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小企业抵押放大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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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小企业抵押放大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小企业抵押放大贷业务管理,防范和控制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银行信贷管理办法》等本行相关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企业抵押放大贷业务(以下简称“放大贷”),是指本行向生产经营正常且能够提供优质房产抵押的小微型企业,以“1(房产抵押)+N(其它补充担保)”组合方式为借款人提供融资支持的授信业务。其中,“N”(其它补充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个人连带责任担保、应收账款质押、股权质押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核准登记,并经本行认定的小微型企业。 第四条 放大贷业务适用范围包括:贷款、保函、承兑、贸易融资、信用证等授信业务。第五条 相关单位职责。 (一)总行小企业金融部: 1. 负责放大贷业务相关制度的制定、修改和解释工作; 2. 负责放大贷业务的推动、实施细则的核准、营销指导、监督检查工作。 (二)总行授信审批部: 1. 负责授权范围内放大贷业务的审查审批工作; 2. 参与放大贷业务相关制度的制定、修改。 (三)总行风险管理部: 1. 负责放大贷业务相关文本的法律审查工作; 2. 负责放大贷业务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审核、认定工作; 3. 参与放大贷业务相关制度的制定、修改。 (四)各经办机构: 本行各分支机构负责放大贷业务的受理、贷前调查、授权范围内审批、抵押登记手续办理、放款、授信后管理、抵押权利凭证保管等职责。 第二章 授信条件第六条 授信条件。 借款人申请放大贷业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 经营管理规范,资信情况良好,具备按期还本付息能力; (二) 借款人与本行授信业务合作2年(含)以上,合作关系良好; (三) 借款人在本行信用等级为BBB级及以上; (四) 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无不良信用记录;(五)借款人须在本行开立结算账户,且主要结算在本行办理; (六)用以抵押的房产须归属借款人、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股东名下,可以为住宅、商业用房(含写字楼、商铺、商住),原则上已使用年限须在15年以内: 1. 住宅类房产。抵押物为住宅类房产的,抵押人须提供一套本人名下房产作为第二住所; 2. 商业类房产。抵押物为商业类房产的,抵押物须处于当地核心地段或成熟商业圈内;对于所有权人仅拥有所有权无经营权的商铺,不予办理此项业务。 第三章 授信要素第七条 授信额度。 放大贷授信额度主要根据借款人在本行的信用评级、借款人房产抵押融资额度和其它补充担保方式融资额度综合确定,最高不得超过下表所列上限且不得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北京、上海、可提高至1500万元。 信用等级 抵押物类型 融资最高上限 (按抵押物评估价值放大) A 级以下 A 级及以上 住宅类房产 120 % 150 % 商业类房产 100 % 120 % 注:信用等级的划分按《关于印发<银行小企业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办法>的通知》(宁银发[2013] 626号)执行。其它补充担保方式若包含个人连带责任担保,个人连带责任担保必须对融资额度全额覆盖。若其它补充担保方式仅为个人连带责任保证,融资额度原则上不超过房产评估价值的 100%。 第八条 期限。 放大贷业务授信额度期限根据借款人的经营情况、还款能力、实际融资用途等因素合理确定,最长不超过1年;具体用信时,抵押率超过70%的额度,用信期限不超过6个月。 第九条 授信用途。 融资仅限于借款人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流动资金周转需求,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股本权益性投资及股票、期货投资。 第四章 业务办理流程第十条 授信受理。 借款人申请授信时,应向经办机构提供以下资料: (一) 抵押房产权属证明、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二) 抵押房产价值评估报告; (三) 反映资金需求的有关资料; (四) 其它补充担保方式证明文件;(五)一般授信业务所需其它资料。 第十一条 贷前调查。 经办机构除按照《银行信贷管理办法》、《银行授信工作尽职实施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做好对包括企业经营能力、资信状况、管理层水平、财务状况等基本情况的调查外,还应特别注意对企业借款用途、抵押房产、还款来源、其它补充担保方式进行调查,加强对抵押物估值及相应评估机构的管理,确保抵押物评估的公允,防止估值过高引发相关风险。 第十二条 审查审批。 本行有权审批部门应按照《银行信贷管理办法》、 《银行授信工作尽职实施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做好审查审批工作。 第十三条 签订合同并办理相关担保手续。 业务审批通过后,经办机构应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与抵押物所有权人签订抵押合同,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其它补充担保方式具体业务办理条件、流程等参照本行相关管理办法办理。 第十四条 办理用信。 经办机构应按照本行规定办理用信手续,用信时须先使用抵押方式额度,再用其它担保方式额度。 第十五条 办理放款。 经办机构应按照本行相关规定办理放款。 第五章 贷后管理 第十六条 放大贷业务放款后,各经办机构应按照《银行信贷管理办法》、《银行授信工作尽职实施细则(试 行)》、《银行小企业授信后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贷后跟踪检查和管理,重点监督信贷资金流向、抵押物价值变动情况。对于可能出现的贷款风险,经办机构应及时预警,采取措施,做好风险控制工作。 第十七条 如出现以下不利情况,本行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风险: (一) 借款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本行信贷资金; (二) 借款人或抵押人、出质人面临重大诉讼事项或出现重大纠纷; (三) 抵质押物市场价值面临巨大波动或被公、检、法查封; (四) 借款人销售收入、利润较上年同期明显下滑; (五) 借款人发生兼并、收购、分立、破产、股份制改造、资产重组等重大变革并危及本行债务安全; (六) 本行认为对还款存在不利影响的其它情况。 第六章 附则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银行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各分行须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报总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准入条件、明确放大贷业务的合作评估机构、明确抵押物的具体区域和范围等,经总行小企业金融部同意后方可办理。-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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