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活期宝”理财产品管理办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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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活期宝”理财产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行“活期宝”理财产品(以下简称“活期宝”产品)管理和操作,防范风险,依据有关关于金融法规及总行其他关于理财业务规定,特拟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活期宝”产品是指我行作为投资管理人,依据有关国家关于法律、法规、政策和投资人的投资意愿,依照商定的投资管理原则,将客户理财资金投向于低风险投资品种,每天开放并按事先商定规则向客户兑付本金和收益的现金管理类理资产品。“活期宝”产品属于保证收益型理资产品类别。 第三条 “活期宝”产品目标客户主要为具备现金管理需求的个人客户和公司客户,投资目标为在确保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通过均衡合理的组合投资,为客户提供高于活期存款利率的理财收益。 第四条 “活期宝”产品应严格遵循“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份披露”的监管要求。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活期宝”产品的管理与操作涉及销售、投资、资金清算和风险管理等环节,涉及机构包括零售业务部、公司业务部、资产管理部、计划财务部、运营管理部、投资与托管业务部、电子银行部和风险管理部以及分支机构等。 第六条 零售业务部为对一般个人客户发行的“活期宝”产品的发起部门,负责对私“活期宝”产品的销售及产品的售后管理包括拟定销售规则、确定产品销售节奏和额度、客户端说明以及协商确定产品预期收益率等工作。 第七条 公司业务部作为对公业务的主管部门,负责对一般对公客户发行的“活期宝”产品的销售及产品的售后管理,包括拟定销售规则、确定产品销售节奏和额度、客户端说明以及协商确定产品预期收益率等工作。 第八条 资产管理部作为全行理财业务的统一归口管理和运作部门,负责“活期宝”产品的统一沟通协调管理,并负责“活期宝”产品的研发、设计、创设和投资运作等工作。 第九条 计划财务部负责“活期宝”产品的会计核算管理。 第十条 运营管理部负责“活期宝”产品的会计核算和资金清算等运营工作。 第十一条 投资与托管业务部负责“活期宝”产品的托管。 第十二条 风险管理部负责依据有关我行现有风险管理政策对“活期宝”产品进行风险评估和监控。 第十三条 各分支机构负责“活期宝”产品的销售和客户维护工作。 第三章 “活期宝”产品的购买、赎回和收益分配 第十四条 产品的签约购买: 1、 个人投资者可在我行营业网点或网上银行签订《阳光理资产 品协议书》进行对私“活期宝”产品的签约购买,指定相联接的同名资金帐户,设定活期帐户内最低保留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元)。 我行在投资者签订协议的当日,依照协议为投资人自动办理购买业务,系统将于每天日终扣划实际购买金额。 2、 企业投资者仅可在我行营业网点签订《阳光理资产品协议书》进行对公“活期宝”产品的签约购买,指定相连接的同名资金账户,设定活期账户内最低保留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0万元)。 我行在投资者签订协议的次日,依照协议为投资人自动办理购买业务,系统将于每天日初扣划实际购买金额。 第十五条 产品的赎回: 投资者可选择部分或全额赎回,发生赎回后,“活期宝”理财账户实时余额低于起点金额,系统将自动予以所有赎回。 赎回操作无需预约,系统中采取交易触发的机制来判断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即当投资人通过签约本产品的阳光卡进行取现、消费、转账、投资交易时,系统自动判断该账户活期余额,不足部分将从“活期宝”理财账户中按需扣划,该笔转出资金不计算当天收益。对私“活期宝”产品的赎回金额须为10000元人民币的整数倍,对公“活期宝”产品的赎回金额须为50万元人民币的整数倍。 第十六条 产品的中止、解约和终止 1、投资者理财资金不足,理财协议自动中止,直至投资人资金满足产品条款,自动生效。 2、若投资者提出解约“活期宝”产品,则“活期宝”账户内本金可实时返还,理财收益仍按原有支付周期划付。 3、在产品延续期内,若因通讯故障、系统故障或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致使产品无法正常运作时,我行可宣布暂停“活期宝”产品,并提前三个工作日通过有关营业网点及网站进行公告。 4、“活期宝”产品存续期内如遇国家金融政策重大调整,影响本理资产品正常运作时,或产品总款项连续10个交易日低于*万元,我行可提前终止产品并至少提前五个工作日进行公告。产品终止后十个工作日内依据有关清算后的产品资产净值按持有份额比例对投资人进行分配,并将投资人理财资金划入投资人指定资金账户。收益按实际理财期限计算,清算期内依照活期利息计算。 第十七条 产品的价格确定、调整和收益分配 “活期宝”产品为保证收益型产品,依据有关*场情形进行动态管理并提供流动性,且依照商定条件向客户承诺兑付本金及收益。详细原则如下: 1、预期年化收益率的确定原则:依据有关产品的实际投资运作收益情形,扣除我行的有关费用,在统筹考虑我行整体负债后,确定“活期宝”产品的预期年化收益率,并依据有关*场和产品运作情形每周调整。 2、预期年化收益率的调整频率:“活期宝”产品的预期年化收益率按周进行调整并于每周三进行公告。 产品的收益率调整由资产管理部依据有关*场利率和投资情形,征求销售部门以及计划财务部建议或意见后发起,并经由资产管理部业务处室和风险管理处审核通过后,报总经理室审批。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审批同意后进行参数调整。 3、收益分配:“活期宝”产品的收益于每周向投资者分配一次。 4、对公“活期宝”产品与对公存款周计划、智能定时存款、现金业务的被归集账户、支票易和法人透支业务互斥。 第四章 投资管理 第十八条 资产管理部于每年年初依据有关对*场形势的预判和全行整体经营目标,拟定“活期宝”产品的规模、管理费收入目标和风险容忍度水平等,在此基础上拟定本年度战略资产配置策略,并依照季度对上述配置策略和经营目标进行重检,并视情形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 投资目标:理财投资以安全性和流动性优先,采取主动式管理,力求取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超额收益。 第二十条 投资原则:坚持审慎的投资原则,在保证流动性、监控风险的前提下确保客户端产品所募集的资金的期限和收益结构与所投资的基础投资工具的整体期限和收益结构保持动态平衡。 第二十一条 投资范围:依照产品理财规模的25%-30%设定风险资产限额,在不超过风险资产限额下进行相应的投资,主要投资于现金、货币*场工具、债券类资产及具备固定收益性质的准债券类资产。 货币*场工具类资产包括同业存款、拆借、同业可转让大额存单、货币*场基金等。 债券类产品主要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私募债、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品种。债券品种投资需依照《****银行代理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债券投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准债券类资产主要包括:1、铁道部信托项目受益权或理资产品;2、工、农、中、建、交和全国股份制商业银行发行的保本理财产品;3、工、农、中、建、交和全国股份制商业银行提供回购或保证承诺的投资类信托项目或资产管理计划等;4、法律法规或**银监会允许投资且经总行批准的其他准债券类品种。 第二十二条 投资策略:“活期宝”产品应坚持低风险投资策略,详细要求为: 1、久期限额:债券类资产久期监控在1.5年以内。 2、资产类别配置比例:投资组合保持理财资产净值10%-20%的现金,另外货币*场工具和利率债类等高流动性资产投资占比不低于30%,准债券类产品投资占比不高于50%。 第五章 风险管理 第二十三条 “活期宝”产品应坚持低风险投资策略,资产组合保持短久期、高信用等级和高流动性,保持充足的现金和高流动性资产配置。 第二十四条 “活期宝”产品投资组合应以高信用高等级投资品为主,将组合风险加权资产占产品总资产比例监控在25%-30%。投资品的详细信用风险监控要求为:1、货币*场工具主要包括同业存款、同业拆借、货币*场基金等高流动性资产。其中同业存款的投资对象限定为我行专项授信额度范围内的银行;货币*场基金从基金规模排名前30名的基金公司中选取;2、债券类资产以主体评级AA+及以上的高等级债券投资为主;3、应收投资类资产主要以银行信用类资产投资为主。 第二十五条 “活期宝”产品的投资组合应保持高流动性,详细流动性管理措施包括:1、现金、活期存款、货币*场基金和利率债等高流动性资产占比不低于30%;2、单一客户资金不得超过产品余额的10%;3、单日赎回金额超过上日产品余额的30% ,可启动产品大额赎回限制,暂停超出30%部分的赎回。 第二十六条 “活期宝”产品的投资运作应严格监控利率风险,详细措施包括:1、投资组合采取低久期策略,债券类投资组合的久期监控在1.5年以内,同业存款期限监控在0.5年以内,拆借、回购等货币*场工具期限监控在1个月以内;2、依据有关*场利率走势,动态调整组合久期。 第二十七条 “活期宝”产品的投资运作应严格监控操作风险,防范操作风险的主要措施包括坚持双人复核机制、业务前后台分离机制、决策执行分离机制和交易授权机制、定时对账等。 第二十八条 分支机构应严格依照**银监会《商业银行理资产品销售管理办法》以及总行的有关规定进行合规销售,如实向投资者披露产品风险,严禁虚假宣传和误导客户。 第六章 账务处理 第二十九条 “活期宝”产品应依照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的要求设立独立的会计主体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十条 “活期宝”产品的详细核算方式依照《保证收益理资产品会计核算办法》所规定的执行。 第三十一条 运营管理部依据有关计划财务部拟定的《****银行保证收益理资产品会计核算办法》履行资产管理业务会计核算职能。运营管理部对“活期宝”产品单独进行帐务核算,并配备独立人员对“活期宝”产品进行帐务处理,对其投资标的进行估值清算。 第三十二条 投资与托管业务部通过对托管账户的单独核算, 履行对账职能。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三条 “活期宝”产品的信息披露参照《****银行理资产品信息披露指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信息披露应循银监会规定理资产品信息披露准则,准确、全面、客观地向客户传递其委托资产业绩表现和风险情形的信息,应严格区分事实与观点,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正式执行;由总行资产管理部负责修订和说明。-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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