硫酸生产许可证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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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产品质量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见附件1); 3.3 具有正确、完整的技术文件和工艺要求; 3.4 具有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和检验手段(见附件2); 3.5 具有保证正常生产和保证产品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以及计量、检测人员; 3.6 具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 3.7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相关要求。根据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第14号令的规定,年产4万吨以下硫酸装置已被列入《工商投资领域制止重复建设目录》(第一批),1999年9月1日以后新投产的企业(以营业执照为准),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不予以受理。根据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第32号令的规定,年生产能力小于或等于3万吨的硫铁矿制酸装置已被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三批),淘汰期限是2005年,生产许可证申请仍予受理,但审查通过后的证书有效期只到2005年12月31日。 4 申请和受理 4.1 企业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含电子文本)一式三份; 4.1.2 《危险化学品销售渠道和产品流向明细表》一式三份; 4.1.3 《经济联合体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附页》一式三份(仅经济联合体企业提交); 4.1.4 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企业申请时需携带原件)。 (以上材料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审查中心各一份。) 4.2 申请和受理程序 4.2.1 企业应到其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并按规定要求填写和编制电子文本。申请书中“产品名称”一栏填写申证单元,“规格型号”一栏填写产品规格,每一申证单元填写申请书一式三份。 4.2.2 企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将4.1要求的申请材料报送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4.2.3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立即退回企业重新填写。因退回申请材料而贻误申报生产许可证的责任由企业自负。 4.3 无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凡企业具有独立的营业执照,均可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 4.4 经济联合体有关企业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4.4.1 对于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经济联合体的子公司或生产厂,可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经济联合体也可申请生产许可证,但必须将全部所属子公司及生产厂在申请时注明,全部所属子公司及生产厂都取得了生产许可证,经济联合体方可取证,只有以经济联合体的名称出厂的产品,方可标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对于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经济联合体的分公司或生产厂、点,可由经济联合体分别和每一个分公司(生产厂、点)一起申请生产许可证(持经济联合体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该经济联合体的证明),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也可由经济联合体统一申请生产许可证,但必须将其全部的分公司及生产厂、点在申请时注明,全部分公司及生产厂、点都必须接受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检验,分别缴纳相关费用,并全部达到合格要求方可取证,其产品可以标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由经济联合体统一领取生产许可证后,又新增加子公司或生产厂、点,应及时申请补充审查和产品检验。对新增加的子公司或生产厂、点,补充审查和产品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如不合格,不得使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否则,吊销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 4.4.2 经济联合体统一申请生产许可证时,除填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外,还应填写《经济联合体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附页》(见附件7)。 4.5 增项和升级的申请 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证书增项或升级时,除提交4.1.1和4.1.2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生产许可证原件(对于采取正本、附件形式打印证书的,只提交附件原件)。 5 企业生产条件审查 5.1 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审查组,审查组的组成应符合下述原则: 5.1.1 审查组成员必须严格遵守《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见附件8)。所有审查组成员的身份应具有公正性,与企业有利益关系者,企业可要求予以回避; 5.1.2 审查组应由生产许可证审查员组成,必要时可商请相关产品审查部派专家参加; 5.1.3 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5.1.4 审查组成员一般为2-4人。 5.2. 现场审查 5.2.1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在受理企业申请后2个月内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 5.2.2 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确定现场审查日程安排,制定审查计划,并提前通知企业。 5.2.3 现场实际审查时间一般为1-3天。 5.2.4 审查组的现场审查活动应覆盖企业生产条件中有关申证产品的全部要求,按《硫酸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见附件5)进行审查,并做好记录。审查组组长应确保审查活动符合审查计划要求。 5.2.5审查组在现场审查结束前向企业报告审查情况。对现场审查合格企业中所存在的问题,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审查组提交整改报告。 5.2.6 对于已提出申请且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已受理的企业,如不接受或不配合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应按不合格处理。 5.2.7 对于生产条件审查不合格的企业,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接到不合格通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企业自接到《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进行认真整改,2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证申请。 6 产品抽样与检验 6.1 对于生产条件审查合格的企业,审查组在现场审查同时,根据《硫酸产品抽样、封样规定》(见附件3)抽样,并填写抽样单(见附件6)一式四份(受检企业1份,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2份,检验单位1份)。审查组应对抽样过程的真实性负责。 6.2因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的技术、安全原因,审查组不能抽样或抽样后企业不能送样的,审查组应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书面申请,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有关规定,在保证工作进度的前提下,协调安排产品抽样、送样工作,或在条件许可时进行现场抽样、检验。 6.3 企业应在封样后15日内将样品送(寄)至检验机构。 6.4 检验单位应确保产品检验活动符合《硫酸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见附件4)的要求。检验工作完成后,应提交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一式三份(受检企业1份,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2份)。检验机构应对检验报告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6.5 对于已提出申请且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已受理的企业,如不接受或不配合产品检验应按不合格处理。 6.6 对于产品检验不合格的企业,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接到不合格通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企业自接到《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进行认真整改,2个月后重新到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重新填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无需重新交纳审查费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申请后,应及时到企业重新抽样、封样,企业需重新交纳检验费用。如再不合格,2个月后重新提出取证申请。 7 审定与发证 7.1 证书填写采用正本形式,正本“产品名称”一栏填写批准发证的产品名称及规格,每个企业一张正本。 7.2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企业生产条件审查记录、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抽样单等申证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将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并申证材料一式二份报无机盐产品审查分部。 7.3无机盐产品审查分部配合危险化学品审查部对申证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协助危险化学品审查部完成综合评审并视具体情况实施抽查。 7.4 危险化学品审查部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等申证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 7.5 危险化学品审查部应在自收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的申证材料之日起45日内,按全许办[2002]60号文的有关要求,将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并申请书(原件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企业生产条件审查记录(原件一份)、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原件一份)、产品检验报告(原件一份)、抽样单(原件一份)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每个申证单元一份。 7.6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接到危险化学品审查部汇总的合格企业名单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查,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7.7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自接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上报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定。 7.8 经审定,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生产许可证,并公告。 7.9 经审定,不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将上报材料退回危险化学品审查部。 8 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8.1硫酸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五年,自证书批准之日算起。 8.2 申请取证企业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其产品在自受理通知书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不以无证论处。 8.3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产品标准发生改变的,由危险化学品审查部提出重新检验和评审方案,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并组织补充审查。 8.4 企业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包括改建、扩建、迁移获证产品的生产地点等),应在变化后3个月内向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将相关申请材料转交危险化学品审查部,并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重新进行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检验后,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审查合格后,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更换证书。 8.5 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应在变更名称后3个月内向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并将更名申请报告、新旧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更名证明原件以及原发生产许可证证书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合格后,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更换证书。 8.6 企业应妥善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因毁坏或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无法辨认的,应当及时在省级以上主要报纸上登报声明,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将报刊原件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合格后,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补领证书。 8.7 获得硫酸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自生产许可证批准之日起六个月内,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 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为:XK13-×××-××××× 其中,XK表示生产许可证标记,××表示行业编号,×××表示产品编号,×××××表示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 8.8 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将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转让他人使用。 8.9 销售硫酸产品的企业,应保证所出售的产品已获取有效的生产许可证。 8.10 参加生产许可证工作的各级人员必须遵守《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中关于工作纪律的规定,违者要按规定严肃处理。 9 收费办法 9.1 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向有关部门缴纳费用。 9.2 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27号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生产许可证收费包括审查费(含证书费、差旅费和资料费)、产品检验费和公告费。 9.3 审查费: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2]19号文《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生产许可证审查费为每个企业2200元。审查费由企业在申请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 9.4 公告费:每个申证单元400元。公告费由获证企业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 9.5费用的收取方式按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2]19号文《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精神执行。 9.6 产品检验费:由企业按《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第一批)备案的函》(国质检科[2004]144号)规定的收费标准向检验单位交付。 9.7 国务院物价管理部门出台新的收费办法或调整收费标准时,自物价管理部门的文件下发之日起,按新规定执行。 10 附则 10.1 本实施细则经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全许办[2004]57号文批准正式实施。 10.2 本实施细则由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解释。 10.3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硫酸产品规格及相关标准 序号 产品名称 产品标准 规 格 1 硫酸 工业硫酸 GB/T 534-2002 浓硫酸 发烟硫酸 蓄电池用硫酸 HG/T 2692-1995 稀硫酸 浓硫酸 附件2 硫酸企业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产品 工业硫酸 蓄电池用硫酸 硫铁矿法 冶炼烟气法 硫磺法 精制法 吸收法 生 产 工 艺 设 备 1.焙烧炉 2.除尘装置 3.洗涤塔 4.电除雾器 5.干燥塔 6.转化器 7.吸收塔 1.焙烧炉 2.除尘装置 3.洗涤塔 4.电除雾器 5.干燥塔 6.转化器 7.吸收塔 1.熔硫槽 2.焚硫炉 3.转化器 4.干燥塔 5.吸收塔 1.净化槽 2.过滤装置 1.吸收塔 2.冷却塔 3.循环槽 4.净化槽 检 测 设 备 1.滴定管 2.移液管 3.容量瓶 4.天平 5.干燥箱 6.高温电炉 7.分光光度计 8.定砷仪 9.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10.透明度测定装置 1.滴定管 2.移液管 3.容量瓶 4.天平 5.干燥箱 6.高温电炉 7.分光光度计 8.定砷仪 9.氨含量测定装置 10.透明度测定装置 注:1.对于未在附件2表中列出的生产方法,可以按企业工艺设计文件规定的生产工艺设备检查。 2.企业只生产低等级产品时,可以只具备标准中规定的相应检测设备。 附件3 硫酸产品抽样、封样规定 1 采样 1.1 由于硫酸有强腐蚀性,采样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采样人员应不少于2人,采样工作应在采样人员到达申请企业24小时内完成。 1.2 采样应在生产企业成品仓库内从检验合格的的库存产品中抽取最高等级的产品。采样时,应有被检企业代表现场确认。 1.3 抽样基数不少于一个批次。 1.4 采样数量和具体采样方法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见附件1)中规定的复验所取样本数和采样方法进行。 1.5 每种规格的硫酸应抽取一个样品,有两条或两条以上生产线的应分别抽样。 2 封样 2.1 每个硫酸样品不得少于1000mL,样品充分混匀后分成两份,分装于两个具磨口塞玻璃瓶中,用石蜡封口,贴上盖有采样单位和被检企业公章的封条,并由采样人员和企业代表共同签字。一份作为检验用样,另一份作为备份样保存,在被检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复验启用。 2.2 采样后,由采样人员填写抽样单(一式四份),采样人员和企业代表签字并分别加盖单位公章,其中受检企业1份,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2份,检验单位1份。 3本次许可证发放检验采样为一次性采样,产品抽样基数不够或抽不到样品的按不合格处理。 附件4 硫酸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l 样品验收 检验单位检查样品和取样单是否符合《硫酸产品抽样、封样规定》(见附件3)的规定且包装封条完好,检查无误后,填写收样单。 2 检验依据和项目 2.1 检验依据:按附件1所列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2.2 检验项目:按标准中相应类别和等级规定的项目全项检验。 3 检验与判定 3.1 检验单位按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 3.2 检验结果的综合判定原则是依据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进行。如全部合格则判定为合格。即使只有一个检验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产品标准中(该等级产品)所规定的指标,该检验项目为不合格,该样品即被判为不合格,则判定本次抽样检验为不合格。 3.3 有两条或两条以上生产线的应分别抽样检验,只要有一个样品不合格,则判定本次抽样检验为不合格。 4 检验报告及汇总 4.1 检验单位负责出具检验报告一式三份,一份寄受检企业,二份交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应于收到报告之日(以邮戳为准)起15日内向检验单位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4.2 检验单位负责填写检验结果汇总表,上报全国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无机盐审查分部。 附件5 硫 酸 产 品 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 说 明 1.本办法适用于申领硫酸生产许可证企业的生产条件审查评价。 2.本办法具体按:一、质量管理职责,二、生产资源提供,三、检验资源提供,四、采购质量控制,五、过程质量管理,六、产品质量检验,七、文明安全生产,八、服务及改进共8章25条56款进行审查评价。每一款的审查内容按“合格”、“一般不合格”、“严重不合格”三种结论进行评定。其中“一般不合格”是指企业出现的不合格是偶然的、孤立的现象,并且是性质轻微的问题;“严重不合格”是指企业出现了区域性的或系统性的不合格,或是性质严重的不合格。 3.本办法中带*标志的条款为否决项:2.1生产设施、2.2设备工装、3.2检验计量设备、5.4质量控制、6.2成品检验、7.2安全生产,否决项按“合格”、“不合格” 二种结论进行评定。 4.本办法中的“此项不适用”一栏用以写明对生产某种产品的企业审查时可删减的条款。 5.审查组依据本办法对企业审查后,填写《企业生产条件审查不合格项目汇总表》(见附表一),对审查出的全部不合格项目(以款计)进行综合评价后填写《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见附表二),其中审查结论为:合格或不合格。 6.审查结论的确定原则是: 否决项全部合格;同时,其他非否决项目中,(1)若无严重不合格,而一般不合格不超过10款(含10款);(2)或若存在1款严重不合格,而一般不合格不超过8款(含8款),审查结论为合格。 否则审查结论为不合格。 7.现场审查结束后,由审查组长负责将审查材料(审查记录1份、审查报告、不合格项目汇总表各2份、企业整改报告1份)汇总上报审查组织单位。 8.本办法解释权归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 一、质量管理职责 序号 审查项目 审查内容 审查要点 审查方法 合格 一般不合格 严重不合格 此项 不适用 1.1 组织领导 1. 企业的领导中应有人负责企业的质量工作。 1.是否指定领导层中一人负责质量工作。 2.其职责和权利是否明确。 查有关文件和 座谈。 2. 企业应设置相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人员负责质量管理工作,且职权明确。 1.是否设置了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 2.其职责和权利是否明确。 同上。 1.2 方针目标 1. 企业应制定质量方针和可测量的质量目标。 1.是否制定了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2.质量目标是否可测量。 查有关文件。 2.企业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应贯彻实施。 1.是否进行了宣贯,各级人员是否知道并理解。 2.质量目标是否在各相关职能和层次上分解。 3.是否对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进行考评。 1.查记录。 2.查文件。 3.与各级人员交谈。 1.3 管理职责 1. 企业应制定质量管理制度,规定所有从事对质量有影响的管理、执行和验证工作的部门、人员的质量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 1.是否制定了质量管理制度。 2.是否规定与产品质量有关的部门、人员的质量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 查文件。 2. 在企业制定的质量管理制度中应有相应的考核办法并严格实施。 1.是否有相应的考核办法。 2.是否严格实施考核并纪录。 1. 查文件。 2.查考核记录。 1.4 文件记录控制 1. 企业应制定文件(管理、技术)管理制度,文件的发布应经过正式批准,使用部门可随时获得文件的有效版本,文件的修改应符合规定要求。 1.是否制定了文件管理制度。 2.发布的文件是否经正式批准。 3.使用部门是否能随时获得文件的有效版本。 4.文件的修改是否符合规定。 1.查文件管理制度。 2.分别在文件管理、使用部门各抽3-5种文件,查文件批准、有效性和修改情况,验证文件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2.企业应有部门或专(兼)职人员负责文件管理。 是否有部门或专(兼)职人员负责文件管理。 检查有关文件和记录。 3.质量活动和工作均应有质量记录,且完整、清晰、准确;规定质量记录的保存期并妥善保管。 质量记录是否符合要求。 检查有关记录。 二、生产资源提供 序号 审查项目 审查内容 审查要点 审查方法 合格 一般不合格 严重不合格 此项 不适用 2.1* 生产设施 企业必须具备满足生产需要的工作场所和生产设施,且维护完好。 1.是否具备满足申证产品的生产设施和场所。 2.生产设施是否能正常运转。 按其申证范围,检查其现有工作场所和生产设施的最大生产能力及生产设施运行情况。 / 2.2* 设备工装 1. 企业必须具有《硫酸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必备的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 1.是否具有《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必备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 2.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是否与生产规模相适宜。 按申证范围,检查其现有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的生产能力(可检查设备档案并进行现场核实)。 / 2. 企业应制订设备、工装管理制度,建立设备台帐,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的性能应能满足生产合格产品的要求。 1.是否制订了设备、工装管理制度, 建立了设备台帐。 2.设备、工装是否按规定进行了检修。 3.在用设备是否有合格或准用标志,其设备工装性能是否满足生产要求。 1. 查管理制度。 2.查台帐,在用主要设备完好率应达到100%。 3.现场抽取任意申证单元任意规格产品的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各3台(不足3台的全抽)进行检查。 / 3. 1999年9月1日以后投产的工业硫酸生产装置能力应不小于4万吨/年。年生产能力小于或等于3万吨的硫铁矿制酸工艺,应在2005年12月31日后淘汰。 1.工商营业执照和生产能力是否满足要求。 2.生产工艺和设备装备是否属淘汰的落后工艺。 1.检查营业执照日期。 2.核查项目批准书规定的生产规模与申报的生产能力是否相符。 2. 属淘汰的落后工艺应在审查报告中说明。 2.3 人员要求 1.企业领导应具有一定的质量管理知识,并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 1.是否有基本的质量管理常识。 ⑴了解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和计量法(简称“三法”)对企业的要求 ,(如企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等); ⑵了解企业领导在质量管理中的职责与作用。 2.是否了解本产品顾客的要求。 3.是否有相关的专业技术知识。 ⑴了解产品标准、主要性能指标等; ⑵了解产品生产工艺流程、检验要求。 与企业领导进行交谈,分析其对相关知识了解的情况。 2.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1.是否有安全管理常识。 ⑴了解《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对企业安全方面的要求; ⑵了解企业主要负责人在安全管理中的职责与作用。 2.是否有安全管理措施。 3.企业近期是否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1.与企业领导进行交谈,分析其对相关知识了解的情况。 2.检查安全管理措施。 3.检查安全记录。 3.企业技术人员应掌握专业技术知识,并具有一定的质量管理知识。 1.是否掌握相关的专业技术知识。 2.是否有一定的质量管理知识。 抽查3-5名(不足3名全抽)技术人员(必须包括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座谈,或查阅有关档案文件和培训记录。 4.企业的技术工人应能看懂相关技术文件(作业指导书、操作规程、配方等工艺文件),并能熟练地操作工艺设备。 1.是否能看懂相关技术文件。 2.是否能熟练地操作工艺设备。 抽1-3个工种,每工种选1-2人提问,并进行实际操作考核。 5.企业应分层次组织培训,定期开展安全、质量教育并有记录,生产工人持证上岗。 1. 是否定期开展培训。 2. 生产工人是否持证上岗。 1.查培训计划。 2.查培训记录。 3.查工人上岗证。 6.企业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相关人员是否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 1.查人员档案。 2.查培训记录。 3.查合格证明。 三、检验资源提供 序号 审查项目 审查内容 审查要点 审查方法 合格 一般不合格 严重不合格 此项 不适用 3.1 质检机构管理 1.企业应有独立行使权力的质量检验机构或专(兼)职检验人员。并制定质量检验管理制度以及检验、试验、计量设备管理制度。 1.是否有检验机构或专(兼)职检验人员,能否独立行使权力。 2.是否制定了检验管理制度和检测计-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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