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学生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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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学生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依据《大学普通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暂行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课程考核管理 第二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考核成绩在及格以上者,即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考核成绩不及格者,不能取得学分。 第三条 学生参加考试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凡无故不参加考试或参加考试不交卷者,以旷考论处,课程成绩以零分记载,并备注“旷考”字样。凡考试有违纪、作弊行为者,立即取消考试资格,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载,并备注“作弊”字样。 第四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考试一般应采用闭卷、笔试的形式,对某些课程,经各学院分管教学的副院长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后,也可采用开卷、口试(包括答辩)或者笔试、口试相兼、大型作业(设计)、上机考试等方式。考试课程的总成绩,以期终考试成绩为主(约占70-80%),适当参考平时成绩(约占20-30%,两课成绩可达50%)。 不适宜进行考试的个别课程可采用考查方式。考查可采用笔试或口试形式,随堂进行考核,一般不要求统一印制考卷。考查课的成绩,可由任课教师根据期终考核成绩与学生完成课内作业情况、平时测验、课堂讨论、实习报告等情况评定。也可根据学生的平时成绩(包括课堂提问、作业、阶段测验、试验、实习、习题课、课堂讨论以及平时的小测验情况等)评定。 第五条 学生修习一门课程,原则上必须参加听课,完成作业,参加考核并成绩合格,方能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缺课累计达到或超过一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缺交作业次数达三分之一及以上者,该门课程以零分记,该门课程的学分绩点按零参加平均学分绩点计算。 第三章 课程成绩的评定与记载 第六条 考试课程成绩的评定一律采用百分制。学生成绩总表以百分制记载。实习、社会考察、实验、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的考核按大学实验教学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文件执行。 百分制与五级制之间的换算关系如下: 百分制换算为五级制: 100-90 优秀 89-80 良好 79-70 中等 69-60 及格 ≤59 不及格 五级制换算为百分制: 优秀 95分 良好 85分 中等 75分 及格 65分 不及格 45分 二级制为合格、不合格二级,换算成百分制为:75分、45分。百分制换算成二级制为:60分及其以上为合格,低于60分为不合格。 各门课程的成绩都以百分制录入计算机,按以下方法换算成学分绩点(Grade Point)和平均学分绩点(General Point Average)简称GPA。 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数 学期或学年的平均学分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一学期结算一次,是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 学分绩点与百分制的关系为:绩点=(C/10)-5 ; C为百分制成绩。 第七条 各门课程按教学计划完成教学时数后即可进行考核,考核结束后,各教研室按评分标准认真进行评分,考核成绩经教研室主任审核后,由任课教师于该课程考试结束五天内通过网络提交,同时到学院教学管理办公室审核并打印两份成绩单,签名后交本学院(部、中心)教学管理办公室,管理人员收齐后,按课程类别及课程号建立目录、立档保存。一份学院存档,另一份报教务处学籍管理中心备案。 第八条 因老师出国、调出等原因,有些课程无法登录成绩的,由学院教学管理办公室负责登录。 第九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成绩要把考勤与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相结合进行综合评定。不及格的学生可以参加一次补考,若补考仍不及格,在毕业前安排一次补考。 第十条 因健康原因不能参加正常体育活动者,不能免修体育课,但可以经校医院证明,体育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申请上保健体育课。 第四章 免修、缓考、补考、重修的管理 第十一条 学生因休学、转学等学籍异动原因编入下一年级学习者,曾经修习过的课程,成绩合格的,可以申请免修,办理有关免修手续。经批准免修的课程,其学分不列入该学期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第十二条 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必修课,是学生必须修习的课程,一般不允许申请免修。特殊情况者确需免修某门课程,应由学生本人申请,主管院长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 第十三条 学生因特殊原因(病重、至亲病故、考研等)不能参加考试的,必须于考试前向本学院申请,学院分管教学的副院长审核同意,经教务处批准后可以缓考。除急病外,不得在临考前或进入考场后申请缓考。未经教务处批准而未参加考试的学生一律按旷考处理。 缓考的学生必须于下学期第一周到本学院教学管理办公室办理有关手续。凭“缓考准考证”和考试证(或学生证)随补考学生一同参加考试,若缓考课程考核不合格,该门课程只能重修。缓考课程的学分只在参加考试的学期列入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第十四条 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学生,可于下学期初补考,补考不及格只能重修该门课程。补考课程的成绩考核合格后按60分记载,记录至开课学期“二考成绩”项下。重修课程的成绩按重修得分记载。实践、实验及实习的课程考核不及格,不安排补考,只能重修。 第十五条 补考、缓考于每学期开学后的前五周内进行,第一周统计补考、缓考名单;第二至第五周安排考试。 第十六条 参加重修的学生到所在学院教学管理办公室报名交费(学院收费时应使用收费四联单),学院根据交费情况,审核整理后确定重修学生名单,并负责给重修学生选课 。课程考核完毕,成绩由任课教师上网登录,提交并打印。 第十七条 学生重修某门课程时,如上课时间发生冲突,允许学生申请免听课只参加考试,要求免听的学生应向任课学院(部、中心)写出书面申请,经主管教学副院长批准后交教学管理办公室保存并通知任课教师。 第十八条 因教学计划调整,后续年级教学内容变动较大的课程,不安排重修,只安排补考。 因教学计划调整,某课程的计划学时发生变化,使重修课程的学分与原计划不一致时,其获得的学分仍按原学分计。 第十九条 结业生及未授学士学位学生返校重修、补考的办理步骤为: ㈠ 学院于毕业前将结业生及未授予学士学位人员报表(学院盖章,一式两份,含电子文档)报送教务处。 ㈡ 返校重修、补考的学生先到教务处办理相关手续,填写重修、补考审批单。(一式两份)。 ㈢ 学生携带重修、补考审批单到所在学院由教学管理办公室安排参加相关科目的重修或补考。 ㈣ 各学院教学管理办公室人员根据重修、补考申请单,在相应的学期选课。 ㈤ 重修、补考成绩备注“返修”或“返补”字样。 ㈥ 结业生及未授学士学位学生返校一年的成绩单由学院整理完毕后,报至教务处学籍管理中心备案。 第五章 课程成绩的认定与存档 第二十条 课程考核成绩提交后不可随意变动,确有差错必须更改的,须由评分教师在开学一周内填报《教师更改成绩审批表》,附带学院存档的更改成绩的试卷和原始成绩单交系或教研室及学院主管领导审核,报教务处核准后方可更改。获准更改成绩后,教师应同时更改所涉各项原始成绩(包括试卷)和成绩单上的成绩,并在更改处签名,然后由教务处成绩管理人员负责从网上更正。 第二十一条 毕业学生成绩,由学院在学生毕业时统一打印学生总成绩单两份,学院审核盖章后到教务处统一审核盖章。一份装入学生档案,一份存学校档案馆。 第二十二条 在校学生需要出具学习成绩证明的,由所在学院统一打印、审核并加盖成绩专用章后到教务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已毕业学生需要出具在校学习成绩证明的,到学校档案馆查询,证明材料由教务处审核后加盖教务处公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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