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暂停上市债券转让服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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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暂停上*债券转让服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年12月制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维护和促进债券*场稳定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引导投资者理性参加债券交易,建立公司暂停上*债券转让服务(以下简称“债券转让服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工作机制,有效地指导营业部正常开展有关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依据有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为暂停上*债券提供转让服务的通知、*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适当性管理办法等资料文件规定,特制订本细则。第二条 本办法中未做出明确规定的,应依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债券转让服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与投资者教育是指区别不同
2、产品认知和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引导其理性参加暂停上*债券转让的制度安排。第四条 了解和评估投资者对暂停上*债券的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建立以分类管理为核心的投资者管理和服务制度,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职责。第二章 债券转让合格投资者分类管理第五条 债券转让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本暂行办法、签署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暂停上*债券转让服务投资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暂停上*债券转让服务投资风险揭示书”,详见附件1)并向*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成功报备的合格投资者。按*场可分为*场暂停上*债券转让合格投资者(以下简称“*债券转让合格投资者”)和深圳*场暂停上*债券转让合格投资者(以下简称“深圳债券转让
3、合格投资者”)。第六条 投资者申请成为*、深圳*场债券转让合格投资者,才能分别作为参加*、深圳*场暂停上*债券转让业务的受让方。第七条 债券转让合格投资者的风险测评结果应为“积极投资型”。第八条 *场债券转让合格投资者应当是符合*证券交易所关于债券*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有关规定及*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债券专业投资者中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第九条 深圳*场债券转让合格投资者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经关于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等;(二)上述银行等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理
4、资产品、信托产品、投连险产品、基金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等;(三)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五百万元的企业法人;(四)实缴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五百万元的合伙企业;(五)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境外战略投资者;(六)经中国证监会和深圳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第十条 出现以下情形的投资者,营业部不得受理投资者提出的债券转让合格投资者的资格/资质申请:(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场禁入措施的投资者;(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所业务规则禁止从事债券交易的投资者;(三)近三年存在严重违法违规或其他严重不良诚信记录的投资者。
5、第三章 适当性管理与投资者教育的内容第十一条 投资者申请成为债券转让合格投资者,应当全面评估自身的经济实力、产品认知能力、风险监控与承受能力,审慎参加暂停上*债券转让业务。第十二条 投资者申请成为债券转让合格投资者时,营业部应当对投资者的资质进行审核、向其充份揭示暂停上*债券风险,要求其签署“暂停上*债券转让服务投资风险揭示书”。第十三条 “暂停上*债券转让服务投资风险揭示书”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第四章 债券转让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流程第十四条 营业部柜员接受投资者申请成为债券转让合格投资者时,须审查投资者身份的真实性,检查并确认投资者在我公司开立实名制合格账户、已
6、经纳入第三方存管、*证券账户已建立指定关系。第十五条 营业部应当检查申请开通者的账户风险承受能力测评结果,测评结果应为 “积极投资型”且在有效期之内。对于风险承受能力测评结果未达到“积极投资型”的,投资者仍要求申请债券转让服务的,营业部经办人员应当充份向其揭示暂停上*债券的投资风险,并要求客户仔细阅读*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暂停上*债券转让不适当警示及客户投资确认书(附件2)并签署确认。对于风险承受能力已过期或未测评的投资者,营业部应为其重新测评。第十六条 在接受申请时,营业部经办人应当向投资者讲解“暂停上*债券转让服务投资风险揭示书”的主要条款,指导投资者签署“暂停上*债券转让服务投资风险揭示书”
7、并签字确认。第十七条 客户申请成为*场债券转让合格投资者,营业部经办人应先依据有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为其申请、报备成为债券*场专业投资者,无须重复报备。第十八条 营业部在接受投资者申请成为深圳*场债券转让合格投资者时,营业部柜员应当检查投资者符合“第九条”要求。公司系统的信息能够证明投资者满足资质条件的,请打印相应的证明材料,作为资质确认的依据;公司系统的信息无法证明投资者满足资质条件的,要求投资者提供加盖其他券商业务章的证明材料、或证券登记机构等有权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第十九条营业部经办人员将投资者已签字确认的“暂停上*债券转让服务投资风险揭示书”和有关资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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