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人员应知应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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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业管理从业人员的应知应会国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379号令,自2003年9月1日施行)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城市绿化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部门规章建设部令: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1989年);建设部令: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1994年);建设部令: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建设部令: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国务院发改委、建设部联合发布: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03
2、年)建设部令: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04年)(原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试行办法(建住房【1999】261号不执行,两个管理办法的差异不少)公安部:高层居民住宅楼防火管理规则(1992年)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小区标准及评分细则地方性法规广东省有关物业管理之政策文件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1998年7月29日通过并自同年10月1日起施行)深圳经济特区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城市物业管理优秀小区(小区、工业区)达标考评办法地方政府规章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行业管理办法(1998年7月20日发布施行)广州是物业管理办法(2001年3月23日发布施行)广州市其它有关规定市国土局、房
3、地产管理局下发的穗国房字1999185号关于加强我市物业管理的通知;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下发的穗国房办字199932号转发市物价局关于物业管理收费和住宅公用电摊分办法的通知;市建委下发的穗建开1999350号关于规范商品住宅楼管理的通知;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下发的财字1999804号转发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下发的穗国房字1999218号关于印发广州市物业管理公司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建委下发的穗建开1999118号关于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国物业管理协会: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2004年)物业管理条例的主要内
4、容(7847624):建立了7项基本制度;明令8个方面的告知规定;明令业主的4项权益;明令物业管理企业的7项职责;明令6项禁止行为;规范2项书面合同;授权4项规定。7项基本制度:1. 业主大会制度: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并对业主大会的职责等作了明确的规定;2. 业主公约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业主临时公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当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并规定业主大会有订立、修改业主公约的职责,业主、使用人有遵守业主公约的义务;3. 物业管理招投标制度: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
5、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明确了违背这一规定的法律责任;4. 承接验收制度: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对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退出管理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验收、资料移交手续等作了规定;5.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制度: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6. 物业管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7. 专项维修资金制度: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除了以上基本制度外,条例还对建设单位的保修责任、公用事业单位的维修养护责任、物业服务
6、合同终止时物业管理企业的交接责任、业主委员会备案等作了明确的规定8个方面的告知规定:1. 业主大会会议告知居委会;2. 主管部门撤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违规规定应通告全体业主;3.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告知居委会;4. 业主改变公共建筑、实施用途告知物业管理企业;5. 业主装饰装修房屋告知物业管理企业;6. 物业管理企业将装饰装修禁止行为告知业主;7. 物业管理企业对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8. 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管理企业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业主的4项权益:1. 业主大会有权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必须经物业管
7、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2. 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3. 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4. 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物业管理企业的7项职责1. 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2.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由一个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3.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
8、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4.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管理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5. 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6.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
9、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7. 物业管理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相关手续6项禁止行为1. 条例19条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物管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政府监管)2. 条例27条规定,业主依法享有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否则,处510万元的罚款)3. 条例38条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否则,处110万元的罚款)4.
10、条例40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无委托改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若违反,则限期改正,处合同款3050罚款,吊销资质证书;承担损失赔偿责任)5. 条例50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否则,处1千1万元,520万元的罚款)6. 条例51条规定,业主、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否则,处1千1万元,520万元的罚款)2项书面合同1.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11、2. 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度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4项授权规定1.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公共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2. 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根据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住宅套数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3. 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4. 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
12、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的资料:1. 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2. 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技术资料3. 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4. 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文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供热与供冷
13、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维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双方约定。下列情况不属于保修范围:因使用不当或者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新建房屋保修期的期限规定(一般房屋维修管理教材上的说法)1. 民用与公共建筑的土建工程为一年2. 建筑物的照明电气、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6个月3. 建筑物的供热、供冷系统为一个采暖、供冷期4. 室外的上下和小区道路为一年保修期满后的规定由业主承担修缮责任,并承担修缮费用对业主委托物业管理企业管理的物业,有以下规定:1. 物管企业承担公建部分的修缮责任2. 业主承担物业内自用部分和自用设备的修缮责任凡属使用不当或人
14、为造成房屋损坏的,由行为人负责修复或给予赔偿对公产房屋修缮,按租赁合同约定办理业主委员会成立的条件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五十、且使用已超过一年的,应当依照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召开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公约业主公约是物业实施物业管理的基本法则,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主要订明各项管理规则,使物业各业主、住户、租户及物业管理公司在使用物业的公共设施及私人地方时或在成立业主委员会时,知所遵守,从而明
15、白自身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业主公约包含的基本内容:1. 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物业管理区域的名称、地点、面积及户数;共用场所及共用设施设备状况;建筑物各项维修、养护、管理和物业服务费用、专项维修资金以及依照业主大会决定的有关分摊费用等的交纳2. 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使用建筑物和物业管理区域内其他共用场所、共用设施设备的权益;业主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业主大会的召集程序及决定重大事项的方式3. 业主享有的权利与应当履行的义务:业主参与物业管理的权利与义务;业主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监督的权利;建筑物毁灭的修复与重建的权利和义务4. 违反业主公约的法律责任预售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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