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小微结算卡业务管理办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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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结算卡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小额化、分散化、标准化、便利化”业务理念,提高我行对小微企业客户的支付结算水平和服务创新能力,丰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的产品和渠道,加快培育有效基础客户群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中国银监会《关于2014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微结算卡是指x银行面向小微企业客户发行的单位结算卡,其以磁条/芯片(IC)为介质,凭密码为客户办理绑定账户结算业务,从而实现资金结算便利化的一种金融服务产品。 第三条 我行小微结算卡具有结算和短期融资功能。小微企业客户使用小微结算卡结算功能时,其日常管理应参照《中国x银行单位结算卡业务管理办法》xx办发〔2014〕552号文执行;使用小微结算卡短期融资功能时,其授信业务应按本办法要求执行。 第四条 小微结算卡授信资金用途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主要用于满足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短期流动资金周转需求,不得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和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总行层面 (一)总行小微金融业务部负责小微结算卡短期融资功能的产品推广,业务培训和后评价等工作。 (二)总行公司业务部是单位结算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小微结算卡日常结算功能的管理,并根据我行单位结算卡业务管理办法职责要求,做好单位结算卡的组织实施、规划培训、数据统计等工作。 (三)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指导柜台按照《中国x银行单位结算卡业务管理办法》进行业务操作,配合解决分支行办理柜台业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四)总行风险管理部、信贷审批部、授信管理部负责按部门职能完成对小微结算卡业务的风险情况进行检查监督,CECM系统相关功能的优化工作,超权限项目的审批,分行授信后管理和放款审核情况的监控与管理,组织督导重大风险事件的化解等工作。 (五)总行法律合规部负责小微结算卡业务合规性审核及依据《中国x银行分行法律审查转授权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小微结算卡业务协议文本进行法律审查。 第六条 分行层面 (一)负责分行小微结算卡的日常管理、内部培训、实施细则、考核激励和辖区市场推广等工作。 (二)负责辖内单位结算卡的组织管理工作,及我行单位结算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根据本管理办法要求,负责分行小微结算卡授信业务的审查、审批及风险控制等工作。 (四)负责企业授信额度的启用、切分、调整、冻结、激活及相关授信额度信息的维护。 (五)负责小微结算卡业务的宣传、受理,及借款人的日常管理、贷款发放、用途核实、还款付息和贷后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业务对象 第七条 小微结算卡主要适用于日常经营正常,资信状况良好,结算交易频繁的小微企业客户,其中:短期融资功能主要针对符合我行授信政策要求,并有临时性流动资金需求的对公小微企业法人客户。 第八条 基本条件 (一)企业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企业应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第九条 授信基本条件 (一)企业经营年限应在2年(含)以上,且企业法人代表(或实际控制人)从业经验应在5年以上。 (二)企业财务状况良好,并提供当期及上一年度财务报表。 (三)企业在我行信用评级应在B-级以上,或小额融易贷业务打分卡得分达到60分(含)以上; (四)企业纳税和结算记录正常,且能有效佐证申请人经营及财务数据。 (五)企业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要求。对于财务管理混乱、经营不规范、有重大不良记录的小微企业客户,原则上不予准入;对于从事流动性、风险性较大行业的客户,应慎重准入。 (六)企业法人代表或实际控制人无不良违规记录。 第十条 授信方式 (一)存量授信客户 可在已有授信额度基础上新增或切分不高于200万元的小微结算卡授信额度。 (二)新增授信客户 可根据企业综合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情况、结算情况、盈利能力、负债规模和风险缓释手段等因素),由有权审批机构按我行一般风险授信审查审批流程申报,新增不高于200万元的小微结算卡授信额度。 分行应重点支持在我行有结算账户、有结算行为、有结算沉淀的“三有”客户,围绕商圈、供应链、产业链以及当地有影响力的特色产业、高新园区等市场,选择符合我行投向政策的优质小微企业客户。 第十一条 属地管理原则 具备融资便利功能的小微结算卡实行属地管理原则,企业应在属地范围内就近向我行有该业务资格的网点机构申请办理该业务。 第四章 账户及结算管理 第十二条 关联账户管理 企业在我行获得小微结算卡授信额度后即可在我行开立透支账户以办理小微结算卡融资业务。该透支账户必须是在我行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一个企业只能在我行开立一个用于办理小微结算卡融资业务的透支账户,且该透支账户只能对应一张小微结算卡。 第十三条 取现/存现管理 小微结算卡不得以透支方式提取现金。小微企业客户使用小微结算卡结算功能时,可以绑定基本账户。客户可在符合国家现金管理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在柜台和自助设备提取现金,具体操作要求以《中国x银行单位结算卡业务管理办法》为准。 客户持单位结算卡通过自助设备办理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存现业务时,需选择存款资金来源项目及存款资金来源摘要,单笔最大存款金额不得超过1万元人民币(含1万元)。 第十四条 转账管理 (一)柜台转账 小微结算卡绑定透支账户设定为“通兑”的,客户可持卡到通兑范围内任意网点柜台办理转账;账户设定为“非通兑”的,只能在绑定账户开户行柜台办理转账。客户持卡通过柜台渠道办理转账业务时,当日累计转账金额不得超过50万元人民币(含50万,包含ATM转账交易)。 (二)自助设备转账 客户持卡通过自助设备渠道办理转账业务时,需指定付款账户,单笔转账金额不得超过1万元人民币(含1万元),当日累计转账金额不得超过5万元人民币(含5万元)。 (三)其他转账 小微结算卡关联的企业透支账户在办理网银、支票等资金划转业务时,按我行现行政策要求执行。 第十五条 POS消费 客户持卡办理POS消费业务时,单笔刷卡金额不得超过50万元人民币(含50万元),单张卡单日累计刷卡金额不得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含100万元)。 小微结算卡的POS消费、预授权等业务要求按我行现行政策要求执行。 第五章 授信要素 第十六条 授信额度 小微结算卡授信业务最高授信额度不得超过200万元,币种限定为人民币,并可按约定循环使用。 第十七条 资金使用 在授信期内,企业可连续使用透支资金,但未偿还透支资金余额不得超过透支额度。 第十八条 授信期限 小微结算卡授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持续透支有效期不得超过90天,持续透支有效期是指客户单笔透支可持续存在的最长天数。 第十九条 贷款利率 小微结算卡贷款利率应符合收益覆盖风险和成本的原则,不低于我行同类型企业放款的授权利率要求。 利率执行可以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范围内浮动,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相应进行调整,调整日前账户累计积数按旧利率计息、调整日后的累计积数按新利率计息,利率浮动范围不变。罚息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计息标准 透支借款利息自透支发生之日起按实际天数计算,按月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月的第20日;日终透支账户中有存款余额的,按季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季最后一个月第20日。如果发生透支资金在日终营业结束前归还,不计收透支资金的利息。 第二十一条欠息管理 如企业不能按期付息,且利息额与透支额合计未超过透支额度,则将应收透支借款利息转入透支借款本金户核算;如企业不能按期付息,且利息额与透支额合计超过透支额度或额度被冻结的,则开立欠息分户,超出部分的利息转入欠息分户中。 第二十二条还款管理 (一)经营机构应要求借款人于单笔透支到期日前备足当期应付的利息、本金或其他款项,并授权我行从其账户中主动划收。 (二)借款人透支账户存在多笔透支时,按先欠息后本金,先透先还的顺序归还。 (三)持续透支有效期届满,自届满次日起,所余透支借款全部转为垫款处理,相关部门负责及时催收,并暂停其他授信业务。 (四)客户在我行出现透支垫款的,如客户在我行开立有其他账户,我行有权直接从客户在我行开立的其他账户扣划款项归还未偿透支借款本息。 第二十三条其他 小微结算卡授信额度为绑定账户的透支额度,如需串用的,按《授信风险管理操作手册-对公分册》第一编基本制度第三章《授信额度与产品》的有关规定,串用为其他小额类小微业务产品额度。 第六章 授信管理及流程 第二十四条业务营销 分行小微企业业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我行存量授信额度客户和我行非授信客户采取多种方式、多种渠道进行业务营销,经营机构负责落实执行。重点营销渠道应包括: (一)柜台营销。由网点柜面结算人员或大堂经理,通过面谈或电话等方式将产品宣传资料告知客户,并采用客户自取或专项寄送的方式,送达客户手中。对于有相应贷款需求的客户,由柜面人员收集并整理客户提交的相关资料,转交客户经理进行业务办理。 (二)电话营销。分行小微企业业务管理部门确定专人(分行或支行),按系统获取的地址及联系人信息统一将产品宣传资料寄送客户,在正常的送达时间之后,组织人员对客户进行逐一电话营销,将小微结算卡业务优势及要求告知客户,深度挖掘客户需求。对于有相应贷款需求的客户,告知客户提交相关业务资料的渠道。 (三)客户经理营销。由客户经理或其他人员进行单一客户营销。 第二十五条 授信操作流程 (一)业务申请 企业提出小微结算卡授信申请,并按我行政策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客户经理负责业务受理和核查企业提交资料的真实性,核实后在资料复印件上签字确认。 (二)贷前调查 经营机构应按相关要求进行贷前调查,做好客户识别工作,了解客户真实经营状况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妥善保管客户账户资料、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人身份证明文件等资料,重点关注企业内部经营、资金结算、信用记录、缴税纪录和实际负债等指标,并视情况要求其提供相应的保证、抵押、质押等风险缓释措施。对于在他行有多头授信(3家及以上银行办理信贷业务)的企业要进行审慎调查判断,防止借款人利用良好结算记录获取超出其偿还能力范围的贷款。 (三)授信审查、审批 1.对于存量授信客户,经营机构在授信申报材料中增加“小微结算卡业务品种、拟授信金额、期限和利率,以及授信额度切分和额度增加的基本规则”等内容,延用原授信调查和审查报告等模板,由有权审批机构按一般风险授信审查审批流程审批。 2.对于新增授信客户,由有权审批机构按一般风险授信审查审批流程审批。 (四)授信额度核定 小微结算卡授信额度应结合客户在我行的结算金额、日均存款、企业负债和信用状况等因素,以有权审批人审批意见为准,防止过度授信。 (五)签订协议 经营机构应根据授信批复和双方约定内容与客户签订相关协议文本,明确授信企业与持卡人的委托代理关系。并在授信额度启用前,将《综合授信协议》和《中国x银行小微结算卡透支业务协议》及其他相关的担保/抵押合同等资料送至放款审核机构办理启用手续。 (六)放款审核 放款审核人员在办理额度启用时,按照法人透支业务流程进行CECM系统相关操作,审核相关协议文本的手续。 (七)贷款支用 在有效授信期内,借款人可根据资金结算需求灵活使用我行信贷资金。同时,经营机构应要求借款人提供主要交易对手名称、开户行和结算账户,并指派专门人员,定期抽查资金量较大的用款信息。 (八)贷后管理 按我行同类型企业贷后管理政策要求执行,同时做好以下风险防范内容: 1.经营机构应指定相关人员负责小微结算卡业务的日常管理,并通过我行CECM系统及核心系统,密切关注客户结算账户资金变化情况,当授信企业使用小微结算卡业务获得我行信贷资金后,相关人员须及时建立业务联系台账。 2.经营机构应加强对授信企业销售状况和结算流水情况的日常分析,关注小微结算卡授信额度使用情况,以及是否存在占用银行资金等违规情况,防止自助设备、POS消费业务等被用于套现洗钱等不法用途。 3.经营机构应加强信贷资金用途管理,要求小微结算卡信贷资金不得用于归还贷款本金、支付贷款利息和长期投资;不得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和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提取现金,或将款项直接划入无真实交易背景的个人存款账户;不得将资金转入我行同名账户。 (九)贷后监控 经营机构应对借款人结算账户行为进行严格监控,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在我行及他行贷款还本付息情况; 2.企业在我行结算变化及变动趋势; 3.企业日均存款变化情况。 (十)额度冻结 借款人如发生以下情况,经营机构应立即冻结该借款人授信额度,或终止授信协议,同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贷款余额、利息和有关费用,采取从借款人有关账户内扣款(由分行产品主管部门出具书面扣款通知书)、处理质物或追索保证人责任等有效措施控制风险,并将具体情况逐级报告产品主管部门。 1.小微结算卡授信业务发生逾期并垫款; 2.其它授信品种被冻结或出现不良账务信息; 3.企业经营状况出现严重恶化,不符合我行授信条件; 4.企业授信资金使用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 5.企业或企业主存在直接或间接参与高利贷违法行为的情况; 6.企业列入我行退出客户名单; 7.企业非实名开卡、持卡人违规用卡,出租、转借和买卖小微结算卡,或以小微结算卡进行洗钱、套现等情形; 8. 企业账户与异常商户或地下钱庄有资金往来情况。 (十一)额度恢复 当上述“额度冻结”情况解除后,经分行小微企业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分行小微企业授信管理中心主任(或对公授信管理中心主任)双人签字确认后,方可恢复小微结算卡授信额度。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问责按照《中国x银行小微授信业务不良贷款尽职免责失职问责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x银行小微金融业务部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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