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管理办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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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 承兑业务管理办法 (2012年版) ****年十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3 第二章 职能分工………………………………………4 第三章 承兑业务基本规定……………………………10 第四章 承兑业务会计核算……………………………13 第五章 承兑业务后期管理……………………………13 第六章 罚则……………………………………………14 第七章 附则……………………………………………14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 承兑业务管理办法(2012年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行”)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以下简称“承兑业务”)管理,规范承兑业务操作,防范承兑业务风险,促进承兑业务稳健发展,依据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贷款通则》等关于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银行统一授信管理有关规定等,特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承兑汇票(下称承兑汇票)是承兑申请人签发,委托**银行作为承兑行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承兑申请人即承兑汇票出票人。 本办法所指承兑业务是指**银行作为承兑行,依据有关承兑申请人的申请,承诺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对收款人或者持票人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的票据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包括纸质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和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 第四条 办理承兑业务必须以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为基础,严禁办理无真实交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 第五条 承兑业务应严格依照公司客户授信总量审批权限和授信风险管理体系的要求进行审查、审批,依据有关承兑申请人的资信情形采取合法、有效、真实的担保措施,防范承兑授信风险。 第六条 叙做承兑业务的承兑、付款等手续,应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等关于要求执行,规范业务操作,规避操作风险,保障承兑业务合法、合规经营。 第七条 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由总行公司金融总部(国内结算与现金管理模块)负责管理;代理同业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由公司金融总部(银行等金融机构模块)负责管理。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符合开办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机构准入条件,具备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准入资格/资质的各级机构。 第九条 本办法是拟定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操作规程的主要依据。 第二章 职能分工 第十条 总行公司金融总部(国内结算与现金管理模块)负责除授信管理以外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的产品和业务管理(见《关于对票据业务有关职能进行调整的通知》(**人〔*〕【*】60号),详细职能: (一) 依据有关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人民银行总行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金融监管机构颁布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拟定我行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和风险内控等规章制度。 (二) 依据有关国内结算与现金管理业务发展整体目标,研究拟定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总体发展规划;依照国内结算与现金管理条线年度绩效目标,确定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所有绩效目标任务,并确保承兑业务所有绩效指标顺利履行。 (三) 负责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机构准入退出授权管理,并对详细实施情形进行管理和指导。 (四) 依据有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产品管理办法》,负责分行研发银行承兑汇票新产品的审批,并对有推广价值的新产品予以规范、同时在全辖推行。研究拟定银行承兑汇票产品营销推广方案,组织实施银行承兑汇票产品的营销推广推广。 (五) 负责承兑业务二道防线风险管理,包括拟定年度承兑业务检查要点,并对承兑业务操作情形、规章制度执行情形和风险监控情形等进行合规性检查及监督整改。 (六) 负责组织全辖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培训,督导分行贯彻承兑业务转培训工作;监督指导分行有效贯彻承兑业务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七) 依照总行重要空白凭证关于规定,负责银行承兑汇票凭证管理,负责从业务角度对银行承兑汇票凭证的使用、出售、挂失、作废、销号等提出详细要求,并对此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八) 负责承兑业务有关数据信息统计分析,通报承兑业务经营情形,对承兑业务客户、行业及*场占比等情形进行分析。 (九) 沟通协调、处理、解决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操作性、技术性问题和纠纷。 (十) 负责沟通协调、协助配合**人民银行总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外部监管部门对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的监管工作。 (十一) 负责银行等金融机构客户管理信息系统“他行票据质押类开票业务”在线领用银行等金融机构授信额度管理,包括拟定有关管理办法、审批超自动审批权限的额度申领业务,以及与银行等金融机构模块沟通沟通协调等。 (十二) 负责分行上报承兑业务关于请示问题的批复。 第十一条 风险管理部门(信用风险)负责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授信风险制度建设和授信审批。 风险管理部门(授信执行)负责承兑汇票业务的授信发放审核、负责因承兑垫款形成不良后移交到授信执行部门不良资产的经营、管理和处置。 第十二条 公司业务等承兑业务发起部门/模块(以下简称业务发起部门)负责受理承兑申请人的承兑申请(含支付100%保证金等低风险承兑业务)、调查承兑业务贸易背景真实性等,履行客户信用评级和承兑授信项目的初评;贯彻风险管理部门对承兑授信业务的批复要求;办理担保手续;与客户签订承兑协议;负责移交前授信原因引起的承兑垫款的催收,承担承兑授信风险监控责任,实施承兑贷后管理;负责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的发起和营销推广。 低风险承兑业务,是指符合总行低风险授信管理办法规定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 第十三条 运营服务部门负责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准入机构以及承兑业务柜员系统信息及权限日常维护;依照重要空白凭证关于管理规定指导银行承兑汇票凭证的日常管理和监控工作;负责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8333232、8331222和8333022等银行承兑汇票BGL账户的统筹管理、事后集中监控以及承兑汇票垫款的协议核准及放款等。 第十四条 银行等金融机构模块/部门负责“银行等金融机构客户管理信息系统”的管理,并依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客户管理信息系统“他行票据质押类开票业务”在线领用授信额度管理办法(*年版)》(**发[*]787号),负责对“他行票据质押开票业务”在线领用银行等金融机构授信额度的系统保障、权限监控、额度切分、额度调整、机构客户管理、监督检查及后评估等在线授信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营业部门(柜台)负责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详细操作,包括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出票、到期收款、解付票款、查询查复、挂失止付等操作环节的工作;负责承兑业务有关账户会计信息与系统信息的日常核对,确保有关信息准确无误。 第十六条 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实行“统一管理、分块操作”的管理模式,各部门必须依据有关业务分工做好业务衔接,严格交接手续。 第十七条 各一级分行国内结算与现金管理部门牵头负责本行及辖内行承兑业务的产品和业务管理,详细负责: (一)依据有关总行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发展和管理总体工作要求,组织实施本行承兑业务经营,履行年度承兑业务发展目标。 (二)负责银行承兑汇票产品的创新和推广;拟定银行承兑汇票新产品管理办法、操作细则及风险管理等制度;负责银行承兑汇票新产品实施过程中的风险监控;负责本条线或协助客户关系部门开展银行承兑汇票新产品的营销推广推广工作。 (三)贯彻总行关于承兑业务所有规章制度和管理规定,并依据有关承兑业务管理要求组织、监督辖内承兑业务人员学习并贯彻有关规章制度和管理要求;依据有关本行承兑业务发展情形和阶段性风险管理要求,下发承兑业务风险提示实施风险预警,确保承兑业务健康发展。 (四)牵头负责辖内开办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机构准入、退出的审批。 (五)管理、指导辖内行承兑业务操作,牵头负责承兑业务检查、考核等工作。 (六)负责辖内行承兑业务从业人员承兑业务培训、转培训、将来教育以及持证上岗等工作。 (七)负责辖内承兑业务数据统计报送工作,对承兑业务有关数据变化情形进行分析,并就关于数据变更原因等情形及时准确上报总行。 (八)负责辖内承兑业务他行银行承兑汇票质押金融额度领用管理和额度审批工作。 (九)沟通协调、处理、解决辖内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操作性、技术性问题和纠纷。 (十)负责分析研究和审批辖内分行上报承兑业务关于业务需求及请示问题;对需上报总行的业务需求和请示问题明确初步处理建议或意见。 (十一)负责了解掌握本地同业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发展和产品动态。 (十二)负责培养、建立本行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专业人才队伍。 (十三)协助客户关系部门做好本行银行承兑汇票重点客户的维护、开拓工作。 (十四)依照总行工作部署,协助总行履行会议组织、营销推广推广、业务讨论等工作,并依据有关总行要求对总行组织的业务检查等工作予以人员支持。 (十五)依据有关总行重要空白凭证关于规定及条线银行承兑汇票凭证管理要求,负责从业务角度对银行承兑汇票凭证的使用、出售、挂失、作废、销号等详细要求进行管理、指导、监督和检查。 (十六)对总行承兑业务有关业务调查和数据信息等工作要求,保证在总行规定时间内上报。 (十七)及时履行总行要求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其他临时工作。 第十八条 各一级分行风险管理、授信执行、公司业务、运营服务/监控等部门关于职能比照总行部门分工执行。同时依照相应职责,承担贸易背景审核、授信额度等有关业务环节的管理与操作,以及业务检查指导、风险监控等工作。 第三章 承兑业务基本规定 第十九条 受理承兑业务需遵循以下原则: (一) 承兑业务纳入统一授信管理原则。 (二) 遵循“真实贸易背景”原则。 (三) 承兑汇票申请人符合承兑汇票业务准入条件的原则。 (四) 了解客户、了解客户的业务原则。 (五) 合规化、统一化、标准化操作原则。 第二十条 办理承兑业务需遵循: (一) 承兑业务的业务操作应遵循《**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管理办法》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操作规程》及有关行内规章制度; (二) 承兑业务的系统操作应遵循电子商业汇票系统(CDS)等有关行内系统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单笔纸质银行承兑汇票票面最高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含1000万元人民币)。总行级重点客户可不受单笔承兑汇票票面最高金额限制。单笔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不得超过10亿元人民币(含)。 若客户确有开立单笔纸质银行承兑汇票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含)的实际业务需求,对于办理单笔纸质银行承兑汇票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含)的承兑业务授权如下:各一级分行国内结算与现金管理部门牵头协同有关部门可在审核其开立银行承兑汇票金额与经营规模、贸易协议相匹配且客户资信良好,并在严格贯彻真实贸易背景以及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自行批复单笔纸质银行承兑汇票金额超过1000万元限额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办理权限,该业务审核批复权限可转授权至二级分行。 第二十二条 承兑授信要依照信贷原则采取相应的授信风险防范措施。其中,是否收取承兑保证金、保证金的收取比例、担保方式和担保比例,需参照我行为客户核定的信用等级,依照“高等级、宽要求、低比例;低等级、严要求、高比例”的原则掌握。银行承兑汇票业务项下的保证金收取比例及抵质押担保比例依照我行现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抵质押担保比例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承兑申请人应在承兑行开立承兑汇票保证金账户,于承兑出票前按商业汇票承兑协议商定比例足额存入保证金账户。承兑汇票保证金用于承兑汇票到期日支付票款,承兑汇票未到期,不得提前支取。承兑协议已明确商定缴存的保证金不得以存单、国债、理资产品等形式替代。 对于因业务发展及稳定客户关系需要,不具备承兑业务准入资格/资质的二级分行以下机构确有承兑申请人结算账户与保证金账户开立在本机构,与上一级承兑行相分离的业务需求,需经各一级分行国内结算与现金管理部门在综合评估该业务涉及各级机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风险监控水平和效果,以及对该业务总体风险把控能力,并在完善有关风险监控措施的前提下,一级分行可自行审批确定该机构以上业务开办权限,并报备总行。 第二十三条 承兑后评估与监控 业务发起部门在承兑汇票承兑出票后,承担承兑后风险监控责任,依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贷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年版)》(**发〔*〕20号)等关于规定,实施承兑业务贷后管理,包括全面掌握出票人生产经营情形,监控其信用状况的变化,定时分析,并注意其整体经营情形、财务信息与所申请承兑汇票业务的匹配与一致性;对承兑申请人经营情形、资金财务状况和担保方式变化等情形进行跟踪后评估;对行业政策和发展趋势、投资环境、同业竞争以及*场周期性变化等因素可能对出票人经营和承兑授信带来的影响予以关注,如发现影响授信安全的不利因素,应立即采取有效保全措施,防范和化解风险;对贸易背景真实性进行跟踪,贷后管理过程发现贸易背景不真实的客户,以及发现的贸易背景不真实情形,应及时采取措施防范有关风险。 第二十四条 承兑汇票付款期限和费率 (一) 纸质银行承兑汇票付款期限从承兑汇票出票日起至到期日止,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付款期限从承兑汇票出票日起至到期日止最长不得超过1年。 (二)承兑汇票手续费按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的万分之五计收。 (三)承兑逾期垫款每天按垫款金额的万分之五计收利息,自垫款之日起按月计收复利,直至申请人还清垫款为止。 (四)受理客户查询银行承兑汇票费用依照每笔30元收取。 第二十五条 承兑业务押品管理 承兑授信属短期授信业务,其抵、质押品管理为授信管理范畴,依照授信管理关于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叙做承兑业务的各种凭证、文本及协议,使用**人民银行及总行拟定的统一格式。银行汇票专用章保管、使用、交接等管理依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公人民币结算业务印章管理办法(*年版)》(**营〔*〕9号)关于规定执行。 第四章 承兑业务会计核算 第二十七条 承兑业务应依照总行财务管理部《**银行国内行所有主要业务账务处理办法》进行相应的会计核算。 第五章 承兑业务后期管理 第二十八条 档案管理 各行应依据有关我行业务档案管理规定对承兑汇票业务档案进行专卷保管以备后查,承兑汇票业务档案必须完整、有序、真实、整洁,能够反映业务处理的全过程。 承兑业务资料文件资料等档案管理依据有关《关于发送<**银行公司类授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执)〔*〕31号)执行。 第二十九条 承兑业务系统操作 承兑业务系统操作应依照关于系统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等要求执行。承兑业务应严格执行系统操作权限管理制度,防范和监控操作风险。 第三十条 报告制度 承兑业务报告制度依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内支付结算业务定时报告制度》(**营文〔*〕106号)执行。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责任人应按行内关于规定及时启动问责工作,并依据有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或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年版)》关于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关于规定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的机构,将视情节轻重,采取如下措施: (一)限期更正纠正;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其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资格/资质; (四)其他措施。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其它已有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总行公司金融总部(国内结算与现金管理)负责说明。 第三十五条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管理办法(*年版)》(**营文〔*〕49号)废止。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涉及监管机构及行内规章制度,将来如有修订、调整,依照监管机构及行内有效制度及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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