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人民币单位客户预留印鉴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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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人民币单位客户预留印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行客户预留印鉴的管理,完善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体系,保障客户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xx银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实施细则》、《xx银行重要单证管理办法》、《xx银行电子验印系统操作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客户预留印鉴是客户凭以办理款项支付结算的权利证明,也是开户银行办理支付结算的审核依据。 本办法所称客户预留印鉴是指在我行开立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客户所预留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其中法定代表人的签名需经会计主管审核后,方可预留。 存款人申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账户名称、出具的开户证明文件上记载的存款人名称以及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保持一致,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因注册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其账户名称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政府有关部门批文中注明的名称,其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是存款人与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中约定的出资人名称。 (二)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依法可使用简称的,账户名称应与其保持一致。 (三)没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其预留印鉴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应是“个体户”字样加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者姓名:“个体户***”。 第三条 客户预留印鉴的管理包括印鉴的预留、变更、挂失补办、注销、印鉴卡的管理以及印鉴在电子验印系统中的建库、变更、挂失、解挂和注销处理。 第四条 客户印鉴的预留、变更、挂失补办、注销等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 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营业执照及本人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须出具经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章的授权书、身份证件、营业执照及经办人本人身份证件。开户行对上述身份证件均需进行身份核查。 第五条 在我行办理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的单位客户预留印鉴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空白印鉴卡的管理 第六条 空白印鉴卡为重要空白凭证,按重要单证管理办法规定管理。 第七条 空白印鉴卡的规格、样式由总行会计结算部统一规定,并组织印制。 空白印鉴卡每套三联,且编号一致。 第八条 空白印鉴卡按每套1元为单位纳入表外科目核算。空白印鉴卡的调拨、领用、发售、收回、销毁必须实行控号管理。 各支行按重要空白凭证领用规定向总行领取,支行凭证总库空白印鉴卡留存量由支行根据自身业务量大小自行确定。领用时应检查包装是否完整,编号是否连续,并做好登记,入库保管。支行、经办行在领用过程中每个环节必须严格办理交接手续,并在《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票样登记簿》进行交接登记。 第三章 客户印鉴的预留 第九条 申请开立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客户应办理印鉴预留手续,客户印鉴的预留应遵循柜台办理的原则。属强行推广上网印章地区的客户,其预留印鉴应为上网印章。 第十条 经办柜员为客户办理印鉴预留手续时,根据客户提交的开户申请书及证明文件等相关信息,在核心系统完成印鉴关联交易并打印印鉴卡信息。 客户在已打印相关信息的印鉴卡正面加盖预留印鉴,在印鉴卡背面加盖单位公章。所有印章必须清晰。 经办柜员审核一套三联印鉴卡,各要素齐备、各联次印章及信息清晰一致,在印鉴卡上登记启用日期,并在印鉴卡各联背面加盖个人名章,交会计主管审核,会计主管审核后,在印鉴卡各联背面加盖业务用公章及个人名章。 经办柜员登记《印鉴卡使用情况登记簿》、《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票样登记簿》,印鉴卡一联交由客户签收,两联由会计柜指定两名柜员分别保管。客户在《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票样登记簿》》上进行签收,银行留存的两联由各经办人员在《印鉴卡使用情况登记簿》上进行签收。 第十一条 客户预留印鉴模糊不清或不规范、因柜员操作原因造成印鉴卡表面不清晰的,按如下方式处理: (一)客户预留印鉴时印模不规范或模糊不清时,应要求客户交回印鉴卡(客户留存联),与本行留存印鉴卡进行核对无误后,为其办理更换手续。原印鉴卡加盖“作废”戳记,由经办人员在印鉴卡上注明原因,附凭证更换凭条后,同时在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上登记,注明作废原因,销记表外账。 (二)因柜员操作原因造成印鉴卡表面不清洁、破损而无法使用的,由经办柜员在印鉴卡上注明原因,更换全套新印鉴卡交客户签章,同时将作废的印鉴卡上加盖“作废”戳记,附凭证更换凭条后,同时在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上登记,注明作废原因,销记表外账。 (三)因错填、错章等原因作废的印鉴卡,由经办柜员在印鉴卡上注明原因,更换全套新印鉴卡交客户签章,同时将作废的印鉴卡上加盖“作废”戳记,附凭证更换凭条后,同时在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上登记,注明作废原因,销记表外账。 第十二条 新开账户的印鉴启用日应不早于新开账户的启用日。核准类账户(验资户转基本户除外)的印鉴卡启用日为人民银行开户许可证签发日起3个工作日后;报备类账户的印鉴卡启用日为行内系统开户日起3个工作日后;验资户、通知存款账户、定期存款账户、因借款而开立的一般账户不受启用日的限制,均可当日启用。 第十三条 在我行开立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注册验资户除外)并已预留印鉴的单位客户,在该营业机构开立的人民币定期存款账户、人民币通知存款账户等不同人民币单位银行账户可申请使用同一套预留印鉴。申请印鉴共用的客户应填写《xx银行单位客户人民币账户印鉴共用申请书》。 第十四条 单位客户在我行开立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并预留印鉴后,支行应于办理预留印鉴当日,双人操作在电子验印系统中完成预留印鉴建库,且印鉴录入及审核岗实行严格分离,不得兼岗。 建库的印章包括客户公章、财务专用章、个人名章或签字。 第四章 客户预留印鉴的变更 第十五条 在我行开立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客户需要变更预留印鉴的,应向经办行提交一式三份《xx银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预留印鉴变更申请书》(以下简称“印鉴变更申请书”),单位结算账户有权人员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如单位授权人员前来办理还应出具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印鉴卡(客户留存联)。 第十六条 印鉴变更区分以下几种情况办理: (一)因名称变更等原因需变更公章、财务专用章的,客户还须提交工商部门出具的变更名称的相关证明文件或更名后的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文件(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 (二)因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变更等原因需变更个人名章的,客户还应提交营业执照(变更法定代表人等的应提供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文件(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 客户变更预留印鉴中的授权代理人签章的,还须提供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撤销原授权并对新的代理人授权的授权文件。 (三)因印鉴磨损等原因需要更换公章、财务专用章或个人名章的,客户还应提交工商或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以及单位出具的书面说明。 (四)若客户将原印鉴卡(客户留存联)遗失的,需单位出具书面证明说明原因,方可办理更换印鉴手续。 (五)单位客户申请更换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但无法提供原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应向开户行提交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出具原印鉴卡片、营业执照正本、公安部门的销毁证明或已登报挂失的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单位客户申请更换预留个人签章,但无法提供原预留个人签章的,应向开户行出具原印鉴卡片、营业执照正本,应向开户银行出具经原个人签章所有人签名确认的书面申请,以及原预留印章或签字人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若单位客户无法提供原个人签章所有人签名或个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应向开户行提交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注明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由单位客户自行负责。其他有关事项按照变更预留签章的处理。 第十七条 经办行接到客户提交的《印鉴变更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文件时,应认真审查: (一)客户是否在本行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账号、户名是否一致; (二)营业执照、经办人身份证件是否真实有效,授权办理的授权书是否有效; (三)申请书签章是否与预留印鉴相符; (四)变更理由是否合理; (五)客户交回的印鉴卡(客户留存联)与《印鉴卡使用情况登记簿》登记的号码是否相符,预留印鉴是否一致,是否盖有本行业务用公章。 第十八条 经办柜员审核无误后,在申请书中经办人处签章,并由印鉴审验人员签注“旧印鉴相符”及个人名章及会计主管签章后,将原全套印鉴卡(针对尚未封存的印鉴卡)或客户交回的印鉴卡一联(针对已封存的印鉴卡)加盖“已更换”戳记,登记《印鉴卡使用情况登记簿》(备注栏注明“已变更”),《印鉴变更申请书》加盖业务用公章后一联交客户,一联连同全套旧印鉴卡(针对尚未封存的印鉴卡)或客户交回的印鉴卡一联(针对已封存的印鉴卡)与客户账户信息资料一并保管,一联附于当日传票后。 经办柜员在核心系统中通过凭证更换交易完成印鉴卡的更换并打印新印鉴卡信息,按照规定为客户办理新印鉴预留手续,在新印鉴卡上注明启用日期。客户在《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票样登记簿》上签收。 第十九条 单位客户更换预留银行签章时,必须交回所有盖有旧签章的空白重要凭证,开户行做凭证作废的相关处理。 第二十条 变更后的印鉴启用日为申请日次日。变更后的印鉴启用日前(不含启用日)签发且在有效提示付款期内的票据,沿用旧印鉴验印。 第二十一条 印鉴卡在日常使用过程中出现模糊不清、破损时,应及时通知客户,比照本章有关规定办理印鉴卡变更。 第二十二条 单位客户预留印鉴变更后,应于变更当日,双人操作在电子验印系统中完成旧印鉴的注销和新印鉴的建库。其中,旧印鉴的注销日期和新印鉴的启用日期均为申请日次日。 对于客户更换预留印鉴后,新旧印鉴相比仅印章小码不一致的,在做新印鉴建库时还需提取印鉴小码以确保使用电子验印时对小码进行自动识别。 第五章 客户预留印鉴的挂失补办 第二十三条 客户的预留印鉴发生遗失、被盗等情况时,应向经办行提出书面挂失申请并补办新的预留印鉴。 第二十四条 书面挂失是指客户在丢失印鉴后向我行提交《xx银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预留印鉴挂失申请书》,说明原印鉴失效,要求银行不再将其作为办理支付结算审核依据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客户预留印鉴的挂失区分挂失单位公章、财务专用章和个人名章不同情况处理: (一)挂失单位公章、财务专用章的,客户应向经办行提交《xx银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预留印鉴挂失申请书》(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章),同时提交营业执照(正本)、印鉴卡(客户留存联)、已登报挂失的证明(出具报纸复印件)。 (二)挂失个人名章的,客户应向经办行提交《xx银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预留印鉴挂失申请书》(加盖公章、财务专用章),同时提交营业执照(正本)、印鉴卡(客户留存联)、已登报挂失的证明(出具报纸复印件)。同时书面申请上应由原个人签章所有人签名确认,并提交其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若单位客户无法提供原个人签章所有人签名及身份证件的,应在单位说明中注明“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由单位客户自行负责”。 (三)若客户将原印鉴卡(客户留存联)遗失的,需单位出具书面证明说明原因,比照以上手续办理。 第二十六条 挂失有效期自挂失手续办妥次日起,至客户重新办妥新印鉴预留手续止。经办行应督促客户及时补刻印鉴并重新办理预留手续,新印鉴预留后经办行根据新印鉴为客户办理各项支付结算业务。 第二十七条 经办行为客户办理印鉴挂失手续时,应在原印鉴卡上注明挂失手续办妥日期及“已挂失”。并在办妥挂失手续的当日,在电子验印系统完成预留印鉴挂失操作。 对办理挂失手续之前(含办妥挂失手续当日)签发的票据和结算凭证,仍以挂失的印鉴作为银行办理支付结算的审核依据;对办理挂失手续次日起签发的票据和结算凭证,所挂失的印鉴不再作为银行办理支付结算的审核依据。 第二十八条 补办印鉴预留手续的客户应提交《印鉴变更申请书》,按照第四章的有关规定重新办理印鉴预留手续(新印鉴卡背面不加盖原预留印鉴)。新印鉴启用日不得早于办妥挂失手续日次日。 第二十九条 印鉴挂失时,挂失申请书一联退客户,另两联挂失申请书及相关资料专夹保管;客户已重新刻制印鉴进行印鉴变更时,经办行应在原全套印鉴卡(针对尚未封存的印鉴卡)或客户交回的印鉴卡一联(针对已封存的印鉴卡)加盖“已更换”戳记,在《印鉴卡使用情况登记簿》备注栏注明“挂失已补办”,一联变更申请书退客户,一联挂失申请书、印鉴变更申请书附在变更当日凭证后随传票装订,并将客户交回的留存联印鉴卡(若留存联遗失,客户应出具遗失证明)及另一联挂失申请书、变更申请书同客户资料一并保管。 第六章 客户预留印鉴的注销 第三十条 客户申请撤销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经办行应在审查相关资料后为其办理预留印鉴的注销手续。 第三十一条 经办柜员为客户办理印鉴注销手续时,应将客户交回的印鉴卡(客户留存联)与《印鉴卡使用情况登记簿》核对号码,与本行留存的印鉴卡核对印鉴,无误后会计主管在全套印鉴卡(针对尚未封存的印鉴卡)或客户交回的印鉴卡一联(针对已封存的印鉴卡)上注明注销日期并加盖“已销户”戳记,同客户账户信息资料一并保管,同时登记《印鉴卡使用情况登记簿》。注销手续办完当日,核心系统联动完成预留印鉴卡片的注销,经办人员还需在电子验印系统中完成预留印鉴注销操作。 第三十二条 客户丢失印鉴卡(客户留存联)的,经办行应要求其提交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其余比照以上手续办理。 第三十三条 客户销户时,若已将公章、财务专用章等预留印鉴先行销毁,经办行应要求其出具身份证明文件、工商管理局销毁印章的证明、印模的有效复印件等有关证明,在确认其身份无误后方可为其办理销户手续。 第七章 组合印鉴的使用与管理 第三十四条 组合印鉴是指为客户提供的根据财务专用章或公章与不同个人签章的组合确定不同的支付额度、付款用途、收款人的一种预留印鉴形式。 客户组合印鉴应包括一枚财务专用章或公章和若干个人签章。 第三十五条 客户使用组合印鉴,应向经办行提交《xx银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组合印鉴申请书》,并与经办行签署相关协议。经办行报支行财会科审核后,方可办理。 第三十六条 办理组合印鉴的预留手续时,可根据《xx银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组合印鉴申请书》相关内容,增加印鉴卡片粘单(粘单材质应与印鉴卡片相同,由总部会计结算部负责设计、印制),按不同的支付额度、付款用途、收款人将印鉴排列组合进行预留,各组印鉴排列需整齐、清晰。 客户的财务专用章、公章及法人(或负责人)个人签章预留在印鉴卡上,各组组合印鉴预留在粘单上。 第三十七条 每张粘单与印鉴卡各联粘接处应分别加盖业务用公章、经办柜员及会计主管个人签章。 《xx银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组合印鉴申请书》随账户信息资料专夹保管。 第三十八条 组合印鉴的预留、变更、注销、挂失均比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 客户预留印鉴的保管、使用与检查 第三十九条 已启用的印鉴卡实行“分人保管,谁保管,谁使用,谁负责”的管理原则。 第四十条 每个账户所对应的印鉴卡(银行留存)由会计人员分别保管。上述人员和账户资料保管员严禁将印鉴卡交叉使用或出借他人。所有预留印鉴卡不得私自复印。 如因特殊原因,非保管使用人员需查阅、复印有关客户印鉴时,必须报经支行财会科负责人及分管行长的同意;其他如公、检、法等有权机关需要查阅相关开户单位预留印鉴的,按受理有权机关查询、冻结、存款扣划工作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 对已采集电子印鉴的实物印鉴卡片,由两名会计人员分别封存保管。卡片封存前应双人清点、核对,运营主管检查后封包保管。封包柜员和运营主管应在封包上签字,注明封存日期、封存印鉴卡片账号清单等信息。 对新增、尚未封存的印鉴卡片由会计人员分别入柜(箱)保管,并定期检查核对。 印鉴卡片封存期间,涉及印鉴变更、注销等操作的,不再抽取已封存的实物印鉴卡片操作。 每年应统一安排专人对已封存的印鉴卡拆包抽卡,分别抽出上一年已注销、已变更印鉴的旧印鉴卡并加盖“已注销”或“已更换”戳记入账户信息资料袋,放入上一年新开户、已变更印鉴的新印鉴卡,重新清点、核对并封包。 尚未封存的新增印鉴卡应纳入重要物品保管。柜员临时离岗时,应将印鉴卡装箱上锁,营业终了入保险柜(箱)保管。营业前,柜员应查看印鉴箱锁具(封签)是否完好无损,如有异常,应立即报告相关负责人。 柜员离岗需将印鉴卡转交他人使用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并登记会计工作交接登记簿或在系统中进行交接登记(附属物品登记中登记印鉴卡)。接收人员要逐联清点核对,方可办理签收。印鉴卡交接时同一接收人不能同时保管两个柜员交出的印鉴卡。 第四十二条 营业网点柜员对日常办理的需核验印鉴的业务或事项,均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凭证相关要素后,在核心系统完成录机并执行验印操作,且验印不通过不能提交交易。 使用电子验印系统核验印鉴应遵循“系统自动判断验印为主,人工判断验印为辅且须双人验印”的操作原则。原则上不再采取手工折角验印方式。 若电子验印系统出现故障,或因特殊原因不能使用电子验印系统,应由网点营运主管登记营运主管日志后,将相关情况及时报告会计结算部,总行后台将关闭核心系统验印控制开关: (一)对于网银客户,营业网点应引导客户使用企业网上银行办理业务; (二)对于使用支付密码的客户办理通兑业务,营业网点在支付密码核验正确的基础上,仅对印鉴做要式审核后付款; (三)对本网点开户的客户,可报经分支行财会经理同意后,双人启用网点留存印鉴卡封包,按照双人手工折角验印方式进行手工验印。 第四十三条 长期不动户预留印鉴的管理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转为久悬未取专户后,前台印鉴卡保管员应将其从在用卡中抽出另专夹保管。 第四十四条 柜员应建立在用印鉴卡登记簿,按月登记印鉴卡的使用数和结存数,以便与库存数进行核对。柜员每天应对所保管的空白印鉴卡进行账实核对。会计主管应每月对本行使用中未封存保管的印鉴卡(不动户印鉴卡每半年)进行检查核对, 对封存保管的印鉴卡进行封包完整性的检查。会计主管应在轮岗后完成一次对轮岗机构两个封包的拆包检查,以及轮岗机构的实物印鉴卡和验印系统中的印鉴卡影像的一致性检查。 支行财会科应按照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要求对经办行的空白印鉴卡进行定期核对检查,并每季对经办行的预留印鉴卡的管理、使用情况(不动户印鉴卡每年)进行检查。 总行会计结算部对各支行空白印鉴卡、预留印鉴卡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 总行、支行、经办行各级必须在检查完毕后,将有关检查情况如实登记查库登记簿。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总行会计结算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我行相关政策制度及人民银行、银监相关规定执行。 - 15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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