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预留银行印鉴管理办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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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银行预留银行印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预留银行印鉴管理,完善内部控制和规范业务操作,保障银行和存款人资金安全,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5]16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留银行印鉴(以下简称预留印鉴),是指存款人在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留存的、凭以办理款项支付结算的权利证明,也是开户银行办理收付结算的审核依据。 本办法所称分行,是指晋阳支行、并州支行、龙城支行、迎泽支行和异地分行,简称分行。 本办法所称开户行,是指为存款人办理相关业务的分行营业部、支行。 本办法所称单位存款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存款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上面所记载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 本办法所称特殊单位是指与我行有合作关系的金融、非金融机构,以及国有大、中型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预留印鉴的分类 预留印鉴按存款人性质可分为: 一、单位存款人预留印鉴 单位存款人预留印鉴必须为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个人名章;若开户单位需要,也可再增加一枚其财务负责人名章。 二、无字号的个体工商户预留印鉴 无字号的个体工商户预留印鉴为“个体户”字样加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者章(即“个体户×××”章)加经营者个人名章。 三、个人存款人预留印鉴 第四条 预留印鉴的名称 存款人预留印鉴,其预留印鉴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与其申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账户名称、出具的开户证明文件上记载的存款人名称一致,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因注册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其账户名称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政府有关部门批文中注明的名称,其预留印鉴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为出资人的名称。 二、 账户名称依法可使用简称的,预留印鉴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与其保持一致。 三、无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其预留印鉴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应是“个体户”字样加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者个人名章。 第五条 验印系统印鉴数据库的运行模式 本行验印系统的印鉴数据库由分行采集后入印鉴数据库,即总行印鉴数据库保存全行所有开户行所有存款人的印模信息,各开户行保存本开户行存款人的印模信息,各分行通过验印系统将所有印模信息(包括新开、变更、撤销信息)实时上传总行印鉴数据库,通过验印系统接收印鉴数据库中的印模信息下载到各开户行。验印的印模在第一次使用时下载到开户行,日后使用时向印鉴数据库发送查询信息,查询到有变更信息时,及时下载到查询开户行。开户行在登陆验印系统时,系统会自动判断是否有变更或新的印模信息,并自动下载到该开户行,保证使用的印模与印鉴数据库保持一致。 第六条 验印系统建模的操作流程 预留印鉴印模的建立、变更和撤销均由分行操作,分行按审核印鉴、印鉴录入、录入复核、确认生效、信息上传的流程进行操作,具体步骤为: 第一步、审核需录入的印鉴质量及相关账户资料; 第二步、将审核通过的印鉴与相关账户信息准确录入验印系统; 第三步、对录入的印鉴与账户信息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确认印鉴建模生效; 第四步、验印系统自动将确认生效的建模信息实时上传印鉴数据库。 第七条 验印系统建模的岗位设置 验印系统建模时的岗位设置,分为建模管理员、录入员与复核员。建模录入员与复核员实行岗位分离制度。 一、建模管理员岗位职责 (一)行员管理:对验印系统的操作员进行权限设置管理; (二)资料查询:对账户的资料信息与建模情况进行查询; (三)系统签到:登陆验印系统; (四)密码管理:不定期修改自己的密码。 二、建模录入员岗位职责 (一)资料录入:对印鉴及账户资料进行录入、变更、撤销; (二)验印识别:对印鉴有效性进行判别,鉴别付款票据的真伪; (三)资料查询:对账户的资料信息与建模情况进行查询; (四)系统签到:登陆验印系统; (五)密码管理:不定期修改自己的密码。 三、建模复核员岗位职责 (一)资料复核:对录入的账户资料与印鉴进行复核,使其生效; (二)验印识别:对印鉴有效性进行判别,鉴别付款票据的真伪; (三)资料查询:对账户的资料信息与建模情况进行查询; (四)日志管理:查询打印各种日志; (五)系统签到:登陆验印系统。 (六)密码管理:不定期修改自己的密码。 (七)资料监交:负责对在分行进行的存款人开销户资料、银行预留印鉴卡(以下简称印鉴卡)等资料交接的监交。 第八条 印鉴卡的基本要求 一、存款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或因故变更预留印鉴时,开户行应向存款人发送空白印鉴卡一式三张,并向存款人提示填制印鉴卡的规范与要求,存款人填制后提交的印鉴卡应符合银行付款审核的要求。 对特殊存款人开户行需要发送三张以上空白印鉴卡的,由开户行写出书面申请,加盖业务公章,经营业部经理、支行行长签署意见并签名后,方可发送。书面申请做当日空白印鉴卡“013014凭证/票据手工销号”交易凭证的附件。 (一)单位存款人提交的印鉴卡,应使用碳素墨水笔填写基本信息栏内容,使用红色印泥加盖预留银行印章(合资、外资企业可以使用蓝色印章)。印鉴卡应保持卡面清晰无污渍,基本信息栏内容无涂改,所填写的信息真实,“户名”与营业执照名称(政府人事部门、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的名称)一致,“账号”与开户行开立的账号一致。预留的印章为本单位真实印章,印章尺寸大小适中,线条清楚无残缺,印章处于空格中间,两章间留有一定的距离,不贴边、压线或重叠。 (二)无字号的个体工商户提交的印鉴卡,存款人填写基本信息、加盖预留银行印章、保持卡面清晰等的要求与单位存款人的填写要求相同。 (三)个人存款人提交的印鉴卡,存款人填写基本信息、加盖预留银行印章、保持卡面清晰等的要求与单位存款人的填写要求相同。 二、单位存款人开立结算账户时预留印鉴,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个体工商户或个人存款人预留印鉴只能本人办理。 单位存款人因故变更预留印鉴时,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对于特殊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无法直接办理的,须经分行行长确认无风险、且不会引起纠纷等不良后果后,在单位存款人《更换印鉴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见附件1)上审批签字,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授权他人办理。个体工商户或个人存款人预留印鉴只能本人办理。 单位存款人开立结算账户时预留印鉴,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授权书,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 单位存款人变更预留印鉴时,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对于特殊单位经分行行长审批后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授权他人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授权书,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 第九条 印鉴卡的管理 一、印鉴卡一式三张,按照由小到大的凭证顺序号,第一张交存款人;第二张交开户行印鉴卡专管员,放入开户行印鉴册专夹保管;第三张交分行运营管理部对账专管员入印鉴册专夹保管。 开户行印鉴册必须在营业室监控范围之内,非营业时间入保险柜保管;分行印鉴册必须入保险柜保管。 三张以上印鉴卡的,由开户行根据实际情况及以上要求妥善保管。 二、印鉴卡的管理遵循“谁保管、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开户行必须做到由印鉴卡专管员保管,并由其负责对存款人支付凭证上的签章同印鉴卡上的预留印鉴进行手工折角核对;各分行必须做到由对账专管员保管,并由其负责对收回“账户余额对账单”(回执联)上存款人签章同印鉴卡上的预留印鉴进行手工折角核对。 三、保管人员必须做到:专夹保管,固定存放,临时离岗,人离卡锁。严禁开户行印鉴卡专管员、分行运营管理部对账专管员将自己保管的印鉴卡出借他人使用;严禁任何人授意、指使印鉴卡保管人员外借印鉴卡。 四、非印鉴卡保管人员严禁使用印鉴卡;除有权人外,任何人不得擅自调阅印鉴卡。 上述有权人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调阅存款人印鉴卡的有权人,包括: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银行监管机关及上级行的检查人员。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调阅时需提供调阅机构出具的查询书、经办人工作证件、经办人身份证件;银行监管机关及上级行的检查人员调阅时需提供检查通知书(或介绍信)、经办人工作证件、经办人身份证件;在调阅手续齐全的情况下,还必须经开户行营业部经理或行长审批,且不得带离本机构,不得复制、拍照,同时做好相应的登记;印鉴卡调阅时需在监控录像范围内,且不得脱离专管员的视线。 五、印鉴卡保管人轮岗、短期离岗和调离,必须填制《预留印鉴卡交接清单》(见附件2),并登记《重要物品交接登记簿》,办理交接手续;接收人要认真清点印鉴卡片数,并逐个与验印系统中的印模进行核对相符后,方可办理接收手续;交接时由开户行营业部经理、分行运营管理部经理或上级领导负责监交。 六、转入“久悬未取款项”专户的印鉴卡片,支行要单独抽出,同时必须填制《预留印鉴卡交接清单》,并登记《重要物品交接登记簿》,交“久悬未取款项”专户专管员专夹保管。 七、印鉴卡必须作为重要物品妥善管理,在交接时必须登记《重要物品交接登记簿》,必要时还需填制《预留印鉴卡交接清单》,交接双方必须当面清点无误后,方可办理交接手续;交接时由开户行营业部经理、分行运营管理部经理或上级领导负责监交。 八、各分行运营管理部应定期、不定期对开户行、分行保管的印鉴卡同验印系统进行逐一核对,每季度至少核对一次,确保存款人预留印鉴的真实性。 第二章 预留印鉴卡的受理、建模及移交 第十条 预留印鉴卡的受理 开户行账户管理员、营业部经理负责受理并审核存款人提交的印鉴卡和相关证明文件。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提交的印鉴卡是否为一式三张,超过三张的是否有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要求的开户行的书面申请; 二、提交的印鉴卡卡面是否清晰无污渍、信息要素是否齐全,印章是否完整无缺,户名与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是否一致; 三、预留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与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账户名称是否一致、与出具的开户证明文件上记载的存款人名称是否一致。 四、申请人若为授权代理人的,还应审核授权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 审核确认无误后,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印鉴卡正面面签。签字人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账户专管员还须对其签字与所提交的身份证件的姓名进行核对;签字人为授权代理人的,账户专管员还须对其签字与所提交的身份证件的姓名、授权书上所记载的被授权人的姓名进行核对。开户行账户管理员和营业部经理对单位存款人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亲笔签名的真实性负责。 之后开户行账户管理员和营业部经理在三张印鉴卡上“账户管理员”和“审批员”处分别加盖个人名章;三张预留印鉴卡按照由小到大的凭证顺序号,分别交由存款人、开户行印鉴卡专管员、分行对账专管员保管。同时账户专管员在支行留存的印鉴卡背面“备注”栏注明“××号存款人留存”、“××号分行留存”字样;在分行留存的印鉴卡背面“备注”栏注明“××号存款人留存”、“××号支行留存”字样(三张以上印鉴卡的,比照上述办法批注)。存款人留存联登记《重要物品交接登记簿》交存款人;存款人留存联以外的印鉴卡、证明文件等资料装袋密封,并在上、下封口处加盖开户行业务公章与账户管理员和营业部经理名章,交给专人,由其送往分行在验印系统建模。 开户行应在预留印鉴正式启用前将欲建模的印鉴卡送至分行,清算中心建模录入员同开户行专人当面启封,印鉴卡分行留存联当即交对账专管员;开户行留存联由建档人员完成建模,然后密封交开户行专人;建模复核员负责监交。 第十一条 预留印鉴卡的建模 建模录入员在开户行专人视线下,对开户行提交的、密封完整的印鉴卡和相关证明文件进行审核,无误后将印鉴录入验印系统,在印鉴卡上加盖个人名章后交建模复核员。 建模复核员对录入验印系统的印模、账户资料信息与存款人印鉴卡、账户资料进行复审,无误后在印鉴卡上加盖个人名章,然后将开户行留存联印鉴卡和相关账户资料密封,并在封口处加盖“核算用章”、建模录入员和建模复核员个人名章,交开户行专人带回交开户行账户管理员。 建模复核员对录入验印系统的账户资料与印鉴进行复核确认后,印鉴建模生效,验印系统自动把确认的建模信息实时上传至印鉴数据库。 开户行账户专管员收到分行返回的账户资料后,将本网点留存的印鉴卡交印鉴卡专管员保管,同时办理交接手续,开户行营业部经理监交。 第三章 预留印鉴的使用 第十二条 预留印鉴的启用时间 一、预留印鉴在银行结算账户正式开立三个工作日后启用,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当日即可启用,注册验资或增资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成功后即可启用。 二、对存款人变更预留印鉴的,在其正式递交变更预留印鉴手续的次日起启用。 存款人变更预留印鉴启用后,启用日前以旧印鉴签发的票据,在票据提示付款期内,开户行在办理付款审核时,仍沿用旧印鉴办理付款审核;启用日前以新印鉴签发的票据或启用日后以旧印鉴签发的票据,开户行一律不得受理。 第十三条 验印系统在开户行的使用操作 一、开户行对在本网点开户的加盖存款人预留印鉴的支付凭证付款前,必须使用纸质印鉴卡进行折角核对,同时使用验印系统进行印模核对。纸质印鉴卡折角核对由印鉴卡专管员负责,验印系统印模核对由操作柜员本人负责。 二、开户行对支付凭证在验印系统验印时,验印系统自动判断印模“不过”的,应使用系统中的模拟人工折角方式进行核对,人工输入判断结果;如有必要应再次使用纸质印鉴卡进行全方位的折角核对。 三、对支票影像交换系统的支票,开户行采用印鉴核验方式的,必须使用验印系统进行印模核对,同时使用纸质印鉴卡进行折角核对。 四、交换提入的支付凭证遇可疑签章,提入行应与开户行联系后处理。 五、开户行印鉴卡专管员在手工折角核对印鉴相符后,必须在经核对相符的凭证上、存款人签章旁空白处加盖“验印相符XXX”戳记,以明确责任。 第四章 预留印鉴的变更 第十四条 变更预留印鉴的申请 存款人变更预留印鉴应出具的申请书与证明文件。存款人变更预留印鉴,应向开户行出具《申请书》;根据不同的印章变更要求,出具不同的证明文件。存款人因账户变更、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变动等原因要求变更预留印鉴的,应首先向开户行申请变更账户名称或账户信息,在变更账户名称或账户信息的过程中,同时变更预留印鉴。按变更账户名称或账户信息的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文件,交回留存的旧印鉴卡,提交新的一式三张(或以上)印鉴卡。 一、单位存款人因非遗失原因,要求变更预留印鉴 单位存款人非遗失原因,要求变更预留印鉴的,应向开户行出具要求变更预留印鉴的《申请书》(《申请书》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亲笔签名、原预留印鉴章、新预留印鉴章)、开户许可证正本及复印件、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复印件等证明文件;若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变动的,还需提供相关文件。 二、个人存款人因非遗失原因,要求变更预留印鉴 个人存款人因印章磨损或其他原因,要求变更预留印鉴的,应向开户行出具经其本人签名的要求变更预留印鉴的《申请书》(加盖原预留印鉴章及新预留印鉴章)。 三、单位存款人因遗失预留印鉴中的印章,要求变更预留印鉴 (一)单位存款人遗失预留单位公章的,应向开户行出具要求变更预留印鉴的《申请书》(《申请书》加盖新的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亲笔签名、原预留印鉴中的个人名章、新预留印鉴)、出具已登报的公章遗失声明、司法部门的证明(必须明确申请人印章丢失),开户许可证正本及复印件、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文件。 (二)单位存款人遗失预留财务专用章,应向开户行出具变更预留印鉴的《申请书》(《申请书》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亲笔签名、原预留印鉴中的个人名章、新预留印鉴)、司法部门的证明(必须明确申请人印章已丢失)、开户许可证正本及复印件、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文件。 (三)单位存款人遗失预留个人名章的,应向开户行出具《申请书》(《申请书》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亲笔签名、原预留印鉴中的财务专用章、新预留印鉴)、开户许可证正本及复印件、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文件。 《申请书》上的亲笔签名,是指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亲自办理变更预留印鉴手续,要求必须在开户行账户专管员和营业部经理目视下面签;对于经分行行长审批签字、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授权他人办理的情形除外。 四、个人存款人因遗失预留印鉴中的个人名章,要求变更预留印鉴 个人存款人因遗失预留印鉴中的印章,要求变更预留印鉴,应向开户行出具经其本人签名确认的《申请书》,提交个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第十五条 印鉴卡变更后的保管 开户行印鉴卡专管员将旧印鉴卡从印鉴册中抽出,交开户行账户管理员批注注销日期后归档保管;同时将新印鉴卡放入印鉴册。 分行在验印系统进行印鉴卡的变更操作完成后,将分行留存的新印鉴卡移交对账专管员保管;对账专管员将旧印鉴卡抽出,与支行专人办理交接手续;旧印鉴卡与开户行留存的新印鉴卡和相关账户资料一同密封,并在封口处加盖“核算用章”、建模录入员和建模复核员个人名章,交开户行专人带回当日交开户行账户管理员。以上交接由建模复核员负责监交。 存款人留存的印鉴卡丢失的,应出具公函,说明原因。 第五章 预留印鉴的撤销 第十六条 撤销预留印鉴申请的受理 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时,开户行账户管理员负责受理存款人提交的相关销户证明文件及存款人留存保管的预留印鉴卡,审核无误后,交营业部经理复审,复审无误后,交综合柜员办理销户手续。原印鉴册中的印鉴卡抽出,批注注销日期后,做当日销户借方凭证的附件;原存款人留存联入账户档案。存款人留存联丢失的,由其出具加盖预留印鉴的正式公函,说明丢失原因,公函入账户档案。 第十七条 验印系统预留印鉴撤销的操作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预留印鉴撤销,应于核心业务系统办理销户后三日内办理完毕。开户行应在账户销户后三个工作日内将销户资料密封,并在上、下封口处加盖开户行业务公章与账户管理员和营业部经理名章,交给专人,由其送往分行在验印系统撤销预留印鉴。分行在收到时当开户行专人面完成撤销,然后交开户行专人。 二、建模录入员将审核无误的印鉴撤销信息录入验印系统。 三、建模复核员当日在验印系统中进行印鉴撤销复核工作。 四、销户资料同分行留存的印鉴卡一并装袋密封,并在封口处加盖“核算用章”、建模录入员和建模复核员个人名章,交开户行专人当日带回并交账户管理员入账户档案。 五、建模复核员负责在分行的监交工作。 第十八条 印鉴卡撤销后的保管 开户行账户管理员收到开户行专人移交的当日撤销的分行保管的印鉴卡后,与销户资料一并归档保管。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级行应加强对预留印鉴卡的管理工作,各开户行至少每年对本行印鉴卡管理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各分行运营管理部至少每年对对账中心及下级机构的印鉴卡管理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总行运营管理部定期、不定期对各分行、开户行印鉴卡管理检查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必须及时纠正,以保证印鉴卡管理、使用、保管正常运行,规范操作。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按照《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银行十大操作禁令》等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总行制定,并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总行于2009年12月31日下发的《银行预留银行印鉴管理办法》(银办〔2009〕108号)同时废止。 附件: 1.更换印鉴申请书 2.预留印鉴卡交接清单 - 20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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