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内部审计基本准则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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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xx银行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年12月5日经xx银行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目 录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第三章 审计权限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一节 审计计划 第二节 审计方案 第三节 审计证据 第四节 审计工作底稿第五章 审计报告第六章 审计追踪第七章 审计档案 第八章 审计质量控制和责任 第一节 审计质量控制 第二节 审计责任第九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指导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审计机构和人员责任,保证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参照国家审计署审计准则、内部审计
2、师协会基本审计准则等,制定本准则。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内部审计,是指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咨询活动,是xx银行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审查和评价xx银行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规性和有效性来促进xx银行目标的实现。第三条 内部审计的目标是保证国家有关经济金融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监管部门规章及xx银行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改善xx银行经营活动、风险状况、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效果,促进xx银行建立和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在xx银行风险框架内,促使风险控制在可接受水平,促进xx银行持续、稳健发展。第四条 内部审计事项主要包括:(一)经营管理的合规性及合规部门工作情
3、况;(二)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三)风险状况及风险识别、计量、监控程序的适用性和有效性;(四)信息系统规划设计、开发运行和管理维护的情况;(五)会计记录和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六)与风险相关的资本评估系统情况;(七)机构运营绩效和管理人员履职情况等。第五条 本准则是xx银行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履行审计职责的行为规范,是执行内部审计业务的职业标准,是评价内部审计质量的基本尺度。第六条 本准则适用于xx银行内部审计机构、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其他组织或人员接受xx银行内部审计机构的委托、聘用,承办或参加内部审计业务,也应当适用本准则。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第七条 审计机
4、构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应当具备本准则规定的资格条件和职业要求。第八条 审计机构的设置应考虑机构的性质、规模、内部治理机构及相关规定,并配备一定数量具有执业资格的审计人员。第九条 审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一) 符合规定的内部审计职责和权限;(二) 有职业胜任能力的审计人员;(三) 建立适当的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四) 其他工作条件第十条 审计工作应当独立于经营管理,以风险为导向,确保客观公正。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从业资格:(一)专业水平。审计人员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掌握与内部审计相关的专业知识,熟悉金融相关法律法规及内部控制制度;(二)从业经验。审计人员至少应具备两年
5、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审计项目负责人员至少应具有三年以上审计工作经验,或六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三)道德准则。审计人员应具有正直、客观、廉洁、公正的职业操守,且从事金融业务以来无不良记录。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应当恪守正直、客观、保密和胜任的基本审计职业道德。正直是指审计人员应当诚实、勤奋并负责地完成工作;遵守法律,按照法律及职业要求披露审计结果;应当服务于银行和审计机构的法律目标和道德目标;不得故意参与非法活动,或从事有损于内部审计职业和银行的行为。客观是指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妨碍或被认为妨碍其公正评价的活动或关系,包括参与与银行利益相冲突的活动或关系,不得接受可能妨碍或被认为妨碍其专业判断的任何物
6、品;在执行审计职务时,应当执行利害回避制度;应当披露已知的、并且不予披露可能歪曲审计结果的所有重要事实。保密是指审计人员应当谨慎利用和保护在执行审计职务时所获取的信息。不得为个人目的,或者以任何有悖于法律或有害于银行的法律目标和道德目标的方式利用信息。胜任是指审计人员应当只执行与其所具备的知识、技能和经验相适应的审计活动;执行审计职务时应当遵循银行内部审计规范;应当持续提高执行审计职务的能力、效果和质量。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不得参加影响审计独立性的活动,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的管理活动。第十四条 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审计人员的审计回避制度,确保内部审计的客观性。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时,应当保持应有的审计
7、独立性,遇到下列可能损害审计独立性情形的,应当向审计机构报告:(一)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有关主管人员有父亲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二)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三)与曾经管理或直接办理过的相关业务进行审计;(四)可能损害审计独立性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 审计机构组成审计组时,应当了解审计组成员可能损害审计独立性的情形,并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下列措施,避免损害审计独立性:(一) 依法要求相关审计人员回避;(二)对相关审计人员执行具体审计业务的范围作出限制;(三)对相关审计人员的工作追加必要的复核程序;(四)其他措施。第十六条 审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董事
8、会批准后,可将部分内部审计项目外包,但需事先对外包机构的独立性、客观性和专业胜任能力进行评估。也可以聘请外部人员参加审计业务或提供技术支持、专业咨询、专业鉴定。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部人员,审计机构不得聘请:(一) 被刑事处罚的;(二) 被劳动教养的;(三) 被行政拘留的;(四) 审计独立性可能受到损害的;(五) 法律法规或相关规章制度不得从事的其他情形。第十八条 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和实施审计人员录用、继续教育、培训、业绩评价考核和奖惩激励制度,确保审计人员具有与其从事业务相适应的职业胜任能力。第十九条 审计机构应当合理配备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确保其在整体上具备与审计项目相适应的职业胜任
9、能力。 被审计单位的信息技术对实现审计目标有重大影响的,审计组的整体胜任能力应当包括信息技术方面的胜任能力。第二十条 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时,应当合理运用职业判断,保持职业谨慎,对被审计单位可能存在的重要问题保持警觉,并审慎评价所获取审计证据的适当性和充分性,得出恰当的审计结论。第二十一条 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时,应当从下列方面保持与被审计单位的工作关系:(一)与被审计单位沟通并听取其意见;(二)客观公正地作出审计结论,尊重并维护被审计单位的合法权益;(三)严格执行审计纪律;(四)坚持文明审计,保持良好的职业形象。第三章 审计权限第二十二条 本准则所称审计权限,是指为了保证内部审计职责的有效履
10、行,xx银行以制度形式明确赋予内部审计对审计相关事项进行决策的范围和程度。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构可就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有关问题提供咨询服务,但不应直接参与或负责内部控制设计和经营管理决策与执行。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构有权列席或参加与审计机构职责有关的会议。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构有权及时、全面了解经营管理信息,并就有关问题向被审计单位和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质询、取证。第二十六条 审计机构认为必要时,有权向董事会直接汇报审计发现。第二十七条 审计机构应具有处理建议权和必要的处罚权。第二十八条 审计机构对拒绝接受或不配合内部审计、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资料、打击报复或陷害审计人员的,有权向上级报告,要求及时予
11、以制止并做出处理。第四章 审计实施第一节 审计计划第二十九条 本准则所称审计计划,是指审计机构根据银行战略和年度工作目标,在充分考虑银行重大的风险因素以及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需要基础上,统筹审计资源,对一个年度拟开展的审计项目进行的事先部署和安排。第三十条 审计机构应当根据规定的内部审计职责和管辖范围,在考虑xx银行风险、管理需要及审计资源的基础上,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应当服务大局,围绕xx银行工作中心,在年度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确定审计重点,合理安排审计资源,审计频率和程度应与xx银行业务性质、复杂程度、风险状况和管理水平相一致。 在制订审计计划的过程中,可以征求相关
12、机构和部门的审计需求。 第三十一条 审计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步骤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一)调查审计需求,初步选择审计项目; (二)对初选审计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确定备选审计项目及其优先顺序; (三)评估审计机构可用审计资源,确定审计项目,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第三十二条 审计机构对初选审计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确定初选审计项目的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重点和其他重要事项。 进行可行性研究,重点调查研究下列内容: (一)与确定和实施审计项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管理体制、组织结构、主要业务及其开展情况; (三)财务收支状况及结果; (四)相关的信息系统及其电子数据情况; (五)管理和
13、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情况及结果; (六)以前年度审计情况; (七)其他相关内容。 第三十三条 审计机构在调查审计需求和可行性研究过程中,从下列方面对初选审计项目进行评估,以确定备选审计项目及其优先顺序: (一)项目重要程度,评估在xx银行发展中的重要性、高管层关注程度、资金和资产规模等; (二)项目风险水平,评估项目规模、管理和控制状况等; (三)审计预期效果; (四)审计频率和覆盖面;(五)项目对审计资源的要求。第三十四条 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应当包括下列要素:(一)标题;(二)计划期间;(三)计划内容;(四)编制单位和编制日期;(五)编制说明。 第三十五条 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14、)审计项目名称; (二)审计目标,即实施审计项目预期要完成的任务和结果; (三)审计范围,即审计项目涉及的具体单位、事项和所属期间; (四)审计重点; (五)审计项目组织和实施单位; (六)审计资源。 采取跟踪审计方式实施的审计项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应当列明跟踪的具体方式和要求。 专项审计调查项目的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应当列明专项审计调查的要求。 第三十六条 审计机构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可以采取文字、表格或者两者相结合的形式。第三十七条 审计机构计划管理部门与业务部门或者派出机构,应当建立经常性的沟通和协调机制。第三十八条 审计机构应当对确定的审计项目配置必要的审计人力资源、审计时间、审计技术装备
15、、审计经费等审计资源。第三十九条 审计机构制订的年度审计计划,按照规定的报告路径上报有权审批人。审计机构应当在审计计划中将当年审计活动的范围以及对活动范围的限制告知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层。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一经下达,审计项目组织和实施单位应当确保完成,不得擅自变更。第四十条 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调整:(一)审计机构认为应当进行审计,但未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重大风险示警事项;(二)外部监管部门的要求;(三)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相关领导临时安排或者授权的审计项目;(三)突发重大风险事项需要进行审计的;(四)原定审计项目的被审计单位发生重大变化,导
16、致原计划无法实施的;(五)需要更换审计项目实施单位的;(六)审计目标、审计范围等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的;(七)经评估的驻地分行计划外提请;(八)需要调整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一条 审计机构调整审计计划,应当说明调整的事项、原因及对当年审计计划未执行部分可能造成的影响,形成书面文件,报原批准人审批。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先口头请示,后补办审批手续。第四十二条 上级审计机构应当指导下级审计机构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提出下级审计机构重点审计领域或者审计项目安排的指导意见。 第四十三条 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确定审计机构统一组织多个审计组共同实施一个审计项目或者分别实施同一类审计项目的,审计机构应当编制总体审计方案
17、。第四十四条 审计机构编制总体审计方案,应当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形成过程中调查审计需求、进行可行性研究的情况,开展进一步调查,对审计目标、范围、重点和项目组织实施等进行确定。第四十五条 审计机构编制的总体审计方案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审批。在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实施审计起始时间之前,下达到审计项目实施单位。审计机构根据审计实施过程中情况的变化,可以申请对总体审计方案的内容进行调整,并按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四十六条 审计机构应当定期检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执行情况,评估执行效果。 审计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向下达审计项目计划的审计机构报告计划执行情况。第四十七条 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和实施审计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及
18、其结果的统计制度。第二节 审计方案第四十八条 本准则所称审计方案,是指审计机构为了实现审计目标,对审计项目组织和实施过程所进行的事先部署和安排。第四十九条 审计机构应当在实施项目审计前组成审计组。 审计组由审计组组长和其他成员组成。审计组实行审计组组长负责制。审计组组长由审计机构确定,审计组组长可以根据需要在审计组成员中确定主审,主审应当履行其规定职责和审计组组长委托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条 审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五十一条 审计通知书的内容主要包括被审计单位名称、审计依据、审计范围、审计起始时间、审计组组长及其他成员名单和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要求
19、。同时,还应当向被审计单位告知审计组的审计纪律要求。 采取跟踪审计方式实施审计的,审计通知书应当列明跟踪审计的具体方式和要求。 专项审计调查项目的审计通知书应当列明专项审计调查的要求。第五十二条 审计组应当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评估被审计单位存在重要问题的可能性,确定审计应对措施,编制审计方案。第五十三条 审计方案包括下列三种形式:(一)总体审计方案,即审计机构为了统一组织多个审计组实施审计项目,对审计项目组织和实施过程所进行的一般性安排;(二)具体审计方案,即审计机构为了执行总体审计方案,对审计项目组织和实施过程所进行的针对性安排;(三)独立审计方案,即审计机构只派出一个审计组实施
20、审计项目时,对审计项目组织和实施过程所进行的全面性和针对性安排。第五十四条 审计方案应当包括下列要素:(一)标题;(二)审计方案的内容;(三)编制人和编制日期;(四)审核人和审核日期。第五十五条 审计方案应当编制成文,审计方案及其编制、审核和调整情况的记录应当作为项目资料纳入审计档案管理。第五十六条 总体审计方案应当确定但不限于下列内容:(一)审计目标或测试目标;(二)审计依据;(三)审计范围;(四)审计要求。第五十七条具体审计方案应当确定但不限于下列内容:(一)审计范围或取证范围;(二)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说明;(三)审计指导;(四)审计步骤;(五)审计组的组成和分工;(六)审计工时和费用预算
21、。第五十八条独立审计方案应当确定但不限于下列内容:(一)审计目标或测试目标;(二)审计依据;(三)审计范围或取证范围;(四)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说明;(五)审计指导;(六)审计步骤;(七)审计组的组成和分工;(八)审计工时和费用预算。第五十九条 审计方案应当明确审计项目要达到的审计目标或测试目标,体现审计立项意图。第六十条 审计方案应当明确适用的审计依据的名称及其内容。第六十一条 审计方案应当界定被审计单位或取证对象、审计事项及审计分项、审计期间,可以明确审计重点。第六十二条 审计要求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一)审计资源配置,即审计组的派出数量、审计组的人员组成要求、专业小组的划分及相关职责
22、、被审计单位在各审计组间的分配、审计工时及费用预算在各审计组间的分配、审计技术工具的配置要求等;(二)审计时间;(三)审计方式;(四)审计信息反馈,即对审计工作底稿、中期审计报告、审计进度的报送要求。第六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说明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一)组织结构和管理层、职能部门的职责,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二)审计年度或审计期间的经营目标、经营成果及市场地位;(三)授权和约束规定;(四)重要的客户或供应商名单;(五)关联方及其交易情况;(六)最近一次内部控制评价结论及内部控制的最新变化;(七)审计期间内外部审计、检查相关评价意见。第六十四条 审计指导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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