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部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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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部管理制度 目 录 一、 法务部组织架构图……………………………………………2/40 二、 法务部工作流程图………………………………………… 3/40 三、 法务部在岗人员编制…………………………………………4/40 四、 法务部工作制度………………………………………………5/40 五、 法务部工作人员岗位职责……………………………………8/40 六、 合同审查管理规定……………………………………………11/40 七、 法务部办案收费规定…………………………………………18/40 八、 法务部工作常用关联法律文书、工作表单…………………22/40 ***有限公司 法务部组织架构图 法务部 部门经理 法务助理 第 45 页 共 45 页 法务部工作流程图 法 务 部 公司外部法律事务 公司内部法律事务 重大案件 外聘律师 法律事务 领导部门交办 法律文书起草审核 合同协议起草审核 参与合同谈判会议 参与规章制度补充起草 领导审批通过 领导审批通过 领导审批通过 法 律文 件 存 档 呈报审批 准备仲裁诉讼 手 续 准备诉讼仲裁 材料、证据 领取法律文书 庭前准备 出庭仲裁诉讼 庭后同仲裁员 法官 跟进 领取法律文书 跟进后续履行 返回申请 部门盖章 文 书 归 档 呈报审批 选择合适的 律师事务所 协助准备 有关材料 协助准备 证 据 协助出庭 协助领取裁判文书 跟进配合 后续履行 外聘律师后续工作沟通 法务 工作总结 外聘律师 送来已盖章审批表、合同书复印件 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授权 法务部在岗人员编制表 职 务 姓 名 直属上司 职 责 法务部经理 行政管理中心总经理 负责公司法律管理工作、减少法律风险和隐患,确保公司法律交易安全,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对所承担的工作尽责,协助总经理对公司依法经营和管理,促进公司稳步良性发展,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法务助理 法务部经理 协助法务部经理处理相关事项 法务部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法务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有效防控经营风险,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现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立法务部和专职法律工作人员,法务部设经理一名,专职法律工作人员若干名。 法务部在公司总经理的授权下负责整个公司及下属企业的法律工作,指导、监督公司各部门和下属企业的涉及法律的业务工作。 第三条 法务部和专职法律工作人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范围内指导、监督公司内外法律事务和相关合资、合作公司中涉及的法律工作。 第二章 工作内容 第四条 根据公司总经理的指示和实际工作的需要参与制定与法律有关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第五条 代理公司参与公司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的纠纷的调解、经济仲裁、劳动仲裁、复议、诉讼、非诉讼相关法律活动。 第六条 建立适合企业运作的法务合同管理制度,审核各部门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采购合同、工程合同和其他合同协议,督导公司的合同管理工作。 第七条 参与公司的重要经营活动;从解决问题的角度对管理层工作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提供意见和建议,从规避此类事件重复发生的角度提供整改意见以及法律意见书。 (1) 根据指示或需要,间接、直接参与重大项目的履约谈判; (2) 草拟、审查、修改公司有关法律事务文书; (3) 根据公司的发展情况,参与公司的有关收购、参股、兼并等资产运作活动。 第八条 协助有关部门参与处理公司与司法机关(公安、检察、审判)、建设、财政、(市场)工商、物价、税务、劳动、公证等有关机关、部门涉及的法律事务。 第九条 根据需要或人力资源部计划安排,在公司内部开展法律培训工作,提高和推广法律知识,增强公司员工整体的法律观念和素养。 第十条 协助公司总经理及有关管理和监督部门处理公司、分公司内部、外部各种违法乱纪案件。 第三章 工作原则、方法 第十一条 预防为主的原则 防患于未然,防止违法事件的发生,发现问题则及时处理,尽量减少争议和纠纷。 第十二条 指导为主的原则 除需直接自行办理的工作外,对其他部门的工作以提供法律意见、建议为主,不代办包办。 第十三条 法制原则 严格按照国家或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办事,切实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保守秘密原则 对工作中涉及的公司内外机密严格保密。 第十五条 合法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 在合法基础上,针对公司工作中的具体情况,采取灵活的措施,提高工作效率、质量和工作效果。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法律工作档案 借鉴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原则,实行工作日志制度。法务部员工针对本职工作,一事一记、一日一整理。 将工作分为四个等级: 一、最重要并最紧急的事项; 二、重要非紧急事项; 三、紧急非重要事项; 四、非紧急非重要事项。 在实际工作中结合工作等级,重事重办、急事急办,使各项工作得到有效解决。借鉴公司推行的OA办公系统,逐步实行本部门的“工作日志”网络化管理,积极将部门规范性做法逐步推广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效力范围包括公司本部,关联部门、下属企业和相关合资、合作公司法律事务。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属***有限公司。 法务部岗位工作职责 岗位职责 部 门 法务部 岗位名称 法务部经理 编 号 FW001 直接上级 总经理 编制日期 2011-04 直接下级 法务助理 工作概要 负责公司法律管理工作、减少法律风险和隐患,确保公司法律交易安全,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对所承担的工作尽责,协助总经理对公司依法经营和管理,促进公司稳步良性发展,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岗位职责/工作清单 1、协助公司领导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对公司重大经营决策活动提供法律意见。根据《公司法》和工商行政法规,必要时根据领导安排参与公司组织机构(主要是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决策过程、议题与决议提供法律意见。 2、参与起草、制定、修改和实施公司重要的规章制度,对公司交付审核修正的规章制度及其条款的合法性负责。协助管理公司的行政、人力资源、合同、技术档案和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档案。 3、在所审核的工程类合同、拟订的法律文书和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合同/协议盖章审批表签字,对上述业务以及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的合法性负责。参与公司合同(无论是自营还是联营的合同)谈判,制定谈判策略和方案,对合同进行法律调查和论证。根据领导安排参与公司业务的工程项目谈判、招投标活动,在谈判和招投标活动过程中提供法律意见。审核公司各种工程合同、技术、经济、服务合同,参加重大合同的起草、审核、谈判工作,协助经营部、财务部、合约预算部、档案室管理合同,监督合同履约。 4、为公司的经营和决策提供法律意见、进行法律分析与论证。如:公司有重大的对外投资决策,根据领导安排参与投资项目的选择、谈判,设计投资方案,协助寻找投资机会和投资伙伴,进行投资项目的法律调查和论证等。必要时参与公司的招标、投标、兼并、反兼并、收购、分立、投资、租赁、资产转让及等重要经济活动,提出法律意见,跟进处理有关法律性事务。 5.根据需要和领导安排参与公司在建项目工程的现场管理,为项目经理和项目工程师提供法律意见,加强和完善项目工程文件和现场的规范化管理文件审核,以减少和杜绝纠纷的产生。 6.如有需要,开展与公司运营有关业务的法律咨询,整理汇编公司业务需要的各种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提高公司员工的法律意识,规范员工的行为。 7.协助行政、人力资源部门办理公司工商登记、变更、商标注册、专利申请、技术发明创造、技术贸易等有关法律事务,为公司知识产权保护提出法律建议。 岗位职责 部 门 法务部 岗位名称 法务部经理 编 号 FW001 直接上级 总经理 编制日期 2011-04 直接下级 法务助理 工作概要 负责公司法律管理工作、减少法律风险和隐患,确保公司法律交易安全,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对所承担的工作尽责,协助总经理对公司依法经营和管理,促进公司稳步良性发展,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岗位职责/工作清单 8.负责与公司外聘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的选择、联络及相关工作。 9.参加或列席公司召开的某些会议,就所议内容提供法律意见;负责审查内部各项指示、决定、决议、计划的规范性和合法性;为劳动争议、民事调解提供法律援助。 10.接受公司法定代表授权委托,代表公司参加诉讼(起诉、上诉、反诉、调查取证、出庭、代理、辩护)和非诉讼活动(仲裁、劳动仲裁、行政复议、听证)等法律活动帮助公司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纠纷,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11.参加和配合与公司有关的税收、环保、劳动用工、安全生产、合同管理等执法检查,为公司提供法律意见;参与重大事故和危机处置活动,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善后处理。 12.配合公司有关部门对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培训,在公司内普及法律知识,增强员工法制观念。 13.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其他公司事务。 岗位职责 部 门 法务部 岗位名称 法务助理 编 号 FW002 直接上级 法务经理 编制日期 2011-06 直接下级 无 工作概要 协助法务经理处理相关法务工作。 岗位职责/工作清单 1、协助起草、制定、修改和实施公司重要的规章制度,对公司交付审核修正的规章制度及其条款的合法性负责。协助管理公司的行政、人力资源、合同、技术档案和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档案。 2、在所审核的工程类合同、拟订的法律文书和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合同/协议盖章审批表签字,对上述业务以及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的合法性负责。参与公司合同(无论是自营还是联营的合同)谈判,制定谈判策略和方案,对合同进行法律调查和论证。根据领导安排参与公司业务的工程项目谈判、招投标活动,在谈判和招投标活动过程中提供法律意见。审核公司各种工程合同、技术、经济、服务合同,参加重大合同的起草、审核、谈判工作,协助经营部、财务部、合约预算部、档案室管理合同,监督合同履约。 3.根据需要和领导安排参与公司在建项目工程的现场管理,为项目经理和项目工程师提供法律意见,加强和完善项目工程文件和现场的规范化管理文件审核,以减少和杜绝纠纷的产生。 4.如有需要,开展与公司运营有关业务的法律咨询,整理汇编公司业务需要的各种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提高公司员工的法律意识,规范员工的行为。 5.协助行政、人力资源部门办理公司工商登记、变更、商标注册、专利申请、技术发明创造、技术贸易等有关法律事务,为公司知识产权保护提出法律建议。 6、参加和配合与公司有关的税收、环保、劳动用工、安全生产、合同管理等执法检查,为公司提供法律意见;参与重大事故和危机处置活动,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善后处理。 7.配合公司有关部门对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培训,在公司内普及法律知识,增强员工法制观念。 8.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其他公司事务。 合同审查管理规定 1.目的 为规范公司合同的审查和管理,防范与控制合同风险,有效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下属联营单位、投资公司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履行的建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各类合同、协议等,包括建设工程施工总包合同、分包合同、建设工程施工设计合同、固定总价合同、工程量清单合同、买卖合同(含销售合同、采购合同)、租赁合同、服务合同、中介合同等。 3.职责分工 3.1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合同的最终审批; 3.2 公司行政档案室负责公司各类合同的档案管理工作; 3.3法务部负责协助总经理各类合同的审核工作;还包括: 3.3.1根据需要负责制定合同统一文本; 3.3.2负责各部门提交的各类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有利性审查; 3.3.3负责法务合同文件档案的建立及管理; 3. 3. 4负责经济合同纠纷的处理,遇重大纠纷确需外聘律师的,协同外聘律师处理纠纷; 4.合同的签订 4.1合同的主体 订立合同的主体必须是公司及所属各公司中具有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或个人,未经审批不得擅自签订合同。 订立合同前,应当对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能力、履约能力进行调查,不得与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签订合同,也不得与法人单位签订与该单位履约能力明显不相符的合同。 公司如确有必要与自然人签订合同,应经公司总经理或法定代表人审批同意。 4.2合同的形式 订立合同,除即时交割(银货两讫)的简单小额经济事务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补充协议、公文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除情况紧急或条件限制外,公司一般要求采用正式的合同书形式。 4.3合同的内容 4.3.1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合同抬头、落款、公章以及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资信情况载明的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应保持一致。 4.3.2合同标的:合同标的应具有唯一性、准确性,建设施工类合同应详细约定工程造价管理、工程款催收、工程交工、竣工、工程保修、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对合同标的无法以文字描述的应将图纸等相关资料作为合同的附件。审查合同附件是审查合同的组成部分。 4.3.3数量:合同应采用国家标准的计量单位,一般应约定标的物金额、数量。 4.3.4质量:有国家标准,部门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应约定所采用标准的代号、参考依据。 4.3.5价款或报酬:价款或者报酬应在合同中明确,采用折扣形式的应约定合同的实际价款;价款的支付方式如转帐支票、汇票(电汇、票汇、信汇)、托收、信用证、现金等应予以明确;价款或报酬的支付期限应约定确切日期或约定在一定条件成后多少日内支付。 4.3.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履行期限应具体明确,无法约定具体时间的,在合同中应有对履行期间的约定;合同主办人员在合同履行地点、履行方式上应力争作对本方有利的约定。 4.3.7合同的担保 合同中对方事人要求提供担保或本方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担保的,应结合具体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司法解释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4.3.8合同的解释 合同文本中所有文字应具有排它性的解释,对可能引起歧义的文字和某些非法定专用词语应在合同中进行解释。 4.3.9保密条款 对技术类合同和其他涉及经营信息、技术信息等涉及商业秘密的合同应约定保密承诺与违反保密承诺时的违约责任。 4.3.10合同联系制度 履行期限长的重大合同应当约定合同双方联系制度。 4.3.11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建设部门的工程管理法规作适当约定,注意合同的公平性,对于甲方出具的不公平合同条款应指出更正,注意合同风险的提示和防范。 4.3.12解决争议的方式 解决争议的方式可选择仲裁或起诉,选择仲裁的应明确约定仲裁机构的名称,双方对仲裁机构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选择第三地仲裁机构。选择仲裁或起诉方式的争取选择位于***的仲裁机构或诉讼法院,以减少和降低仲裁或诉讼成本。 4.4签订合同的工作程序 4.4.1签订合同前,业务人员或公司指定的其他谈判人员应按照本制度4.1条对对方当事人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查,并复印对方当事人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及专业资格证书留存。 4.4.2合同由主办业务人员与对方当事人商谈后拟好合同条款,持附有《合同协议盖章审批表》的合同逐层报部门领导、法务部、总经理、总裁或董事长审批。 标的额500万以上的合同须法务经理参与签署意见;1000万以上合同须合同会审并出具法律意见书;2000万以上合同须总裁批准;3000万以上合同须董事长审批。合同由总经理签署同意意见后方可盖章。合同盖章后,除通过word文档、扫描件等电子版形式送审的合同文本外。送审人员应将盖章后合同复印抄送法务部存档。 合同会审由合同的关联部门,所在中心、院负责人,法务部,财务管理中心和公司领导签署意见。 甲方单方出具的固定格式合同办理流程同4.4.2规定,对于有关条款经办部门好和法务部应严格细致审查。 4.4.3 外来重要合同或标的额较大的合同,合同书除附有《合同协议盖章审批表 》外,根据具体情况需要,法务部还应在审查后出具《法律意见书》列明合同是否存在风险,报公司总经理签字批准。 4.4.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合同,合同成立后行政档案室依法及时办理。 4.4.5合同正式签订后,合同文本除经办人(部门)自行保管外,应当交行政档案室存档备案。 5、合同的变更、解除 5.1在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客观原因需要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须经双方协商,重新达成书面协议,新协议未达成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本方收到对方当事人要求解除或变更的通知书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 5.2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5.2.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2.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对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5.2.3对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5.2.4对方迟延履行债务或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2.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5.3变更或解除经济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传真、电子邮件、函件); 5.4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应按照合同签订程序报原审批人员批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依法及时办理; 6.合同的履行 6.1公司及所属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业务人员随时督促对方当事人及时履行其义务。 6.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业务人员对本公司的履行情况应及时做好记录并经对方确认。合同业务人员应将签约后的合同履行进度报知部门和相关领导。 6.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办人员若发现并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即中止履行,并及时书面报公司法务部、行政档案管理办公室处理,并上报总经理。 6.3.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6.3.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6.3.3丧失商业信誉; 6.3.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6.3.5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6.4债权债务的定期确认和发生重大变动时的确认; 6.4.1在常年合同特别是常年工程、销售、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办人员应定期协同财务部对帐,确认双方债权债务,管理费、税费、诉讼费、保证金等缴纳和退还情况; 6.4.2在对方当事人发生兼(合)并、分立、改制、注销或其他重大事项以及本公司或对方当事人的合同经办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对帐,确认合同效力及双方债权债务。 7.经济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和诉讼 7.1合同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应首先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平等协商解决; 7.2合同双方在一定期限(一般为一个月)内无法就纠纷的处理达成一致意见或对方当事人无意协商解决的,经办人员应及时书面报告部门经理和总经理,并拟定处理意见,报总经理决定。 对方当事人涉嫌合同诈骗的,经办人员知悉后应立即报告公司法务部和总经理。 7.3公司决定采用诉讼或仲裁处理的合同纠纷,以及对方当事人起诉的,合同相关部门应及时将合同的签订、履行、纠纷的产生及协商情况整理成书面材料连同有关证据报公司法务部。 8.合同的日常管理 8.1本公司实行公司业务人员、部门及行政档案室全面负责公司的合同管理。 8.2公司的印章专人管理,公司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也由专人管理,业务人员不得随带合同专用章或已盖章的空白授权委托书、空白合同出差,特殊情况,由总经理批准。 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已签订的合同)遗失的,必要时,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登报声明。 8.3已签订的合同,履行中若合同履行发生争议或纠纷,经办业务人员应会同法务部报告公司领导共同负责采取应对方案措施。 8.4合同经办人员与本公司终止劳动关系前应把有关材料及空白合同、名片、委托书移交完毕,经公司人事、行政办公室和有关部门确认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合同经办人员与本公司终止劳动关系或因其他原因发生变更的,公司人事、行政办公室应在情况发生后一周内书面告知各有关单位。 8.5合同的借阅和使用 已签署并已履行归档的合同若需借阅,必须经总经理书面审批。 9.考核与奖惩 9.1公司、所属各分司、有关单位罚责任应严格遵守本制度,有效订立、履行合同,切实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 9.2对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使本公司避免重大经济损失以及在经济纠纷处理过程中,避免或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根据公司行政规章,报公司领导予以奖励。 9.3合同经办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责任人员追偿损失: 9.3.1未经授权批准或超越职权签订合同; 9.3.2为他人提供合同专用章或盖章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 9.3.3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而未签订书面合同。 9.4合同经办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酌情向有关人员追偿损失: 9.4.1因工作过失致使公司被诈骗; 9.4.2公司履行合同未经对方当事人确认; 9.4.3遗失重要证据; 9.4.4发生纠纷后隐瞒不报或私自了结或报告避重就轻,从而贻误时机的; 9.4.5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遗失未及时报案和报告; 9.4.6其他违反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 9.5公司职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0. 附则 10.1本规定解释权归***有限公司; 10.2以前文件若与本规定内容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法务部办案收费规定 为提高项目责任人、分公司负责人的风险意识,提高法务部办案效率,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收费规定。 一、计时收费 (一)适用范围:外出处理非自营项目、非直管分公司涉案事项; (二)收费标准:1500元/天。若案件涉及非自营项目、非直管分公司,需在市内或出差异地司法机关办案,依照此标准向非自营项目负责人(承包人)或非直管分公司负责人收取费用。 二、计件收费 (一)适用范围:非自营项目、非直管分公司各类诉讼、仲裁、劳动仲裁、案件执行、公证等可以按件数处理的法律事务; (二)收费标准: 1、刑事: (1)立案侦查阶段:指在前期报案和公安机关受理案件立案侦查阶段,5000-10000元每件; (2)审查起诉阶段:指在中期检察机关受理案件审查证据起诉阶段,10000-15000元每件; (3)审判阶段:指在后期审判机关办理案件开庭审判和证据质证阶段,15000-30000元每件; 若以上三阶段一起授权委托办理的,依照20000-50000元的标准收费; 案件时间或地域跨度大、案情重大复杂的,可以在不高于上列标准的1.5倍的范围内协商确定收费。 依法经过授权,办理非法银行账号、虚假经济工程合同、虚假支票、发票、私刻印章或刑事自诉案件,担任被害人代理人的,按上列标准执行。 2、民事、行政诉讼、仲裁: (1)不涉及财产:3000-20000元每件(视复杂程度); (2)涉及财产:在收取基础费用5000元每件的基础上再按其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计算收取: 5万元(含5万元)以下:免加收 5万-10万元(含10万元):8% 10万-50万元(含50万元):5% 50万-100万元(含100万元):4% 100万-500万元(含500万元):3% 500万-1000万元(含1000万元):2% 1000万-5000万元(含5000万元):1% 5000万元以上:0.5% (三)结合实际情况,可以上下浮动幅度:20% 3、特别说明: (1)上列各项收费标准和比例是办理诉讼案件一个审级或仲裁案件的收费标准。未办一审而办二审的,按一个审级标准收费;曾办一审再办二审的或曾办一审或二审,再办发回重审、再审申请或确定再审案件的,按一个审级标准减半收费;涉及仲裁的案件,曾代理仲裁的,诉讼一审或二审阶段按仲裁标准减半收费。执行案件按一个审级收费。刑事附带民事,其民事部分按一个审级标准减半收取。 (2)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亦可采取风险收费,风险收费的最高收费标准或总额,不得高于涉案标的额的30%。采取风险收费的具体比例及基础费用金额由双方以书面形式约定。 三、协商收费的规定 (一)适用范围:非自营项目、非直管分公司除诉讼、仲裁、执行案件外的其它各类非诉讼法律事务; (二)收费标准:以双方协商为准,协商依据为计时收费标准。 (三)起草法律文书、函件,根据其复杂和规范要求程度,依照不低于500元/件收费;(含处理对外不规范函件的修正、规范) 四、其他办案费用 (一)法务部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交通费、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翻译费、异地办案差旅费、通讯费、专家论证费及法务部代委托人支付的其他必要公关费用(简称“办案费”),不属于法务服务收费范围,需由委托人据实另行支付。具体金额及支付方式由法务部于办案前后或办案期间与委托人协商报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二)上款所述费用由总公司预垫付,待分公司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工程款项来公司后,由财务部扣除; 五、办案保障费用 公司应为法务部提供日常工作中所需资源,如预借款、证照文件、印鉴、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等,为法务部提供办理案件提供所能提供的必要指导及帮助; 六、公司案件收费 1、法务部处理公司案件的收费以公司予以法务部奖励的形式处理; 2、奖励标准为:(同年终奖不冲突); (一)标的在20万元以下的,依照5%奖励; (二)标的在20万元以上至50万元以下的,依照4%奖励; (三)标的在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以下的,依照3%奖励; (四)标的在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以下的,依照2%奖励; (五)标的在500万元以上的,依照1%奖励; 七、费用支付审批和流程 (一)本规定中的收费、奖励实行一案一计费,在案件开始着手前,由法务部以报告审批和支付申请的方式呈报总经理审批;若有遗漏最迟应在年底前汇总呈报; (二)办案相关费用支付申请的额度应遵循客观、不重复收取的原则,采取一案一结办法及时处理。出差案件结案之前,法务部制作报告审批表,呈报总经理和公司相关领导审批后报销。办案相关费用直接在涉案人后续项目款项中扣除。 (三)本规定中法务部办理涉案案件,包含调查取证、撰写代理词、答辩状、上诉状、控告状、复议书、辩护词等法律文书,无论案件最终以开庭、和解、调解、撤诉、裁判、中止、终结、执行等方式结案,均需要支付费用; (四)公司总经理和董事会对涉案案件当事人办案经费的付费、扣费具有审批权,经公司领导审批由当事责任人付费的,从涉案当事责任人项目款中扣除费用;涉案项目完工结算完毕的,从当事人其他工程项目中或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涉案责任人离职或不再同公司合作的,由公司支付或垫付相关费用后依法追诉。 八、法务费用的领取、兑现和存留 (一)本规定中所涉奖励、收费等费用可以选择即时支付、年中支付、年终支付等定期兑现的方式或以公司法务创收基金方式存留财务部; (二)选择以公司法务创收基金存留财务部的法务基金,法务部有权支取用来购买法务工作用品,用于创办和优化专职法务服务工作室等; (三)选择定期兑现方式,由办案人员提供有效发票报账; (四)办案中由公司提前垫付或办案人员提前以借支方式支付的费用,办案人员在案件办理后申请报批领取该费用前,财务部依据报销单据对借款或垫付款做冲抵销帐。 法务费用的领取、兑现采取何种方式,由法务部提出书面申请,报公司总经理和相关领导审批。 九、附则 1、本规定的最终解释权归***有限公司; 2、本规定自二零一二年一月一日开始实施。 法务部工作表单 u 工程类合同审批表<TB-FW-01> u 非工程类合同审批表<TB-FW-02> u 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 <TB-FW-03> u 行政复议申请书 <TB-FW-04> u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院用) <TB-FW-05> u 授权委托书(法院用) <TB-FW-06> u 民事起诉状 <TB-FW-07> u 民事答辩状 <TB-FW-08> u 民事上诉状(格式一) <TB-FW-09> u 民事上诉状(格式二) <TB-FW-10> u 授权委托书(仲裁用) <TB-FW-11> u 仲裁申请书 <TB-FW-12> u 当事人提交证据材料清单 <TB-FW-13> u 合同/协议审查意见书<TB-FW-14> u 民事反诉状< TB-FW—15 > u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TB-FW—16 > u 劳动争议答辩状< TB-FW—17 > u 合同法务审核登记表< TB-FW—18> 工程类合同审批表< TB-FW—01 > 申请人 申请部门 办理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类别 □施工 □设计 □采购 □行政 □其他 责 任 人 工程情况 建设单位 合同造价 万元 工程名称 施工面积 ㎡ 工程地址 联系电话 工期天数 日历天 保修期 年 保 修 金 结算价 % 经济情况 建设单位 □私人 □国有 □外资 □企业 □上市公司 资金到位情况 % 付款方式 □预付款 %,其它按月进度付款 %; □无预付款,按月进度付款 %; □无预付款,垫资 %,其它按月进度付款 %; □无预付款,垫资 %,竣工结算一次性支付。 付款形式 □银行转账 □转账支票 □现金支票 □现金结算 □银行汇票 管理费用 总造价 % 税金额度 总造价 % 其他费用 违约责任 □合理 □不合理 原因: □同意 □不同意 部门经理: 年 月 日 □同意 □不同意 法务部: 年 月 日 □同意 □不同意 所在中心负责人: □ 同意 □不同意 市场营销中心总经理: 非工程类合同审批表(TB-FW-02) 合同名称 合同主要内容 合同主体 合同价款 违约责任 履行期限 合同编号 合同份数 审批意见 送审人: 送审时间: 年 月 日 部门初审意见: 年 月 日 法务部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中心/院负责人/分管领导意见: 年 月 日 行政管理中心负责人意见: 年 月 日 董事长/总裁意见: 年 月 日 备 注 1、标的额500万以上的合同须法务经理参与签署意见;1000万以上合同须合同会审并出具法律意见书;2000万以上合同须总裁批准;3000万以上合同须董事长审批。 2、合同由总经理签署同意意见后方可盖章。 3、合同盖章后,除通过word文档、扫描件等电子版形式送审的合同文本外。送审人员应将盖章后合同复印抄送法务部存档。 4、合同会审由合同的关联部门,所在中心、院负责人,法务部,财务管理中心和公司领导签署意见。 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 TB-FW—03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你机关_____________ X听告字[20 ]第 号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和《 XXX省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 条的规定,我(单位)特申请举行听证,以便申辩理由,澄清事实。 此 致 申请人________(盖章)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行政复议申请书< TB-FW—04 > 申请人:名称:____ 地址:____________ 电话: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 性别:______ 年龄:___ 民族:___ 职务:___ 工作单位: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 被申请人:名称:____ 地址:___________ 电话: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 案由:因对_______(单位)____年__月__日__号处理决定不服,申请复议。 申请复议的要求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 致 申请人: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本申请书副本___份。 原处理决定书___份。 其它证明文件___件。 注:申请复议的理由主要陈述原处理决定中事实不符,适用法律、法规不正确,处罚处理不当,程序违法等问题。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TB-FW—05 > □ 先生/□女士,身份证号码: , 现任我单位 职务,为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印章) 年 月 日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 法定代表人住址: 电话: 授权委托书(法院用)< TB-FW—06> 委托单位: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受委托人:姓名: ,职务: 工作单位: 姓名: ,职务: 工作单位: 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我单位与 因 纠纷一案中,作为我方诉讼代理人。 代理人 的代理权限为: 代理人 的代理权限为:-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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