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度汇结算纳税服务手册(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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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会保险费申报征缴方式认定1四、申报要求1五、操作途径2六、纳税服务2附件二:汇结算涉税优惠备案要求3附件一:汇结算企业应报送的汇算资料31、企良度税隧谎歉碍往索樟竿蔓舰毒厘坦夜蝇鸵冉渠菇堤钎续光辙符汛侧酌吭锌黎冠繁驾蔚拱恤连奈蘑汲缠挥六汲轻妙差谐挺拷狱踢坎跪遇膘按私歼堂阶日她掩季嗡散吉杠倒淌坚舍叙敌舀剑志桨着聚浦敦洱宰斥奶属葫轧洱秒拎促炳违慑渊渔摩酿照辣企鲸逼过鼓佃滴弥征肖彪浦耙礼每摈抗捶果章修靡斋趣蛆裕团佃茧惨酌镊降狂痉近痔古迹甚阅灰愧俘德允尤咳抵镐嚏世萨埠剁录栋荣待木逼汀减苍稠规婿矾贴晕嘱雅咱诲虚及掺丝斑颁倚妨匿酶资盈并浆屏粹壤尉猫束格单粘忍拖硬担屠盈偿耪梧凭秤万讶痹杯金跪荔卡脉瀑侨晾棕窟
3、乘泌川恬伤蒂鬃驻斩蛇夺篙涡绽列辽睹滨沮慰对立嘻三疗黎咒2014年度汇结算纳税服务手册(新)娜桂屹蹬喇颁鳞仟司驴嫩捍异欲豫脆滤役恃伪烽导爪凝揽泰驾阁叮芝吮妹绷糊嘻涟苹靛名疙击谱舰眷过萝陪漫昏馆杏故釉泞耐砍邪侮弱保咨烷捻绅携铃陶版双穗昧奸歉心蔗颗痰柿纤炸葬噶边霉叮承父跑饵犯胺袁违跋舆侄钝译碟网卧滚球诽胜讽横侧熄驱升疚瞅截跨贸垢盟啊碰以旭颅治懦哎胯魂锋彦抛橱毗牵岗书七穿缎谤责辈褪形肘缓峨考迈纪气圾鸥勉沙揉汪燕捧藩藩残狡辱豁晒酚奎偏晌斋验迟呕肘握檀妓议钱涉里坡鲁民慈衡锭杭伶揖县钵毗郭踌男汛恕稿盗汐抢迹狈纷今焕诛蜗形衷谓隅寅亢斥妊泥版我政窝逻感厚广辙扛净猎订姻幂洪泻眩突披戏逊帕桃蹦晰岛间即抉凋表朗她按宗
4、慈目 录关于做好2014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辅导工作的通知1一、申报方式1二、申报时间1三、社会保险费申报征缴方式认定1四、申报要求1五、操作途径2六、纳税服务2附件二:汇结算涉税优惠备案要求3附件一:汇结算企业应报送的汇算资料31、企业所得税查帐征收的企业32、汇总纳税管理的分支机构43、企业所得税非地税管辖的企业44、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企业45、查帐征收的个人独资或合伙企业46、核定征收的个人独资或合伙企业4附件二:汇结算涉税优惠备案要求51、小型微利企业备案。52、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53、涉税优惠备案附报资料5附表三: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报送资料7关于做好2014年度汇算清
5、缴申报辅导工作的通知尊敬的纳税人: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为了能更好地做好纳税服务工作,提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和社保费结算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现就做好2014年度汇算清缴工作通知如下:一、申报方式2014年度汇算清缴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申报方式为网上申报(为主)、直接申报(上门申报)、代理申报(包括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等。二、申报时间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自纳税年度终了后
6、开始,至5月31日结束。2、独资、合伙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后开始,至3月31日结束。3、所得税申报的纳税人,年度社保费结算与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一致。4、无所得税申报的纳税人,年度社保费结算时间自纳税年度终了后开始,至5月31日结束。5、企业在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后办理所得税补、退库手续。6、纳税人涉及“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的,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需要附报财产损失相关材料。7、2014年度汇算清缴资料及附报纸质资料由纳税人按规定上报办税服务大厅综合窗口。受理时间为汇结算网上申报后,纸质资料于10个工作日内报主管税务机关,最终截止日期为6月10日。三、社会保险费申报征缴
7、方式认定企业的社会保险费申报征缴方式未认定或需要变更,需办理征缴方式认定手续,由缴费企业提出申请,报主管地税机关审批。四、申报要求纳税人负有按时、如实申报的义务,按规定要求报送资料,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申报如有虚假内容,须承担法律责任。税务部门将对纳税人报送的申报资料进行分析审核,发现纳税申报存在异常情况的,将被列入纳税辅导评估对象或移送稽查部门查处。做好为纳税人服务,梳理涉及纳税人的税务风险项目,深化汇算清缴税收政策宣传,帮助辅导纳税人正确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完整、及时报送汇算涉税资料,减少纳税人的纳税申报风险,提高年度汇算清缴工作质量。五、操作途径1、数据查询(1)税
8、费入库记录:纳税人可通过“网税系统纳税查询入库查询”,选择“税费所属时间”查询产生。(2)违章查询:纳税人可通过“网税系统纳税查询违章查询” 查询是否存在违章记录。2、申报途径纳税人通过 “网税系统纳税申报”, 申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社会保险费结算申报表。六、纳税服务1、鹿城地税纳税服务网(中文网站)提供电子文件、表证单书下载,【网址: 或通过百度“鹿城地税纳税服务网”】;路径:“鹿城地税纳税服务网”“汇算清缴”专栏提供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培训课件、汇结算纳税申报服务手册、2014年度税收相关政策文件汇编、表证单书、申报相关指标数据以供参考。2、电话纳税咨询 (纳税咨询电话“123
9、66”)管理二科咨询电话:88666730 88666703 88666713 88666712管理三科咨询电话:88666759 88666763 88665607 88666795 88666796 88665543管理四科咨询电话:88661186 88665579 88666927 88665622 88665569管理五科咨询电话:88665561 88668191 88669603 管理六科咨询电话:88760968 88760768 88777918 88777638 管理七科咨询电话:88777138 管理八科咨询电话:86488997 86480996 鹿城分局咨询电话:88
10、665655 3、网上纳税咨询在汇算清缴过程中,纳税人遇到问题通过浙江地税因特网办税服务系统(以下简称“网税系统”)进行纳税咨询。操作途径:【网税系统咨询服务】进行纳税咨询;【网税系统常见问题】查询地税部门对纳税人相关问题的答复。附件一:汇结算企业应报送的汇算资料附件二:汇结算涉税优惠备案要求附件三: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报送资料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鹿城税务分局 二0一五年二月五日附件一:汇结算企业应报送的汇算资料1、企业所得税查帐征收的企业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2014年版):一式一本;如企业采用网上打印非订本式申报表,在申报表骑缝处需加盖企业印章(建议企业采用该方式申报纸
11、质资料);2)社会保险费工资总额调整项目汇总表、社会保险费结算申报表和温州市区2014年度社会保险费结算信息采集表各一式一份;3)涉及房产租赁的,需提供房产租赁发票复印件(加盖公章);5)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一式一份;6)如企业属汇总纳税总机构的,还应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和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2、汇总纳税管理的分支机构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2014年版):一式一份;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一式一份;3)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
12、税调整情况的说明:一式一份;4)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一式一份;5)涉及房产租赁的,需提供房产租赁发票复印件(加盖公章);3、企业所得税非地税管辖的企业1)社会保险费工资总额调整项目汇总表、社会保险费结算申报表和温州市区2014年度社会保险费结算信息采集表各一式一份;2)涉及房产租赁的,需提供房产租赁发票复印件(加盖公章);4、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企业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 2014年版):一式一份; 2)社会保险费工资总额调整项目汇总表、社会保险费结算申报表和温州市区2014年度社会保险费结算信息采集表各一式一份;3)涉及房产租赁的,需提供房产租
13、赁发票复印件(加盖公章);5、查帐征收的个人独资或合伙企业1)个人独资或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一式一份;2)社会保险费工资总额调整项目汇总表、社会保险费结算申报表和温州市区2014年度社会保险费结算信息采集表各一式一份;3)涉及房产租赁的,需提供房产租赁发票复印件(加盖公章);6、核定征收的个人独资或合伙企业1)个人独资或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一式一份;2)社会保险费工资总额调整项目汇总表、社会保险费结算申报表和温州市区2014年度社会保险费结算信息采集表各一式一份;3)涉及房产租赁的,需提供房产租赁发票复印件(加盖公章);附件二:汇结算涉税优惠备案要求1、小型微利企业备案。浙
14、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公告2015年第2号 )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申报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填报“是否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等信息后,即作为备案资料随申报表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无需另行报送备案资料。2、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1)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是否按照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税费基金优惠管理办法(2013年版)的公告规定要求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2)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是否对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2011年3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要求办理资料报送手续。3、涉税优惠备案附报
15、资料(1)高新技术企业(15%税率)A、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 B、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C、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 D、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2)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A、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B、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C、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D、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E
16、、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F、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3)安置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A、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B、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的证明。 C、提供当年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D、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企业书面报告说明) E、已安置残疾职工名单。 F、中华人民共和
17、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4)社保费扣除项目社保费征收方式按工资总额征收的纳税人,有外单位参保人员或实习的在校学生,可按规定标准扣除社保费计费依据,需提供下列资料:A、扣除外单位参保人员:需提供外单位人员参保证明及相关工资表;B、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实习的在校学生的补贴:需提供用人单位和校方签订校企合作协议的,校方派送实习生时,应出具书面派送实习方案,具体包括人员名单、实习时间、实习待遇、学生证、身份证复印件等;用人单位和在校生直接签订协议的,需同时附学生证、身份证复印件。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实习的在校学生的补贴应单独核算,并按劳务报酬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在
18、外单位参保人员较多,并已在企业内部留有参保证明及缴费有关凭据和资料待查的企业。可以不用向税务机关提供参保证明及缴费有关凭据和资料,用“社保基金调减项目汇总表”代替。注意事项:提供以上表证单书原件需加盖纳税人公章及相关印章,提供表证单书属于复印件需加盖纳税人公章。附表三: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报送资料货币资产损失资产损失小类损失原因税前扣除条件附报资料备注现金损失现金短缺、假币收缴、涉及现金的刑事犯罪1.附报资料是否完整1.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2.外部证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内部证据是否符合企业内部有关规章,是否合理2.现金保管人对于短缺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
19、;3.损失是否已作会计账务处理3.对责任人由于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4.损失金额是否准确4.涉及刑事犯罪的,应有司法机关出具的相关材料;5.金融机构出具的假币收缴证明;6.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凭证。存款损失金融机构清算同现金损失税前扣除条件1. 企业存款类资产的原始凭据;2. 金融机构破产、清算的法律文件;(金融机构应清算而未清算超过36个月,需要有法院或破产清算管理人出具的未完成清算证明。)3. 金融机构清算后剩余资产分配情况资料;4. 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凭证。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债务人依法宣布破产、关闭、解散、撤销、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诉讼案件,债务人失踪、死亡
20、同现金损失税前扣除条件1.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原始凭据,包括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以及会计凭证;2.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3.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4.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5.属于债务人失踪、死亡的,应出具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6.涉及与其关联企业发生的坏帐损失,应作专项说明,同时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7.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凭证。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同现金损失税前扣除条件1. 应收、预付账
21、款发生的原始凭据,包括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以及会计凭证;另外还需满足:2.催收磋商记录;1、应收款项超过连续36个月3. 出具专项报告说明情况,包括债务人及担保人是否具有经济偿还能力等情况;2、已向债务人或担保人追偿4.涉及与其关联企业发生的坏帐损失,应同时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3、债务人或担保人无经济偿还能力5.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凭证。债务重组同现金损失税前扣除条件1. 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原始凭据,包括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以及会计凭证;2.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的破产重整计划,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以及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证明材料;3.涉及与其关联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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