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人文科技学院保密工作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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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科技学院保密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相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校保密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 学校内部事项(学校技术秘密)是指尚未涉及国家秘密,但涉及到学校重大的权益或知识产权,依照一定的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事项。学校内部事项不属于国家秘密的范畴,在管理上参照秘密级事项处理。 第四条 保守秘密是全体师生员工应尽的义务。我校的保密工作要认真贯彻“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积极落实党和国家的各项保密政策和法规。 第五条 学校成立保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党政办),保密委员会负责全校保密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办公室负责全校保密工作的日常性工作管理与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分别负责相关保密工作。 第二章 党务、政务保密范围及其密级的确定 第六条 学校党务、政务保密范围: (一)党委会议、校务会议、党政联席会议、校学术委员会等重要会议的会议记录; (二)涉及全校的暂未公开的综合统计资料或专题报表; (三)尚未结案的调查材料、不宜公开的案情材料及防范措施; (四)尚未公布的审计调查报告; (五)“引智”工作的综合材料及公派出国考察、访问、学术交流等书面总结材料; (六)学校尚未公布的重大方针、决策、干部任免名单; (七)后备干部名单、培养计划、考察材料; (八)全校各类人员的人事档案、业务档案; (九)全校财务档案; (十)全校大学生的人事档案; (十一)按教育部规定,考试后不应公开的试题; (十二)学校各级各类学生期中、期末考试、招生考试、人才招聘考试开考前的试题; (十三)学校内部不宜公开的其它事项。 第七条 党务、政务密级的确定 (一)我校产生的各类党政文件、资料由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指定专人把关确定密级; (二)各级各类学生期中、期末考试、招生考试、人才招聘考试的试题定密工作由相关职能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确定密级; (三)在确定密级的同时,应按照国家保密局制定的《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确定保密期限。并按照公文格式标准在规定位置标注密级和保密期限。 第三章 科学技术保密范围及其密级的确定 第八条 我校科学技术保密范围 (一)处于国际国内先进水平、对国防建设、社会发展或经济建设具有重要影响的技术; (二)能够导致高技术领域有重大突破的技术; (三)能整体或局部反映国家防御或治安实力的技术; (四)我校独有的、能体现民族或地方特色的精华,并且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显著的成果。 第九条 科学技术秘密的密级确定 (一)上级单位、部门在科技课题立项下达时已确定密级的,按立项的密级进行管理; (二)在研科技项目在项目完成时(必要时在项目进行中),校保密委员会会同科研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对照国家保密局与国务院相关部委联合制订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的具体条款,组织专家进行评价并初步确定其密级。其密级最高一般不超过“机密级”。 校保密委员会对学校初步定密的科技项目上报教育部、科技部审定密级。学校将根据科技部下达的《国家秘密技术项目的通告》的项目进行国家科技秘密的管理; (三)对涉及国防军工(含军民两用)技术的重要内容,申请国防(保密)专利的项目,依照《国防科学技术工业保密规定》确定密级; (四)对涉及学校重大权益,但尚未涉及到国家科技秘密的科技项目、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等由科研管理部门确定秘密。 第十条 在确定密级的同时,应按照国家保密局制定的《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确定保密期限。并在科技项目的档案资料封面的规定位置标注密级和保密期限。 第四章 密级的变更与解密 第十一条 凡我校产生的国家秘密,在保密期限尚未届满,需要变更密级或解除密级的,校保密委员会将根据国家秘密的管理权限及时上报有关部门进行办理。 第十二条 我校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保密期限已届满的,按规定将自动解密。对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国家秘密事项,依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党务、政务保密管理 第十三条 文书、文件的保密管理 (一)学校设党办、校办机要室,处理全校党政文件的收发、制发(保密审查)、传递、阅办、保管、归档、销毁工作。机要室要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配备完善的保密安全设施; (二)绝密级文件、资料不许随意扩大阅读及传达范围,必须在指定场所阅读。非经原制发单位批准,一律不许复制;机密级、秘密级文件、资料,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复制的要由党办、校办负责人批准,指定专人负责复制,其复制件要编号登记,按原来密级管理; (三)属于学校内部事项的文件、资料在管理上参照国家秘密级事项办理; (四)邮寄保密文件、资料必须通过机要途径; (五) 外出人员不许随身携带绝密级文件、资料,特殊情况由分管党办校办工作领导批准,用保密装具携带,做到两人同行,到达目的地要委托当地机要部门代为保管; (六) 报刊、图书、声像出版物、广播、电视等媒体和新闻报道应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学校的内部事项; (七) 校领导离开领导岗位时,不宜公开的文件、资料要移交机要室处理; (八) 秘密级(含学校内部事项)以上文件、资料的销毁,必须按照上级保密规定,集中、定点销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出售、销毁、转让、展示含有国家秘密和内部事项的文件、资料。 第十四条 教学保密管理 (一)教学的保密工作分别归口于教务处、继续教育处; (二)加强各级各类考试的试题保密管理,要从试题的拟题、印刷、保管、考试、阅卷等诸方面建立切实可行的制度; (三)对各级各类考试开考前的试题要指定专人负责、专室或专柜妥为保管; (四)加强学生的保密教育。实习时由系部在实习队中指派一名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的同志担任保密员,负责实习期间的保密工作。 第十五条 外事保密管理 (一)出国(出境)人员(包括留学、进修、访问、参加国际会议及探亲、定居者)不许擅自携带保密资料,在外不谈及国家秘密事项; (二)因公出国(出境)人员的外事保密纪律教育由国际教育合作与交流处负责; (三)副处以上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出境)人员的保密教育由组织部负责;一般教职员工因私出国(出境)人员的保密教育由人事处负责; (四)我校组团出国(出境)的代表团(组)由校领导指定一人担任保密员,负责本团(组)在外事活动中的保密事项; (五)接待外宾的保密工作归口国际教育合作与交流处管理。凡属国家秘密及我校内部事项,非经批准一律不得向外宾进行介绍或提供样品、资料; (六)聘请外籍专家、国际教育合作交流中的保密事项归口国际教育合作与交流处管理,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科学技术保密管理 第十六条 全校各单位、个人在以下科技活动中不得涉及国家科技秘密及学校的内部技术秘密: (一)进行公开的讲学、进修、考察、合作科研等活动; (二)公开媒体的新闻宣传报道、公开发行的报刊、出版物及论文; (三)进行公开的技术展览、技术表演等活动。 第十七条 因工作需要邮寄或携带科技资料、物品出国(出境)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秘密技术在国内的转让、推广应选择有保密条件的单位进行,要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条款签定合同。转让方和受让方均负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和责任。 第十九条 含有国家科技秘密的技术申请专利的,要按照《专利法》的规定申请保密专利或国防专利。保密专利、国防专利的管理按《专利法》、《国防科学技术工业保密规定》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条 对参与国家重大科技秘密项目研制的科技人员,其公开发表的论文不得涉及国家秘密的具体内容。有关单位不得因成果不宜公开发表、交流或推广而影响其评奖、表彰和职称的晋升。 第七章 网络信息系统保密管理 第二十一条 网络信息系统的保密管理 (一)涉密计算机不允许以任何方式接入校园网或其它互联网。其计算机必须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该计算机的操作人员要经过保密安全培训后方可上岗; (二)个人计算机接入校园网或其他互联网的,其所有者和使用者必须遵守国家和学校的保密规定,不存储和处理涉密信息。若产生失、泄密事件,由计算机的所有者、使用者承担责任; (三)入网后的计算机系统不允许存储、处理、发送涉密信息; (四)严禁研制、复制、传播、存储计算机(网络)的病毒和黑客程序; (五)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应进一步增强网络保密观念,建立并严格执行上网信息的保密审查制度,从源头上把好网络保密关; (六)学生工作部门和学生教学计算机机房的管理人员应经常对学生进行网络保密安全教育; (七)信息中心应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密日常检查制度,及时处理网络的安全和保密问题; (八)建有网络服务器的单位必须安排专人管理,坚持网络安全和保密的日常检查。发现计算机系统出现泄密情况,应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信息中心和校保密委员会报告; (九)全校各单位(部门)应积极配合和支持上级部门和学校组织的计算机安全保密执法检查,努力提高我校计算机网络的安全保密水平。 第八章 保密法制宣传教育 第二十二条 采取多种形式对全校师生员工进行经常性的保密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普及保密法律、法规知识,增强保密观念。 第二十三条 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和涉密人员的保密教育和岗位培训。重点抓好涉密人员的上岗、在岗、离岗(转岗)的保密教育。 第九章 奖 惩 第二十四条 凡在保密工作中有以下表现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学校给予奖励: (一) 在危急情况下,积极保护国家秘密安全的; (二) 对泄露或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及时检举揭发的; (三) 发现他人泄露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者减轻损害后果的; (四) 在保密管理和保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者。 第二十五条 凡在保密工作中有以下表现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学校视情况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者,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一) 违反保密法规丢失或泄露秘密级及以上文件、资料并造成损害后果的; (二) 以谋取私利为目的泄露、窃取国家秘密或我校内部事项者; (三) 对检举、揭发其泄密、窃密行为打击报复者; (四) 紧急情况下只顾个人安危,使国家秘密或单位内部事项遭受重大损失者; (五) 利用职权强迫他人违反保密法规者。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上级有关保密规定文件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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