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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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股份有限公司 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股份公司总部各部门、事业部及所属各企业、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三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节能减排统计监测体系,加强对生产过程中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的统计和监测。 第四条 各单位应夯实节能减排定额、计量、统计等基础管理工作,建立能源消耗及污染物排放统计台账,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口径、范围、折算标准和方法对能耗指标和污染物排放指标进行定期监测统计、定期汇总、定期分析。 第五条 各单位的节能减排统计监测范围应覆盖所有下属单位、项目部、车间、班组等,包括第三产业单位、办公和生活区等。 第六条 各单位应确保节能减排统计数据的完整和准确,通过企业自我检查、第三方检测、能源审计等多种形式对节能减排效果进行评估和核定。 第三章 统计报表要求 第七条 各单位应建立内部节能减排监测报表逐级汇总上报制度。 第八条 能源消耗及污染物排放统计基本原则。 (一)谁消费、谁排放、谁统计。 (二)何时投入使用,何时计算消费及排放量。 (三)仅在第一次投入使用时计算其消费量,不应重复计算。 (四)耗能工质(如水、氧气、压缩空气等)不计入能源消费量,但计算单位产品能耗时应根据具体的指标规定将某些耗能工质包括在内。 第九条 能源统计数据来源和依据。 (一)能源统计台账。 (二)购进和调出能源的财务数据。 (三)能源结算单及其他能源消费结算凭证。 第十条 各单位按业务范围和行业性质分别统计。按照股份公司目前的生产经营业务结构,对照行业划分要求,各勘测设计咨询企业按照非工业其他行业要求统计监测,属非工业企业;各建筑施工企业按照建筑行业要求统计监测,属非工业企业;设备制造行业按照机械行业要求统计监测,属于工业企业;火电、水电、风电、光伏发电等能源投资企业按照发电行业要求统计监测,属工业企业。各行业填报的统计监测报表如下: (一)勘测设计咨询企业按“非工业其他行业节能减排统计监测表”统计填报,见附件1。 (二)建筑施工企业按“建筑行业节能减排统计监测表”统计填报,见附件2。 (三)设备制造企业按“机械行业节能减排统计监测汇表”统计填报,见附件3。 (四)火电、水电、风电、光伏发电等能源投资企业按“发电行业节能减排统计监测汇表”统计填报,见附件4。 (五) 包含2种行业类型以上的企业,还应统计填报“节能减排统计监测总表”,见附件5。 第十一条 节能减排统计监测报表和总结分析报告为季度报送。根据《股份有限公司节能减排管理办法》对企业、单位的分类,一、二、三类企业应定期报送季度节能减排统计监测报表和季度总结分析报告,一般类企业应定期报送年度节能减排总结分析报告。 第十二条 各单位节能减排报告应包括: (一)节能减排主要指标完成情况。 (二)对同比增减幅度超过10%的节能减排主要指标分析原因。 (三)节能减排管理情况。 (四)节能减排措施制定及落实情况。 (五)节能减排重要科研成果。 (六)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对本企业年度考核情况。 (七)节能减排重大违规情况。 (八)节能减排成效及存在的问题。 (九)下个报告期节能减排工作计划。 (十)节能减排有关的其他工作内容等。 第十三条 由股份公司直管的企业、单位汇总下属单位统计报表后直接报股份公司安全环保部。由工程事业部、勘测设计事业部、装备制造事业部管理的企业汇总下属单位统计报表后分别报送所属事业部,各事业部汇总所管理企业统计监测报表及报告后报送股份公司。 第十四条 各种能源折标准煤参考系数见附件6,各类报表主要指标解释见附件7,燃煤机组氮氧化物排放系数见附件8、附件9。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股份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1.非工业其它行业节能减排统计监测表 3-2.建筑行业节能减排统计监测表 3-3.机械行业节能减排统计监测表 3-4.发电行业节能减排统计监测表 3-5.节能减排统计监测总表 3-6.各种能源折标准煤参考系数 3-7.主要指标解释 3-8.燃煤锅炉氮氧化物排放系数 3-9.新建机组氮氧化物低氮燃烧后排污系数及排放浓度 27 附件3-1 非工业其它行业节能减排统计监测表 企业名称: 填报周期:(季报、半年报或年报) 指标名称 单位 2010年基数 去年累计完成值 本年累计完成值 与上年同期比较增减(%) 能源消费总量 万吨标煤 煤炭 万吨标煤 焦炭 吨 万千瓦时 原油 吨 汽油 吨 煤油 吨 柴油 吨 燃料油 吨 天然气 万标准立方米 热力 百万千焦 其他能源 吨标煤 万元营业收入综合能耗(现价) 吨标煤/万元 营业收入(现价) 万元 万元营业收入综合能耗(可比价) 吨标煤/万元 营业收入 (可比价) 万元 万元增加值综合能耗(现价) 吨标煤/万元 增加值(现价) 万元 万元增加值综合能耗(可比价) 吨标煤/万元 增加值(可比价) 万元 SO2排放量 吨 COD排放量 吨 二氧化碳排放量 吨 氮氧化物排放量 吨 氨氮排放量 吨 附件3-2 建筑行业节能减排统计监测表 企业名称: 填报周期:(季报、半年报或年报) 指标名称 单位 2010年基数 去年累计完成值 本年累计完成值 与上年同期比较增减(%) 能源消费总量 万吨标煤 煤炭 万吨标煤 焦炭 吨 万千瓦时 原油 吨 汽油 吨 煤油 吨 柴油 吨 燃料油 吨 天然气 万标准立方米 热力 百万千焦 其他能源 吨标煤 万元营业收入综合能耗(现价) 吨标煤/万元 营业收入(现价) 万元 万元营业收入综合能耗(可比价) 吨标煤/万元 营业收入 (可比价) 万元 万元增加值综合能耗(现价) 吨标煤/万元 增加值(现价) 万元 万元增加值综合能耗(可比价) 吨标煤/万元 增加值(可比价) 万元 SO2排放量 吨 COD排放量 吨 二氧化碳排放量 吨 氮氧化物排放量 吨 氨氮排放量 吨 附件3-3 机械行业节能减排统计监测表 企业名称: 填报周期:(季报、半年报或年报) 指标名称 单位 2010年基数 去年累计完成值 本年累计完成值 与上年同期比较增减(%) 能源消费总量 万吨标煤 综合能源消费量 万吨标煤 煤炭 万吨标煤 焦炭 吨 万千瓦时 原油 吨 汽油 吨 煤油 吨 柴油 吨 燃料油 吨 天然气 万标准立方米 热力 百万千焦 其他能源 吨标煤 万元产值综合能耗(现价) 吨标煤/万元 工业总产值(现价) 万元 万元产值综合能耗 (可比价) 吨标煤/万元 工业总产值(可比价) 万元 万元增加值综合能耗 (现价) 吨标煤/万元 增加值(现价) 万元 万元增加值综合能耗 (可比价) 吨标煤/万元 增加值(可比价) 万元 SO2排放量 吨 COD排放量 吨 二氧化碳排放量 吨 氮氧化物排放量 吨 附件3-4 发电行业节能减排统计监测表 企业名称: 填报周期:(季报、半年报或年报) 指标名称 单位 2010年基数 去年累计完成值 本年累计完成值 与上年同期比较增减(%) 能源消费总量 万吨标煤 综合能源消费量 万吨标煤 煤炭 万吨标煤 焦炭 吨 万千瓦时 原油 吨 汽油 吨 煤油 吨 柴油 吨 燃料油 吨 天然气 万标准立方米 热力 百万千焦 其他能源 吨标煤 万元产值综合能耗(现价) 吨标煤/万元 工业总产值(现价) 万元 万元产值综合能耗(可比价) 吨标煤/万元 工业总产值(可比价) 万元 万元增加值综合能耗(现价) 吨标煤/万元 增加值(现价) 万元 万元增加值综合能耗(可比价) 吨标煤/万元 增加值(可比价) 万元 SO2排放量 吨 COD排放量 吨 二氧化碳排放量 吨 氮氧化物排放量 吨 氨氮排放量 吨 供电煤耗 克标煤/千瓦时 发电耗用标准煤量 吨标煤 供电量 万千瓦时 火力发电厂用电率 % 发电厂用电量 亿千瓦时 发电量 亿千瓦时 烟气脱硫机组容量占燃煤机组的比例 % 配备烟气脱硫装置的机组装机容量 万千瓦 燃煤机组装机容量 万千瓦 烟气脱硝机组容量占燃煤机组的比例 % 配备烟气脱硝装置的机组装机容量 万千瓦 燃煤机组装机容量 万千瓦 发电总装机容量 万千瓦 发电总装机容量中火电 万千瓦 发电总装机容量中核电 万千瓦 发电总装机容量中水电 万千瓦 发电总装机容量中风电 万千瓦 发电总装机容量中生物质 万千瓦 发电总装机容量中太阳能 万千瓦 发电总装机容量中其他非化石能源 万千瓦 总发电量 万千瓦时 总发电量中火电 万千瓦时 总发电量中核电 万千瓦时 总发电量中水电 万千瓦时 总发电量中风电 万千瓦时 总发电量中生物质 万千瓦时 总发电量中太阳能 万千瓦时 总发电量中其他非化石能源 万千瓦时 附件3-5 节能减排统计监测总表 企业名称: 填报周期:(季报、半年报或年报) 指标名称 单位 合计 工业行业 非工业行业 2010年基数 上年同期累计完成值 本年累计完成值 与上年同期比较增减(%) 2010年基数 上年同期累计完成值 本年累计完成值 与上年同期比较增减(%) 2010年基数 上年同期累计完成值 本年累计完成值 与上年同期比较增减(%) 1.能源消费总量 万吨标准煤 含:综合能源消费量 万吨标准煤 —— —— —— —— 其中:煤炭 万吨标准煤 焦炭 吨 万千瓦时 原油 吨 汽油 吨 煤油 吨 柴油 吨 燃料油 吨 天然气 万立方米 热力 百万千焦 其他能源 吨标准煤 2.万元产值综合能耗(现价) 吨标准煤/万元 —— —— —— —— 工业总产值(现价) 万元 —— —— —— —— 万元产值综合能耗(可比价) 吨标准煤/万元 —— —— —— —— 工业总产值(可比价) 万元 —— —— —— —— 3.万元营业收入能耗(现价) 吨标准煤/万元 —— —— —— —— 营业收入(现价) 万元 —— —— —— —— 万元营业收入能耗(可比价) 吨标准煤/万元 —— —— —— —— 营业收入(可比价) 万元 —— —— —— —— 4.万元增加值综合能耗(现价) 吨标准煤/万元 增加值(现价) 万元 万元增加值综合能耗(可比价) 吨标准煤/万元 增加值(可比价) 万元 5.节能量 万吨标准煤 6.二氧化硫排放量 吨 7.化学需氧量排放量 吨 8.二氧化碳排放 吨 9.氮氧化物排放 吨 10.氨氮排放量 吨 附件3-6 各种能源折标准煤参考系数 能源名称 平均低位发热量 折标准煤系数 原煤 5000千卡/千克 0.7143千克标准煤/千克 洗精煤 6300千卡/千克 0.9000千克标准煤/千克 其他洗煤 洗中煤 2000千卡/千克 0.2857千克标准煤/千克 煤泥 2000-3000千卡/千克 0.2857-0.4286千克标准煤/千克 焦炭 6800千卡/千克 0.9714千克标准煤/千克 原油 10000千卡/千克 1.4286千克标准煤/千克 燃料油 10000千卡/千克 1.4286千克标准煤/千克 汽油 10300千卡/千克 1.4714千克标准煤/千克 煤油 10300千卡/千克 1.4714千克标准煤/千克 柴油 10200千卡/千克 1.4571千克标准煤/千克 液化石油气 12000千卡/千克 1.7143千克标准煤/千克 炼厂干气 11000千卡/千克 1.5714千克标准煤/千克 天然气 9310千卡/立方米 1.3300千克标准煤/立方米 焦炉煤气 4000-4300千卡/立方米 0.5714-0.6143千克标准煤/立方米 其他煤气 发生煤气 1250千卡/立方米 0.1786千克标准煤/立方米 重油催化裂解煤气 4600千卡/立方米 0.6571千克标准煤/立方米 重油热裂解煤气 8500千卡/立方米 1.2143千克标准煤/立方米 焦碳制气 3900千卡/立方米 0.5571千克标准煤/立方米 压力气化煤气 3600千卡/立方米 0.5143千克标准煤/立方米 水煤气 2500千卡/立方米 0.3571千克标准煤/立方米 炼焦油 8000千卡/千克 1.1429千克标准煤/千克 粗苯 10000千卡/千克 1.4286千克标准煤/千克 热力(当量) 0.03412千克标准煤/百万焦耳 (等价) 上年度国家统计局发布的供电煤耗 注:1.此表平均低位发热量用千卡表示,如需换算成焦耳,只需乘4.1816即可。 2.此表为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节能项目节能量审核指南》(发改环资[2008]704号)附表。 3.2007年国家统计局发布的供电煤耗为0.1229千克标准煤/千瓦小时。 附件3-7 主要指标解释 一、能源消费总量 1.工业企业: 工业企业能源消费总量是指在统计报告期内企业实际消费的各种能源折标准煤之和。能源消费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一次性直接消费,又称终端消费;另一种是加工转换消费,又称中间消费。终端消费相对中间消费而言,是指能源不用于中间加工转换,而是直接投入到各种加热、动力等设备,用于生产和非生产活动的消费。中间消费是指能源加工、转换企业(或车间)生产二次能源产品所消费的能源数量。计算公式如下: 能源消费总量=终端能源消费量折标准煤之和+能源加工转换投入量折标准煤之和-能源加工转换产出量折标准煤之和-回收利用能源折标准煤之和+能源损失量折标准煤之和 能源中间消费量=能源加工转换投入量折标准煤之和-能源加工转换产出量折标准煤之和 能源消费总量包括工业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用作燃料、动力、原料、辅助材料使用的能源以及工艺用能、非生产用能。具体包括: ①用于本企业产品生产、工业性作业和其他生产性活动的能源; ②用于技术更新改造措施、新技术研究和新产品试制以及科学试验等方面的能源; ③用于经营维修、建筑及设备大修理、机电设备和交通运输工具等方面的能源; ④生产交通运输工具的企业(如造船厂、汽车制造厂),向成品轮船、汽车中添加动力用油,应算作企业的能源消费,不作为工业生产消费,应作为非工业生产消费和交通运输工具消费; ⑤用于劳动保护的能源,如一些特殊工种劳动保护耗能等; ⑥其他非生产消费的能源,如工业企业附属的、不从事工业生产活动且非独立核算的科研单位、农场、车队、学校、医院、食堂、托儿所等单位用能。 不包括以下各项: ①由仓库发到车间,但报告期最后一天并未消费的能源,这部分能源应在办理假退料手续后计入库存量,不能以拨代消; ②回收的余热、余气不作为能源消费量统计; ③调拨到外单位,委托外单位加工用的能源; ④调出本单位或借给外单位的能源。 2.非工业企业: 非工业企业能源消费总量是指企、事业单位在报告期内经营活动中实际消费的各种能源折标准煤之和,包括企、事业单位的各种耗能设备、照明、采暖制冷、车辆、炊事等消耗的能源。具体包括: ①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能源:如企业内各种机械与设备、照明、采暖与制冷等消耗的能源; ②用于技术更新改造措施、新技术研究以及科学试验等方面的能源; ③用于经营维修、建筑及设备大维修、机电设备和交通运输工具等方面的能源; ④用于劳动保护的能源; ⑤其他非生产消费的能源,如洗浴和炊事用能等。 注意事项: ①承包国外工程和消耗国外能源的不计入该统计范围,国外项目营业收入在总营业收入中暂不扣除; ②工程分包的能源消费不计入本企业能源消费,但劳务分包的能源消费应记入本企业的能源消费; ③设备租赁:企业租赁的机械设备和车辆所消耗的能源应计入本企业的消耗; ④生活附属设施能源:企业供给家属区的用电、用热应核减本单位的能源消费。 注意事项:行业附表中各种能源折标准煤之和等于能源消费总量。各种能源折标准煤参考系数参见附件二。 二、综合能源消费量 综合能源消费量是指报告期内工业生产活动中实际消费的各种能源折标准煤之和,并扣除本企业能源加工转换产出的能源折标准煤的汇总量。有能源回收利用的企业,在计算综合能源消费量时应扣除这部分回收利用的能源。计算公式如下: 综合能源消费量=工业生产活动中实际消费的各种能源折标准煤之和-本企业能源加工转换产出的能源折标准煤之和-回收利用能源折标准煤之和。 公式中的“本企业能源加工转换产出的能源”主要包括火力发电、对外供热、洗煤生产、炼焦生产、石油炼油生产、煤气生产、煤制品加工产出的能源,不包括水电、核电、风电、太阳能发电产生的电量以及自产自用的热力。 三、万元产值综合能耗 万元产值综合能耗是指报告期内企业综合能源消费量与用能单位工业总产值的比值,计算公式如下: 万元产值综合能耗(吨标准煤/万元)=综合能源消费量(吨标准煤)/工业总产值(万元) 工业总产值是指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生产的、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工业最终产品和提供工业劳务活动的总价值量。包括生产的成品价值、对外加工费收入、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三部分,数据取自各企业财务报表。 根据计算工业总产值的价格不同,工业总产值又分为工业总产值(现价)和工业总产值(可比价),工业总产值(可比价)是指在计算不同时期工业总产值时,对同一产品采用同一时期的工业产品出厂价格作为计算总产值的基准,本报表制度采用的是2010年产品价格作为可比价计算基准。 可比价格的计算: ①有基期价格记录的企业,可以采用基期法计算可比价。 报告期工业总产值(可比价)=报告期的产量×基期价格 ②没有基期价格记录或不能采用基期法的企业,可根据企业所处行业及主业结构选取相应价格指数,采用价格指数法计算可比价: 工业总产值(可比价)=报告期工业总产值(现价)/基期下一年度到当年的所有价格指数连乘 例如:2013年工业总产值(可比价)=2013年工业总产值(现价)/[2011年价格指数×2012年价格指数×2013年价格指数] 四、万元增加值(综合)能耗 工业企业万元增加值综合能耗(吨标准煤/万元)=综合能源消费量(吨标准煤)/增加值(万元) 非工业企业万元增加值能耗(吨标准煤/万元)=能源消费总量(吨标准煤)/增加值(万元) 集团万元增加值(综合)能耗(吨标准煤/万元)=[工业企业综合能源消费量+非工业企业能源消费总量(吨标准煤)]/增加值(万元) 增加值是指企业在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过程中创造的新增价值和固定资产转移价值。增加值有两种计算方法,即生产法和收入法。 1.生产法计算公式:增加值=工业总产值-中间投入+应交增值税,数据应取自各企业财务报表。 2.收入法计算公式:增加值=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固定资产折旧+营业盈余,数据应取自各企业财务报表。 劳动者报酬是指劳动者为企业提供服务获得的全部报酬。主要包括本年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工资(薪金)所得、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公益金以及其他各种费用中含有和列支的个人报酬部分; 固定资产折旧是指企业当年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费; 生产税净额是指国家对企业生产、销售产品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征收的各种税金、附加费和规费等扣除生产补贴后的净额。各种税费主要有:本年应交的增值税、主营业务(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在管理费用中列支的税费等。扣除的内容主要有:国家财政对企业的政策性亏损补贴、奖励、价格补贴、外贸企业的出口退税和补交往年税款等;规费是指国家和省级以上政府部门规定必须交纳的费用,如教育费附加、环境保护费、定额测定管理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等; 营业盈余是指企业本年的营业利润加补贴,主要包括:企业营业利润、补贴收入等。 工业企业原则上按照“生产法”计算增加值,非工业企业原则按照“收入法”计算增加值。 增加值(可比价)=增加值(现价)/基期下一年度到当年的所有价格指数连乘 例如:2013年增加值(可比价)=2013年增加值(现价)/[2011年价格指数×2012年价格指数×2013年价格指数] 五、万元营业收入能耗 本报表制度非工业企业报送万元营业收入能耗,工业企业不统计该指标。 万元营业收入能耗(吨标准煤/万元)=能源消费总量(吨标准煤)/营业收入(万元) 营业收入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经营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数据应取自各企业财务报表。 营业收入(可比价)=报告期营业收入(现价)/基期下一年度到当年的所有价格指数连乘 例如:2013年营业收入(可比价)=2013年营业收入(现价)/[2011年价格指数×2012年价格指数×2013年价格指数] 六、节能量 依据《企业节能量计算方法》(GB/T13234-2009),企业节能量一般分为产品节能量、产值(收入)节能量、技术措施节能量、产品结构节能量和单项能源节能量等。本报表制度采用产值(收入)节能量、产品节能量或技术措施节能量。产值(收入)节能量由中央企业节能减排统计监测系统计算,产品节能量或技术措施节能量由企业进行填报,如果难以计算可不填报。节能量按定比计算,以2010年为基期,即计算每报告期节能量时,均与基期进行比较,计算结果为负值时为节能。 产值(可比价)节能量=[报告期企业万元产值综合能耗-基期企业万元产值综合能耗]×报告期企业的总产值(可比价) 单一产品节能量=[报告期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基期单位产品综合能耗]×报告期产出的合格产品数量 单项技术措施节能量=[某种工艺或设备实施某项技术措施后其产品的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量-某种工艺或设备实施某项技术措施前其产品的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量]×某种工艺或设备实施某项技术措施后其产品产量 七、二氧化硫排放量 工业企业二氧化硫排放量=燃料燃烧过程中的SO2排放量+生产工艺过程中的SO2排放量。 非工业企业中有燃煤(油)锅炉的,原则上应填报二氧化硫排放量,非工业二氧化硫排放量=燃料燃烧过程中的SO2排放量。 企业二氧化硫排放量原则上按在线监测数据填报。如果企业尚未安装监测设备,可按下列公式测算:燃料燃烧过程中的SO2排放量=原煤消费量×含硫率×0.8×2×(1-脱硫率) 系数0.8是指燃烧过程中二氧化硫转化率; 系数2是指硫转化为二氧化硫后增重比例; 脱硫率采用脱硫措施的锅炉按检测数据取值计算,没有脱硫措施的锅炉脱硫率取0。 不具备条件取得燃煤含硫率数据的,暂按1.2%含硫率计算。 八、化学需氧量排放量 化学需氧量(COD)是指在一定的条件下,采用一定的强氧化剂处理水样时所消耗的氧化剂量。COD排放量的测算方法可以采用实测法,通过实际测量的废水排放量及COD排放浓度,计算COD排放量,没有COD排放的可不填报。 COD排放量= Q1×C1×T1×10-9 式中:COD排放量——吨; Q1——单位时间废水排放量,立方米/小时; T1——废水排放时间,小时; C1——COD排放浓度,毫克/立方米。 若企业废水直接排放到外环境,COD 排放浓度为企业出厂界COD排放浓度;若企业废水达标排放到城市污水管网或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有两种统计方法:①COD排放量不计入统计,②企业COD排放量=污水处理厂处理后的COD排放浓度×废水排放量,污水处理厂处理后的COD排放浓度可向当地环保部门了解。方法一计算的COD排放量在统计监测报表中报送。方法二计算的COD排放量在总结分析报告中报送,并且每半年度报送一次。(即统计监测报表中COD排放量还是按照“十一五”时期统计方法计算,方法二计算的COD排放量只需在总结分析报告中体现,并且每半年度说明一次) 九、二氧化碳排放量 国家暂未公布二氧化碳排放量核算方法,各中央企业根据相关资料,统计本企业二氧化碳排放情况,该指标每年度报送一次。 十、氮氧化物排放量 氮氧化物是指由氮、氧两种元素组成的化合物。作为空气污染物的氮氧化物(NOx)通常指NO和NO2。NOx排放大部分来自化石燃料的燃烧,如汽车、飞机、内燃机、工业窑炉的燃烧过程;也来自生产、使用硝酸的过程,如氮肥厂、有机中间体厂、有色及黑色金属冶炼厂等。 NOx的产生机理较为复杂,与燃烧温度、炉内烟气温度及氧浓度、燃料中氮组分转换率等因素有关,锅炉废气中NOx排放量很难通过理论核算,一般通过实测烟气量和烟气中NOx浓度来计算。 如果企业尚未安装监测设备,可由报告期内锅炉的煤炭消耗量乘以吨煤排污系数,计算NOx排放量。 Enox=M×Ef×10-3 Enox—报告期氮氧化物排放量,吨; M—报告期煤炭消耗量,吨; Ef-氮氧化物排污系数,千克/吨煤。 氮氧化物排污系数可参照《工业源产排污系数手册》中的产排污系数取值。如果实测浓度与排污系数折算浓度相差较大时,依据浓度比调整排污系数。 十一、氨氮排放量 氨氮是指水中以游离氨(NH3)和铵离子(NH4)形式存在的氮。氨氮主要来源于人和动物的排泄物、雨水径流以及农用化肥的流失,以及化工、冶金、石油石化、油漆颜料、煤气、炼焦、鞣革等工业废水中。氨氮排放量的测算方法可以采用实测法,通过实际测量废水排放量和氨氮排放浓度,计算氨氮排放量,没有氨氮排放的可不填报。 氨氮排放量= Q2×C2×T2×10-9 式中:氨氮排放量——吨; Q2——单位时间废水排放量,立方米/小时; T2——废水排放时间,小时; C2——氨氮排放浓度,毫克/立方米。 其中,对于氨氮排放浓度,如果报告期内产品结构无大变化,可采用多次测定结果的平均值。如果报告期内产品结构有很大调整或生产工艺、处理工艺有所改变,则应取不同情况下的测定值计算后进行累加。 若企业废水直接排放到外环境,氨氮排放浓度为企业出厂界氨氮排放浓度;若企业废水达标排放到城市污水管网或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有两种统计方法:①氨氮排放量不计入统计,②企业氨氮排放量=污水处理厂处理后的氨氮排放浓度×废水排放量,污水处理厂处理后的氨氮排放浓度可向当地环保部门了解。方法一计算的氨氮排放量在统计监测报表中报送。方法二计算的氨氮排放量在总结分析报告中报送,并且每半年度报送一次。(统计方法同COD排放量的统计方法) 十二、其他指标 1.火力发电供电煤耗(克标准煤/千瓦时)=100×发电耗用标准煤量(吨标准煤)/供电量 (万千瓦时) 分子项:发电耗用标准煤量。是指发电生产耗用的原煤、燃料油和燃气等燃料量折算为标准煤,不包括如下用能: ①新设备或大修后设备的烘炉、煮炉、暖风机、空载运行的用能; ②新设备在未移交生产前的带负荷试运行期间的用能; ③计划大修以及基建、更改工程施工的用能; ④发电机作调相运行时耗用的用能; ⑤自备机车、船舶等耗用的用能; ⑥升、降压变压器(不包括厂用电变压器)、变波机、调相机等消耗的用能; ⑦修配车间、车库、副业、综合利用、集体企业、外供及非生产用(食堂、宿舍、幼儿园、学校、医院、服务公司和办公室等)的用能。 分母项:供电量=火力发电量-厂用电量。其中火力发电量指报告期内火力发电厂生产的电量,扣除试运行期间的电量。厂用电量包括电厂动力、照明、通风、取暖、及经常维修等用电量,以及它励磁用电量、设备属于电厂资产并由电厂负责其运行和检修的厂外输油管道系统、循环管道系统和除灰管道系统等用电量。厂用电量既包括本厂生产的用作生产耗用的电量,也包括购电量中用作发电厂厂用电的电量。 厂用电量不包括如下用电量: ①新设备或大修后设备的烘炉、煮炉、暖风机、空载运行的用电; ②新设备在未移交生产前的带负荷试运行期间耗用的用电; ③计划大修以及基建、更改工程施工用电; ④发电机作调相运行时的用电; ⑤自备机车、船舶等的用电; ⑥升、降压变压器(不包括厂用电变压器)、变波机、调相机等的用电; ⑦修配车间、车库、副业、综合利用、集体企业、外供及非生产用(食堂、宿舍、幼儿园、学校、医院、服务公司和办公室等)的用电。 2.火力发电厂用电率(%)=发电厂用电量(万千瓦时)/发电量(万千瓦时)×100% 发电厂用电量和发电量均不含试运行电量,具体说明见火力发电供电煤耗的分母项。 3.烟气脱硫机组容量占燃煤机组的比例(%)=配备烟气脱硫装置的机组装机容量(万千瓦)/燃煤机组装机容量(万千瓦)*100% 烟气脱硝机组容量占燃煤机组的比例(%)=配备烟气脱硝装置的机组装机容量(万千瓦)/燃煤机组装机容量(万千瓦)*100% 4.中央企业涉及火电、核电、水电、风电、生物质、太阳能及其他非化石能源发电的,需填报发电装机容量及发电量。 注意事项:3和4指标每年度报送一次。 5.线损率(%)=线路损失电量(亿千瓦时)/供电量(亿千瓦时)*100% 分子项:线路损失电量=供电量-售电量 分母项:供电量=发电量-厂用电量(发电、供热用)+购入电量+电网输入电量-电网输出电量 6.废水排放量指报告期内经过企业厂区所有排放口排到企业外部的工业废水量。包括生产废水、外排的直接冷却水、超标排放的矿井地下水和与工业废水混排的厂区生活污水,不包括外排的间接冷却水(清污不分流的间接冷却水应计算在废水排放量内)。 7.采区回采率(%)=采区采出煤量(万吨)/采区动用储量(万吨)×100% 分子项:采区采出煤量。指采区内所有工作面采出煤量与掘进煤量之和。 分母项:采区动用储量。指采区采出煤量与损失煤量之和。 注意事项:该指标每半年度报送一次。 附件3-8 燃煤锅炉氮氧化物排放系数(千克/吨煤) 燃烧方式 煤种 产污系数 排污系数 层燃炉 烟煤、褐煤、混煤 2.94 2.94 无烟煤 2.70 2.70 型煤 0.50 0.50 煤粉炉 烟煤、褐煤 4.72 4.72 循环流化床炉 烟煤 2.70 2.70 无烟煤 1.82 1.82 抛煤机炉 烟煤、褐煤 3.11 3.11 水煤浆炉 烟煤 2.72 2.72 附件3-9-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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