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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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行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固定资产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银监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等金融法规及我行信贷管理制度,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是指我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 其中的“固定资产投资”沿用了国家统计部门的口径,包括基本建设投资、更新改造投资、房地产开发投资以及其他固定资产投资四大类。 第三条 固定资产贷款实行分类管理,需要专项管理的固定资产贷款,应在本办法的基础上拟定专项产品管理制度,并同时执行本办法和专项产品管理制度。 第四条 开展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完善内部监控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和项目信息,建立固定资产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贯彻到详细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对于固定资产贷款,除本办法中明确的特殊规定外,关于授信风险管理职责、授信调查、授信审查审批、放款审核、授信后管理等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等依照我行《授信风险管理操作手册-对公分册》的统一规定执行,问责依照《****银行全员问责暂行办法》的统一规定执行。 第六条 固定资产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借款人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额度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固定资产贷款的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 应与借款人商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并依照商定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形,防止贷款被挪用。 第八条 应综合考虑项目预期现金流和投资回收期,合理确定还款方式,实行分期偿还。原则上项目技术建成后,每年至少两次偿还本金,利随本清。 应科学考量固定资产中长期贷款的现金流、行业、项目类别、地区、项目规模等因素,合理确定固定资产中长期贷款的建设期、达产期、还贷期和总贷款期限。 第二节 受理与调查 第九条 固定资产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借款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 (二) 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 (三) 借款人为新设项目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应有良好的信用状况,无重大不良记录; (四) 国家对拟投资项目有投资主体资格/资质和经营资质要求的,符合其要求; (五) 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明确、合法; (六) 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土地、环保等有关政策,并按规定履行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合法管理程序; (七) 符合国家关于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 (八) 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客户调查应依据授信种类搜集客户基本资料文件资料(附件1),建立客户档案,并要求借款人恪守诚信守信原则,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第十一条 符合固定资产贷款贷款申请条件及我行客户基本授信条件的,应要求客户向我行提出书面授信申请(附件2),提供必要的授信材料(附件3-1、2、3、4、5)。 第十二条 客户经理负责贯彻授信尽职调查,并形成书面报告。 第十三条 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借款人及项目发起人等有关关系人的情形; (二) 贷费用目的情形; (三) 贷款担保情形; (四) 需要调查的其他内容。 尽职调查人员应当确保尽职调查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十四条 授信尽职调查应坚持“双人调查”的原则,要有明确的主、协办人,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获取第一手现场调查材料,全面了解申请人生产经营、管理、财务状况及行业信息。必要时,可通过外部征信机构、政府关于部门、社会中介机构或其他商业银行对客户资料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并作备案。 第十五条 风险经理与经营单位客户经理平行作业,充份沟通,紧密协作,依照我行有关授信制度与政策进行授信项目调查与筛选工作,共同对授信业务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和风险点实施监控。 第十六条 在充份调查和评估的基础上,客户经理在CECM系统内撰写《授信调查报告》、填报授信项目信息,并填写《授信业务上报建议或意见表》等,提交经营单位负责人。客户经理在CECM系统内提交授信申请过程中,应认真填写客户和投向行业分类信息。 第十七条 客户经理应通过查询有关系统等途径,核查是否存在预警信息,并对关于预警信息进行分析评估,将预警信息及风险评估结果写到调查报告中的“重大事项”栏目。有关系统包括(但不限于)人行征信系统、creditedge、千里眼、 CECM风险警示名单等。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贷款尽职调查(含一般风险和低风险)需符合《****银行授信风险管理操作手册-对公分册》中的关于规定。 第十九条 授信风险分析和评估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附件4): (一) 借款人的诚信; (二) 借款人借入资金的权限; (三) 贷款用途; (四) 贷款拟投入企业的经营效益,以及经营该企业的所需的专业管理能力; (五) 企业客户的专业知识; (六) 借款人所属行业的前景; (七) 还款条件; (八) 还款资金来源; (九) 各经济周期的现金流量预测,以及在正常与受压力情形下的还款能力。计算还款比率时,应同时考虑借款人欠其它贷款人的到期债务; (十) 借款人及关于集团成员当前的信贷及财务资料文件资料-应相互核对关于借款人及担保人资料文件资料,并从整体角度评估及批核信贷申请; (十一) 对同一方或关于一方的其它信贷; (十二) 抵质押品的估价及有效性; (十三) 担保的有效性; (十四) 测算贷款的风险调整后的预计回报; (十五) 其他。 第二十条 对以下用途的申请,不得提供授信: (一) 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或项目; (二) 违反国家关于规定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以授信作为注册资本金或项目资本金、注册验资和增资扩股; (三) 违反国家关于规定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等投资; (四) 客户未按国家规定取得项目批准资料文件、环保批准资料文件、土地批准资料文件和其他按国家规定需具备的批准资料文件的,或虽然取得,但属于化整为零、越权或变相越权、超授权批准的; (五) 已被国务院《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列为淘汰类的项目,以及限制类的新建项目。 (六) 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项目。 第二十一条 贷款应用于相应的固定资产项目建设,可用于置换项目资本金比例之外的借款人前期投入;可用于归还项目建设的负债性资金(包括债券、银行借款、股东借款、信托借款等),但不得用于置换项目资本金;可作为该固定资产项目项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解付的资金来源,但不得作为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的保证金。 第三节 审查、审批 第二十二条 依照审贷分离原则,信贷审批机构独立于业务单位。授信审批应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独立发表决策建议或意见,不受任何外部因素的干扰。 第二十三条 授信业务审批权授权管理遵循“授权到人,责任到人;统一标准、差别授权;定时考核,适时调整”的原则。 (一) 低风险业务与一般风险业务审批权限分开计算。 (二) 低风险授信业务审批权限按单一客户余额管理,授权权限依照授信申请的金额计算。低风险票据贴现、低风险贸易融资授信和其他低风险业务审批权限分开计算。 (三) 一般风险授信业务审批权限按单一客户授信风险敞口管理,分行风险总监可在授权权限内审批授信(包括客户经理提交的超过其权限的授信申请)。对于总行各级审批机构,以分行风险总监审批同意的授信风险敞口和授信方案作为审批权限的判断依据,分行风险总监离岗或缺岗情形下,以分行评估委员会审批同意的授信风险敞口和授信方案作为审批权限的判断依据。 第二十四条 各级信贷审批机构依据有关授信风险政策和程序的规定对受理范围内的固定资产贷款进行审查审议、审批。 第二十五条 被本级审批机构(受权人)否决的授信项目,无需再报上级审批机构(受权人)审议、审批。 第二十六条 上级信贷审批机构应定时对下级机构进行授信审查审批工作重检。 第二十七条 我行实行一级审查体制(特殊情形除外),即由初级受理的审批机构的审查人员(包括总行信贷审批部的审查人员和已设风险总监分行的风险经理等)履行审查职责,并出具审查报告。 第二十八条 信贷审查人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 负责贯彻执行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我行授信风险管理政策、制度与细则; (二) 负责授信项目的基础性审查,对授信项目审查资料文件资料的完整性、有效性、一致性负责; (三) 审查授信(包括担保)的合法、合规性; (四) 负责客观、准确地评估授信风险,独立发表审查建议或意见,依照平行作业关于规定参加授信前调查,揭示、评估风险,并提出风险管理建议或意见; (五) 负责为*场营销推广部门授信业务开展提供政策传导; (六) 负责审核风险评级; (七) 负责CECM系统关于数据的审核; (八) 其他有关工作。 第二十九条 各授信审批机构审查人员收到经营单位上报的授信材料后,应首先审查上报资料文件资料的完整性,如资料文件资料不全或未能明确说明关于情形,一般情形下要在两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明确需补充的资料文件资料或要说明的问题。 第三十条 审批机构正式受理后,项目审查人员要出具明确的审查建议或意见,依据有关有关审查审批的要求提交审批机构(受权人)及时履行审批(批复格式见CECM)。 第三十一条 审查审批人员可视需要走访客户;对于重大授信项目,可在营销推广阶段参加授信调查,帮助客户经理评估客户履约能力、分析授信风险、提出授信方案等。审查审批人员要加强对项目所在地区经济金融情形的调查,加强项目的跟踪,加强与经营单位的沟通。 第三十二条 审查人员要依据有关审查原则、评估框架和分析内容进行审查工作,审查重点内容包括: (一) 授信风险是否在银行可接受的范围之内,经风险调整后的收益是否与所承受的信贷风险相平衡; (二) 审查股东背景(或项目发起人),是否有清晰的组织架构,是否立足于主业突出的核心公司,审慎对待空壳集团性公司授信; (三) 审查企业(或项目)经营情形,是否有核心竞争力、核心技术、比较竞争优势、有竞争力的主导产品、较大的*场份额等; (四) 审查企业(或项目)财务状况,是否有足够经营活动的现金流,谨防合并财务报表陷阱; (五) 审查企业未来是否具备成长性,包括对行业前景进行分析; (六) 审查宏观政策变化带来的企业经营风险; (七) 审查企业信用记录,是否在银行等金融机构有欠息或逾期记录; (八) 审查企业的纳税情形,是否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企业有较严重的欠缴、漏缴或偷税情形; (九) 授信方案是否合理,授信品种是否契合项目建设的实际需要;授信金额是否适度,既要与企业的资产规模、主营规模和综合偿债能力相匹配,又要与项目自身的投资规模和我行的总体实力相适应;授信期限和还款安排与企业的净现金流入是否匹配; (十) 审查授信用途与还款来源,有无用途不明、不合理,有无骗贷、套取银行信用的嫌疑,还款来源是否贯彻,还款方案是否合理; (十一) 审查担保能力,担保是否有实力,抵(质)押物是否足值、易变现,最终风险是否可控; (十二) 其他应重点审查事项。 第三十三条 对固定资产贷款投入的项目,要依照授信风险管理要求从项目发起人、项目合规性、项目技术和财务可行性、项目产品*场、项目融资方案、还款来源可靠性、担保、保险等角度进行贷款风险评估。 第三十四条 授信方案要达到如下“五个匹配”: (一) 固定资产贷款占比与我行地位相匹配; (二) 固定资产贷款期限和还款安排与企业的净现金流入相匹配; (三) 固定资产贷款与综合收益相匹配; (四) 担保方式与风险缓释要求相匹配; (五) 授信用途和项目投资计划相匹配。 第三十五条 固定资产贷款审查审批(含一般风险和低风险)也需符合《****银行授信风险管理操作手册-对公分册》中的关于规定。 第四节 协议签订 第三十六条 借款人及其他有关当事人应于我行签订书面借款协议、担保协议等有关协议。协议中应详尽规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避免对重要事项未商定、商定不明或商定无效。 第三十七条 协议中应与借款人商定详细的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用途、支付、还贷保障及风险处置等要素和关于细节。 第三十八条 协议应使用我行法律合规部门确认的格式协议文本。如有特殊情形,协议内容必须经我行法律合规部门认定。 第三十九条 协议中应与借款人商定提款条件以及贷款资金支付接受贷款人管理和监控等与贷款使用有关的条款,提款条件应包括与贷款同比例的资本金已足额到位、项目实际进度与已投资额相匹配等要求。 1、对于借款人采取自主支付方式的,借款人须提交资金支付计划,经我行审核同意,依照支付计划的要求将贷款资金发放至相应的贷款发放账户,借款人应依照提交的资金支付计划进行资金支付。 借款人应定时(依照授信后管理规定)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形。 2、对于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借款人须提交交易协议等与支付有关的交易背景资料文件资料。 第四十条 借款协议中应与借款人商定如下账户监控措施: 一、对于借款人采取自主支付方式的,必须在我行开立贷款发放账户,协议项下贷款的发放和支付通过该账户办理。 二、必要时,应要求借款人在我行开立还款筹备金账户,用于归还贷款本息。未经贷款行同意,借款人不得动用该账户资金。借款人应将每季度或每月营业收入或贷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产后造成或产生的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转入该账户,该账户内的日均存款余额应不少于每季度或每月应偿还贷款利息。同时,该账户内的资金支付须逐笔由我行经营单位进行书面确认同意。 第四十一条 借款人在协议中应对与贷款有关的重要内容作出承诺,承诺内容应包括:贷费用目及其借款事项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向贷款人提供完整、真实、有效的材料;协助配合贷款人对贷款的有关检查;发生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及时通知贷款人;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等重大事项前征得贷款人同意等。 第四十二条 协议中应与借款人商定,借款人出现未按商定用途使用贷款、未按商定方式支用贷款资金、未遵守承诺事项、申贷资料文件信息失真、突破商定的财务指标约束等情形时借款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贷款人可采取的措施。 第五节 发放与支付 第四十三条 放款审核中心负责贷款发放和采取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时的支付审核。 经营单位负责对贷款发放和支付有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确认,之后提交放款审核中心进行贷款发放和支付审核。 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的,由经营单位负责定时(依照授信后管理规定)核查借款人的贷款支付是否符合商定用途。 第四十四条 贷款发放前,经营单位须确认借款人资信状况、影响评估指标的主要因素等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对协议商定的贷款条件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危及贷款安全的,必须暂缓办理贷款发放手续,并及时向原审批机构报告。 第四十五条 贷款发放前,经营单位应收集有关材料,对资本金到位、项目实际进度与已投资额匹配、资金用途等提款条件的贯彻情形进行书面确认;放款审核中心据此审核是否满足协议商定要求。 第四十六条 协议商定专门贷款发放账户的,贷款发放和支付应通过该账户办理。 原则上对于同一借款人的不同固定资产贷款协议,应开立不同的贷款发放账户,但针对借款人的同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贷款协议除外。 第四十七条 我行应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监控。 原则上,一个贷款借据项下贷款资金支付只能采取上述支付方式之一,避免混合使用。 第四十八条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我行依据有关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协议商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实行实贷实付,原则上应在贷款发放的当天,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象。确因客观原因在贷款发放当天未能将贷款资金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象的,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履行受托支付。 第四十九条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我行依据有关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协议商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必须要求借款人在我行行开立贷款发放专门账户,贷款资金发放和支付通过该账户进行。 第五十条 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第五十一条 对于因借款人变更用款计划,致使单笔金额超本条款所列限额的,也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并要求借款人提供真实有效的用款计划变更证明材料。 第五十二条 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借款人需在贷款发放前向我行提交《贷款受托支付通知书》(附件6);经营单位应收集交易协议、货物单据、共同签证单、付款资料文件、被置换融资的证明材料等与支付有关的交易背景资料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放款审核中心对经营单位提供的交易背景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在出具《信贷业务通知书》的同时,出具《贷款受托支付通知书》,通知柜台人员进行支付,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手。 《贷款受托支付通知书》应由经营单位及放款审核中心分别签署建议或意见,柜台人员以此作为资金支付的依据。 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应做好关于细节的认定记录。我行在必要时,可以要求借款人、独立中介机构和承包商等共同检查设备建造或者工程建设进度,并依据有关出具的、符合协议商定条件的共同签证单(附件7),进行贷款支付。 第五十三条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借款人需在贷款发放前向我行提交资金支付计划(附件8),经营单位(客户经理)应要求借款人定时(依照授信后管理规定)汇总报告贷款实际资金支付情形(附件9),必要时还应要求借款人提供与实际支付事项有关的交易材料,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情形。 第五十四条 对于符合关于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并经我行审查符合贷款条件的用于置换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现有负债的,应要求借款人提供有关负债资金确实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入的有效证明材料,贷款资金原则上应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债权人。对归还他行贷款而又不具备支付给债权人条件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以在贷款资金发放后支付到借款人在他行的存款账户。无论是支付给债权人,还是支付到借款人在他行的存款账户,都必须要求借款人在还款后及时提供还款凭证。 上述贷款不得用于偿还银行存量不良贷款或违规贷款,不得用于国家明令禁止的投资领域和用途。 第五十五条 固定资产贷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经营单位应确认与拟发放贷款同比例的项目资本金足额到位,并与贷款配套使用。放款审核中心应对相应材料进行审核确认。 第五十六条 对于采用银团贷款方式的,关于贷款发放和支付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管理原则,详细依照签订的银团贷款协议执行。 第五十七条 在贷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借款人出现以下情形的,我行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依据有关协议商定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一) 信用状况下降; (二) 不按协议商定支付贷款资金; (三) 项目进度落后于资金使用进度; (四) 违反协议商定,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贷款人受托支付。 第六节 授信后管理 第五十八条 固定资产贷款的贷后管理纳入全行统一的授信后管理体系,详细授信后管理依照《****银行对公授信后管理工作手册》中的关于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经营单位、对公授信后管理中心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定时对借款人和项目发起人的履约情形及信用状况、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情形、宏观经济变化和*场波动情形、贷款担保的变更情形等内容进行检查与分析,建立贷款质量监监控度和贷款风险预警体系。 应严格依照我行贷款风险分类制度,并依据有关固定资产中长期贷款对应项目的建设、生产情形,对固定资产贷款中长期风险分类情形实施动态调整、实时监控。 第六十条 出现可能影响贷款安全的不利情形时,经营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对贷款风险进行重新评估并采取针对性措施。 第六十一条 项目实际投资超过原定投资金额,有权信贷审批部门经重新风险评估和审批决定追加贷款的,应要求项目发起人配套追加不低于项目资本金比例的投资和相应担保。 第六十二条 经营单位、对公授信后管理中心及其他有关部门应依据有关《****银行对公授信后管理工作手册》中的关于规定,对抵(质)押物的价值和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建立贷后动态监测和重估。 第六十三条 经营单位、对公授信后管理中心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收入现金流以及借款人的整体现金流进行动态监测,频率参照对一般风险授信业务的授信后检查要求,对异常情形及时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六十四条 协议商定专门还款筹备金账户的,经营单位、对公授信后管理中心及其他有关部门应按商定依据有关需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借款人的收入现金流进入该账户的比例和账户内的资金平均存量提出要求。 第六十五条 借款人出现违反协议商定情形的,经营单位、对公授信后管理中心及其他授信后管理部门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必要时应依法追究借款人的违约责任。 第六十六条 固定资产贷款形成不良贷款的,应依照《****银行不良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移交资产保所有门对其进行专门管理,并及时拟定清收或盘活措施降低风险、减少损失。 对借款人确因暂且经营困难未能按时归还贷款本息的,我行可按程序与借款人协商进行贷款重组。 第六十七条 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固定资产不良贷款,我行依照《****银行呆帐核销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贷款进行核销后,应继续向债务人追索或依据有关我行实际情形进行*场化处置。 第七节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固定资产贷款涉及的经营及管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格依照《****银行全员问责暂行办法》的关于条款进行问责。 (一) 贷款调查、风险评估未尽职的; (二) 未按本办法规定对借款人和项目的经营情形进行延续有效监控的; (三) 对借款人违反协议商定的行为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四) 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贷款申请并发放贷款的; (五) 与借款人串通,违法违规发放固定资产贷款的; (六) 超越、变相超越权限或不按规定流程审批贷款的; (七) 未按本办法规定签订贷款协议的; (八) 与贷款同比例的项目资本金到位前发放贷款的; (九)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管理与监控的; (十) 有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 第六十九条 对于因违反本办法致使我行被银监会处罚的,将依照《****银行全员问责暂行办法》的关于条款从严问责。 第八节 附则 第七十条 我行可办理定时存单质押固定资产贷款,不得办理保证金类质押固定资产贷款。定时存单质押固定资产贷款参照本办法执行。委托贷款可不执行本办法。 第七十一条 各分行可依照本办法拟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细则及操作规程。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由****银行总行负责说明。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 客户基本授信条件表 授信基本条件 是否满足(是√,否╳) 低风险业务须满足 1-3项 1 持有*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应出具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 除不需要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部门年检合格 3 持有贷款卡 一般授信若不满足 1-14项 ,原则上不得受理 4 拥有法定资本金和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5 实行独立核算 6 申请中、长期贷款的,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所需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的资本金比例 7 生产、经营或投资的产品或项目不是国家明文禁止的 8 项目建设或生产经营已经取得环保部门的许可 9 在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合作、分立、所有权有偿转让、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过程中,已经清偿原有贷款债务、贯彻原有贷款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 10 没有列入人民银行信贷咨询系统的黑名单 11 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我行的信贷政策 若未能满足12-14项,须作出合理说明 12 在银行没有不良信贷记录 13 最近没有连续三年亏损,没有连续三年净经营现金流为负 14 在我行已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 附件2 授信申请书 ****银行 分行(支行): 现因业务发展需要,特向贵行申请授信。我单位情形及授信申请内容见下表。 申请人名称 贷款卡号: 基本帐户开户银行: 帐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财务主管: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邮政号码: 授信品种 币种 金额 期限 1 2 3 担保方式 授信申请用途: 还款来源及方式: 注:授信品种: (1)流动资金贷款(2)固定资产贷款(3)房地产贷款(4)项目融资(5)银行承兑汇票(6)票据贴现ﻩ(7)开证授信 (8)打包贷款 (9)押汇 (10)保理 (11)福费廷 (12)开立保函 (13)过桥贷款 (14)转贷款ﻩ(15)其他_______ 本申请人在此声明以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自愿应****银行授信审批的要求提供其他关于资料文件资料。 申请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ﻬ附件3-1 客户基本材料清单 编号 材料名称 文档形式 备注 1 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复印件 2 组织机构代码证 复印件 3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护照) 复印件 4 贷款卡资料文件资料 复印件 5 公司章程(事业单位,未进行公司制改革的国有企业可不提供) 复印件 章程中有特别规定或要求,需在放款审核时注意的,审批机构应在授信批复中进行明示,明确放款审核时需满足的前提条件和关于要求等 6 验资报告(新建企业必须提供) 复印件 7 近3年度及近期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新建企业除外) 复印件 低风险业务可只提供近期财务报表(如申请可循环额度,需提供上一年度财务报表) 8 有权机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或上级主管机关,视详细情形而定)出具的同意愿我行申请授信的决议(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资料文件等规定判断) 原件 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资料文件需出具,但授信申请时未能出具的,审批机构应在授信批复中进行明示,明确放款审核时需满足的前提条件和关于要求等 9 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样本 原件 特殊情形下,可在放款审核时提供 10 从事特殊行业的应提供关于设立的批准资料文件、许可资料文件及资质证明;外商投资企业应出具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复印件 11 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备注:1、企业提供的复印件均要求加盖公章,并且我行经办人员须与原件核对。 2、客户审计报告,除依照规定可以不审计的,原则上需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3、对于授信续作的大型、特大型国有企业,在主协办客户经理出具书面资料文件说明关于资料文件资料和此前提供的未发生变化情形下,可在上报审查阶段不重新提供如下材料: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公司章程、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样本。在授信批复中应说明关于授信审批上报材料情形,并要求在放款审核时加强关于材料审核,严格把关。 ﻬ附件3-2 授信业务/项目材料清单 编号 材料名称 文档形式 备注 固定资产或项目融资贷款 1 项目建议书及批准(核准、备案)资料文件(如需) 复印件 2 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如需) 复印件 3 有关主管部门批复(如环保局、物价局、技术监督局)(如需) 复印件 4 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房地产开发贷款 1 经年检合格的资质证书 复印件 2 申请贷费用目的关于材料,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资料文件、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等 复印件 3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复印件 4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复印件 5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复印件 6 国有土地使用证 复印件 7 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政策性银行过桥贷款 1 主贷款行的批准性资料文件、提款协议 复印件 2 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备注:企业提供的复印件均要求加盖公章,并且我行经办人员须与原件核对。 附件3-3 保证人材料清单 编号 材料名称 文档形式 备注 1 营业执照副本 复印件 2 组织机构代码证 复印件 3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护照) 复印件 4 贷款卡资料文件资料 复印件 5 公司章程(事业单位,未进行公司制改革的国有企业可不提供) 复印件 章程中有特别规定或要求,需在放款审核时注意的,审批机构应在授信批复中进行明示,明确放款审核时需满足的前提条件和关于要求等 6 验资报告(新建企业必须提供) 复印件 7 近3年度及近期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新建企业除外) 复印件 8 有权机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或上级主管机关,视详细情形而定)出具的同意愿我行授信提供担保的决议(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资料文件等规定判断) 原件 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资料文件需出具,但授信申请时未能出具的,审批机构应在授信批复中进行明示,明确放款审核时需满足的前提条件和关于要求等 9 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样本 原件 特殊情形下,可在放款审核时提供 10 从事特殊行业的应提供关于设立的批准资料文件、许可资料文件及资质证明;如为外商投资企业应出具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复印件 11 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备注:1、企业提供的复印件均要求加盖公章,并且我行经办人员须与原件核对。 2、客户审计报告,除依照规定可以不提供的,原则上需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ﻬ附件3-4 抵押材料清单 编号 材料名称 文档形式 备注 1 国有土地使用证 复印件 放款审核时须提供原件 2 房屋所有权证 复印件 放款审核时须提供原件 3 抵押物评估报告 原件 应为我行核准的评估机构出具 4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复印件 用于在建工程抵押 5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复印件 用于在建工程抵押 6 机器设备购置发票及其他所有权证明 7 交通工具权属证明、行驶证件 8 抵押人身份证明(法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法人授权委托书;自然人:身份证) 复印件 9 资产共有人出具的同意抵押的资料文件 原件 10 有权机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或上级主管机关,视详细情形而定)出具的同意提供抵押的决议(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资料文件等规定判断) 原件 11 抵押人公司章程、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样本(如抵押人为第三人) 原件 12 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备注:1、企业提供的复印件均要求加盖公章,并且我行经办人员须与原件核对。 2、上述材料依据不同的抵押物而定。 附件3-5 质押材料清单 编号 材料名称 文档形式 备注 1 质押资产的权属证明资料文件 复印件 2 权利质押的权利凭证 复印件 放款审核时须提供原件 3 出质人身份证明(法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法人授权委托书;自然人:身份证) 复印件 4 资产共有人出具的同意出质的资料文件 原件 5 有权管理机关批准出质人拥有质物的资料文件 (如涉及收费权、经营权、福利机构等质押) 复印件 6 有权机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或上级主管机关,视详细情形而定)出具的同意提供质押的决议(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资料文件等规定判断) 原件 7 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样本(如出质人为第三人) 原件 8 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备注:1、企业提供的复印件均要求加盖公章,并且我行经办人员须与原件核对。 2、上述材料依据不同的质物而定 附件4 授信风险分析和评估详尽内容 一、对第一还款来源的调查评估 (一)背景状况调查 1、 主要产品或服务、*场份额状况、所有权关系等; 2、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3、 同我行的业务合作情形; 4、 集团客户及关联客户的关于信息,识别授信集中风险及关联客户授信风险。 (二) 行业风险调查 1、行业定位;ﻫ 2、竞争力和结构; 3、行业特征;ﻫ 4、行业管制;ﻫ 5、行业成功的关键因素。 (三) 经营风险调查 1、产品定位、分散度与集中度、产品研发; 2、产品实际销售,潜在销售和库存变化; 3、核心产品和非核心产品,及其对*场变化的应变能力;ﻫ 4、原材料来源,对供应商的依赖度;ﻫ 5、劳动密集型还是资本密集型;ﻫ 6、设备状况;ﻫ 7、技术状况。ﻫ(四) 财务状况调查 1、核对关于财务信息和材料; 2、核实财务报告是否经过独立、合法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审计; 3、财务报告所反映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4、关注任何高估资产、净资产及利润或低估负债的情形。 (五) 现金流量及还款能力调查 1、现金来源; 2、现金运用; 3、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总量和净流量; 4、现金流量结构。 (六) 管理层调查 1、历史经营记录及其经验; 2、经营者相对于所有者的独立性; 3、品德与诚信度;ﻫ 4、影响其决策的有关人员的情形;ﻫ 5、决策过程; 6、所有者关系、组织结构和法律结构; 7、领导后备力量和中层主管人员的素质; 8、管理的政策、计划、实施和监控。 (七) 公司治理结构调查 1、客户与其控股公司、附属公司之间的关系; 2、客户及其集团公司的控股架构; 3、关联业务; 4、资金往来关系。 (八)借款原因和借款用途调查 了解客户的授信申请,调查分析其真实的借款原因,及其借款用途的合法性。 (九)对客户信用状况的调查 1、客户在其他银行的信用记录; 2、商业交易对手之间的信用状况和往来关系; 3、近来还款付息的逾期情形和应付客户账款的及时支付情形。 (十)其他情形 二、对第二还款来源的调查评估 在对第一还款来源进行充份调查评估的基础上,也应对保证人的代偿能力、抵(质)押物的保值增值特性和变现风险等进行充份调查。 客户经理对第二还款来源重点调查以下几个方面: 1、 参照对授信客户的调查方法,调查保证人是否具备担保资格/资质,资信情形及对外提供的担保情形,重点考察其代偿能力和代偿意愿。 2、 对抵(质)押品的调查 (1) 对抵(质)押物基本情形的调查,实地考察抵(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保管情形、地理位置等。 (2) 验证所有权证明。核实抵(质)物使用权或所有权的权属及同一抵(质)物已向其他债权人设定抵(质)押的情形等。 (3) 对抵(质)物价值及变现能力进行初步判断和-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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