,并同意任何通过密码校验成功产生的交易均为您本人交易,并由您承担相应的交易后果。您应确保妥善保管并不向任何人泄露交易密码,对于因密码泄露所致的损失,由您自行承担。您电子确认的交易凭证以及依据交易密码等电子数据信息办理的各类结算交易和信用额度提取、还款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视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 3.3 本额度项下单笔贷款金额、执行利率等以经您确认的电子借据所载信息为准。 3.4 本信用额度项下单笔贷款可用于各种合理的个人和家庭消费类支出需求。 3.5 本信用额度项下单笔贷款不能用于个人购买住房、进行证券投资或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期货等投机经营或从事其他违法、违规交易,否则视同违约。 3.6 本额度项下单笔贷款采用自主支付的,贷款人根据您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直接发放到您的账户上,并由您通过取现、转账、支付等方式自主支付给符合日常消费用途的交易对象,单笔提款金额必须≧500 元,且为 100 的整数倍。贷款人有权变更您对本额度的自主支付提款次数及单笔提款金额上限与下限,并且无需另行通知您。 采用自主支付的,您应定期报告或告知贷款人贷款资金支付情况,贷款人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3.7 本额度项下单笔贷款采用受托支付的,贷款人根据您发出的网络消费交易的支付指令,逐笔将贷款资金支付给服务提供商。 3.8 您不得利用本信用额度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洗钱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若您在使用本信用额度过程中出现监管机关规定的或贷款人依其主观判断认定的风险特征时,贷款人有权不经任何形式的事先通知或事先确认而随时中止或终止您对本信用额度的使用,您有义务积极协助贷款人识别相关风险,并承担因此所产生的损失。 第四条 利 率 4.1 本额度项下贷款均采用日固定利率,按借款的实际天数计息,年利率=日利率×360。已发放贷款的执行利率固定不变,不受人民银行基准利率调整的影响。 4.2 您使用本额度项下贷款时,贷款人将自贷款成功发放之日(从贷款人处转出)起计收利息至清偿日止,单笔贷款利率将以您在提款过程中经您电子确认的借据为准。 4.3 贷款人有权修改或新增利息收取标准,标准修改或新增后将在贷款人提供的电子服务平台进行公告,若您不同意修改或新增利息项目或标准,可停止申请新的贷款,您之前申请的贷款利息标准不受影响。 4.4 单笔贷款期限自贷款成功发放之日起开始计算,发放日期、到期日期、还款日以您确认的电子借款借据信息为准。由于每笔贷款的发放日期不同,借款期限并非一个整自然月。 第五条 对账和还款 5.1 您应主动查询您账户信用额度的交易明细以确认交易内容。贷款人所保存的本信用额度项下的交易记录,均为本额度使用的真实凭据,对您具有约束力。您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或未看到交易明细为由否认额度资金使用行为或交易款项。 5.2 本额度项下单笔贷款采用自主支付的,全部采用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方式,具体计算方式为: 每期还款金额=贷款本金/贷款期数 + (贷款本金-累计已还本金)×贷款日利率×当期实际天数 5.3 您应在每期贷款的还款日前归还当期应还款金额,单笔贷款期限自贷款成功发放之日起开始计算,到期日前的还款日为每月 21 日,到期日与发放日日对日对应,遇二月则以二月最后一天为到期日。发放日期、到期日期、还款日以申请人确认的电子借据信息为准。 5.4 您已充分理解并确认为实现您的统一还款日便利而可能出现的单笔贷款首期实际计息不足三十天或超过三十天的情况。 5.5 还款方式分为主动还款或自动还款: (1) 主动还款:您可主动向贷款人偿还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2) 自动还款(委托代扣服务):您需在约定的还款日前一天将应还款项足额存入您的还款账户,您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委托还款账户开户行及第三方支付机构组织从您的还款账户中扣收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贷款人对您的代垫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您承诺前述交易委托指令视同您本人作出。代扣时间、金额等指令以贷款人通知为准。 (3) 您承诺在使用委托代扣或主动还款服务时,您的承诺和指令均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目的且不侵犯贷款人及其他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否则,相关机构有权立即单方面终止提供本服务,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4) 您在此确认和授权,当您的账户余额不足时,贷款人有权降低代扣额度以及多次分笔通过还款账户开户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组织发出代扣指令。 (5) 若非因贷款人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还款账户余额不足)造成自动扣款失败,逾期未清偿任何款项将影响您的征信记录,造成的损失,责任将由您自己承担。 5.6 还款顺序:贷款人扣收款项按照先前期、后当期和先利息、后本金的顺序进行,但贷款人有权根据您的信用状况和贷款人的风险政策单方面变更前述扣款顺序,而无需另行通知您。 5.7 在您未清偿所有贷款费用、本金及利息前,您不得变更、注销您的还款账户,特殊情况除外。如遇特殊情况,经贷款人审批后可变更您的还款账户,但贷款功能会受到限制。 5.8 您有权申请提前结清,但在借款当日不能提前结清。当有多笔未结清贷款时,贷款人有权限定您提前结清的借据顺序及金额下限,具体以贷款人受理您的提前还款申请后的终审结果为准。贷款人免收提前还款违约金。 第六条 合同变更、解除、权利义务的转让 6.1 合同变更与解除 (1) 贷款人有权随时单方面修改本合同中与您相关的权利义务,但相关修改不得加重您在贷款金额和利(费)率方面的责任。一旦合同条款变更,贷款人将在本贷款电子服务平台进行公示,除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另有强制性规定外,经修订的内容一经公示,立即生效。若您不同意修改本合同,则应当自该等告示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本服务并全额还清本合同项下的应付款项;否则,视为您同意并接受修改后的合同。 (2) 本合同生效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您不得要求单方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如贷款人认为您存在影响借款本息偿还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您贷款时所在单位离职等。贷款人存权随时宣布中断。终止本合同或其他任何部分,并要求您在指定期限内偿还本合同项下应付款项。 (3) 如您在我行办理的任何业务存在还款当前逾期,则我 行有权拒绝发放贷款的操作流程,并终止本合同其他任何部分。 6.2 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 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您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方。贷款人有权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且转让行为无须征得您的同意,贷款人将通知您该等转让行为。 第七条 违约条款 7.1 下列任一事件均构成本条款所称违约事件: (1) 您未按双方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或将资金用于禁止领域; (2) 您拖欠本金或利息、费用;(3)您在履行与贷款人或其他金融机构签订的其他合同时有违约行为; (4) 您未履行本合同下任何义务的行为; (5) 您向贷款人提供虚假的信息; (6) 您转移资产以逃避债务的; (7) 您发生严重影响偿债能力的情形。 7.2 有违约事件发生时,贷款人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 要求您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2) 停止发放您尚未使用的贷款; (3) 要求您提前归还已发放的全部贷款本金并结清利息; (4) 根据贷款风险状况调整贷款金额、期限与利率; (5) 宣布本合同项下您未偿还的贷款提前到期,委托还款账户开户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组织从您的还款账户中扣除相应金额以收回相关费用、罚息、复利、贷款本息,或以合法手段追偿您应付款项; (6) 从您在贷款人任何营业机构开立的账户中扣收您应偿付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以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7) 对您的违约行为,可以公开披露; (8) 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救济措施。 7.3 您任何一期未及时足额归还借款本息即视为逾期,从逾期之日起对逾期贷款金额按本合同项下借据中约定的利率加收 50%计收罚息,直至清偿逾期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贷款人有权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您未按各具体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贷款人有权对其违约使用部分贷款按日在约定执行利率水平上加收 100%计收罚息,直至贷款本息清偿完毕为止。 7.4 您同意贷款人有权在进行催收和追索债务等工作时,将您的身份信息、联络信息及您拖欠本合同项下债务的相关信息提供给第三方(包括律师事务所和催收机构);且贷款人将督促该等第三方妥善保管、保密和谨慎使用前述信息,不得用作委托催收和追索债务以外的其他用途,以及不得以任何违法的方式进行催收和追索债务。 7.5 贷款人因向您催收欠款及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均由您承担。 7.6 贷款人软(硬)件系统出现下列任一状况而无法正常运作,致使无法向您提供本服务,贷款人均不承担任何违约或赔偿责任,该状况包括但不限于: (1) 在本服务网站维护期间。 (2) 电信设备出现故障不能进行数据传输的。 (3) 因台风、地震、海啸、洪水、停电、战争、恐怖袭击等不可抗力之因素,造成本服务运行系统障碍不能执行业务的。 (4) 由于黑客攻击、电信部门、还款账户开户行和其他第三方支付机构组织有信息技术依赖的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技术调整或故障、网站升级等原因而造成的服务中断或者延迟。第八条 附 则 8.1 贷款人线上服务平台所公布的服务收费标准、单笔借据及电子补充协议、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2 您在向贷款人提供的资料及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国籍、住所地、工作单位、联系电话、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号码、有效期等身份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信息发生变更之日起 7 日内通过贷款人提供的线上服务平台更新相关信息;贷款人就本协议给予其他方的任何通知、要求或其它函件,一经发送到您向贷款人提供的信息中所示的地址,即视为已送达,因您不及时变更信息而引起的责任及产生的损失,由您自行承担,贷款人有权因此停止为您发放新的贷款。 8.3 管辖及法律适用 (1) 本合同签订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市。 (2) 本合同的成立、生效、履行、解释及纠纷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法律(不包括冲突法)。 (3) 若您和贷款人之间发生任何纠纷或争议,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您同意将纠纷或争议提交本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4) 本合同条款无论因何种原因部分无效或不可执行,其余条款仍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5) 本合同条款从您勾选“本人同意并阅读”《“快乐秒贷”个人借款额度合同》之日起正式生效,有效期至本人在贷款人处该笔贷款业务终结之日止。 附件1-2 个人征信查询授权书重要提示: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应当阅读并遵守本授权书,请您务必审慎阅读、充分理解本授权书条款内容,特别是免除或者减轻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行”)责任,或限制您权利的条款,其中免除或者减轻责任条款将以加粗形式提示您注意。 除非您已阅读并接受本授权书所有条款,否则您无权使用 “快乐秒贷”服务。您的使用、登录等行为即视为您已阅读并同意本授权书条款的约束。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 本人同意并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采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本人个人信息及包括信贷信息在内的信用信息(含本人在贷款人处办理业务时产生的不良信息),并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其他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提供以上信息。 二、 本人同意并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其他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或信息提供商、公安部公民身份信息数据库查询、打印、保存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本人个人信息和包括信贷信息在内的信用信息。用途如下: (一) 审核本人贷款申请; (二) 处理贷后管理事务; (三) 处理本人征信异议; (四) 依法或经有权部门要求; (五) 其他本人向贵行申请或办理的业务。 (六) 其他。授权人声明: 本授权书是本人向银行做出的单方承诺,效力具有独立性,不因《借款额度合同》的任何条款无效而失效。 以上授权期限为本人在快乐秒贷激活界面勾选“本人同意并阅读”《个人征信查询授权书》之日起至本人在贷款人处所有业务终结之日止。本人在银行有借款额度但无借款余额的情况下,本人与银行的业务关系仍然存续,同意银行仍有权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上报您的征信信息。 若本人与被授权人发生任何纠纷或争议,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本人同意将纠纷或争议提交本授权书签订地(即中国湖南省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授权书的成立、生效、履行、解释及纠纷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法律(不包括冲突法)。 本人已知悉本授权书所有内容(特别是加粗字体内容)的意义以及由此产生的法律效力,自愿作出上述授权,本授权书是本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本人同意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法律后果。 特此授权!-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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