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科请假休假规章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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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 禄丰县第二人民医院财务科 请假休假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机关事业单位请假休假各项规章制度,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严格执行假期期间的工资和奖金待遇,保证各项工作任务圆满完成,根据国家、省、地的有关政策,并结合我科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请 假 第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和临时交办的工作,原则上不准请假,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请假的,必须按以下程序请假: 一、机关事业单位处级副职和科级实职人员需向县党政正职领导请假;人大、政协处级副职和科级实职人员还需向人大、政协正职领导请假。 二、机关事业单位科级、副科级非领导职务和副科级实职人员需向县级分管战线的党政副职领导请假;人大、政协科级、副科级非领导职务和副科级实职人员还需向人大、政协分管副职领导请假。 三、一般工作人员需向本单位正职领导请假。各单位人员请假一个月以上的,需由院级分管战线的党政副职领导批准。 四、请假人员要事先填写请(续)假审批表,领导批示同意后方可休假。如果假期到期且另有其他原因不能按时回岗工作的,本人在县外的,需向领导口头续假,返回后应及时补办续假手续,本人在县内的,需再次填写请(续)假审批表,领导批示同意后方可续假。特殊情况事前未来得及填写请(续)假审批表,又必须外出的,除向领导口头请假外,返回后应在两日内补填请(续)假审批表。所有请假人员返回后都应在两日内向领导口头销假。 第三章 事 假 第三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或全年累计事假在5个工作日(除特殊规定外,其他不含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下同)以内的按照天数扣发当月日奖金(日奖金=当月全科活工资/本科人次/22天),不扣发年终一次性奖金(以下简称奖金)。 第四条 连续或全年累计事假超过5个工作日以上的,从第6个工作日起至30个工作日以内,按照天数扣发当月日奖金(日奖金=当月全科活工资/本科人次/22天),按照天数扣发年终奖金(年终奖金=年终一次性奖金总额/261天,下同)。 第五条 因个人原因连续或全年累计事假超过1个月的,不享受奖金,从第2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80%工资,满10年以上的,发给90%工资;事假超过半年不满一年的,当年不进行考核,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70%工资,满10年以上的,发给80%工资;事假超过一年的,停发工资,连续两年不进行考核的,予以辞退。 第六条 事假期间按照执行的工资标准核减工资,其中:国家公务员核减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机关技术工人核减岗位工资和技等工资;机关普通工人核减岗位工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核减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 第七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每发现一次扣发日工资(日工资=全年工资总额/261天)和日奖金(同上)一次,全年累计三次以上者(不含三次),扣发全年50%奖金并取消评选先优模资格,情节严重者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一、迟到(超过规定的作息时间15分钟后到工作岗位为迟到)或早退(按照规定的作息时间提前15分钟离开工作岗位为早退)。 二、工作期间未经允许或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去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并且超过2个小时以上。 三、工作时间上网打游戏,与网友聊天,购买股票和基金,或未经允许从事其它娱乐活动的。 第八条 因公外出或其他原因请假后,假期已满应该返回却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回的或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擅自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并取消评选先优模资格,全年连续旷工或累计旷工3个工作日(不含3个工作日)以上至10个工作日以内的,按照旷工天数扣发日工资和日奖金,全年连续旷工或累计旷工11个工作日以上至15个工作日以内不享受奖金。连续旷工15个工作日(不含15个工作日)以上,或一年累计矿工时间超过30个工作日,予以辞退。 第四章 病假 第九条 连续或全年累计病假在5个工作日(含5个工作日)以内的,由县医院出具诊断书,不扣工资,按照天数扣发日奖金(日奖金=当月全科活工资/本科人次/22天)。 第十条 连续或全年累计病假超过5个工作日(不含5个工作日)以上的,从第6个工作日起至60个工作日以内的,按照天数扣发日奖金,病假超过60个工作日(不含60个工作日)以上的,不享受奖金。 第十一条 根据国发[1981]52号和黑人办字[1998]131号文件规定: 一、连续或全年累计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90%工资,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照发;病假超过半年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70%工资,满10年和10年以上的,发给80%工资。 二、工作人员病假期间,按照执行的工资标准核减工资,其中:国家公务员核减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机关技术工人核减岗位工资和技等工资;机关普通工人核减岗位工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核减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 三、工作人员病假时间连续2个月或1年内累计满6个月,且不能恢复工作的,经县机关事业单位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委会)鉴定,确属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人员,必须退休。能坚持正常工作,但本人不上班的,从第7个月起停发工资和一切福利待遇,满1年仍不上班工作的,按自动离职处理;因病不能恢复工作,但又没有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可继续休病假,从鉴定之日起,满1年再进行鉴定,仍不能恢复工作的一般应予办理退休。 四、病休人员恢复工作后,不是因过于劳累旧病复发或另患其他疾病,而是原患疾病本来就没好,恢复工作不满1年又休病假的,其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五、工作人员因工(公)致伤、致残的,以县鉴委会鉴定结果享受待遇,县鉴委会鉴定之前工资照发。工作人员患癌症等重病症,病假时间可适当延长,病假满3年仍不能上班工作的,原则上按退休规定办理。如有特殊情况,需继续休病假的,需报县鉴委会审批。 六、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如有医疗机构证明,可以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第五章 探亲假 第十二条 根据国发[1981]36号文件规定: 一、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正式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二、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三、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四、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五、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六、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七、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工资照发,按照天数扣发日奖金(日奖金=当月全科活工资/本科人次/22天)。 八、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第六章 婚丧假 第十三条 根据[80]劳总薪字29号和[80]财企字41号规定: 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领导批准,酌情给予1至3天的婚丧假。 二、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第十四条 根据2002年10月18日省九届人大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职工晚婚(男25周岁以上,女23周岁以上)的,增加婚假15天,假期工资照发,按照天数扣发日奖金(日奖金=当月全科活工资/本科人次/22天)。 第七章 产假 第十五条 根据[55]国人常字第12号规定: 一、女职工怀孕不满7个月流产时,根据医师的意见,给予30天以内的产假。 二、产假期间(包括星期日及法定假日在内),工资照发,不享受奖奖金。 三、产假期满,因病需要继续休养者,按病假处理。 第十六条 根据黑发[1983]10号规定: 一、实行计划生育手术者,凭医疗单位证明,分别给予以下假期: 1、人工流产休息14天; 2、人工流产同时放置节育环休息16天; 3、人工流产同时结扎输卵管休息30天; 4、妊娠中期引产休息30天; 5、妊娠中期引产同时结扎输卵管休息51天; 6、产后结扎输卵管,休息按产假加21天。上述规定,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休息时,可参照医疗单位意见适当延长。休假期间工资照发,按照天数扣发日奖金(日奖金=当月全科活工资/本科人次/22天)。 二、女职工计划外生育,其妊娠、产褥期一切医疗费用自理,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不享受产假待遇。 第十七条 根据1988年6月28日国务院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十八条 根据2002年10月18日省九届人大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一、职工晚育(已婚妇女达到晚婚年龄后生育手续是一个子女的为晚育)的,女职工产假可以延长至180天,假期工资照发,不影响聘任、工资调整、职级晋升;男职工享受护理假5至10天,特殊情况可以参照医疗单位意见适当延长,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 二、职工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按以下规定休假,休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聘任、工资调整、职级晋升及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1、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休假2天,七日内不安排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2、结扎输精管、输卵管的,休假20天; 3、终止妊娠的,根据不同情况休假15至40天; 4、落实其他避孕节育措施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或者医师意见休假。 第八章 年休假 第十九条 根据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 一、机关、事业单位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二、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三、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四、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六、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八、年休假的具体实施办法按2008年2月15日人事部第9号令施行。 九、年休假期间工次照发, 按照天数扣发当月50%日奖金(日奖金=当月全科活工资/本科人次/22天)。 九、进修学习假 人才培养是促进医院可持续发展、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和卫技人员业务素质的主要手段之一,为了使人才培养趋于合理、规范、高效,对半年以上的临床进修或专业技术的实践学习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基本原则 1、坚持人才培养有计划、有目的、有重点、有要求的原则。 2、坚持专业对口,择优选送的原则。 3、坚持科室制定计划,全院统筹安排的原则。 二、选送条件 1、思想进步,医德高尚,服从领导。 2、工作积极主动,认真负责。 3、钻研业务,事业心强。 4、身体健康,能坚持进修学习。 5、本科毕业3年、专科毕业5年、中专毕业7年以上并获得执业资格者,方可申请进修学习。 6、专科学历以下(含专科)不安排到本省以外医院进修。主治医师或本科以上学历可安排到省外进修,本市范围医院进修者,不在本办法管理范畴。 7、优先条件 ①科室技术骨干(至少有5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 ②有科研成果者; ③连续3年考核优秀者(或模范)。 8、不选送进修条件 ①受刑事处罚者; ②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者; ③发生医疗事故者5年内不予安排进修学习; ④3年内发生2次或5年内发生3次或7年内发生5次或5次以上医疗纠纷者,不予安排进修。 三、审批程序 1、科室每年11月底上报医务科下一年度进修计划。 2、本人书面申请。 3、科室评议,确定进修方向。 4、科主任签署意见并上报医务科。 5、医务科审验是否符合条件。 6、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并签署有关协议(外出进修协议)。 四、费用管理 1、进修期间的进修学习费和住宿费用实行以票报销,总量控制,超出自负。 2、进修期间的进修学习费用以票报销,住宿费用包干,为省内每人每年2800元,省外每人每年4000元。伙食补助按国家规定执行。 3、外出进修人员归院后带回所在进修单位出具的出勤证明及相关手续,交回医务科后,由医务科出具进修费用报销证明,方可按程序批准。 4、工资待遇 ①进修期间发放工资总额的80%(以出勤证明为具); ②归岗3年内独立开展新工作、新技术、新项目10例以上者(所开展工作必须办理准入手续并经科教组认定),补发工资总额的20%。 6、进修期间的值班费、加班费等由所在进修医院负责。 7、进修半年以内者报销两次(往返为一次)交通费用(仅限于汽车、火车交通工具),半年以上者报销三次。 五、其它 进修学习前,进修人员应及时主动到医务科办理相关手续并签定进修合同,否则不予安排进修。进修结束后一月内将进修鉴定,进修期间的学习总结及开展工作计划,一并交回医务科,否则医务科不予出具进修费用报销证明,进修期间违纪违规者除执行相应处罚外,不享受本规定之费用待遇。进修期间请病、事假者,按医院相关规定进行。 本办法所指学历均为第一学历。 本办法从发布日期执行,外出进修协议后附。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括临时用工人员)。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中有关条款各单位要严格执行,不准擅自扩大条件。如果发现各单位隐瞒事实不报,执行规定不严格,其党政主要领导要和违纪人员受到相同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还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每月如有违纪人员需要扣发工资和奖金的,于下月三日前以正式文件上报县分管战线领导签批后再分别报人事财政部门扣发工资和奖金。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如与上级规定不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从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5771001803090012095 579036822859633082 5771001803090012386 576137399735760696 5771001803090013594 578077579902515512 5771001803090012387 577164982601818051 5771001803090012138 572131192158918326 5771001803090012359 579036822361076053 5771001803090012356 576135286143791742 5771001803090012355 575087869704693279 17088100343355274 101229944325833379 17088100343355275 101866732938832008 17088100343356107 101581152501500522 17088100343356108 101000180059871732 17088100343354295 101074194142687017 17088100343356184 101878660869628802 17088100343356185 101775831174086674 17088100343356109 101086014373572846 17088100343356110 101152207216014916 17088100343355237 101027041605702709 17088100343355238 101229364861425414 17088100343356169 101862204402635718 17088100343354928 101760654089788804 ----------------------------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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