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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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高校国有资产管理方法 (经xx年xx月7日第63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管理行为,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平安与完整,保障和促进学校所有事业进展,依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方法》(财政部令第36号)、《xx省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方法》(浙政办发〔xx〕18号)及xx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等,结合学校实际状况,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由学校占有、使用和支配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其表现形式为流淌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长期投资等。 流淌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费用、存货等。其中存货指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品等。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在建工程是指学校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xx工程。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誉以及其他财所有权利。 对外投资是指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对其他单位的投资。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三)平安完整与注意绩效相结合的原则; (四)统一管理与授权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优化国有资产的配置;确保国有资产的平安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资产配置和使用、资产处置、所有权登记与所有权纠纷处理、资产评估与清查、资产报告与信息管理、资产收益和绩效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学校设立xx高校国有资产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全面沟通协调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由分管资产的校领导任组长,下设资产管理办公室,由国资到处长兼任主任,国有资产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审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 (二)建立并完善重大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决策机制,审定学校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相关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代表学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并向其派出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等; (四)组织考核评价学校各归口管理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水平与使用效益、国有资产优化配置和保值增值等工作; (五)依据国家、省市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组织布置学校国有资产清查、登记和统计汇总工作; (六)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绩效考核等管理体系xx,接受相关部门的指导与监督,报告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状况。 第七条 国资处是学校国有资产综合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学校资产进行统筹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学校实际,争论 制订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建立和完善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将资产占用、使用状况及增减变更信息录入财政系统,对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三)负责学校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组织实施国有资产清查盘点、清产核资工作,及时编报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和使用状况报告; (四)加强所有权管理,督办学校所有权变更与注销及所有权界定、所有权登记、纠纷调处等相关工作; (五)争论 建立校内资产的共享、共用机制和绩效考核体系。负责组织学校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等相关论证,监督检查各归口管理部门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的执行状况; (六)依照规定权限,办理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专项管理等事项的审核、审批、报备工作; (七)在学校国有资产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对学校校办企业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改制与重组、所有权转让等重大事项及权益变更过程实施监督; (八)依据财政部门的要求组织部署学校资产年报编制工作,审核资产年报内容。 (九)做好学校国有资产领导小组确定事项的督查督办,并向领导小组汇报相关状况; 第八条 国资处、计财处、后勤管理处、图书馆、档案馆等部门是学校各类国有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其职责范围内的各类资产。 (一)除图书、档案、文物、艺术品及陈列品外的固定资产、流淌资产中的存货、对外投资归口管理部门为国资处; (二)除存货外的流淌资产对口管理部门为计财处; (三)在建工程归口管理部门为后勤管理处; (四)固定资产中的图书归口管理部门为图书馆; (五)固定资产中的档案、文物、艺术品及陈列品的归口管理部门为档案馆(校史馆,民俗馆)、发绣馆等相应馆藏部门。 (六)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在学校无形资产管理方法中另行规定。 第九条 归口管理部门要贯彻执行上级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依照学校要求做好国有资产归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学校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方法以及分管资产的特点、具体状况,完善归口管理资产的具体管理方法、工作流程等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归口管理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做好归口管理资产的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的审核、汇总、报备工作; (三)负责归口管理资产的入账、盘点、清查、账实核对等工作,做好归口管理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工作; (四)负责盘活归口管理的存量资产,充分发挥存量资产的效益,提高资产的利用率; (五)负责归口管理资产的平安和完整,对资产使用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状况进行检查监督; (六)其他归口管理工作。 第十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各职能处室、学院等)为国有资产使用单位,负责对其占有、使用的资产实施日常管理,确保资产的平安与完整。资产使用单位要明确管理职责,承担直接管理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学校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工作流程; (二)负责本单位资产的购置、使用和处置等日常管理工作,对拟处置资产提交申请资料文件包括处置理由、技术鉴定建议或意见等。 (三)负责本单位具体资产的盘点、清查、账实核对等工作; (四)建立健全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宣扬教育工作,树立国有资产“谁使用,谁负责管理”的全员管理思想。 (五)帮助学校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履行本单位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配置是指学校依据事业进展的需要,依照国家关于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调剂及接受捐赠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循资产功能、数量与单位职能相匹配,资产存量与增量相结合,厉行勤俭节省、国产优先、讲求绩效和绿色环保的原则。 第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意学校事业进展的需要; (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三)其他需要配置相关国有资产的状况。 第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配置标准;国家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科学论证、从严监控、厉行节省、合理配置。 第十四条 学校应乐观推动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将资产配置管理职能嵌入预算管理流程。新增资产配置必需综合考虑现有资产存量状况,充分论证,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学校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依照政府采购管理的关于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学校购置资产应当及时办理验收、入账和登记手续,同时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禁止形成账外资产。学校接受捐赠、调拨等方式形成的各类资产属国有资产,由学校依法占有、使用,应及时办理入账手续,加强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各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首先保证自身事业进展的需要。对于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原则上由学校进行内部调剂。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学校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方式。学校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学校教育事业进展的需要。 第十八条 学校应该建立健全国有资产购置、验收、入账、保管、领用、使用、维护等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国有资产日常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坚持平安完整与注意绩效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制度,乐观推动国有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时清查,完善资产管理账表和相关资料文件资料,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对清查盘点中发觉的问题,应当查明原因,并在资产统计信息报告中反映。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依法爱护,合理利用,并依照国家关于规定及时办理入账手续,加强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拥有的文物、艺术品等暂且无法确认价值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应登记造册、建立备查账,妥善保管并进行固定资产壹元名义入账,杜绝账外资产的存在。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国有资产对外投资进行专项管理,经批准利用非货币性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的,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拟对外投资资产进行评估,非货币性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依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报备手续。 第二十四条 未经学校批准,任何资产使用单位、归口管理部门及个人不得擅自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不得作为抵押物对外抵押或担保。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具体管理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科研成果形成的无形资产等取得的收入应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二十六条 基本xx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各单位依据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账务处理。 达到估计可使用状态,但还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xx项目,应当按投资额估价入账,在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再作账务调整。 第二十七条 学校各归口管理部门和资产使用单位申报国有资产使用事项时,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所有权转让或注销所有权的行为。 处置范围包括:报废、淘汰的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闲置、拟置换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关于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处置方式包括:报废、报损、出售、出让、转让(含股权减持)、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置换、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学校各单位处置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方可处置。 第二十九条 国有资产处置流程:由国有资产使用单位向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归口管理部门组织专家经过论证、评估、技术鉴定和审核后,向国资处提出处置申请;国资处提出处置建议或意见经分管校领导批准,依照程序报学校关于会议审定;履行校内流程后报市财政局履行相关程序。资产处置由国资处负责审核和组织实施,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擅自处置国有资产。 第三十条 学校依照批准的方式对资产进行处置,在资产移交前应确保待处置资产的平安完整。经批准允许自行处置的资产,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行公开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处置。 第三十一条 学校各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管理单位要加强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商誉等无形资产处置行为的管理,规范操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十二条 学校各归口管理部门和资产使用单位申报国有资产处置事项时,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第三十三条 学校各归口管理单位应依据学校或财政局国有资产处置的批复办理所有权变更及账务处理关于工作。 第六章 资产收益 第三十四条 国有资产收益依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管理等关于规定管理。 国有资产收益包括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益和国有资产处置收益。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益包括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经营承包上缴收益、资产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等;国有资产处置收益包括资产出售、出让、转让收入以及资产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 第三十五条 国有资产收益,应当在扣除或依法支付税费后,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学校不得放弃、让渡、转移应当收取的各类国有资产收益;不得拖欠应当支付的各类国有资产收益;不得隐瞒、截留、挪用和坐支国有资产收益。 第七章 资产评估与清查 第三十七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资产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出租; (五)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六)取得的没有原始价值凭证的资产; (七)依照国家关于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批准单位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二)行政、事业单位下级的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三)发生其他不影响国有资所有权益的特殊所有权变更行为,报经市财政局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三十九条 资产评估由归口管理部门向国资处提交资产评估申请,经审查并报学校同意后,由国资处代表学校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其他单位不得擅自直接委托或聘请。 资产评估申请单位必需及时、客观、真实地按要求提供评估所需的关于资料文件资料,未能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对于有意提供虚假状况和技术资料文件资料,或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致使评估结果失真,造成学校资产损失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和经济责任。 第四十条 学校科技成果资产评估备案工作,由学校自主确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归口管理部门应结合实际状况,规范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评估项目的评估项目细则。 第四十一条 学校进行资产清查,依照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方法》(财资〔xx〕1号)关于规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学校资产清查内容包括:基本状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难等不行抗力造成资产严峻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峻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 所有权登记与纠纷处理 第四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所有权登记是指国家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学校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学校依据财政部关于规定,组织申报国有资产所有权登记。 第四十五条 所有权纠纷是指由于国有资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所有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六条 学校与其他国有单位和国有企业之间发生国有资产所有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各方协商解决;协商未能解决的,可以向同级或者共同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调解或者裁定,必要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处理。 第四十七条 学校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所有权纠纷的,当事各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方案报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当事各方签署和解协议。未能协商解决或者财政部门不批准协商解决方案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九章 信息系统xx与报告制度 第四十八条 学校应统筹设计、整体规划、稳步推动国有资产信息化xx,充分考虑国有资产监督要求、内部监控环节、现有设备资源及将来业务进展变化,连续优化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做好录入、核销、变更资产信息,保证资产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九条 学校依据财政部门的要求定时编制国有资产管理状况报告,包括年度决算报告、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分析报告、重大事项报告和专项工作报告等,完整、真实、准确地反映学校一定时期内国有资产存量的构成、分布、增减变更及其使用状况,并向财政部门报告。 第十章 绩效考核 第五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是指利用国有资产年度决算报告、资产专项报告、财务会计报告、资产统计信息、资产管理信息化数据库等资料文件资料,运用一定的方法、指标及标准,科学考核和评价高校国有资产管理效益的行为。 第五十一条 学校应依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建立资产绩效考核评价体系,通过科学合理、客观公正、规范可行的方法、标准和程序,真实反映和评价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学校要加强绩效考核评价结果的运用,将绩效评价的结果作为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的重要依据,不断提高国有资产的平安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五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坚持分类考核与综合考核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绩效考核与预算考评相结合,采纳多元化的指标体系和科学的方式方法,落实绩效管理机构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督检查制度,每年定时或不定时组织各归口管理单位对学校资产使用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状况进行检查,具体可采纳实物检查、抽查、联合检查等方式。 第五十四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责任制,强化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协作联动监督,提高内部监控水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五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监督检查应当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五十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及个人,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对工作失职,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按规定予以处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追究部门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人刑事责任。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 (二)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 (三)擅自提供担保的; (四)通过串通作弊、暗箱操作等低价处置国有资产的; (五)未按规定支付国有资产收益的。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方法未尽事项,依照国家、省和市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学校对外投资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资质的企业,依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关于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资处负责说明。 -15--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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